法治建设论文范文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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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治建设论文范文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专家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本刊为您梳理四中全会公报中出现的新鲜提法。

关键词:依宪治国

【公报摘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解读】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如能够激活宪法监督,某部法律法规违反宪法,可以通过宪法监督或宪法解释,宣布其全部或部分无效,宪法对立法监督乃至对政治的规范性就可以加强,宪法的生命力就焕发出来了。

关键词:法治政府

【公报摘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公报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也是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还需要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

关键词: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公报摘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制机制的改革,本质上是法律的改革,只有改革与法律同步才能避免冲突。

关键词:扩大地方立法权

【公报摘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设区的市全部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更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赋予地方立法权更有利于其行使权利,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积极的意义。立法权往地方扩大,可以大大加大立法速度和数量。

关键词:重大决策终身追责

【公报摘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解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这项制度对反腐败也能发挥作用,比如问题官员落马后,可以进行倒查,这让官员不会再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侥幸心态,选人用人也会更加谨慎。

关键词:独立公正司法

【公报摘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建立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使得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都心有余悸,不能、不敢。

关键词:法治思维

【公报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教授马怀德:这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最重要的一项制度。领导干部是否合格、称职,能否晋升,关键是看他有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关键词:跨区划法院检察院

【公报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解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是触及司法体制的一个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按照司法规律进行重组,各类案件的审判将变得更为独立,极大地促进法院的公正审判。

关键词: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公报摘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立法工作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并且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符合这两项条件,还会丰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完善、具有前瞻性。

关键词:深化基层治理

【公报摘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解读】北京社科院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长袁振龙:公报强调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或组织章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很多社会问题的治理,靠党委政府来包揽一切是难以实现的。让出一部分空间,让基层组织发挥自我管理和约束的功能,这是我国在未来需要大发展的领域。

(综合自新华社、人民日报等)

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重大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第二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

[摘要]文章在阐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科学内涵、分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提出新形势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的对策思考,为组织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依据。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松江

加快现代化新松江建设,法治是根本保障。深化依法治区、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是提高松江区各项工作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抓手。

一、理论概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科学内涵

党员干部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依法执政、依法治区的主体,需要具有高标准、严要求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对问题进行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强调理念层面。它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任何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所谓法治方式,就是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工作方式方法,强调实践层面。

建设法治城市,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治理城市,保障整个社会高水平、全方位、立体式和谐发展,促进城市建设与治理社会实现新的跨越,是城市发展总体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城市,就是要实现城市治理行为合法化、治理过程规范化、治理形式正当化、治理理念多元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城市,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重要意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的必要性

松江是上海连接江浙地区和南方城市的重要门户,是上海改革开放对外辐射的重要窗口和南方各大城市进沪的桥头堡。加快推进松江“十三五”质量强区战略,建设宜居乐业的现代化新松江,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是完成松江新时期重大使命的现实需要

松江区“十三五”规划将推进质量强区战略作为基本思路。提升传统产业能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成为全市首批实践区,完善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模式,探索建立“机农结合”的互助模式,农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小昆山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批,试点建设实质性启动,成为沪郊小城镇试点建设的先行者。当前,松江既处于深入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全面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期,又处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期,不仅面临新一轮的发展机遇,还面临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日益严峻的新挑战。如何根据新任务新要求把握新机遇,加快现代化新松江建设步伐,进一步以法治精神推动松江区综合竞争力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下取得新发展,成为法治松江建设必须应对的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课题。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是衡量党员干部执政能力的新标准

党员干部是依法治区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各项重点工作,正是规范党员干部依法依规、提升执政能力的基本要求。松江正处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面临着继续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社会矛盾凸显、贫富差距扩大、利益结构失衡等客观现实。“十三五”时期,松江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不仅需要持续稳定的改革动力和坚强有力的发展动力,更迫切需要和谐稳定民主的社会环境。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是加强松江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保障

加快现代化新松江建设,法治松江建设是其有力抓手和有效突破口,法治可以提供一整套法律制度规则,并将社会管理中的一系列执法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运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党员干部要秉承法治理念,用法治眼光审视问题,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打造社区管理共同体,依托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区治理机制,组织发动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等共同使力,使出合力,努力构建居民自治、社区共治、联合整治的社区管理新格局。社会管理创新中面临的大量社会问题需要在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中逐渐化解,构建法治松江,就是要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突出社会问题,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

三、路径探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的对策思考

(一)培育法治思维,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强化法治教育

干部队伍中党员人数多,组织相对健全,处在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前沿,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制定者、组织者和执行者,其能力素质高低直接关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其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关系到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质量和效率。

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主渠道,松江区委党校出台了《关于加强法治教育的实施方案》,提出法治教育进计划、进课程、进课堂、进考核,根据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在主体班次课程设置中加入法治教育专题单元,促使干部系统学习法治思维、宪法精神、依法执政、构建法治政府等内容。法治教育不仅是外在教育,还应在教育培训的各个层次中予以落实,有针对性、接地气地设置松江党员干部法治教育的实践内容和实践形式,如开展法治教育现场教学,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等实践教学,提高参与度、互动性和思辨性,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建立起依靠法治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定式。外在教育与内在教育相结合,易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改善单纯外在教化的培训效果。

(二)总结以往经验,普法重点首先放在党员干部层面

长期以来,重视对老百姓的普法教育,相对而言却忽视了对党员干部的普法工作。普法工作对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意义重大,但大众化、平民化的普及模式却值得反思。大众化普法意味着党员干部已经具备法治理念,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其实不然,大多数党员干部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被普法的问题,就像位没有读过《论语》的老师在为学生讲孔子,讲授质量较低,学生接受较难。

以弘扬法治精神为主题,在党员干部中加强法治精神的学习贯彻,学习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法的精神,明确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塑造党员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摒弃特权思想,肃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人治理念,调动广大老百姓投身法治松江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老百姓做法治松江建设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还要创新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使普法手段多样化,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报刊等公共新闻媒体资源,提高普法实效。注重形式灵活多样,内容丰富多彩,体现松江特色,党员干部和老百姓都自觉地敬法、向法、循法、守法,依法治区、法治松江建设才能进入全市前列。

(三)营造法治环境,建立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成长机制

把法治建设的成效作为综合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到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这也是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以后,对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又重要调整完善的新举措。深化依法治区、全面推进法治松江建设,首先要求党员干部表现出对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绝对忠诚,进而适应干部成长的体制机制必须与其相符合。

在公开选拔干部中,增加对法治知识的考核,重点是依法办事、解决问题时充分反映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水平。通过制度约束,实现对党员干部存量的积极影响,区政府出台了《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作为提高党员干部和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依据。出台《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办法》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等,将法治宣传教育、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提高遵纪守法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仅如此,还要把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党规党纪的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促进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将党员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使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一种硬标准。

作者:郭玮

第三篇:2035年远景目标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摘要】2035年我国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一远景目标给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从法治国家着眼,坚持法律至上;從法治政府着眼,坚持依法行政;从法治社会着眼,坚持全民守法。我们必须将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全民守法这三大诉求(也是三大原则、三大目标)作为重要指南,进而使之彼此协调、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以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

【关键词】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3.001

当前,正值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历史时刻。“十四五”规划和2035,也成为新的期待。按照中共中央对这一规划和远景目标的总体设计及其建议稿,我们将在2035年基本建成现代化国家的同时,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都属于法治的构成部分。这三者有怎样的基本诉求,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笔者看来,基本建成乃至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其基本诉求是三大法律原则: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全民守法。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法律至上

法治国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治国家仅指所有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状态,并不包含法治社会。广义上的法治国家包含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我们这里说的法治国家是广义上的。法治国家建设所要求的是体现和实现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法治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法律至上在中国也被理解为宪法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乃法律至高无上。法律至上是最为重要的法治原则,是判别法治与非法治、真法治与假法治的根本标准。它意味着一切社会主体、社会规范都必须尊重法律的既有规定,至少不得违反其规定。法律至上的本意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体和社会规则的两个方面。

从主体意义上看,任何人包括任何权力拥有者都必须遵守法律。社会主体是极其多元而广泛的。这里的主体是指全体社会成员、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它们都必须尊崇和遵守法律。这里的社会成员包括所有本国公民,以及其他应当遵守相应法律的自然人。也就是说,除了本国公民之外,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这里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至于各政党,显然包括执政党在内,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违反法律的特权。

从规则上看,任何规则都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一个社会的规则很多,除了法律之外,还有习惯、纪律、政策、宗教教规、乡规民约、市民公约乃至合同等。所有的规则,不论其覆盖面多大,参与主体多少,都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必须将法律置于更为重要的位置,服从法律、遵守法律。凡是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则,不管是谁制定的,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都应根据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

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法律至上只是对法治国家的形式要求。对于法治国家除了形式要求之外,还有高于这一法律要求的政治要求,那就是必须以民主政治或政治民主为基础和前提。没有对于民主意义的深刻认识,便无法深切理解法治精髓。但是在法律自身范围内来看,法律至上是法治与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最不可缺少的原则。

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执政权是一项特殊权力。在政党政治未出现之前,是没有执政权的。封建时代君主所拥有的权力不能用执政权来描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政党政治尚未建立和普及,因此当时的理论家对于执政权也是忽略或者漠视的。自政党政治问世以来,执政党如何执政,就成为重要的政治与法治问题。执政党是否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是否依法行使执政权就成为一个国家能否法治化的门槛,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

中国共产党在执政实践中逐步认识到法治对于国家的意义。1997年,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设定了依法执政的执政基本方式,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执政作为执政方式加以确认,并将其付诸新的实践。

依法执政就是指执政党依照法律规定执掌国家权力。在中国就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集中人民的意志,将党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法律;善于通过法定程序,让党组织确定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善于支持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领导和执政。这就要求我们党很好地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依法执掌国家政权,依法行使执政权力。同时,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等等。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理论历经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的发展,日渐成熟,在实践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严密的法治化的执政方式。

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法律至上原则,在理论上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在法治实践中却常常会遭遇各种挑战。最严峻的挑战往往来自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多元的,有执政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等。这些权力的每一个部分、环节、方面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首先,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法律是权力的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即非法,这是重要的法治原则。在民主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更以人民作为所有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任何机构或者人员所拥有或者行使的国家权力都是由法律授予的,究其根源都是由人民授予的。国家权力的具体内容与实现程序都必须由人民通过法律在事前设定。法律为各种权力的行使设定了实体和程序规则。没有根据的行权行为就是权力的滥用,就是违法。同时,对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来说,既要有实体的权力,又要遵守行权的程序。没有实体法作为根据的权力是“无权之权”,就不是正当的权力;不依照程序法行使的权力也是“滥用的权力”,同样也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其次,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不得违反法律。所有人都不能违反法律,国家权力更不能违反法律。对不同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国家权力的违法比一般主体的违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具有其他違法所没有的特殊示范性和破坏力,必须严格禁止。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人民的神圣延伸为法律的神圣。神圣、庄严、严肃的法律是不容亵渎的。如果公权力违反法律,就必然毁坏法律的神圣性和严肃性,在全社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衅。

最后,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不得享有违法而不受追究的特权,实施违法行为必须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一般公民或者法人有违法行为,必须被追责。国家权力被滥用,其实施主体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都必须受严肃追责,理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既是维护法律权威、社会公正的需要,也是保证权力合法性、正当性的要求。

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行政

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是我们的近期目标,最终建成法治政府并维系法治政府是我们长期的任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直接动力和实现路径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对政府运行的法治要求,也是其基本原则。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才能如期建成并得以长期维系。

依法行政是建成和维系法治政府的动力。在政府、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之间,政府是主体,法治政府是目标,依法行政是动力。法治政府不是空洞口号,也不是某一个时间到来就自然降临的机遇,而是我们努力的成果。只有在依法行政的不断推动下,政府才能法治化,法治政府才能基本建成、全面建成。当然,法治政府绝对不是一个标签,也不是政府发展的终点站。即使是建成了法治政府,也还要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系法治政府的状态。建成法治政府不易,维系法治政府状态更不易。只要有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或维系的任务就一直在。建成与维系法治政府的所有动力中,一个直接动力就是依法行政。没有依法行政,既没有办法建成法治政府,也没有可能维系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建成法治政府的路径。如果说法治政府是目标,依法行政就是路径。只有行进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才能不断靠近法治政府这一目标,直至建成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需要依赖国家的政治民主、管理体制,政府的运行机制、制衡方式,以及政府公务人员的政治觉悟、道德意识、为民情怀、奉献精神等。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和多种多样的措施,它们都必不可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唯一路径只能是依法行政。从终极意义上讲,法治政府依赖的是民主政治和政治民主。民主同样需要透过依法行政才能作用于法治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之间是直接关联而无需介质的,依法行政就是政府与法治政府之间的介质。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都需要通过依法行政才能达成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目的。

依法行政是建成法治政府的保障。行政是政府存在的方式,也是政府发挥作用的表现;依法行政则是政府作用得到良好发挥的外在要求和客观表现。人类治国理政的历史表明,只有法治才是人间正道,才是政府行政的正确轨道,才是政府及其行政行为正当性的保障。依法行政是历史证明的、政府良性运行的最佳方式与最好表现。政府对人民有着种种承诺,对内对外有着种种宣示,但是政府的依法行政才是最重要的行动。只有通过依法行政才能达成施政目标和实现施政宗旨,依法行政就是法治政府的保障。政府最终必须归属于人民,法律是人民要求政府、评价政府的标准,法治也是人民主导政府的保障。唯有法治及其所依赖的民主,才能确保政府对人民的忠诚,并始终服务于人民。

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坚持全民守法

法治社会建设有着诸多诉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全民守法。法治必须借助于全民守法。没有全民守法作为基础和铺垫,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的建立、存在和发展。在现代政治背景下,在全民守法的视角下,执政党带头守法是首要要求,领导干部模范守法是重要保证,人民群众普遍守法是决定力量。

执政党的带头守法。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与总纲的要求。1982年《宪法》序言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在第1条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从现实来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实际。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必须带头守法不仅与之并不矛盾,更是其必然要求。早在1982年,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中就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及其每个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将其写进了十二大党章,一直保留到现在的十九大党章之中。也是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诞生,其序言明确宣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其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是简单的是否应该守法的问题,它当以自觉守法带动全社会普遍守法为目标,成为全民守法的领导者、示范者,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守法作出表率。

领导干部的模范守法。领导干部的含义十分复杂。狭义上仅指担负一定领导责任、处于特定领导岗位的人。广义上包括在执政党机构、国家机关乃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切人员。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其中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些机构的领导干部能否模范守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个时期以来,我们把领导干部称为“关键少数”。这是因为,他们的人数不多,但作用和影响巨大,乃至具有关键作用。领导干部作为一般公民,理当如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自觉守法。由于其身份与其他社会成员不同,因此又会有更多、更高的要求。领导干部模范守法,首先是由其职务身份决定的。领导干部若不能用好手中的权力,就容易构成渎职、失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其次,领导干部要模范守法也与其政治身份相关。这也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领导干部区别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既有职务身份,也有政治身份。从政治上讲,领导干部更应该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榜样,自觉模范守法。再次,模范守法也是对领导干部的道德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高的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舍己为人、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等,最低的道德要求就是不违法、不犯罪。一个正当的道德要求就包括自觉守法,成为社会的守法模范。最后,领导干部模范守法也是为防止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领导干部的违法犯罪一般会比其他社会成员的违法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因此,从危害性角度来看,同样应该要求领导干部在法律上严格自律,成为守法的模范,最大限度地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与危害。

社会成员的自觉守法。全体社会成员是社会、国家最深刻、最广泛的基础,也是法治最深刻、最广泛的基础,他们的自觉守法才是法治最大、最终的决定力量。首先,全体社会成员是守法主体。尽管从学理上讲,法也责众。但如果众多社会成员都违法犯罪,法律的废弛只是早晚的事情。任何国家或者社会都不可能同时追究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法律责任,否则就是法律的闹剧。其次,全体社会成员是最大的法治力量。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守法就会成为法治进步的巨大推动力量,如果他们违反法律,就会成为法治的破坏力量。无论法律多么严格,只要广大人民群众不喜欢、不赞成、不拥护,都会成为一张废纸。轻则使法治不彰、法律失效;重则使社会震荡、政权更迭。最后,全体社会成员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最终的决定因素。法治最终是人民的法治,法治必须忠于人民,没有人民便无法治。若有多数社会成员不自觉守法的现象,我们所要思考的,恐怕更应当是法律本身的是与非、存与废的问题。我们必须把人民的拥护、支持、赞成作为法治社会发展的风向标,作为判别法治好坏、得失、成败的标准。

在走向“十四五”进而走向2035年的历程中,我们必须坚持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全民守法三大原则,并将其有机结合起来。这既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本诉求,也是将三者基本建成乃至建成所必须坚持的三大原则与三大目标。

责 编/李少婷(见习)

作者:卓泽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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