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巡防管理规定

2022-07-02

第一篇:保安巡防管理规定

全市专职保安巡防队伍考核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专职保安巡防队伍在群防群治中的重要作用,落实治安防范承包责任,强化队伍管理,提高全市防控水平,深化平安xx创建工作,特制定全市专职保安巡防队伍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

围绕队伍建设,可防性案件升降情况和队员的出勤率、管事率、现场抓获率等主要指标对各镇专职保安巡防分队进行绩效考核。

二、考核标准(100分)

(一)队伍建设(30分)

1、各镇专职巡防队员的配备标准是否达标,每少一人扣10分;有从事驾驶员、炊事员等与本职无密切关系工作的,发现一人扣10分;

2、巡防队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是否经常,分队每月至少组织半天的政治学习,每少一次扣5分;每月至少组织半天的业务培训,每少一次扣5分;队伍中发生违纪问题的,有一人次扣15分;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一人次扣30分。

(二)工作实绩(50分)

1、按专职保安分队人数在15人以下、15人以上至25人、25人以上三个不同层面,每月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可疑人员数分别至少为4人、8人、10人,多抓一人加5分,少抓一人扣2分;

2、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加20分,并报市公安局予以奖励;

3、年内责任区刑事发案率与上年同期比,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加2分;上升一个百分点的,扣2分。

(三)日常管理(20分)

1、巡防队员执勤中未按规定着保安制服和配备“五小件”(警棍、电筒、巡逻自行车、袖章、胸牌)装备的,发现一人次扣2分;

2、巡防工作记录不全,台帐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检查发现在巡防时间段内无执勤人员的,每次扣10分;

4、分队对队员考核不健全,无台帐记录的,每次扣5分。

三、考核办法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考核分为月考核、季考核和年度考核。派出所对保安巡防队员实行月考核,市公安局对分队实行季度考核,市综治办对各镇组织开展巡防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季度考核成绩和明查暗访的汇总成绩为年度考核的总成绩,考核成绩列入市对镇综治、平安创建考核内容,同时也列入市公安局对各派出所基础工作考核内容,并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分队及其队员将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各镇专职保安巡防分队要加强教育管理,该奖则奖,该罚则罚,对工作一般,全年度责任区内可防性案件频发、又未抓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巡防队员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并视情扣发部分工资,对有违纪行为或身体、年龄原因不适应工作的应予以辞退。

第二篇:全市巡防队员培训管理规定

为圆满完成此次军事化全封闭式培训任务,达到上级要求,确保培训期间学习、训练、管理、生活等正规有序,特对本次培训参训人员作规定如下:

一、日常制度

1、起床:每天早晨6:45起床,大队值班员提前15分钟起床,准时发出起床信号,督促、检查全体人员起床情况。参训人员听到起床信号后,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并根据早操内容做好出操准备。

2、出操:早操通常为30分钟,出操内容根据训练任务和要求,由大队部制定计划。听到早操集合哨后,各单位迅速集合,由中队值班员带队清点人数,带队到集合场,向大队值班员报告。大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点人数,并下达早操内容,并组织实施。

3、整理内务和洗漱:收早操后,各单位迅速整理内务、打扫卫生和洗漱。内务卫生要整洁,个人物品放置要统一有序,大队对各单位的卫生不定期检查并张榜公布。

4、就餐:早餐时间为7:30;午餐时间为12:00;晚餐时间为17:30。听到开饭哨后,各单位在饭堂前集合,由大队值班员宣布进入饭堂次序,并督促全体人员遵守饭堂秩序,保持肃静,讲究卫生,注意节约。

5、操课:上午操课时间为8:20—11:40;下午操课时间为2:20—5:10。大队值班员应提前十分钟集合队伍,带队到授课地点,保证按时上课。操课时间,各单位队员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早退不参加操课。

6、课间休息:操课间休息时,各单位队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活动,不得私自离开。

7、晚点名:晚点名时间为21:30。按大队规定全大队点名或以中队为单位列队进行,在清点人数的基础上,讲评一天来的学习、训练、生活等情况,传达命令,安排次日工作。

8、就寝:就寝时间为22:00。听到就寝信号后,全体人员应做到就寝准备,各类物品按顺序摆放,各中队负责人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听到熄灯信号后,立即熄灯,并保持肃静。队领导组织查铺。

二、请销假规定

1、培训期间不予请假外出。

2、如有极特殊情况需请假,要逐级上报,必须大队负责人批准,请假人员返回后要按时销假。

3、在培训期间,不过节假日。

三、其他规定

1、要爱护公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2、由大队负责统一内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在寝室内乱画乱贴或私拉电线、电灯、插头,不得用电热器烧水。如因此发生事故,责任由肇事人负全责。

3、参训人员对任课教员有意见时,不得当众妄加评论,应按级反映,不得当面顶撞。如有发生此类事件,大队将从重处理。

4、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确保不丢失,若发生盗窃行为,一经查明,大队将从重处理。

四、安全管理“十不准”

1、不准在操课时间会客;

2、不准迟到、早退;

3、不准旷课;

4、不准损坏公物;

5、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及电器设备;

6、不准喝酒;

7、不准赌博;

8、不准打架斗殴;

9、不准私自离队;

10、不准顶撞领导。

市巡防大队

2011年11月18日

第三篇:治安巡防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治安巡防队的建设,充分发挥社区治安巡防队在维护社区治安、保持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依据区综治委关于《永定区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社区治安巡防队(以下简称社区治安巡防队)是办事处组建,公安派出所具体管理与社区居委会监管下的群防群治组织,是维护大庸桥辖区社区治安的重要力量,在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社区治安巡防队在办事处党工委、行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指挥。办事处成立社区治安巡防中队和治安巡防中队党支部,支部书记由办事处分管政法工作领导兼任,由公安派出所主管巡防工作的副所长任中队长。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分配到各社区的治安巡防队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四条 各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治安巡防他的监管直接领导,对社区治安巡防队的组织建设、教育管理、工作值勤等负监管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社区治安巡防队下设一名内勤和五个社区巡防分队,各社区治安巡防分队设分队长一名,设巡防组长若干名。分队长由各社区居委会指命,巡防组长由各分队长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指派。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加强社区治安巡防队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对社区治安巡防队员发放绩效工资,设立巡防分队办公室,提供值班休息场所及必要的巡逻工具和条件。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社区治安巡防队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区治安的重要力量,由于任务特殊,队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条件,具体要求是: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思想作风正派,热心治安保卫工作,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3、知法守法,遵章守纪,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无违法犯罪记录。

4、团结同志,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指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善于作群众工作。

5、社区治安巡防队员为聘用制,凡是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40岁之间,具有本辖区常住居民户口的、退伍战士和待就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的男性青壮年均有资格应聘治安巡防队员。中共党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录用。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治安巡防队员职责:

1、向社区居民及外来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宣传和遵守公共秩序的教育。

2、在社区治安会巡防队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值勤巡逻。值勤巡逻中如发现确有犯罪或犯罪嫌疑者,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3、发现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上级和公安机关。

4、对有扰乱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服教育或情节严重需要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流浪露宿、乞讨要饭、精神病、呆傻人员。

6、协助街道、社区做好重大节庆、重要活动期间的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7、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社会、群众安全的工作,接受群众求助,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8、协助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协助治保会对“两劳”释解人员进行帮教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被政法机关裁决的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管制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定期考察、谈话教育工作。

第九条 治安巡防队员在值勤巡逻中负责维护本社区的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盘查那些身带凶器、可疑物品,露宿或流窜街头,三五成群行为不轨等可疑人员。如发现需进一步拘留审查的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治安巡防队员不能行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察权、治安管理处罚权,不能处理涉外事件。

第十一条 社区治安巡防队员原则上在办事处辖区本社区范围内执勤巡逻,但晚上8点至晚上12点为中队集中统一安排巡逻时间,其它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越界时(追捕犯罪嫌疑人时除外),应及时请示报告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十二条 治安巡防队要加强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法律法规、政策纪律教育,不断提高队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 各社区居委会巡逻队每年进行一次集中的思想、组织、纪律教育整顿,认真考核,填写《社区治安巡防队员考评表》。

第十四条 派出所每年对社区治安巡防队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培训,上好政治教育课、业务知识课、技能训练课。 第十五条 巡防中队要建立健全治安巡防队政治学习、业务训练、巡逻值勤、工作汇报、交接班、民主评议等项制度,健全和规范治安巡防队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治安巡防队队员的基本工资由区政府负责,表彰奖励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承担,绩效工资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

第六章 纪律奖惩

第十七条 社区治安巡防队员工作纪律: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泄露工作机密。

2、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办事,不准打人、骂人、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准侮辱人格,不准刁难群众。

3、要立场坚定,不准包庇坏人,不准为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伞。

4、要廉洁自律,不准假公济私,不准以执行公务之便,敲诈勒索。

5、要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执勤,说话和气,礼貌待人。

6、不准酗酒后上班,严禁在值班和执勤巡逻时喝酒,不得与社会劣迹人员来往密切。

7、值班和执勤巡逻时要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8、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保持值勤岗亭、点的室内卫生和周围环境整洁,严格遵守社区治保会的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社区治安巡防队员的奖惩:

1、在执行任务中,做出突出成绩以及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在执行任务中,街道办事处对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实行奖励,按抓获一名刑拘人员奖励100元;一名治安拘留人员奖50元;在辖区内抓获一名辖区吸毒人员奖100元,辖区外吸毒人员奖50元;抓获两抢一盗人员执行区奖金的五分之一;但办事处内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在执行任务中,负伤、牺牲的队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褒奖、抚恤、追授荣誉称号。

2、巡逻、执勤期间不按规定着装,按照每人每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3、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按照每人每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每月累计达三次以上的(含三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4、酗酒后上班和执勤巡逻时喝酒、参与赌博的,将按照每人每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3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并记警告处分一次。

5、未及时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或对突发紧急事件没有进行先期处理并及时报告,贻误时机的,将按照每人每次扣发当月绩效工资4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

6、参加色情娱乐活动,与社会劣迹人员来往密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直接予以除名,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7、利用工作之便,对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吃、拿、卡、要或打击报复的,将直接予以除名,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8、凡不执行赃款、赃物等上交管理制度的,将直接予以除名,终止劳动聘用合同。

9、有其他违犯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社区居委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辞退、除名,对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凡有违反以上条款以及治保会其它规章制度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一经查实奖按照责任划分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凡有违反以上条款的,将记录在案件作为下一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因身体和年龄原因不适合在治安巡防队员岗位上继续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可对其进行辞退,解除或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被除名或个人主动提出辞职的社区治安巡防队员,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社区治安巡防队员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基本工资500元;绩效工资每人每月最低200元,原来社区发的补助高于200元的,同样执行原来标准,原则是对巡防队的待遇只能增不能减;职务工资50元。绩效工资经社区和治安巡防中队考核并报办事处综治办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凡被聘用为社区治安巡防队员后,将严格按照永定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凡遇重大节日或重大突发事件须加班的,将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其它奖励和补贴,按照街道办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治安巡防队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我乡治安巡防队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望各位队员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责,认真履职

1、按时完成上级政法、公安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全乡范围内治安巡防工作;

3、维护乡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做好夜间值班保卫工作;

4、作为应急队伍,协助处理我乡范围内重特大突发事件;

5、协助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6、协助做好市容整治工作;

7、协助做好乡政府其他中心工作。

二、考勤制度

实行考勤奖励制度,满勤每人每月奖励90元,按下列情况从中扣除:

1、实行签到制度。每天必须在上午8:30前签到,否则视为迟到,迟到第一次扣10元,迟到第二次扣20元,迟到第三次扣除当月考勤奖。迟到者须在上午10:00前向队长报到,否则视为旷工,旷工第一次扣30元,二次扣除当月考勤奖。

2、严格请假制度。请病假者必须出具医院证明,请事假者每天扣考勤奖10元,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天,家有重大事情除外。

3、着装管理制度。要求每位队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穿制服上班,如发现未穿制服上班者,第一次扣10元,第二次扣20元,第三次扣除当月考勤奖。

4、实行晚班查岗制度。如出现不在岗情况,第一次扣

除晚上值班补助20元,第二次扣除40元,第三次扣除全部当月晚上值班补助。

三、绩效奖励制度

实行绩效工资奖励制度,设立绩效奖每人每月200元,视各人当月在工作中的表现好坏,上下浮动。

1、服从工作安排。队员须服从副队长工作安排,副队长须服从队长工作安排,队长须服从分管领导工作安排。如不服从安排者,第一次扣除绩效奖50元,第二次扣除100元,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奖。

2、在对违法违规建设巡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拆除人员,第一次每人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奖,第二次全部作辞退处理。

3、严禁出现收受违法违规建设户礼金和请吃请喝行为,如发现对参与人员第一次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奖,第二次全部作辞退处理。

4、出现重大突发事件联系不上或接通知后不到场者扣除当月绩效奖100元。

5、在对违法违规建设巡查及拆除过程中,以及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可依情况增加当月绩效奖。

四、实行优胜劣汰激励制度

对在日常工作中一贯表现突出者,队员可提拔为副队长,副队长可提拔为队长,并将其中优秀人员推荐为村、企后备干部。对工作中不负责任,表现恶劣者,队长可降为副队长,副队长可降为队员,队员作辞退处理。

第五篇:XX区专业治安巡防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区专业治安巡防队(以下简称治安巡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巡防队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市*政办发„****‟*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治安巡防队是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专门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群防群治组织。治安巡防队队员是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两级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一支公益岗位类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三条 每年12月对治安巡防队员有缺额的岗位,由XX区专业治安巡防队员整编领导小组面向社会招聘。招聘过程本着“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按照报名,考试(含笔试、面试)、体验、考察、聘用程序进行。

第四条 治安巡防队主管单位为XX区综治办,用人单位为各街道、管理办公室及其所辖社区,业务上受XX公安分局各辖区派出所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治安巡防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治安巡防队员必须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令行禁止;必须持证着装上岗、依法文明开展工作;必须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开展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培

1 训。未经XX区专业治安巡防整编领导小组批准,各社区、社区民警不得安排治安巡防队员从事其他无关工作。

第六条 治安巡防队员因身体、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XX区专业治安巡防整编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治安巡防队大队长负责全大队的全面工作,要严格管理队伍,处处起表率作用,落实执勤登记并报告制度。大队长对队员违纪违规不服从管理的现象,必须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及时上报。如果因大队长管理不严,不及时报告造成的问题,将追究大队长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治安巡防队员职责:

1、向社区居民及外来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宣传和遵守公共秩序的教育。

2、重点到无围墙、门卫、物业保安的居民小区和小街小巷进行巡逻,掌握各处地形等情况,同时与小区楼栋守护人员建立工作关系,并提示、帮助消除治安和安全隐患;值勤巡逻中如发现确有犯罪或犯罪嫌疑者,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处理。治安巡防队根据辖区需要适时调整巡逻线路、巡逻密度和巡逻班次、时间,治安巡防队员每日按班次到规定的岗位签到。

3、发现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上级和公安机关。

4、对有扰乱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者,进行劝阻教育,

2 对不服教育或情节严重需要处理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协助有关部门清理流浪露宿、乞讨要饭、精神病等特殊人员。

6、协助街道、社区做好重大节庆、重要活动期间的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7、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社会、群众安全的工作,接受群众求助,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8、协助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协助治保会对“两劳”释解人员进行帮教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被政法机关裁决的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管制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定期考察、谈话教育工作。

第九条 治安巡防队员不得进行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及居民住宅内等进行检查。巡逻时禁止进入麻将馆、茶馆、美容美发店、网吧、休闲店等与身份不相符的地方;禁止参与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案件和审讯犯罪嫌疑人等警务活动;禁止治安巡防队员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罚款、没收钱物等处理;禁止参与收取管理费用、收取房屋出租税费等与其身份不相符的工作;禁止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送礼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上班时间从事其他兼职活动,禁止将清查登记信息、公民身份信息泄漏外传,不准将未经审核信息录入公安信息平台。

第十条 治安巡防队员上班时间必须着装整齐,佩带袖章、警械(晚上带电筒)等巡逻器具,上班巡逻要做到三人一队,两

3 人一行,不准单独巡逻,如有队员缺岗造成的单独巡逻时,到位队员须将情况报告队长,由队长补充一名队员参与巡逻并作好记录,并将情况报治安巡防队大队长。上班时间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到警务室及岗亭闲坐、聊天。

第十一条 治安巡防队员上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睡觉及串岗,巡逻途中不准吃东西、抽烟及打闹嬉笑;禁止缺岗、上班时间喝酒(含白酒、啤酒及红酒)、打牌、聚众聊天及打架斗殴等;夜班不准跨自己辖区吃夜宵。按时到规定地点签到(90分钟一次),不准跨时签到,不准代签,上班时间巡防队员的手机必须保持畅通,队长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

第十二条 每季度由区综治办组织对全区专业治安巡防队队员进行点名。主要是清点人数,总结上一季度的巡防工作,部署下一季度的巡防工作。

第四章

督察制度

第十三条 治安巡防队长(督察队长)负责全队的全面工作,要严格管理队伍,处处起表率作用,落实执勤登记并报告制度。队长(督察队长)对队员违纪违规的现象,必须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及时上报。如果因队长(督察队长)管理不严,不及时报告造成的问题,将追究队长(督察队长)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治安督察队主要负责对治安巡防队员的日常巡逻工作进行督察、登记。要求督察队员具备很强的责任心、富有正义感、能秉公办事等品质;督察队员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其它

4 条款。

1、督察队员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治安巡防队员请吃请喝(包含烟、酒、槟榔等);

2、督察过程中、治安巡防队员必须服装整齐、佩戴头盔,摩托车车速不能超过30公里/小时;

3、督察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卖人情,不得讲朋友、亲戚、老乡等关系,对所有巡防队员一视同仁。

4、督察队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公车私用。公车私用时造成的事故,由该队员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不得安排治安巡防队员执行拆迁、收费等巡防职责范围之外的任务;禁止治安巡防队员找影响正常巡逻的第二职业。

第五章 培训制度

第十六条 每年必须安排全体治安巡防队员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综合培训。

培训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理论培训;二是体能队列培训。理论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各级规章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初高中语文、数学知识及巡逻技巧等知识;体能队列培训包括:队列、擒拿格斗及体能等训练内容。

第六章 会议制度

5 第十七条 区综治办每半年召开一次治安巡防队员大会,对半年的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部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安巡防队的干部及骨干工作例会。

各办事处(管理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治安巡防队员大会和一次干部骨干工作例会,总结点评当月工作,安排调度下月工作,并通报协警队员考勤情况及违纪情况。

各中队每周定期召开一次巡防队员讲评会,对本周工作进行讲评、对下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点评队员工作纪律情况。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分别由各组织临时召开。以上会议情况均要有文字记录。

第七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治安巡防队员请销假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原则上,上班时间不准请假,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直系亲属去世、突发病重)的原因除外。

第十九条 队员请假要提前10小时,事先向队长报告,征得中队长同意后方可请假;队员因事需请假一天以上的,由中队长报大队长审批,批准后方能休假;请假两天或两天以上,由大队长报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报区综治办备案。有特殊情况时队员与队员之间可以换班,但必须先向队长报告,由队长报大队长备案。请假结束后,当即销假,未按时销假的视为无故旷工。队员非正当理由请假、未经同意自行休假、请假到期逾期不归队,视情节和影响,由所在中队出具通报批评、

6 扣减绩效奖金、扣发工资等处理意见,报大队批准并报区综治办审定后实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所在中队出具证明材料,经大队审核后报请区综治办予以辞退处理。

第八章 违规扣分办法

第二十条 每月的工资由固定工作532元和浮动工资200元组成,浮动工资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巡逻纪律;二是综合培训(理论学习及技能培训);三是各辖区的发案率;每部分占浮动工作100元。区综治办、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和大队长、中队长三级根据各巡防队员的巡逻表现、学习培训情况、各辖区的发案率及督察情况分别给每个治安巡防队员进行打分。以100分为基准分,有加分和扣分,每一分值对应一元钱。以上三部分分别扣发的金额纳入奖励基金。因同一次错误,区、办(大队)和中队三级不同时扣分,加分和扣分均不超过150分。

第二十一条 巡逻纪律(100分)

1、治安巡防队员没有按要求着装上岗、佩戴巡防标志、编号牌。扣5分/人〃项〃次;

2、治安巡防队员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睡觉、串岗、聚众聊天者,扣10分/人〃项〃次;

3、治安巡防队员巡逻途中吃东西、抽烟、打闹嬉笑者、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带与工作无关人员到警务室及岗亭闲坐、聊天者、夜班跨自己辖区吃夜宵者,扣10分/人〃项〃次;

4、治安巡防队员旷工、喝酒者,扣20分/人〃项〃次;

5、治安巡防队员巡逻时间进入宾馆、酒店、麻将馆、茶馆、美容美发店、网吧、休闲店等娱乐场所的,扣20分/人〃项〃次;

6、督察队员在督察时,对违纪违规行为不登记,隐瞒不报的,参与督察的队员分别扣20分/人〃次;

7、督察队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摩托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或公车私用的,扣20分/人〃次;

8、中队长、督察队长、大队长对本队队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的不上报的,扣20分/人〃次;

9、治安巡防队员参与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案件和审讯犯罪嫌疑人等警务活动的,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罚款,没收钱物等行为的,扣50分/人〃次;

10、当月被评选为中队先进的奖10分,当月被评选为大队先进的奖20分;当月被评为区先进的奖50分。

第二十二条 发案率部分(100分)

1、发案率是指在可防控案件及规定的巡逻范围内进行统计。

2、各中队当月的发案率,如果比去年同期上升20%之内的(含20%),该中队每人扣除20分/人〃次;比去年同期上升20%以上的,该中队每人扣除50分/人〃次。

3、各中队当月的发案率,如果比去年同期下降15%之内的,奖励该中队每人20分/人〃次;比去年同期下降16%-30%的,该中队每人奖励50分/人〃次。

第九章 奖惩制度

8 第二十三条 治安巡防队员在巡逻过程中,抓捕犯罪嫌疑人者,参与的队员,每次分别奖励100元,治安拘留的分别奖励50元。但必须由街道综治办申请,派出所确认,经政法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工作积极,全年工作表现突出,能够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的个人、中队、大队,给予评选先进个人、先进中队或先进大队。

第二十五条 不服从管理、无故缺岗、上班时间打牌及打架斗殴的治安巡防队员,只要违犯其中一项就给予辞退。

队员通讯工具在上班时间无法接通、无人接听一年内累计达到5次以上的,视同无故旷工,予以辞退。

理论知识或技能训练考试不及格的治安巡防队员给予辞退。 身体体检不合格的治安巡防队员给予辞退。

连续两个月扣分在100分以上的治安巡防队员给予辞退。 第二十六条 对超越职权或冒充警务人员:

1、参与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治安案件的;

2、参与查处机动车辆的;

3、对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给予罚款或没收钱物的,以上3款中,只要违犯其中一款的治安巡防队员就给予辞退。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队长(督察队长、大队长)不严格大胆管理队伍,对本队的队员违纪违规行为不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的队员隐瞒不报者,免除队长(督察队长、大队长)职务。

发案率连续两个月以上,比去年同期增长20%以上的(含20%),免去队长职务。

9 督察队员对违纪违规的队员隐瞒不报者,免除督察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治安巡防队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队长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凡由于个人违纪违规造成的事故,一切经济刑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治安巡防队员收缴财物规定:

1、区综治办成立收缴财物处理组。对巡逻过程中收缴的财物统一处理,原则上归还失主,对找不到失主的财物由收缴财物处理组统一拍卖处理,所得收入列入奖励基金。必须建立仓库及财物台账,分别配会计、出纳和保管员各一名,由办事处分管巡防工作的领导或队员兼任。

2、各治安巡防队员在巡逻过程中,所收缴的财物,不得私自占有或私自处理,必须进行书面申报,逐级签字证明,再上交区综治办收缴财物处理组统一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XX区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5年10月15日起实施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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