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022-08-09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统一,做到合法、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科承办。

(四)喀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并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许可条件、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

(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委员会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简易程序施行行政处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应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分别按《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十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受理、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由本机关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十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查处执法违法案件,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

(十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十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职责。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十七)政策法规科执法责任内容:(1) 负责对违反计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2) 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

(3)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复议;(4)负责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工作;(5)承办行政赔偿工作;(6)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7)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八)宣传执法责任内容: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对党政领导干部、人口计划生育干部宣传教育、培训等。

(十九)发展规划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审批;(2)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3)负责对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行为的调查取证。

(二十)财务科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调查取证;负责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科学技术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和定期审查;(2)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3)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4)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5)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管;(6)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

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7)负责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的调查取证;(8)负责对违反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9)负责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0)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1)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2)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3)负责对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4)负责对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5)负责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6)负责对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17)负责受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的申请并组织鉴定,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协调赔偿事宜。

(二十二)办公室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复查信访案件,整理案卷、文书。

(二十三)流动人口管理科执法责任内容:(1)负责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2)负责对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交验婚育证明的行为的调查取证;(3)负责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调查取证。

(二十四)城管科执法责任内容:负责城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项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法定职责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为基本内容,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原则,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科室。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六条 全系统都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部门或下级单位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定职权和管辖范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

(四)执法程序合法;

(五)处理合法、适当。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区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规范、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要客观评价、公正对待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2年内取消其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各执法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承担具体工作的执法人员为岗位责任人。

以上人员根据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擅自收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2 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 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3 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2 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3 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4 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5 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五)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5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6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7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 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10 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11 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12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行的;

13 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六)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

(一)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二)责任承担。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承办人未按规定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虽经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 5 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追究。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情节轻微,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根据过错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休闲活动的。

(五)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市卫生计生监督处负责人、稽查人员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三)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

(四)建议处理决定;

(五)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

7 第七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一)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九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十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第十一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局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平度市交通局文件

平交函字[2004]18号

平度市交通局

关于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精神,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特制订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

为了切实做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局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葛学斋同志任组长,贾效连、栾云年、王春江、吴清章、宗成东同志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春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具体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交通局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长负责,各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

二、工作机构

为了全面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局决定,由局法制科负责组织交通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各执法单位的法制联络员要在局法制科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搞好行政执法工作。

三、执法种类

除平度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平度市交通局稽查站依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法规授权执法外,其余平度市客运管理所、平度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和17处交通管理所均为交通局委托执

1法。

四、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根据《青岛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青岛市及我市的行政执法考核规定,交通局对局属各执法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考核,执法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1、建立和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的情况;

2、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4、交通法制教育情况;

5、交通法制宣传情况;

6、执法人员学历教育达标情况;

7、行政复议、应诉情况;

8、制订和落实行政执法配套措施、制度情况;

9、其他情况。

每年12月,局法制科牵头组织全局行政执法评议和考核,成绩纳入年终考核。被考核单位应于每年考核前写出本年度的自查报告,报局法制科。

五、监督检查

局法制科要加强业务学习,真正起到法制指导作用,并负对全局各执法单位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的责任,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分管局长和局长汇报,以提高全局的行政执法水平。附:《平度市交通局行政执法目标考核表》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订

平度市交通局行政执法目标考核表

主题词:普法学法用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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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法制办、青岛市交通局法规处

第五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从严处理。

三、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复议,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示他 1

人做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0、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教育行政赔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过错责任划分:

1、教育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评优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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