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立法诉求探讨论文

2022-04-22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生物安全立法诉求探讨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顺应了中国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卫生与健康理论的崭新境界,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重大的指导作用,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健康价值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制度优越性。诚然,我国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的诸多短板在疫情中暴露无疑。

生物安全立法诉求探讨论文 篇1:

我国地方政府环境决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当前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公众环境抗争的频发性,折射出地方政府在环境决策上的问题如下:地方政府在主导环境决策背后的政绩压力、决策过程排除公众的有效参与及专家决策面临风险知识的有限性及自身利益的纠缠,这就使得环境决策易偏离公共利益取向。为此,应按照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改革地方政府环境决策体制:建立健全环境决策监督机制,推进依法决策;强化公众参与力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重建对专家决策的信任,增强决策科学性。

〔关键词〕 地方政府;环境决策;专家决策;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日益进步,环境风险日趋复杂,环境问题愈发凸显。近年来,由环境问题引发的民众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民间环境抗争行动的多发成为了引人注目的现象。据官方披露的资料表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每年发生的“环境纠纷”达十多万起,其中包括数量不明但增加显著的“环境群体性事件”[ 1 ],这给地方政府的治理带来了危机,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冲击。同时,这些现象也折射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环境决策方面存在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当前地方政府在环境决策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探讨改革地方政府环境决策体制的对策与路径。

一、地方政府环境决策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决策是指“选择一个可供贯彻实行的方案的过程。形成决策通常要有一个决策者(做出最后选择的人)和一个决策机构(所有参与决策的人组成的小组、团体或政府)。他们通过分析信息、确定目标、提出各种方案、对这些方案作出评价,然后得出一个结论来对一个确定的问题或一系列问题做出反应”[ 2 ]。环境决策是指围绕环境风险及影响环境问题而进行方案评价及选择的过程。政府环境决策的优与劣、正确与否,关系到当地生态环境的好坏及人民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在环境决策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地方政府环境决策的轻率性和盲目性

在涉及环境影响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的决策上,政府始终掌握着主导权和决定权。政府主导环境决策,在实践中确实起到提高决策效率,加快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由于地方政府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有其自利性的一面,因而不能完全保证环境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也难以保证决策的公共利益取向。在实际中,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不经过科学的论证,不顾公众的强烈反对,盲目拍板引进、上马具有重大环境风险的项目,已给地方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

造成这种决策的轻率性和盲目性的原因,除了地方政府领导决策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外,也跟地方政府自身的运行机制息息相关。有学者用“压力型体制”概念来解释地方政府运行机制,社会学家张玉林对这种体制的内涵及其运行逻辑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他指出所谓“压力型体制”是指“官员的权力授权主要来自上级的前提下,上级也会用名目繁多的指标来考核下级,而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定位中,这些指标又主要以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为核心,在这种压力下,基于对自己的政绩、政治前途和利益的考虑,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必然会更加关注能够提供GDP的工商业的扩张。”[ 3 ]在这种“压力型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结成了纠缠不清的“利益联盟”。他们更多关注决策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政治绩效,而非生态效应和公共利益。因此,“环境保护”虽然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但在具体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往往被大打折扣。

地方政府官员主导环境决策还有一个缺陷就是他们的知识和经验越来越难以应对复杂的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虽然一个项目的上马按规定要经过专家论证的环评过程,但是项目的前期讨论和最后定案往往是由行政官员拍板的,而他们的知识在复杂的环境风险面前往往显得有限和不足,这时如果轻率决策,特别是凭经验拍板,就会加剧环境风险并引发社会的震荡。

(二)公众难以实质性地参与环境决策过程

目前我国决策体制一个广受诟病的弊端是,“决策过程的不开放导致非决策者难以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4 ]。地方政府在环境决策过程中,通常采取“政府主导+专家决策”的模式[ 5 ],这种决策模式限制了公众作为利益主体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有的地方政府因担心公众知情而反对项目上马,于是采取听证会搞过场,应付了事,或者干脆省略了论证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的环节听。

另外,地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较低,损害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从而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让政策、项目得以顺利推进,减少业务负担,往往具有 “越少人知道越好”、“即使有人问,也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的心态,采取拖延公开、拒绝公开或只部分公开环境信息的做法。

公众在环境权益受损,而又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达到有效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散步”、上访、激烈对抗等非正常手段来“参与”和影响政府的环境决策。这几年,各地相继出现的民众反对PX项目、反对垃圾焚烧项目等环境抗争事件,凸显了民众对地方政府环境决策的不满,政府政策的正当性和公信力也都受到挑战。

(三)专家在环境决策中的知识有限性与利益纠缠

在政府环境决策中,专家咨询和论证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环评环节,专家更是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有助于环境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然而与此同时,我们看到专家决策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与行政官员一样,专家在复杂的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面前,也同样面临着知识有限性的困境。一般认为,环境决策中少有系统且充分的知识。虽然专家尝试通过客观工具评估风险,但在实际中这种评估往往忽略了地方社会、政治生态、伦理价值问题以及评估决策背后的广泛公共利益的讨论,从而常遭受公众的质疑和不信任。例如,过去在进行基因改造产品风险评估与决策时,科学家往往只集中于如何界定科学的安全性,而忽略公众对于伦理、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担忧(如基因改造产品是否对后代健康影响,政府能否有效管控生物安全等),从而引发了公众的不信任或反弹。

其次,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估决策中常常有着利益的纠缠。专家凭借其专业背景成为环境决策中的学术权威,在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及其相关决策时理应秉持“客观公正和公众利益优先性”的基本科学伦理[ 6 ],更好地促进公众利益的实现。但是,在实际的决策过程中,一些专家常常违背科学伦理责任,被环境决策中一些不正当的利益所夹持。一些专家“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倾向于只将对己有利而不是对社会有利的咨询意见提供给政府,或者为满足‘雇主’利益,对环境决策作出有利于利益集团却有损于公众利益的评估和咨询意见”[ 7 ]。在这样的利益纠缠中,严谨的环评程序可能会流于形式,其科学性被打折扣,导致了公众对专家的不信任,增加了地方治理的难度。

二、对改革地方政府环境决策体制的建议

始于1978年的当代中国决策体制改革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党的十三大首次明确提出“党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十七大报告又强调“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点建设领域是“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明确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8 ]。地方政府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精神,依法推进环境决策体制改革,消除决策体制的弊端,推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

(一)建立健全环境决策的监督机制,推进依法决策的制度建设

强化决策的监督机制和提高决策的法治化水平,是实现环境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前提,为此:

1.应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政府环境决策方面的监督作用

地方人大是地方公民参政、议政、监政机构,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在地方政府环境决策的监督权。首先,地方人大应该制定地方环保法律制度。地方人大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必要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督条例》等地方性环境法规,加大环境保护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其次,实行地方政府向地方人大环境报告制度和述职报告制度。地方政府应按年度向同级地方人大报告地方环境质量状况以及防治地方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决策,并接受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询问与质询;地方政府对重大环境事项、重大环境污染应该进行专题报告,接受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询问与质询;地方政府环境行政负责人应该按年度进行环境行政述职报告,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与质询。

2.推进依法环境决策的制度建设

应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要求,推进依法环境决策的制度建设。第一,建立环境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防止官员违法决策、越权决策。涉及环境重大决策应经过地方人大和上级部门的严格审查,不轻易通过具有巨大环境风险和广泛社会争议的项目。第二,建立环境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加强廉政法制建设,斩断官员在环境决策上的利益链条,防止官商勾结。

3.改革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

转变过去片面强调GDP和经济增长的官员政绩评价,突出绿色、环保以及经济与社会平衡发展、和谐发展。根本上缓和地方政府的“压力型体制”,减少其在环境决策中的利益冲动。中央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正逐步改革这种不合理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2013年1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各类考核考察,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政绩评价的主要指标,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9 ]。

(二)强化公众参与力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所谓公众参与是指“在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政府相关主体通过允许、鼓励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就立法和决策所涉及的与利害相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并进而提升行政立法和决策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10 ]。在当代中国,强化公众参与环境决策,需要政府以积极、开放、负责的心态来回应公民的环境利益诉求,建立和完善各种公众表达机制,提高环境信息的公开化程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从而增进政府与公民的相互信任。

1.建立和完善公众的环境表达机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于2006年3月18日起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和“听证会”等三种主要的公众参与环评的方式或平台,今后应继续完善和利用这些平台。政府应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包括环境利害人、环境NGO、学者专家、法律人士在内的公众参加相关听证会、论证会,主动听取公众对项目或环境状况的评价,及时修正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项目方案。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公众表达的中介与监督作用。

2.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即保证社会公众获得与环境有关的各种真实情况的资料的权利[ 11 ]。而环境知情权实现的前提是环境信息公开。1998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了《奥胡斯公约》(全称为《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其核心就是环境信息公开。该公约对提高缔约国环境事务的民主和公开程度、环境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我国在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低,公众的环境知情权难以保障的问题,我们应该:

第一,参考《奥胡斯公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现有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仅仅是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部门行政规章,法律权威性不足,全国人大应考虑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法》的立法进程。

第二,结合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及责任。环境信息公开的部门不仅包括环保部门,应扩大到各级政府及其所有部门,形成多级政府与多部门共享的环境信息网络。具体明确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信息的范围。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公开、延迟公开环境信息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三)重建对专家决策的信任,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专家在环境决策中所遭遇的信任危机表明,在现有体制下通过专家理性治理的模式去应对复杂的环境风险时具有其内在的缺陷。而专家在环境决策特别是环评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必须重建专家决策的信任,思路如下:

1.建立专家回避制度。专家在参与环评时,如果与所评估的事项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关联,应当提前提出并进行回避,防止其利益关联影响环评的科学性。

2.形成不同领域、不同学科的专家协同参与环境决策的专家治理模式。应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全面考虑到决策对环境、政治、经济、道德、伦理及文化的影响,因此应当把不同学科背景的专家组织起来进行协同评估与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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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玉林.政经一体开发机制与中国农村的环境冲突[J]. 探索与争鸣,2006,(5).

[4] 周光辉.当代中国决策体制的形成于变革[J].中国社会科学,2011,(3).

[5] 张 磊,王彩波.从环境群体性事件看中国地方政府的环保困境[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2).

[6] 刘大椿.科学伦理: 从规范研究到价值反思[J].南昌大学学报,2001,(2 ).

[7] 薛桂波.“诚实的代理人”: 科学家在环境决策中的角色定位[J].宁夏社会科学, 2013,(2).

[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 2014-10-28.

[9] 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EB/OL].人民网,2013-12-10.

[10] 王锡锌主编.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

[11] 刘 萍,陈雅芝.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J].青海社会科学, 2010,(2).

责任编辑:徐 芳

作者:谢有长

生物安全立法诉求探讨论文 篇2:

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在抗击新冠肺炎重大疫情中的实践价值研究

【摘 要】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顺应了中国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卫生与健康理论的崭新境界,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重大的指导作用,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健康价值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制度优越性。诚然,我国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中的诸多短板在疫情中暴露无疑。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必将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带领全国人民迈上实现中国梦的新征程。

【关键词】习近平;人民;健康

正文: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的“健康中国战略”是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的最新成果。人民健康问题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充分反映出我们党对人民健康的高度关注,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卫生与健康的理论和精神宝库”[1]。在梳理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时,贯穿始终而给人印象最深刻的便是“人民”二字,“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2],这样贴心的话语更能体现出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思想深深地烙印在了习近平人民健康思想体系上,同时也深深地烙在了人民的心里。

一、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卫生与健康理论的崭新境界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健康观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卫生与健康理论的崭新境界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健康论述思想的哲学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充分肯定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是人民群众创造了人类社会历史,人民是创造历史的根本推动力,他们才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念》中探讨了人类创造历史的基本前提,即“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3]”。“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1]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始终强调人民在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自由发展等方面的获得感。欧健认为,“习近平人民中心观的形成既是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丰富的“民本”思想的继承与超越,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坚持、对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集体人民中心观的继承发展,还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12]习近平人民健康思想中核心是人民,是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广大人民群众,是我国为实现伟大中国梦必须依仗的力量。习近平多次强调:“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一事无成。”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共产党人充分认识到人民在历史发展中的核心和决定性作用,同时注意到人民为了能创造历史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而这些物质条件的获得需要我们党为其创造条件,以人民为中心的健康论述思想顺应了这一历史发展需要。时统君认为:“习近平健康伦理思想是对马克思生命伦理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生命伦理思想中国化的具体理论展现。”[4]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会长何振喜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的重要论述集中展现马克思主义思维品格和理论高度”。[5]

(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健康观是中国共产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决定的

党章里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國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6]这一论述集中体现出中国共产党的核心执政理念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了共产党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价值取向。党的性质决定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执政根基是人民,必须围绕人民开展工作,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依靠人民的力量才能创造历史,才能稳固共产党的执政根基,中国才能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强国复兴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要为人民谋福利,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结合我国新时代背景下基层工作的特点,代表人民现实的需求和对未来的美好愿望,创新和发展了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提出了“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党的坚实执政基础” 等一系列理念。在这样的执政理念下,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健康论述思想应运而生,这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王宇鹏等认为:“习近平的健康观:以人民为中心,以健康为根本”。[7]陈维嘉认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实践中发展形成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卫生、大健康观”[8]。王琳认为,“保护人的健康既能降低经济成本,又能增加创新人才的使用价值。所以,要实现现代化强国目标,就必须重视人的健康与经济健康的高度统一,并致力于不断提高我国的全民健康和经济健康水平”。[9]

(三)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的推动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10]。中国共产党不是资产阶级政党,党成立的目的不是为了一已私立。中国共产党具有崇高的理想和信念,是为了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为了推动人类共同发展事业,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在为人民谋福利干实事,人民的获得感加强了,幸福指数提高了,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才能迸发出更强大的力量去创造历史。只靠党的一已之力去实现中国梦是不现实的,只有党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有可能创造新的辉煌。因此,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在新时代具体化为“健康中国”国家战略,这无疑成为增强人民获得感辛福感的重要载体,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如果党背离了自己的初心为和使命,就会与人民群众离心离德,没有人民群众的健康,就没有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的中坚力量,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将遥不可及。

二、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在抗击新冠肺炎重大疫情中发挥着重大的指导作用

(一)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在抗击疫情实战中发挥着统领全局的作用

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安排部署:一是及时制定群防群控等疫情防控策略;二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防疫的统一指挥调度,杜绝疫情蔓延;三是统筹抓好非重点省区的疫情防控工作,杜绝疫情全面爆发;四加强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保障人民生活稳定有序;五是重点打击各类有悖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六是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群众防疫科学素养;七是加强与外界沟通交流,争取国际社会支持。

梳理习总书记的时间轴纵线我们发现,1月7日到2月16日期间6次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4次作出重要指示和要求,2次批准军队派出医疗人员支援武汉抗击疫情,10次同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政要通电话交流抗疫情况,1次亲临抗疫第一线指挥作战(数据来源于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在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行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投身于抗击疫情第一线。通过应对98年特大洪水灾害、非典疫情、汶川地震灾害等一系列重大突发性灾害事件,我国抗击重大灾害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积累了更多抗击重大灾害的经验。党中央及时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及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向疫情严重的湖北省派出指导组;武汉暂时“封城”,社区、农村全民防控,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快速建立创造了世界医院建设奇迹,大批方舱医院建设同步跟进;全国19个省市对口支援湖北16个市州,军队派出大批医务人员及时支援,中国的疫情防控网从决策层到执行层快速衔接,城市、社区到农村一张网全覆盖,防控措施随疫情变化而不断调整。

中国奋勇抗击疫情,无私分享病毒数据,大力进行医学科研公关,加快研制检测试剂盒和疫苗。政府部门采取封城、延长假期、推迟开学等史无前例的“围堵策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中国同时也大力支援他国抗击疫情。中国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得到了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HO)以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高度赞誉,对我国举全国之力抗击疫情表示慰问和支持。中国的抗疫举措不光保护了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还极力防止疫情扩散,为世界各国抗击疫情树立了光辉的典范,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支持下,参与世界健康治理,同样为世界公共卫生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抗击重大疫情的种种举措处处彰显着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健康价值观

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安排部署各项防控举措时我们发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高度政治责任心成为各项防控工作的总抓手,成为总书记心中的最高价值选择。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心人民群众疾苦,在向各级政府部门统筹安排部署战略任务时,念念不忘群众,一直站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论高度,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相信群众,团结带领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一定要取得疫情防控战的最终胜利;同时,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关心关怀一线医务人员,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条件下的人民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其次,在对待众多患病群众时多次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一第位,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政府部门对确诊患者救治费用采取补助政策,针对患病人员太多无法全部住院的严峻现实,国务院开通求助微信平台,很多无法收治的病人得以顺利入院。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特别是群众的集中诉求,不回避矛盾,积极推动问题解决。

最后,不计较经济得失,科学安排复工复学。本次疫情对中国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各行各业都遇到严峻挑战,企业停工,学校延期开学。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政府部门没有盲目地追求GDP,而是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逐步安排各行各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续复工复学,安排人们错峰出行,没有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于不顾,没有冒险提前复工复学,这是对人民群众最负责任的做法,充分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健康理念和核心价值观。

(三)抗击重大疫情的种种举措处处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优越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3]。而此次疫情,则是對国家治理体系最为严峻的考验。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项防控措施随疫情变化而适时调整,国家动员全国力量投入到抗击疫情第一线,各类人员各种物资源源不断运往前线,全国上下一盘棋,全国人民齐心协力,迅速投入到抗击疫情的战斗中。

截至2月23日,国家共组织2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队等调派330多支医疗队、41600多名医护人员驰援湖北,各医疗队携带呼吸机、心电监护仪、ECMO等先进医疗设备和防护用品奔赴湖北。我国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防控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全面筛查,严格人员出入,阻断疫情传播途径。社会各界群众纷纷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捐款捐物,互帮互助,共克时艰。

截至2月底,7省份相继下调应急响应级别,防控初见成效,除个别省份外,其余省区市未见大爆发,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这无疑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力量,没有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没有全国人民的共同支持,不可能取得如此成绩。面对疫情,中国没有乱,在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时刻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站在人民的高度统一安排部署防疫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汇聚优势资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我们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根本制度保障。数次大灾大难已经证明,中国是打不垮的,在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人民健康论述思想的指导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我国很快夺取了抗击疫情的重大胜利。

三、习近平人民健康论述思想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迎来新发展

本次疫情爆发全面而又严峻地考验着世界各国,美国、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很多发达国家都暴露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短板问题,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则面临着更加不利的局面,暴露出中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明显短板,特别是在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巨大的提升空间,未能有效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成套防治体系。

上述短板与不足造成眾多感染群众不能得到及时筛查与救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部分群众意见较大,部分区域局势混乱,疫情蔓延到全国,造成国家巨大损失与人民付出惨重生命和健康代价。这让我们更清醒地认识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尽快建立更为完善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尽快堵住漏洞。疫情所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为我国持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一堂大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关系到党和国家安危及人民的命运,是当前的头等重要工作,也是今后需长期加强的紧迫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疫情肆掠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提升中国应对生物安全风险能力,人民健康论述思想在本次疫情中迎来创新发展新契机。

据悉,国家相关部门正着手完成《生物安全法》立法,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全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这些体系、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将尽快筑牢我国防控生物危险的医疗卫生防控体系,提高国家抗击生物危险的能力。

“祸兮福之所倚”。本文相信,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下,我国会很快取得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最终胜利,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必将迈上新的台阶,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将得到更好保护,中国人民终将在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健康论述思想带领下迈上新征程!

参考文献:

[1]高强:人民健康网[OL].http://health.people.com.cn/n1/2016/1202/c408565-28921735.html 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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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志勇(1974---),男,汉族,籍贯四川蓬溪,法经济学博士,工作单位:西南民族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苏勇(1972---),男,汉族,籍贯四川成都,法经济学博士,工作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和经济学。

(作者单位:1.西南民族大学;2.四川师范大学商学院)

作者:黄志勇 苏勇

生物安全立法诉求探讨论文 篇3:

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社会治理模式

摘要:随着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在转基因作物的管理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针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社会治理的现状,通过分析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弊病,提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新模式,以建立“政府、专家、企业、公众和社会”五位一体的对话、协商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从而兼顾各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控制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带来的社会风险,最终实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多中心;社会治理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8.02.002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发展的国际竞争十分激烈,生物经济已经被很多国家提到战略地位,给予了高度重视。2017年5月4日,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发布的报告《2016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称:“2016年,全球共有26个国家种植了转基因作物,包括19个发展中国家、7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占总面积的54%,而发达国家占46%。其中,中国种植的转基因作物面积达280万公顷,居世界第八位。” [1]到目前为止,我国农业部共批准发放了包括西红柿、矮牵牛、番木瓜、辣椒、水稻、棉花、玉米在内的7种作物的安全证书。就目前国内外形势来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似乎已是大势所趋,我国一旦滞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研究和发展,很有可能使得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从2010年提出“抓紧开发、推进产业化”到2015年提出“加强研究、安全管理、科学普及”,再到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研发和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慎重推广”的明确表态,2018年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回答记者提问中表示:“十三五”中关于转基因产业化的目标在“按计划”推进。可见,多年来,政府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问题上可谓是谨小慎微,但是态度意向还是十分明朗的。因此,对于转基因作物的探讨不应再纠结于应不应该产业化,要不要产业化的问题,而应该是哪些转基因作物可以产业化,如何管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问题,等等。面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即将带来的各种风险,积极主动探求科学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当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社会治理的现状

在我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用新的执政理念“社会治理”代替“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强调在社会范围内,从个人到组织等多元主体,针对与其利益相关的社会事务,通过互动和协调达成共识的过程,来实现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求的目标[2]。因此,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社会治理是指社会治理的主体通过运用各种治理手段,控制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社会风险、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解决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从而促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西方国家和一些国际性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经合组织等)中,根据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角色关系的定位,社会治理模式分为官僚治理模式、市场治理模式和多中心(多元)治理模式[3]。

官僚治理模式即以官僚体制为中心的,政府依靠统治权威对公共事务实行自上而下的单一向度的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政府主导型角色和意志,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市场治理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为了消解传统全能政府体制,推动各国政府改革,以走出政府行政效能困境而推行的以市场化组织为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是奥斯特罗姆承接英国社会学家麦克尔·波兰尼的“社会秩序理论”提出来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跳出“政府vs.市场”非此即彼的单中心治理思路,是强调政府、市场和社会合作参与,多种治理手段(包括政治、法律、市场、社会等手段)共同应用的新模式。

当前,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社会治理仍处于官僚治理模式之下,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体系。“政府”与“专家”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力-知识”共同体,它们通过政府的“合法性”与科学的“合理性”相结合,具有权威性和迷惑性,使得公众很难对其产生质疑。但是,在转基因作物这种全新的、高技术含量、高风险的复杂性事物面前,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中心官僚社会治理模式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转基因作物作为一种全新事物,在其推广过程中,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在社会范围内被大众接受;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事务繁杂,受人力、物力、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及時有效地防范、规避、处置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中带来的种种风险。而一旦问题出现,单中心的官僚社会治理模式在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过程中,信息传播通道容易堵塞,造成社会的恐慌。而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下,政府失灵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最主要原因。

政府失灵包括制度型失灵和运行型失灵,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社会治理中其分别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型失灵

制度型政府失灵,是指政府自身的组织制度缺陷所导致的政府干预的低效率、政府机构的自我扩张以及权力寻租等问题。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推广过程中,政府的制度型失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评价与管理存在权责分工模糊,缺少制衡等问题。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是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推广的主要监管部门。同时,根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推广的安全评价和决策的部门也是农业部。如此一来,农业部承担着决策者和监管者的双重职责,而本应该承担环境问题监管的环保部,在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其所具备的权责[4]。同时,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与管理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没有赋予相应的职责。

第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审批制度不合理。美国设有专业的机构——FDA(食品药物管理局)专门从事食品与药品管理。对于转基因生物的审批,他们有科学家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研究,他们认为是安全的就可以直接批准进行商业化生产而不用通过其他政府部门批准。而我国虽然也有由科学家组成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但是他们在发放一张安全证书后,能不能推广、上市,最终还要由农业部行政官员来决定。而“大胆研发,谨慎推广”一直是政府为转基因农作物产业化的定调,行政部门不仅仅要考虑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还要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种种因素,因此,许多转基因作物即使获得了安全证书,但是其产业化推广仍然处于被搁置当中。

第三,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决策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由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体系使得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政策可能受到多方的反对而不能实行;另一方面,决策者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过程中属于既得利益方,转基因研發专家的“经济人”特性决定了他们期待自己的科研项目产生经济效益或者说自己的研究领域能获得社会的重视。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科学家和生物技术企业会形成一种联盟,即转基因利益共同体[4]。它可能会更多地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来制定相关的政策,从而可能忽视掉产业化推广过程中的风险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运行型失灵

运行型失灵是指政府在社会管理或者宏观调控的过程中操作不当引起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重政策的制定,而轻政策的执行和监管。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转基因生物的法律法规出台了7部,其他规范性文件9部,地方规章3部。然而在政策的具体实施上,政府并未加以严格地监管。例如,转基因作物是否是审批通过的品种在指定区域内种植;农民是不是依照要求做好了转基因作物种植的风险防范措施……从2005年转基因水稻被发现非法种植以来到2016年1月6日绿色和平组织曝光的东北地区非法种植转基因玉米,无论是种子市场、田间种植、国有粮库、流通市场还是产品出口,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的各个环节都出现了监管严重缺失的情况。而当一项政策没有切实有效地执行,直接会影响到政策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商家则会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禁不止、有法不依,从而使得非法转基因作物的种子仍在市场上流通。

其二,重产业化前评估,而轻产业化后跟踪纠错。某种转基因作物的研发单位要取得安全证书的发放,必须经过实验室的安全性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安全证书申报等5个阶段,后面四个阶段都需要经过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方可进行。但是,一旦允许某项转基因作物进行产业化推广,它在不同生态环境里种植的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样的具体风险或异变,并没有相应的跟踪和纠错机制。

此外,社会上的“反转”(反对转基因)舆论甚嚣尘上,政府失灵更是导致公众对于政府的决策力和执行力产生质疑,公众自身参与决策的诉求愈加强烈。因此,传统的官僚社会治理模式已无法满足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探寻和建构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系统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应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研究与发展面临各种问题的重要途径。

二、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的优点

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社会治理中,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改变传统的“政府-专家”决策共同体,进而形成“政府-专家-公众-企业-社会”五位一体的决策体系。较于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最大的变化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它既包括在社会管理中一直承担主导角色的“全能型”政府,也包括作为政府重要补充力量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及有切身利益的广大公众等等[3]。多元化的主体也带来治理手段的变革,既包括政府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也有市场化组织的经济手段、非营利组织社会动员手段等等。该模式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社会治理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的整合和配置,形成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社会治理的合力。面对转基因技术这种全新事物给整个社会层面带来的影响,显然,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管理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由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本身的复杂性,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风险(如经济风险、人体健康风险和生态环境风险)。其牵涉范围之广泛、利益关系之复杂,仅仅凭借政府力量很难兼顾周全;另一方面,政府本身职能繁多、事务繁杂,难免有力不从心的情况出现。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有利于充分地发挥出市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整合企业、社会组织或是公众等不同主体的相对分散的社会资源,统筹全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从而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各种利益。

第二,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有利于促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社会存在各个阶层和不同的社会群体,其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各种诉求往往并不统一。传统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社会治理模式采用“政府-专家”共同体的决策体系, 忽视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导致决策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则打破了“政府-专家”共同体的决策体系,广泛听取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深入交流。五位一体的决策主体几乎涉及所有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专家、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他们代表了基因产业的决策者、研发者、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和风险承担者等等。一方面,决策主体涉及的社会群体越丰富、覆盖的范围越广、数量越多,则表示决策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另一方面,多维度的考量和专家专业的意见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从而减少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三,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有利于其他主体对政府进行监督和鞭策,提高政府效率。在我国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政府提倡“大力研发、慎重推广”,但是事实是十多年来,农业部还没有批准任何新的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一是公众对转基因作物的接受程度还不高;二是政府在推广和监管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例如,为何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的情况屡禁不止?为何转基因科普工作举步维艰?为何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食品还有部分未按照标识管理办法进行标识?这些问题导致了公众对政府监管的不信任。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决策体系当中,一方面实现了权力的制衡,可以有效应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情况,鞭策政府决策和行政。在政府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其他决策主体都有权利和义务对政府实行积极的监督,相互拾遗补缺,有利于促进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能加强政府、专家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转基因科普工作的推进和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认知和接受。

第四,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有利于促进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进而促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就全球形势而言,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与责任承担不匹配的问题十分显著。“利益主要由发达国家、大的跨国私人公司(主要是提供转基因作物种子的公司、销售除草剂的化学公司等)和从事研究的科学家所享有。发展中国家、中小公司、农民和消费者不是利益的主要获得者,相反还要承担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风险。”[5]就我国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情况而言,政府、科学家和商家是最大的既得利益者,而消费转基因作物的广大公众则是最主要的风险承担者。而且,原有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政府-专家”决策体系具有排他性,公众诉求无法表达。当各种有关转基因的负面消息充斥媒体或网络空间时,人们会迅速形成对转基因的消极和负面态度,进而出现“反转”社会舆论。最终,公众未曾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中受益,政府的工作也难以展开。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以公平合理的制度设计作为前提,给予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利益相关者合理的表达渠道,通过信息的对称交流来实现利益共享。因此,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也有利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多中心社会治理的途径

面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带来的种种风险和压力,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建立“政府、专家、企业、公众和社会”五位一体的对话、协商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实现社会治理从单向行政向合作行政的转变成为必然的选择。而实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多中心社会治理,仍得从“政府、专家、企业、公众和社会”五个维度来着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调控,保障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合法性

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中,虽然融合了各利益相关者进入决策体系,但是政府在决策过程中仍应处于主导地位,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合法权力的主要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组織和社会组织发展起步慢并且不完善,不能独当一面。而长期以来,政府树立的权威使得公众对于政府存有制度信任。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下的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决策是由政府说了算或者对社会进行自上而下的管理,而是负责组织、协调以及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价值与作用。比如专家、企业、公众和社会都有要求来推动某种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政府予以否决就不能推广,那么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也不过形同摆设,与传统的官僚制社会治理模式无实质差异。因此,这里的“政府主导”非全能型角色扮演,而是指政府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调控、引导和整合社会的功能,积极充当主心骨的角色。

首先,政府应该确保转基因相关信息的公开和相关决策过程的透明,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果政府隐瞒信息或者没有主动地发布信息,等到出现了问题,再向公众作事后的说明和相应的补救,那么政府就会逐步丧失在公众心中的权威,甚至可能如英国政府在疯牛病事件中垄断消息带来的后果那样,引发整个社会的危机;其次,政府应该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功能,不给误导公众的信息提供传播渠道。我国的主流媒体具有党和政府喉舌的性质,政府不仅仅可以依靠它发布新闻、公开信息,也可以通过加强舆情分析,因势利导,增进公众对政策、决策的理解,凝聚人心,促进社会共识的达成,从而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最后,政府有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社会治理的合力。这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着眼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全局,合理组织和协调社会资源,激发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活力,通过政策立法来保障决策成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运用行政、法律和市场化手段来确保决策的执行。

(二)专家评审,提高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科学性

转基因作物产业是高技术含量的领域,需要专业知识的指导和鉴别。一般的公众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容易人云亦云,趋附大众心理。因此,专家的科学研究成果是提高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科学性的根本。

一方面,要完善我国现有的转基因生物审批制度,学习借鉴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经验,建立起较为独立而权威的专业审核部门和独立的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进行评估和监管的机构,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过程中享有决定权。2009年,国家对华恢1号与Bt汕优63两种转基因水稻颁发了安全证书;2013年,61名两院院士联名上书国家领导人,请求尽快推进转基因水稻产业化。时至今日,我国只批准了棉花和番木瓜两种作物的产业化,其他作物即便具备了安全证书,其产业化却仍然未被提上议程。可见,我国虽然有由科学家组成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但安全委员会只能发放安全证书,转基因作物能否推广还是由不具备专业知识的行政部门决定。而行政部门不仅仅要考虑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还要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种种因素,这也是导致转基因作物推广一再拖延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科学家们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客观评价和评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风险。而且因为反对的声音容易被听见,不明就里的公众盲目跟风。一旦科学家避开争议热点,保持沉默,沉默的螺旋则会使得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恶性循环,便会造成“反转”的声势越来越大,科学理性的声音则愈发被湮没在混乱的信息当中。即使事后科学家们再站出来解释,其可信度和影响力会大大降低,获得的社会关注和社会影响会大打折扣。因此,科学家们应该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相信科学证据,无惧社会争议,勇敢为科学真理发声,从而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选择。

(三)公众参与,促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民主化

对于转基因作物这种高新技术产物,政府与公众之间良性的互动和交流能够促进公众对转基因作物的理解和心理上的接受。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强调社会公众的参与意志,这是推动社会治理从行政集权式向民主式、参与型转变的关键所在。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决策,不仅可以促使一些以前从来不知道转基因为何物的公众去主动了解有关转基因的知识,从而无形之中为推进转基因的科普工作提供了便利,而且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抑制妖魔化转基因舆论的滋生。

公众参与包括公众知情、公众选择、公众决策和公众监管四个层次。因此,推动公众积极参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应该从公众参与决策的外部环境和公众自身两个方面展开。首先,政府、科学家要从观念上认同公众参与决策的必要性,缩小政府、科学家和公众之间的信息鸿沟,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实现公众的理性选择打下基础。其次,建立适当的协商、参与机制,提供政府与公众双向沟通互动的平台。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如建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微信公众平台,为公众的意见表达、公众决策和公众监管提供合法便利的渠道;最后,作为参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公众,一方面应该树立自觉的参与精神,主动了解转基因的相关知识,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社会治理当中;另一方面,公众要提高科学文化素养,使自身具备参与决策的相应能力。对于纷繁杂乱的调查和报道可以作出理性判断和明辨是非,抱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而不仅仅只是做空谈议论、以讹传讹的“键盘党”。

(四)企业反馈,推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产品的市场化

企业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它直接将转基因产品推向市场、获取利润,也自然可以第一时间得到来自市场的反馈。加强政府、专家、企业间的交流,有利于转基因产品的完善;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问题,降低转基因产品可能带来的风险,从而推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因此,要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一方面,企业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决策中,通过市场信息的收集,加强与科学家的交流合作,促进“产-研”联盟的形成,有效地将转基因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且在转基因产品上市后积极推广,时刻关注转基因产品来自市场的反馈,为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推动贡献自己的力量;另一方面,企业要坚持创新,不断改良转基因产品,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获得经济效益;同时,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利益共享,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这也有利于提高转基因产品的社会认可度,从而促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全面健康发展的实现。

(五)社会监督,控制转基因作物产业化风险的最小化

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发展必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社会的监督无论是对预防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可能产生的风险,还是对发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推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都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来自于非政府组织(NGO)、非营利组织(NPO)以及网络媒体的监督,对于社会舆论的形成发挥着直接的作用,从而对转基因作物产业化这个颇具争议的领域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但是,目前在我国转基因领域活跃的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大都是国际性组织,大量不够严谨的调查被“挺转”(支持转基因)人士指出居心叵测;而许多媒体新闻人为了抢夺热点而忽视调查的真实性和严谨性,发布大量关于转基因作物负面消息的批判性报道。最后导致不明就里的社会大众盲目跟风,造成“挺转”和“反转”两大阵营的分化对峙,给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决策者带来莫大的压力,从而大大滞后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发展。因此,社会监督一方面要求媒体这样的社会公器切实遵循新闻职业规范,媒体人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对事实的调查和判断,如实报道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推广过程中显露的弊病和成效,切勿陷入某些居心不良的组织的圈套,受其利用以致误导大众;另一方面,又倡导包括政府-专家-公众-企业-社会在内的决策主体相互监督,从而将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发展中的风险控制到最低。

哈贝马斯在商谈伦理中提出了“话语原则”和“普遍化原则”。他认为,让一切与社会规范的建立有关的人,参与到对规范的商谈和讨论之中,从而达成共识;同样地,一切旨在满足每个参与者的利益的规范,也必定能够为所有相关者接受所有[6]。就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社会治理而言,其利益相关者、风险承担者都应该享有话语权。只有它们参与到决策中或者认同决策,这样的规范才具有效性,同时这样制定的规范也能更好地为公众所接受。这就需要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或者建立公众参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的固定渠道,例如听证会、座谈会、案例讨论等形式,集中反映公众的意见并予以考慮和采纳[7]。

四、结 语

总而言之,转基因作物作为一种高科技的“风险景观”,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存在太多的局限性以至于涌现出众多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因此必须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实现以政府为主导的专家决策体系向政府、专家、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决策体系转变。并且通过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将各社会利益诉求的表达和交流纳入合法的可控渠道,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最终实现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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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新志 曹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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