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资料范文

2022-06-10

第一篇:药品注册资料范文

药品注册资料整理要求及注册程序

药品注册申请程序及资料整理要求

申报资料整理要求

申报资料完成后课题组应向注册部提供1套原件,2+1套资料袋。其中1套原件交省局(注册部负责更换资料),注册申请表、研制情况申报表各5份(公司公章由注册部统一盖),应同时提供注册申请表的电子版,注意申请表应为RVT格式。

补正资料通知下达后,需补正的资料请交1套给注册部,其余6+1套资料课题组自行补正,寄送资料1周前注册部通知课题组提交全部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全部资料的pdf文件),由注册部负责替换、存档。

补充申请:国家审批的,提供资料3套,申请表5份。省局审批的,提供资料1套,申请表5份。

化学药品6类:

申报时应提供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生产时间应安排在递送资料2周后)各5份。应提供单独的生产工艺规程,以便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生物等效性试验完成后,填写研制情况申报表(仅需填写临床信息),提交5套临床资料(其中3套要求完整图谱)。

申报生产时,要对临床批件中所提意见进行答复,答复意见放在资料最上方。

6类药的化学名称应与所仿制的品种完全一致(以申报时国家局网站公布的名称为准)。注射剂不需

29、30号资料。其他制剂需准备生物等效性临床方案。

复方固体制剂:主要活性成分按等比例增减的,辅料种类不改变,按照不同规格进行申报;主要活性成分不等比例的,按照不同品种进行申报。

注册申请表的填写:

一个规格填写一份注册申请表,研制情况申请表也是一个规格一份表。不同规格可只准备同一套资料。

原料为化药3类,制剂为化药6类的,申请表中原料的申报阶段为生产。 如需减免临床,资料3中应提供依据。

如需特殊审批,应填写特殊审批申请表,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准备单独成卷资料。申报化学1类药和肿瘤、艾滋治疗药物均需申请特殊审批。

申请表15项应将同期申报的原料和其它规格的情况填写清楚。如申报品种为改变酸根、碱基的,前期已申报同类品种的,也应在15项填写。

16项包材应按照YBB标准名称填写完整。

19项所用辅料有型号规格区分的,应在表格中注明

28项中,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中登记的地址完全一致。 33项应填写所有委托试验的研究机构,请勿遗漏。

研制情况申请报表的填写:(请务必区分临床前用表和临床后用表)

表中研究地点应填写具体地址(**市**路**号**幢);

药学研究 注明样品检验机构(单独一行) 样品试制栏中将所有批次样品填写清楚

委托研究机构应填写清楚,结构确证、药理毒理、药效、临床研究机构、动物药代、人体药代,如委托单位某些项目又委托了其他机构进行试验,必须全部填写。

药学研究所需试验设备需填写稳定性留样所用恒温恒湿箱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的填写:

生产时间应按批号分开,填写具体工序,关键工序时间应详细,以便省局领导安排检查时间。

所有表格均需加盖骑缝章。

送检样品的准备:

最小包装(铝塑板、安瓿、小瓶等)上必须贴标签,必须提供所有对照品并填写对照品说明表,提供1套申报资料,提供单独的质量标准、无菌(微生物)验证报告、细菌内毒素验证报告并加盖骑缝章。必须使用申报资料中的包装材料。

送检样品的量:

小针和粉针

每批3×100支

片剂和胶囊

每批3×200片/粒

输液

每批3×40瓶

原料

每批3×20g,20g应分做8个独立包装,如标准中有无菌检验,应按制剂规格装西林瓶30瓶。

送检样品的外包装:3个批号的1倍量装1箱,每个批号之间要分隔开 。

资料2

应提供

1、 所有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研制过程中涉及公司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变更的审批意见证明性文件(可向注册部索取)。

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副本(包括全部变更记录),原料注册分类为化学药品6类的,应提前通知品质部进行生产许可增项。

GMP证书(原料、未通过认证的新制剂不需提供)

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专利检索报告

包装材料注册证

申请商品名应提供商标注册证

应提供研制情况申报表中写明的全部批次的原料来源证明;

原料药需应提供主要起始原料的供货协议,

原料应提供主要起始原料的合成工艺证明、协议、发票、出厂检验报告 制剂应提供原料合法来源

应提供所有委托试验协议复印件 资料5

有效期去掉“暂定”二字

如参考国外说明书,应提供全文译稿

S.2,P.2

化学药品6类或报生产,应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

注射剂应提供完整的灭菌工艺验证资料

S.5,P.5

应提供无菌(微生物)验证资料、细菌内毒素验证资料 S.4

资料装订顺序:1-注册证

2-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 3-生产许可证 4-GMP证书

5-出厂检验报告和自检报告

进口辅料需提供发票和进口商资质

所用辅料有型号规格区分的,应在资料中注明。

原始记录:

实验人员签名,与申报资料一致。 原始记录忌“同前”,应将参考文献附在记录中,特别是条件摸索阶段,应有明确试验设计。忌第一次实验即使用打印稿。

资料中提到的一定要在原始记录中找的到。 色谱柱要标明

型号、批号或编号 滴定液要有批号,领用记录 修改应签字

注册工作程序

1、递送资料时省局出具资料签收单1份;

2、 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

3、 补正资料完成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如不需补正,则直接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

4、 审评会

审评会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与其他厂家集中审评,也可能单独安排审评。单独安排审评时,则与药学研究部分现场考核同时进行。

5、 现场考核

包括委托试验在内所有研究工作均需进行现场考核,重点核对资料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原始记录的真实性,需准备所有批次原材料购买证明、仪器使用记录,所有批次试制样品剩余量备查,现场核查前,所有样品不得销毁。 对委托试验单位的核查可能委托试验单位所在地药监人员核查,届时核查通知将直接下发试验单位,试验联络人员应保证所有原始记录完整,有完整试验报告提供给核查人员,同时向注册部反馈具体核查日期。

现场核查完成后,省局出具现场核查意见表5份,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省局。

申报临床不需抽样检验。

申报生产抽样3批,省局出具检验通知单,样品送省所检验,课题组应提供所有对照品,并填写检验/检测用对照物质说明表,注射剂应提供无菌验证报告、口服制剂提供微生物验证报告。

6、生产现场检查

化学药品6类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为动态核查,在线抽取3批样品进行注册检验。

7、审评及核查结束后,省局出具审查意见表。资料由省局直接寄送国家局,由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企业可根据受理号查询进度。

注意:资料寄送国家局之前,均可进行合理更换,课题组应及时与注册部沟通。

注册申报资料任务分工

药学课题组

负责化药资料1~

7、CTD资料(中药资料1~18)的完整性; 药理事务部

负责化药资料16~27(中药资料19~28)的完整性; 医学事务部

负责化药资料28~32(中药资料29~33)的完整性。 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核对无误,复印清晰,装订完整,封皮盖章清晰,做好目录后独立装袋,袋封皮标明装袋资料编号。 药理、临床部分资料完整后交药学课题组长汇总后同时提交注册事务部。

第二篇:印度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资料

1申请人可以是持有有效的药品销售批发执照(wholesale licence)的生产商或者是在印度授权的中介机构。

2费用1000USD 如需现在考察,需支付5000USD检验费

3时限:从递交申请的收据上的日期开始计九个月,如有特殊情况或者书面记载的原因,可以延迟3个月。

4是否需要临床

如果已在其它国家批准上市,需要在3-4中心做至少100个病例确认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因此需要先申请开展临床试验,之后才能申请药品注册证。

申请临床试验需提交临床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研究者研究机构名单供审核批准。及其它需要的资料。

该资料包括:

1. 介绍,关于药物和治疗分类的简要描述;

2. 化学和药学信息;

2.1化学名,名称代号,非专利名称或通用名,结构,理化性质 2.2 剂型和组成

2.3活性成分和非活性成分的质量标准 2.4活性成分的鉴别试验和含量测定方法 2.5活性成分生产方法的纲要 2.6稳定性资料 3. 动物药效学 3.1概述

3.2特殊药理作用 3.3一般药理作用

3.4药动学,吸收,分布,代谢,排泄 4. 动物毒理学 4.1概述 4.2急毒 4.3长毒 4.4生殖毒性 4.5局部毒性

4.6致畸和致癌

5. 人/临床药理(I期) 5.1概述

5.2特殊药理作用 5.3一般药理作用 5.4药动学,吸收,分布,代谢,排泄 6. 说明性的临床试验(II期) 6.1概述

6.2研究报告

7.确认性的临床试验(III期) 7.1概述

7.2研究报告 8.特殊研究 8.1概述 8.2分解研究 8.3研究报告

9. 在其它国家的管理状态 9.1国名 已上市

刚批准

正在进行临床试验,说明哪一期

退审,说明原因

9.2在原产国,已经上市或者刚批准,有什么使用上的限制 9.3原产国的自由销售证明

10. 上市用信息

10.1拟定的该品的专论,主要描述该品种的全面的必要的信息,使医生能够正确使用该药物,包括描述、作用、适应症、给药说明、药物相互作用、注意事项和副作用。 10.2标签和盒子的草案

10.3原料药样品和检测方法 上市后有两年的监测期。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需要提交的资料:

1一般信息

1.1药品、制剂或者特殊产品的名称,简要描述和治疗分类

1.2药品的管理状态。原产国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和/或者药品证明书。其它主要国家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

1.3要注册药品的DMF文件(需公证)

1.4原产国颁发的WHO格式的GMP证书和药品证明文件(需公证)

1.5已上市或者获得进口批准的国家列表,写明日期(附上相应的批准文件) 1.6从已上市或者获得进口批准国家取消或者撤销的列表,写明日期 1.7正在申请上市或者进口的国家列表(写明日期) 1.8写明国内售价

1.9授予专利的国家列表 2药品的化学或者药学信息 2.1化学名称 代号名称

非专利名或者通用名 结构

理化性质 2.2剂型和处方

活性成分和辅料的定性定量组成,单独列表说明活性成分 2.3活性成分和辅料的质量标准 2.4活性成分的来源,名称和地址 2.5活性成分的鉴别试验

2.6原料药、制剂或者特殊产品生产的方法和流程图

2.7原产国注册当局批准的详细的药典检测标准或者厂控检测标准 2.8稳定性资料

2.9包装尺寸的文件

2.10标签和包装上的EAN条形码的数字表达 2.11容器和瓶塞的安全性资料 2.12贮藏条件的资料

2.13三批样品和上市包装以及检验报告书;其它样品和对照品及其检验报告书,需说明生产日期,货架期,对照品的贮藏条件 2.14每个生产地点连续5批的检测报告 2.15贴签方法

2.16说明书

2.17药品安全性处理过程的详细资料

2.18上市期间不超过5年的PMS研究报告

3药品生物学和生物药学的信息

启始原料、中间体、终产品的生物学控制试验;无菌、热原标准;急性、亚急性毒性试验的标准;其它和本部分相关的资料 4药理毒理学资料 5临床资料

6标签和包装信息

1. 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2001年8月24日发布的GSR.No.604(E)通告对外国药品进入印度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包括外国药品在进入印度前,外国药品生产商的生产厂房和进口的各种药品均要在印度注册,提高进口许可证费用,延长许可证的有效期,取消实际用户原料进口免进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口药品在印度开始销售时的药品有效期不低于药品整个有效期的60%,对政府医院治疗本院病人而小批量进口的药品也作出了规定。

2.根据新的规定,外国生产商必须为向印度出口的药品的生产厂房以及向印度出口的药品申请注册证书,外国公司可委托印度政府认可的印度代理公司办理注册申请。修改后的条款明确、详细规定了注册证书所需文件,注册证书效期为从证书发放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国外生产商的厂房注册费为1,500美元,每种药品的注册费为1,000美元,在需要时印度药品管理局的官员可对外国生产商厂房进行实地检查,如此实地检查,外国生产商还需支付5,000美元。条款规定,注册证书持有者需支付检验费,外国生产商或其委托的印度代理有义务报告药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的变化,新条款没有规定配方药生产中作为辅助性的非活性原料药必须有注册证书。违反了注册条款则可被中止或取消注册。新的注册和进口许可证计划也包括了HIV I &II,HbsAg和血型试剂。 3.依据新的规定,进口许可证适用于所有的药品,而不是现行的仅仅适用于目录C&C(1)和目录X项下的药品。只有在国外生产商和其具体进口的药品注册后,才发给格式10(Form 10)的进口许可证,具体药品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从发证之日起的3年内有效。进口许可证的费用为每种药品1000卢比,从申请第二种进口药品的许可证时起,许可证费为100卢比。检验(testing)和分析药品的进口许可证的费用为每种药品100卢比,从申请第二个检验和分析的进口许可证费起每个为50卢比。取消依据目录D实用户为配方药而进口原料药免许可证的规定。进口药品在进口后的有效期不少于药品整个有效期的60%时才可进口。

4.规定中新增的单独条款使政府医院能够小批量进口重要的新药用于治疗政府医院的病人,上述进口许可证的费用为每种药品100卢比,从第二种药品开始,许可证费为每种50卢比。

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2003年3月28日发布21—CBEC通告说:

1.卫生部正在考虑从新的进出口政策的限制目录中取消某些药品,尽管如此,卫生和家庭福利部对进口药品的规定将继续适用。

2.卫生和家庭福利部2001年8月24日发布GSR No.604(E)通告,对《药品和化妆品法规》的条款作了多处修改,新的条款是有关外国原料和成品方药品的生产商在印度注册的规定,外国药品生产商在向印度出口前必须满足印度的有关规定,在进口前必须获得印度药品管理机构的许可。有关其它条件的规定请参阅GSR No.604(E)通告。如有疑问,请询问当地药品管理助理。

3.新条款适用2003年4月1日后进口的所有药品(该规定原订于从2003年1月1日生效,后决定延迟3个月实施)。

1. 在2001年8月24日之前的GSR 604(E)中包括的要点是什么?

国外生产厂家的厂房和生产的药物在《药品和化妆品法规》下进口到印度进行注册。国内进口商将药物进口到印度在药品和化妆品法规下进行。

2. 什么药品允许进行进口注册?

所有被认可的生物和非生物药物,包括原料药、制剂、疫苗、某些特殊产品和医疗器械。

3. 谁是外国生产单位及其生产药品注册的合格申请人?

注册证书的申请文件应该由国外厂家以Form 40的格式准备,通过在印度具有批发执照的办公室,或者通过具有生产执照或批发执照的印度授权代理方来申请。

4. 注册申请的附件都有那些?

Challan银行的注册费用递交证明,印度方的委任书和在D-I和D-II中的信息。

5. 国外厂家对他授权的代理商的委任书的格式?

在1945年的《药物和化妆品法规》中要求,委任书与允许药物进口到印度的注册证书申请一起递交。

Whereas, M/s (Nam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of (full address with telephone, fax and e-mail 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inafter to be

known as Authorised Agent of us intends to apply for a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under the Drugs and Cosmetics Rules, 1945, for the import, use and marketing into India, of the drugs manufactured by us, we, M/s (nam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of (full address with telephone, fax and e-mail address of Registered office/Global Head Office) hereinafter to be known as the Manufacturer, having factory premises at (full address with telephone, fax and e-mail address of the manufacturing uni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and at (full address, with telephone, fax and e-mail address of the manufacturing site functioning conjointly as a single manufacturing uni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ereby delegate Power of Attorney that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said Registration period:-

1) 所谓的申请人应该是在药品和化妆品规则27-A中规定的进口到印度的注册证书的权威机构。

2) 应该遵守注册证明书中的所有条款,参见1945年的药品和化妆品规则74和78。 3) 声明在上述的特定前提下,从事这个计划表中涉及药品的生产,应该不时地报告生产从事前提的任何变化,当生产在一个以上工厂进行时,也要提到工厂之间的功能分配的任何变化。

4) 应该符合1945年的药品和化妆品规则的IX部分的规定。

5) 在注册证明下生产的进口印度的药品应该考虑浓度、质量和杂质符合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案Ⅲ章的规定,1945年药品和化妆品法规IV的规定及其修正的法规。

6) 对于将要授予我们注册证明的任何药物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变化,或者在包装中,或者在标注中,或者在检测中,或者在文件编制中,应该不时地报告。已获得注册证明的药物发生任何变化,考虑到上述内容,我们应该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写信通知许可权威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生产中,或者在处理过程中,或者在检测中,或者在文件编制中发生了主要的改变或改进,会影响许可权威机构的判断力时,应该在30天内将单独的申请连同24-A条款的内容指定的注册费用一同递交,来获得批准。 7) 应该不时地报告由于相反作用而采取的任何行政措施,即市场撤销管理限制,或者取消认可,和/或具有药品上市/分发或分销国家调整权威机构公告的注册证明的药物不需要标准质量汇报。在这些情况下,药品的派遣和上市应该立即停止,并且立即通知权威授权机构。关于停止药品上市应该根据许可权威机构的每一个指导应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

8) 如果印度政府依据法规和规范制定了进一步的要求,都应该遵守。

9) 对于已经生产申请了注册证明书的药物,应该允许授权机构和/或个人进入和检查生产基地、检查过程/步骤和文件。

10) 应该允许授权机构或个人在需要时对药品取样进行检测、分析或检查。

药品名称

注册办公室/厂家全球总公司生产单位的签名,包括指定的名称,日期和地点。 生产地点的签名,单一生产单位的联合,包括指定的名称、日期和地点。 由24-A(2)中提到的授权机构执行。

由所述国家的印度大使馆鉴别

印度授权机构的签名,包括名称、指定的名称、日期和地址 (在文件的背面)

6. 国外生产基地和每种药物的注册费用是多少?

对生产基地是1500美元,对要注册的每一种药物是1000美元。

7.原料药和制剂的注册费用是怎样计算的?

每一种原料药,无论是基本形式、盐的形式或酯的形式,都作为是一种原料药。具有明确剂量的每一个制剂都作为一种单独的药物,而不需要考虑药物的浓度。

8.授权机构是否负责印度内的商贸行为?

是的。

9.在时间表D-I 和D-II中提到的“已确认”指的是文件的什么状态?

提出建议“适时鉴别,更适宜确认”。

10.什么信息是应该在工厂主文件(PMF)中提供的信息?

工厂主文件最少应该包括下列的信息,按先后顺序排列:

1) 整个工厂的引导图

2) 生产区域工艺流程图和工厂的质量控制部门连同负责生产活动的相关部门。

3) 基本系统的描述,例如水处理系统、空气处理系统、环境生物安全性、污染控制、废物处理、防火系统、紧急医疗系统、卫生设施、清洁区、无菌区、空气密封设计、更衣室、安全监督标准、空气调控和湿度控制、过滤空气装置的安排、工厂检查遵循的标准等。 4) 涉及工厂所在国家的卫生部/国家管理权威机构发行的批准/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5) 工厂自成立以来所进行活动的简要总结,包括研究活动、最初的研究产品、原料药的名称和用于销售的生产配方、具有学术和经验背景的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合格人员的机构、全球的销售活动等等。

11.什么信息是应该在药物主文件(DMF)中提供的信息?

原料药的DMF按照先后顺序至少应该包括下列的信息:

1) 简短描述:简要介绍生产过程,给出生产过程中包括的化学反应的流程图;原料的质量标准和来源的详细情况;设备确认和记录性能的详细资料,批次确定,原料药安全性处理的储存标准;加速和长期稳定性数据的详细情况。

2) 分析方法及其遵循的详细协议和使用的参考标准;参考标准的来源和保持;杂质和相关物质的限度及其检测方法;用于检测设备确认和校准标准的设备列表,批准批次放行的批次检测报告;批次放行证书;适用的国家控制权威机构发行的批次放行证书。

完整表达的DMF文件按照先后顺序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1) 简短描述;简短描述生产过程;生产过程的流程图和大略的草案;包含设备的列表;活性和非活性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和储存;容器的准备,记录过滤、杀菌、填充、冻干等系统的质量控制数据;关于区域、温度、湿度和生物安全控制的储存标准;相关样品的控制和遵循的记录系统的维护和监控。

2) 分析方法及其遵循的详细协议和使用的相关标准;相关标准的来源和维护;用于检测确认和验证标准的器械的列表;批次检验报告和批次放行证书;适用的国家控制权力发行的批次放行证书。

3) 活性物质和最终产品的加速和长期稳定性实验数据;近5年的PMS数据。 4) 自检系统

12.对于原料药和制剂来说,应递交的样品的数量是多少?

样品的数量根据情况的不同来调节。

13.药物的标注方式是什么?

根据1945年的药品和化妆品规则,标注具有区域特异性。

14.药物的药理和毒理方面应该给出怎样的信息?

给出关于药品的特殊和一般药理作用的执行概要。应简要提到毒理学研究信息,即再生的毒性、局部毒性和致癌作用。

15.临床文件中应给出怎样的信息? 未提到任何特殊性。应该包括在条款122-A中新药许可的复印件。

16.对于特殊产品应给出怎样的信息?

应包括产品的档案。

17.在现在的通告下,与国内进口商有关的特殊问题是什么?

a) 单个药物的检测许可费用从Rs.15 涨到了Rs.100,对每一个附加药物的附加费用是Rs.50。

b) 政府医院和自主的医疗机构可以为自己的病人少量进口新药,每一个单独药物的费用是Rs.100,每一个附加药物的费用是Rs.50。

c) 表10和表10-A的进口许可费用对单独的药品从Rs.50增长到Rs.1000,每一附加药品的费用是Rs.100。

d) 现在向前的表9证书可由表10许可的国外厂家的印度管理局发行。 e) 国内进口商除了提出表-9证书、厂家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来获得表10或表10-A许可之外,不需要其他的程序。

第三篇: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属于新药的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4、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5、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第四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2: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完成临床试验后申报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制剂研究合理性和临床使用必需性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尚应包括对工艺验证的资料。

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应包括起始物料、处方筛选、生产工艺及验证资料。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影响因素试验、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代谢、分布、排泄)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4.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5.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6.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和/或试验资料。

2.“±”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

4.“*”指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6,指见说明之第6条。

5.“△”指按照本附件“

五、临床试验要求”中第4条执行。

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

(二)说明

1.申请注册分类1~5的品种,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30(资料项目6除外);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的资料项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综述资料1~

6、资料项目12和

14、临床试验资料28~32以及重新整理的与变更相关的资料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对于注册分类1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根据临床期间进行的各项研究的结果,重新整理报送资料项目1~30的全部资料。

同时申请注册属于注册分类3的原料药和属于注册分类6的制剂的,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

2.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30。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在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3.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应根据品种的工艺、处方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按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无法按照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的,应按照新药的要求进行质量研究,必要时对国家药品标准项目进行增订和/或修订。

4.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资料项目2的资料(证明性文件)和资料项目13号的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中。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的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药品注册过程中,研制制剂所用的进口原料药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5.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应当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6.对于临床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治疗慢性复发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的药物,均应提供致癌性试验或文献资料;对于下列情况的药物,需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致癌试验或文献资料:

(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似的;

(2)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

7.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当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8.属注册分类1的,一般应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9.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等反映其立题合理性的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与消旋体比较的单一异构体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10.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如其组份中不含本说明6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23~25。

11.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2。

12.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一般应提供与单药比较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可不提供资料项目27。

13.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如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显示无重大改变的,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

14.属注册分类2的,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给药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试验和/或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和/或局部毒性试验)。

15.属注册分类3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应当重视制剂中的辅料对药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的影响,必要时提供其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相关毒理研究资料。

16.属注册分类4的,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如果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而制成的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17.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18.对于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如安全性范围比较小、给药剂量明显增加)的缓、控释制剂,一般应当提供与已上市缓控释制剂或常释制剂比较的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五、临床试验要求

1.属注册分类1和2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3)避孕药的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IV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3和4的,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

属于下列二种情况的,可以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治疗作用的制剂;

(2)不吸收的口服制剂。

3.属注册分类5的,临床试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2)难以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口服固体制剂及其他非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3)缓释、控释制剂应当进行单次和多次给药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疗学相关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4)注射剂应当进行必要的临床试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单一活性成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多组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300例(试验药);脂质体、微球、微乳等注射剂,应根据注册分类1和2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4.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5.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试验的情况外,一般不再批准减免试验。如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

6.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的同品种;

(3)活性成份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

(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种。

六、进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资料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品,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报送资料。也可以报送ICH规定的CTD资料,但“综述资料”部分应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应当至少是已在国外进入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

2.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尚需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资料项目6尚需提供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3.资料项目28应当报送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试验的资料。

4.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5.药品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后,与临床试验报告一并报送;但在申报临床试验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物的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2.说明:

(1)申请人提供的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或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提供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

(4)原料药可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原料药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也可提供欧洲药典适用性证明文件(CEP,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to the Monographs of the European Pharmacopeia)与附件,或者该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文件号以及采用该原料药的制剂已在国外获准上市的证明文件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5)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6)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食品管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和该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管理机构允许该品种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3.申请与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不同,但给药途径相同的药品,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5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4.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剂,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不需进行临床试验。

5.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临床试验。

七、放射性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参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分别组织申报资料。其中资料项目

22、26可以免报。

2.申报诊断用放射性药品:可免报资料

24、25。

3.申报放射化学品、药盒:可免报资料项目

17、18。申报药盒时还应报送制剂项下要求的资料。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8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提供所用核素生产方式的选定、照射条件、核反应式、辐照后靶材料的化学处理工艺(附化学反应式及工艺流程图),详细操作步骤,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核杂质,精制(纯化)方法,所用化学试剂(特别是靶材料)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处方选定的依据及制备工艺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步骤,药盒中各组份原料的质量标准。若某一组份为自行制备,应提供详细的合成路线选定的依据、合成工艺流程、化学反应式、反应条件、操作步骤、投料量、收得率及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各步中间体质控方法,最终产品精制(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3)制剂:应提供制剂的处方选定的依据、制备工艺、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精制或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资料项目9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的试验资料(图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若含有国家标准尚未收载的放射性核素,还应提供该核素的衰变纲图,确证其核性质的试验数据(或图谱)以及与国内外公认的该核素的核性质进行比较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的详细组份及其用量,并说明各组份在药盒中的作用。自行制备的组份,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的试验资料(图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确证其结构的试验数据。如确有困难,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合理推断可能存在的结构或引用文献依据。

3.资料项目10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当根据样品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常数研究项目、纯度检查内容、含量测定方法以及方法确定的依据等。如:放射性核纯度及主要核杂质的含量、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等,并提供详细测定方法和测定数据。

(2)药盒:应提供性状、鉴别、溶液的澄清度、pH值等分析测试方法、原理及数据,主要组份含量测定方法的选定及试验研究数据,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限度的研究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理化性质、性状、鉴别及原理、pH值、放射性核纯度(包括主要核杂质)、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的测定方法及试验数据等资料。若为注射液还应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数据,细菌内毒素限度规定的依据等资料。

4.资料项目17按下列要求报送:

(1)诊断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实验动物的靶器官及全身显像或模拟临床功能测定试验的研究方法、试验条件和结果解释等资料,试验观察各时限的显像或功能测定结果的图像照片或其复印件。

(2)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治疗主要适应症的动物模型试验资料,并提供本品或同类药物国内外有关药效学研究的详细文献资料。

5.资料项目19按下列要求报送:

注册分类1和3的放射性药品主要原料,应当进行小鼠急性毒性试验,药盒及制剂可进行异常毒性试验。若主要原料的合成精制产量有限,临床用量又极微,也可采用异常毒性试验。

6.资料项目20按下列要求报送:

(1)注册分类1的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大鼠和狗的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MIRD)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注册分类1的诊断、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药品中放射性核素完全衰变后的内照射吸收剂量,人体靶器官和非靶器官的吸收剂量的估算或国外相同或同类药物的文献资料。

(三)临床试验要求

放射性药品的临床试验,一般按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的要求进行。特殊情况下,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四)定义

本要求中所指的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的定义如下:

放射化学品:系指直接用于放射性药品制剂的制备,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药盒:系指与放射化学品配套使用,临用前快速配制放射性药品的一组待标记配体、还原剂、氧化剂、分离剂等组份的总称。

制剂:系指放射性核素与其他原料经过加工后制成的放射性药品。

第五篇: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程鲁榕 仅代表个人观点 重点内容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实施意义 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实施依据 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范围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内容及存在问题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实施意义 影响进入审评程序的前提因素

申报资料的可评价性 关键的、必要的数据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与审评 

完整性

可靠性 

可溯源性

化学药品

5、6类 1253 -184 (15%) -496 (40%) 问题:

药学、基本情况、管理信息 生物等效性、药理毒理

注意:避免遗漏重要内容退出审评程序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实施依据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实施依据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化学药品相关指导原则 

化学药品相关技术要求 

其他有关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10月1日局令第28号文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10月1日局令第28号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范围 基本信息 

管理信息 

药学研究资料 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

临床研究资料 化学药品

5、6类

不同类别新药申报

不同阶段的技术要求侧重不同 

相关内容的可借鉴性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内容及存在问题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存在问题 

基本信息 

管理信息 

药学研究资料 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

临床研究资料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 内容及存在问题化药3类/化药6类 申报前未查询已批准信息 尤其未关注已进口产品将表放在某一套申报资料袋中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基本信息 

核查报告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表》缺项委托异地研究未进行现场核查管理信息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管理信息

重视管理信息

准确性 完整性 真实性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管理信息 

企业证明性文件 已过有效期或所载范围不全

- 企业证明性文件超出有效使用期限

-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载明的生产范围未涵盖所申报的品种内容 如许可证标注口服液,不能申报口服溶液剂;标注软膏,不能申报乳膏剂。药学研究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药学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 重视系统研究完整性

反映和控制药品质量的必要研究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药学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

有关物质研究及其图谱(HPLC、TLC) 

溶出度/释放度

采用粗品精制,或购买中间体一步反应,或购买游离酸、碱一步成盐制备原料药 

复方制剂中各活性成分含量测定研究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药学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

问题居前三位

图谱真实性:46.7% 

未进行有关物质考察:16.3% 

β-内酰胺类抗生素未进行聚合物考察:14.7%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药学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

图谱真实性

图谱雷同 一图多用

图谱时间与数据列表中的时间不一致 图谱峰数与数据列表峰数不一致 图谱运行时间与进样时间矛盾等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药学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 

有关物质

- 有关物质研究资料 -有关物质研究图谱 范围:

有机化合物的质量、稳定性研究

原料药和制剂的制备

- 制备过程

- 工艺、辅料等不同 如盐酸普鲁卡因注射剂

高温灭菌过程可能水解为对氨基苯甲酸等 中国药典:

原料药:不要求检查

注射剂:要求检查

制剂处方的辅料成分

- 某些药物检出含尼泊金甲酯的杂质,经LC -MS、GC国内外药典有要求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药学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 

有关物质

β-内酰胺类抗生素注射剂,易在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产生聚合物

- 引发过敏反应的因素之一,且临床发现β-内酰胺类抗生素引起的过敏反应居各类抗生素之首。

未进行聚合物研究: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头孢噻吩钠、硫酸头孢匹罗/碳酸钠,注射用磺苄西林钠、注射用苯唑西林钠、注射用阿莫西林钠舒巴坦钠等。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药学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 

有关物质

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为供注射剂使用的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原料药,但质量研究未进行聚合物的考察。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药学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 

有关物质

5-羟甲基糠醛(5-HMF)

毒性:对人体横纹肌及内脏均有损伤作用

该杂质的检查是含葡萄糖等单糖注射剂的主要有关物质检测项之一。

为葡萄糖等单糖化合物在高温或弱酸等条件下脱水产生的醛类化合物,其稳定性差、易分解成乙酰丙酸和甲酸或发生聚合反应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药学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

有关物质研究及其图谱(HPLC、TLC) 

溶出度/释放度

采用粗品精制,或购买中间体一步反应,或购买游离酸、碱一步成盐制备原料药 

复方制剂中各活性成分含量测定研究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药学研究资料 质量研究

溶出度/释放度

难溶性固体口服制剂盐酸赖氨酸考察指标

- 有关物质考察图谱 

问题

- 仅提供了其中部分考察时间点的图谱药理毒理研究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重点特殊剂型药理毒理试验

问题:- 注射剂未提供完整的毒理试验临床研究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临床研究资料 

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

2005年

《化学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 和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临床研究资料 

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 提交必要的资料 –

研究目的

生物样本分析方法和数据(含图谱) –

试验方法(样本例数、参比制剂、

服药方案、采样点、所有受试者资料) –

原始测定未知样品浓度全部数据 每一受试者药代参数和药时曲线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临床研究资料 

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 提交必要的资料 –

数据处理程序和统计分析方法和结果 –

方案修订如退出、脱落病例、ADE –

结果分析以及讨论 –

参考文献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临床研究资料 

生物利用度/生物等效性试验

重点:方法学、参比制剂 关键参数、图谱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临床研究资料 方法学:

某些药物的检测方法已有成熟的色谱检测方法,却选用了检测效果较差的微生物法,如司帕沙星片、阿奇霉素分散片和头孢地尼分散片等品种 

确定检测方法前,应认真文献调研,使用准确、成熟、更灵敏的检测方法,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可评价性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临床研究资料

参比制剂

- 未按临床批件要求选择参比制剂消除半衰期的试验与文献数据

- 给药方法是否与临床推荐用药方法相符Cmax (1-2ɑ)%置信区间- 70% ~ 143%

申报资料审查要点——临床研究资料 试验图谱

100%受试者样品测试的色谱图补充内容的提供药学研究是否有改变 小 结

关 注 

关键试验及其数据 

完整、科学、合理 

技术要求动态变化 

易忽略的试验项目

小 结

CYHS0800511 胆酸钠

《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未增加胆酸钠

未提供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

未提供《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药学研究部分)

未提供药品注册申请表

未提供省局审查意见

未进行有关物质研究考察

小 结

共同努力

将申报资料审查列入注册申报环节 

降低药品申报中各环节的潜在问题 

提高申请人发现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

促进新药注册申报资料质量的提高 

满足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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