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公积金

2022-08-11

第一篇:云南省住房公积金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2011-11-14 22:21: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逐步改善云南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提高城镇居民的购房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 贷款通则》、《 担保法》、《 合同法》 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 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用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 职工个人发放的用于解决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各地中心只能委托经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确定并与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的银行( 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心与银行只能签订手续委托,不能签订责任委托。

第五条 中心应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为目的,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 人为宗旨,实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中心应强化资金安全意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按《条例》 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

第八条 借款人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贷款的用途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购、建住房贷款;

(二)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在所工作的城市中心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四) 购买住房并已订立有效的购房合同及付清了不低于20 %的首付款;或持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并已完成 建设投资20 %以上;

(五)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 同意用所购、建的住房及其他价值相当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 他合法、有效的保证方式进行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第九条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贷款需求量及房价等因素确定 贷款的最高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30 万元人民币。贷款不高于房价款总额的80 %;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含其配偶,下同)有效工作时间内合理的月还款额计算的贷款额,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家庭月收入×合理还债比例 × 有效工作时间(月),合理还债比例为20 %—40 %,具体比例由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根据以上不同的方式计算贷款额度后,应以最低的额度作为借款人的贷款限额。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年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职业稳定情况和有效工作年限合理确定,但最长 不得超过30 年。

第四章 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后,报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贷款约定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 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照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五章 贷款的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中心直接申请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 借款人、配偶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 购房合同或自建、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三) 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按《条例》要求确定的,借款人可不提供收入证明,中心直接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作为收入依据核定贷款;

(四) 有效的购房首付款证明;

(五) 借款人及共有人出具的同意以购买、自建的住房作抵押的书面承诺;以其它资产或权利作 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采取 其他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及保证人 同意担保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 中心应在接受借款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做出准予贷款的决定,或 调整贷款的建议,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六条中心审核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向受托银行下达贷款委托书,由受托银行(或 者受托银行与中心共同)与借款人签订借 款合同、抵(质)押或其他保证合同。抵押物必须办妥抵押 登记手续,质押物必须办妥保全手续。中心不得单 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抵(质)押担保合同或 其他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按合同 约定的时间,用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售房单 位或售房者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用于自建、翻 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受托银行按建设进度分期 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六章 贷款控制及组合贷款

第十八条 每户家庭购买一套自住住房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贷款,在上次贷款未还清前,不能发 生新的贷款。如归集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应优先满足首次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并根据缴存住房 公积金的时间长短实行轮候制或实行组合贷款。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是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的价款时,借款人既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中心审批;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两种贷款期限必须一 致,以贷款所购住房作为共同的抵押物。

第二十条 组合贷款应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分享,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优先的原则,借款人按比 例偿还贷款本息。处置抵押物时,原则上按借款比例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协商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 款。

第七章 贷款种类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根据住房公 积金管理使用的特性,各地应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 中心以借款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委托银行发放的 贷款。

(一) 对抵押物的规定:

1 、以所购新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 购房合同价款可以作为抵押物价值,贷款抵押率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用旧房作为抵押物的,其价值须 由经中心认可的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抵 押率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70 %。

2 、借款人以共有房产作为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抵押物价值以抵押人所有的 份额为限。

3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自愿购买抵押物保险和抵押合同公证。

(二) 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借款人须与受托银行(或者受托银行与中心共同)签订抵押合 同,也可以直接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抵押权益。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终止。

(三) 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在抵押物未取得其所有权证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前,应该采取以下阶段性的保证方式:

1 、购买预售商品房和现房的,中心应充分调查,与开发商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由开发商提供阶 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按规定交纳10-30 %的保证 金,并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办理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等手续。

2 、购买他人现房(即二手房)的,应由借款人办妥抵(质)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利 证书等手续后发放贷款;也可由经中心认定有资质的房产中介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诺在规定的 期限内负责办理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他项权 利证书等手续后发放贷款。

3 、自建、翻建、 大修自住房的,应由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办理登记或提供质押物后方能贷款。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质押贷款是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而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可作为质押物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质押贷款率不得超过质押有价证券面值的80 %。 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借款人须与受托银行(或者受托银行与中心共同)签订质押合同,也可以直接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质押权益。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终止。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是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数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加贷款期内的预期缴存额作为还款保证所发放的贷款。企业职工预期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原则上不 能作为互保贷款还款保证。

住房公积金互保贷款数额不得超过保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与贷款期内的预期缴存额的70 %之和。为借款职工提供住房还款保证的职工必须在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亲自到场与受托银行(或者受托银行与中心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还款互保合同。自合同签订后至借款人还清贷款之前,互保职工不得提取、转移其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再为其他职工提供还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推出各类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办贷款 人意外伤害还款保险。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 按期偿还贷款。

(一) 贷款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 次还本按季付息或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具体可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 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贷时, 事先向受托银行(或中 心)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贷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未能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自到还款日的次日起,即为逾期贷款。受 托银行和中心对逾期贷款本息及时进行催收,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罚息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连续3 个月或累计6 个月 未归还逾期贷款本息的,自到期限次日起,即为呆 滞

贷款。中心对呆滞贷款应及时发出《要求限期一次全部偿还贷款的通知》,要求借款人限期归还全 部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实行互保贷款的,中心有权从借款人和保证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强制扣收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借 款人所欠债务,将所扣金额书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并对外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借款人、保证人未能在要求的时限内归还全部债务的,中心应按合同约定直接扣抵借 款人及其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或处置抵(质)押 物。如处置抵押物受阻,应及时开展司法诉讼,向 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拍卖、处置抵(质)押物以抵偿全部债务。如拍卖、处置抵(质) 押物所得价款不能偿还全部债务,中心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继续追偿。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中心、银行和借款人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借款合同》 的有关条款如涉及保证人、出质人、抵(质) 押物共有人的,应由有关当事人出具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或监护人继续 履行《借款合同》。

第三十三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能力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保证人,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或 补充协议。

第三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 应及时通知中心或受托银行,并用拆迁补偿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重新 签订抵押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内出售用贷款所购且设定为抵押物的住房,需经中心和受托银行同 意,收回的售房款,首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

第二篇: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

验收评分细则

一、渠道开通情况42分

(一)开通12329服务渠道12分 1.12329热线 6分 (1)基础服务4分

基础服务以人工语音方式为主。 ①受理业务咨询2分

受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业务办理时间、网点等内容的咨询。

②受理投诉建议1分

受理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业务办理中不规范行为等得投诉,接受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或业务的建议等。

③回访调查1分

由客服人员主动呼出,对投诉建议处理结果、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回访和调查。

(2)扩展服务1分

扩展服务以自助语音方式提供。 提供业务查询1分

包括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信息查询、单位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

— 1 — 提供业务指南1分

业务指南包括政策查询,按类别查询当地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业务网点查询,查询网点分布。

2.12329短信或信息 6分 (1)业务短信实时推送4分 ①归集:缴存信息通知 1分 ②提取:提取资金到帐通知 1分 ③贷款:审批及进度、到帐通知 2分 (2)宣传短信手工发送 2分 包括业务通告、活动信息。

(二)开通互联网渠道12分 1.纯网站4分

通过互联网为缴存单位、职工及社会公众提供综合性、交互式信息服务。

(1)信息公开服务2分 ①公共信息1分

包括但不限于中心概况、政策法规、通知公告、行业新闻

②业务指南1分 (2)交互式服务2分 ①在线留言1分 ②投诉建议1分

— 2 — 2.纯网厅8分

面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及相关单位,覆盖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实现业务在线办结和结算。

(1)单位网厅4分 ①信息查询2分 ②业务办理2分 (2)个人网厅4分 ①信息查询2分 ②业务办理2分

如其中一种渠道能兼具《导则》中规定的网站和网厅的功能,可仅开通一种渠道,分值合并计算。

(三)开通移动互联渠道10分 1.手机APP 5分

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综合性、交互式服务,具有灵活便捷、高可定制性、用户体验佳等特点。

(1)个人信息查询1.5分 (2)业务办理1.5分 (3)交互式服务1分 (4)信息公开服务1分 2.微信公众号5分

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快速发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业务文本、音频、视频和图片,提供综合性和交互式服务。

— 3 — (1)信息推送服务3分 (2)交互式服务2分

如其中一种渠道能兼具《导则》中规定的手机APP或微信功能,可仅开通一种渠道,分值合并计算。

(四)选建渠道8分 1.自助终端4分

通过中心自建服务终端或借助银行服务终端,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业务查询等服务。

(1)个人业务2分 (2)单位业务2分 2.微博4分

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了解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

(1)信息公开服务2分 (2)交互式服务2分

二、渠道实现基本功能34分

已开通的渠道应根据《导则》要求实现信息查询、信息发布、互动交流、业务办理功能。

(一)信息查询功能7分 1.个人账户信息查询2分 (1)账户基本信息查询0.5分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账号、账户余额、月缴存额。

— 4 — (2)账户明细查询0.5分 (3)贷款基本信息查询0.5分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余额、贷款年限。 (4)还款明细查询0.5分 2.单位信息查询2分 (1)基本信息查询1分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月汇缴额、汇缴人数。 (2)账户明细查询1分 3.业务办理进度查询2分

4.其他事项查询1分(每新增一个功能得0.5分,最多得1分)

(二)信息发布功能5分 1.政策规定发布2分

包括但不限于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中心通知公告。 2.办事指南发布2分

按类别查询当地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所需资料。 3.其他事项发布1分(每新增一个功能得0.5分,最多得1分)

(三)互动交流功能 7分 1.政策业务咨询2分

受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业务办理时间、网点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咨询。

— 5 — 2.投诉受理2分 (1)受理1分

受理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业务办理中不规范行为等的投诉。

(2)回访调查1分

由客服人员主动呼出,对投诉处理结果、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回访和调查。

3.建议受理2分

受理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或业务的建议。

4.其他事项1分(每新增一个功能得0.5分,最多得1分)

(四)业务办理功能15分 1.缴存业务5分 (1)实现预约办理2分 (2)实现线上预登记3分 如实现在线办结直接得5分 2.提取业务5分 (1)实现预约办理2分 (2)实现在线预审得3分 如实现在线办结直接得5分 3.贷款业务5分 (1)实现预约办理2分

— 6 — (2)实现线上预审3分 如实现在线办结直接得5分

三、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情况8分 综合管理系统建成并具备以下功能: 1.统一管理各电子渠道服务活动1分

能够对某类服务在不同渠道上的启用、停用,进行审批和控制。能够对某类服务的服务时间,进行参数化配置和管理。

2.统一进行安全控制1分

安全保障措施完备,业务处理机制稳妥,在为用户提供远程自助办理手段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和信息安全。

3.统一进行身份识别1分

统一处理各渠道的用户注册、用户注销服务,实现一次注册,多渠道使用。统一处理用户在各渠道的登录请求,校验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等。

4.集中响应电子服务渠道的查询1分 5.集中响应电子服务渠道的咨询请求1分 6.集中响应电子服务渠道的业务办理请求1分 7.支持新渠道快速接入、业务服务快速部署和渠道间相互协同1分

— 7 — 通过标准化的接口配置、业务组件调用,实现服务渠道的快速部署。

8.能够对综合服务平台的运行绩效和数据进行分析1分

四、安全保障体系16分

综合服务平台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规范,具备《导则》规定的安全保障体系,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的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应力争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水平。

(一)平台安全保障措施8分 1.物理环境安全机制和保障措施2分 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及以上水平。 2.网络安全保护机制2分

建立网络结构安全、区域隔离、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和网络设备防护等网络安全保护机制。

3.数字签名与数据加密机制2分 (1)数字签名1分 (2)数据加密机制1分

服务渠道中数据信息脱敏显示,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

4.业务数据备份机制2分

(二)业务安全保障措施8分 1.可靠的身份认证机制2分

— 8 — ①临柜认证 1分

②第三方协查认证、用户名密码及手机短信验证码认证、数字证书认证、生物特征认证等 1分

2.操作风险防范机制2分

包括重要线上业务开通管理、交易权限控制、交易信息核查、账户变动情况提醒、异常交易处置、交易日志记录和审计等,确保业务过程合规,业务结果真实。

3.安全风险防范机制2分

采取账户预留、防账户信息泄漏、防账户数据篡改和防伪造转账指令、账户资金变动提醒、资金账户余额查询、资金账户流水核对、业务流水核对等措施,防止资金非法流出和资金业务差错,保障资金安全。

4.数据信息安全机制2分

综合服务平台向第三方或通过第三方对社会提供住房公积金数据信息服务,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获得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同意。原则上不得向第三方直接提供原始明细信息。

五、加分项 10分

1、互动交流 2分

线上渠道提供实时互动交流服务

2、经费保障 2分

政府中心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

— 9 —

3、通过部结算平台进行收付结算 1分

4、实现协作部门数据共享三家以上 1分

5、自助服务 3分

(1)通过中心自建服务终端或借助银行服务终端,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证明打印、业务办理等服务。1分

(2)提供排队机叫号系统 2分 ①线上预约/排队 1分 ②业务办结后提供线上、柜面评价服务 1分

6、上行短信服务 1分

通过上行短信查询公积金相关信息或定制短信开关等服务

— 10 —

第三篇:河南省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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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怎么办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4、离休、退休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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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大厅的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或两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3、购买集资房:提供房改管理机构批复的集资建房批文、建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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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集资人员名单、两年内集资建房款收据或两年内房屋所有权证和付款凭证;

4、建造自住住房的:城镇自建房提供规划部门建造批准文件、付款凭证;农村自建房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政府的两年内建房证明、建房费用清单;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部门翻建(或大修)批准文件、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政府批准的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复文件)、拆迁安置协议、两年内安置房付款凭证;

7、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①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其他公积金中心住房货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③提前结清提取公积金的:提供一年内结清证明、借款合同、贷款银行(或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加盖印章的个人还款明细。

8、房租超出家庭总收入15%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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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9、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②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社区未就业证明。③非本市常住户口和本市农业户口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④出境定居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⑤.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2、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3、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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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一年内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住院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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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负责省直、大专院校、中央驻长等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

(一)、

(二)、

(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4、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

5、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6、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7、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

8、职工在1年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七条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第八条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份,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资料直接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省直中心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第四章 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总额度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2份;

(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四) 以配偶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住自住房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证明其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的,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职工除提供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规定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总额度: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原房屋拆迁,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缴款总金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购房发票(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证所核定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5、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以后累积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 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1)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2)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1、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省直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的无需提供);自筹资金全部提前还贷的,还须提供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1)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超过3万元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部分提前还贷,每年提取1次;(2)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全部提前还贷(自筹资金还清的,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款后12个月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每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余额。

2、偿还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年度还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首次提取时须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次年提取时须提供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上年度提取时省直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提取单回执、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提取1次,首次提取在还贷1年(12个月)后,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全部提前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及贷款结清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全部提前还贷后12个月内提取;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全部提前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申请提取的资料:(1)租住单位公房或本市廉租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契约或廉租房租赁协议、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和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2)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证、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和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12月份提取1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工资收入×15%)×当年实际交付房租月数(不超过12个月),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五)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提取的资料:(1)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2)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将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或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损失,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提取的资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被纳入最低保障期间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七)职工离(退)休

申请提取的资料: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除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外,还须提供: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

3、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5、原单位改制、破产的,提供单位改制、破产清算的文件;原单位注销的,提供单位工商注销登记证明;

6、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2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请提取的资料: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在外省工作地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十一条相关提取资料外,还需单位出具购房事实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异地工作证明(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工作调动,不符合提取销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全额转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注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省直中心内部转移的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和转入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转出省直中心的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中心有权追回所有款项本息,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提请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直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25日起执行。

第五篇: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怀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模版)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辖县市区管理部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发放和管理,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四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经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当实际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资金,确定下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控制额度和单户贷款最高额度。

第六条

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监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贷和本息结算。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是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人,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外、湖南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湖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购房,通过异地互认后,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住房公积金贷款封存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连续二年的社保证明,向户籍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足额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

(三)信用良好,借款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中逾期连续不得超过3次,累计不得超过6次。(个人助学贷款和信用卡年费逾期超过以上标准的可根据调查情况酌情确定);

(四)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购买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房屋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不超过2年;

(六)购商品房的须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门面、住房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七)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或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已结清;

(八)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后贷业务,但提取和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首套房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比例。对于购买首套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为20%;144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和第二套住房及精装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首套房的认定按照怀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注明的应纳税基数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小额住房贷款(5万元以内)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采用网银代扣方式还款的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财政代扣和单位代扣的只能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中心及管理部应在服务大厅、中心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规定、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公布12329热线电话、网络等政策咨询方式,提供全面、便捷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离婚协议和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夫妇双方加盖单位公章的月收入证明和工资存折或工资流水单。原则收入以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并计算收入。共同还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证明;

(五)购买期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书;

(六)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费用支付凭证;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九)属异地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评估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贷前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

(一)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二)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五)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建筑工程应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

(七)抵押、质押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审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等;

(八)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对于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应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2、开发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情况及其他不良信誉情况;

3、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4、对于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还应调查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如商品房预售率、财务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贷款抵押等情况;

5、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

6、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住房消费的真实性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贷委员会审议,再由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一)各县市区管理部贰拾万元以下(含贰拾万元)的贷款,由管理部集体审核,管理部主任审批; 各县市区管理部贰拾万元以上的贷款,经管理部集体审核,由中心稽核科审查后,提交贷审委员会审议,报市中心主任审批。

(二)市本级的贷款不分额度均由中心稽核科审查后,提交贷审委员会审议,报市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或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根据借款合同及完成担保手续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抵押权属证明或质押权利凭证、单位和个人担保证明文件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贷款调查,并上报审贷委员会,由审贷会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抵押权证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不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借款人,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第三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第二十条 抵押

抵押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以住房或门面抵押的,必须将抵押物现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办理预抵押登记;以共有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抵押合同,并携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

(四)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五)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须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

(六)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一条

质押

质押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但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质押物价值。

(一)借款人可以用自己或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

(二)可用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三)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必须核实证券的真实性,并办理止付登记手续;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的有价证券交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有价证券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有价证券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有价证券灭失或毁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借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存款展期并继续用于质押;

3.转移为抵(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或抵押物继续质押、抵押。

(七)在乡镇购房或自建、翻建自住住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凭宅基地使用证和国土部门的建房审批文件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计算总房价,贷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用城镇门面或住房做抵押,抵押额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贷款金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可用本人和他人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l 2个月×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二条

担保保证

担保保证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借款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已婚借款人,不论采取何种抵(质)押方式,其配偶成为当然保证人,且该保证为不可撤销的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必须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并按协议约定比例将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受托银行;

(二)凡申请贷款需办理房屋预抵押备案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个人住房贷款额5%的标准向签约楼盘的开发商收取保证金。开发商在协议规定时间内预抵押转正式抵押的,全额退还保证金,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以住房公积金全额质押的免收保证金。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贷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二)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按年或按月对冲还款方式。即借款人自办理了贷款后第二个还款月起可每年用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结转余额抵偿当年应还贷款本息。按年对冲业务每年限办理一次,借款人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均可办理当年的对冲业务,办理按年对冲业务须预留本人及直系亲属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月对冲须预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还款额。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1年(含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或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贷款的利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借款人在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50%,且在同一利率区段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变更还款方式或还款期限,也可申请两项同时变更,限变更一次,但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时,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履行保证责任。

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短期贷款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原贷款期限加上延长期超过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调整。

第七章

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在还款期内要求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或不复存在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置换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条

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物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五)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六)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七)借款人有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有关的税款;

(三)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四)余款退还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获得款项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追索。

第九章

贷款监管

第三十四条

贷款监管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三)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管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等个人缴存的城镇就业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未履行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提前收回其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信贷业务实行全程稽核制度,稽核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章及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部门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办理预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贷款业务台帐制度,经办人员对于每项每笔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帐登记。

第三十七条

建立住房开发项目档案制度,经办部门应及时收集、妥善保管项目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归档,实行项目跟踪。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心根据《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贷款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省、市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怀市公积金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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