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探讨论文

2022-04-16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探讨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与核心,随着我国个人信用消费的不断壮大,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已迫在眉睫。文章通过介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并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提出了建议。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探讨论文 篇1:

关于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 要 个人信用体系是指一种信用体系,它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储,提供个人信用档案并为之评分,为需要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银行和其他社会有关组织提供服务。中国的信用建设相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个人信用更是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对于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国内各方面专家都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是围绕主管单位的确定,个人信用档案内容的确定,如何进行信用评级等展开的,本文也对这些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 中国个人信用体系 信用评级 央行征信中心

一、应该由谁来主管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要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首要的问题就是谁来主管个人信用体系。

从目前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个人信用体系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1.美国模式,美国实行的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构成个人信用体系的主体是商业征信公司,在美国叫做信用局,信用局是私人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由信用局进行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结果输出、个人信用档案出售等,美国最大的三家信用局是Equifax、Experian和Trans Union。这三家征信局都建有覆盖全美国的数据库,包含有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

2.日本模式,日本采用的是会员制的个人信用体系模式。日本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是由非赢利性质的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采取会员制形式,各金融机构自愿参加,定期缴纳会费。主管日本个人信用体系的信息中心主要有三家: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株式会社日本信息中心和株式会社信用信息中心。

3.欧洲模式,主管欧洲各国个人信用的是由国家设立非盈利性的中央信贷登记机构,由该机构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其收集的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

二、个人信用档案中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个人信用档案应该是多方面全面评价一个公民的社会生活情况的,最完美的情况是包含个人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职业信息(薪酬,工作记录,在职时间,参加的社会保险等)、个人银行信贷信息(个人贷款偿还情况,信用卡使用情况)、个人生活缴费信息(水电费,通讯费用,纳税记录等)及个人司法信息(法院案底,民事及刑事案件等)。

美国的个人信用档案基本包含这所有的信息,但中国目前的信用档案大部分都是个人银行信贷信息,其他方面信息涉及较少,关键原因是银行方面的信息对于主管部门央行来说容易收集,其他信息涉及较多的政府部门及企业,收集起来成本巨大。

对于综合信息的收集,虽然有难度,但随着现代科技尤其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完全是有可能的,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1.各银行的客户信息自动在央行数据库中更新。银行信贷方面的信息時个人信用档案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央行可以通过与各商业银行联通实现信贷数据实时更新,可行性强,节约人力物力。

2.企业将职工档案报存各地方央行征信分管部门,再统一录入全国数据库。对于企业部分个人信息的征集需要各企业的积极配合,需要各企业主动将这部分信息交至地方央行征信部门,再做全国的统一。为了鼓励企业主动报送信息,可以为积极的企业适当减免税收,增加工资的所得税扣除额等。

3.建立特殊网络平台,将司法、税务、国家电网、水厂的个人信息部分数据与央行共享。同是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数据的收集障碍较小,部门之间沟通较流畅,只要建立一个网络平台将各部门的数据共享,央行的征信中心就可以取得有关这些部门的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用档案的评级应该怎样做

个人信用最终以个人信用档案的形式输出,使用信用档案的银行或其他组织得到的是一系列描述性的信息,因此需要有一种机构使用一种全国统一的方法为这些信用档案进行打分和评级,这样使用起来能方便并具有可比性。对个人信用档案进行评级最好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来做,并且要设计一个科学透明的信用分模型。

为了使个人信用评分公正公平透明,中国可以采取由央行下设的征信中心建立特定的评分小组来为其信用档案制定一个评分模型并据此打分。由央行来进行个人信用评级是为防止在目前的情况下若采用商业机构评级会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

四、需要使用个人信息的个人或企业或其他部门应该如何取得个人信用档案

个人信用产品的主要需求方包括消费信贷的授信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雇主、司法部门及消费者个人。在美国,三大信用局收集了1.7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Trans Union公司每天平均出售信用报告100多万份,每年大约销售40多亿份信用报告。需求方取得这些信用报告都是有偿的,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且美国对个人信用产品的销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求方向信用局购买当事人的信用档案时要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者有政府部门的授权,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个人信用信息的滥用。

在这一方面,中国可以效仿美国的做法,尽管主管个人信用档案的是政府机构,但仍要以市场化来操作,有偿性的取得个人信用档案,并要颁布严格的法规防止个人信用信息泄漏和滥用。

参考文献:

[1]魏春元.从FICO看中国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中国信用卡.2001.12.

[2]吴敬琏.建立健全国民经济信用体系是当务之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序).2000.3.

[3]中华征信所.征信手册.中信出版社.

作者:丁文鸿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探讨论文 篇2:

浅议我国个人信用体系

摘 要: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与核心,随着我国个人信用消费的不断壮大,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已迫在眉睫。文章通过介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上存在的问题,并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 存在问题 建议

近年来,随着住房货币化以及汽车消费的兴起,我国个人信用消费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不仅在总量上增长迅速,信用消费品种也呈多元化发展。而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体系与迅速发展的个人信用消费的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个人信用消费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消费发展迅速,如住房按揭、汽车贷款等大额商品交易行业有较大发展,信用卡业务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数据显示,2003年年中,中国国内仅有300万张信用卡,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信用卡发卡量达到1.3亿张,同比增长83.6%;信用卡信贷总额6931.73亿元,同比增长68.4%。在各大银行积极争抢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却导致个人消费信贷增速缓慢。

经过各方努力,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上海市从2000年开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的开通和试点。2005年7月1日起,央行推行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市实现联网。2006年1月起,我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其中收录约3500万人的信贷记录。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初具雏形,但仍很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

1.个人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自2002年1月1日起深圳市执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将个人信用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后,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200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也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尽管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但总体上,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尚无一部完整、系统地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无法构成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

2.各类型信用中介机构良莠不齐。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在从事信用调查、评估方面的业务,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中国内地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专业资信机构。我国信用中介机构从资本构成的角度来看,分为三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信用中介机构专门负责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评估等,而国内中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严重影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安全性。

3.缺乏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我国各信用中介机构根据自己的评估指标体系确定客户的信用程度,如上海资信公司推出的个人信用管理评分系统,使用征信数据和建模技术,反映消费者未来发生风险拖欠的可能性,帮助授信机构减少有限信息内的主观错误判断。同时,国内各商业银行也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评价制度。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有些银行根据信用的5C因素进行分析,包括借款人的环境、品德、资本金、能力和担保。有些则主要从保障主持、经济支持、稳定情况和个人背景四个方面进行评价。这些各具特色的个人信用评级方式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比较,其结果往往也大相径庭。

三、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几点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关于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几点建议。

1.健全、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和监管体系。针对我国信用立法滞后、个人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国家立法机关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快我国个人信用法规的制定工作。如美国有着完整的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体系,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借贷法》、《信用卡发行法》、《信贷机会平等法》、《社会再投资法》等十几部法律,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从法制上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顺利建设。我国也应尽快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的记录和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等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推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

2.建立专门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我国目前缺少一个设置科学、管理方便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国的个人信息征信管理,具体实施信息征集、信息加工、提供征信产品、维护和完善系统等工作。在我国,由于一些拥有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单位之间协调困难,导致个人信用数据很难收集,制约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而且,我国各地政府都在酝酿成立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征信机构,导致重复投资。另外,现有的信用中介机构凭借自己的力量又很难准确获得全面且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在此情况下,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和实施监督。

3.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体系。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符合我国特色的信用评估体系。美国著名的FICO是世界上最著名且通用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它为客户提供预测模型、决策分析系统、智能管理系统和决策控制系统。FICO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个人的品德、能力、资本、条件和担保品五个方面的基本信息评定分数。通过信用打分模型对个人信用进行精确的度量和区分,在此基础上,完成个人信用报告。通过借鉴这一成熟的体系,结合我国的实际,考察我国的地区差异,最终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

综上所述,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许多内容和环节,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体系的保障,政府的组织以及社会各相关行业、机构的相互配合。

参考文献:

1.杨迎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长沙大学学报,2007(1)

2.艾洪德,蔡志刚.个人信用制度:借鉴与完善.金融研究,2001(3)

3.李放.关于完善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一些建议.时代金融,2007(12)

4.段宏.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2月号上

5.宋雅楠,刘从军.论我国消费信用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6)

6.傅胜原.美国个人信用体系运行与借鉴.企业经济,2005(5)

7.郎雯雯,宋娇.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问题探讨.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 上海 200000)

(责编:若佳)

作者:刘 慧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探讨论文 篇3:

中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障碍的排除

[摘要]能否允许自然人破产是我国破产法立法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学界认为目前实行自然人破产存有诸多障碍,比如经济基础欠缺、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对实行自然人破产后果的担忧。这些障碍,有的来自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误解,有的则是对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主流认识不清造成的。文章针对这些障碍提出积极的解决办法,为自然人破产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提供理据。

[关键词]自然人破产;障碍;对策

[作者简介]孟凡麟,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山东

济南 250014

[文獻标识码]A

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而在我国,新近出台的破产法仍未将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只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破产,而不承认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的破产,更不用说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勿庸讳言,我国目前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仍存有诸多障碍,学者们对之多有论述:我国自然人拥有的经济资源仍然非常有限,如果允许自然人破产,则大多数农民实际上是“无产可破”;传统的儒家文化消极影响,使破产制度缺乏确立的思想基础,同时也会严重地妨碍破产制度的实施;自然人破产制度所需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旦实行自然人破产,操作不好将使很多人面临生存困境;对允许自然人破产可能造成的后果忧心忡忡等等。笔者认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和实施的确存在着上述障碍,我们应该理性地分析上述障碍,进而积极采取措施消弥一个个障碍,这样对我国将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立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一、消弥误解,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奠定思想基础

我国目前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存在诸多障碍,有些是对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误解,笔者认为通过解释,进行认识领域的拨乱反正是完全可以克服的。

(一)担忧实行自然人破产。会导致信用恶化。此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笔者主张的自然人破产免责,不是无条件的当然免责,而是有条件的许可免责制度,对诚实善意的债务人免责,对恶意逃债乃至破产犯罪的债务人不但不免责,还要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相信大部分理性的自然人都不会恶意为之。近年的“三角债”、“执行难”等问题也教育了一大批人,使得我们认识到商业信用的重要性,普通自然人和经营者的举债行为更加谨慎,况且中国传统文化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等观念说明中国人骨子里的信用意识很强,不会轻易选择破产。所以上文中这些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与其说是“障碍”不如说是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有利因素。

(二)担忧允许自然人破产会带来法院讼累的问题。笔者认为也无担忧之必要。因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性的解决债务问题的程序,如果不允许自然人破产,则债权人只能选择个案解决,其所带来的讼累更为严重。况且,自然人破产制度也专门针对自然人破产一般数额较小的特点,设计了简易程序,从而可以减轻讼累。

(三)担忧实行自然人破产可能会使破产的自然人生活无着、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现代的自然人破产制度与其说是破产制度,不如说是“重生”制度。自然人破产制度中设有自由财产制度,为破产的自然人保留必要的生活乃至生产资料以解决其生存和发展的问题。相对于债务执行制度,它更能体现对债务人的人道关怀。

(四)对于传统观念消极影响,也要实事求是地分析。笔者认为,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已经日渐式微。主要理由是,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民主、科学已经深入人心,平等、法治、人权、自由等观念已经普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之相适应的观念意识不仅在人们的思想中随之确立,也在国家制度中得以确立。公民普遍的权利意识的觉醒不断地推动着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这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近年不断增加的民事、行政诉讼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公民越来越多地选择正当法律程序理性地解决纠纷。

二、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向,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奠定物质基础

我们不能只看到经济基础上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不利的方面,更要看到其有利的方面,笔者认为这些有利的方面,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准备了条件、奠定了物质基础。

(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催生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就确定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目标,1992年又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经济规模已经名列世界前茅。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09407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年末国家外汇储备10663亿美元;全年全国税收收入37636亿元(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增长21.9%;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20364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0.2%;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4.8万亿元,增长16.0%,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16661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3%;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2.4万亿元。如此庞大并继续扩张的经济规模将为我国实施自然人破产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及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催生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物质基础。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结果。到目前为止,个人商行为构成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9月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05年6月底,在全国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共有2396.8万户,资金总额5557.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8%;私营企业共有398.4万户,增长19.3%;投资者人数1030.2万人,增长20.2%;注册资金54295.3亿元,增长28.8%。根据改革开放以来各年经济年鉴的资料显示,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总量正以20%以上的速度逐年增长。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个体私营经济一般规模小、资金少、技术力量薄弱,在近年来市场进一步开放、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淘汰率十分高。如何使企业在陷入困境、对债务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依照科学的规则出局,是各界共同关心、但一直未能解决的问题。现实中,个体私营企业赖账、逃债、三角债乃至以暴力手段实现债权的情形比比皆是。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规定自然人破产制度不无关系。因此,我国必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经营失败、受到牵连时得以保持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防止用不公平和非法手段实现债权。

(三)个人消费行为不断扩大和数额的急剧攀

升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实依据。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我国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旨在拉动消费内需的政策,其中最主要的是为社会消费者提供信贷,允许消费者根据个人及家庭收入状况通过按揭、分期付款、预期透支的方式购置房屋、汽车等大额消费品,并提供耐用生活品及办公设备、教育、旅游等各种领域的信贷服务。这种消费信贷政策,一方面可刺激国内消费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又极易导致家庭或个人到期无能力还债的情形出现。近年出现的所谓的“车奴”“卡奴”“房奴”就反映了这种现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6)》,个人住房贷款占个人消费贷款的90%以上,截至2005年末,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为2.55%。虽然不良率并不是很高,但考虑到贷款的基数比较大,所以实际的数字也不是一個小数,而这还仅仅是一个银行的数字。解决这些不良贷款问题,允许个人破产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十分必要的。

(四)现代信息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为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技术手段。1993年提出并于1994年开始实施的“三金”工程,即金桥、金关、金卡工程如今已经进入应用阶段。在“三金”工程之后的“十二金”工程又使得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尤其是金卡工程的实施,为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技术保障和物质支持,同时也提出了实行自然人破产的强烈需求。2007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06)》,根据该报告,目前我国银行卡发卡量已突破11亿张。到2006年底,中国借记卡发卡量达10.8亿张,信用卡发卡量近5000万张,2006年我国银行卡支付的消费交易额为1.89万亿元,同比增长97%。中国开始从“现金付款时代”向“信用卡时代”转型。总之,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方式的发展趋势看,银行票据代替现金作为生活消费的支付手段已是大势所趋,信用支付因其安全性、方便性而必将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支付手段,国家对各经济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监督管理方式和水平也会由此产生重大改观,这就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现实操作的可能。

三、采取措施.为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奠定法制基础

对于立法上的障碍,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加快立法和修改相关法律予以解决。下面笔者重点探讨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必需的三个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1.全面实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程。这一工程包括个人信用的登记和查询报告两个方面。当前尤其需要加强以身份证为载体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实行个人信用密码制。公安部门对个人身份证实现唯一化,在目前公民身份证编码系统的基础上,可考虑实行IC卡身份证,借此进行个人信用的实码制,即将可证明、解释和验查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个人所有必要的资料都可存在该编码下。在个人需要向相关者提供自己信用情况时,只要出示个人的信用实码,对方就可以查询到所需的资料。二是建立个人信用账户。所谓个人信用账户,就是居民个人在银行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开立的综合性信用账户。这个账户以IC卡身份证的名字为准,按身份证编码一人一号,依托于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将个人的一切资金往来置于这一基本账户下,统一管理个人的资产、负债业务。

2.建立普遍的自然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完善个人信用体系。为防止自然人破产逃债必须实行自然人的财产申报登记制。然而,在我国除了对个人资本注册登记,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向上级党组织财产申报以外,其他个人的财产年度申报制度是一片空白,而个人经营过程中资产的变化根本无法用注册登记的数额来估算,因此必须完善个人的财产登记、申报制度。首先,在自然人取得商事主体资格时,应要求其进行经营资产注册,以区分自然人作为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财产与家庭成员生活资料的界限;其次,建立个人财产定期申报制度,要求个人定期将资产变化情况如实进行申报,以便相关部门随时掌握个人的财产状况;再次,要求商事自然人对重大经营活动备案,供工商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以核实其财产变化情况是否属实。

3.加强个人信用立法,为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提供法律支撑。健康的个人信用体系离不开健全的法律环境保障。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征信业务之所以能形成目前产业化的发展规模,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法律环境的营造。如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大约有18部。我国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之时,首先要建立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保障个人信用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们应当制定《征信数据采集法》《信用消费法》《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法》《信息公平使用法》《信用控制法》《个人信用担保法》等法律。

(二)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实施自然人破产解除后顾之忧

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针对所有公民的平等的社会保障。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范围非常狭窄,只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而且城乡之间保障标准和水平差别巨大,国有单位的职工捧着“铁饭碗”,享受国家的退休金、医疗、工伤、住房等补贴,而非国有单位的职工则没有这些待遇或享受很少,人数众多的农民则基本上被排斥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他们大部分实行家庭养老的方式,享受救济的只是极少数“五保”老人。据资料表明,从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看,占全国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只占总数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却占总数的89%;人均占有方面,1999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455元,农民仅15元,相差30倍;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所以当前尤其需要将农民和私营企业工人纳入社会保障,建设城乡一体的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

2.加强对失业职工的管理,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再就业。自然人破产的实施可能在短期内会有相当多的职工失业,因此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影响社会稳定。一是建立健全专门的待业职工管理机构,目前这种待业职工管理机构可先在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立,待条件成熟时再行独立。二是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的就业介绍制度,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是加强职工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转业培训制度。

3.完善社会保障立法。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严重滞后,因此当前尤其需要抓紧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和相关的单行法,在立法内容上应该覆盖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二是社会救济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获得经济帮助。三是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保障对不同的社会成员在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方面,由国家、社会和团体共同提供各种福利性物质帮助、福利设施以及社会服务。四是优抚安置法律制度,规定由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和其家属提供社会优待和经济帮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完善破产犯罪立法,严格预防和严厉打击破产逃债行为

由于破产对债务人能够带来巨大的利益(免责),这会诱使相关法律主体铤而走险,实施破产犯罪,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破产犯罪危害严重,对此各国法律都极为重视并制定措施予以打击,以防止破产制度的滥用。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基本上还是空白。我国刑法仅在第162条规定了涉及破产犯罪的妨害清算罪、1999刑法修正案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此,应当抓紧修改刑法。完善破产犯罪的有关规定。根据发达国家破产犯罪的立法经验,破产犯罪的规定应当包括:过怠破产罪、欺诈破产罪、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罪、破产贿赂罪、破产侵占罪、破产渎职罪。

结语

虽然目前实行自然人破产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从根本上化解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障碍,而法制的日趋完善也必将为实行自然人破产提供更加周密的配套制度。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这些障碍,积极地为实行自然人破产创造条件。实行自然人破产可以使自然人从沉重的债务包袱中解脱出来,更加体面地活着,这对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周志华]

作者:孟凡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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