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论文

2022-04-15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中小金融机构是金融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同大银行一样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但同时也有其独特的特点。文章以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为例。研究了其发展的处境,提出了其发展过程所面临的严峻处境,同时提出了加强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建设,促进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策略。

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论文 篇1: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摘 要:通过对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的研究,分析了我国中小金融机构退出的具体原因,退出的形式以及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在完善法律、改进政府行为、实施风险救助、建立预警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各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 市场退出 风险控制 存款保险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对一部分出现支付危机或资不抵债,并且通过救助仍难以改观的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防止出现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但从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来看,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含义及原因

当中小金融机构已无资本清偿能力即资不抵债,资本充足率为零或为负数,存款支付严重困难,股东不愿意注资又无法向市场募集资本,难以从金融市场拆入资金,也无法从中央银行得到再贷款时就需要市场退出。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历史回顾

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通过市场化方式使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成为可能,至今已有大量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通过各种方式推出了市场,部分情况见下表。

(二)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原因

1.政策体制方面。国有控股银行和中小银行在政策上存在差别待遇。政策的不均衡及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对中小银行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1)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同时由国家财政注入资本金,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而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难以剥离,清收化险只能依靠自身努力。(2)由于当前立法相对滞后,迄今为止与中小金融机构相关的“合作金融法”、“中小金融机构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迟迟未能出台,权利和义务没有进行有效规范,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开展难度大,在发生违规行为时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地方政府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干预较多。他们把中小银行看成是自己的银行,常常要求中小银行为地方建设提供资金,但由于许多工程只是“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缺乏经济效益,导致资金难以收回。

2.金融生态环境方面。从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各方面看,我国的经济环境不够稳定,经济的周期性波动会造成金融机构经营的波动,在经济下行阶段形成大量呆坏账。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金融领域的很多方面还没有立法,形成实践在先立法在后的局面,大量金融行为没有被规范,为日后留下了隐患。我国的征信体系尚未完善,对失信惩罚难以及时进行,债务人诚信意识淡薄,金融诈骗和逃废金融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结构不完善,直接融资发展不足,使企业和个人融资严重依赖银行贷款,造成风险向银行集中。各种地方性的行政干预,也是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迫使银行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形成金融风险,所欠债务最终由银行买单。

3.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原因。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风险的主要是因为违规经营,人员素质较低及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首先,中小金融机构为了竞争的需要,往往违规经营,如账外经营、变相提高利率、用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等,造成资产质量低下,经营风险不断产生。其次,中小金融机构难以吸引高层次人才,懂管理、懂业务等高素质的复合管理人员较少,人员素质跟不上业务的快速发展,,容易导致经营风险的产生。第三,内部控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为了壮大实力,盲目追求外延式发展,忽视了对自我约束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方式

目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方式有:

1.并购重组。这是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采用最多的方式。即一家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家或几家金融机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这种方式能实现金融机构风险的转移,通常不需要外界的救助,属于比较主动积极的市场退出方式,引起的负面影响较小,对社会的震动也不大。并购重组有两种,一种是吸收合并,即由财务状况较好的中小金融机构将发生严重问题难以继续经营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承接过来,问题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我国这类市场退出案例较多,如中国投资银行被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收购,这既能用较低的成本稳定金融秩序,又避免了投资者对金融机构退出的心理恐慌。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即重新设立一家金融机构合并发生问题的金融机构,接收其全部债权债务,以新机构的名义继续营业。如2005年12月由合肥、芜湖、蚌埠等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合并组建的徽商银行正式挂牌成立,原“6+7”共13个金融机构撤销。徽商银行截至2011年9月底,已成为拥有1家总行营业部(合肥总部)、16家分行和2家直属支行,注册资本人民币81.75亿元的地方性商业银行。

2.关闭。关闭就是监管当局依照法律规定,对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终止其经营活动,终结其法人资格使其退出市场的行为。这种方式近年来逐渐增加,成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重要方式,如100多家地市级城市的信托投资公司,数百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被按照这种方式退出了市场。

3.破产。破产是指对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自行提出或由债权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并对剩余财产进行强制分配的一种程序,是最彻底的一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

由于担心破产引起社会震动,故我国目前采用破产方式退出的金融机构很少,影响最大的是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由于该公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违法违规经营问题非常严重,1999年1月,该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至2004年完成清算,成为我国第一家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政府不再像以前那样先行接管,安排其他正常的金融机构进行合并重组并承担全部债务,而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惯例,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破产清算。这既体现了金融监管当局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国际惯例和法律对问题金融机构坚决予以市场退出的决心,也体现了金融监管当局主动化解金融风险、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意愿。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退出,虽然可能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但从长远看,会增强海外投资者对中国金融监管的信心,有利于增加对中国的投资。

4.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挽救措施,目的是通过停业期间的整顿,改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一定时期后再恢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但是目前很多时候是把停业整顿作为拖延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被停业整顿的金融机构,由于没有新的资金来源,会面临支付困难,整顿很难使其重新恢复经营,有可能陷入既不能恢复经营,又不能破产退出的两难局面,从而形成了行政部门帮助金融机构逃避企业追债的状况。

5.接管或托管。接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经营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通过成立接管组织强行介入,行使经营管理权力,防止其资产质量和业务经营进一步恶化,以保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托管是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受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代为经营管理被其依法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和托管金融机构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托管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及于被托管的金融机构,而且及于自身(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实践中发生的托管案,难免会留下行政干预的痕迹。但短期内以政策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二、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1.缺乏退出前的风险预警机制。市场退出机制既包括已发生严重问题时的“事后”处理,也包括在刚刚发生问题时的“事前”预警。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是事后的,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前的风险预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应该包括发生严重问题前的风险预警机制、已发生问题的风险救助机制、不可挽回时的清算退出制度和退出后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机制。从我国目前已经发生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典型案例来看,主要是采取风险救助机制,力图减少金融机构的退出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而事前的风险预警机制建设相当不足,都是到了问题严重难以解决才采取措施,而这时风险已经实际发生并难以挽回了。因此需要对金融机构风险预警,以便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2.行政性退出方式过多。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大量采用“行政关闭、业务托管”的方式,即动用行政手段宣布对难以救助、股东也不愿意或无力注资的金融机构予以关闭,并指定由经营正常或大型的金融机构接管、清算,在完成接管和清算后宣布被接管中小金融机构解散和撤消,其债权债务由托管方承接。这一方式虽然可以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带来的社会经济震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原有的问题。特别是由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托管问题金融机构时,国家将成为最后的风险承担者。过多的行政手段,不仅破坏市场经济本身对风险的分散和补偿机制,导致风险的积聚以及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淡薄,而且使政府扮演了隐性担保人的角色,一旦发生严重问题就会对政府信誉造成损害。

3.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呼声很高,相关的研究也很多,但时至今日仍未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目前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主要由国家来保证对居民存款的支付。如在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的过程中,其7.8亿元自然人存款,是由广东省财政厅垫资,委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向自然人支付本金利息,该分行在支付存款后取得对广国投债权的代位求偿权。这种做法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主要是为了维护存款人利益,保证社会稳定。随着市场退出机制的逐步完善,必然要求运用市场化的方法维护存款人利益,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住这部分最容易产生挤兑冲动的群体,从而缓解由金融机构退出所引发的金融恐慌。

4.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关于市场退出的规定大都比较原则性、笼统化,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金融机构撤消条例》只是对行政撤消方面进行了界定;《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没有关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专门条款;《商业银行法》也没有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定义以及相关内容进行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即使有限的规定也缺乏量化的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

三、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主要措施

1.完善市场退出的预警机制。应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特点,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的预警机制。第一,对资本充足率特别是核心资本进行监控,一旦达不到标准,立即要求增加资本或减少风险资产。第二,严格执行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每一项比例都可以作为预警指标,而且很容易操作。第三,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管,包括现场的和非现场的,以便随时发现问题,并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根据以上情况综合给出金融机构相应的风险等级水平,使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共同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

2.逐步减少市场退出过程中的政府行为。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让问题中小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其目的就是为了淘汰落后,鼓励先进,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率,规范市场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当前政府较多地承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责任,主要是由于转轨经济的原因和维护社会稳定、金融稳定的需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必须逐步从这一领域退出,加强金融机构的责任。如果总是由国家财政挽救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那么经营者就不会承担失败的责任,必然违规经营或冒险经营,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发生严重问题。

3.建立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和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使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最大债权人接管倒闭的金融机构,在许多国家已经实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到了必须尽快建立和实行的程度。原因是,第一,通过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存款人的信心,防止发生大规模挤兑;第二,通过履行被保险存款赔付的职能,为有问题金融机构建立一道“防火墙”,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第三,在银行发生严重经营问题难以支付时,通过承接其资产或股权,向其提供再贷款、注入资本等,提高资本充足率,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化解支付风险。

4.完善市场退出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能够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行为,使高风险金融机构及时、有序、低成本地退出市场,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退出所造成对社会、经济的震动和负面影响。为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及实施细则,补充修订《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及实施细则,也可以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金融法律中增设专门的章节,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予以详细规定。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对债务清偿的原则和顺序、债务重组的条件、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金融机构的托管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使其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使高风险金融机构能够顺利、低成本地退出市场,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课题组.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研究——-以泉州市城市信用社市场退出实践为例[J].福建金融,2009(1):38-40.

2.陈璐,龚明华.商业银行并购重组有问题金融机构的研究——以股份制商业银行并购重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为例[J].投资研究,2008(9):40-45.

3.武芸香,关学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以白银市银鹏城市信用社为例[J].甘肃金融,2007(10):37-39.

4.廖华,张勇开.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缺陷及完善[J].武汉金融,2009(6):53-55.

5.赵华伟,李小红.对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J].海南金融,2009(3):28-31.

6.高扬.高风险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黑龙江金融,2008(5):35-36.

7.赵民.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历史与现状分析[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7(9):20-22.

8.中国人民银行赤峰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有关法律问题研究——赤峰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个案分析[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7(4):3-5.

9.梁丽萍、陈江.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探析——从临夏个案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J].西部金融,2007(2):33-35.

10.张喜玲.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问题与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7(7):33-35.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 上海 201620)

(责编:若佳)

作者:沈欣萌

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论文 篇2:

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现状与发展对策

[摘要]中小金融机构是金融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同大银行一样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但同时也有其独特的特点。文章以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为例。研究了其发展的处境,提出了其发展过程所面临的严峻处境,同时提出了加强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建设,促进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 金融环境 公司治理结构

中小金融机构是从规模角度来进行划分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各国的具体划分标准也不一致。从广义上,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是指在宏观调控能力、资产负债规模、信用担保体系、网络覆盖范围、机构整体机能以及服务手段、社会地位等方面都明显低于国有大银行的中小型商业银行、中小型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消费信用机构、邮政储蓄机构等。而通常意义上的中小金融机构是指以存贷业务为主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特点

1、经营机制比较灵活

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在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时,可以做到船小好掉头;在提供金融服务时,由于中间委托管理层较少,中小金融机构拥有较高的办事效率;在提供个性化服务方面也具有优势,比较适合居民和中小企业小、频、急、特的信贷需求。

2、具有较强的地域优势

由于国家法律规定限制,或者资金实力不足,大多数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区域有限,分支机构也限于在总部所在区域设立。但这种特征也为中小金融机构获取区域优势奠定了基础。

3、在金融创新中起到“领头羊”的作用

由于资产与资本规模较小,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不具备全面性、综合性特点。但在传统银行存贷款业务外,它们都有各自的创新业务,如“一卡通”、“电话银行”、“24小时自助银行”等,都是由中小金融机构首创。

二、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现状分析

1、金融生态环境恶劣

“金融生态环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3年提出的,它主要是指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也就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以及规范的制度环境。从金融生态环境来看,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存在如下问题:(1)地方法规不健全。目前,吉林省有关中小金融机构的地方法规很不健全:首先,金融法治薄弱,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了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增长;其次,中小金融机构破产法规缺失,地方政府出于社会、金融安全考虑,对金融行业给予过度保护,致使经营不善乃至严重资不抵债的中小金融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从而不利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2)信用环境不佳。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信用经济,目前,吉林省不但没有建立起一整套信用体系,而且信用环境恶劣,严重制约着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首先,信用环境不佳限制了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业务拓展,如零售业务和网上资产业务的前提都强调企业与居民的信用意识。由于担心信用缺失可能导致的损失,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基本放弃了一些零售业务和网上资产业务。其次,信用环境不佳也加重了社会对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信用的怀疑。目前,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社会信任危机,一旦出现金融危机动向,社会首先就会怀疑中小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甚至发生挤兑中小金融机构事件。

2、区域经济落后

就像金融与经济是相互影响一样,中小金融机构与区域经济也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通过提供独特的金融服务,可以完善区域金融体系,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区域经济环境也决定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发展质量和发展特色。由于吉林省经济发展缓慢,经济总量较小,工业化程度较低,优质客户较少,因此金融业吸纳力和扩张力很弱,也就是说落后的区域经济很难支持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3、金融监管不够

从现有的监管措施来看,吉林省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是不够的,主要表现为监管内容缺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方式有限。首先,金融监管内容应包括市场准入、经营过程监管以及市场退出。但是目前缺乏严格的市场准入法则,使得吉林省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先天不足,如资本金不足、人员素质低等。另外,现有监管体系也没有形成针对中小金融机构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和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其次,金融监管手段包括三种即行政监管、经济监管和法律监管,而现阶段吉林省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多运用行政手段,采取严厉的行政干预措施,力度虽猛,但收效较差;再有,金融监管方式除了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以外,还应包括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监督。目前,吉林省监管职能仅由金融当局负责,是必会造成信息不通畅,监管效果不理想。

地方政府在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不仅表现为主导多,还表现为支持力度不够。比如在资本金补充上,中小金融机构无法发行金融次级债券或以其他方式补充资本金,只能依靠地方财政、企业和个人增资扩股;还有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也没能在税收、项目开发等方面享受到更为优惠的政策,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呆坏账核销得不到地方财政的支持,保值贴补利息支出没有弥补。

三、促进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途径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应根据《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引进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从而达到三个方面的杜绝,即:杜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无法约束高级经理层的行为,实现“三会”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利;杜绝大股东内部操纵,架空董事会或高级经理层职权的行为,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充分发挥CEO的主观经营能动性;杜绝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财务核算,实现真实反映资产和利润,审慎提取呆账准备金,合理分红等。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首先要建立系统的、全面的内部管理机制,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要做一次全面的归集梳理,使内控制度渗透到各项业务管理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岗位,不留空挡和死角;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要积极探索权、责、利相结合的科学考核机制,充分发挥每个员工的工作潜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各种风险。

3、业务定位于创新,突出区域特色

目前,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应在保持传统业务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大力开拓符合中小金融机构优势特点、有现实或潜在盈利空间的中间业务品种,如委托代理业务、财务顾问业务、评估审核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等,不断扩大中小金融机构的收入来源,培植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经营的活力,提高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另外,吉林省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具有显著的“本土化”特征,由于对当地的风土人情、文化特色、生活习俗比较了解,容易与服务对象找到共同语言,在业务拓展过程中,突出核心业务和特色产品,创品牌服务。

作者:吕静秋 董 竹 孙 婷

中小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论文 篇3:

“巴塞尔协议Ⅲ”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及策略

按照我国银监会统一要求,旨在增强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加强风险监管和治理的巴塞尔协议Ⅲ即将于2013年1月1日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实施。基于此框架,监管部门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新规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因此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而言,新规的实施对资本充足率无论在计量方法还是在监管标准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相对大型银行而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补充渠道较窄。充分认识实施新资本协议、执行新资本管理办法对资本充足率计量的影响,并且在资本追加不易的背景下,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新规实施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与旧资本管理办法相比,新资本管理办法调整了信用资产的风险权重转换系数,考虑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这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来说有利有弊。

(一)有利因素

1.降低了符合要求的小微企業贷款风险转换系数。在新框架下,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转换系数由先前的100%降至75%。这使得部分风险资产得以缓释,有利于资本充足率的提高。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贷款:①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这其中“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的定义不仅包括表内授信余额,还包括表外授信余额乘以一定转换系数的额度,且不扣除相应保证金等(例如银行承兑汇票,无论有无保证金,均全额计入表外加权风险资产)。

2. 降低了个人贷款风险转换系数。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依旧执行50%的风险资产转换系数以外,对个人的其他债权(包含但不限于个人汽车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信用卡透支、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用作其他用途的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以及个人经营性贷款等)执行75%的风险转换系数。相对于原来100%的风险转换系数,此次调整也有利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二)不利因素

1.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新资本管理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这提高了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加大了资本补充压力。

2.将同业债权纳入风险资产权重计算。原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四个月以内的同业债权风险权重为0%,而新办法规定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的同业债权风险权重为20%、三个月以上的为25%。由于同业资产主要以短期为主,风险权重计量将对同业债权占比较高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3.将表外信用资产纳入风险资产权重计算。一是信用卡授信未使用部分将根据是否符合标准卡而适用20%或50%的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风险资产。二是按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不可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是指有条件撤销或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主要指已同客户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向客户作出在未来约定的有效期内,按商定的条款为该客户提供约定数额授信的承诺,即授信未用信贷款额度。)按期限适用于20%或50%权重转换系数。

4.贷款损失准备的计入金额可能减少。按现行监管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多提部分可按贷款余额的1%作为贷款损失一半准备计入附属资本,而新规规定“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就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拨备提取状况而言,部分机构计入附属资本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数额较高,实行新资本管理办法后,资本总额可能会出现下降暂时现象。

5.非自用不动产风险权重系数提高。新资本管理办法对非自用不动产的资本要求十分严苛: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取得之日起二年)的非自用不动产适用100%的风险资产权重系数,而超过两年尚未处置的非自用不动产则适用1250%的惩罚性权重。

6.个人住房抵押追加贷款风险权重系数提高。所谓“个人住房抵押追加贷款”是指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的贷款。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个人住房抵押追加贷款部分将按150%权重进行风险资产计算。

7.股权类投资适用的风险权重普遍较高。其中: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权重为250%,被动持有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权重为400%,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权重为1250%。以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一但形成风险而被迫持有其股权将对资本充足率产生负面影响。

二、相关建议及应对策略

为持续满足新监管标准要求,综合上述利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两手抓的策略,积极应对监管要求,增强抗风险能力。

(一)强化资本金补充,持续提升抗风险能力。

充足的资本金既是监管要求,也是银行抵御各种风险的最后保障和支撑公众信心的关键。因此,必须有重点、有计划地选择多种途径来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

1.加强内生积累,增加留存收益。利用自身的留存利润来增加资本金是提高核心资本最根本、最持久的途径。利润留存筹资不仅成本低,而且不会稀释每股收益和所有权。但因为其也存在一年才能提取一次,补充方式不够灵活以及股东放弃获得其他投资收益机会将未分配利润再投资于银行,必然要求取得股权投资收益等不足,所以使用也不可盲目。

2.加强外部合作,引入战略投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充实资本金、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产权关系的同时还能够给银行带来优秀银行的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因此,择优选取合作对象,引进战略投资不失为一种良好的筹资渠道。

(二)加快经营策略转换,有效满足监管要求

1.加强成本核算,促进负债有质量增长。新资本管理办法迫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由资本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向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增长模式转变。因此必须及时转变组织资金的理念,增强成本核算意识,强化效益指标考核,注重组织资金的数量,更注重组织资金的质量。加大投入成本低、稳定性高的卡存款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对公账户活期以及一年以下单位定期存款的公关、协调。同时,在组织资金过程中,适时加强对资金结构的管理和相关监管指标的测算,保持存款规模增长与整体经营需求相适应,防止盲目吸收存款带来的资金闲置和监管指标下滑。

2.优化信贷结构,调整信贷资金投向。新资本管理办法对信贷投向发出了明确的信号:即在风险可控、信贷规模既定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零售贷款,会相对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因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做小、做散”的路径,积极加强资本管理,实时测算贷款营销规模,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大力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人客户的信贷支持,这一点与江苏省农信社倡导的支农、支小不谋而合。另外,明确不得发放监管限制类信贷产品(如住房抵押追加贷款等),谨慎投放股权质押类贷款。通过有效调整信贷业务结构,降低资本金补充压力。

3.加大处置力度,迅速变现不良资产。一是充分认识抵债资产的危害性,灵活运用拍卖、打包出售等多种处置方式手段加大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特,别是超过监管规定期限的抵债资产的处置力度。二是充分认识不良贷款余额过大是造成银行风险资产过高,资本充足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数额。三是积极运用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拓展优质客户,严格把握新增贷款投向,寻求提高经营效益的增长点,实现新增贷款的进一步优化,避免新的呆账、坏账。

4.转变经营理念,加速低资本占用业务拓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果继续过度依赖传统的存贷利差收益模式,则很快会陷入因贷款扩张而造成的资本短缺的局势。因此,加快业务经营转型,创新、拓展低资本占用业务,多渠道增收,实现有效积累,提高核心资本份额,势在必行。一是大力拓展零售业务。零售业务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按照将来的发展趋势,如果按照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零售业务风险资本系数为12%,相对较低。二是大力拓展中间业务。中间业务除其收入需要计算较低的操作風险资本外,基本无其他的资本需求。因此,必须加速拓展风险小、成本低的各类代理、投资咨询、支付结算、家庭理财等中间业务来多渠道增收。三是大力拓展电子银行业务。加强科技支撑,加强电子化渠道建设和电子银行业务拓展,降低营业费用,增加手续费收入,实施节约化经营。四是加强资金营运。新资本管理办法提高了对同业债权的资本需求,因此在合理规划负债规模基础上加强资金多渠道运用是必由之路。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下一阶段必须多措并举,强化资金运作,努力提升资产运营效率。

5.力促授信使用,减少表外信贷承诺。将表外信贷承诺纳入资本管理要求,促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关注表外业务发展模式,加强表外业务信用风险的度量与管理。一方面,应合理控制表外授信额度,将授信额度控制在既满足客户需求,又不虚高的范畴,减少不使用授信额度对资本的占用;另一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不断促进贷款、信用卡等业务的用信率提高,努力增加信贷资产运用和收益。

6.引进先进技术,培养专业化人才。引入国内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并结合实际予以改进。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我国银监部门提出的计量方法,在信用风险计量方面,加快构建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通过引进先进银行的先进评级理念,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构建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整合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新的信贷流程和组织架构,培育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逐步建成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在市场风险计量方面,比较国际流行的VAR值方法,选择适合本行的VAR值计量模型,并通过银监部门认可。在操作风险计量方面,在引入员工行为计分卡的基础上,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合理划分并正确对应九条产品线,对不同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系数,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汇总计算出操作风险需计提的资本准备,并逐步向高级方法过渡。另外,直接引进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现象,这就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必须加快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风险人才队伍,研究开发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并在经营管理中认真落实。

(作者单位: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

作者:周生云 吴海燕 张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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