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书

2022-10-30

第一篇: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书

委托贷款融资服务协议书

编号: 融资借款方(以下称甲方):调资服务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贷款业务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开发建设项目,需自行选定的有关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二、乙方利用自有资金或委托理财资金以委托贷款方式向甲方贷款,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建设,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按甲、已双方共同认可的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由受托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进行项目运作。

三、甲、乙双方商定委托贷款金额为万元,贷款期限为年。甲方每季度支付乙方贷款利息一次,不得拖欠。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甲方另按委托贷款资金数额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四、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以下简称),甲方将自由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项目经营权益或股权抵(质)押给乙方并办理完备抵(质)押登记或公证手续,或者第三方的固定资产在建项目经营权等,抵(质)押给乙方,在乙方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乙方依据贷款银行对乙方委托事项的批复向贷款银行汇入资金,以便甲方向贷款银行实现贷款。

五、甲方向乙方申报的建设项目的批复材料、财务数据等,不得隐瞒、虚报、造假,应保证公开、真实、完整、有效、合法。投资项目必须是甲方自行、自主开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批复文件进行确认);甲方保证与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形成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按期归还乙方资金。甲方向委托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贷前相关手续自行完备。

六、乙方在收到甲方部分服务费或在律师所将部分服务费办理提存后(具体以提存协议为准),将委派前期操作人员携带资金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到达甲方所在地进行实地操作。在委托贷款银行举行三方洽谈,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在三方达成共识后,按照银行工作程序由甲方递交委托贷款申请函,经受托银行批准后,乙方即派出专人办理委托贷款的相关手续。

七、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乙方于受托银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在对甲方企业财务报表、公司账务进行核实审计后,双方立即办理固定资产或公司股权的抵(质)押登记手续。乙方按照用款计划将首笔资金存入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向受托银行发出贷款提款核准书,并由受托银行向甲方发放贷款。

八、甲方责任:

1、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积极配合受托银行的调查和审查。并针对乙方提出的受托银行须履行的委托事项与受托银行协商确认。

2、甲方在贷款到期前如发生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

3、甲方在清偿其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委托贷款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乙方及受托银行权益的行为时,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并须经过乙方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在委托贷款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为其它企业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甲方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以影响甲方偿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

5、甲方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

6、甲方指定的委托贷款受托银行为银行支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委托贷款的委托费用约定由甲方负担,由甲方按照规定及时向受托银行支付。

九、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资金存入受托银行的乙方专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委托贷款合同所规定的甲方提款金额。

2、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受托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但受托银行有义务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与借款人完成上述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

十、乙方(受托人)、甲方(借款人)一致同意,甲方向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受托人)提交的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1、负责协助收回贷款本息;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受托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通告借款人其他开户银行扣款清偿;

2、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按计划用款,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协助监督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贷款资金的行为,发现借款人此类行为及时通告受托人;

3、负责保管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力凭证;

4、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5、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由受托人与借款人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6、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

十一、所有与本协议书有关的文件需按照乙方需求办理合同公证或律师见证。 十

二、违约责任:甲方做提供的项目说明和财务数据等有虚报、隐瞒、造假的情况或在甲方递交受托贷款申请函后个银行工作日内,不能得到受托银行正式批复或不能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属甲方违约,甲方须承担此次融资中的经济损失;乙方如不按用款计划进款属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承担此次融资的经济损失。

十三、本意向书一式三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商定的委托事项内容由受托银行留存一份备案。甲、乙双方履约中签订的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确定文件均为本意向书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到之处双方再行协商,书面订立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邮箱:邮箱: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二篇: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省桐乡市宾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的在第类注册的第号““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诉讼,双方就此委托事项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公司专业人员作为甲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根据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代为出庭参加维权诉讼、调取收取证据,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执行案件赔偿的调解、和解。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询问,乙方负有随时告知的

义务;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

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工作便利;

3、按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

益;

2、

3、及时、迅速地办理甲方的委托事项;乙方本着客户至上以客户利益为中心,从而实现客户利益最

大化的原则,为甲方提供专业咨询及介绍相关法律规定的服务。

4、乙方代理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内,乙方必须完

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项。

第五条保密条款:

鉴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有关知识产权诉讼服务过程中,可能会接

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涉及保密方

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在接受甲方委托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

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对可能接触到的任何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事

项负有保密职责,(注保密级别为长期)。

2、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之处,乙方亦应

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

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

承诺由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

性。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时间: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诉讼代理费用,并同

意采取如下方式支付代理费用,以保证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进行。代

理费总额:。

(1)、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在 /日内先期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零

万元。该笔费用包括代理直接费用和代理间接费用。

(2)、甲方或乙方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经过证据收集、调查、整理、受

托起诉并立案后,甲方在收到法院传票三日内,另行支付代理费 零

万元。

(3)、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甲方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案件难以胜诉,乙方从已收取的 零万元费用中扣除万元基本费用

后,余款三日内全部退还。

(4)、案件胜诉且商标被仲裁为驰名商标,甲方收到

乙方交付的仲裁书及仲裁生效书传真件或扫描件当日,支付代理费

零万元。乙方在收到支付款项后,三日内交付调解书及调解生效书

原件。

(5)、甲方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原件及相关仲裁文书(申请书、

受理通知、仲裁发票)当日,支付代理费余款

(6)、根据以上五项所确定的代理服务费,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日

期支付,否则视违约处理。

(7)、上述费用已经包括乙方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1)代理费;(2)法院诉讼费;(3)转委托费用;(4)

差旅费等等。

第七条违约条款

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按每日千分之五向甲

方收取违约金。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与服务代理期一致。

第九条争议条款:

本协议如果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均

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甲方和乙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的约定:

第十一条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时起本合同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第三篇:融资委托协议书

协议编号:RZWT2017120501

融资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注册号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长沙快幸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号:

联系电话:

留座机电话

址:

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顺天国际财富中心1904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融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融资项目情况

1项目/企业或个人:

2负责人:

3项目/公司地址:

4融资用途:

5项目所属行业:

第二条

融资要求

1融资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2项目融资使用期限:

个月。

3资金成本:月利率

%(百分之

)

第三条

收款方式

乙方接受融资委托后,向投资人推荐该融资项目。经投资人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投资人的资金直接汇至甲方指定银行账号。账号见《借款合同》

第四条

委托有效期

日至

日共计

月。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提供完备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企业经营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2甲方必须保证其借款用途合法,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

3甲方必须保证其抵(质)押物产权清晰、无纠纷。

4甲方必须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并保证按时缴纳利息和归还本金。

5甲方必须保证在交易过程中全力配合,并做好文件签署的一切准备。

6

甲方必须配合乙方进行贷后管理,向乙方提供融资项目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帮助甲方选择适合的投资人达成借贷合作。

2乙方保证在确定好投资人后,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手续。

3在相关协议及抵(质)押手续办理完成后,乙方督促投资人在10个工作日内放款。

4乙方对甲方该项目融资提供全程金融中介服务,包括合同、借据、收条等相关文件事宜的准备与沟通。

第七条、费用及履约保证金4.1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付息方式:一次性付息:

1根据约定的融资额度,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陆万玖仟柒佰壹元整)作为该项目融资顾问费。甲方在乙方介绍的投资人处获得投资款或借款之日起1日内,将该融资顾问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指定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长沙德雅路支行

户名:

刘海

账号:

6222

0819

0100

1581

284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的,应按融资顾问费每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签订本协议时,甲方须向乙方预先支付人民币

/

元(大写:

人民币

/

)作为交易诚意金,交易诚意金可冲抵融资顾问费。

3在委托期内因乙方原因未能达成交易的,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退还诚意金。

4在委托期内因甲方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意达成交易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支付的诚意金不予退还。

5甲方承诺在借款合同签订完成后当日内,向乙方指定保证金账户汇入该项目融资额度的

2%作为编号为

/

《借款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指定保证金账户如下:

开户行:

/

名称:

/

账号:

/

6甲方承诺若其未及时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以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向投资人清偿债务,且该清偿顺序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利息、本金等。

7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正常履行完毕后

/

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甲方汇款的原途径向甲方退还保证金。

8甲方如提前归还全部本金,乙方将退还部分融资顾问费,退还比例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其它约定

1乙方对甲方的融资金额、期限、项目风险程度等做独立审查,期间甲方应予以全力配合。

2甲方在乙方的安排下与投资方见面交流后达成意向,承诺不再委托除乙方外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融资,且保证不与投资方进行直接交易。

3如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2点的约定,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融资金额的20%为违约金,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第四篇:委托贷款融资服务协议书(本站推荐)

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书

调资服务方(以下称乙方):河北乐华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贷款业务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开发建设正定新区项目,需自行选定的有关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二、乙方利用自有资金或委托理财资金以委托贷款方式向甲方贷款,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建设,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按甲、已双方共同认可的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由受托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进行项目运作。

三、甲、乙双方商定委托贷款金额为万元,贷款期限为年。甲方每季度支付乙方贷款利息一次,不得拖欠。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甲方另按委托贷款资金数额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四、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协议》(以下简称抵押协议),甲方将自由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项目经营权益或股权抵(质)押给乙方并办理完备抵(质)押登记或公证手续,或者第三方的固定资产在建项目经营权等,抵(质)押给乙方,在乙方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乙方依据贷款银行对乙方委托事项的批复向贷款银行汇入资金,以便甲方向贷款银行实现贷款。

五、甲方向乙方申报的建设项目的批复材料、财务数据等,不得隐瞒、虚报、造假,应保证公开、真实、完整、有效、合法。投资项目必须是甲方自行、自主开发建设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批复文件进行确认);甲方保证与受托银行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形成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按期归还乙方资金。甲方向委托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所需的贷前相关手续自行完备。 融资借款方(以下称甲方):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正定分公司

六、乙方在收到甲方部分服务费或在律师所将部分服务费办理提存后(具体以提存协议为准),将委派前期操作人员携带资金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到达甲方所在地进行实地操作。在委托贷款银行举行三方洽谈,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在三方达成共识后,按照银行工作程序由甲方递交委托贷款申请函,经受托银行批准后,乙方即派出专人办理委托贷款的相关手续。

七、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乙方于受托银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在对甲方企业财务报表、公司账务进行核实审计后,双方立即办理固定资产或公司股权的抵(质)押登记手续。乙方按照用款计划将首笔资金存入委托贷款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向受托银行发出贷款提款核准书,并由受托银行向甲方发放贷款。

八、甲方责任:

1、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积极配合受托银行的调查和审查。并针对乙方提出的受托银行须履行的委托事项与受托银行协商确认。

2、甲方在贷款到期前如发生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

3、甲方在清偿其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委托贷款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乙方及受托银行权益的行为时,应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并须经过乙方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在委托贷款合同有效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为其它企业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甲方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以影响甲方偿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

5、甲方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和受托银行。

6、甲方指定的委托贷款受托银行为银行支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否则按违约处理。委托贷款的委托费用约定由甲方负担,由甲方按照规定及时向受托银行支付。

九、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资金存入受托银行的乙方专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委托贷款合同所规定的甲方提款金额。

2、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损失及风险由乙方承担,受托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但受托银行有义务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与借款人完成上述固定资产的抵押置换。

十、乙方(受托人)、甲方(借款人)一致同意,甲方向委托贷款受托银行(受托人)提交的委托事项内容如下:

1、负责协助收回贷款本息;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受托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通告借款人其他开户银行扣款清偿;

2、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按计划用款,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协助监督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贷款资金的行为,发现借款人此类行为及时通告受托人;

3、负责保管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有)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力凭证;

4、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

5、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由受托人与借款人完成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6、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

十一、所有与本协议书有关的文件需按照乙方需求办理合同公证或律师见证。 十

二、违约责任:甲方做提供的项目说明和财务数据等有虚报、隐瞒、造假的情况或在甲方递交受托贷款申请函后个银行工作日内,不能得到受托银行正式批复或不能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属甲方违约,甲方须承担此次融资中的经济损失;乙方如不按用款计划进款属乙方违约,乙方自愿承担此次融资的经济损失。

十三、本意向书一式三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商定的委托事项内容由受托银行留存一份备案。甲、乙双方履约中签订的电子邮件等其他书面确定文件均为本意向书之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到之处双方再行协商,书面订立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邮箱:邮箱: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五篇:委托服务协议书范本

机票服务协议书

甲 方:乙方:

TEL:TEL:

FAX:FAX:

ADD:ADD:

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购机票相关的业务,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双方职责

1.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所需的国内国际机票预订的服务公司。

2. 甲方每月在乙方所发生的业务款务必按规定的方式在规定时限前支付。

二、机票预订

1、 甲方授权人员将所需的国内、国际机票以电话或其它方式告之乙方旅行顾问。

2、 乙方旅行顾问根据甲方授权人员的要求订妥后,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回复,并通知甲方价格及最后确认期限。如预订当天机票,甲方须在此航班起飞前5小时向乙方预订。

3、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无法在最后期限内确认的,甲方授权人员应及早通知乙方旅行顾问保留所需的服务项目,否则被航空公司取消所订内容,乙方不予负责。

4、 乙方有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或电话确认后,方可出票;如无甲方通知而乙方擅自出票,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5、 乙方按甲方授权人员之要求完成所需服务项目后,及时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由甲方授权人员签收;甲方必须给予承认并按本协议第三大条中第一小条规定时限内把业务款支付给乙方。

6、 甲方若由于某些原因无法使用该机票时,乙方必须根据国内、国外各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签转,如需退票则按航空公司规定收取相应的退票费,甲方必须给予承认并按本协议第三大条中第一小条规定时限内把退票款支付给乙方。

三、 结帐方式

1、甲方机票订购结帐方式为月结 ,结算货币为人民币。乙方将机票行程单于每月25日之前送到甲方授权人员指定地后,甲方对该机票核实确认无误后,于当月25日以汇款方式结清。25日之后(含25日)订购的机票,将累计到下个月结算。

乙方收款账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2、如遇甲方公司人员因私预订机票,未经甲方授权人员经办的,乙方均视作个人行为,并按当场现金结算处理。

3、遇特殊情况,无法于规定之日结清机票帐务,甲方授权人员必须向乙方财务提早说明,并确定最后的结帐日期。若甲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之结算日期故意拖欠、迟汇所欠款项,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服务,催讨欠款,并随时有权终止合作关系。

4、甲乙双方若发生任何索赔事件,作为个案处理,以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扣留和拒付、拖欠机票及机票费用等行为。

5、甲方在乙方当月购买的机票由于甲方差旅人员某种原因未使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待机票使用后付款给乙方,应按本协议第三大条中第一小条执行。

四、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 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授权人员协商解决。

3.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违约行为双方有权通

过法律程序解决。

五、合同双方约定负责人

甲方业务负责人:联系方式:

甲方结算负责人:联系方式:

乙方业务负责人:联系方式:

乙方结算负责人:联系方式: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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