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职能范文

2022-06-19

第一篇:检察机关的职能范文

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思考

一、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表现立案监督力度不够。一是案源渠道不畅,立案监督线索不多。二是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事实、证据过严。有的检察机关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时,以事实、证据是否足以定罪批捕、提起公诉来决定是否对某一个案件实行立案监督。三是有的公安机关态度消极,对通知立案的案件"立而不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被害人与检察机关认识有冲突时,检察机关是立还是不立,无所适从。如果被害人认为某案属于该立不立,而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该案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法律没有作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有一定难度。五是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缺乏依据。侦查监督效果不明显。一是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监督困难较大。二是对另案处理案件监督难。另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在逃和治安处罚。对"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原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体系还远未形成。目前的法律监督理论研究多致力于检察实践经验的总结,有的就理论而理论,使许多设想和原则流于理想层次,有的则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上,成为注释法律条文和具体实践的工具。当然,这些探讨和研究,也是我们所必需的,但法律监督作为当今最丰富、最具实践性和研究性的一项课题,由于缺乏基本的理论构架和引导,使其理论研究难以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这也是当前法律监督理论整体感不强、系统性不够,导致法律监督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立法过于原则、空泛。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范围只限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而且这种监督也只限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形式。对于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暗箱操作"却没有手段进监督、制约。再就目前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监督来讲,虽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监督范围及程序仍有诸多疏漏和缺陷。如在立案监督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在立案中发生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如果公安机关不予采纳、拒不纠正,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法律缺少规定。对通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缺乏刚性的保障措施。如检察机关提出的"立案监督"、"案件退查制度"、"不捕、撤诉跟踪"等,对侦查活动和侦查结果的监督措施,受到公安部门的冷遇;审判监督的"跟踪制度"、"备案制度"、"超期羁押人犯的检查制度"等,法院系统不接受。

第二篇:监督的双向性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自侦案件、批逮的监督问题。人民检察院除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外,还负责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缺乏监督,几乎不受外部力量的制约。虽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间有一定的制约关系,但内部的制约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自己的侦查活动不受监督的怪现象⑤。另外,批捕行为由自己实施监督,自己监督自己,出现了监督的双向性。 庭审过程中的监督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开庭审理活动检察机关既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又是监督者。监督行为与出庭公诉行为合为一体,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说,都是不应允许的。

审查起诉、抗诉的监督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又同样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主体,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同一身份履行监督和起诉、抗诉职能,容易出现监督的双向性。, 减刑、假释等执行中监督的问题。执行行为也是法律监督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有违法减刑、假释的现象,不断的减刑、假释实际上是将裁判权逐步的分化,现在的监督机制当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缺乏监督力度,笔者认为,减刑和假释等执行行为应改由法律监督委员会实施专项监督。

现行职能配制的弊端在于检察机关权力种类多,职权分散,权力重点不明确,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全面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而实际上检察机关没有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检察机关拥有的监督权异常重要,责任重大。但现在检察机关权力运用不够,造成监督权行使无力,监督效果不佳的状况。笔者认为,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适当的调整改造。为改变现阶段检察机关监督权力行使无力的局面,防止监督的双向性,避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将检察机关的职权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是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职能应该从追诉职能中独立出来,单列设置,可以考虑将这部分职能机构隶归人大履行监督权,负责对司法权进行全面监督。

检察机关权力中,追诉权无疑是关键的权力。笔者认为,追诉权应包括有侦查权、公诉权以及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侦查权表现为追诉的准备,公诉权表现为国家追诉活动,抗诉表现为追诉任务的最终实现。从程序意义上来说,侦查是追诉的准备阶段,提起公诉是追诉的实施阶段,抗诉是追诉的实现完成阶段。侦查、公诉、抗诉都属国家追诉活动中的三个不同阶段,三种权力具有内容和性质上的一致性。

监督职能应与追诉职能相分离。监督权不得再处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自己监督自己的活动起不到监督效果。根据监督的双向性理论,监督职能必须单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该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出来,建立专项监督体系。考虑到宪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保持名称不变,但应实行职权分离。一部分检察机关称为追诉机关,属于刑事诉讼系统内的司法机关,行使追诉权(侦查权,公诉、抗诉权);另一部分检察机关则是专项监督机关,隶归人大专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全面监督。 (1) 使监督机关与追诉机关相分离,虽然仍然称为检察机关,但两部分的分割使检察机关实质上分立为两大块。这样的分权设计避免了长期以来侦查、庭审中我国检察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局面,有利于充分发挥监督在刑事审判中的中心控制作用,也防止了检察机关处于刑事司法权的系统之中,产生自我监督的强双向制约互动关系。

(2)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职能位于刑事司法权系统之外,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够排除系统内的干扰,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监管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运作,防止监督的双向性,使刑事案件能做到公正审理。

权力分离后,检察机关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定位:

(2) 一是追诉职能;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建立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职能单列强化了检察机关职能特性,将不同性质的权力分属不同的机构,使监督机构全心力投入监督工作,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和监督行为的具体落实。从具体细节上来讲,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职能仍然是全方位的,包括侦查监督、公诉监督、庭审监督、执行监督以及对法院判决的个案监督和对生效判决的抗诉监督,唯一不同的是不去自己行使追诉、审判、抗诉、执行职能,他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完成监督职能,用法律手段控制刑事诉讼行为的产生、行使和运作。被监督者必须对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侦查机关、追诉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都必须无条件的对被监督事项做出相应的诉讼法律行为,这也体现了系统外监督的刑事诉讼结构特点。

(3) (3)符合双向制约的机能。把法律监督职能划出后,侦、控、辩、审、执形成多方制约关系,监督权则单独实施监督,实现了刑事诉讼监督与制约的双重机制。

3、具体的制度设计:

(1)追诉部门批捕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必须报送检察机关内设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受其监督。法律监督委员会不同意批捕和提起公诉的,追诉机关可以报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上级机关复议,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下级追诉部门必须执行;追诉机关不批准逮捕和不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必须批逮或必须提起公诉的,追诉机关应当批逮或提起公诉。

(2)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追诉机关报法律监督委员会后,提起抗诉。法律监督委员会不同意抗诉的,追诉机关可以报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决定,上级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下级委员会必须履行。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本级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指定追诉机关抗诉的,追诉机关必须抗诉。

(3)对终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和追诉部门可以提请法律监督委员会进行案件监督,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案件存在错误,有权要求追诉部门抗诉,或者要求法院再审,法院不提起审的,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指令追诉部门提起审判监督抗诉。.

(4) (4)法律监督委员会在起诉和一审抗诉阶段对公诉的监督仅限于形式监督,只审查提起公诉和抗诉是否合乎法定条件,对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在终审判决后的审判监督抗诉程序中才可行使事实审查和适用法律审查。我们把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第一次介入称为程序介入或者是公诉行为监督介入。第二次介入才称为实质介入或者是审判监督介入。法律监督委员会只有在终审判决后才可启动实质性的监督介入。这样,使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由前往后自始至终受到系统外的独立监督机构的监督。第一次介入使庭审活动依法进行,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作,第二次介入对终审判决进行审判监督,为案件的查清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救济手段。法院对于审判监督抗诉必须启动审判程序,开庭审理。

(5)法律监督委员会单列设置,形成公、检、法、司互相牵制,追诉权、裁判权、行刑权权力分立,彼此都有对抗其它部门的合法手段的双向制约、单方监督的刑事诉讼制约机制。

综上所述,监督的双向性理论表明,监督机构只有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独立才能行使好监督权,才可避免出现刑事诉讼系统中内部监督和自己监督自己的尴尬场面。只有保障了监督独立和让监督权发挥实际作用效果,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执行权才会依法正确行使,我们的司法机关也才不会被外来力量所腐蚀,检察机关才能得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尊重和信赖。

第三篇:关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二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着紧密的联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认真思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树立和落实科学执法观、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检察工作主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我国总的社会治安形势是好的,但社会矛盾仍较突出,刑事犯罪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各种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这种较为严峻的治安形势给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带来严重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稳定意识,坚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批捕、起诉等工作中,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两抢一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活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程,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廉洁行政。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它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查办职务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社会更加和谐。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查办职务犯罪,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办案工作力度,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要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严格办案程序,加强侦查谋略和侦查技能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重视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努力形成整体打击合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和办法,突出预防重点,改进预防措施,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即公平和正义。因为司法权是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后保障环节,是为社会定纷止争、主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国家法律救济,更严重的是贱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该保护的保护不了,该打击的打击不了,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这种危害比犯罪本身更可怕。为了有效防止这些问题出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这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很高,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诉讼监督进行全面更有效的监督。作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把诉讼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要在实施监督中,认真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法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出现。通过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有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正确处理群众的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处理涉法上访工作。要按照党中央要求,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尤其是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对待这些上访案件,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认真落实善后工作,重视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热情对待上访群众,认真处理群众的诉求,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渠道,并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涉及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案件,要逐案制定解决方案,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妥善化解矛盾,认真排除纠纷,切实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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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与构建和谐社会

[摘 要]: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本身的职能作用与和谐社会建设密切相关,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义不容辞。本文从树立政治意识、强化法律监督和提高能力建设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以阐述,分析和探讨了检察职能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机契合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职能 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因素,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是当前检察工作必须重视的重大课题。

一、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增强自觉服务观念,保证检察机关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

思想政治基础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前提。只有抓好思想政治建设,树立正确的政治意识,端正正确的执法观念,才能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必须强化检察工作的政治意识。检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不仅担负着公诉、侦查监督、渎职侵权检察、查处贪污腐败、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等各项检察职能,还要通过法律监督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监督活动得以顺利贯彻和落实。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必须增强两种观念:一是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一五”计划,就是党和国家当前的工作大局。检察机关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就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服务于国家的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检察工作涉及面广,直接面对各种矛盾,有些还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处理不好,矛盾就会激化,直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破坏社会和谐。因此在实际办案工作中,要处理好打击、服务、稳定的关系,找准三者的结合点。工作中,还要不断改进执法的方式方法,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讲究政策和策略,自觉地把办案成效同公正执法、同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的意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从根本上看,构建和谐社会既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发展离不开有利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既是发展成果的享受者,也是促进发展的实践者。我们必须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全面加强法律监督,与社会发展大局同频共振,增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为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法治环境。

(二)必须强化检察工作的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就要具有对党委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举报人负责,对案件本身负责,对办案人负责的一种高度负责精神,这也是检察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基本保证。面对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尤其需要增强责任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带来检察工作理念、队伍建设、执法能力等方面的新变化。每一位检察干警必须增强责任意识,提高适应和促进新情况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两种机制,一种是制度层面的机制,另一种是实施层面的机制,前者是内容,是机制运行及其运行后果,后者是主体,是实施机制的人也是享受机制运行后果的人。设计的制度再好,但是主体不行,社会发展的效果也难以显现。这就需要我们切实把自己放在改革发展的中心地位,将自己切实置于发展的动感地带。只有我们积极拥护、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机制才能得到促进和发展。现阶段,我们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以主人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参与,自我提高。

(三)必须强化检察工作的群众意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根本的力量。党的十六大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党和政府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落脚点就是要让社会更进步、更文明、更和谐,让人民群众的日子过得更好。这就是一种人权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宗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必须把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不断强化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只有树立“民利大于天”的理念,顺民心、重民意、保民权、兴民利,检察工作才能做到点子上。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加大办案力度,统一司法标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通过法律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在经济发的基础上不断促进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不断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使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使经济社会发的成果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动力。

二、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面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

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法治是对和谐社会的支撑;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标尺,没有公正,就不会有社会和谐。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负有重大责任。我们要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批捕、公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惩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对社会稳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公平正义促平安、促和谐、促稳定。犯罪活动的存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构成了严重威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造了不容忽视的障碍。尤其是随着社会发展的提速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各类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维护稳定任务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强化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职能作用,提高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要保证批捕、起诉案件质量,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凝聚和激励广大群众共同前进的迫切需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结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经济建设大局营造一个廉洁、和谐的有利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注意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健全“正名制”,一方面,加强举报工作,坚持有案必查,体现“惩治腐败,必须从严”的精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严肃办理报复陷害案件;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人权,保护干部,防止有人滥用举报,伤害无辜,对查实的被错告者、被诬告者,要根据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正名,并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严肃办理诬告陷害案件。既要突出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也要注意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小案,还要深入各项工作一线,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要通过检察机关的查案工作促进全党的反腐倡廉,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维护党的队伍纯洁;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要通过检察机关的肃贪倡廉,保证广大赏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从而更广泛地凝聚群众力量,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谱写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篇章。

(三)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英国著名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枉法裁判,比十次作恶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更大。”要切实加强诉讼监督,一要强化侦查监督。侦查权被滥用,不仅会造成对人权的践踏,同时也是产生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当前,侦查监督工作还存在监督不力、不全面、不深入等问题,要围绕重点解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问题、超期羁押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以及违法采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监督的具体方式方法,强化法治观念,强化人权保护意识,确保不枉不纵;二要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要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以及因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而导致的错案作为监督重点,以抗诉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切实全面履行好检察机关应尽职责;三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解决枉法裁判和程序严惩违法等问题;四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解决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不及时交付执行等问题;五要把开展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结合起来,确保法律监督依法有效进行,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认真做好息诉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通人和,经济持续强劲增长,人民安居乐业,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优越条件。但是,必须看到,我们面临的矛盾和挑战依然很多。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城乡之间、地区这间发展水平差距拉大,新的社会阶层兴起,社会利益关系变化,人民内部利益分化,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发生。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已经成为我们党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目前,由于司法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不到位,或者个别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偏差等多方面原因,个别群众产生较强列的对立情绪,甚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等。检察环节的涉法上访也有时发生。面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变化,我们要完善工作方式,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首先是建立检察长群众接待日制度,保证按时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实实在在解决群众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思想工作,以便化解矛盾,解开思想疙瘩;其次是建立首办责任制,对重点上访案件实施专人、定时间、定方案的包保制度,及时排查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再次是积极开展检务公开、走访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大力支持。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息诉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三、围绕能力建设,突出抓好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检察工作层次

队伍素质的高低是完成任务好坏的关键。检察机关要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建设,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真正担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伤,必须建设过硬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只有一流的领导班子,才能带出一流的检察队伍;惟有一流的检察队伍,才有一流的执政能力,才能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一)建设过硬的领导班子。一要通过强化学习,把学习作为提高思想政治修养和提升科学领导、决策能力的主要途径,常抓不懈;二要强化自律和监督,按照高检院“六个严禁”的要求,切实抓好落实,严格执行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助的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整体合力,保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高驾驭检察工作全局的能力;四要坚持正确的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科学选材用人,树立良好的干部导向。要采取得得力措施,健全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和干部培养机制,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不断优化班子结构,坚持出于公心和事业心用干部,坚持以政绩和德行良好评价干部,坚持人民满意和群众信服取舍干部,保证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干部,及时选拔配备到班子中,以增强班子的生机和活力。

(二)提高干警的整体能力,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一要突出抓好“以党建带队建”,确保政治立检。检察机关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刚刚结束,专项整改活动正在进行,这是抓党建和队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特别是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提高执政能力,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的好方法。我们必须长期抓好赏的先进性和执法规范性,大力加强检察机关的以党建的中心的队伍建设工作,探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相互促进的规律,努力形成“以党建带队建”的良性工作机制。二要突出抓好岗位练兵,保证素质强检。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为契机,重点抓好分类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抓好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广泛开展业务竞赛、理论研究、出庭观摩、诉辩对抗、学术沙龙、读书评议等活动,掀起全员学习热潮,促使干警边学边干,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抓好各类人才培养,鼓励高学历、启层次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培养结构优化、知识全面、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为检察机关全面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提供充足的才智支撑。三要突出激励竞争,保证机制兴检。注重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健全检察机关绩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奖惩激励机制,解决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问题;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责任追究、错案追究等,综合运用激励机制,确保全面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

第五篇:检察机关在大型盛会中如何充分发挥职能

陕西省麟游县检察院张录芳

最近,陕西省麟游县举办了“印象九成宫”大型双拥文艺晚会,到场观众有上万人。县检察院在此次活动中抽调10名干警,参与了外围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在舞台周围的路段进行巡视和引导,确保现场秩序。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在此类盛会当中的职能应该还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而不应该仅仅限于外围安保。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方面,根据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人的物质需求满足之后,随之而来的是精神层面的需求日趋旺盛;另一方面, “走出去”的观念深入为政者之心。对于麟游这样偏居一隅而历史底蕴丰厚的山区小城来说,要把招牌打出去,提高麟游知晓率,必要的宣传必不可少。在此背景下,举办诸如文艺演出等大型盛会来积聚人气无疑是不错的选择。而每一次大型盛会的成功举办,势必要牵涉到方方面面,大到活动的筹划和宣传,小到现场的布置和秩序的维持,无一不是社会各界通力合作的成果。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之下,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者,又是在党政领导下的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部门。在诸如“印象九成宫”等大型盛会开展过程中,应该扮演好双重角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监督和维稳当中寻找到平衡点,更好的为服务大局作出贡献。

一、 强化监督职能,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从依法处理好涉检涉法上访案件的角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为大型盛会

的开展营造和谐氛围。

实践表明,在大型盛会召开之际,某些地方政府出于“面子”考虑,会想法设法阻止群众上访,甚至不惜动用各种违法手段。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施以“莫须有”的刑罚处罚。2008年山东新泰多名欲进京上访者被强送精神病院;江苏、浙江二省多处发生被拆迁人因进京上访被强送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而以“涉嫌敲诈勒索”或“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等罪名对进京上访者施以刑罚也不时见诸报端。

这也不难理解,当地往往出于宣传的目的召开大型活动,当然不希望不和谐因子暴露出去,损害形象。而民众的认识是“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在这些特殊时期,如果闹出动静,会更容易迫使政府作出让步。双方的对立认识,往往为冲突的升级埋下了隐患。此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履行审查逮捕权起提起公诉权,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给予了制度层面的有力保障:如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对于非法拘禁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是一种加重情节,要从重处罚。检察机关通过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保障公

民的合法权益,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题中之意。

其次,要从服务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方针,结合检察职能和工作实际,依法处理好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检涉法上访和其他控告申诉案件,做好息访工作。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能,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检察机关在纠正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责任。针对群众确实不懂法的情况,要坚持耐心细致做工作,想方设法息诉罢访;同时应保持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办案质量,如确实有错的案子,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该怎么赔,赔多少,迅速有效的予以落实好,避免当事人缠诉缠访,导致工作被动。不仅如此,平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将涉检涉法的上访工作纳入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整体格局当中,形成机制,做到未雨绸缪。

二、针对大型盛会的筹办过程,尤其是招投标环节,坚持做到全程跟踪和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为廉洁盛会的举办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现象。实践证明,腐败的一大“杰作”,便是“豆腐渣”工程。无论是1999年震惊国人的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事件,还是2009年匪夷所思的上海闵行“楼倒倒”事件,背后无不有腐败的魔影在作祟。腐败不仅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彩虹桥垮塌事件中,40条生命瞬间殒命——而且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威信,在民众和政府之间产生信

任危机。这种危机,在浙江乐清钱云会案件中达到了极致:当地官方所说的每一句话,下的每一个结论,都招来质疑声一片。不仅没有打消疑虑,反而适得其反,导致官民冲突。

大型盛会的举办,往往牵涉到诸多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场馆建设、舞台搭建以及各种灯光道具的运用。现阶段,由于各种因素,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在工程建设的立项、招标、投资、建设和管理等诸多环节存在的违规审批、暗箱操作的现象屡禁不止,而背后往往有权钱交易、受贿渎职的影子。这就给了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监督的空间。

在盛会筹备过程中,重点关注建设环节,坚持做到全程跟踪,全程监督,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办建设领域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通过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严格办案程序,加强侦查谋略和侦查技能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重视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努力形成整体打击合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同时立足检察职能,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改进预防措施,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遵照事前预防和事后打击并重的刑事策略,加大盛会筹办环节中法律监督,强化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双管齐下,多措并举,净化政务环境,为盛会的召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姓名:张录芳

联系地址: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检察院邮编:721500

联系电话:158294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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