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社会保险

2022-07-18

第一篇:机关事业社会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常见问题

1、请问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罗洋】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分不同情况进行补缴:

一是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二是异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原工作地未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只补缴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同时征收其补缴保险费产生的利息,不征收滞纳金。补缴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在机保试点工作之前的,自试点时间计算,参加工作在试点之后的,自试点工作后计算。补缴标准: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的保险费。

三是转业、退役军人安置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保险费。

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机保局副局长罗洋】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函[2007]406号、川劳社函[2007]512号、川劳社养复[2006]8号内劳社办[2007]147号等文件精神。

一、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并按有关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已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应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重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将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请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统筹股游股长】可以继承,参保者的生老病死也是一件很正常不过的事,为保证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处理的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末领取或未领取完的,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退还其法定的续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我局将按照相关程序将该同志个人账户储存额或结余额一次性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4、请问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规定,在职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应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具体手续:由单位经办人员带上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并提供转帐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到机保局统筹股办理相关退保手续。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来办理的,还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单位出具的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入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统筹股游股长】按照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符合参加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办理人事手续后的当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或者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前来办理新参保手续:

1、人事调动(安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免冠1寸彩照1张;

4、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编号序号;同时一次性缴纳当年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6、新录用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人社部门核定了工龄,但没有缴纳社保的,是否要补缴养老保险费?

【统筹股游股长】要补缴。按照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规定,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进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

7、从社保转入的缴费年限有间断的,是否需要补缴?怎样补缴呢?

【统筹股长游股长】须要补缴。按照内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内机社险[1996]18号和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人社发〔2012〕25号文件的规定,须要补缴间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间断期间,以进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时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比例计算补缴以前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征收利息。补缴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以及参保缴费前的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视为投保年限。

8、请问参保人员工作调动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有关规定。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规定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暂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机关事业单位统筹范围内(资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调动的,只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不转移基金。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

二、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转移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累计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手续是:人事调动函或调动介绍信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三、 参保人员流动到未参保单位或出国、升学、解除合同、辞职、辞退、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 暂停参保,过去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积存,待重新参保时,扣除中断缴费时间,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暂停参保相关手续。

(二) 终止参保,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同时终上养老保险关系。

具体手续:本人提供调令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复印件;本人退保申请书;本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转帐所需的收款人户名、开户行、账号。

9、从资中机关事业单位调到省外企业单位,转入地社保机构要求转移统筹基金的12%,否则不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该怎么办?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省市县的相关规定,从机保转出到社保的,只转个人部分,不转单位部分。对方不接收,只能将机保关系暂停,待今后国家及省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10、调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其转移的基金及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统筹股游股长】根据内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内机社险〔1996〕18号)文件规定,调出人员基金转移的计算办法为:当年缴费满一年的,当年个人缴费累计额为本金和利息之和,利息按当年个人缴费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一年期利率的50%计算。

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只记本金不计息。

截至上年末个人缴费金额为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含本息)和当年利息之和,当年利息按工作人员参保以来个人缴费累计额乘以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利率计算。

11、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其保险关系还可以继续留在机保参保缴费吗?

【统筹股游股长】不可以。按照内江市人社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70号和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处理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资中府办发〔2011〕163号)有关规定,在我县机保参保的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必须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到龄退休时,退休的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退管股廖股长】由单位的经办人员带上到龄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先到机保局退管股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然后带上到龄退休人员个人人事档案到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再回到机保局退管股交退休审批表一份,完善该退休人员的相关手续,并由机保局退管股打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单位留存一份,单位经办人员送交一份给人社局工资福利股。如果是工资直发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时还必须提供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账户的开户行和账号。

13、请问我县现在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办法是怎样的呢?是否全部实行了会化发放?

【退管股廖股长】通过银行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发放养老金的一种进步,是方便离退休人员的一个好办法,但要实现全部直发还有一个过程。现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处于县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退休人员增长快的现状,对于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发放工作,我们将采取分步进行,逐步到位方式进行实施。现在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对于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代发,以后我们将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累积额、单位缴费情况以及经济状况逐步实现养老金全部社会化发放。

14、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可以把养老金的发放账户从原来存折换到统一办理的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上吗?

【退管股廖股长】由于乡镇和部分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由单位代发,因此,现目前由我局直发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将其养老金发放到统一办理的一卡通上,但是,在工商银行开户的除外,因为现在在工商银行没有养老金发放业务。如果要换到一卡通,可以由本人(带上身份证)将一卡通复印件交到机保局退管股,也可以将一卡通复印件交给单位的经办人,由单位再交给机保局退管股。为了方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也可以将一卡通的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向机保局提供该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账户的修改手续即可。

15、离退休人员工资存折遗失后怎么办?

【退管股廖股长】如果离退休人员不慎将工资存折或卡遗失,请先告知机保局退管股,本人再带上身份证到原开户银行进行挂失,然后再重新开户,将新开户的账号或卡号报给单位经办人员,单位经办人员向机保局退管股纸质申报即可。也可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新开户的存折或卡到机保局退管股办理即可。

16、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银行账户吗?

【退管股廖股长】这是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我们就这个问题也咨询过银行的工作人员。只要是居住在省内的离退休人员都可以在居住地办理工资账户,而居住在四川省外的离退休人员不可以,银行系统还不能支持跨省开户的工资代发业务操作。也就是说,居住在四川省以外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账户还是只能在我们当地银行开户。

17、社保的退休人员工资每年都在调整,我们参加机保的退休人员什么时候调资?

【退管股廖股长】这个问题最近几年都有退休人员在提,的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从2006年工改以来一直都没有调整过基本退休费。大家知道,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调资政策是由中央制定的。因此,什么时候能调整,调多少,都只有等上面的调资政策下来了才能知道。

1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需要到机保局办理哪些手续?

【退管股廖股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单位应该即时告知机保局退管股,便于能够即时停发养老金。单位在办理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时,须填报《资中县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费、丧葬费申报表》,到机保局、医保局签字后再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如果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余额的,单位经办人员还须到机保局退管股为其办理支付相关手续。

19、参加社保的离退休人员每年都要到社区去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也要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吗?如何进行认证?

【退管股廖股长】需要进行认证。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存年检。从2013年开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都要进行认证,认证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认证办法为:

(一)居住在本地(内江市范围内)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居住情况,进行清查,并如实完整填写《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

(二)居住在异地(内江市以外)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单位将《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邮寄给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人员按照《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并及时寄回原单位。

各单位将《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收齐后《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通知》,按照《资中县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资料上报时间安排表》上的时间安排上报县机保局,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20、行政机关公务员退休后触犯刑律的,有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其退休工资如何处理?

【退管股廖股长】按照国家监察部国监[2001]3号的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2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或者是被采取强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这一部分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待遇如何处理?

【退管股廖股长】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解答。

首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纪行为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文件精神,他们的退休费待遇处理是这样的:

如果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费待遇;如果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层次(也就是技术等级)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费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执行;如果是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如果原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 其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精神,如果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且未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恢复退休费待遇;

如果是在被刑事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费待遇;如果是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待遇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不受原处罚的影响;

如果是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如果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罚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原执行的退休待遇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低一个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如果是被判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的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如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

如果是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且不追究违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费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到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如果是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处罚,但被追究违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确定退休费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到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费由单位补发。

第二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职责、范围

莫问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职责、范围

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科职责

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等保险工作的推行;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保险的参保、基金征集、催收清欠和统计工作;建立和管理养老、医疗、工伤与生育保险基金征集台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汇总表;负责参保职工养老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转移、接续;负责改制、兼并事业单位社保费用的清偿,开展相关业务经办工作的调研分析;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业务受理范围

(一)养老保险:

莫问市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2年以后新进人员以及档案存放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流动人员。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莫问市市级党政机关、全额事业、自收自支、差额事业以及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主要对外业务项目

(一)参保单位管理

1、莫问市社保局审计稽核科完善了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新增参保单位手续。参保单位报送《社会保险登记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进行微机录入,确定参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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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险种、比例等。

2、办理时限: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二)参保职工人数及其缴费基数的核定

1、申办要求:一年一次,参保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内申报审核。

2、申报材料:单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基金变动审批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最少一式2份、并同时报送电子资料)、人事局核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此表只需1份)(以上各表合称“三表”),附相关部门人员的调进调出和录、聘用文件及工资定级或变动手续。

3、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征缴管理。

4、办理时限: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日。50人以上单位的申报审核协议而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参保人员及其缴费基数的增减变动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增减或状态变动发生的60天内。

2、申办要求:每月15日前接收申办资料。

3、申报材料: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审批表》,同时附调入调出、录用辞退、离岗读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人事部门工资审定或变动资料以及退休审批、死亡证明材料。

2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征缴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统筹范围,个人账户情况经本人核查签字、科室审核确认后,报分管领导签批,在财务科办理个人账户基金转账手续。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四)养老保险缴费计划编制执行

1、申办条件:单位参保已经完成一年一度的参保职工人数及其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2、申办要求:单位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一次的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选定后每年第一季度内必须实施缴费。

3、办理程序:每月15日前申报有关人员、基数等纸质数据资料,电子资料同时报送。经初审、复核并录入微机后,每月20日编制征收计划。

4、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五)省管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数确定

1、申办条件:有医疗保险关系无养老保险关系的省管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申办要求:每年第1季度申报上一的养老金或退休费总额。

3、申报材料:省社保局出具的上养老金明细资料或由人社局审批的上离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明细资料及电子资料。

3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管理并交由医保局按规定划定个人账户。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六)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状态变动(在职转退休)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人员增减或状态变动发生当月内。

2、申办要求:当月20日至次月15日申办。

3、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增减变动表》,同时附退休审批资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按文件规定一次性趸交规定年限的保费后享受退休医疗待遇。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七)在职人员参保期间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参保期间死亡。

2、申办要求:死亡后30日内由所在单位申报。

3、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增减变动表》,同时附死亡资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按文件规定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其中:个人累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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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定继承人。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2-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八)参保单位注销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注销或改制为企业等

2、申办要求:缴费单位发生撤销、合并改制及其他情形。

3、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减少,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增减变动表》,同时附批示资料。

4、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按每月征收计划缴清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清偿。

5、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5-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九)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补缴

1、申办条件:参保单位未全员、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2、申报材料:在职参保人员增加,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提供补缴月份人社部门审批的人员工资表资料。

3、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审核签章、申报材料经经办人员初、复审后,相关基本信息进入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随次月征收计划征收并补收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4、办理时限:资料收齐后5-1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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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设置:

前台: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2、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工伤、生育业务 后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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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一)首次参保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深圳市(区)编办批文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3、《深圳市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名册表》的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5、填写《深圳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同时填写《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由社保机构提供)。

(二)首次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

1、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制作《深圳市劳动保障卡》(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卡》)用的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

3、提供参保人员的有关资料(与“

(三)中的(1)、(2)”,从市内、市外调入所提供的资料相同);

4、新调入人员,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申报办理参保手续;

5、提供编制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6、提供工资审批表。

7、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需制做《劳动保障卡》,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做《劳动保障卡》的数码照片回执,单位填报《月报表》;

(三)已参保单位情况发生变动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人员增加:填写《深圳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要求将财政和自筹人员分开填写,还要把“增加栏”内每项内容填写清楚),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市外调入:

①国家公务员、职员:需提供调令、编制卡及工资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

②合同工:需提供《合同工劳动用工手册》、编制卡和工资转移单,以上人员如有养老保险金转入我市,需提供内地社保机构的“职工养老保险金转移单”,经查核到帐后,由市社保机构的机关事业社保处(科)按有关规定处理。(养老保险金转入我市的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开户银行:建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034002610127893)。③毕业分配:需提供“大学生毕业分配通知书”及工资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④复、转军人:需提供《复转军人退役证》(原件)及工资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 ⑤提供编制卡;

(2)市内调入:

①国家公务员、职员:需提供工资转移单和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电脑号,身份证复印件。②合同工:需提供《合同工劳动用工手册》、工资转移单和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电脑号、身份证复印件。

③毕业分配和复转军人需要提供的资料与“

(三)中的(1)”同类人员相同、身份证复印件。

④提供编制卡。

2、人员减少:填报《月报表》,要求在表内只填写以下几项内容即可:姓名、电脑号、职工性质、并在“何时何地调入调出”栏注明减少原因,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国家公务员、职员:

①调出,需提供工资转移单或行政介绍信;

②辞退,需提供有关文件;

③辞职,需提供“自动辞职申请书”及有关部门批准辞职的有关文件。

(2)合同工:需提供《合同工劳动用工手册》。

(3)出国定居:单位报减后,由本人持出国护照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证明(如果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要说明二者的关系)、户口注销证明、社会保险手册、《劳动保障卡》等资料到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处(科)办理退保手续。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代办人本人需提供自已的身份证原件。

(4)因公死亡:指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经过工伤认定的,需提供单位证明(由社保机构工伤部门加注意见),单位上报减少后,由其亲属持以上资料和身份证、单位证明(同时证明死者与亲属的关系)、《社会保险手册》、《劳动保障卡》到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处(科)办理退保手续。

(5)1996年7月前退休死亡的,先把死者生前医疗费用报销完毕后,由单位上报减少,亲属持单位证明,《劳动保障卡》、亲属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处(科)办理退保手续,才能作退保处理。

3、退住房公积金:指工作人员原在企业参加了住房公积金,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后才购房的,积累的个人帐户金额及其利息可退还参保人。由现单位填报《深圳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月报表》,在“增加栏”内填写姓名、电脑号,并注明“已买房”,同时提供办理买房手续的有关资料,如“房产证、买房合同、付款收据、分期付款单”其中一种凭证的复印件,单位证明、由本人到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处(科)办理退回住房公积金手续。

4、工作人员工资变动:每年工资普调后,应由用人单位填报一次工资变动情况,社保机构不再作另行通知。由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处(科)领取“单位缴交情况表”,在“工资”一栏填写调整后的工资额,加盖公章,并附上工资套改表复印件。

5、社保费银行托收帐号、开户银行、单位名称更改,填报《月报表》,应分别提供新帐号和有关名称更改文件,备注栏注明更改帐号。

(四)养老保险费的补交

工作人员原应交、未交、漏交的养老保险费,需在现单位办理补交手续的,必须填写《月报表》,注明补交起止年月,补交的工资基数,由单位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同时提供调令、工资转移单、合同手册和补交时间内的工资表(主要证明其是否在职)。 补交时间段的编制卡或编制册。

另:补交1992年8月至1996年6月(共47个月之中)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深府[1999]164号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具备以上资料后,单位经办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报社保机构机关事业处(科)办理。

(六)参保单位可在每月25日后到社保机构机关事业社保处(科)领取和打印“社会保险手册、参保单位情况表、单位缴交情况表、单位补交清单”。“个人帐户打印单”于参保次年初提供给各参保单位,再由单位发给参保人。

注:程序内提到的“工资转移单”,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财政拨款的正反两面者要复印),审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四篇:自愿放弃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申请书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

我是单位的,身份证号:,属于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我自愿放弃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后自愿放弃领取养老金,一切后果自负。

本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单位意见: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如何看待废除“双轨制”?)(如何看待养老保险并轨?) 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概念: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实行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00%~500%。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收入替代率,已经远远超过80%,据网上披露的资料,高达92%-107%。但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却呈现逐渐走低的趋势,从改革初期的60%多降低至40%左右的低水平。

一、改革的必要性 (一)、改革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虽然也是分别按照不同政策法规执行的,但都是单位自己负担退休费用,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也大体一致,都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被赋予用人和工资分配的充分自主权;在这一背景下,再延续企业自管职工退休的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平等竞争的需要,也无法为广大职工提供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而机关事业单位,由于不像企业那样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点是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养老保障改革的进程相对滞缓,总体仍维持单位退休制度。 (二)、矛盾凸显(必要性)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

1.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是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算的,难以充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三是单位内部分配不公。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金按照退休前工资的80%发放,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与企业职工比较高,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单位内部由于职工退休前工资水平不一,导致退休后受益水平不已。四是筹资结构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应对人口老龄化困难。

2.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也有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 (三)、存在问题

1. 各地政策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全国没有统一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导致各地出现了政策上的多样性和随意性。一是从参保范围和对象看: 有的是机关和事业全员参保; 有的仅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参保。二是从社会保险费征缴上看,缴费的基数、比例、方式各有不同: 既有双基数缴费,又有单基数缴费; 有的按固定比例缴费,有的按固定额度缴费; 有的按月征缴,还有的按年征缴。

2. 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弱。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大部分都是划地而治格局,一些地区市一级统筹都没有建立起来,更不用说省级和国家统筹。

3. 缴费与待遇脱节,权力义务不对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目前仍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人员的计算,与实际缴费不挂钩,只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与职工缴费多少、时间长短不挂钩。缴费与待遇出现脱节,严重影响了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而且也不能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关于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

4. 参保要求不统一,建帐管理困难多。从缴费比例看: 有的实行“单基数缴费”即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有的按“双基数缴费”即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与离退休养老金之和为缴费基数。由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不相同,给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人员流动带来了许多不便,给事业单位和个人账户建立、管理造成很多困难。

5. 筹资机制不健全,长效养老无保障。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虽然有了一定的积累,但随着退休人数的逐渐增加,许多单位的积累急剧下降,无法应对退休高峰期来临时的需求。针对这个问题,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有所提高,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却仍是由国家负担。随着养老需求的增大和通货膨胀的危险,如果不扩大基金筹集渠道,势必导致入不敷出。 (四)、探索历程

2008年,国务院决定在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些改革,由于没有更高层次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因而并未从总体上、根本上改变现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来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经验,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改革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一个统一 “一个统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五个同步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三、改革重点

改革的重点政策主要有9项。

第一,改革的范围。确定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

第二,缴费的基数和比例。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第三,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这是对退休养老待遇确定机制的重大改革,由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主要按照本人历年缴费多少、缴费期长短来计算养老金标准,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变动可以精细计算到每年、甚至每个月,能够充分体现个人全部职业生涯所作贡献。这样规定,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的,更加公平,也更富有激励性,有利于引导单位为每个职工、每个在职职工为自己将来养老保障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随着“中人”逐渐退休、“新人”越来越多,过渡性的政策安排逐步弱化,新制度逐渐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了平稳过渡的改革方针。

第五,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也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

第六,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规定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第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规定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同一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要在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八,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

第九,加强经办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经办管理服务,普遍发放社会保障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而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四、改革意义

1、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只有5000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空白”。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6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2、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的有力制度保证。

3、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矛盾之一。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相同的养老保险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类人员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

4、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五、改革注意问题

(一)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患不均的情绪影响到政府改革的决心。

(二)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没有设置过渡期。

(三)没有明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

(四)没有合理分解财政负担增加的压力。

(五)地区不公平

(六)立法

(七)历史原因

六、改革措施

1.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

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制度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很难强制性开展。因此我们国家要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完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变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内参保不全、制度随意定等的混乱局面。 2. 全面提高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分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可以更好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资金,使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得到保障,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省一级主管部门在统筹范围内实施转移支付,以解燃眉之急,体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和共济性,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能量,确保社会稳定。(提高统筹层次,首先可以增强互济功能。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 其次是便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的障碍; 最后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减少管理环节和管理层次,可以实现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风险.) 3. 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应该把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和退休待遇三者结合起来,实行统账结合,实行多结构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也应该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中人有过渡、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是难点,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时间短,缴费少,会影响到待遇的计算,因此必须考虑到,如果新办法算出的退休金待遇大于老办法的按照新办法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工资; 如小于老办法计算的金额时,按照老办法确定养老金。并且可根据退休人员年龄结构的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所有退休人员待遇一律按新办法实行。

4. 实行统一的统筹范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津补贴、绩效工资做为缴费基数,并且统一实行“单基数”缴费。按“单基数”缴费与我国现行的其他社会保险如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相衔接。

5. 扩大和充实筹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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