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国特色与司法规律的统一——从司法规律视角谈司法改革

2022-09-11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一条法治道路, 这条道路既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君主“法制”, 也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色”主要体现为: (1) 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社会属性, 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 (2)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政治保障, 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地位与现实功绩所决定的; (3) 这条法治道路是将“人民民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高度统一的一条法治道路,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 而法律在我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人民意志的, 这条法治道路统一于人民民主, 旨在充分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的权利; (4) 这条法治道路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扬弃的基础上结合西方法治文明成果而形成的一条法治道路, 因此我们的法治道路既有重视“情理法统一”的色彩, 也有注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趋势。在司法领域, 主要体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并重等。

二、司法改革与司法规律的内在关系

司法改革与司法规律关系密切, 司法改革是司法规律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体现, 当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变革一些司法制度时, 司法规律就在无形之中支配着司法改革。而司法规律对司法改革有着方向标的意义, 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规律, 违背司法规律的司法改革难以取得良好成效, 尊重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

(一) 司法改革是司法规律发挥作用的体现。

司法改革的发生是伴随着司法体系内部矛盾和司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变化而发生的。司法规律要求司法活动必须符合时代之发展要求, 当司法活动不能实现司法公正之目标时, 就需要改革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设计。因此, 从这个意义上说, 司法改革是司法规律发挥作用的体现。

(二) 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依据。

司法规律具有客观性、必然性,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司法改革要尊重实践, 要参照司法规律, 绝对不能纯粹“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 司法规律是一个重要依据。

(三) 司法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遵循司法规律。

中国司法改革的不竭动力不是理论探讨, 只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需求才是司法改革、政策变迁与法治建构的核心变量与最重要的驱动力。而司法改革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司法改革是否尊重了中国国情下的司法基本规律, 是否尊重了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

(四) 司法规律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标。

司法改革不是茫然的改革, 而是朝着回归司法本位的方向, 司法规律就是司法改革的方向标。司法规律支配下的司法权属于国家, 是中央事权, 是按照司法自身的属性在运行, 不会出现“地方化”“行政化”等情形, 司法改革就是要朝着遵守司法规律的方向改革。

三、司法规律视域下司法改革的现状与完善

(一) 司法规律检视下的司法改革现状

1.“司法行政化”与司法规律

司法规律要求的是司法发挥司法而非行政应有的价值, “让司法的回归司法, 行政的归行政。”不可否认, 从我国法院设置、法官级别设置到法院权力之运行无不带有行政化色彩。本轮司法改革最突出特色是”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 这被认为是剑指“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色彩浓重带来的不仅仅是司法的错位, 更严重的是产生的冤假错案及其带来的群体性价值迷失。

2.“司法地方化”与司法规律

司法权的地方化使得审判权行使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不当影响、干预甚至操控, 作为审判组织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有时需要请示上级法院或层层报批来抵御这种压力。本轮司法改革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管, 这项举措在理论上的初衷在于去地方化, 但是再在实践中或许会加剧地方化的隐忧。

3. 司法公开与司法规律

司法公开是确保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关于司法公开的范围尚且有限, 对于司法公正所需要的公开化远远不够。司法公开是为了确保公众更好的监督, 监督的缺失必然导致公正的折扣。王晨光教授认为“司法权的专属性、定纷止争的功能和追求正义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司法活动必然要遵循司法公开的原则;其内在规律也揭示了司法公开的必然性。”

4. 司法职权配置科学化与司法规律

“司法既无强制, 又无意志, 只有判断, 且为实施其判断需要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司法权的配置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权的运行及其结果。目前司法实践中中国尚未真正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司法体制,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是“流水作业”, 未真正实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权力制衡原则”“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审判管理和司法行政管理中对司法规律的把握和遵循还不够。

5. 司法职业化、民主化与司法规律

近年来的两种司法改革路径中“侧重解决问题的”主张司法应该民主化, 以“马锡武审判方式”为历史蓝本, 以法庭下乡为现实样本;侧重“按司法规律办事的”则主张司法应该职业化。司法改革的现状中关于司法队伍职业化进程也是在不断推进的, 此前退伍军人转业进法院的现象已经得到纠偏。对于司法民主化是否有违司法规律, 笔者以为应该辩证看待, 司法民主化不等于司法的政治化和去专业化, 更不等于一味的迎合民众司法情绪而丧失司法应有的理性, 从这个层面讲, 司法民主并不违背司法规律。

6. 司法能动与司法规律

在和谐司法的呼声中, 在问题导向大和解的背景下, 中国司法改革中曾一度出现了“能动司法”的动态。能动司法观是改革者为了解决转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司法资源匮乏的张力而提出的, 初衷在于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甚至提前介入矛盾纠纷以更好的化解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殊不知中国的能动司法在实践中被变异为“司法盲动”“司法乱动”“司法权的滥用”等现象。显然这是有违司法被动性的。也正是因为有违司法规律, 司法能动在中国司法改革的阵地中仅仅是昙花一现。

(二) 辩证对待司法改革与行政改革的关系

司法规律对司法改革的要求还体现在:辩证对待司法与行政、司法改革与行政改革的关系, 不能本末倒置。司法规律要求实现的是司法与行政各归其位, 各司其职。司法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桥头堡, 重大行政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一国往往与该国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是一致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改革目标的行政化, 比如司法改革是否应该以“服务大局”为首要目标, 和谐社会的提出是否意味着司法就应该作出“司法大和解”的现实回应, 这些问题都值得反思。在司法改革与行政改革的关系中, 我们应该看到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势必会影响到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改革的深化也会带来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司法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重要体现。一切行政改革应该法治化, 一切司法改革的推进则不应该行政化, 行政化的司法改革本身就难以祛除司法行政化的诟病, 权威与公正更是无从确保。

(三) 司法规律前提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建议

司法规律对于司法改革成败得失意义重大, 基于中国当前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今后应该遵循司法规律深化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笔者以为, 司法规律前提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应该从以下着手:

1. 司法规律与中国特色相统一

司法规律具有普遍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区别于西方的资本主义制度的, 司法规律不仅仅适合西方国家, 它也应该适用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意味着司法规律在中国的不适用或变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以更好的保障司法人权价值目标的实现。中国传统的行政权大于司法权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应该得到改革, 行政权高于或大于司法权不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的特色, 遵循司法规律, 今后应该处理好的中国特色是: (1) 积极改变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 破除“党大与法大”的理论陷阱; (2) 做强做大做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祛除人大的个案监督; (3) 破解“维权”与“维稳”的对立, 促进权利保障前提下的社会稳定; (4) 努力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 减少“信访不信法”的怪象。

2. 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相一致

我国单一制的国体决定了不可能存在西方三权分立与制约平衡,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自然不会存在西方的那种绝对的司法独立。遵循司法规律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是违背本国国体与政体的改革, 而是在尊重现行国体与政体的前提下, 逐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也不是“头痛医头, 脚疼医脚”, 而是在科学理性的顶层设计之下, 改革那些不适应时代发展、不适应人民之需、不符合司法价值与属性的具体制度。

3. 司法模式与司法规律相统一

司法模式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不同的, 中国的司法模式更类似大陆法系, 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线条流畅、诉讼效率高。这样一种诉讼模式并不意味着与司法规律相冲突, 司法在实践中应该追求效率与公正, 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为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应当是一种具有较高诉讼效率的诉讼架构, 只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能够得到切实遵守, 完全可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高效率, 根本没必要搞普通程序简易审这种不伦不类的改革。”因此, 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应该在学习西方的同时更应给本国司法模式以关怀, 将本国司法模式与司法规律有机统一起来。

4. 把握并遵循法治规律

司法是法治的关键环节, 司法的改革必须遵循国家治理与法治发展和运行规律。具体而言,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的规律: (1) 要遵循国家治理规律, 理性把握法治的作用和功能, 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2) 要遵循法治发展规律, 做到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创造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条路径相结合。 (3) 要遵循法治的运行规律, 合理配置法治主体的结构, 努力提高法治结构的功能, 积极推进法治功能的强化和转化。

四、结语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不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延续, 不是本土资源的沿袭, 更不是西方法治的完全移植, 同样, 中国的司法改革不会完全参照西方来改革, 更不会以封建法制为皈依。中国的历次司法改革, 改革内容越来越多, 程度在不断深化, 而本轮司法改革不单单是问题导向, 也不是纯粹的遵循司法规律, 而是将中国特色的国情与司法规律有机统一, 这也是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真正需求。司法规律检视下的中国司法体制仍旧存在问题,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 中国司法体制将会日趋科学合理。

摘要: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立法的完善、司法的公正、执法的严格、守法的全面, 离不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司法改革的深化, 必须坚持尊重司法规律与中国特色现实国情的统一, 唯有如此才能够稳步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法治,内在关系,现状,完善

参考文献

[1] 谢佑平, 万毅.法内程序与法外程序——我国司法改革的盲点与误区[J].学术研究, 200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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