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责管理制度

2022-08-15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质量问责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质量问责管理制度

工作质量问责制度

一、 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员工的责任心,减少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 范围:

适用于从业务接单到成品出货、以及客户使用的全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见损失,或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带来的隐性损失。

三、 事故分类:

1、 产品质量事故损失(1000元以上):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客户退货;各种原因产生的制程批量不良,产生返工、报废 ;仓库发货少数、多数;操作不当导致产品/物料受损等。 损失计算方法:外部客户退货或扣款损失,按实际应收款价值计算损失金额;内部生产过程的不良,按原料重量*0.8元计算损失金额。

2、 公司经济利益损失(1000元以上):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坏、遗失;成本额外浪费;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可见利益受损;大型设备验收1个月未投入生产等。 损失计算方法:财务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3、 隐性损失: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投诉;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造成交期或工作进度延误、影响总体工作质量;公司利益可能受损但被别人及时发现;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提交检讨报告等。

四、 责任赔偿标准:

1、 产品质量事故损失或经济利益损失:损失的赔偿标准统一确定为损失总额的20%。主要责任者(问题产生部门)和次要责任者(问题经手部门)分担比例为6:4;如有两个次要责任部门为4:3:3。

2、 损失的赔偿,一般应追究到个人责任,最高赔偿不超过200元。集体计件工资制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全体员工,最高赔偿不超过500元。

3、 同一质量问题,一个月内连续出现3次,则车间现场主管承担连带责任,按此次损失金额的5%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如为长期存在的问题,车间主管应承诺改善完成日期,承诺期间暂不赔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4、 隐性损失:当月内初次发生工作失误带来隐性损失,责任人乐捐50元/次;再次发生,责任人乐捐100元/次。

第二篇: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做好绩效考核,是化解工程项目履约风险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的实践证明,科学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既能够发挥过程监督的作用,又能够调动项目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管理意识,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将主要指标的完成与项目管理者个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积极性。对在施工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对施工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重罚,由此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工作局面,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项目履约风险。制定严格、细致的质量奖罚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实施奖励,杜绝平均分配,严禁质量奖金挪作它用。根据现场施工质量情况,给以不同的处罚和奖励。质量处罚以教育和预防为主。根据质量事故的等级,对不同质量责任人进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

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项目部和员工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生产经理、工程科长;项目部各部门及各施工队伍,发生失职、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谦、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组织问责:由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第六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1、处理方式

(1)主要处理方式

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式

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处理程序

责任事件发生后,由项目部各相关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部作出书面说明。据此,由项目部牵头,会同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项目部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经济损失责任界定

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的等级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2万元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游行、静坐、到自治区甚至中央群体上访、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记入不良行为名册或被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成不良影响的 ,为严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多次到当地行政部门或政府投诉、上访、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第十一条如发生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 其他责任事故,参照上述条款界定。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的赔偿。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对主

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100%的赔偿. 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以下的赔偿。

三、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以下的赔偿。

四、对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调职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责令书面检查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

第十三条对设备、材料、周转材料等管理不严,发生丢失、被盗现象的,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造成本次经济损失60%的赔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丢失、被盗物资价值5倍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第十六条奖励形式

一、对员工个人:

①大会表扬;

②奖金奖励;

二、对专业分包单位:

①大会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备案

三、对各施工队伍

①通报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金牌劳务队称号

第十七条项目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国企问责制:化解质量风险的制度保证

http:// 2008年02月01日 14:47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因在产品防火性能上造假,日本百年老字号建材商日明公司总裁川岛吉一于2007年11月底引咎辞职。实际上,这类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咎辞职的事件在国外屡见不鲜,这些都属于自我问责的范围。本文认为,如果我国国有企业能够真正推行问责制,不仅有助于对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重大社会安定事件责任的追查和惩罚,而且对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避免决策失误有着现实意义。

当今的社会是责任社会,当代的竞争是责任的竞争。如果无论大小责任都有人恰当地承担,社会或组织的运行将更有效率和更具竞争优势。随着我国政府依法对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重大社会安定事件责任的追查和惩罚,“行政问责制”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行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问责制的普遍实施表明我国的政治、社会又向更具效率的现代化迈进了一步。在国有企业中全力推行问责制同样有着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

国有企业特殊的责任状态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首先是通过市场实现评价和追究责任的。经营不善的企业首先会通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劳务和经理市场而给予准确而及时的惩罚;为了应对外部市场的无情惩罚,在企业内部会形成一整套严密的问责制度,比如在西方国家的企业治理中,已经形成了经理向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的逆向逐级汇报,股东会向董事会、董事会向经营层的顺向逐级问责的制度;在管理层面,基层员工向中层管理者负责,中层管理者向高管负责等的完整的问责体制。而且,与此相配套,法律也为问责制提供了强有力的诉讼和惩罚机制。现在看来,这套制度是行之有效的。

因在产品防火性能上造假,日本百年老字号建材商日明公司总裁川岛吉一于2007年11月底引咎辞职。此前,日本第四大汽车制造商三菱汽车公司隐瞒顾客投诉的丑闻导致总裁河添克彦引咎辞职。实际上,这类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咎辞职的事件在国外屡见不鲜,这些都属于自我问责的范围。

然而,我国的国有企业则情况大不一样。尽管经过多年的改革,企业面对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企业内部的各种制度也有所改变,但是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制度依然未能形成有效的问责体系。

首先,垄断者的身份使市场的问责惩罚机制失效。多年的国企改革使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脱掉了国企的外衣,留存下来的国企或多或少都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垄断就意味着可以以一定程度控制市场。因此,市场往往对这些企业的业绩难以作出准确的评判,市场所具有的客观的问责机制并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

其次,企业的经营者的问责制没有建立起来。尽管现在多数国有企业经过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建立起来了董事会和经营层的分权制衡制度。但是其实施效果却很不理想,甚至这些制度成了花架子或摆设,更糟糕的是它有时还成了推卸责任的一个工具。在管理层面,国有企业中总是存在着两类行为:一是“乱作为”,即不经民主决策而私自拍板,不按制度、程序办事,甚至带头违规、违纪等;二是“不作为”,认为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或者浮在表面,办事不认真,不深入,不得力。抑或庸碌无能,不思进取,绩效平平。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扭曲的现象,根源在于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是由政府选拔的,他们仅向政府主管部门甚至某些官员负责。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的故事,某个国企领导在任期间不仅没有把企业搞好,而是相反,甚至把企业搞垮了,而他或他们非但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被调任其他更重要的岗位。

再次,对普通员工的问责制没有很好的履行。问责制本是企业管理应有的内容,“泰罗制”的实质就是问责制。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制度的特殊性,企业对不合格员工的辞退权一直难以落实,事实上对员工的问责实际上无法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仅用一些经济惩罚是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

最后,没有一部系统的关于国有企业问责的法律。在已有的关于企业、公司的法律中,我们很难找到关于问责方面的条款,针对国有企业的问责条款就更少。即使有些人有勇气去问责,没有法律的支持也使人们难以付诸实施。

整体而言,国有企业的内部权责依然并不分明,缺乏责任追究的机制和工具,问责制就难以正常运行,责任状态几乎是混乱无序的。当然,我们不否认也有一些国企的内部权责及其问责制做得比较好,但多数企业是不尽人意的。

企业问责制的基本要求

问责制导源于法学。在法理的基本理念中,有法治社会必然是责任社会,任何人必须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自然正义”准则。制度经济学也认为,在任何一项制度中,都有相应的惩罚机制。从组织学的角度看,所谓“问责制”是指这样一种制度:首先,在组织的规则中,有一个事先设计好的汇报体系和程序,通常是在一个多极的委托——代理链条中,由低级向更高一级定期汇报情况;其次,责任追究制度,如果上级领导的下级出现责任事件,或其所管辖的单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组织不仅要对直接行为人、单位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追究责任,而且还要求其上级领导本人对相关事宜进行解释、剖析,就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什么责任、责任大小等问题向更高一级组织做出说明,组织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理。

从实施方式来看,问责制大致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自我问责,即责任者主动承担责任。例如,自觉检讨、道歉、请求辞职等。二是组织问责。组织问责应根据所发生的问题或事件的情节轻重,规定具体的问责档次,如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罢免职务等。通常,已经进行了自我问责,并且其问责程度与组织问责相当的,应当免予组织问责。经济学假定人是经济人,人总会趋利避害和采取机会主义态度,完全依赖自我问责不可能收到预期效果的。所以,自我问责总是建立在组织问责的基础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企业的问责制至少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问责制的实质是一套制度。无论是谁应该向谁汇报,也无论谁具有问责的权力,无非是企业为了实现其既定目标而设置的一套规则,而这套规则具有超越个人的权威性;

第二,问责制强调了对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问责制与其他制度不同,针对某一事件或事故,它一定要具体到哪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除了要问当事人的责之外,还要问其主管领导的责任,而不是笼统地谈论责任;

第三,问责制强调对责任的追究。即具有有责必究、有过必罚、有咎必辞的鲜明特征。

国有企业建立质量问责制的途径

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建立问责制的必要性无需多谈,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具体推行这一制度。

对侧重于质量事件的问责制而言,要结合企业的质量管理,在管理领域推行问责制。问责制本身不是目标而是手段,在企业的管理层面,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管理始终是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因此,企业应当围绕质量的所谓“零缺陷”目标实施问责制是很合适的。企业可将问责制纳到已经建立起来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中来。比如,某个产品质量失控,企业首先想到这是某个班组的过失,班组长是第一责任人。但队长和车间主任系班组的直接领导,同样难辞其咎,而且责任更大。而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虽然并不直接参与生产管理,但作为生产线的最高指挥官,由于用人不当且缺乏检查、监督而造成工作失控,也要负连带责任。

事实上,一些省市已经开始进行问责制的尝试。北京市国资委出台政策规定:一旦国企负责人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将依据决策失误的大小受到告诫、扣除绩效年薪或延期兑付绩效年薪、免职和禁入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依据造成企业损失金额大小而定。如果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以及企业净资产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至2‰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扣除绩效年薪处理;如果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下,损失数额500万元以上的,以及企业净资产在25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2‰以上的,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年薪、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处理;经营决策失误有损国家形象和声誉,或者在经营决策过程中故意损害国有资产,弄虚作假并转移、销毁有关证据的责任人,将受到“禁入”处理,不得再在北京国企任职。如果触犯法律的国企负责人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一项改革或新制度的推行,肯定会触及到某个个体或局部的利益,来自各方的压力不可避免。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有些制度创新无法付诸实施,好的制度不能贯彻到底,大致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是由于触及到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遭致强力反对,而使创新或改革搁浅;其二是领导人的更换,由于新的领导者有时并不认可过去领导的做法,而使改革方案搁浅。大量管理案例表明,科学的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实效性,不在于它的技术含金量,而在于执行的长久坚持。

第四篇:问责管理制度

集团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问责情形…………………………………………………2 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3 第四章问责权限和程序…………………………………………4 第五章罚则………………………………………………………4 第六章申诉………………………………………………………6 第七章附则………………………………………………………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全面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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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集团执行总裁为问责工作决定人,根据本制度规定,视具体情形,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审计监察中心为问责工作执行机构(下称“问责执行机构”),调查、核实问责事实,提出问责意见并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问责情形的具体运行

(一)决策严重失误或违反程序和权限规定决策的;

(二)为完成经营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导致当期数据出现重大错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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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次及以上)发生一般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群体性、突发性、重大性事件,造成公司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或对以上事件处理不及时、处臵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六)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公司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处罚或批评的;

(七)对特别重大事项或问题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八)招投标活动出现内外勾结、串通招投标,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九)出现员工多人罢工、辞职或上访的;

(十)招录、任用、选拔人员失察、失误,致使一年内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十二)出现被公司辞退、开除等离职人员在集团及其所属公司较长时间内承揽业务未发现或者制止的;

(十三)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较大的;

(十四)本系统或本单位年度内出现3人次以上吃拿卡要违规行为或一人以上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十五)在特定期间内,多次(3次及以上)出现相同或类似错误,屡教不改,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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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严重违反有关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十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十九)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二十)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三章 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方式

第七条对被问责人处以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问责形式之外,可同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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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审计监察中心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八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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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公司员工应当问责的线索,审计监察中心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公司管理权限向公司相关领导提出问责建议;

(二)公司相关领导可以根据审计监察中心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三)公司相关领导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审计监察中心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管理不善、违规违法行为按其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分为轻微、轻度、中度、严重、重大、特别重大五个等级。按经济损失大小划分如下:

(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为轻微违规行为;

(二)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度违规行为;

(三)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中度违规行为;

(四)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违规行为;

(五)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20万以下的,为重大违规行为;

(六)涉及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为特别重大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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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损失处罚标准

(一)涉及经济损失的,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轻微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5%的比例处罚;

2、轻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0%的比例处罚;

3、中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5%的比例处罚;

4、严重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0%的比例处罚;

5、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5%的比例处罚;

6、特别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0%的比例处罚。 属轻度以上违规行为的,实行分段处罚。

原则上罚金由员工自行缴纳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如果逾期或拒绝缴纳则由公司组织人事中心负责从员工收入中扣除,对当月不能全部处罚的部分,由组织人事中心负责逐月从员工月收入中扣除,当年至发年终奖仍未扣完者,可从年终奖中扣除。

(二)员工及相关领导处罚标准:

1、属轻微和轻度违规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2、属中度或较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部门未设主管的,由部门负责人跟罚10%。

3、属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

4、属特别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部门分管领导跟罚5%。

第六章 申 诉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监察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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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的视为认可审计监察中心的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审计监察中心应组织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第十六条 在复审、复核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罚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审计监察中心

2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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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的良好氛围,形成执行顺畅、政令畅通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促使全乡工作人员按照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行政事项。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指示,特制定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镇直各站、所正副职和各办负责人,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

(二)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10.监管不力、处臵不当。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公开道歉;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劝其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 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 问责情形及采取的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公开

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 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从重、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2.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八)问责程序

1.问责反映渠道

(1)乡党委、乡政府及其领导批示、指示和通报;

(2)乡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3 乡人大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其他各站所办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6)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7)新闻媒体的报道;

(8)其他渠道反映的。

2.通过以上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

(四)规定情形,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乡党委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被调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4.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5.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乡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6.调查终结后,由乡党委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7.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乡党委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8.乡党委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9. 被问责人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乡党委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全乡机关工作人员要规范服务行为,凡属我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内容要作出办理承诺,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二)服务承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臵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对外服务应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

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四)全乡人员要坚持挂牌上岗,对来人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能及时给予办理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能办但一时无法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向其承诺办理时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属部门职责,但因政策、资金、计划等限制不能办理的,应认真解释,充分说明理由。

(五)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当事人或办事人到本单位咨询、办理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到本办各科室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

(二)首问责任制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四个一”、“四个声”,即:一张笑脸、一句文明用语、一把椅子、一杯水;来有迎声、走有

送声、问有答声、合作有谢声。

(三)各站所办要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本单位其他站所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并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关站所办;若相关站所办人员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相关业务站所办。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已所有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部门其它站所办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八)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

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3.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四、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本办工作人员要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岗位职责内的工作事项;党委会、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站所办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乡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各站所办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六)全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七)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站所办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站所办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3.对于不属于站所办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站所办,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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