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农业企业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的税收筹划

2022-09-12

一、订单农业企业纳税筹划的原因分析

订单农业企业在以往纳税筹划工作中经常没有科学合理使用各种税收优化政策, 无法实现节税工作目标, 导致订单农业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税负高的问题, 这一问题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 订单农业企业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支出的人力成本, 是形成产品成本重要组成部分, 最终形成售价时会产生大量增值税, 而这些增值税又不能抵扣, 导致订单农业企业税负过重。另一方面,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虽在不断优化, 但绝大部分是针对农户, 而不适用于普通农业企业。此种情况下, 直接导致订单农业企业税负增加, 影响订单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订单农业企业纳税筹划的对策分析

(一) 合理利用“公司+农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从事谷物、豆类等农产品种植的, 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号)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精神: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需注意的是政策的核心要点是公司承担包括销售、宣传、市场管理等主要经营风险, 农户具体从事农产品种植工作。因此订单农业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需要合理使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 为农户提供种、肥、技术支持和农机具, 将农产品种植工作分包给农户, 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劳务外包关系;市场、管理、销售等经营职责由公司承担, 并承担主要经营成本与经营风险。

此种经营模式实质是由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一个利益结合体, 公司与农户在这个结合体中间各尽其能、各司其职, 同时也能保证此种经营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出自身作用, 降低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款, 让订单农业企业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 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商业化, 推动新型农业企业发展, 达到企业、农户互利共赢局面。

(二) 深入探讨“公司+农户”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称, 对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应根据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是8号文中仅说明以“公司+农户”模式养殖畜禽可免征增值税, 对粮食经销企业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种植谷物、蔬菜等其他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未做出明确说明。我们是否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认定“公司+农户”种植谷物、蔬菜等其他农产品符合“农业生产者”这一身份, 从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还需做进一步的深入探讨。而贸然认定可将免征范围由畜禽扩大到其他农产品, 仍具有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此情况下, 可利用直接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其自产农产品, 无论是开具普通发票、还是代开发票, 均允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规定 (《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 , 增加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金额;同时, 在支付劳务人工成本时尽量取得劳务发票, 以进行增值税的合理抵扣。最终只会形成农产品市场售价与成本之间价差的10%的增值税负, 大大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三) 继续探索“公司+农户”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大力助推三农经济发展, 在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 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而“公司+农户”的合作经营模式又将是今后农业产业发展的一种重要趋势, 只有集约化、抱团型的合作体才能共同抵御瞬息万变的市场, 因此, 为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随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广泛运用, 国家在政策制定时考虑了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还应多考虑其他组织形式的税收优惠政策, 才能更好地促进农业产业的良好发展, 企业也将在各项税费是否适用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进一步努力探索。

三、结语

综上所述, 农产品企业在展开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诸多问题, 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诸多经营风险, 影响企业经营成本, 无法保证企业经济效益。面对此种情况, 农产品企业就需要在纳税筹划工作中使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通过此种经营模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从而实现最大化经济效益, 助推企业实现快速发展。

摘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农业行业迅速发展, 为适应快速变幻的市场, 订单农业企业应运而生, 并逐渐成为农业发展的重头戏。但是目前, 我国订单农业企业在纳税筹划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无法帮助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基于此, 本文就对订单农业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进行探讨, 以期为订单农业企业纳税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订单农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Z].2010年第2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7]37号.

[4]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中国.税收优惠政策汇编[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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