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图书馆与版权

2022-09-12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被称为数字化时代, 数字化复制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新问题。这个时代下的信息服务机构, 即所谓数字图书馆与传统的图书馆有何差别呢?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版权问题呢?

1 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的区别

传统图书馆, 至少具备三个特征或者是有三个性质: (1) 公益性。是指办这个图书馆是政府的财政拨款或者是社会的捐赠是为了社会公众进行学习、研究、阅读的目的。 (2) 非赢利性。是指不挣钱, 不能拿着图书馆, 为个人、为单位得到获取好处。 (3) 开放性。是指对任何人开放, 任何人希望进图书馆去阅读, 都可以进去, 不设任何的限制。

与之相比, 所谓数字图书馆是公益性吗?显然不是。它的资金来源是一种风险投资、企业投资, 而且建立这样一个数据库不完全是为了公众阅读的需要。再看它的赢利性。这样的公司投了那么多钱, 总要有所回报, 所以它有赢利性。第三再来看, 进入这样的所谓数字图书馆, 要购买它的卡或者是要交一定费用, 成为它的会员。也就是说, 它并不具有开放性, 是有限制的。

图书馆就是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不是图书馆。数字图书馆是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的企业, 或者叫数字信息传播商, 提供数据库服务、网络服务, 是以赢利为目的, 它跟图书馆公益性、非赢利性、开放性是毫不相干。

2 版权的性质和实现途径

版权也即知识财产权或者是叫知识产权。它是人们经过智力劳动, 对其智力创作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一系列的权利, 是知识产权或者知识财产权当中的一种或者一部分。版权还是一种平衡作者、出版者、读者利益的一种机制。只有作者创作了作品, 出版者进行了传播, 并且有读者去购买、阅读, 也即在作者、出版者、读者都存在的情况下, 版权才有意义。所以版权不仅仅是作者的权利, 在一定意义上说, 版权还是出版者和读者的权利, 它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版权的本质奖励创作, 奖励作品传播, 造福全人类。版权制度这个目标是通过赋予作品创作者一整套的权利来实现的。版权只有付诸使用才能实现它的价值。

3 三步检验法与图书馆以及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

根据国际和国内以及有关国家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 大家都认定三步检验法去检验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三步检验法, 就是要看使用作品的行为从三个步骤来看:第一要看是不是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第二就是这种使用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第三就是这种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现在, 我们试着用三步检验法跟图书馆管理的关系, 做一个讨论。

(1) 怎么样来看待把馆藏资料数字化问题。通过扫描或重新录入, 把容易损坏的、古老的、稀缺的一些版本进行数字化, 我觉得这是很正常、很正当的一种形式, 用三步检验法应该是没有问题。

(2) 能不能把馆藏资料数字化信息在局域网传播。图书馆把馆藏的一些作品数字化, 放到自己的一个内部的网络当中, 读者到图书馆去阅读, 借助电脑输入主题词, 很方便的就找到你所需要的资料。按照三步检验法也应当是允许的、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3) 怎么样来看待图书馆使用从信息服务商购买来的数据库。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信息服务商, 他们的数据库收集的材料是已经向作者取得授权的, 是“正版”、合法的产品, 是作者同意的。图书馆购买使用这样的数据库或产品, 在本馆当中使用应该没有问题。但现在很多服务商没有征得作者的许可, 没有向作者授权, 也没有支付适当的报酬。图书馆则不应该去买这样的产品, 更不应该把这样的产品提供给读者。

这么看来, 在现行中国法律框架下, 向作者或者版权人取得授权, 是经营数字化信息网络服务必须且首要解决的问题。那么怎样来看待取得授权, 取得授权是否妨碍作品的传播?

(1) 许多作品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 也就是说不存在版权问题。这些作品, 它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传播, 可以首先把这些无需取得授权的作品数字化, 使其在网上自由传播。

(2) 向作者取得授权而支付的费用并不是像有些网络经营商所说的花费那么大的代价。确实有一些作者, 他们愿意自己的作品在更大范围内传播, 他们首先要的是对他们权利的尊重, 对他们个人的、创作的尊重, 向他们取得授权, 征得他们的许可, 并且支付适当的代价。

(3) 数字化信息服务商可以通过信息经营、有偿服务, 在诚信、合法的基础上, 尊重作者和传播作品, 取得授权, 把作品数字化, 进行网络传播, 获得两方面的双赢。

4 结语

(1) 数字图书馆是一个假问题, 根本不存在什么数字图书馆, 其实质是商人, 就应经商有道, 遵守法律, 诚实经营。

(2) 版权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我们不能通过牺牲作者的利益, 牺牲创作作品源, 来求得所谓数字图书馆、网络的繁荣发展, 这样既损害了作者的利益, 欺骗了公众, 到头来也将损害信息网络服务商的发展, 损害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有裨无益。

(3) 在现行中国法律框架下, 向作者或者版权人取得授权, 是经营数字化信息网络服务必须且首要解决的问题。其实质就是要尊重作者, 向作者征得许可, 取得授权并且支付适当的报酬。

数字化时代, 版权问题不能忽视。从事数字化信息网络服务的所谓数字图书馆必须首要解决版权问题。

摘要: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被称为数字化时代, 数字化复制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新问题。这个时代下的信息服务机构, 即所谓数字图书馆与传统的图书馆有何差别呢?我们应该如何处理版权问题呢?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版权,三步检验法

参考文献

[1] 谢新根, 叶惠芳, 朱丹君.馆藏数字化版权的合理使用[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05 (3) .

[2] 史敏.数字图书馆涉及的版权问题[J].国家图书馆学刊, 2004 (4) .

[3] 王曙光.TRIPS协议第13条“三步检验法”对版权立法的影响——评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110 (5) 节”案[J].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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