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2022-04-25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苍梧县位于广西东部,地处浔桂两江汇合地区,素有广西水上门户之称,共有12个乡镇、199个行政村。多年来,苍梧县人民法院一直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致力于为广大妇女儿童构筑一个温暖的维权家庭。

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篇1:

论妇女法律援助应增强社会性别视角

摘要:中国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已有三十多年,中国的法律援助也已经有十七年的历史,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还未纳入社会性别视角。近年,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明确提出对妇女人群提供援助,并且将妇女组织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使得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初步具备了社会性别视角。根据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建议在未来的法律援助工作中采取多种措施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履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缔约国义务。

关键词:社会性别主流化;性别视角;妇女权益;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

一、研究背景

(一)中国已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CEDAW)和多项国际人权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简称《消歧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通过,中国政府1980年签署了公约,同年公约对中国生效,中国成为第一批加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消歧公约》为社会性别歧视下了个定义:“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碍或破坏对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以及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但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和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用通俗的话来解释,就是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根据最新统计,中国已加入27个国际人权公约,所有的国际公约都强调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男女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为了审查督促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联合国依据《消歧公约》成立了消歧委员会,每四年对缔约国的国家报告进行一次审议,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关切的领域。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合并提交了第七、八次国家报告,正等待消歧委员会开会审议。

(二)社会性别平等与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

社会性别(gender)区别于生理性别,是指人们所认识到的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的社会差异和社会关系。社会性别平等包含着这样的含义: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做出各种选择。社会性别平等意味着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行为、期望和需求均能得到同等考虑、评价和照顾。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变得完全一模一样,而是说他们的权利、责任和机遇,并不由他们生来是男还是女来决定。

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有效战略即社会性别主流化,也称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社会发展和决策的主流,最早反映在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里,集中表述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中。在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社会性别主流化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2005年联合国北京+10会议和2010年联合国北京+15会议继续强调这一战略。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定义是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结论,即: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把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

(三)中国政府执行《消歧公约》的现状

作为缔约国,我国在加入《消歧公约》以后制定或者修改了各种法律政策来反对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特别是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及2005年该法的修订案、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5年《劳动法》、2007年《就业促进法》、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均包括了反对对妇女歧视的条款,2012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进一步扩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我国《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特别提出五类弱势人群的权利保障,其中就有妇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工作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在招工、招聘中禁止性别歧视。

尽管我国在履行公约方面取得了成绩,然而,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政策对歧视(或性别歧视、就业歧视)下定义。没有歧视的法律概念,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反歧视?目前我国的反歧视公益诉讼步履维艰,法院基本上不予受理。这与缺乏歧视法律概念难以操作存在一定的关系。除了缺乏歧视定义以外,现有法律政策的内容本身也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例如《婚姻法》有关财产的规定忽视了从夫居的传统,严重损害了妇女权益。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宣传教育,尽管已加入《消歧公约》三十多年,从政府官员到社会公众,公约知晓率都很低,公约从未在司法判决中得到引用;在涉及妇女权益的各种诉讼活动中,司法官员普遍表现出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如对家暴类离婚案件调解和好,或者在判决中倾向不认定家暴(无论证据是否充分);对性犯罪被害人的反复询问所致的二次伤害,等等。歧视妇女的现象普遍存在。仅以女大学生群体为例,全国妇联2011年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显示,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

(四)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方面的角色和困境

在中国,妇联被称作妇女的娘家,专门负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中国最大的妇女社会团体,妇联依托政府资源,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先接受并倡导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正是妇联等非政府组织。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北京行动纲领》,也将国际妇女运动的新气象带入中国。此后中国的民间妇女组织如雨后春笋不断冒出,蓬勃发展。它们或为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就业培训和法律援助,或从事传媒性别监测,进行社会性别理论研究,并宣传性别意识、倡导立法政策改革。然而在这些妇女组织中,能够直接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组织并不多见。长久以来,妇女非政府组织面临维权资源匮乏等困境,不能很好地发挥维护妇女权益的职能。

二、主流的法律援助缺乏社会性别视角

法律援助作为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却没有体现应有的社会性别视角。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缺乏分性别的统计数据

由于不分性别和人群,平等对所有合乎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在司法部历年的《中国法律援助年鉴》中,笔者看不到分性别的统计数据(Sex-segregated Data),无法了解我国究竟为多少名妇女提供了法律援助;关于咨询的统计也没有分性别,不清楚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为多少妇女提供过免费的法律咨询,也不清楚咨询过的案件中多少涉及性别歧视内容。

(二)培训缺乏社会性别视角

司法系统每年都要举办多场针对律师、法援工作者的业务培训,这些培训无论从培训师还是培训内容来看,在设计上都是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的。从培训师的角度来看,邀请的培训师主要是司法官员,很少见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更没有见到社会性别领域的专家或者具备性别意识的法律专家。实际上司法官员普遍缺乏社会性别意识,他们应当与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一起接受社会性别专家的培训。在培训内容方面,更多地集中在案件代理的实务技能方面,既缺乏社会性别基本概念和理论、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消歧公约》等内容,也没有就特殊性别歧视类案件——如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杀夫、离婚财产分割、职场性骚扰(性侵害)、幼女性侵害类案件——进行过专题培训。

(三)法律援助的理论研究缺乏社会性别视角

司法部门非常重视法律援助的基础理论研究,经常举办研讨会,邀请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学术界的人撰稿。然而这些研究大多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以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为例,笔者认真翻阅了为这场研讨会所编写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一书,发现书中收录了本次研讨会中的发言论文39篇和入选论文60篇,议题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法律援助等方面,却没有一篇从社会性别视角对法律援助进行研究的文章;书中也有关于特殊人群的研究,但涉及妇女权益的只有两篇,分别是离婚案件维权现状和家庭暴力,内容和数量都十分单薄。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使得中国法律援助初步具备社会性别视角

2009年开始实施的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法律援助缺乏性别视角的状况。

(一)与传统法律援助相比较,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体现了性别视角

从援助对象来看,传统的法律援助面向所有的弱势群体,不区分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只要合乎条例规定的援助案件范围和经济困难条件,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面向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五类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分人群援助是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一大亮点和特色,法律援助也由此获得社会性别视角。从项目实施单位来看,传统的法律援助以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为实施单位,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除了依托传统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实施项目的主体外,还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妇联等非政府组织纳入项目实施单位,特别是妇女组织的加入,使得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更有条件推动中国的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从具体案件援助范围来看,除了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类型的案件以外,国家的《法律援助条例》不涉及其他婚姻家庭类案件,而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却把婚姻家庭类案件作为重点内容提供援助,由于妇女权益很大一部分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故这也是社会性别视角的体现。

如果说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妇女维权和赋权措施,那么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使得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初步具备了社会性别视角,无形中契合了《消歧公约》和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

(二)彩票公益金项目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的基本状况见下表

从表格中可见,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数和案件数量都是逐年增长的。无论从援助案件的数量还是受援人数来看,妇女在五类人群中都是居于第二位的,占到两成左右。

(三)妇联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增强了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社会性别视角

1.妇联在法律援助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作用得到发挥。长久以来,妇联作为中国最大的妇女非政府组织,承担着为妇女维权的主要职责,然而,由于在体制内被边缘化,妇联的工作重点更多地集中在扶贫慈善、就业创业、健康体检、家庭和谐等领域,妇联干部中社会性别意识和主流化战略水平也参差不齐。由于缺乏维权手段(资金和法律资源),妇联很少直接对妇女提供法律维权服务,仅设有信访部门对上访妇女提供咨询和转介服务。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改变了妇联缺乏维权手段的困境。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对于强化妇联维权职能、促进妇联组织能力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妇联作为实施主体也使得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性别视角,可以更好地维护妇女人群的合法权益。2012年全国妇联再次申请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助,获得核准额度225万,申请资金204.87万,完成年度执行总额度的91.1%。作为项目实施方的20个省市自治区的45家实施单位,共申报结案案件1347件,通过中央级审核补贴的案件1236件(合格率91.76%)。基本完成了预定的项目任务,有19个项目省级实施单位超额完成2011周期案件办理任务。

2.妇联法律援助工作仍需完善。

(1)妇联现有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社会性别视角仍有待加强。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案例数据库里,笔者翻看了大量妇联作为实施单位针对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虽有不少具备社会性别视角、充分发挥妇联协调功能的成功案例,然而,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例是缺乏社会性别视角的,代理律师或者妇联干部本身没有从性别视角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缺乏专业性。如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存在发生杀妻或以暴制暴杀夫的严重危险性,在没有任何专业干预手段(如家暴人身保护令,或者对施暴者进行强制心理矫治)的前提下,法律援助工作者仍然配合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劝和,只要施暴者一道歉,就劝受暴妇女撤诉。从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典型案例来看,有的案例是完全不具备社会性别视角的。例如郑州市妇联权益部受理的一起怀孕六七个月仍遭受家暴的案子,被收入《让幸福走得更远——郑州女性维权故事》一书,作为典型案例向社会推介,其中将家庭暴力的原因明确归咎于受暴妇女性格跋扈,没有对施暴的丈夫提出任何批评;完全认识不到家庭暴力本质上是性别歧视和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缺乏法治社会对暴力零容忍的基本思想;更没有提到家暴的循环规律、受虐妇女综合症、社会认识误区等。这种缺乏性别视角和家暴敏感度的硬伤,居然会被收入妇联出版的案例集中。可见妇联本身需要加强社会性别理论的学习和培训。

(2)非讼案件比例过低,调解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建议放宽非讼案件比例。妇联作为群众团体善于协调、调解和应用行政调解手段处理,即使部分律师参与的案件经过案情分析和思考,也会选择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根据陕西省妇联的估计,调解结案的比例常态在30%左右。但《暂行办法》规定非诉讼案件比例不得超过10%,这意味着大部分调解案件不能得到项目资金支持。有一种误区,认为调解比诉讼简单。实际上,从案件处理过程看,调解付出的成本并不比诉讼手段少。为了增加调解和谈判成功的几率,前期的调查取证、法律论证基本都要做,而在此期间妇联出面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包括发函、开会、委托鉴定等方式,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唯一比诉讼少的就是出庭,因此充足的资金保障很重要。总的来说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元的,只要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无论是妇联干部或是职业律师,无论是诉讼或是调解都应该得到项目支持。建议适当放宽非讼案件的比例,从10%提高到30%。

(3)项目管理和办案经验交流不够,建议与全国妇联合作加强培训和交流。目前妇联管理项目的经验还不足,希望中央项目办公室能够与全国妇联合作,加强对彩票公益金项目的各类实施单位和执行者——包括妇联干部、信访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学院师生和志愿律师——的培训、轮训或者是考察学习,内容除了项目实施的经验以外,还应包含社会性别的理论和性别歧视类案件的代理技巧,以便提高整个法律援助系统维护妇女权益的水平。

(四)彩票公益金项目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分人群援助并将妇联纳入实施主体,使得法律援助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社会性别视角,契合了《消歧公约》和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然而这只是初步具备社会性别视角,还有许多待深化改进之处。

1.《暂行办法》关于案件类型的设置本身缺乏性别视角。笔者发现目前项目对家庭暴力等突出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没有单独列出,妇女的性与生殖健康权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被忽视,建议增加这几类案件。

2.案例数据库缺乏分性别的统计数据。(1)虽然项目有妇女人群的统计数字,但具体到某一类型的案件,无法统计男女比例,而且其他四类人群的案件统计中也没有分性别统计数据。这种状况的危害之处在于,统计数据中的妇女受援人和妇女权益类案件远远少于实际数字,无法真实反映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在妇女法律援助方面的成绩;另外,这种状况还容易给实施单位归类造成混乱,除了女性未成年人在心理习惯上不会归到妇女类,其他四类的案件都可能归到妇女权益类案件中。可见五类人群如何确立优先顺序,是项目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根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分人群援助的本意,每个弱势人群都有它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将妇女权益案件优先归入其他四类人群,在其他四类之外的案件,才归入妇女类。妇女类重点援助性别歧视类型的案件,其他四类人群的案子也要分性别统计。(2)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没有下一级案件分类标准,无法统计家庭暴力等特殊类型案件的数量和比例。笔者截选了数据库中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的项目执行时段,发现“妇女婚姻家庭”类案件(实为妇女类)总数为15236件,在妇女案件中轮番输入离婚、交通事故等关键词,统计得出居第一位的是离婚案件6715件,占妇女案件总数的44%;居第二位的交通事故类1434件,占妇女案件总数的9%;然后是劳动争议866件,占妇女案件总数的6%;抚养类纠纷855件,也占6%;刑事案件334件(其中故意伤害157件,故意杀人13件),占2%;同居关系269件(其中子女抚养类68件,监护权纠纷20件,人身权11件,,婚约彩礼7件),占2%。这些案件总共占到妇女案件的69%,还有31%的案件属于其他类型,不容易归类。当笔者试图统计家庭暴力类离婚案件的时候,发现只能挨个儿打开6715个离婚案件,由于时间关系,无法具体统计家暴类离婚案件的数量和比例。

3.在具体案件的代理上尚缺乏社会性别视角。无论哪一类人群的案件,只要当事人涉及妇女,办案人员都应当具备社会性别敏感度,从社会性别视角去分析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看来,涉及妇女的法律援助案件尚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仅以家庭暴力类案件为例,笔者在6715个离婚案件中,简单选取一百个家庭暴力类案件,居然发现没有一起案件的家庭暴力得到法院判决认定,更谈不上离婚损害赔偿。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司法官员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和家暴专业知识,对家暴认识存在误区。另外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存在误区,认为要打至轻伤或重伤以上才算家庭暴力等等。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也存在没有社会性别意识问题。

事实上家暴类案件有着特殊的性质和规律。从性质上并不是普通的家务纠纷,而是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侵害,是违法犯罪行为。家庭暴力具有循环性规律,即紧张关系的积累期、爆发期、蜜月期(或叫平静期)的周期,周而复始。施暴后的蜜月期,施暴者会道歉、下保证、温存体贴、以自杀或杀人相威胁等,受暴妇女原本就顾虑孩子不想轻易离婚,再加上对施暴者也有感情,或者顾虑家人安全,就很容易对施暴者产生幻想,以为他能改变,自己的宽容和忍让总可以感化对方;实际上暴力会愈演愈烈,受暴妇女习得无助、自卑,很难摆脱对方的控制。如果不经过强制心理干预,不签发人身保护令,最终会引发惨案。此类案件,调解恰好符合施暴者的愿望——继续施暴控制妻子。遗憾的是,目前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中相当一部分律师在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要么在诉前直接劝当事人撤诉,要么在法庭调解中配合法官劝说原告撤诉,或者被动接受法官对家暴类案件判决或调解不离婚的结果。

四、加强法律援助,增强社会性别视角的建设措施

(一)培养具备社会性别视角的志愿律师队伍,形成维权网络体系。2003年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部”,专门负责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与此同时,陕西省妇联开始在全省公开招募维权志愿者,起初是五十名,现在有二百多名,他们既有律师证,又有“省妇联维权志愿者证”,工作中很容易被接受。许多资深的志愿者已经提供志愿服务长达五六年,甚至八年十年之久,其中有不少是父子、姐妹齐上阵,志愿律师们非常热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事业,经过妇联系统的培训,都能够运用社会性别视角和儿童视角,站在妇女儿童角度上去分析案情、争取权益,正是这支专业而稳定的律师队伍确保了妇女法律援助的高质量。河南省法律援助工作基础很好,目前已有县级以上妇联的法律帮助中心177个,妇联法律援助受理点180个,妇女儿童维权站3900多个,巾帼维权志愿者15000多人,形成了强有力的妇女儿童维权网络和骨干队伍,为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资源保障。

(二)发挥妇联优势,采取全程关注、发公函协调推动的工作方法

作为体制内的社团和妇女非政府组织,妇联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法律援

助中,妇联采取全程关注、协调推动的具体工作方法,配合律师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发出协调函,从性别视角或儿童视角表明妇联对案件的态度,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从而推动案件解决。这个过程也是对政府部门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倡导的过程,同时就具体问题提出立法和政策方面的建议。

(三)将信访与法援有机结合,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

各地妇联实施单位应重视信访与法律援助的结合,通过安排维权志愿律师在信访局(信访办)服务,既可以为信访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也可以发现法援对象,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法援作为强有力的维权手段,也为信访提供了支撑,化解了不少长年上访、缠访的难题,两者相得益彰,实现了维权与维稳的统一。

(四)不断寻求妇女法律援助的新思路

过去几年,一些省妇联的法律援助资金只有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一个来源,实际上,受援人在遭遇侵权案件的时候,需求是复杂的,并不仅限于法律援助,同样需要心理援助和医疗救助,而在这方面法律援助并没有安排资金,甚至诉讼中的伤情伤残鉴定费用,都不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陕西省妇联从2011年开始便争取了政府妇女儿童民生项目,该项目其中有一块叫“维权救助行动”,包含心理援助、伤情伤残鉴定、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工作,共计三百万人民币,在全省覆盖面较大。有了这样的资金,法律援助不再孤立,社会效果更加显著,在执行这样的项目过程中,彩票公益金的项目管理人员和律师也可获得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如尊重接纳、助人自助等,从而提高服务的质量。河南省妇联系统在这方面也有创新。2011年郑州市妇联就向郑州市政府申请了一个“12338”社会管理创新项目,作为试点,2012年和2013年郑州市妇联都在积极向政府申请资金,如果说这个资金到位的话,在市妇联的下一步发展计划中,专业又独立的民间妇女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可能很快成立起来。

另外,还需增加对妇联系统项目资金支持的力度,并确保可持续性,稳中有增,以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应拨付培训资金,定期持续性地组织国内社会性别领域的专家,面向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所有的实施单位及相关的司法人员,开展社会性别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培训;在数据库里应完善妇女类的二级三级案由,并增加分性别统计数据,其他四类人群的案件也要分性别统计;还应组织妇女法律援助的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加强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促进项目向高质量高效率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建梅,李莹.妇女权益与公益诉讼(中英文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2]贾午光.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发展[C].200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研讨会论文选,法制出版社,2010.

[3]刘伯红.社会性别主流化读本[M].中国妇女出版社,2009.

[4]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编译.各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5]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中国法律援助年鉴[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2012年度。

[6]项焱.公益诉讼的理念与实践[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张伟伟(1978—),女,山东青岛人,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研究部主任,公益律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性别歧视和公益法方向的研究和实务。

(责任编辑:陈合营)

作者:张伟伟

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篇2:

构筑妇女儿童温暖之家

苍梧县位于广西东部,地处浔桂两江汇合地区,素有广西水上门户之称,共有12个乡镇、199个行政村。多年来,苍梧县人民法院一直将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致力于为广大妇女儿童构筑一个温暖的维权家庭。

审时度势 努力创新

近年来,苍梧县人民法院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和外出务工的农民群众日益增多、农村留守妇女儿童问题凸显的情况,延伸服务,积极开展特色审判,建成了以“维权岗(妇女儿童维权岗)为基础、两庭(少年法庭和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为阵地、网络(苍梧法院网站)为补充”的基本工作格局,坚持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关爱妇女儿童活动,取得优异的成果,涌现一批先进个人,苍梧县法院更被多次评为先进集体。

2009年以来,苍梧县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案件1327件,调解568件,为确保辖区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和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做出了贡献。2010年3月,陈文萍院长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2011年3月苍梧县人民法院被梧州市妇联评为“梧州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苍梧县大坡法庭庭长潘群清同志被市妇联评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苍梧县人民法院再接再励,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认真分析苍梧县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新形势,与县妇联联合开展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调研,调查出苍梧县妇女儿童侵权问题的一些情况:苍梧县毗邻广东,外出务工农民群众与日俱增;县内工业园100多家企业多是化工、冶金、塑胶、制药、电子、宝石加工、林化等需要大批劳动妇女的密集型企业;部分农民群众文化程度不高。因此,一些与劳动妇女密切相关的家庭纠纷、离婚纠纷、企业劳资纠纷、企业债务纠纷、涉农纠纷以及家庭暴力等时有发生,妇女儿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针对这些情况,苍梧县人民法院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维权工作新格局,与县妇联交流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做法及经验,于2011年5月着手共建“妇女儿童维权岗”,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如此一来既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又能使双方积极参与、互相配合,调动更多资源,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工作机制。苍梧县妇联主席高兴地说“将妇联工作特点与司法优势有机结合,从而实现了法院与妇联在妇女儿童工作中优势互补”。

除此之外,苍梧县人民法院还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办公室,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日制度,规定每周一、周三由县妇联派人到妇女儿童维权办公室与当天值班干警一起接待前来诉讼的涉及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的当事人。与此同时,还成立妇女儿童合议庭,开通热线服务电话,并召开新闻媒体发布会,宣告苍梧县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新平台的建立与完善。

从实处出发 落实维权工作

苍梧县人民法院为关爱妇女儿童,专门制定《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方案》,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陈文萍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由专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妇女儿童维权的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工作;选任高素质妇联干部及女教师担任人民陪审员,适时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增强维权工作的公信度和成效;制定《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实施细则》、《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制度》和《关于审理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工作流程》等相关工作制度,在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和大坡法庭六个部门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

自2009年以来,在妇女儿童维权案件中,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为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案件14件共6万多元;拨付专项司法救助资金9万多元,其中对24名下岗失业妇女、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诉讼案件依法减缓免诉讼费6千多元;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及时联系法律援助部门,指定辩护律师,共为14件未成年人案件被告指定辩护律师16人,充分保障他们的权益。

除此之外,苍梧县人民法院与县妇联对接,在法庭中引入妇联干部充当心理咨询师、人民陪审员,增加了妇女儿童对调解工作以及教育工作的信任。同时,县妇联干部主动参与青少年犯罪的帮扶帮教活动,教育青少年,帮助青少年犯罪重返社会。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特点,苍梧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实践中与县妇联共创“圆桌模式、因势利导、人性寄语、案后回访”的模式,自2009年以来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98人,宣告缓刑48人,共同回访缓刑、刑满释放青少年63人。

2009年9月开始,苍梧县人民法院与县妇联联合成立“妇女之家”和“儿童之家”,在县、乡、村编织起三级维权工作网,成立妇女儿童权益投诉调解中心,创造了“县有中心镇有站、乡设点村挂箱”的工作模式,同时协助妇联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儿童零距离法律咨询和教育工作,深入乡镇地区开展巡回法庭270多次,开展以案释法、法制讲座、模拟法庭50多次,分发法律资料5000多份,并在乡镇中小学中成立“安全宝护营”,对在校中小学生开展“青少年法制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课程,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

再谋妇女儿童维权大发展

2012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联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到苍梧县进行“妇女儿童维权岗”工作现场观摩,充分肯定了苍梧县人民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成果。

苍梧县人民法院还总结出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机制,通过法院与妇联的联合协作,开创了“妇女儿童维权岗”,建立联席会议制,定期由法院、妇联双方主要领导进行座谈,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案件对接制度、人民陪审员共同选拔培训制度、定期交流总结制度等,共同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并取得了巨大成效。■

作者:吴先锋 潘忠 陈荣昌

妇女法律援助工作论文 篇3:

一○四团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落实处(等)

一○四团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落实处

周腊梅

最近,农十二师一○四团妇联举办了“三八”维权周法律知识讲座,特邀团法律顾问王作伟律师作了新《婚姻法》专题讲座。讲座中,王律师通过有关离婚和继承的案例,深入浅出地向在座的女职工们分析了当前婚姻家庭现状,同时针对妇女普遍存在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维权知识不足等现象,就新《婚姻法》解释(三)中涉及的亲子关系鉴定、房产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处理上述婚姻家庭纠纷时应注意的环节、要点等,并采取问答的形式向女职工们提出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剖析了家庭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探讨了当今形势下如何预防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的对策。

团妇联维权周活动开展多年来,得到各级党政及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共同营造了全社会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社会氛围和传统美德,使全团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与团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同步,取得了重大发展和长足进步。

多措并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王劲平

近年来,农二师二十四团工会、妇联加大妇女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通过集中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维权常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是开展“问卷调查”活动,倾听妇女们的呼声和诉求,切实了解妇女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为妇女维权提供最切实的服务,为广大女职工送去一场维权知识大餐。

三是开展典型评选,加强示范带动。每年开展评选“和谐小康家庭”创建活动先进示范户、“三八”红旗手、“妇女维权明星”等活动,积极树立妇女典型,在促进和谐中发挥优势,为广大妇女树立榜样,并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爱妇女健康落实处

李丽芳

农一师十团十分重视和关爱妇女健康,把妇女病普查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每年拿出10万元专项资金为全团1300余名育龄妇女进行妇科病普查工作。

3月1~17日,该团工会、妇联、防疫站、计生服务站组成妇科病普查小组,为全团的妇女同志免费体检,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

在检查中,工作人员针对妇科常见病、多发病、恶性肿瘤疾病,做到认真全面检查,发现患病妇女免费提供药品,给予治疗,并为前来检查的妇女建立健康档案。此举,得到了全团妇女的好评。

“巾帼展风采”活动调动女职工积极性

梁志琼

自3月以来,农二师三十四团工会在全团女职工中开展了以“巾帼展风采”为主题的“五个一”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女职工建设屯垦戍边新型团场的积极性。

召开一次经验交流会。从基层抽调100余名女职工代表召开经验交流会,通过介绍经验,共同探讨女职工在团场“三化”建设上所做的努力及取得的成绩,推广先进经验。

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在各个领域选树了22名先进女职工,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她们的先进事迹,使全团女职工学有目标、赶有方向。

开展一次手工艺品征集活动。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了征集手工艺品活动。通过开展这项活动,展示团场女职工另一面的风采。

举办一次知识竞赛。为提高女职工法律法规意识,增加知识面,开展了有关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暨表彰会,对竞赛获奖者以及荣获“先进女职工”、“致富女明星”等称号的女职工给予了表彰奖励。

开展一次活动竞赛。3月8日,该团工会、妇联在文化广场开展了“庆三八、展风采”活动竞赛,让女职工在竞技中切磋技艺,在交流中强身健体,充分展示了女职工的飒爽英姿。

十二团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不走过场

陈皓

3月份以来,农一师十二团妇联通过“五个结合”组织开展了廉政文化进家庭活动。

一是与荣辱观教育相结合,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主体内容,广泛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道德宣传和实践活动,推动荣辱观进家庭。

二是与新团场建设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新团场的要求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通过“廉洁家庭”创建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新团场建设。

三是与“和谐小康家庭”创建活动相结合,把家庭助廉作为评选和谐小康家庭的重要标准,在创建过程中弘扬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四是与创建“学习型家庭”相结合,开展“读书思廉”主题活动,推荐一批家庭助廉教育图书,号召广大家庭成员特别是干部家庭成员立即行动起来,形成“读好书、树正气、干实事”的氛围。

五是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为主题,结合公民道德建设暨“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引导家长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和清正言行当好子女的启蒙老师,净化家庭育人环境。

工作中培养生活上关心

孙凤兰 郝花

近年来,新疆冠农果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重女大学生和女员工的招录和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对她们工作中注重培养,生活上加强关心,除“五险一金”外,公司还为全体女职工购买了妇女安康险,并对她们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使女员工在冠农股份及各子公司暨有位又有为,成为公司事业发展的生力军。近年来,公司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有四成为女性,有8位女职工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1位女职工走上了公司领导岗位,大批女职工成为公司的技术和业务骨干。冠农果蔬库尔勒工业园品管部被自治区评为2011年度巾帼示范岗。

作者:周腊梅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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