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行政公产视域下的大数据法律治理研究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时代来临,大数据得到空前发展。大数据的出现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大数据当中的“公”与“私”相互渗透,纠缠相伴,一时间难以在既有的民法思维中寻得出路。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平衡亟需法律规制。大数据中的权利属性复杂,数据的权利归属也存在争议。在当前争议突出的数据财产权利角度上看,当下大数据的法律治理讨论,多数逻辑起点默认数据是私产,基于此,对大数据的规制,有学者主张从私权角度出发,采取私法保障模式,认为绝对权模式有利于个人权利维护。有学者主张采用公法治理模式,但当下公法治理模式法律理论和条文供给不足,顶层设计尚不统一,公法治私的基础仍不完整。有学者主张以社会法保障为主导,认为私法与公法的传统分类不适应大数据的现实需求,强调大数据的社会特征,认为传统的公私法单独治理,都难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无论何种学说,数据私产的逻辑起点带来了无休的争议和利益分配难题。随着对大数据的深入研讨,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实践中,大数据的“公产”萌芽呼之欲出。在分析不同数据权利属性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数据治理经验,比较各种法律路径治理大数据的优劣。通过探究大数据的产生与特点,结合我国国情,在行政公产的视角下看待政务大数据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大数据公产化的优势和弊端,讨论政府和企业大数据作为公产相互转化的可能路径,发现政务大数据作为行政公产有着天然的合理性和优势,而企业大数据与政务大数据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大数据公产化既有利于消除企业间数据权争夺,又能够保障作为数据供体的公民的实际数据权利。在这一视角下,得出建议,大数据的公产化具有法律上的利好与可行性。大数据的法律治理可以采取私法的私权保障模式来赋予公民自主维权的可能,并且以宪法行政法等公法保障来促进大数据的产业价值实现。在立法层面上,既要有大数据公产化的立法内容,也需要有大数据行业行为上的法律规制。同时针对大数据的技术特点,建议大数据的监管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数据分类标准,厘清数据中公与私的界限。在具体措施上,建议监管主体以一元化的专业机构为主,在大数据法治上做好迎接科技革命和社会发展的准备。
关键词:大数据;法律属性;公私法;行政公产;法律规制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致谢
摘要
ABSTRACT
序言
引言
1 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分析
1.1 大数据概述
1.2 大数据的权利纷争
1.3 大数据中的权利分析
1.3.1 大数据中的个人信息权
1.3.2 大数据中的财产权
1.3.3 大数据中的著作权
1.3.4 大数据中的公共产品属性
2 大数据传统法律治理与公产化治理新视角比较
2.1 大数据的“传统”治理模式
2.1.1 大数据的私法治理
2.1.2 大数据私法保护路径对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制约
2.2 大数据产业公法治理模式
2.2.1 采用公法对大数据治理的宪法依据问题
2.2.2 刑法在大数据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2.3 公产视域看待大数据治理难题
2.3.1 公产视域下的所有权问题
2.3.2 公产视域下的大数据收益分配问题
2.3.3 公产视域下大数据中公共部分与私权的界分问题
2.4 大数据私产视角与公产视域的法治价值取舍
3 大数据行政公产化的路径分析
3.1 政务大数据问题存在的争点
3.2 政务数据与企业平台数据公产化的优势
3.2.1 大数据本身的使用价值实现
3.2.2 大数据的共享价值实现
3.2.3 大数据产业基础成本的降低
3.3 政务大数据行政公产性质的确定
3.3.1 行政公产理论的支持
3.3.2 政务信息公开和利用的经验
3.4 企业数据与政务数据相互转化的现实可能
3.4.1 政务数据向企业数据转化的路径
3.4.2 企业数据向政务数据转化的路径
4 大数据法律治理问题的对策分析
4.1 确立大数据的公产地位
4.2 大数据“公产”“私权”加行为规制并行的“2+1”法律治理模式
4.2.1 大数据在公产领域的法律保障
4.2.2 大数据在私权部分上的法律保障
4.2.3 大数据相关的行为法律治理
4.3 我国大数据法律治理的建议
4.3.1 建立清晰科学的数据分类标准
4.3.2 成立统一专业数据治理机构
5 结论
5.1 行政公产化的大数据法律治理重点
5.2 数据产业的未来法治展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