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设备

2023-06-04

第一篇: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设备

银行自助设备协议201600401-发银行

编号:

*** 自 助 设 备 场 地 使 用 协 议

甲方: 地址: 邮编:100144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石景山创新平台安装自助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0 1.1 甲方同意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一层指定位臵为乙方提供壹台自助设备的安装场地(场地位臵详见附件)。

1.2 甲方负责提供自助设备所需的电源并提供24小时电力供应。

1.3 甲方负责提供自助设备所需通讯接口并保持畅通。 1.4 甲方负责自助设备周围环境清洁工作。

1.5 甲方对乙方设备不承担任何维护及安全保障等义务,如乙方的自助设备受到任何原因的损害或发生第三方侵害,甲方负责及时报警或通知乙方,并协助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处理事项,但甲方不承担因设备受损或者第三方侵害造成乙方损失的任何责任。

1.6 当发现自助设备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

1.7 甲方不得随意挪动、拆卸乙方自助设备,若需变动设备位臵,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通知乙方,由乙方自行组织设备的移动。甲方未经乙方允许挪动、拆卸乙方自助设备,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责任

2.1 自助设备产权属于乙方,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位臵安装自助设备及配套安保监控装臵,并承担网络专线的租用费。

2.2、乙方负责自助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装修等工作,

1 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乙方人员进入现场时,须遵守甲方安全保卫制度的有关规定。若因乙方设备故障给乙方自身或者其 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3 乙方自行办理通讯线路的开通,并支付相关的通讯线路开通费用。

2.4 乙方将自助设备作为离行式银行网点进行管理,并应在设备显著位臵张贴规定标识和服务咨询电话。

2.5 当自助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及时修复。 第二条 费用及协议有效期

1.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场地使用费15000元/年(包含设备使用产生的电费)。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首年费用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一次付清,以后每年度租金,应当至少提前15日一次性支付。

2.本协议自 2016 年4月1日起至2017 年3月31日止。 3.如本协议期满时乙方需续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续约。

4.如因乙方原因提前中止本协议,已支付给甲方的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5.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场地使用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迟延达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年场地使用费

2 的违约金。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除双方约定解除协议 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恢复本协议的履行。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当在3日之内腾退场地,若迟延腾退的,迟延期间应当按照场地使用费2倍的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书面补充约定。

3.因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执,双方应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北京京石科园投资 乙方(盖章):

发展有限公司

3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4 附件

租赁场地位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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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GA745-2008《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745-2008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Regulations of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for Bank self-service equipment and self-service Bank

2008-01-02

2008-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除5.1.1~5.1.8、5.

2、5.3.1、5.4.

1、5.5.2~5.5.8、5.6为强制性条款外,其他均为推荐性条款。 请注意,本标准的基本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民生银行、中信银行、青岛海的智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凯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声迅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袁鹤、万希忠、施巨岭、鲍世隆、徐志伟、李多、李光强、王纲、聂蓉。

本标准于2008年1月首次发布。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要求。是开展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工作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其他金融机构自助设备的安全防范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1

银行自助设备 bank self-service equipment 银行提供,由客户自行完成现金交易、转账交易、账户查询等业务的专用设备,如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货币兑换设施、自助存储保险柜、安全柜员系统等。

3.2 自助银行self service bank 银行设立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场所。由客户使用银行自助设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等),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支持,自行完成取款、存款、转账和查询等金融服务。

3.3 应用模式 application mode 根据自助设备、建筑实体、银行营业场所间位置关系的不同而形成的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的不同设置模式。

3.4 在行式 in-bank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银行营业场所的应用模式。

3.5 离行式 off-bank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非银行营业场所的应用模式。

3.6 大堂式 in-hall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室内的应用模式。

3.7 穿墙式 through-the-wall mode 自助设备设置在建筑实体内,设备操作面穿出墙体,客户在建筑实体外操作使用的应用模式。

3.8 银亭 kiosk bank 安装在室外,不依附于任何建筑实体的自助银行的一种应用模式。具有封闭的设备防护区和客户操作区,对自助设备有一定的防护能力。

3.9 自助存储保险柜 self-service deposit safe 金融机构设置的,用于签约客户24h自助存储现金、支票等物件,具有特殊投入口的特种保险柜。也称之为“夜间金库”。

4 应用模式分类

4.1 银行自助设备应用模式

按自助设备与银行营业场所的位置关系,可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按自助设备与建筑实体的构成关系,可分为大堂式和穿墙式。

实际应用中可形成4种基本模式:在行大堂式、离行大堂式、在行穿墙式和离行穿墙式。

4.2 自助银行应用模式

自助银行应用模式可分为在行式、离行式和银亭3种。

5 安全防范要求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系统除应符合GB50348-2004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交易时客户的正面图像、进/出钞和现金装填过程的图像进行实时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的面部特征、进/出钞过程、现金装填过程操作人员的活动情况。

5.1.2 所有安装的摄像机都不应看到客户和工作人员操作密码。

5.1.3 图像数据的记录应采用数字录像设备,图像回放质量不应低于352×288像素数。

5.1.4 事件触发的实时图像应按25帧/s存储,并应具有事件触发前的预录功能,预录时间不低于5s。

5.1.5 视频图像应叠加时间和日期信息,图像数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

5.1.6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死机时应能自动重启。

5.1.7 各种外接线缆应有防护措施,接插件应置于封闭的刚性防护体内。

5.1.8 应通过银行自助设备的电子屏幕显示必要的安全提示和24h服务电话,不应采用其他方式张贴各类说明。

5.1.9 视频监控系统的记录设备宜与自助设备的时钟同步。联网系统宜具有系统校时功能。

5.1.10 视频监控系统宜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摄像机、记录设备的存储介质(硬盘)出现故障时能主动报警。

5.2

在行大堂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5.2.1 除应符合5.1的要求外,还应针对银行自助设备加装具有防窥视功能的装置,设置相对独立的用户操作区域(如设置1米线,或加装挡板,或设置独立、封闭的操作间等措施)。

5.2.2 应安装摄像机,对自助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监视和记录。

5.3 离行大堂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5.3.1 除应符合5.2.1的要求外,还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盗和破坏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5.3.2 宜安装摄像机,对自助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监视、记录。

5.3.3 视频监控系统宜具有远程联网功能,能将故障信息和报警图像上传远程监控中心。监控中心能远程查看现场实时图像,并能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5.3.4 宜将自助设备与安装地面牢固连接,不易被拆卸。

5.3.5 对安装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场等环境条件较为复杂场所的自助设备,宜根据实际环境条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5.4 穿墙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穿墙式自助设备(包括在行式和离行式)的安全防范除应符合5.3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 自助设备的安装墙体采用实体砖墙时,墙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在防护性能不低于同等强度时,可采用其他材料,墙体厚度也可降低。

5.4.2 宜在银行自助设备操作面前方设置实体防护装置,为客户提供相对独立的操作空间,当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时,该空间不应同时向其他客户开放。

5.4.3 实体防护装置应具有防暴力破坏能力,使用透明材料的部分,应采取遮挡措施,以保证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时,其他人员不应看到其操作过程。

5.4.4 宜采取措施对在银行自助设备上安装或粘贴附加物品的行为进行识别、报警。

5.4.5 离行穿墙式宜有独立现金装填间,并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现金装填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宜具有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5.5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

自助银行(包括在行式和离行式)的安全防范除应符合5.2、5.3.1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 自助银行宜选用后装填式的银行自助设备,并宜设置独立的现金装填区。

5.5.2 独立的现金装填区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其实施控制。

5.5.3 自助银行中的自助设备为前装填式时,应采取措施,在现金装填期间,对自助银行的出入口实施控制。

5.5.4 独立的现金装填区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紧急报警应与所在地区的接处警中心联网。

5.5.5 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5.6 应能实现报警、图像、声音、对讲广播等信息的远程传输和监控功能。

5.5.7 应安装紧急求助按钮,或具有自动拨号功能的求助电话。

5.5.8 应将自助设备与安装地面牢固连接,不易被拆卸。

5.5.9 宜符合本标准5.4.2、5.4.3的要求。

5.6 银亭安全防范要求

银亭的安全防范除应符合5.5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6.1 应保证其整体与地面牢固连接,并隐藏连接装置。

5.6.2 安装地面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厚度不低于400mm,面积不小于其占地面积的1.2倍。连接件埋入深度不低于300mm。

第三篇: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自助设备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镇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运营,提高防范能力,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省公安厅及**省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运行工作的基本方针:统一规范,服务交易,预防为主,保障安全。

第三条 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运行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一把手是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运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运行工作的基本任务:防案件、防事故、防火灾、防破坏,维护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条 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运行工作的责任机构:设备系统运行、事故处理由各行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安防设备及案件处理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和远程监控应急语音对讲报警按钮,报警系统应与110及本系统监控平台相互联网,对交易时客户的正面及侧面图像、进出钞和现金填装过程及周边环境情况进行实时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的面部特征、进出钞过程、现金填装过程和操作人员的活动情况。

第七条 所有安装的摄像机都不应看到客户和工作人员操作密码,操作人员的密码使用和管理必须按制度执行。

第八条 实时监控视频分辨率不低于540线,图像数据的回放质量不应低于352×288像素数。

第九条 事件触发的实时图像应按每秒存储,并应具有事件触发前的预录功能,预录时间不低于5秒。

第十条 视频图像应有叠加时间和日期信息,图像数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90天。

第十一条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死机时应能自动重启。

第十二条 各种外接线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各种线路及插头必需隐蔽,接插件应置于封闭的钢性防护体内。

第十三条 银行自助设备的电子屏幕应显示必要的安全提示和24小时服务电话,不应采用其他方式张贴各类说明。

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实时记录应与自助设备的时间同步,联网系统应具有系统校时功能。

第十五条 视频监控及远程语音传输、报警系统应具有故障检测功能,当摄像机、记录设备的存储介质(硬盘)出现故障或被异物遮挡时能主动报警。

第16条 装钞采用两个钞箱替换装箱法,每个箱内按规定装填金额。因实际需要超额装款的,要由本行计财部门批准。在装钞、清机和维修过程中必须有武装押运人员或护卫人员在场,进行区域封闭。

第三章 在行大堂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第十七条 除符合第六条至第十六条全部要求外,还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用户操作区域,如设置1米线、加装挡板、设置独立或封闭的操作键等措施。 第18条 应安装摄像机、远程语音传输报警装置,并与110联网,对自助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实时监视和记录。

第四章 离行式自助设备安全防范要求

第十九条 除符合第六条至第十八条全部要求外,应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对撬盗和破坏事件进行震动和红外线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第二十条 安装摄像机,对自助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监视、记录。

第二十一条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远程联网功能,能将故障信息和报警图像上传远程监控中心。监控中心能远程查看现场实时图像,并能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第二十二条 自助设备必须与安装地面牢固连接,不易被拆卸。

第二十三条 对安装在车站、机场、商场等环境条件较为复杂场所的自助设备,应根据实际环境条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篇:自助银行设备管理自查

XX支行

关于开展自助银行设备管理自查报告

按照XX银行《关于开展自助银行设备管理自律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我进行自助银行设备风险排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目前有1台自助设备,即存取款一体机。

二、组织领导

根据银行《关于开展自助银行设备管理自律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行成立了以为XX组长,XX、XX、XX为成员的自查小组,负责对我行的自助银行设备情况进行自查。

三、自查情况

(一)自助银行设备加钞间和环境视频监控。我行自助银行设备加钞间和环境视频监控实现全覆盖,不存在监控死角和监控画面模糊。

(二)清机加钞双人作业和维护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我行自助银行设备清机、加钞严格执行双人作业,以及设备维护严格执行现场监督制度进行全面检查。

(三)软件和存储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通过对辖内自助银行设备维护时软件和存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厂商维护工程师使用其他自带软件和存储设备进行设备软件安装、更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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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银行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助设备管理,提高自助银行业务的运营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32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助服务终端等自助设备。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自助设备运营内容包括自助设备的到货验收、安装开通、密钥管理、巡检维护、现金管理、账务核对与差错处理、吞没卡处理、客户服务、风险防范、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银行所辖各级机构在自助设备管理、运营过程中,必须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 自助设备运营操作涉及机构和岗位主要包括支行、营业网点及支行设备管理员、支行安全保卫人员、营业网点负责人、营业网点设备管理员(以下简称网点管理员)、大堂经理等。本规程主要对以上机构及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和规范。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的相关职责参照《##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发[##]325号)执行。

第六条 支行职责

(一)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管理,落实、监督、检查各项业务制度执行情况。

(二)负责落实自助设备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设置支行设备

管理员岗位,至少配备1名支行设备管理员。

第七条 支行设备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配合上级行做好辖内自助设备选址布局和安装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辖内新增及迁址设备的安装调试、密钥申请、领取与保管、设备停运及各种事项申报;负责自助设备IP地址、设备型号等AIPS及ABIS参数的增加、删除、修改上报工作。

(三)负责辖内自助设备运营管理,组织设备巡检工作,保障设备稳定运行。

第八条 支行安全保卫人员职责

(一)负责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解送等过程中现金及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组织自助设备巡查工作,检查自助设备及周边环境的日常安全,调阅自助设备监控录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营业网点。

(三)负责处理各种自助设备风险案件,遇重大问题报告支行。

第九条 营业网点职责

(一)负责落实各项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制度,落实网点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设置网点管理员岗位,网点管理员要相对固定。

(二)负责协助自助设备安装、验收、开通等工作。

(三)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报修、耗材管理、账务核对与差错处理、吞没卡处理、登记薄与交易流水档案管理、周边环境清洁等。

(四)负责自助设备的清钞、加钞等现金管理以及自助设备钥匙和密码管理。

(五)负责自助设备安全巡查与监控管理,定期调阅监控录像资料。

(六)负责受理持卡人有关自助设备的咨询、投诉及服务引导工作,遇重大问题及时向支行报告。

第十条 营业网点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自助设备网点管理员及岗位管理。

(二)负责加钞、调款等现金管理以及差错处理等业务管理的检查工作。

(三)监督指导网点自助设备制度执行情况、客户咨询投诉处理、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十一条

网点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自助设备安装环境的准备工作,包括新增设备的到货检验签收,确定安装区域,检测通讯线路和电源等。

(二)负责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与钥匙、上箱体与钞箱钥匙的管理。

(三)负责自助设备加钞、清钞等现金管理和账务核对等工作,协调处理自助设备发生的吞没卡及长短款交易。

(四)负责自助设备耗材领用和更换、吞没卡回收、交易验证、维护报修、周边环境保洁、监控录像设备检查、非法张贴物和非法装置的清除等工作,负责登记薄记录与管理。

(五)负责自助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包括故障设备的自检、简单故障的排除等,遇复杂问题上报支行。

(六)负责协助科技部门或维护公司进行设备版本程序更新,协助并监督维护公司进行设备预防性维护和设备维修。

(七)负责自助设备业务统计与分析工作。

(八)负责协助处理持卡人咨询与投诉,遇有重大问题可暂

停设备,及时向网点或支行报告。

第十二条

大堂经理职责

(一)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的客户引导与营销宣传工作。

(二)负责业务咨询及客户投诉的引导处理。

(三)协助自助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网点管理员处理。

第三章 自助设备运营管理

第一节 自助设备签收、安装验收与上线运行

第十三条

自助设备到货后,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适用于一级分行直管支行,以下同)电子银行部门、自助设备管理网点及设备供应商三方同时到场完成设备签收工作,确认外包装是否完好、防倾斜标志是否正常,记录设备序列号等,填写《##银行自助设备到货验收单》,上报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

第十四条

自助设备要在到货签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上线运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的要进行迁址安装。

第十五条

自助设备安装前,支行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设备安装要符合总行《##银行营业网点形象建设标准》(##办发[##]316号)、公安部门《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 745-##)和生产厂家的规范和要求。

第十六条

二级分行或一级支行负责组织自助设备安装工作,支行具体实施,营业网点、设备供应商配合实施,包括提出安装申请和密钥申请,落实设备安装环境的准备工作,申请通讯线路,协助上级行进行强弱电测试、设备参数分配、网络接入、软硬件调试,申请并协助上级行进行摄像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防雨、

防尘设施安装,标识标牌张贴,运营环境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设备安装完毕后,支行、营业网点配合上级行按照自助设备采购合同中规定的《##银行自助设备安装验收标准》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软硬件测试、界面测试、正常交易测试、异常交易测试等,合格后填写《##银行自助设备上线安装运行验收单》,经上级行批准投入运行。同时将设备数据资料逐级上报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录入监控管理系统,纳入监控系统进行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二节 密钥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调试前,支行设备管理员负责申请自助设备密钥,逐级上报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电子银行部门转交科技部门,申请制作密钥。

第十九条

科技部门接到申请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密钥生成工作,在加密设备上生成二段密钥,打印密码信封,填写《##银行自助设备密钥生成登记簿》,并通知电子银行部门领取。电子银行部门收到密码信封后,通知支行设备管理员领取。

第二十条

支行自助设备密钥领取人为自助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支行设备管理员。密钥领取人要分别领取,签字确认后自行保管。采用邮寄方式寄送的,电子银行部门要分批次邮寄不同密钥给上述密钥领取人,在邮递信函内附带回执,领取人收到密钥后在回执上签字,将回执寄回。

第二十一条

密钥领取人要妥善保管自助设备密钥,并在30日内完成密钥灌制。密钥灌制时,领取人要在自助设备安装现场拆开密钥信封,分别灌制。灌制完成后,网点管理员要进行业务测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密钥使用完毕后要立即销毁,并填写《##银行 5

自助设备密钥使用、销毁登记簿》,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如设备密钥失效或损毁,支行需按照上述流程重新申请、领取、灌制密钥。

第三节 自助设备巡检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在行式设备,当班网点管理员每日营业前和营业终了要进行两次巡检;离行式设备巡检由支行或营业网点负责,日常巡检一周不少于两次。巡检内容包括对自助设备机身、银亭、灯箱广告等进行清洁,清除非法张贴物和非法装置;补充流水打印纸、凭条打印纸、色带等耗材,处理卡钞、卡纸、吞没卡等;检查设备监控摄像头,防止堵塞或损坏。巡检结束后要进行一笔实际交易,确认设备运行正常,并填写《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监控人员通过自助设备监控管理系统发现缺纸、缺钞、吞卡或其他故障的,要及时通知网点管理员。

第二十六条 支行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自助设备及运行环境的全面巡检(包括夜间巡检),定期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巡检完毕,填写《##银行自助设备巡检登记簿》。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网点管理员或相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七条 自助设备出现故障后,网点管理员要先做自检,及时排除故障。如无法排除,网点管理员要及时通知设备维护厂商或科技部门进行现场支持。对因设备故障可能造成银行损失的,网点管理员要采取必要的关停机等紧急措施,并上报支行。

第二十八条 设备维护维修前,网点管理员要检查设备吞卡槽和出钞通道,取出吞没卡和卡钞,在确认设备无吞没卡和卡钞后方可允许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 设备维护厂商进行设备维护维修时,网点管理员 6

必须到达现场并全程陪同,审核维护维修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件(或介绍信)。如维护维修工作涉及自助设备的硬盘、密码键盘、验钞模块或系统软件安装与更新、参数调整、工作日志提取等,须我行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如需更换设备配件,网点管理员需检查新配件的型号、性能是否与原模块一致,防止恶意更换部件。

第三十条

自助设备维护维修时,未经支行设备管理员批准,网点管理员不得允许厂商维护人员将U盘、笔记本电脑等任何外部设备接入我行自助设备,不得允许将拆卸后的硬盘带走。

第三十一条 维修工作完成后,网点管理员进行设备验收,并进行一笔实际交易,在《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上记录故障报修时间、原因、修复时间等信息,将情况逐级反馈至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

第四节

密码钥匙管理与现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自助设备要配备两名自助设备钞箱管理员,钞箱管理员可由网点管理员兼任。自助设备实行对钞箱加钞、取钞进行集中管理或由挂靠营业网点进行管理的模式。自助设备钞箱外包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自助设备实行集中配送的,其对应的ABIS系统柜员要设置在负责配送机构的账务处理行。

第三十四条 钞箱管理员要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合理配置钞箱现金头寸,每日网点的营业初始和终了前要通过ABIS系统检查自助设备钞箱头寸,针对夜间和节假日制定相应的加钞计划,保证自助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同一台自助设备,不能一直由相同的两名钞箱管理员加钞、取钞,要至少按季轮换一次,每次至少轮换一人,轮换时,轮换双方要办理钞箱钥匙及密码的交接手续,

并及时在《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

第三十五条 自助设备钞箱钥匙和密码由两名钞箱管理员分管分用,平行交接。钥匙用毕,要入营业机构保险柜或随柜员现金箱入库保管,不得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由双人分别保管。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由相对固定的两人担任钞箱密码管理员,对密码进行轮班管理,轮班时可不更改密码,交接时双方要及时在《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上登记。钞箱密码管理员变动后,要更换密码并及时在《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

第三十六条 自助设备钞箱的备用钥匙、密码要封存保管,备用钥匙由钞箱管理员会同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支行设备管理员集中入保险柜妥善保管;备用密码由营业网点负责人入保险柜妥善保管。备用钥匙如需启封,要经支行主管行长批准,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密封放入保险柜;备用密码如需启封,要经营业网点负责人批准,备用密码启用后要立即变更。自助设备钞箱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钞箱密码管理员短期休假或离职(5天(含)以上)时要更改密码。钞箱管理员要做好交接手续,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监交,并及时在《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上登记。自助设备旧密码封要交给原钞箱密码管理员现场销毁,并登记《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

第三十七条 自助设备钞箱只允许放入规定面值的现金,现金要符合人民银行的流通标准,严禁假钞、残钞放入钞箱。不得强行挤压堆放超量的钞票。新旧版人民币不能混装在同一钞箱内。

第三十八条 集中管理的自助设备,装入钞箱的现金应是经清 8

分机清分的钞券,从自助设备废钞箱中取出的钞券应装入专用信封(款箱)并加封(加锁)后带回处理。

第三十九条

自助设备钞箱中的现金要执行双人清点、复核制度。加钞、取钞和清钞工作要在监控状态下由两名钞箱管理员共同进行。

第四十条

自助设备加钞前,要在ABIS系统中经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审批从柜员现金箱中调出所需现金到自助设备,然后领取现金实物进行加钞工作。自助设备钞箱中取出的现金,经清点无误后,进行现金实物移交,然后在ABIS系统中经会计主管或会计主管授权人审批从自助设备调出相应现金到柜员现金箱。

第四十一条

集中管理的自助设备加钞前,可在ABIS系统中经会计主管审批从库房中调出所需现金到自助设备,然后领取现金实物进行加钞工作。集中管理的自助设备钞箱取出的现金,经清点无误后,进行现金实物的移交工作,可在ABIS系统中经会计主管审批从自助设备调出相应现金到库房。

第四十二条 自助设备原则上采用整体更换全部钞箱的方式加钞、取钞;集中管理的自助设备配送要整体更换全部钞箱。

第四十三条 在行式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工作在营业柜台以外进行的,原则上在营业前或营业终了后封闭进行。特殊情况需在营业中加钞、取钞时,有独立密闭空间的,可在监控下双人持防卫器械进行柜台外加钞、取钞;没有独立密闭空间的,需临时划定一定的警戒范围,并持必备的防卫器械进行。

(二)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工作在营业柜台内进行的,可以

根据需要进行加钞、取钞。

第四十四条 离行式自助设备加钞、取钞工作视同到营业机构接送款,要严格执行运钞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资金安全。加钞、取钞时,要与自助设备放置地点单位协商,原则上在其内部未正式对外营业前封闭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商场、宾馆等较多人员现场加钞、取钞时,要持必备的防卫器械进行。

第四十五条

钞箱管理员输入密码时要实行有效遮挡,防止偷窥。加钞、取钞前钞箱管理员要关闭自助设备的存取款功能,打印核查清单。加钞、取钞完成后,及时开放自助设备的存取款功能,并做好存、取款测试。

(一)采用整体更换全部钞箱的方式加钞、取钞时,取下原自助设备全部钞箱,把配好款的自助设备钞箱或空的备用钞箱装入自助设备,原自助设备钞箱双人送回并在监控下双人清点余额,并做好账款核对工作。

(二)采用补充现金的方式加钞时,要清点钞箱余额,账款核对相符后方能加钞。

(三)直接从钞箱取钞的,双人在监控下取钞,取出的现金要装入专用的现金箱,双人上锁后送回营业机构并在监控下双人清点余额。

第四十六条 加钞、取钞完毕后,钞箱管理员要打乱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

第四十七条 在行式自助设备,营业网点会计主管要每月至少跟班加钞、取钞核查一次;离行式自助设备,营业网点会计主管或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要不定期跟车加钞、取钞核查,并每月至少通过监控录像抽查加、取钞情况一次。核查后,在《查库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章

自助设备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

第四十八条 自助设备清机后,网点管理员要在视频监控范围内,双人清点钞箱、回收钞箱和废钞箱的现金,清点时要查验伪钞。回收钞箱和废钞箱现金要单独存放,按顺序清点,以备对账。清点完毕,将钞箱现金、ABIS柜员现金箱余额及ATM核查清单进行核对。

第四十九条

网点管理员发现自助设备长短款,当日填写《##银行会计主管工作日志》,经会计主管审批后进行挂账处理,在清机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找工作。查找时,要结合客户投诉,核对同一会计周期ABIS系统柜员流水和ATM交易流水日志,找出发生长短款的具体交易,未查出原因的逐级上报至上级行运营管理部门协查处理。

第五十条

对已查实的长短款交易,营业网点要及时进行相关处理:

(一)发生长款的,属于本行本地卡的,网点经核实无误后将长款资金转账存入客户账户;属于本行异地卡的,连同交易手续费上划上级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属于他行卡的,依照《##银行银行卡差错风险处理规程(试行)》(##发[##]311号)和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执行;属于国际卡的,依照《##银行国际卡ATM取现操作规程》(##办发[##]79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生短款的,由设备供应商或维护商按照合同约定先行赔付。查明原因后,属于自助设备或设备系统原因的,由供应商或维护商承担。属于本行系统原因的,本行本地卡短款,由营业网点负责协调处理;本行异地卡短款,由营业网点逐级上报上

级行差错处理部门进行请款处理;他行卡短款,由营业网点逐级上报上级行差错处理部门向中国银联请款;国际卡短款,依照《##银行国际卡ATM取现操作规程》(##办发[##]79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未查明长短款原因的,网点逐级上报上级行运营管理部门协查,仍然无法查明原因的,按照《##银行银行卡资产损失认定及处置操作流程》(##办发[##]89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自助设备差错处理的其他相关规定见《##银行银行卡差错风险处理规程(试行)》(##发[##]311号)。

第五章 自助设备吞没卡处理

第五十三条 自助设备加钞、清机时,网点管理员须检查设备吞卡槽内是否有吞没卡。如有吞没卡,网点管理员取出后要在《##银行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上逐张登记并复核签章。吞没卡由柜员入“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下的“吞没银行卡”账户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行卡和国际卡,自吞卡日起保存二十个工作日;他行卡,由于发卡机构吞卡指令吞没的卡片,自吞卡次日起保存三个工作日;吞卡逾期持卡人未领取要剪角作废。柜员从“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下的“吞没银行卡”账户中付出,填写报废清单,定期销毁。

第五十五条 网点在办理吞没卡领取业务时,必须核对持卡人相关资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领卡人签字领取卡片。

(一)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卡正面姓名字母或客户背面签名一致。

(二)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通过卡片密码验证。

能够确认持卡人身份的其他法律认可的证明方式视同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六条 验证无误后,网点柜员在《##银行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中注明处理日期和结果,登记持卡人的证件类型及号码,由持卡人签字领取。柜员从“代保管有价值品”科目下的“吞没银行卡”账户中付出。

第六章 客户服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和柜面受理的客户投诉,要登记持卡人姓名、卡号、联系方式、投拆内容、日期及时间等要素并及时通知网点管理员。网点管理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客户。如无法立即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得到上级行答复后,反馈客户或客户服务中心。原则上客户投诉反馈时间不超过一周。

第五十八条 自助设备紧急事件主要指持卡人通过我行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渠道请求紧急处理的事件,包括设备吞卡及发生长短款后持卡人要求紧急处理等;网点负责人为紧急事件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

(一)紧急取卡:网点管理员在接到吞卡投诉后,要尽快向客户了解具体情况,进行初步判断。确认需紧急取卡并符合吞卡领取规定的,经网点负责人批准办理紧急取卡,并按照相应的领卡制度和手续,做好检查、登记及账务处理等工作。

(二)长短款处理:网点管理员在接到投诉后,要尽快向客户了解具体情况,进行初步判断。确认需紧急处理的,经网点负责人批准,立即进行清机对账,按长短款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告知客户。

(三)属于风险事件的,按照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条

自助设备静态画面中要明确显示风险提示画面,标注##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操作界面中要根据客户交易类型显示相应的操作风险提示。严禁在自助设备外部张贴纸质公告。

第六十一条 现金类自助设备要安装针对持卡人面部、出钞口、环境及加钞作业区等部位的视频监控摄像头,调校监控范围与监控角度,对密码键盘位置进行屏蔽处理,确保成像效果清晰可辨;调整监控时间,与自助设备系统时间相一致。未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不完整、未联网的不得上线运行。

第六十二条

各级行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不定期调阅自助设备监控录像资料,定期调阅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调阅内容包括确认录像设备工作正常,录像资料完整清晰,有无可疑人员及异常行为。发现有作案嫌疑和安全隐患时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自助设备监控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视频监控系统要具备断路报警、震动报警和卡号叠加等功能,并符合当地公安机关相关要求。

第六十四条

自助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由支行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后网点应立即停机并报支行保卫人员协调供应商及时维修处理。安全保卫人员要及时提供备用设备,以确保自助设备正常运行。更换设备时,安全保卫人员要对原设备中的录像资料进行备份,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第六十五条

实现离行式自助设备集中管理的机构要建立远 14

程集中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报警、音视频信息实时传输等功能,由安全保卫人员24小时集中监控。

第六十六条 支行安全保卫人员要定期组织对自助设备及安装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全面巡查(包括夜间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行式设备,定期巡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离行式设备,定期巡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六十七条

各级行要按照《##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办发[##]683号)要求,加强自助设备突发事件处置和管理。

(一)发现针对自助设备欺诈、客户资金被盗取、人为破坏设备等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网点管理员要立即上报支行负责人,经批准后采取关停机措施,并原地等待上级行人员。

(二)支行自助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人员接到通知后要派人尽快到现场及时处置,分析作案手段,必要时要向公安部门报案。

(三)现场取证完毕后,网点管理员要及时进行清机,清点现金,核对账款,确认是否造成损失。

(四)自助设备发生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支行相关部门、网点负责人、网点管理员要同时到现场进行处置,清查损失情况,并及时逐级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十八条

网点管理员发现客户账户或密码信息可能泄露后,要立即整理卡号等信息上报支行。支行要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客户并进行相应处理,及时止损;案件报告及有关处理措施要按照《##银行风险报告制度(试行)》、《##银行操作风险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发[##]208号)和《##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办

法》(##办发[##]356号)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行电子银行部门和同级风险管理部门。

第六十九条

各级行要加强维护商及其工程师的管理。支行或营业网点要备案设备供应商维护工程师信息资料,信息资料要及时更新。

第七十条 网点管理员清机时发现假币或变造币的要立即停止对外服务,并上报支行,同时立即通知维护商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后要立即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并按风险报告制度要求报告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同时向总行电子银行部报备。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视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关停辖内存款类设备,必要时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助设备验钞模块升级并进行测试后方可开通运行。

第七十一条 网点管理员发现长短款时要立即进行清机处理,检查是否卡钞。仍未查明原因的,上报支行,通知维护厂商现场核实。待查明原因后,对设备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测试后开通运行。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支行或自助设备集中运营管理机构要建立自助设备管理档案,填写《##银行自助设备基本信息表》,逐级上报至一级分行备案;填写《##银行自助设备密钥生成登记簿》和《##银行汇票自助设备密钥使用、销毁登记簿》,严格记录自助设备密钥管理情况;填写《##银行自助设备巡检登记簿》,建立自助设备巡检档案。档案内容要及时维护,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十三条 营业网点应根据《##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办发[##]289号)要求,建立《自助

设备管理登记簿》、《会计主管工作日志》、《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和《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等登记簿。《自助设备管理登记簿》记载自助设备管理情况,包括自助设备日常维护及巡检、故障维修、吞卡及处理情况。《会计主管工作日志》记录自助设备长短款情况以及账务处理过程。自助设备钥匙与密码交接属于短期交接的登记《柜面业务交接登记簿》,涉及保管人员岗位变动的登记《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七十四条 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登记薄管理的其他规定见《##银行营业机构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管理办法》(##办发[##]28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临柜业务手工登记簿使用事项的通知》(##电子[##]83号)。

第七十五条 自助设备交易流水日志与核查清单要统一保管,每季度由会计主管检查一次。纸质交易流水日志要注明交易的起止日期和设备号,有序存放;电子交易流水日志每季度要通过数据刻录等方式备份一次。交易流水日志的归档、保管、移交、调阅及销毁参照《##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发[##]784号)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由##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2年。本规程实行后,《##银行自助设备钞箱管理暂行办法》(##发[##]123号)作废。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银行自助设备基本信息表

2、##银行自助设备密钥生成登记簿

3、##银行自助设备密钥使用、销毁登记簿

4、##银行自助设备巡检登记簿

5、##银行自助设备到货验收单

6、##银行自助设备上线安装运行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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