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实现论文

2023-02-11

一、法律渊源

万事万物的起源与发展到最终的形成都是有其独特规律的,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作为国际环境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不例外, 它包括萌芽阶段、雏形阶段、确立阶段和发展阶段。本章主要梳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形成过程, 为下文做好铺垫。

( 一) 斯德哥摩尔会议: 萌芽阶段

20 世纪70 年代前后, 在一系列全球性资源保护国际性文件中可以寻找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身影, 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1972 年6 月5 日至12 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并且最终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由此拉开了全球环境保护合作的序幕。该次会议第一次承认了在为这一代人而保护环境的问题上有一种国际责任。①并且在这次大会是首次使用“代际公平”的概念, “代际公平”鲜明的表达了对环境保护不仅只注重现存利益, 更注重长远的经济发展, 本质上就是实现当代人需求与后代人需求有机协调。

以《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为代表的萌芽阶段掀开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帷幕, 这次会议云集了全球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 为解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承担相同环境责任标准的不公平, 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发达国家造成的, 如果采用相同标准事实上是加大了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发达国家也意识到国际环境保护单靠发达国家是势单力薄的, 因此愿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 最后形成了差别对待,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由此萌芽。

( 二) 蒙特利尔议定书: 雏形阶段

进入20 世纪80 年代以后, 随着之前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关于代际公平的提出, 1974 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中考虑到发展中国家面临特殊情况而照顾其利益, 1982 年《内罗毕宣言》也有所提及, 在国际环境法立法和实践领域都有较快的发展, 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在这一时期的雏形形态也被确定下来。

1987 年9 月16 日, 联合国为避免工业对臭氧层的持续破坏, 继1985 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下, 邀请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又被称为《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被认为是国际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大突破, 首次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确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责任, 主要体现在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十年的宽限期、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②可见, 《蒙特利尔公约》是对区别责任的在该阶段最优体现。

( 三) 《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 确立阶段

1992 年6 月, 继《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之后, 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又召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这一次国际会议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基本地位, 并且取得了重大成果, 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 世纪议程》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该公约也是第一份在条文中明确使用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字眼来表述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 并且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③由此,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确立。

( 四) 《京都议定书》: 严格适用

继《里约宣言》以及《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等国际文件出台之后, 用来解决国际环境问题大多数采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这一适用包括了1997 年12 月在日本京都通过的发达国家承诺减排方案 ( 即《京都议定书》) , 还包括2002 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来重申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

二、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实践

( 一) 债务减免与基金援助

欠债与还钱二者, 无论是在国内法领域抑或是国际法领域都是诚信平等的体现。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 并不是每一个国家经济都绝对持正相关增长, 而那些负相关或是趋近于负相关经济增长的国家大多都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对于债务的偿还能力十分有限, 很多时候还需外借, 但是正是因为他们技术工业等不发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也就相对较小, 由此产生“债务换自然交易”, 这样不仅可以使得国际环境保护事业全球范围密切联系, 也对负债国家产生产生诱惑。

当然, 光靠债务减免也是不足的, 因此1990 年在巴黎正式成立了全球环境基金, 另外1990 年也出现了三年臭氧临时基金。这些资金援助使得各国能够有效的履行国际条约, 同时也表明了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肯定。

( 二) 技术提供与资源配置

由于地壳运动的不平衡性, 自然资源的分布天然就具有不均衡的特征, 发达国家的发展离不开自然资源的持续供应, 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依赖对本国资源的开发, 但是自然环境作为全世界的共有财产, 发达国家有义务提供现金和技术来开发自然资源, 这样就不会产生因技术而产生的环境问题, 更好的实现全球范围内资源的配置整合。

三、对于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深思

现如今, 面临着复杂的国际形势, 加上国际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棘手, 而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实现本质上是各国政治的博弈, 若没有妥协, 只盼现今发展而不顾未来大局, 那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就很难实现, 环境保护问题也就成了纸上谈兵。不仅如此, 各国对于国际文件中的具体承诺是否能够落实, 技术与资金支持是否能按照约定实现, 环境问题的加剧是否会导致这项原则不再适用等等问题都是该原则前进路上的绊脚石。

由此可见, 在脚踏实地谋发展之时, 也要不断探索新的道路。发展中国家的人数占全球总人口的大多数, 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我们首先应当转变思路, 在自觉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 首先优化国内立法, 在本国环境立法中规定高于国际的标准, 为发展中国家带好头。其次加大宣传力度, 环境保护以及环境责任并不只是企业的责任, 也不是只要不违反法律就没有责任, 应当更有意识的爱护环境。最后需要正确权衡利益, 中国正在大国崛起之时, 发展经济与实现小康是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的心愿, 但是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又会产生冲突, 这又为环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 因此应该制定科学完善的政策, 做好利益权衡, 使环境在最小限度损害内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

国际环境保护是一个有机循环的过程, 内部处理当然也离不开外部支持。对于发达国家来说, 要想实现共赢就不能不管周围的穷兄弟。正如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所说:“环境问题, 尤其是穷人的环境问题, 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一种不安的因素, 通过政治和动乱加以传播, 这也将会影响富人们的生活。”④因此, 发达国家也要拿出诚意, 真心实意的用技术的资金来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摘要:现如今, 随着产业发展和技术革新, 全球经济呈持续上升趋势, 环境问题逐渐与文明程度联系在一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自然与发展之间的矛盾突出, 环境保护问题的讨论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阵热潮。然而环境保护不是“自扫门前雪”的工作, 由此引发了各国对环境保护的一致态度。但各国造成的环境损害程度不一致, 造成的环境责任不一致, 环境保护国内立法不统一, 如何能够推进国际环境保护的进程呢?这不得不谈国际环境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本文主要探析“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实现过程。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国际环境

注释

1 Edith Brown Weiss,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A Legal Framework for Gi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in Foundations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Richard L.Revesz ed, 1997:309.

2 蒙特利尔议定书 (第5条) .第10条和第10A条.

3 杨兴.<气候框架变化公约>研究---兼论气候变化问题与国际法[D].武汉大学, 2005.

4 鲍尔.G.哈里斯.国际正义与环境变化[A].王曦.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 (第1卷) [C].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34.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供给分析下一篇:电芬顿体系C@Fe泡沫复合阴极制备及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降解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