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哲学论文范文

2022-05-11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社会哲学论文范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社会建构主义以其激进的姿态向科学哲学提出了挑战,目的是要用社会实在论来取代自然实在论。这种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以对称性取代合理性、以发现的语境取代辩护的逻辑、以建构论取代实在论。这种挑战打开了科学知识广阔的社会与文化分析语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却牺牲了科学赖以存在的自然基础。摆脱这种困境的出路在于走向科学的实践观。

第一篇:社会哲学论文范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哲学笔谈

编者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际,陕西省价值哲学学会于2006年10月在长安大学召开了以“价值多元与和谐社会”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哲学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现选择其中五位专家文章摘要刊发,以期对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深化价值哲学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和谐社会;价值哲学;价值多元;价值规范;价值底线

价值多元性、一元性的统一与和谐社会构建

陕西省价值哲学学会会长、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王玉樑

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美好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谐,是和而不同,是多样性的统一,也是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价值既具有多样性又具有多元性,价值多样性包含价值多元性,但价值多元性不等同于价值多样性。和谐社会的特点是既生动活泼、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团结和睦。从价值哲学来看,生动活泼、充满活力是价值多元性或价值多元化导致群芳竞放的表现;而安定有序、团结和睦则是价值一元性的凝聚与认同的表现。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理论根据。

价值多元性,是指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对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同一主体、对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其价值有不同的性质;价值一元性,则是指同一客体,对社会主体、对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每一具体主体、对每一具体主体的某一方面,其价值有确定的一元的性质。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是辩证的统一,既不能只讲价值多元性而否定价值一元性,也不能只讲价值一元性而否定价值多元性。否则就会失之片面,就不能科学地认识价值的本质特性。

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重要机制,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经济领域,我国采用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实质上是主体利益多元化。主体利益多元化决定价值多元化和价值取向多元化,使企业之间平等竞争。市场竞争一方面使企业增加了动力与压力,从而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中的无政府倾向又往往导致重复投资,使一些企业破产,工人下岗待业,产生两极分化,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所以必须加强宏观调控,扶持有利于全局发展的东西,抑制不利于全局发展的东西。宏观调控就是坚持价值一元性,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发展。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使我国经济既生机勃勃又协调健康地发展,这正是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统一的表现。

在社会领域,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效率是活力的表现,而活力来源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价值多元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个性的充分发挥,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公平则是以社会成员利益的合理协调为基础的,体现了价值一元性。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体现了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

在政治生活,价值多元性表现在价值评价的多元性或价值评价的多元化,对同一事物人们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价值评价多元化,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价值多元化中包含着价值一元性。同一客体对社会主体,对广大人民的价值是一元的。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就是以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标准集中群众意见,也就是在价值多元性的基础上坚持价值一元性。社会主义法制,是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也是在政治生活中坚持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民主与法治的统一,使我国社会既生动活泼又安定有序地运转,也是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统一的表现。

在学术文化领域,价值多元性的突出表现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使各派学术文化争奇斗艳,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在学术文化领域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则是坚持价值一元性,为繁荣社会主义学术文化事业确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的统一,就是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

总之,价值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生动活泼、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团结和睦的内在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应重视规范价值研究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周树智

实现和谐社会,既要承认每个现实的人生存和发展的公民权利,又要规范和保证每个现实的人的价值活动,消解多元价值的矛盾冲突,寻求价值融合和价值共享。提出“规范价值”这一新概念并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是当代中国价值哲学研究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

所谓规范价值,就是指现实的人为了生存和发展而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公共活动的共同价值标准,其实质就是规定公共活动的规则和程序。

规范价值无疑对现实的人的实践行为具有限制性。就是说,规范价值是对人的实践活动的一种规范,现实的人在公共活动中必须维护和遵守共同的价值标准,必须按照共同的规则和程序做事。这种限制性恰恰有利于每个现实的人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能力,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这是每个有理性或理智的现实的个人都可以理解的,并甘心情愿遵守的。否则,社会生活就会陷入无序混乱状态,每个人的价值追求都无法实现。

规范价值就其本质而言,公共性是它最重要的价值规定性,即增进、共享和维护公共利益是最高价值目标,同时它表现为现实的个人异中求同的价值追求,是他们对公共生活的共同价值标准的共识、共守、共建、共享。价值的社会现实性、个人行为限制性和共识、共守、共建、共享的公共利益性,就是规范价值的特性。

规范价值是构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的。当我们冷静下来观察和思考当今世界和中国社会现实时,会清楚地看到当今世界还很不和谐,南北半球穷富差距不断扩大,东西半球强弱冲突不时发生,因此,世界人民把和平与发展这两大价值目标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世人希望构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规范国际交往行为,实现世界和谐。审视国内,我们看到国内也有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首先,在经济领域贫富两极分化的趋势日益严重,一方面少数人在近十来年里靠不正当手段成了暴发户,财产过亿,富得流油,却为富不仁;另一方面大多数平民百姓大量失业,就业难,看病难,住房难,日常生活十分艰难。其次,在文化领域有些歌星影星一出场几万、十几万,其表演行为却粗俗不堪入目;青年人上学难,而不少上学的学生却不好好学习;教师本应为人师表,可现在有不少教师也走邪,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败坏学风:再次,在政治领域官民关系在不少地方很紧张,群体突发事件不时发生,根子在党政干部中有些人不知廉耻、

以权谋私、官商勾结、政治腐败现象日益严重,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受到严峻考验。尽管这些情况不是我们社会的主流而是一股逆流,但是这股逆流造成的社会不和谐是绝对不可以小视的。治理当今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消解社会不和谐因素,化解各方面矛盾的根本出路,就是规范人们的价值活动,张扬现实的人的正价值追求,遏制和消解现实的人的负价值行为。

“和谐社会”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一个规范价值范畴,其本质是规范现实的人的价值行为,化解社会多元价值矛盾冲突,消解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和谐。其中,“社会”一词应从人类学角度解读,即从人与人相互交往形成的“人类社会”的角度去理解,而不应从经济学、政治学、文化学角度去界定为经济社会、政治社会、文化社会,才会有新的创意。就是说,只有这样界定“人类社会”,我们党提出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四大建设战略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大目标,才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具有合理性,才不会在逻辑上发生矛盾。党中央提出了“和谐社会”有六条价值标准,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我理解其中有两个问题或两条价值标准是最重要的:其一是人人有饭吃,也就是“和”(“禾”+“口”)的价值标准;其二是人人有发言权,也就是“谐” (“言”+“皆”)的价值标准。要实现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当前的关键是应抓紧道德规范(“八荣八耻”)、政策规范(“公平正义”)和制度规范(“民主法治”)三大规范价值建设。我相信,规范价值的建设,才能规范现实的人的价值活动,也才能调动现实的个人有序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社会和谐,才能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正义价值和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西北政法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进田

善、正义、幸福是人所追求的三大基本价值:其中正义价值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最为直接有效。中国传统社会主要是以善价值为原则来构建和谐社会,其所追求的是美德型和谐社会;近现代社会则是以正义价值为原则构建和谐社会,所追求的是权利型和谐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的价值排序是善优先于正义的话,那么现代社会则是正义优先于善。善价值在现代社会已被作为宗教性道德价值置定于人的私人精神生活领域,而正义价值则作为社会性价值在社会秩序建构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因此,正义价值和制度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在西方社会,从荷马时代到今日的罗尔斯均将正义价值和制度作为社会的根本价值来讨论和对待,其目的就是要建设良序和谐社会。罗尔斯明见:“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调节着的社会。”(罗尔斯:《正义论》第440页)就是说由正义价值观念调节的社会,才是一个能发展善和组织良好的社会。那么调节和规范社会使社会达于良序和谐的正义价值和制度是什么?罗尔斯喻示: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个正义观念体现为二个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平等原则)(罗尔斯:《正义论》,第7-8页)。可见,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结构、运行和制度如果能受这样的正义价值的调节,社会就会成为良序和谐社会。

第一,正义价值和制度是各自由个人得以并存和协调的条件。上述第一个正义原则实际上是要求各个自由个人走在一起进行合作时要尊重和承认别的自由个人同自己一样的自由,相互将别人的自由作为权利加以尊重。这样一来各个自由个人就不至于发生冲突,各自的自由都能得以实现。如此社会就有序和谐了。这就是正义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原则。它解决了个人和他人的矛盾,自由和秩序的矛盾。

第二,正义价值和制度强调平等,但主要不是状态平等和结果平等,而是起点平等、机会平等。这样自然就会带来结果上的不平等。各个人的能力、出身等的差异都会成为不平等的成因。由于不平等易给社会和谐带来威胁,所以正义原则要求对不平等予以人为安排,也就是社会和国家通过二次分配照顾弱者和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正义的第二原则,即差别原则,既承认差别,又要求差别不至于严重损害弱者利益。正义价值的平等意识要点有二:一是机会平等,二是在承认差别的情况下不损害并照顾弱者利益。这样正义就可以把效率和公平结合起来。机会平等而能力有别不会造成过大的社会怨恨。机会平等和照顾弱者都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它所带来的是效率和公平的统一,从而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条件。

第三,正义价值和制度要求社会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社会职务和地位像营盘,社会成员像兵,只要自’己努力奋斗都能进入到相应的营盘、地位和职务。这样每个人就会有奋斗目标,有信心,社会就充满活力。当每个人都能通过自己的奋斗找到自己的地位和职务,社会就会既有活力又有秩序,和谐社会就会呈现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中。自然,规定社会地位和职务的社会基本结构更要体现正义价值和原则。

政治文明柔性化与和谐文化构建

长安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 刘吉发

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政治实践的价值沉淀,在人类文明日益软化的历史趋势下,也随之凸显出柔性化的时代特征。在传统政治文明中,建立在阶级对立政治关系基础上的政治体系,表现出以专制统治为主导内容的刚性特征。其中,政治斗争是刚性政治体系的行为表现,暴力性手段是刚性政治体系的基本中介。随着人类历史的不断演进,阶级对立日益弱化,民主政治日渐主导着政治生活的时代主流。因此,政治体系也随之从对抗型转为共生型,呈现出柔性化特征,其中政治协调是柔性政治体系的行为表现,教化性手段是柔性政治体系的基本中介。

政治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核心灵魂,主导着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轨迹。其中,政治体系是政治文化的现实基础,政治文化是政治体系的时代升华,政治体系的历史发展必然决定政治文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刚性政治体系必然升华为刚性政治文化,柔性政治体系必然升华为柔性政治文化。在政治体系从对立型向共生型转化的历史演进中,政治文化必然呈现出柔性化趋势。政治体系和政治文化的双重软化,表征了当代政治文明的软化趋势。

在以阶级对立关系为基本框架的刚性政治体系中,斗争文化始终是政治文化的核心。在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长河中,统治阶级的压迫和统治与被统治阶级

的反抗与斗争成为阶级对立社会政治文化的全部内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产生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斗争中,浓缩了刚性政治文化的时代精华,构建了马克思主义崇尚斗争的政治价值体系,从而成为指导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思想武器。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对立性阶级关系也随之消失,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政治基础。建立在非对立性阶级关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全体国民以共同的政治利益为动力基础,以共同的政治理想为价值坐标,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向前发展。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则成为社会建设的时代内容,其中和谐文化建设是和谐社会建构的价值基础,是执政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使命。但是中国解放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思想长期主导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试图用阶级斗争的方式来消除阶级差别的存在,达到“政治和谐”的目标。由于忽视经济建设,片面追求政治建设的和谐,最终未能使我国社会和谐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确立,全国人民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以共同富裕为价值追求,大力发展生产力,使我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物质基础。小康社会正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平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顺应政治生活时代变迁的历史潮流,审时度势地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命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当前重大的政治使命摆在了全党工作的首位,从而全面启动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实践。

政治是经济集中表现,政治关系根源于经济生活。社会主义政治关系虽然本质上是非对立的,但由于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不协调关系,可能致使社会生活中的某些非对立关系发生质变,从而引发社会动荡。由此,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全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命题意义重大。在这一政治实践中,优化利益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实践,增强共同价值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构建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

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底线

西安邮电学院社会科学系主任、教授 张学广

和谐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动态平衡的价值巨系统。和谐社会内部的各种价值关系之所以能够达到动态平衡,是因为这一巨系统的自然环境能够提供持续的良性的支撑。人类社会所面对的自然环境在价值论上形成环境价值(或自然资源价值),是社会保持和谐和繁荣的根本前提。由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口增长、经济激增、消费过度、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使自然资源枯竭,使人与自然关系严重紊乱,社会价值运行过程失去环境价值的持续支撑,最终导致政毁人亡甚至伟大文明衰落的事例,古今中外屡见不显。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过程必须将人与自然和谐始终当作一条重要的价值底线。

人与自然和谐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底线首先表现为,环境价值是社会价值(人类社会的各种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之和)的起点和终点,社会价值只是世界价值运行过程的一个中间环节。环境价值以一定的准入流量和结构特质参与和伴随着社会价值运行过程,一部分经过人类改造形成直接的社会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更大部分未经人类改造而伴随着社会价值运行过程,间接参与形成社会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在社会价值运行的末端,一部分环境价值通过人类消费以废弃物(相对社会而言的副价值)抛弃,重新与其他环境价值糅合起来,但是如果处理不当或超出环境承载力很可能降低周遭的乃至整体的环境价值,影响环境价值回馈社会的循环起点。所以,我们从价值社会运行的入口和出口都要考虑环境价值的流量和质量,把好和谐社会的上下端口。

人与自然和谐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底线还表现为,在环境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相互影响中,环境价值始终具有更基础的地位。尽管环境价值的社会流入量并不能自动引致社会内部的公平正义,人与人利益关系的动态平衡,以及人的身心和谐,但环境价值能够源源不断地流入社会价值运行过程,是社会价值巨系统保持繁荣稳定、社会物质价值稳定和社会精神价值优秀的基本前提。人与自然和谐是确保社会价值运行过程持续不断,使人与人之间物质利益关系保持平衡,使人自己的身心保持和谐的基本物质和精神保障。反过来,人与人的和谐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环境价值的多样化体现,从而有利于形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在生态危机的反省中,许多有识之士认识到,资本主义的所有制方式、生产方式、市场机制、消费理念共同塑成了一种强大的征服掠夺自然的物质力量,因而缓解人与自然的紧张有赖于缓解人与人的紧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形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和安定有序,形成良好的制度保障、运行机制和思想意识,必将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起到重要的社会保障作用。

人与自然和谐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底线也表现在,和谐社会是能够保持环境价值的最大化和永续性之间张力的社会。环境价值以各种适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因素支撑着人类生命和人类社会,各种环境因素相互作用而对人类形成最大的环境效益,便是环境价值的最大化:但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可能短期内使环境价值最大化,从长远来看,则损害了环境价值,毁掉了人类自己持续生存的根基。这样,人类在挖掘环境价值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后代保有环境价值的相应水平,考虑保持环境对人类社会支撑的永续性。鉴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奇缺的能源、淡水、耕地、矿产、生物五大资源,以及中国环境自然的承载能力,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把环境价值提升到整个宏观决策和社会价值链的前端,真正将当前环境价值的最大化和环境价值的永续性有机协调起来。

[责任编辑:黎峰]

作者:王玉樑等

第二篇:社会建构对科学哲学的挑战

摘 要:社会建构主义以其激进的姿态向科学哲学提出了挑战,目的是要用社会实在论来取代自然实在论。这种挑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以对称性取代合理性、以发现的语境取代辩护的逻辑、以建构论取代实在论。这种挑战打开了科学知识广阔的社会与文化分析语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却牺牲了科学赖以存在的自然基础。摆脱这种困境的出路在于走向科学的实践观。

关键词:社会建构;科学哲学;科学实践

Key words:social constructionism;scientific philosophy;scientific practice

对传统科学哲学的批判最有力的来自于布鲁尔,以他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以其激进的姿态向科学哲学提出了挑战,目的就是要用社会建构论来取代自然实在论。

一、以对称性取代合理性

科学合理性一直是科学哲学的核心内容。正如逻辑实证主义代表人物赖欣巴哈在《科学哲学的兴起》一书中所言,科学哲学的中心问题是阐明科学的合理性,目的在于建立自然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劳丹在《进步及其问题》一书中也有对科学合理性极为重视的类似表达。同时,科学合理性理论一直是科学哲学中众说纷纭的并不一致的核心内容。自18世纪启蒙理性主义诞生以来,哲学家们大多把科学知识视为自然之镜,是对外部世界的真实摹写,是不以科学家的个人品质和社会属性为转移的客观知识。此时对科学合理性的理解当以逻辑实证主义所倡导的标准科学合理性模型(又称逻辑合理性模型)为典范,该合理性模型的核心是规则,例如:逻辑规则、算术规则、数学及科学方法论等。以卡尔纳普、赖欣巴哈等为代表人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把观察看作是不可怀疑的、中立的、可靠的,单靠经验可决定理论真伪,通过制定对应的规则来检验定理,进而检验理论的正确与否。正如赖欣巴哈所言:“哲学不过是科学理论和科学方法的逻辑分析,归纳逻辑应当是科学知识合理性的根据,理论之被接受……是以事实到理论的推论为基础;这个推论不是演绎的,而是归纳的。所给予的是观察材料,观察材料构成确定的知识,理论是通过确定的知识被证为有效的。”[1]值得一提的是,逻辑实证主义者注重把逻辑和方法的不变性作为科学合理性标准,并没有考虑科学发现中的历史、社会和心理因素。紧随其后,批判理性主义代表人物波普及其追随者虽然在划界标准、科学逻辑的性质上与逻辑经验主义有着严重分歧,对他们的意义标准并无兴趣,排斥归纳逻辑,但他们的科学方法论仍然是科学逻辑,只不过是比逻辑经验主义的归纳逻辑更强的演绎逻辑而已。同样,他们也没考虑科学发现范围内的社会、历史和心理因素。拉卡斯在《科学史及其合理性的重建》一文中指出,科学哲学的首要原则就是选择一些方法论原则,以构成全部科学研究的说明性工作的框架。在这种哲学的指导下,人们就应该可以把科学展示成具体体现这种科学哲学的各种原理,并且是根据它的教诲而发展的某种过程。只要人们做到这一点,他们就可以根据哲学来表明科学是合理性的。拉卡托斯把那些确立在科学方法论原理上的工作称为“合理性重建”或“内在的历史”。同时,拉卡托斯认为给社会学家预留了一个角色,让他们以“外在的社会史”来解释理性主义无法说明的非理性的残余物。拉卡托斯的观点可以概括如下:①内在史是自足的,具有自主性,可以展示出科学发展的所有合理性,本身就可以说明科学发展的主要特征;②相对于外在史来说,内在史具有一种重要的优越地位,外史不过弥补了存在于合理性与现实性之间的非理性因素。因此,社会学的研究属于“病态”社会学研究,亦即科学方法无法充分说明的所有问题,就移交给社会学家进行研究,进行非合理性的外史说明。拉卡托斯说:认为科学的内在的历史是第一位的,外在的历史是第二位的,因为外在的历史之最重要的问题都是由内在的历史界定的。外在的历史要么对速度、位置、选择性等以及对人们根据内在的历史解释的各种历史事件提出非理性的说明;要么在历史与人们对它的合理性重建有所不同时,提出对这种不同之发生原因的经验性说明。但是科学增长的合理性方面完全可以由人们的科学发现的逻辑来说明。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劳丹在其《进步及其问题》中,把科学合理性与进步性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合理性在于做出最进步的理论选择。科学进步则表现在一个理论总体解题效力的提高,即尽量扩大已解决的经验问题的范围,同时尽量缩小反常问题和概念问题的范围。同时,劳丹对“认知社会学”提出了警告:“我们若要研究科学的合理性的社会背景,必须先懂得什么是合理性。”[2]230在他看来,科学的合理性只是意味着整体上遵循科学的方法,并不是说科学家的行为都是合理性的。因而,强纲领SSK的原则不能界定一个值得承认的科学实践方式(即知识社会学),它对科学实践的说明也不能用于说明它自身。劳丹希望社会学家扮演着自己的本分角色,或回到与思想史和认识论完全不相干的科学的非认识的社会学中,或在遵循一定的划界原则的前提条件下进入认识论。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建议社会学家遵循一种“外理性原则”。按照这种方法论的约定,“当且仅当那些信念不能用它们的合理性来解释时,知识社会学才可能参与对信念的解释。”[2]217这种思想史家与知识社会学家的分工得到了牛顿·史密斯[3]的支持。牛顿·史密斯认为,至少存在关于信念的最低限度的理性说明,可以用来决定一个确定的信念在一个给定的情境中是否合理。大多数科学哲学是“内在”于科学的认识论之中,区分了科学知识的标准、证据与推理和那些至少在理想上被排除在认识论之外的社会因素之间的区别。在社会学内部,由罗伯特·默顿所确立的规范的社会学传统,目前仍然在美国学术界占统治地位,强调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自然科学,但坚持科学制度与规范是主要的研究对象,拒绝社会学介入科学知识的成功内容。默顿学派一直关心的是科学工作是怎么样在制度化与文化中体现出来,恰当地解释它们为什么会脱离了已有的社会规范。

面对着科学哲学家与社会学家如此不公平的分配任务,布鲁尔与巴恩斯提出了强烈的异议。对知识内容在哲学家与社会学家之间不公正的分配,引起了社会建构主义的强烈不满。为此布鲁尔提出了对称性原则。对称性原则是布鲁尔强纲领的核心[4],其具体内容是同一类型的原因应当既可以说明真实的或合理的信念,也可以说明虚假的或不合理的信念。对称性原则坚持,无论真的还是假的,合理的观点还是不合理的观点,只要它们为集体所坚信,就全部都应平等地作为社会学的探究对象,都应诉诸于同样类型的原因获得解释。这就意味着理性的信念和非理性的信念具有同等的认识论地位,理性的信念并不比非理性信念具有什么特别优越的地位。从而否定了理性模式,为其科学合理性的社会学解释模式寻求合法依据。布鲁尔曾经多次举一个例子[5]来说明这种对称性。考虑两种不同的原始文化部落(T1和T2),每一个部落中,都有一些人们传统的信念,以及人们普遍接受的被认为比其他理由更有说服力的理由。每一个部落都有一些用以表达其偏好的词汇。面临着在自己的部落文化的信念与另一个部落文化信念之间进行选择时,每一个人都很自然地倾向于自己的文化传统。对部落的人来说,这些文化传统将会提供可用来对信念的选择进行证明的或辩护的规范与标准。关键在于,社会建构主义认为,他们的选择与评价像这两个部落的成员的选择及评价一样,是与环境密切相关的,并不存在着与环境无关或超文化的合理性规范,并且“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具有偶然性。在一种环境中可算作是某种信念的“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在另外一种环境中会被看作一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因此,社会建构主义所关注的并不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理由”,它所关注的恰恰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原因”的理由。坚持知识与信仰是一回事。实际上,这就意味着人们只能够依赖于其部落的传统信念来对真理与谬误做出“直接”的肯定。社会建构在社会语境下对科学合理性的一种解读,理性、客观性和真理等概念的全部内容最终被归结为某一共同体采用的社会文化规范,消除了科学合理性的客观理性基础。正如马丁·霍利斯在《社会对实在的破坏》一文中所言,“强纲领的目的是腐蚀掉人们所熟悉的客观性概念之理性基础”[6]。

布鲁尔的上述观点引发了劳丹与他的一场著名的争论。劳丹认为,不论科学研究的个体还是群体,他们所持有的理性信念和非理性信念具有完全不同的产生条件,因而不构成对称性主题。首先,就科学研究的个体而言,他在采纳某种理论信念之前,必须具体说明该理论信念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基础,用因果关系解释理论信念,通过逻辑推论过程完成因果解释,这样就可成为保证其理性信念的原因。与此相对的,对非理性信念的因果解释却需要极为不同的解释,因为它们是“由社会和心理行为的直接行为导致的信念”[7]59。劳丹曾举例说:“如果接受某种信念X是先前接受信念Y和Z自然而合理的结果,那么认为信奉X直接就是由于社会或经济原因引起的就毫无道理了。对信念Y和Z的接受当然也可能是社会因素在起作用,此时我们可以认为对X的接受(在理性上的支配)是社会境况的间接结果。但是这并不能用来反驳以下说法:对于某一思想家接受X的最直接最根本的说明是,它是Y和Z的理性结果。另一方面,如果某人接受信念a,而a与他的其他信念b、c……i并不在理性上相关,那么对他所信奉的a的唯一自然的说明看来应该根据理性之外的因素来作出,例如该信仰者社会(或心理)的状况。”[2]207其次,就科学研究的群体而言,他们所持有的理性信念和非理性信念所产生的条件也完全不同。“我们可以设想,人类社会存在两个群体:一个是非理性社会,另一个是理性社会。在理性社会中,人们只能在仔细怀疑之后,而且只能在行动者(指理性社会群体)自我意识到与自然相关部分的因果联系后才会采纳信仰,这些相互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构成理性行动者信念的原因。在非理性社会里,即允许存在认识无政府主义的社会里,每个人可以采用独立于任何公共的认知政策的信仰。每个人或一些人可以有信仰的原因,也可以没有;每个人可以有信仰的证据,也可以没有等等。”[7]62理性社会和非理性社会的信念形成社会机制完全不同,两种不同信念来源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组织基础,这直接驳斥了布鲁尔的对称性原则。

对上述劳丹论证其不合理假定思想的观点,布鲁尔予以激烈的批评和反驳。布鲁尔认为,劳丹的理性解释模式实际就是“手段—目的计算模型”,该模型不论用于科学研究个体还是群体都缺乏说服力,更无法否定对称性。他认为,劳丹的错误在于贬低了非理性信念,把非理性信念等同于经历恐吓、贿赂、洗脑或者损伤后的头脑内容。但是,非理性信念和理性信念的产生真的不同吗?布鲁尔认为,理性与非理性的对比不过是表明了“大脑是一个计算的机器”,“理性”表明机器处于运行状态,“非理性”是表明机器中断和失控的标签[8]。机器的运行和中断不过是装置的两种可能的物理状态,这种状态不需要任何先验的评价,“运行”和“中断”的语言体现了对称性原则。布鲁尔还认为,劳丹的错误在于把对称性理解为“完全因果同质”即同种原因只能产生同种结果。而实际上,同种原因完全可产生不同的结果。

总之,劳丹在这争论中始终坚持外理性原则,坚定地捍卫科学合理性理论。而布鲁尔则一直坚持要用对称性原则来取代科学哲学中的合理性,平等地看待理性和非理性,主张对所有的信念进行社会因素解释。劳丹在这里不仅强调了知识,而且还强调了知识是真实的内容。从这一点来看,像劳丹那样要求把产生真实信念的机制与产生错误虚假机制区分开来的做法看来是合理的,因为它是借助了自然来进行的辩护机制。但如果强调的是“制造过程”,那么要求解释产生信念的机制,而不问其认识论地位如何,同样也是合理的。从这一角度来看,布鲁尔认为除非社会约定,否则不会存在着这样一个过程,能够区分出真与假的信念,这也有其合理的成分。

二、以发现的语境取代辩护的逻辑

社会建构与科学哲学之争的关键还在于发现的语境与辩护的逻辑之争。科学或更为一般的经验探索,就是利用种种手段去发现世界可能是如何,但无论什么样的结果出现,得服从具有权威的哲学判断,以确保是合理的知识。科学哲学本身就具有某些毫无疑问的评价标准,如一套先验的逻辑范畴,无论是在康德意义上,还是在逻辑实证主义意义上,这套规范都是无时间性的。

社会建构主义关键点在于拒斥这种“第一哲学”,他们认为,首先,发现的语境与辩护的逻辑的区分是非常难以进行的;其次,有关劳动分工的问题,也即科学家的工作在前,哲学家的工作在后。这特别在逻辑经验主义的工作中体现得最为突出,他们趋向于把科学哲学视为一种在时间上后继,是寻求对“完成了的”陈述系统的永恒的评价标准。再次,它还会产生出科学家自己在评价他们工作的角色与权利的问题,因为它同样把评价权威置于科学家之上,以致蔑视实际的科学工作者的能力与决定权。

社会建构主义还认为,作为一种合理的论证的辩护模式,消除了科学研究实际上所涉及的艰苦工作。在具有逻辑重构特征的论证被形成之前,(社会学家与历史学家所感兴趣的)几乎所有的艰苦工作都已经完成。但对哲学家来说,论证是很有规则的,它并不会显现科学家实际上所显现的工作步骤。这种重构或许可能表明我们外行人能够接受的科学结论,但这是一种错误,这种错误理想化了认知活动的概念。如果认为这种重构代表着科学家在制造知识过程中的实际推理,那么这与科学家的实践的认知活动无关。

这种区分还具有更进一步的意义。一个更为重要的意义是对发现的(逻辑)理性的明确拒斥。逻辑实证主义视发现的过程为随意的、偶然的、神秘的或幸运的。因此,科学哲学倾向于放弃对历史学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或者说其他探索者感到需要进行研究的实际场所的混沌状态的语境。获取带有真理主张的理论的科学家本身就是人,在各式各样的不同的社会与历史环境中获取了他们带有机遇与幸运的成果,但科学哲学家总是要施展他们的想像力、理论与实验方法的严格性来制止这类混乱的语境,他们所制造的理论能够被合法化与建构为真理的命题,他们为科学家制造了带有彻底简明与确定特性的逻辑的评价标准。

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科学发现的语境,就像语境自身一样,是不能被化为经验的。但对辩护语境的分析却给形式逻辑以特权。“赖欣巴哈有关发现的语境与辩护的语境的区分的要点在于有关科学数据产生的信息是无关于对这些数据的评价的。”[9]还有另外一种区分,即“内部”与“外部”之分,内部被确定为逻辑的,而外部被认为是经验的或甚至非理性的。社会建构主义的突破点就在于寻求发现中逻辑的作用,寻求辩护中的科学合理性的产生的社会致因。这样,逻辑在发现中就具有作用,社会与心理的因素,最重要的文化因素的“价值”在辩护中也就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价值”一词的引入,两种语境的区分中的问题最终显露出来:传统的科学哲学所持有的发现的与辩护的区分,目的在于强调上述“价值”对理论的评价(规范标准)的无关性。规范并不是来自于经验的结果:两者间有着一个无法逾越的界线。两种语境的区分是逻辑实证主义的中心教条。社会建构主义否认这种鸿沟的存在。因此,从一开始,强纲领SSK与科学哲学的对抗,甚至超过了它与默顿式的科学社会学的对抗。强纲领SSK要求用社会学来取代科学哲学,正如斯奈扎克所指出的那样:“布鲁尔不断地把传统哲学及其‘理性主义’的认识论作为一种特殊的目标。强纲领的整个事业就是特别关注于用社会学来取代所有的传统的认识论,继承了被称之为哲学的所有主题”[10]。

科学哲学家认为观察与推理对辩护是关键的。社会建构主义声称,当他们把观察与推理置于其真实的语境之中时,这些实践看起来并不像是哲学家所归属的辩护的结果。也就是说,科学家不仅是在观察;他们在特殊的场所,为特殊的目的而设计与操作特殊的实验,他们用特殊的测量仪器来计算特殊的样本,他们为特殊的田野研究选择特殊的场所。科学家并不理性;他们解释观察与实验,他们支持或批评猜测或假说,他们推理出结果,他们把模式扩展到新领域。在他们进行的所有活动过程中,他们有着多种理由来进行一种特殊的选择与决定,理由包括可行性、可能的应用、审美价值、其他同事的利益、可能的消费者的利益、对形而上学与意识形态的反映。这些就是包含在“社会”大伞下的各种因素。社会学家主张知识生产就体现在这些混合因素之中,意味着这样的实际实践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脱离了在哲学描述中的理想,知识并不具有传统哲学所描述的那种优越性。

三、以建构论取代实在论

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问题,在波普看来是科学哲学的中心问题,并且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科学方法论中寻求答案,因为,方法论可以解释科学在提供有关自然的可靠而有效的知识方面的优越性。在波普以前,实证主义认为科学是通过经验积累的经验证据来为理论做出辩护,科学家运用确定的事实来证实理论,如果他们成功了,那么科学就在向真理迈进。波普意识到,这种实证主义的策略会因为归纳问题而搁浅。因此,他更偏向于证伪而不是证实,用猜想代替了确定的真理。科学通过大胆的猜想与严厉的批判而走向真理。科学家从问题出发,走向逻辑概括与基本语句,这些理论概括与基本语句在原则上都是可反驳的。猜想越大胆,科学(客观知识)进步的速度就越快。科学必须接受严厉的判决性实验的检验,尽最大的努力去反驳理论。没有什么理论能够被免于批判。因此,科学不是证实的游戏(寻求与普遍的理论相吻合的证据),而是反驳的游戏(寻求证据来反驳它),科学理论不是确定的真理,而是更加大胆的猜测。波普的证伪主义为区分科学语句与非科学语句提供了一个划界标准。对波普的划界标准,柯林斯认为其问题集中在证伪性的经验证据是否具有可重复性这一点上。可证实性或可证伪性作为一个逻辑条件,而证实与证伪却是实际的观察与实验的过程,波普与柯林斯都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争论的焦点在于,证伪是用直白而清晰证据去反驳理论,还是说证伪过程具有解释的模糊性,只有通过复杂的社会磋商来解决。此时,哈里· 柯林斯提出了所谓的“实验者回归” 的问题:最著名的论证出现在其《改变秩序》一书所讨论的韦伯对引力波探测的实验中。最初的发现刺激了大量在实验上“重复验证”的努力,包括许多物理学家努力建造的“引力波探测器”。结果是一组类似的但不完全相同的探测实验,其中有一些肯定的结果,另外一些是否定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引力波是否已经被探测到的问题同样也是实验是否有能力的问题,什么样的探测器被正确地设计的问题。如果我们知道了引力波是怎样围绕在我们的身边,我们就能说什么样的实验是有能力的,什么样的探测器是好的。如果我们知道了什么样的实验是能胜任的,我们就能说引力波是什么样的。这样,在柯林斯看来,并不存在严格的标准来判断一种合理的实验结果或者一种好的实验仪器,所有评价仪器的标准依赖于仪器在实验中所产生的结果。这样就导致一种实验的循环:好的实验仪器只有通过其获得的正确结果来定义,而正确的结果只有用好的仪器才能获得。柯林斯坚持认为这种不正常的循环总是要困扰任何实验者。这就是“实验者回归”。 在实践中,这种回归是通过科学家之间的谈判来解决的,并且这种谈判并不依赖于任何认识论的标准,而是靠解释学的力量来解决的,特别是由参与这场争论的科学家盟友与其敌人所组成的“核心群”的磋商过程。“核心群”成员的活动,是运用“磋商策略”来打破实验者的回归,其结果是形成各方都感到满意的“适当的科学知识”。正是“核心群赋予社会偶然性以方法论的正当性”[11]。这就不仅对实验证据的确定性,而且对其合理性也产生了怀疑。因此,实验并不能为科学知识提供任何合理的基础。所以,在柯林斯看来,正是科学家之间的谈判,而不是自然界本身决定着什么作为一种有能力的实验,决定着什么才能算作实验结果,因此,这项研究对实证主义的划界标准提出了挑战。确定某些实验是否重复、是否可信,这仅是权力的显现,是一种文化与修辞的游戏,结果,实证主义的划界标准就成为科学家之间磋商的产物,也就是一种社会建构。

总之,20世纪70年代布鲁尔提出了强纲领之后,标志着科学哲学出现了社会学转向,传统的科学哲学也碰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应该承认强纲领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这主要因为它突破了传统哲学预设的自然科学知识内容不可被社会学家碰的禁区,打开了科学知识的“潘多拉盒子”,打开了科学知识的广阔的社会与文化的分析语境,正确地看到了社会与文化因素是真理不可或缺的一种组成部分。但是,它夸大社会因素的作用,认为社会因素是首要并且是决定性因素,而自然科学知识是科学内外的人们社会交往的产物,科学知识是由人们借助于权力与修辞手段社会性建构出来的;在这建构过程中,自然界只起很小的作用或者几乎不起任何作用。这种贬低甚至完全忽视自然界作用的做法,就切断了知识与物理世界的联系,显然消解了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也没有给科学的内在逻辑留下位置。正如曹天予所指出的那样:“在对科学知识的实际产生和演化过程的分析中,一旦自然状态的基本作用被社会语境所取代(在这种社会语境中研究资源以一种特定方式被分配),那么一些认识论术语,诸如实在论和相对主义,应该相应地用社会术语所取代(诸如由某些研究资源支持的最容易得到的证据等)。而这必然导致去消解科学的合理性思想,而科学合理性思想是不可分割地与揭示自然奥秘联系在一起。”[12]因此,对科学哲学中传统问题的探讨,我们不光要重视社会维度,也要更重视自然维度,不能顾此失彼。当然,我们也不赞同科学哲学中的反映论传统,我们应该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表征走向干预。这种实践的科学观它包容了诸如自然与社会、理性—非理性、主观—客观、主体—客体、物质—精神、可说—不可说等一系列矛盾的辩证运动,实践范畴因而具有不可还原性和不可分解性的过程客观性。科学实践中所融入的所有的异质性的文化因素都在实践的开放性过程中历史性地注入科学实践的过程,并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制造出科学。这一过程并不是把某些因素强行地化归为单一要素(如化归为自然,或化归为社会),而是一种辩证的综合,科学是在各种异质性要素的辩证的综合的语境之中突现出来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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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曹天予.社会建构论意味着什么:一个批评性的评论[J].自然辩证法通讯,1994(4):1-9.

作者:蔡 仲

第三篇:社会公平正义的哲学思考

摘 要: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哲学的指导,即要把握和利用事物的普遍联系、坚持矛盾分析法、遵循客观规律,并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公平正义的问题。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才能取得不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的广泛支持,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为实现国家整体目标而努力奋斗。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哲学思考;普遍联系;矛盾分析法;科学发展观

中共中央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大特征,其中公平正义是基础。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加以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本文试从哲学的角度对社会公平与正义进行阐释。

一、把握和利用事物的普遍联系以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

1.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广泛和谐的社会关系

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责任,但主要责任在政府。如果说市场行为是实现效率的主要手段,那么政府行为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手段。我认为,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政府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品(公共政策、公共服务、公共设施)数量相对较少,不少公共品的质量不高;“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比较严重,权力“寻租”居高不下;政出多门的现象时有发生;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有待提高,决策失误过多。所有这些都严重损害政府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也严重影响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2.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维护各方面的合理利益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有竞争,要讲究效率,不讲究效率的市场经济不是好的市场经济。市场要讲究效率,但政府要强调公平,前者可以有效地创造财富,后者可以更好地实现稳定,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公平与效率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一定的收入差距不可避免,但我们必须对包括收入差距在内的社会不平等加以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

3.健全社会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机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完善的体制机制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随着市场经济理念和运行规则深入人心,经由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取得的高收入和扩大的收入差距,已为广大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引发公愤的是体制外的灰色收入、法制外的黑色收入以及体制内由法律不健全、政策不完善造成的非规范收入。这首先要求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

然而,社会公平的内容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除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使人民群众享受基本的经济公平之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同时,还必须建立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使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能够通过辛勤劳动、艰苦奋斗和诚信经营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从而有效地化解阶层间的冲突。

4.大胆创新,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事物是不断地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往往没有现成的解决方法,这就要求我们在解决问题时要大胆创新。深圳市针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在国内首先出台免费办理居住证制度,一方面弱化了“户籍”概念,另一方面又继承了传统户籍制度的合理内涵,内存的信息除包含原暂住证所有信息外,还有持证人的社保、教育、医院甚至计生等个人资料信息。按照规定,持证人员在深圳市能够在某些方面享受和深圳户籍人口一样的待遇,包括就医、社保、计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出入境、租房等一系列优惠待遇和全方位社会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城乡差别、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探索出一条现阶段在城市的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口之间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路子。

二、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坚持矛盾分析法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回避矛盾

唯物史观认为,社会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党的十七届一次会议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各种矛盾是客观的事实,也是合乎规律的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包含的利益关系,不在于人们之间有没有利益矛盾或冲突,而在于如何认识、容纳和化解这些矛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必然会受到触动,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因此,要特别注重理顺收入与分配的矛盾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站在统揽全局的战略高度,从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和处理各种矛盾。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解决好主要矛盾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极大地增加物质财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大家切实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甜蜜果实。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利益急剧分化,已经到了一个关节点,如果不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公平正义,使利益分配更多地向困难群体和贫困地区倾斜,就会背离共同富裕的长远目标。

为此,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解决这一矛盾,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但在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公平正义的发展原则,而且采取各种重大的有力措施去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高兴地看到:为了实现教育的公平,现在已全部免除了农村中小学的学杂费,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资金帮助;为了实现医疗的公平,2007年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加快建设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了实现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国家在规范高收入群体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采取了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等多项提高困难群体生活质量的措施;为了消除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着手解决户口和农民工待遇。

三、建设公平正义社会要遵循客观规律

1.公平正义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公平正义的制度和公平正义感分别属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任何公平都不是无条件的。在中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来提要求,防止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去追求公平,搞超越阶段的急于求成。

公平正义是相对的,它总是相对于某种规则和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的,它不否认差别。在人们对自己利益追求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利益占有的多少是不同的,也是正常的。问题在于,人们对利益的占有与自己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贡献是不是对应的。即使利益分配的结果存在很大差异,但如果这种差异是基于公正的制度和程序而造成的结果,那么这种差异也符合公理、道义。

2.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公平实现的方式、手段和程度都不同。现在我们要尽力做的是使“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具体来讲,就是要尽力做到:一是城乡、区域发展二元结构扩大的势头不断收敛,高收入和低收入者比重较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不断扩大的“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以及确保这个格局的分配秩序逐步形成,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机会和过程公平的分配秩序使分配结果趋于合理,社会全体成员的人均收入水平普遍提高,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取得新进展。二是通过经济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实现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在提高城市社会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的基础上,基本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三是政府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更加合理,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的质量显著提高,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职能转变有较大进展,政府的宏观管理、市场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公平正义问题

建设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是一个需要全社会长期努力的工程。需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素质,使他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而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正义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另外,公平与正义还涉及社会的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它需要形成是非标准,扶持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打击邪恶势力,还需要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保障体系。可见,公平与正义建设工程十分浩大,各个方面很难同时进行。且由于公平与效率在局部问题上,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公平与效率的暂时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有时为了追求效率甚至不得不牺牲一点公平,但为追求效率而牺牲一点公平,正是为了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偶合。公平正义建设虽然面临许多困难,但作为新事物,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远大前途,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有党中央政府的正确领导,有符合客观实际的各种方针政策和政策。所以,只要全国人民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公平正义的社会就会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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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琼华.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J].山东社会科学,2007,(8).

[5] 刘国光.进一步重视社会公平问题[N].经济参考报,2005-01-27.

[责任编辑 王晓燕]

作者:雷 丹 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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