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垄断性分析论文

2022-04-16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房地产行业垄断性分析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本文首先分析得出我国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既不是由于产品成本,也不是由于供求关系,而是因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垄断而导致。其次利用价格领导模型推导出高房价的产生过程,从而提出了加强集资建房的措施来有效降低我国目前的房价。

房地产行业垄断性分析论文 篇1:

我国高房价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 要 本文是从房价构成的角度对我国的高房价的成因进行的分析,希望通过文章的分析能够加深对我国目前实行的房产新政效果的认识。

关键词 高房价 价格指数 原因 制度

一、引言

中央从2009年至2010年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房产新政,希望以此来调控目前正在“发烧”的高房价。本文通过房地产相关指数来说明当前高房价的形成背景及具体表现,结合高房价产生的根源对比分析目前房产新政政策的针对性,同时提出遏制高房价的政策建议。

二、我国高房价的具体表现

(一)房价收入比

所谓房价收入比,是指住房价格与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房价收入比值越大,说明居民家庭对住房的支付能力越低。按照国际惯例,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认为,房价收入比在3-6倍之间为合理区间。通过对全国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来计算的房价收入比,在2003年以前的几年间房价收入比基本保持在6点多,变动也都是小幅度的变动。从2004年开始,房价收入比提高的幅度较大,为7点多。很明显,我国的房价收入比高于世界银行所划定的3-6倍的合理区间。

(二)房屋销售价格指数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比较

通过对历年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说明居民用于日常消费的支出基本没有太大的变动;而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却在2002年以后一直保持在一个高位的增长水平上,这说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越来越多的流向了房地产市场的消费中。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数据以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内的房价还是处于一个高水平的上涨过程,这对于本身就比较高的房价来说无疑是进一步的扩大了它与居民一般消费的差距。

三、我国高房价的成因分析

(一)土地成本

1.土地交易价格指数与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比较分析

土地交易费用在一段时期内的变化程度及趋势一般用土地交易价格指数来表示,它也是房地产价格指数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从整体看全国的土地交易价值指数基本呈现逐年上涨趋势,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基本都保持在6个百分比的上涨速度上,在2004年和2008年,分别冲到了110.1和112.3,这无疑对当年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对土地交易价格指数与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趋势图的比较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二者在发展趋势和程度上存在着很强的相关度。

2.土地交易价格的影响因素分析

土地财政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可以解释。从土地财政的来源来看,我国的土地财政收入主要是依靠增量土地的收入,也即是说直接通过卖地的方式一次性获得土地的收入,在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的标准之下,各地政府能够进行买卖的土地就成了稀缺资源,对于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价值最大化成为了必然要求,这也是为什么地方政府从主观上也愿意土地的交易价格高而又高。

(二)房地产商的利润

房地产商的利润按照一般的房价构成来说大概占12%左右,可是实际上中国房地产业的利润却远远大于这个数字,下面分别从宏观的国家制度层面和微观的企业行为层面来分析导致中国房地产业高利润的原因。

1.宏观制度

(1)房地产行业的垄断性

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业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的垄断,而是全行业的垄断。与中国的情况相比,国外的很多国家比如美国,其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建筑企业,这与中国的模式大为不同,而即便是美国最大的几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利润与中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比是很微薄的。

(2)房地产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也可以称“信息公开”,信息的作用是可以减少经济主体的决策风险和失误,从而提高消费者的预期收益。国外的很多国家或早或晚在前些年已经对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完善,可是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房地产管理机构还没有有效的房地产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2.微观企业

(1)暴力拆迁问题

我国的房地产开发的初始过程中,由于土地是国有的,所以一旦政府批准了进行拆迁,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有权利进行拆迁。在此过程中,为了能够使利润最大化,房地产开发商使出各种手段,其中不乏有暴力拆迁行为,目的就是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通过这种行为提高的利润也是隐性的,并没有被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率中。

(2)销售模式的欺诈性

在巨大的利润面前,房地产商使出各种方法来抬高房价,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囤积居奇和捂盘惜售。但是为什么房地产商在这个行为的操作中过程中能够频频得手?究其原因,这主要就是由于房地产商掌握了楼市供求的核心信息,而公共部门缺乏及时对房地产相关信息的权威发布。

(三)税费征收

1.重复性的税费征收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进行了一些完善,部分的改变了过去房地产费用征收混乱的局面。但是,目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政府性收费仍然名目繁多,并且与经营服务性收费交叉、重复现象严重,有些收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内容基本相同,但是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两家都收费,这就形成了许多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2.税目的设置

房地产的税收大致分为房地产开发环节、交易环节、保有环节三个阶段征收。国内的房地产税收主要是在开发和交易环节,如果课税征收水平提高,必然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但是开发商很容易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购房者,从而推动房价的抬高。国外的房地产税收主要是在保有环节,这种模式不仅会给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而且还会打击和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从而起到抑制房屋需求降低房价的作用。

四、对我国房产新政的分析及对高房价的政策建议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中央有关当局开始出台一系列的房产调控政策以期调控近几年过快上涨的房价,下面就对房产新政做具体分析,看房产新政所解决的问题是否对目前高房价产生的根本原因具有针对性。

(一)对房产新政的分析

2009年开始的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下面就一一展开分析,看其实施是否能真正的“对症下药”,解决高房价的问题。

1.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新政中加大了住建部的管理权力,这么做一方面的确会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秩序起到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人为的行政干预本身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的,并且也会加大更多的道德风险。2.对于二套或多套住房进行了更为细致的限定。这么做的目的实际上是想要打击投机性购房,并且能够部分的抑制消费。可是在制定政策之前若不明确投机性与投资性购房的区别,那么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不仅不会打击到投机性购房,反而可能会抑制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发展。3.加大了对商品房住宅的更多要求,其中涉及对商品房面积的要求以及一些价格的限定。这些做法反映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政府在稳定房价的大目标之下尚未分清商品房供应和保障性住房供应的问题。4.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可是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界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受益对象以及保障的范围,如果这方面问题在房屋建成之后仍没有解决,那么本身最具重量级的一个政策不但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会加剧社会的不公,从而更严重的危害社会和谐。

从以上的几个方面可以看出,房产新政主要是从监管方面做了更为严格的限定,而我国不合理的高房价的产生问题从根本上是出在制度方面,没有好的制度就根本不可能有有效的监管。下面文章就结合房价的影响因素以及房产新政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从制度提出政策建议。

(二)对解决我国高房价的政策建议

我国的高房价究其原因,最主要的问题是制度方面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如果仅仅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一些表面问题,那么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高房价问题。下面就对我国房价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

1.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制度

增加住房的有效供给是遏制高房价最主要的途径。在这一方面,首先要明确保障的对象、保障的范围、权利、面积、标准以及方法,只有当这一系列问题都解决了,那么增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才会真正解决有实际需要的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不是滋生腐败加剧社会不公。

2.调整现有土地交易制度

由于大多数地方政府的财政目前主要依赖土地交易过程中所获得收益,因此要地方政府放弃这部分的利益或者是大幅减少这部分的利益所得都是不现实的。但是,能够进行改变的可以是交易的方式,目前诸多西方国家的土地交易收入主要是在土地保有环节产生的,这对于我国的土地交易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这么做不仅可以防止由于土地一次性交易产生的高地价以及在扩大土地交易数量上产生的低效率的土地使用,还可以使土地收益能够以一种长期的收益形式为地方政府所得。

3.建立即时全面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

房地产商高利润有一个重要来源就是销售过程中使用的一些非正规的销售模式,而之所以房地产商能够频频得手不仅是由于监管不力造成的,更主要的是缺乏有效地信息披露制度,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失。这就需要政策制定当局建立一个有效地信息披露制度,是房地产信息公开化,从根本上杜绝骗售的可能性。

五、综述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时间还不是很长,分析发现房地产市场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有关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大对其研究力度,才能真正制定有效地政策方针。

参考文献:

[1]郭国峰.统计学.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

[2]谭术魁.房地产管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3]谭术魁.房地产项目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4]汤炎非,杨青著.可行性研究与投资决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5-7.

[5]李竹成.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北京:团结出版社.2001.

[6]潘蜀健.房地产项目投资.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139-141.

[7]宋春红.论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基建优化.2006(2):57-59.

[8]刘秋雁.房地产投资分析.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刚梦醒

房地产行业垄断性分析论文 篇2:

我国房地产市场高价的价格领导模型分析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得出我国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既不是由于产品成本,也不是由于供求关系,而是因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垄断而导致。其次利用价格领导模型推导出高房价的产生过程,从而提出了加强集资建房的措施来有效降低我国目前的房价。

【关键词】房地产;价格领导;集资建房

一、房价居高不下的原因

首先,近期温州房地产市场出现崩盘迹象,住宅地价同比下降18.03%,一些楼盘从五、六万一平方米跌到现在的三万元一平方米。而国内其他城市,如鄂尔多斯、贵阳也相继出现了与温州同样的迹象。从中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并不是由于建设成本导致。其次,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10月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1.12亿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空置面积6204万平方米,商业地产空置面积上半年也达2878万平方米。国家电网也利用其智能网络,发现在全国660个城市,总共6540万套住宅电表读数连续6个月为零。全国空置率已达到26%,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客观数据佐证了我国房价的居高不下,也不是由于供需矛盾引起的。基于以上两点,我国房价既不是由于建设成本高而导致房价高,也不是由于商品房的供需矛盾,需求大于供给而导致房价高。那么价格已经远远高于价值,究其原因,也只能是因为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性所导致。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进入门槛高,导致房地产市场很容易形成自然垄断,加之民间资本的不断涌入楼市,促成了房地产商垄断高价的形成。这种异常高价的形成过程,便是垄断性房地产市场上存在的价格领导模型。另一方面,由于房屋产品的不动性和异质性等特殊性质,决定了降价对于购房者的刺激不足,使得房地产商不會主动降价,反而会将价格维持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从侧面又巩固了价格领导模型在垄断性房地产市场上的存在地位。

二、垄断高价形成的价格领导模型

(1)模型假定。第一,房地产企业数目较少。纵观我国房地产行业,虽然房地产企业数目庞大,但事实上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只会是同一区域的相邻企业互相竞争,而在同一区域相互博弈的房地产企业只有少数几家。第二,产品同质或差别不大。在同一区域相互竞争的房地产企业,由于其商品所处地理位置、生活环境等几乎一样,住房建设的质量也都是按照国家制定标准执行,因而可将其产品视为同质。第三,相互依存且存在一个支配型企业。房地产商品价格取决于整个市场所有企业的供给量,因而任何一个企业进行生产决策时,都必须考虑到竞争者的策略选择,不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及投入资金规模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优胜劣汰,必然会出现一个支配型企业,成为行业的领导者。(2)追随者的策略选择。假定领导者给定的产品价格为P,则追随者必须接受领导者制定的价格。因为,假若其价格低于P,则会成为领导者而不是追随者;假若价格高于P,其产品将会滞销。追随者依据领导者制定的产品价格,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生产条件,决定其产量为S(p)。(3)领导者的策略选择。领导者是价格的制定者,因而其面临的市场价格完全是由市场供求所决定的。假定整个市场的需求量为D(p),由于追求者的市场供给量为S(p),则领导者的供给量,即面临的市场残差需求量R(p)=D(p)-S(p)。再从残差需求量R(p)出发,按照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原则确定出领导者的均衡产量Q,最后计算出领导者制定的价格P。以上推导过程便是垄断性房地产高价的形成过程,价格P即是房地产市场形成的垄断价格。

三、降低高房价的措施

通过对房地产市场高价产生的价格领导模型分析,我们从根本上发现推高房价的罪魁祸首是垄断,是区域性房地产企业之间的一种博弈,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串通。因而,引入竞争,削弱垄断,削弱房地产行业的价格领导模型是解决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举措。我个人认为在城市,我国在70、80年代,计划经济体制后期或改革开放初期实行的单位集资建房,是解决我国目前高房价最有效的方式。在农村,随着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大量农村居民涌入城市购房,成为垄断性的房地产开发商做市要价的一大把柄。国家需要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倡和规范村民合作建房,鼓励新农村社区的形成,可以有效降低农村居民进城“炒房”,从而促进房价下降。

当房地产市场的垄断被不断削弱,领导者制定的价格P也随之不断下降,反过来又可以利用价格领导模型使得追随者的价格也随之下降,从而推动了整个房地产市场价格趋于合理。

参 考 文 献

[1]平新乔.微观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姚金海.住房市场价格决定的博弈分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6

作者:刘雨枫

房地产行业垄断性分析论文 篇3:

我国房地产市场垄断性分析

【摘要】目前,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性。房地产市场的垄断会带来消费者福利侵害等一系列问题,为了确保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和居民福利的提高,今后政府应采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竞争。

【关键词】 房地产 垄断 信息披露

2006以来,针对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的持续过快上涨,国家相继推出了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等强力调控政策措施,但热点城市房价上涨较快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抑制。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6年全国房价平均上涨5.5%,2007年3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9%,其中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0%,热点城市房价上涨趋势不减。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执行不力、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引导合理消费的政策措施不到位等等。然而,容易被忽视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却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性。

一、我国房地产市场垄断的表现

1、土地市场的垄断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政府高度垄断建设用地供应一级市场,很多地方政府设立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资产,负责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储备,并交由土管部门统一供应,禁止企业内部房地产公司利用企业自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土地一级市场(征地)的政府垄断和二级市场(建设用地)“一口进一口出”政策,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了控制土地供给规模、节奏、地段、用途结构的绝对垄断权力。

2、房地产厂商集中度较高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两大门槛——土地和资金逐渐提高。2004年5月政府提高房地产开发资本金比例,实力较弱的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难度也加大了。与此同时,国家规定经营性土地出让必须采取“招、挂、拍”方式,在与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开发商竞争中,中小开发商不易获得土地。这些变化,客观上增加了中小开发商的生存难度,提高了行业进入的门槛。所以,虽然各地房地产市场开发商的数量较多,但真正进行项目运作的企业并不多,优质房地产企业的垄断地位在不断加强。

3、房地产产品的自然垄断

与普通消费品不同,房地产产品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体,如地理位置和空间、通风采光、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开发商资质等,其中地理位置和空间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之一,这使得房地产具有不可复制性,形成其自然垄断性。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使它不能像普通消费品那样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位置的固定性决定了房地产具有异质性的特点,产品异质性越强则垄断的可能性就越大,生产者对价格的操控能力也越强,从而削弱了市场机制的发挥。

4、房地产市场信息的垄断

房地产市场信息不透明是影响房地产市场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的考虑,竭力维持本地的高房价,对于房地产市场信息,如交易量、价格等等采取内部小范围掌握,对外严格封锁的政策,使得老百姓不能及时把握市场动向。部分开发商也蓄意扭曲信息,采取捂盘惜售,或雇人排队,人为制造楼盘旺销的假相,欺骗消费者。从管理部门层面来说,市场信息发布渠道众多,宏观管理部门如发改委、统计部门、物价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都在发布信息,各种利益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时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信息,使得老百姓无所适从。如北京市建委和国家统计局对北京市2006年一季度房价的涨幅就出现了不同版本,老百姓无所适从。

5、房地产商品中商品住房供给方式的垄断

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住房供应体系主要为:最低收入阶层租住廉租房,中低收入阶层领取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房,普通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高收入阶层购买高档住房。对于大多数普通城市居民来说,只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目前,我国城镇新建住房的供应基本上由房地产开发商独家垄断,开发商获取土地后,进行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流程生产出商品房屋出售给购房者。房地产市场上缺少单位集资建房、私人合作建房等有效替代方式,房地产产品供给方式为单一的垄断局面。

二、房地产市场垄断带来的负面影响

1、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

目前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居高不下,涨幅依然较大,人们往往用高成本以及供不应求来解释。这些并未真正揭示出高房价的本质,房价高的根本原因在于垄断。尽管市场上开发商数量众多,他们实际上并非在同一市场上竞争,构成竞争的只是相邻的少数几家开发商。同时,相邻竞争的开发商,在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给产品定价往往采取价格领袖制,也就是说,由首先来此地的开发商率先定价,后来者跟随其价格走。价格领袖制实际上就是价格合谋或价格勾结,而价格合谋的实质就是垄断。房价被垄断,再加上房地产投资或投机行为拉动房价上涨,决定了房地产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价格上的持续高涨。因此,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来试图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但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结成了价格联盟,加之房地产产品的自然垄断性,使得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的博弈中占得优势地位,过高的房价得不到抑制,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2、土地垄断产生的负面影响

经济学基本原理揭示,在一般情况下,通过商品价格的变动能够自发地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商品供不应求时,由于价格较高,刺激供给者增加供应量,另外,高价也抑制了需求量,从而使得供求趋向平衡。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为国有土地产权主体,但是土地市场权力实际是在市县级政府手中。能否保持土地市场的健康,需要看地方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制定正确的土地出让供应计划和供应节奏。目前不少热点城市房价不断上涨的原因在于土地供给偏紧,但由于土地由政府垄断供给,不少地方为了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价格,故意制造土地饥渴症,开发商乘机大肆渲染土地紧张,房价必涨。同时,垄断供应土地,开发商往往和地方政府官员勾结,暗箱操作,侵吞国家利益,极易滋生腐败问题。

3、房地产行业的超额利润

广州市委主办的《共鸣》杂志自2003年1月首次评选2002年十大暴利行业以来,房地产连续三年“荣膺”十大暴利行业之首。从统计数据看,世界房地产业的平均利润率在5%左右,而我国在10%以上,中高档房地产的平均利润率更高达30-40%,如果统计其自有资金利润率则更高。经济学认为获得超额利润的来源主要有创新、承担风险和垄断土地等,而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丰厚利润正是来自垄断。

4、消费者的福利受到侵害

根据经济学原理,在不完全的市场结构下,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市场供给方的房地产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数量小于居民的需求量,而房地产价格也必然高于完全竞争市场状态下消费者所能够承受的水平。房价的高涨导致不少老百姓的住房消费支出占其全部支出的绝大多数,甚至有人沦为“房奴”。同时,由于开发商处在垄断地位,开发什么样的房地产,极少取决于消费者需求,更多的是取决于开发商的利润,因此,造成市场上销售利润丰厚的豪华和大户型住宅偏多。由于开发商的信息垄断,购房者对房地产的品质无法掌握,消费者只能有限地选择,更多的是被动接受,导致房屋买卖纠纷增加,如土地或房产被抵押、定金纠纷、一房两卖、小区设计改变等,据报道,2004年国内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领域便是住宅消费。

5、阻碍地区经济的持久繁荣

短期看,垄断利润将使房地产繁荣一时,房地产行业贡献的GDP、税收增长,地方政府转让土地收入增加,地方经济蓬勃发展;但长期看,房地产的垄断高价将透支本地老百姓的消费能力,压缩其在其他方面的消费,同时,高房价还会增加地区商务成本、居住成本,导致投资外流,人才外流,降低地方的竞争力,最终损害房地产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政策建议

1、政策的制定充分考虑房地产的垄断性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政策并没有对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性给予适当的关注,而是将其视同为普通商品市场。例如,过去我们对于商品住宅价格,采取的是任由房地产商自主定价方式,造成住宅价格不断上涨的局面。对垄断市场的规制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在我们充分认识房地产的垄断性质后,就应该在制定政策时,象对待其他垄断产品、市场一样考虑名正言顺地采用适当的行政手段进行规制,从而取得社会福利最大化。

2、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取消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准入的垄断,取消对建设用地生产过程的垄断,取消对土地市场运营所有竞争环节的垄断或事实上的垄断。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因此,可以考虑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

3、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披露渠道和机制

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政府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降低交易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为购房消费提供“阳光楼市”。

(1)进行信息披露相关立法。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发挥信息引导市场行为的积极作用,可以考虑对此加强立法,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做出必要的规范,确立信息披露相关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防止信息失真和误导。

(2)完善商品房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不少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都建立了网上交易系统,但交易信息往往只对系统内部开放,而普通老百姓无从了解当地房地产信息,对市场形势不能准确把握。有关部门应真正建立透明的交易系统,改变主动权完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手掌握的传统销售模式,消除消费者在房地产交易中不对等地位,使其及时获得了足够的、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消费决策。

4、政府对相关房地产价格直接规制

有人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对于商品住宅应该根据市场原则,给企业以自主定价的权利,政府不能加以干预。事实上,市场经济中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来说,应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和确定价格,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商品的垄断性质,导致市场失灵,政府实行价格规制具有必要性,有关部门应理直气壮地干预住房价格。实践中可以考虑从土地出让这一源头入手对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实行有效的间接控制。政府在居住用地出让时,对所建的房屋都事先确定出商品房的出售价格,并要求在确定的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一定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下浮不限。在此条件下,再按照招、挂、拍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来确定谁最终得到土地。对于高档住宅的价格,实行价格备案制度。通过这些措施使得开发商今后更多地从管理上、从产品品质上获胜并生存发展。房地产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同时对开发商的价格欺诈行为给予严厉制裁。

【参考文献】

[1] 陈淮、赵路兴:房价谁说了算[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5。

[2] 曾永昌:论土地市场的政府垄断[J]. 社会科学研究, 2002,(4)。

[3] 李宏瑾:我国房地产市场垄断程度研究-勒纳指数的测算[J].财经问题研究,2005,(3)。

[4] 陈淼峰、陈龙乾:宏观调控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分析[J].经济学家,2005,(2)。

[5] 国家统计局网站。

作者:林素钢 崔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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