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和谐理念的道德教育论文

2022-04-15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基于和谐理念的道德教育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建设法治政府不能仅仅局限于制度建设,更要强化价值理念的认同。执法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要义,也是法治政府的价值理念。政府执法的正义诉求源于行政执法的基本特点: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直接交锋、执法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服务行政与人权保障的导向。比例原则、正当程序、诚实守信和民主参与是保障执法正义实现的正确途径。

基于和谐理念的道德教育论文 篇1:

基于发展角度下的企业文化建设

【摘要】企业文化是企业核心价值和经营理念的外化表现形式,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可以提升企业的凝聚力和综合竞争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以高速公路企业为例,首先分析了企业文化对于高速公路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再对目前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进而研究了增强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措施

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对于企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其功能和作用,才能增强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以企业管理的发展历程来看待企业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不断充实和完善企业文化在精神层、制度层和物质层等结构层次的内容,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高速公路企业文化。

1、企业文化对于高速公路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1企业文化是把握战略机遇的关键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运输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成为企业运营的发展要求,国家对于高速公路的重视促进了其品牌和经营意识的提高,要想实现高速公路企业的长久发展,就要建设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文化,这既是反映高速公路部门社会文明形象的手段,也是统一和规范高速公路企业员工形象的手段。

1.2企业文化是高速公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十二五期间,国家提出了要以高速公路网建设为首,加强省际连接线的建设,要落实好国家的这一政策,就要明确高速公路企业的定位和发展目标,所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引领全体员工奋发向上,全身心的投入高速公路事业中,要做强企业,就要从理念文化、制度层文化和物质层文化三个方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高速公路企业文化。

1.3企业文化是提高高速公路企业运营效益的保证 企业精神是企业发展的支撑,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公路企业要想实现长久的发展,就要建立起正确的企业精神,企业文化可以引导公路企业的发展方向,将员工的行为和企业的发展目标结合在一起,激发员工的工作自觉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

2、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企业文化精神方面缺少和谐统一 建设高速公路企业文化,首先要以企业精神为支柱。一些企业的文化建设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内容,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文化建设,比如一些企业认为文化建设就是搞职工文化知识教育或把企业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等同,没有认识到加强企业精神的建设是企业文化内容的具体化。企业文化建设上还缺乏创新和团队的意识,还是用传统的老式思想来建立企业文化,不具有引导性作用,也不具有文化特色。

2.2企業文化建设缺乏长久性 高速公路建设的项目负责单位受到建设周期的影响,企业的文化建设出现了周期短的现象,不能形成长效的建设机制。

2.3廉洁文化建设缺乏功效性 廉洁文化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对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不能缺少的一个因素,廉洁文化的建设具有凝聚团体力量的功效性,但是高速公路文化建设中正是缺少这种功效性。

3、增强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3.1完善企业文化建设理念和文化体系 理念文化是企业文化的主体和核心,完善健全的理念文化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关键,健全的理念文化既包括文化体系的健全,又包括个性文化的健全,交通运输业的性质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一项社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提高其服务水平依靠的是文化建设,高速公路行业服务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建立企业由内而外的文化层面,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才是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3.2加强员工对于企业文化的认同感 企业文化对于企业整体战略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也是企业员工行为的准则,要加大企业文化建设的宣传力度,企业文化的建设要通过与其相适应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如举办企业精神宣讲班,从思想上建立员工对企业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再如把企业精神列入到新进员工教育入门教育内容,灌输企业文化理念等方式都是行之有效的方式。让全体员工认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自觉的将企业的文化和自己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将企业文化渗透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去,员工才会在潜移默化中规范自己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行为。

3.3人本管理的理念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实施的关键和核心是将企业文化理念的价值和员工的工作行为相结合。人本管理理念的含义就是坚持一切以人出发,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人的不断发展,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要与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性相结合,企业要积极地创造条件,为员工提供施展才华、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员工;注重情感的投资,推行亲情管理方式,关心员工待遇、关心员工生活、关心员工健康问题,建立起一个双方彼此理解、彼此信任、相互依赖、相互支持的良好工作环境。

3.4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 高速公路企业是社会服务性质的,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职业道德的形成需要经过职业道德教育途径,形成高速公路的道德观念,再上升到职业道德的信念层面上,养成遵守职业道德的良好习惯,增强企业文化建设的效果。

3.5确立明确的企业发展目标 企业的发展目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企业的文化建设推动发展目标的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是企业精神建立的基础条件,缺乏明确发展目标的企业没有发展的未来,只有确立了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才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工作起来才会有兴致,把自己的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寄托在企业的发展上,将自己的期望和企业的发展挂钩才会尽心尽力的工作以实现自己的人生追求。

3.6注重内涵与形式的统一 内涵与形式的统一是公路企业文化的生命力,要实现文化内涵和外在形式的统一,就要有意识地将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与文化建设统一起来,基于文化建设的角度,开展群众性的竞赛活动,通过这些外在的实践活动来充实文化内涵,给企业文化发展注入新的力量,同时也要充分的利用企业文化的凝聚力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推进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3.7全面打造企业的特色文化 建设特色性的企业文化是保持企业生命力的途径,高速公路企业具有特殊性,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它具有明确的服务对象,企业文化建设,就要大力宣传贯彻企业文化的视觉、理念、识别系统,充分认识企业文化的内涵,有意识地继承和发扬原有的先进理念、先进思想,同时又要创新观念、创新管理,逐步将企业文化引入到高速公路深层次的发展中,切实增强高速公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结语

高速公路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企业的文化建设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高速公路企业文化贯穿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建设、收费监控维护、养护安全管理等全过程,每个环节都体现高速公路各层面的文化建设,要将企业文化不断的渗透到日常的工作中去,这样才会达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公路文化建设只有通过各项管理活动有机地组织及深化,才能更显示其旺盛的生命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张颉.关于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的探讨[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5).

[2]邓秋招.浅谈企业文化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重要性[J].东方企业文化,2012(12).

[3]刘美.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思考[J].山西建筑,2002(11).

作者:李治明

基于和谐理念的道德教育论文 篇2:

执法正义:法治政府的价值理念

〔摘要〕 建设法治政府不能仅仅局限于制度建设,更要强化价值理念的认同。执法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要义,也是法治政府的价值理念。政府执法的正义诉求源于行政执法的基本特点: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直接交锋、执法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服务行政与人权保障的导向。比例原则、正当程序、诚实守信和民主参与是保障执法正义实现的正确途径。

〔关键词〕 法治政府;法律正义;行政执法;执法正义

一、问题的提出:执法正义是法治政府的价值理念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0年10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几方面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从《纲要》到《意见》,我们既可以看出政府法治实践的深化和发展,也可以感受到中国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积极态度和迫切之情。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的政府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是距10年左右打造法治政府的目标尚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意见》与《纲要》具有的共同特点都在于明显侧重于制度建构,过分注重于政府和公务员行政执法的目标、程序和规范,而缺乏对法治政府的价值理念的弘扬。法治政府不是简单地靠颁布多少执法规范、程序规范、监督规范就可以打造的。“法治政府”必须是转化为政府及其公务员内在执着追求的信念,并成为得到广大民众积极拥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的政府。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1〕只有真正具有价值内涵的法律才能得到民众的信奉,若缺失法治精神或价值,再好的制度设计也只能沦落为僵化的制度牢笼,得不到民众的拥护和支持。那么,什么是法治政府的价值理念呢?笔者认为,从政府职能角度而言,执法构成政府治理社会的主要样态,因而,“执法正义”构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价值理念。

(一)执法正义是法律正义的要义,体现了法治政府的信念

法治是动态的法律实践,法治的生命在于其运行,法律正义需要通过执法这一法治实践来体现。现代社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但凡涉及到这一主体资格的权益都是通过行政权加以设定或赋予的,行政执法相伴其一生。而各级政府推行决策、实施管理时,又必须通过行政执法这一手段去调控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因此,行政执法的实效表征了一国的法治状况,直接影响着公民权益。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义在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2〕对法治政府而言,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义之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执法正义构成了法治政府的价值取向,构成了政府和公务员对待法律、对待法治的基本信念,从而执法正义也就成为了法治政府的信念基石。当政府及其公务员真正把法律看作实现社会正义的标尺,真正自觉自愿地识法、守法与执法时,政府法治建设才能不偏离法治的轨迹。

(二)执法正义是良法善治的诉求,表征了法治政府的途径

张文显教授认为:“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的公共治理模式有过两次革命。第一次,从人治到法治(以法而治,rule by law;或依法而治,rule of law)。第二次,从以法而治(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governance of good law)。从人治到法治,是公共治理模式的形式革命,从‘国王就是法律’演变为‘法律就是国王’,实现了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形式正义。而从工具主义的以法而治和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则是公共治理模式的实质革命,以法律的‘人性化’、‘人文化’、‘人权化’而消解了法律暴政,实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3〕“良法善治”所要求的“良法”是代表着正义的法律,不仅包括立法机关出台的基本法律,也包括各级行政立法(事实表明,纷繁的行政法规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体现民众的切身利益)。“善治”则是对政府公共治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只有政府执法活动纳入到法治轨道上来,善治才能实现,政府才能成为社会公正的捍卫者而不是社会利益的掠夺者,社会正义才能实现。“良法善治”即包含着“静态”的立法与动态的“执法”两方面内容,而不论其“静”或“动”都在诉求着正义。法治政府建设不仅需要静态的行政立法是“良法”,而且要求动态的执法符合“善治”,“良法善治”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因为“良法善治”必然诉求着执法正义,所以执法正义就表征了法治政府的实现途径。

(三)执法正义是“官民和谐”的保障,巩固了法治政府的根基

“官民和谐”中“官”与“民”具有特指性,“官”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官吏、官僚;“民”也不是公民、市民,而是专指“政府”与“民众”。“官民和谐”专指当代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之中,政府与民众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共生共荣的和谐关系。只有政府与民众构筑了和谐的关系,民众才会自觉地认同政府的治理,尊重政府的权威,才能树立起政府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并非指法学意义上的合法律性,而是指政治学意义上的对被统治者与统治者关系的一种内在评价,是对统治权力的尊严和正当性的自愿认可。法国学者夸克概括地指出:“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4〕“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任何一种政治体系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问题,政府合法性危机,即公民对政府权威与社会秩序的否定和不认可。政府合法性危机如果不能加以消解,容易导致政治秩序的瓦解。”〔5〕因而,营造官民和谐的氛围,巩固政府合法性的最基本的途径就在于使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符合社会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执法行为符合民意,才能获得民众自觉自愿的认同和尊重,进而使政府合法性的根基愈加巩固,避免了政府治理危机的发生。正是在这一点上,执法正义成为了“官民和谐”的保障,也巩固了法治政府的根基。

二、执法正义的内涵解读

通常意义上理解正义,往往采用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标准来描述正义,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类,前者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要求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后者涉及对被侵害的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伤害者补偿受害者,损失受到弥补才是正义。〔6〕以此分类,立法是典型的权力或权利的分配行为,立法正义是分配正义的体现;司法是典型的权利救济和补偿行为,司法正义偏重于矫正正义;行政执法因其包括了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等授益性行为,也包含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负担性行为,而无论授益或负担,都涉及到相对人的金钱、荣誉等财产或人身权益,所以应偏重于一种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所讨论的实质问题是“在社会生活之中,好的东西或坏的东西,是利益还是负担,在社会成员之间如何进行分配”。〔7〕解决分配的问题,做到公正的分配必然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什么东西?由谁来分配?怎么做到公平分配?如果把行政执法形象化,执法者担当着社会利益这块大蛋糕的分配者的角色,执法就是一种利益的分配方式,执法正义也可称为一种分配正义。执法正义从分配正义的角度去界定,则需要考虑下列条件:作为执法相对人的公民权益的增损;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资格;行政执法的正当标准。执法正义实质反映了行政执法对公民权益产生的法律实效,这种实效如果具有正义性,则表明执法正义,反之则为不正义。但涉及正义性,行政执法显然不能仅仅从抑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单一角度出发,而要衡量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行政行为的功能,一方面要服务于公民利益,确立和划定公民权利,使之不被随意撤销;另一方面也要服务于行政效率,提供一种方便、合理的管理手段。”〔8〕

基于行政执法的功能属性,结合分配正义的理论内涵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执法正义的定义可以这样加以概括:执法正义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履行执法职能,实施行政管理时,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兼顾行政管理的目标与效果,合理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执法正义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展开:

首先,执法正义是法律正义的一种具体表现,有别于立法正义与司法正义,是适用法律过程之中,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合理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应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执法是法律的具体适用,去规范权力,保障权利,而现实执法环境无疑是非常复杂的,也存在着个体差异性,要求执法不得千篇一律。其次,执法正义是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最佳结合,不能偏废任何一端。合法行政强调执法正义是法律规范前提下的正义,是制度设定的正义。但法律制度大都是高度抽象的规范,无论规范如何精巧,总是存在着法律漏洞。①即使法律制度有明确规定,执法主体仍在利用自由裁量的权力回旋于规范的广阔空间中,合理性此时就成为执法实践趋于正义的首选。再次,公民的权利保障与执法的权力规制不是矛盾的对立,公民的权利保障虽然是行政执法的终极目标,但在具体执法中,公民权益是有所损益的,如为公共行政的目标,执法可能会抑制或减损公民个体的权利,或使其承受一定的负担,而这与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不存在着悖逆之处。最后,执法正义对执法主体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执法主体从内心信念、外部行为、责任机制等方面切实考虑到公民相对方的切身利益,最大限度实现执法所能追求的社会正义。执法主体是公民权益增减的裁决者、操作者,居于权力的高端,而公民相对方则处于权力的低端,权利的获取具有被动性,居于弱势地位,所以执法正义的践行必然要对执法主体提出严格的要求。

三、执法正义的法理证成

执法正义不能等同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也不必然导致执法正义,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无论是静态的规范,还是动态的适用,都不能绝对保证就一定能够实现社会正义,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是问题的原因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执法本身的特点也决定了依法行政只是执法正义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构成执法正义的必要条件,执法正义同样需要理论的证成。

(一)自由裁量空间的广泛存在

现代社会高度复杂化,公共行政面临着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仅依赖于法规严格限定的羁束行政是无法保证行政效率的,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赋予是现实必然的选择。相对而言,自由裁量并非绝对自由,而是在行为目的、行为原则加以限定的前提下,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为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的自行选择或决定。自由裁量是“为了尽可能以正确的合乎目的方式灵活地适应个案的个体情况以及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政治决策,立法机关或多或少地放弃对行政机关的约束,有时只规定调整的目标,或者只规定特定的行为方式”〔9〕。但客观而言,权力都可能被滥用,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处罚畸轻畸重”都是滥用裁量权的结果。显失公正的行政执法,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加以审查,但在现实生活中,现有的法律救济是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直接交锋

行政执法权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现代民主政治也是按照这一理念运作的。而行政执法权一旦形成,就独立成为具有强制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的权力,公民权利面对执法权往往处于弱势,权利内容与范围受制于行政执法的裁量权。基于此,一方面,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行政执法权在涉及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要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防范行政执法权的无限扩张。另一方面,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尤其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公权力的锋芒直接面向公民,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交锋。此外,行政执法权本身的高压和强力的特点,使得行政权往往被视为“一头必须关在笼子里的狮子,只有经过法治驯化之后才能给人们带来福祉”〔10〕。可见,行政权必须要受到制约。为了防范执法权的滥用,需要正义观念来引导执法权,去合理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范围,进而缓解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紧张与冲突。

(三)执法目标与执法手段的统一

在民主政治的时代,一个国家内部的“行政执法的现实目标在于寻求最大限度地控制政府的职权,规范政府的权力,寻求公共管理效能的最大化,而这一切显然都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标在于维护公民社会的秩序,维护公民权利的实现”〔11〕。公民权利是行政执法的最终目标,但行政执法同时也是公民权利实现的前提。因为没有行政执法,公民权利只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12〕行政执法总在公共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寻求一种适度的平衡,公正与效率不是一种矛盾,而是可以兼顾的。盲目追求秩序行政、效率行政,忽视公民权利,只能是本末倒置,偏离执法设定的基本价值。现实执法中,钓鱼执法、暴力拆迁、城管暴力等滥用执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一定层面反映出执法主体对执法目标与执法手段的误读,这也成为社会不公产生的原因。 “政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护神,如果政府成为社会不公的肇事者,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将是虚妄的谎言。”〔13〕

(四)服务行政与人权保障的导向

从人权条款写入我国宪法之日起,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重心已经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人权成为法治的基本目标。这也引发了行政执法的本位从过去的管理行政向人权行政转向,从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型。“服务行政也是对自然公正理念的追求,从源头上,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最早是适用于行政法领域的。”〔14〕因而,“服务行政”内在地要求行政执法的正义性,从而保障人权的实现。由此可见,执法正义通过具体的正义来保障公共行政整体的正义趋向;整体正义趋向却是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标准;而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显然是以人权保障为目标加以设定的。因此,我们可以将执法正义理解为服务行政和人权保障的内在推动力。

四、执法正义的实现机制

执法正义是法律适用层面的正义,不仅需要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应当符合正义,还需要执法主体在制度正义的基础上思索如何选择最佳的方式去适用法律,这才是最符合具体情境下的公平正义。因而,思考执法正义的实现机制时,假定条件是存在着正义的法律制度,执法正义思考的方向在于如何选择最佳的规范和方式去施行正义,避免执法权的滥用,这就需要下列机制予以配置。

(一)比例原则:正义的分配尺度

执法正义也是一种分配正义,而分配正义的判定在于分配的公正。亚里士多德就提出,“分配的公正在于合乎比例,不公正则在于违反比例。具体而言,在两恶之中挑选,小恶就比大恶好些。当然恶总不如善可取,而善是越大越可取。”〔15〕这就是常说的“两恶取其轻、两善取其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在侵犯公民权利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法律保留原则),而且在所有侵害公民权利的方式中选择最小的方式行使。因此,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自始即注重在实施公权力行为的“手段”与行政“目的”间,应该存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不可以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对公民任何不利的处分,行政权力必须采行最和缓的手段,以侵犯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为之。〔16〕行政执法之中,比例原则通过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子原则的具体适用,既坚持了执法的正义取向,又体现执法的人文关怀。

(1)妥当:手段与目的的关联。行政执法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应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为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2)必要:执法的正义限度。必要性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要求执法者对同一行政目的的达成,如果有多种适合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公民损害最小的手段。也即在不违反或减弱所追求之目的或效果的前提下,面对多数可能的选择,应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权利侵犯最低或最少不良作用的方法。这就要求执法主体在具体执法时,要针对相对方的不同情况,所处执法的不同环境,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指引选择最佳的方案。(3)均衡:执法的法益相称。均衡性原则或称相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执法的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的行政目的的利益明显失衡。换言之,选择的手段对于公民所要付出的代价与得到的公共利益要相当,不能为了较小的公益需要,使公民忍受很大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成比例的。“杀鸡取卵”是不足取的,也违背了社会的基本公理。

(二)正当程序:执法的形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对应,目的在于“找出能够产生正确和公正的结果的程序”〔17〕。程序正义在英美法系常常被表征为正当程序(due process)。而正当程序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基本内涵表述为:(1)任何人或团体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18〕这一内涵后来逐渐演变成为当代法律程序中的回避权、听证权与辩论权。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这三项权利都成为当事人对抗行政公权力的有利武器。诚如韦德所言:“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的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19〕由此可见,正当程序是在与公权力抗衡之中,寻求了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间的平衡,从而在形式上追求了法律的正义性。正是在这一点上,正当程序即为执法正义的基本要求,保障了执法程序的正义性。保障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其一,信息公开,保证执法透明,使正义必须被看得见。其二,及时告知,便于知晓权利,使正义之光普照每个人。其三,听取陈述,给予申辩机会,使正义之言得以主张。其四,有效回避,坚持不单方接触,使正义天平得以平衡。其五,处罚明示,说明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使正义得以伸张。其六,明示时效,保障权利有效救济,使正义得以补救。

(三)诚实守信:执法的正义底限

诚信原则原是私法原则,但随着私法公法化的趋向,也成为公法领域适用的原则。在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通说均已承认诚信原则在公法中适用的余地。〔20〕事实上,政府执法不仅应当公正合法,而且应该恪守信用。失信于民造成损害必须赔偿,随意行政、反复无常地滥用权力更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苟无诚信原则,则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一切行政权之准则,亦为其限界。”〔21〕执法者只有信守诺言,公民的权益才能得到具体落实。朝令夕改、言而无信,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也极大地挫伤了民众守法的热情,更可能导致政府出现合法性的危机。诚实守信是社会基本美德,也是社会正义的底限。只有诚信的政府,才能引导整个社会的诚信之风,构建社会的诚信体制。执法诚信,需要政府和公务人员把握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执法意图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其二,执法活动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撤销、更改或废止。其三,有约必守、言而有信,认真履行义务和职责。其四,尊重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因背信导致相对方的损失,必须予以补偿和救济。其五,强化道德教育,提升执法者诚信意识。其六,建立政府征信制度,强化政府信用评估和监督机制。

(四)民主参与:执法的正义保障

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西方新公共治理运动,以服务政府为导向,推行多中心的新型治理模式,倡导行政民主与公民参与。民主参与之于执法正义的意义在于:第一,民主参与可以成为一种激励机制。在社会生活中实行民主就能够调动起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民主参与可以成为一种凝聚机制。民主是通过管理活动的公开性来接纳广泛的参与的,而管理活动的公开又可以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以及公众之间形成统一认识,这种统一认识将整个社会凝聚为一个总体,形成整体的合力,个人在整体中有着强烈的归属感。第三,民主参与可以成为一种防错和纠错机制。决策的民主化意味着广泛征求意见,集中集体智慧,形成决定,与个人决策相比无疑是更为正确和有效的。第四,民主参与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民主赋予了公众对管理者实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防止管理者官僚主义化的重要保障。第五,民主参与可以成为一种宣泄机制。“为水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是国家与社会管理的经验之谈,民主使“宣之使言”真正成为现实。〔22〕美国学者约翰?托马斯认为,“行政参与是信息时代下政府执法的必不可少的策略,决定了政府执行力,也成为相对方的诉求反映于执法之中,进而监督执法的重要途径。”〔23〕从实践层面来看,中国地方政府在基层行政执法之中也认识到民主参与的重要意义,并因地制宜付诸实施,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关于浙江温岭的行政民主的实践,详细内容参见景跃进《行政民主:意义与局限——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启示》,《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倡导行政执法的民主参与机制,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鼓励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提供参与的机会和平台,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其二,设定重大执法事项的听证必置程序,以公开听证的结果作为执法的依据。其三,以专家论证会、民主评议会、建议征集会或其他网络、新闻平台,广泛吸取民意,保证公正执法。其四,强化行政执法的多中心化,培育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热情,坚持行政执法的公共社会化方向。其五,完善民主参与立法和监督制度,以规范的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听证请求权、回避请求权、卷宗阅览权、信息知情权、决策参加权、申诉抗辩权等行政参与权的实现。

总之,当下的行政执法显然成为公民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执法正义是一种肉眼可见的正义,是与公民生活世界关联最紧密的社会正义。执法正义不能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观念层面,而是需要我们真正体验到它的重要性,并切实去践行正义,这不仅需要政府带头,更需要公民的自觉意识,加之合理的制度机制的配置,才能真正保障执法正义的实现,保证法治政府的理想与实践不会脱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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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海滢 王立峰

基于和谐理念的道德教育论文 篇3:

“绿色教育”理念引领下的高职思政课教学

摘 要:绿色教育理念下的高职学院的思想政治教学,应该是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社会的、让课堂充满生命的活力、让高职学生课有所得、成为一个个潜滋暗长的“新我”的教学。从实际出发,切实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抛弃传统不重视学生个体思维的教学理念;改变传统老套的教学模式;在思想政治教学的过程中,合理应用网络,提高学生对思想政治学习的热情和兴趣。

关键词:绿色教育;思想政治;教学;高职

作者简介:李德才(1964-),江苏丹阳人,扬州环境资源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数学教育。

课题项目:本文系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2010-2011年度科研规划项目(编号:251124)成果之一。

“绿色教育”的内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总结多位学者的观点,大概可以归纳秉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考虑到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在积极适应现代社会进步的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努力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绿色教育”摈弃了以往应试教育中只重视学生学习成绩,或者说只重视学生考卷上的得分,而忽略学生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树立和培养。以一改以往无视学生个体的兴趣爱好和天赋,一视同仁,企图将学生向一个方向培养的不正确做法,而是注重人才的多元化,努力为学生的个性、特长发展开辟更自由的空间。“绿色教育”所追求的理想境界是使成长环境和阅历不同的学生都能实现知识与能力,以及理性与感情的和谐发展。

为了迎合教育改革的相关要求,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为企业输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才。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决定了接受高职教育的人才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高职院校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使学生在掌握良好职业技能的同时,培养“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高尚情怀。将广大高职学子培养成为激扬个性、勇于创新、基础扎实、素养全面、特长突出,并且富有自主意识的新世纪英才,是符合“绿色教育”思潮的。

一、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

高职院校是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一个特殊的教育类别。尽管,高职院校的数量在不断增加,高职学生人数也在飞速增长,但是中国的高职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不同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基本上在所有的高职院校都有开展。但是,效果却参差不齐。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加强,人民生活显著提高。但是,这种新形势对高职院校学生思想道德观念和心理健康形成极大的冲击。学生内心状态随着社会转型产生的动荡,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社会上权钱交易的泛化,财富不正常的聚敛,职业道德的败坏等不正之风的严重冲击下,高职院校学生当中出现了集体观念差,缺少合作意识,同学关系冷漠,交往功利化,学习目标狭隘,缺乏社会责任感等等道德层面的问题。思想道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有些学生的内心已经有些偏离了我们的传统道德规范。这种情况下,很多学校没有意识到学生之间的差异,而走传统的教育路线,一视同仁,甚至形式化的完成思想道德教育这个任务。使得学生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发现,思想道德教育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高职院校忽视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真实诉求,盲目追求形式化是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基本现状。

二、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出现的问题

第一,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力度不够。各大高职院校几乎全部开设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也选用了适合学生的教材学校配置了具备高学历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尽管如此,许多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认识不够深刻。这在某些学生中表现尤为突出,很多学生过分注重高职教育的实际意义,只在乎高职教育完成如何找个合适的工作,不重视在校期间自身道德品质的修养,忽视对于思想政治的学习。

同时,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就是纯理论的教育,因此,课程开始从始至终,多以理论知识的传授为主,学生的接受程度只依赖于期末考试的通过与否来进行检验。有时甚至教师担心学生因为上课没有认真听讲无法通过考试,采取漏题或者故意把试卷出的很简单的方式来保证通过率。这样造成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只是徒有虚名而已,只是形式上搞搞,而实际上没有把握住高职学生思想动态,也没有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真正目的[1]。这样的教学方式也完全违背了“绿色教育”的理念。

第二,教育理念过于陈旧,与“绿色教育”理念不符。长期以来,教书育人是我国教育管理的重点。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其中,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同样也是“绿色教育”所倡导的。但是,大多高职院校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管理中做的工作不够到位。只有管理者保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才能使其理念灌输到实际工作中,才能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鼓励思想政治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在实际中,促进学生心理素质和道德素质的良好发展。

第三,教学模式不適合当代学生发展。目前的高职在校生,大部分是90后,并且在家里是独生子女。父母关爱过度,长辈过分溺爱。在日常生活中,以自我为中心,自我评价过高,自负傲慢,与同学的相处中,缺乏换位思考的能力,不能与他人很好的沟通,很难融入集体生活。高职学生往往来自高考成绩不高的考生群体,往往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基于“绿色教育”的理念,学校应该针对当代学生特有的心理以及道德素质,制定出相应的教学模式,来引导学生改变自我,改掉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不良习惯,积极培养顺应时代发展的良好作风。然而,目前大多数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采用的仍然是传统的单向灌输模式,即由教师单纯讲授而学生单纯听课的模式,这样的教学模式使得思想政治课堂缺乏互动,学生没有参与的机会。众所周知,90后的思想是相当活跃的,对待同一个问题,他们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见解,可是教师忽视这点,向所有的学生灌输同样的内容,灌输同样的观点,而不理会学生究竟有没有认同。久而久之,就造成了教与学的脱节。学生的主动性没有得到鼓励,同时,学生的创新热情也没有得到激发,这与“绿色教育”所倡导的注重人才多元化,鼓励学生个性、特长发展也是相违背的[2]。

三、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向“绿色教育”转变的途径

第一,从实际出发,切实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我国对高职教育培养人才的要求是不仅可以掌握适应现代企业的专业技能,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处事能力等等综合素质。其中,职业道德是很重要的部分。因此,高职思想政治教育不应该再走顺应大潮流的开设课程,学生通过考试的万事大吉的老路子。首先,教师应该明确“绿色教育”所要求的教学方式,明确自己在培养人才工作中承担的责任,这样在授课时,才会对学生加以正确的引导。其次,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时,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活动、勤工俭学等有利于学生良好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社会实践活动[3]。

第二,抛弃忽视学生个体发展的教学思想。20世纪50年代,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提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观念,可见,国外对“绿色教育”观念早在上个世纪就有所探索。这种理念主张以学生为出发点对教学的内容和模式进行组合,解放学生的思维,使学生在积极主动的学习中培养自身的道德品质。

第三,改变教学模式。学生的生活背景不同,受到的家庭教育不同,对政治理论课程中很多观点的理解也是不同的。因材施教可以使不同学生的个性得到张扬,有利于其自身发展。背景相似,性格接近的同学比较容易在一个问题上产生相似的想法,对这类学生就要采取相近的办法进行教学。其次,偏重应用的学生,就鼓励他们讨论并且关注紧密联系实际的社会热点问题,而思想相对活跃的学生,则鼓励他们更多的研究政治课堂上的理论问题,从而使政治课堂的教学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第四,利用网络辅助思想政治教学。当代高职学生对于网络有着非常浓厚的热情。全面加强校园网建设,使网络成为高职院校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手段,这将使高职思想政治教育實现“绿色教育”的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代学生中,网络是不可或缺的。在网络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使学生以更随意的形式接受先进理论知识。结合当代高职学生的实际情况,广泛开展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调查活动,及时把握学生的心理动向,及时制定相应的方案,有针对性地帮助高职学生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生活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时刻引领学生走在有利自身发展的道路上。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学工作不仅要在政策上关注,也要将工作落到实处。

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将思想政治理论从课堂搬向生活,搬向学生的内心,使学生时时处处都在接受正确的引导。只有这样,高职思想政治教学才能真正走向绿色,才能向社会输送大量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

四、结论

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人才结构的改变,倡导“绿色教育”以及成为一个必然趋势。高职教育是一个特殊的教育类型,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期间遇到的很多问题,以及成功扭转一部分人对于高职教育的偏见,都需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高职教育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也是有利于高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绿色教育”,作为一种理念,也会随着社会和人们认知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并且随着人们认识的加深而不断完善。在“绿色教育”理念的引领下,逐步完善现存教育方式、教学内容上的偏差,从学生的具体情况出发,在教育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才能为民族的未来更好更快的培养德才兼备的高质量人才。当然,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人们对于自然对于人类自身的探索也是无止息的,因此,在发展中不断审视“绿色教育”的理念,并且与时俱进地对其进行补充、完善,从而使其更好地引领教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会明.从主体性的角度探讨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J].高职探析, 2009(12).

[2]郭献进.浅析改革高职思想政治理论教学对学生思想素质的影响[J].高职探析,2010(2).

[3]颜莉芝.基于校企文化对接的高职思政教育研究[J].高职探析,2008(8).

责任编辑 时红兵

作者:李德才 冯小兵 孙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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