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资管产品增值税税负转嫁及重复征税

2022-09-14

2016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明确关于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缴纳事项。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简称“财税36号文”)中对金融服务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规定,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定义为金融服务业务,主要业务包括为:(1)贷款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3)保险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同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简称“财税140号文”),文中明确规定了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为资管产品管理人,非保本收益产品不缴纳增值税。2017年6月3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财税56号文”)明确资管产品按3%简易征收缴纳增值税, 并对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范围进行了明确。一项税收的开征, 必然引起税负转嫁和重复征税等税收问题以下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引起的税负转嫁和重复征税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 并希望国家财税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细则, 规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缴纳实践情况

在实践中,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个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各资管产品管理人在同投资者签订的合同中都未明确资管产品为保本产品。但资管产品管理人基本为国有控股企业,受各监管机构和税收部门的严格监管,为规避税收征收风险和监管风险,在遵循税收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前提下,各类资产管理人均会对其发行的资管产品按现行国家财税政策规定主动缴纳增值税。

以信托产品为例,信托产品的增值税由信托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信托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的受托人一般会在信托合同中提示,信托受益的分配以信托单位净值反映的可用于分配的信托财产为限,并约定增值税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在此情形下,信托单位净值将相应降低,受益人实际收益水平与参考收益率之间将产生相应偏差。参考收益率仅作为模拟测算参考,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持有的各类信托单位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也不代表受益人将按参考收益率实际获得信托利益。如信托单位净值反应受益人实际收益率将低于参考收益率,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基于信托单位净值计算的实际可供分配信托财产为限核算和分配信托利益。受托人并会在信托合同对发行的信托项目进行严格风险提示。上述合同规定未明确体现到期可收回投资本金,可以理解为信托产品为非保本的资管产品,根据财税2016年140号文规定,非保本收益资管产品不交缴增值税。但由于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无实施细则参考,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和合同理解有偏差,信托公司对融资类信托产品基本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例:某信托公司2018年发行一款信托计划产品,信托计划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向融资人发放贷款。信托产品规模为5亿元,投资者的参考收益率为7.5%/年,贷款利率为9%/年,信托报酬约为1.5%/年。

2018年以前,在资产产品层面不涉及增值税税金。2018年后,本例中信托公司会根据国家出台的财税政策,计算信托产品需要交纳增值税=50000万元*9%/ (1+3%) *3%=131万元,信托产品增值税约占整个融资规模的0.26%/年。信托公司会计算各个信托产品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并从各个信托产品信托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汇总公司自营业务统一向税务局缴纳应交的增值税。资管产品增值税一般由资管产品管理的资管财产承担,必将造成增值税最终由谁承担的问题,并对金融市场利率和价格形成体制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税负转嫁

资管产品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金成本由谁来承担,融资人、投资人、资管产品管理人将进行三方博弈,税负在三者之间进行转嫁。税负的转嫁主要受融资人经济实力、投资人类型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职能和谈判能力、当前经济环境等因素决定。如融资人为我国大型企业,拥有较强的股东背景、经济实力较强、融资渠道通畅。融资人在资管产品的发行中拥有较高主动权,融资人将会压缩融资成本,不同意额外承担增值税带来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将转移给投资人和资管产品管理人。如融资人如中小型企业,企业资金来源紧张,融资渠道较窄,则融资人愿意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主动承担增值税带来的融资成本。上例中信托产品的融资成本将增加为约9.3%,融资人可能选择其他融资渠道。

此外,自然人投资人对国家财税政策了解较少,更关注资管产品到期后实际收到投资收益,如果资金市场环境较宽松,投资人选择的投资产品较多,自然投资人会选择投资收益较多的投资产品。机构投资人较自然投资人理性,更加关注资管产品的投资风险,对国家的财税政策也更关注和了解,对于投资风险较小的资管产品,较愿意承担增值税增加导致投资收益的减低。因此,如投资人为自然人,则增值税增加的成本较难转嫁给投资人;如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则增值税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投资人,有一定的谈判空间。

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作为资产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对资管产品的管理职能和谈判能力将影响增值税成本在各信托产品交易对象中的转移。如资管产品管理人取得较高管理报酬,并具有承担较高的管理职能,则愿意以取得报酬承担增加的增值税税金。如资管产品管理人管理报酬较低且承担被动的管理职能,则资管产品管理人会将增值税增加的成本尽量转嫁至融资人或投资人。当然在实践操作中,增值税增加的成本转嫁还受大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的影响,经济环境良好,金融市场稳定,增值税税负容易转嫁。如果经济环境较差,增值税成本的增加将增加融资人的融资成本,影响资管产品的发行和在金融市场中的融资功能,特别增加中小型企业和亟须融资资金企业的融资困难。

三、资管产品增值税重复征税

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是以简易计税方法计征,资管产品管理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增值进项税额抵扣。存在增值税税负转嫁的情况下,也将对融资人、投资人、资管产品管理人造成重复征税和税收不公问题。如上例中,信托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信托产品收取的融资人贷款利息需缴纳增值税131万元,并应向融资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增值税税收增加成本最终向融资人转移,融资人的贷款利息将增加至9.3%,但融资人支付融资利息承担的增值税金不能从当期应交的增值税款中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造成了对融资人的税负不公,并再次增加融资人融资成本。如增值税税负转嫁给投资人,信托公司实际支付给投资人的信托收益需扣减应缴纳的增值税,投资人实际收到的信托收益降低,实际信托收益率减低为7.24%。根据财税36号文,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需缴纳增值税。投资人如为机构投资者,并持有信托产品到期,还须按实际取得收益的6%缴纳增值税,相当于机构投资者对取得信托收益承担了双重增值税税收负担。如投资人为自然人,现尚无明确的对自然人资管产品收益征收增值税有指导性的税收细则文件。

如增值税税负转嫁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承担了131万元的增值税,其实际收到的信托报酬减低,信托报酬率实际仅为1.24%。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收取的信托报酬需按直接收费金服务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这样信托公司相当于对收取信托报酬承担了双重的增值税。

随着资管产品的蓬勃发展,国家明确了对资管产品的税收征收政策,但一项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必然造成经济资源在国家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重新分配,也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市场利率造成干扰,造成新的税收不公和资管市场各方新的博弈。

结束语:

资管产品是当今经济体系下企业融资和企业、个人进行投资的主要渠道,是金融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资管产品的税收政策国家虽然发布了一系列财税文件予以规范,但还存在一些税收征管政策的真空区域,导致在税收实践中,各纳税主体和地方税务机关对征管政策的理解不一致而导致的税负差异和税收不公产生。希望财税部门根据税收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动态及时制定相关的资管产品税收征收细则,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我国经济平衡发展,促进企业投融资畅通。

摘要:随着财税36号文、财税56号文、财税140号文等一系列关于资管产品的征税文件的落地, 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征收税率、征收范围和计算方式陆续确定, 对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投资者、融资人的实际收益和融资成本都产生了影响。本文对资管产品增值税在实践中的税负转嫁和重复征税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资管产品,增值税,税负转嫁

参考文献

[1] 朱金一.营改增新政下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税方法探讨[J].西部财会, 2017, (04) .

[2] 林彩云.资管产品如何交纳增值税[J].政策解读, 2017, (12)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现状与未来下一篇:新课标下体育教学与学生行为养成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