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资金管理办法

2022-09-03

第一篇:广东省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扶贫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3]1号),规范我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充分发挥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的作用,促进我省区域性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旅游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贫困地区和山区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地区旅游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项目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扶贫资金实施有效管理,各级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旅游规划,推荐和确定旅游扶贫重点项目。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资金侧重于16个贫困山区县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支出,避免资金过于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扶贫资金效益。

(三)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引导作用,对旅游扶贫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为主,省级财政扶持为辅。

(四)追踪问效原则。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旅游景点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二) 旅游规划设计编制经费补助;

(三) 为旅游区特色旅游商品销售提供购物设施配套

建设。

第五条扶贫资金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广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旅游资源有特色、开发条件较好,预期扶贫效益显著,已纳入省确定的旅游扶贫重点项目范围;

(二)项目审批程序完整,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三)基层申请用款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第六条扶贫资金申报程序:

(一)由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推荐所在地旅游扶贫项目,提出书面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并联合逐级上报。

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

况、项目总体规划、专家论证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二)地级市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对县区的项目进行筛选后,连同所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县区一级的申请报告。

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七条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直接发文追加预算并拨付资金给有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按照规定负责对用款单位或有关县区财政局办文和拨款,拨付文件抄送当地旅游主管部门。

地级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省财政厅扶贫资金追加预算文件的1个月内,与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旅游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送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审定。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省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要经当地市旅游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审定。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具体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建立跟踪反馈制度。省安排扶贫资金项目所在地市旅游、财政主管部门,应在终了后一个月内分别向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项目用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建设单位,并严格按批准的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施工。项目用款单位要对扶贫资金设置专门会计科目核算,防止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将定期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审定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扶贫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按工程进度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的情况,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管指导的情况;

(三)项目用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项目工程进度、使用资金和建账核算的情况;

(四)旅游扶贫项目信息的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扶贫资金的,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经调查核实后,收回项目资金,作出停止实施或整改后实施的决定;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深入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优化专利申请结构,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重点突出、绩效优先、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厅负责编制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具体项目资金,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知识产权局做好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推荐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九条 扶持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市,与地级以上市专利资助资金合并使用,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全省已获得授权的PCT国际专利,其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2.粤东西北地区已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其在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官方费用。

3.提高全省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中国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对已获得费用减缓的授权中国发明专利,其申请、授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以及当年有非正常专利申请及非正常无费视撤行为的申请人不予资助。

(二)专项资助,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企事业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推动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示范引导及培育、专利技术实施。

2.地市专利申请促进,包括提高专利申请数量质量、推动专利电子申请、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无费视撤。

3.提升专利代理质量,包括专利代理人培训、专利代理服务规范、开展百所千企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

4.开展专利申请专项业务。

(三)专利奖励,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广东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及获奖个人表彰及奖励。

2.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单位或个人表彰及奖励。

3.广东专利奖评选组织工作。

4.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日常管理及宣传工作。

第十条

分配方法

(一)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该市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

1.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PCT国际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在全省上一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总数占比。

2.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粤东西北地市经费额度=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在粤东西北地区上一年度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总数的占比。

3.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各地级以上市经费额度=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资助资金总额×某市上一年度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在全省上一年度各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加和的占比。

(二)专项资助资金分配

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专利奖励资金分配

广东专利奖、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按照当年公布的获奖名单据实核定。

1.广东专利奖奖励资金支出标准:项目类金奖每项10万,优秀奖每项5万元;发明人奖每人2万元。

2.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奖励资金支出标准:金奖每项100万元,优秀奖每项5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每年的工作安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总体安排计划,包括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项资助资金和专利奖励资金的额度、资金使用方向、要求和绩效目标,报省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助资金申报指南,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

第十三条 专项资助资金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请使用专项资助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省属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中央驻粤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局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广东专利奖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当年公布的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获奖名单提出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助资金分配方案、专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经省财政审核后,省知识产权局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

(一)公示无异议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异议处理,并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第

(一)点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经省领导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由省财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二)项目承担单位是市县单位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收到省拨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中央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单位,由省财政直接将款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纳入项目用款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报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项目用款单位应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用款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项目的协议(计划)时间要求将情况汇总报省知识产权局。项目用款单位是省属单位的直接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共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号125号)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属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工作,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参与项目申报评审,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资金安排总体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公示工作,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申报审核,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宣传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宣传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即项目申报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范围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较好,市场容量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

(三)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文化新业态项目;

(四)推动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项目;

(五)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引导、带动全省文化产业发展的创新项目;

(六)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评选认定的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七)省级重大文化交流交易活动。

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宣传推介活动以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可据实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资助:

(一)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定的项目;

(二)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项目;

(四)内容低俗、导向错误,社会效益差的项目;

(五)其他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楼堂馆所等基础性建设项目;

(二)发放职工工资福利;

(三)日常办公支出;

(四)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贴息、奖励等三种资助方式,逐步探索实施股权投资方式。对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资助。

(一)专项补助:补助资金额度单项不超过2000万元,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可视情况分连续给予支持。

(二)贴息:申请贴息资助的项目,其贷款必须是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获得贷款时间在申请贴息资助之日的前1年内,且已支付利息半年以上,贴息金额为实际应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0%-100%,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额度单项不超过500万元。

(三)奖励:对前一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奖金额度单项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委宣传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1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

(二)发布申报指南。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底,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下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三)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办理项目申报,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供有关材料。市县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宣传部门申报,地级以上市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择优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申报;省级项目由申报单位向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文化资产监管部门申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和文化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择优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前臵审核。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进行前臵审核,必要时采用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前臵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文化企业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其中,文化企业的境外资本占比不得超过49%。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及国家和省的文化产业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明确可行,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单位须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不得越级申报,凡越级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四)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按规定择优推荐申报项目,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

(一)省委宣传部对通过前臵审核的申报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跨部门评审委员会联席审批“两审”评审制,严格执行内部制衡机制。

(二)项目评审工作开始之际组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任评委会正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旅游局领导为评委会成员组成联席审批小组,对候选资助项目进行联席审批。

(三)组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国内文化产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文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文化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金融、投资、财务、企业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工作开始之际组建“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成员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人员组成,负责对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初审。

专项资金分配按省财政厅相关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执行。申请资助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必须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

第十七条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委宣传部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规定报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属于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不属于本条第

(一)、

(二)款且与省财政没有常规资金划拨关系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文化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而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结束后,应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同级宣传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的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全省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区域布局和结构优化;

(三)培育一批重点骨干文化企业,激活广大中小微文化企业活力,形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

(四)推动我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新兴文化业态,促进全省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五)推动文化与教育、金融、商业、旅游等融合发展,拓展文化产业领域;

(六)受资助项目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引导带动和领先示范作用;

(七)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市场体系。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及省委宣传部编制专项资金安排总体计划及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时,应按规定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量化的应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应列出目标概况和范围。

第二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按规定组织市县宣传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它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以下的申报单位,将责令其整改,整改后达到优良层次的,方可继续保留其申报资格,整改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相关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资金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地级以上市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定期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检查监督,并保留资金使用流转的详细记录,以及项目开展可量化的数据资料。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并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分管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对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五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1.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2.擅自变更使用范围、支出内容或实施方案;

3.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4.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5.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9〕334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

(一)补偿对象。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帐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帐户内。 (二)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3)省、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2.管理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乡镇、行政村分别按1.5%、1.5%、1%的比例分配。县级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支出;乡镇、行政村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 (2)县级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乡镇政府编制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行政村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帐制,村凭支出凭证到乡镇财政部门报帐列支。

(3)地级以上市管理经费在本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事业费中列支,不再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中安排。 3.省统筹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省统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业生态县创建等工作。

(2)省林业局编制统筹经费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程序支付。

第五条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计划,应于每6月底前,由省林业局会省财政厅下达。安排给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逐级下达。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在本9月底前拨付到补偿对象帐户。

第六条资金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批准。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补偿资金。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应每年检查验收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应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现有的生态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及效益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农[2000]344号)同时废止。 索 引 号:XZ10-02-2011-000950 分类: 财政 ; 规章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1年12月30日

称: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主 题 词: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文

号: 无

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篇: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版]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2004]59号

颁布时间:2004-11-3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反馈。

2004年11月3日附件:广东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我省旅游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景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不含深圳市)旅游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走出去及假日经济"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景点资金分配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用于纳入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旅游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兼顾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景区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部门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等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第四条 景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项目符合省及地级以上市旅游统一规划并通过项目论证的要求,纳入省级旅游发展规划范围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项目申报程序符合要求,开发条件具备,配套建设资金落实;

(三)基层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四)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走出去及假日经济"活动。

第五条 景点资金申报程序

(一)用款项目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及项目规划书,送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

报送的项目规划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家论证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政策法规研究、旅游资源调查、客源市场分析等;

(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景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对所属县区报送的项目筛选后连同项目规划书等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申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委托专家组对申报项目在目标定位、客源市场分析、旅游资源利用、规划合理性、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对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进行论证,并按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审批程序,最后确定支持的项目。省财政厅不直接受理县区财政局的申请报告。每年各县(区)原则上可申报一个景点项目。

第六条 项目确定后,省财政厅向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文追加预算并拨付景点资金,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按规定负责对有关单位或县区财政局办文和拨款。

第七条 用款项目单位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景点资金,单独建帐核算,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在次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景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监管景点资金的,省财政厅经调查核实后,收回项目资金,作出停止实施或整改后实施的决定;涉及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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