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研究法学专业论文

2022-04-28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自主研究法学专业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独立学院是我国独创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基本套用母体院校,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与母体院校法学本科及其他层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形成层级、差异性,形成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而处于明显的劣势。

自主研究法学专业论文 篇1:

北京地区法学类大学生就业调研报告

研究背景

近年来,全社会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高校毕业生就业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1998年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全国高校法学教育繁荣发展,截至2008年底,全国开办法学专业的高校达到640多所;北京地区亦有40余所高校开设法学及相关专业。根据办学类型和办学层次可以分为综合性院校、政法类院校、理工类为主的院校、财经类院校、外语类院校等。

从就业状况来看,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面临着突出困难,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以中央部属高校为样本进行的分析中,在11个一级学科中,法学的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一直较低。其中,近三年来全国政法院校(系)毕业生规模在4万左右(2008年~2010年,全国政法院校毕业生人数分别为4.25万、3.95万和4.83万),平均就业率保持在80%左右。

本文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以及北京地区4所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具有典型性且法学专业毕业生规模较大的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一手资料,选取时间段为2008年~2010年。

北京地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

1.北京地区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基本数据

目前北京地区开设法学专业的有40余所院校,且呈现出递增趋势。2008年北京地区共有42所院校开设法学专业,2009年有44所,2010年有45所。在这些高校中,2008年法学专业毕业生总数为7,696人,2009年为6,874人,2010年为7,104人(均含研究生)。

毕业生总人数中,本科毕业生人数呈递减趋势,2008年为5,389人,2009年为4,674人,2010年为4,623人;研究生毕业生人数稳中有升,2008年为2,306人,2009年为2,200人,2010年为2,481人。法学专业培养方式逐渐倾向于缩减本科生教育规模,增加研究生教育规模,法学教育总体规模保持平稳趋势。

2.就业状况

2008年~2010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逐渐上升,2008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为90.93%,2009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为92.68%,2010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为93.23%,与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趋于稳定、稳中有升的形势基本吻合。

从毕业去向来看,连续3年法学专业毕业生派遣人数基本保持稳定,但是有小幅下降,升学比例稳中有升。2008年的派遣人数为3,857人,占74.7%,考研与攻读双学位总共为1,042人,占20.2%;2009年的派遣人数为3,367人,占68.8%,考研与攻读双学位总共为1,266人,占25.9%;2010年的派遣人数为3,548人,占66.5%,考研与攻读双学位总共1,260人,占25%。出国的法学毕业生人数基本保持稳定,3年分别为265人、264人和258人。

从就业形式上分析,连续3年法学专业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人数有所减少。2008年为3,859人,2009年为3,415人,2010年为3,594人。自主创业人数有所增加,2008年为1人,2009年为2人,2010年为7人。志愿服务西部及北京基层的毕业生人数出现波动,2008年分别为9人和1人,2009年为26人和7人,2010年为9人和2人。升学人数逐步递增,2008年攻读博士后、博士、硕士、双学位的分别为12人、59人、859人和127人,2009年分别为14人、66人、986人和206人,2010年分别为22人、83人、1027人和136人。出国人数稳中有升,2008年为343人,2009年为362人,2010年为387人。

从就业地域来看,法学专业毕业生连续3年就业地域基本保持稳定。2008年~2010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在京就业的人数分别为3,309人、3,249人和3,273人,京外就业人数分别为2,364人、1,992人和2,078人。东部地区仍然是就业热点,3年中法学专业毕业生去东部就业的人数分别为4,586人、4,136人和4,098人,去西部的就业人数分别为496人、421人和556人,2010年去西部就业的人数有所增加。

3.四所样本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

通过分析与数据的比较可以发现,以采点的四所高校为样本,近三年,北京地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一是毕业生人数居高不下,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近三年,北京地区法学专业毕业生一直持续在七千人左右,2010年法学专业毕业生人数又出现了上浮。虽然近些年部分高校积极优化招生规模,缩减法学专业本科生人数,扩大法学专业研究生的招生规模,但是前者的缩减小于后者的扩大,法学专业总体的毕业生规模依然在扩大。在大学生就业形势整体比较严峻的大背景下,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尤其突出。

二是从毕业去向来看,除个别院校外,本科生派遣比例下降,升学比例上升。通过分析,可以看出,除了Z大学之外,本科生的派遣比例都呈明显下降趋势,而本科生升学比例上升。这一方面说明在法学专业领域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学历,凸显学历的重要性;从另一侧面也说明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增大,许多本科生选择了继续升学。

作为特例的Z大学,由于法学专业是其优势学科,学校内法学专业学习氛围较好,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也由于其作为各级法院、检察院的重点生源院校,加上近三年各级法院、检察院的扩招,使得Z大学的本科生派遣数量并未呈明显下降趋势。

三是除个别院校外,本科生签订就业协议人数减少。数据显示,大部分学校近三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签约人数中,签协议的比例有所下降,尤其以本科生中的比例较明显。这主要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目标基本为公务员,而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各级公务员招考应届毕业生的比例逐年减少,这严重影响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去向。这一点可以从W大学的就业质量佐证。W大学的经济金融氛围较浓厚,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目标选择企事业的较多,受国家政策影响不大,因此,虽然从北京市整体状况来看,法学专业毕业生签协议的比例下滑,但是W大学的签约人数一直保持平稳上升。

四是从就业性质来看,法学专业就业传统领域出现危机。通过对就业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类型学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传统就业领域出现危机。以Z大学与W大学为例,Z大学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以往的就业性质以党政机关为多,但是比例也出现了逐年下滑的趋势,而W大学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以往的就业性质多以企业为主,近些年去党政机关就业的比例上升,这就意味着去企业的比例开始下降。这就表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原有的就业领域出现了变化,法学专业毕业生已经开始转变原有的就业目标,开拓新的就业领域。

五是从就业地域看,在北京就业人数总体下降,毕业生到京外就业人数增加。从就业地域来看,法学专业毕业生中本科生在京就业的比例逐步上升,但是研究生的比例却在下降。一方面,由于进京指标的严格控制,使得部分受毕业生青睐的单位无法解决北京市户口,另一方面,“村官”和社区工作者等服务北京基层项目的开展及公务员政策的调整,一些本科生选择了服务北京基层或者去乡镇就业,使得在京就业的人数比例上升,而研究生的就业观念还需进一步转变,许多研究生不愿意去基层工作,因此在京就业的比例有所下降。

结论

通过对2008年~2010年北京地区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以及就业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与分析,提出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相应对策,希望籍此能对今后北京地区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是要客观、理性、正确看待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并非孤立存在,是当前我国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背景下的一个具体体现。

二是北京地区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法学院(校)间“划分层次、区分类型、资源共享、市场开放”的就业指导工作思路;健全完善校(院)两级就业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三是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需要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不断改进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法学专业大学生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四是构建法学专业大学生面向西部、基层的就业导向,完善“重在引导、增强意识、能力为重、主动适应”的工作方法,加强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规律性研究,总结归纳北京地区法学专业大学生职业发展、成长成才的典型经验。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张 雯]

作者:解廷民 王彤 王琦

自主研究法学专业论文 篇2: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其实现途径

摘要:独立学院是我国独创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基本套用母体院校,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与母体院校法学本科及其他层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形成层级、差异性,形成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而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合理定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将其定位于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层级,契合社会对法学人才不同层次需求,以增强独立院校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力,拓展三本法学专业生存与发展空间。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马柳颖(1967-),女,湖南衡阳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湖南?衡阳?42100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法学也经历超速、超规模发展,呈现出一片貌似“繁荣”的景象。然而,“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发布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再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还反映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教材选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学内容上,理论说教内容为主,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内容较少。教学方法上多课堂教学,一般采取“一言堂”讲授式,没有引入探究式教学方法,教学缺乏互动性,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参入性。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教材,多为针对普通法学本科专业的统编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的教材。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实现途径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要培养出核心竞争力法学专业人才,需根据自身资源与优势,对三本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作出合理层级定位,由此进行系列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创新,以契合社会不同层级差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和地区行业需要。

首先,合理确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满足社会层级需求的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该目标的实现需构建差异化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人才培养方案特色不鲜明,与其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混同,导致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激烈,加剧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劣势,压缩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生存和发展空间。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能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出满足社会多元需要的法学人才。围绕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差异化特色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拓展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空间,使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人才竞争中胜出。

其次,构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一是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务性实践教学课时。一般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一般设定在8∶2或7∶3左右。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可扩大至6∶4或5∶5左右,依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着重训练三本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二是取消原来专业方向限选课,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尤其是增加法律职业技能选修课,学生必须从中选修最低要求的学分。三是充分发挥课内课外、校内校外教学活动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可尝试面向地区、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具体岗位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或行业联合办学,试行“学徒式”实践教学。四是结合社会行业需求,法律专业方向更加细化,按不同专业方向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再次,教学方法创新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现行法学教学把法律学习建立在客体性、受动性、依赖性的一面上,从而导致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的缺乏。针对独立学院法学生的特点,引用探究互动性教学,把法律学习变成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不断生成、发展、提升的过程,使学习过程更多地成为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因此,法律探究性教学是在教师的主导或引导下,学生以“我”要学的心境投入学习活动,是一种积极的或有兴趣的承担学习责任的享受和体验。这种教学方法尊重学生的独立性,关注每一个学生独特的内心世界、精神世界和内在感受,让学生在理论学习中发挥个体差异,锻造法律思维能力。互动式教学就是在教师的主导下,学生参与,在教学双方平等交流探讨的过程中达到不同观点碰撞交融,进而激发教学双方的主动性和探索性,达成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式。在法律教学中,扩大学生全方位的、深度的体验性必须让学生有较多的机会去参与、去观察、去思考、去实践、去感悟,激发学生的生命活力;促进学生把学习过程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地联系起来。

最后,选用适合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材,配置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师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的教材,不利于独立学院差异性人才培养。目前沿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存在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与社会联系欠紧密、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因而在选用独立学院法学教材上既要照顾法律职业考试需求又要突出实用性需要。现有独立学院师资配备上,从整体上来说,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师资力量相对较薄弱,且不够稳定,尤其缺乏理论与实际兼备的师资。鼓励中青年法学教师从事司法实务,参加法学实践,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与此同时,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灵活性,从社会引进专家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充当法学专业教师,对学生进行法律实务职业技能培训。

参考文献:

[1]吴东汉.契合社会需求推行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J].中国大学,

2009,(12).

[2]刘松梅.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 [J].高校理科研究,2010,(3).

[3]吴济桃.差异化办学模式下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国际定位 [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9).

[4]钟铭佑.应用法学专业人才素质培养研究 [J].高教论坛,2007,(4).

[5]邓喜莲.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对策思考 [J].南方论刊,

2010,(3).

[6]傅婵.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设计 [J].时代教育,

2010,(10).

(责任编辑:王祝萍)

作者:马柳颖

自主研究法学专业论文 篇3: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探索

摘要:从2013年起,渤海大学对本科生实行专业培养方案与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并行的“二位一体”的培养模式。作为人才培养方案的辅助,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遵循着突显特色、实践为主、职业标准三项原则,力争通过三个学年的系统训练培养学生形成以语言表达能力、法条查询与适用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为基础的法律文书处理能力,实现为社会培养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实践主修能力

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关键和核心。在实践教学中,目前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训练、诊所教育等方式,对于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中仍然存在着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缺乏体系化的设计和常规性的安排、培养特色不够鲜明、培养出来的人才在职业竞争中缺乏整体優势等问题。为了系统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突出培养特色,结合高校法学专业教学的实际进行系统的实践主修能力培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可以说是高等教育中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新探索、新尝试。

一、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提出

经过多年的实践教学改革,在高等教育中注重实践教学、强化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和整体趋势。但当前高等教育中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重知识讲授、轻实践训练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明显薄弱,难以适应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基于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薄弱的现状,在充分考虑高校教育教学条件以及社会对高级人才能力要求的基础上,提出的深化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思路。具体说来,专业实践主修能力是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确定的培养对象从事专业对口的职业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并不是仅仅指具备的一项专业能力,而是在所有专业能力都具备的基础上,所具有的一定专业特长性质的专业实践动手能力,是高校培养专业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1]渤海大学从2013级学生开始进行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工作,各个专业结合各自的特点分别制定了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这一培养方案与原有的专业培养方案配套实施。专业实践主修能力作为培养方案实践环节之一,教学培养历时三个学年,是学生必须参加的系统的专业实践能力训练。这样“二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加符合强化实践教学、提升学生职业能力,为社会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的现实要求。

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其所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有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能够系统了解法学知识框架,掌握法学的基础理论,熟悉我国的主要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具有运用理论知识进行实际案件分析与处理的能力,能够胜任法律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了实现这样的培养目标,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学培养中必须在进行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注重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

1.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是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常规性和长期性的需要。在以往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课内进行的实践环节常常因为教学时数的限制处于被理论教学挤压甚至取代的窘境,课外进行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教育等常常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而且学生实际参与的范围也比较有限。而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可以作为一个贯穿二到三个学年的实践教学活动长期开展,通过学生的课外练习和教师的集中指导实现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常规化和长期化。

2.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实现职业能力培养系统性的要求。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不仅仅是一项能力,而是由多项基础能力组成的综合能力。它能够涵盖法律职业所要求的多种职业能力,涵盖法律职业素质的全部内容。在培养与训练中,教师可以指导学生从基础能力训练开始,逐步扩展到核心能力,最后形成综合能力。因此,可以说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实际上是在对法律职业能力进行分类、分层、分解之后所形成的结构完整、顺序合理、内容全面的培养训练体系,体现系统培养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

3.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突出法律人才培养特色的要求。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把何种能力确立为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取决于各个院校对办学特色、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的定位。各个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内容,打造各有所长、各具特色的高级法律人才。这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个院校的培养优势,而且也能够为社会提供专长各异、类型丰富的法律人才,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现有的“两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中,专业主修能力的培养处于辅助地位。它是为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与训练而设置的实践环节,训练主要采用课外训练的方式,主旨是进一步强化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与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以突出人才培养的特色、提升人才的核心竞争力。这一尝试和探索有利于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深化。在原有的法学专业综合实训、诊所教育、模拟法庭训练的基础上开展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学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培养的体系,实现专项能力培养与综合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有助于实现课内教学与课外训练的有机结合,弥补课堂教学时数不足的问题,通过学生的课外自主训练强化对课堂教学内容的理解与运用,提升法学专业教学的整体效果。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对人才培养特色的凝练与凸显具有重要的作用。综合性及专门性院校可以结合各自的发展定位、学科优势等确定不同的实践主修能力,以突出自身的人才培养特色与优势。例如研究型大学可以把法学研究能力作为培养内容,经管类院校可以把企业法律实务能力作为培养内容,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培养专长,突出培养特色,满足社会对各类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校企(院、所)合作的实现,形成教育培养与就业的顺畅对接。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各院校可以进行校企(院、所)合作培养的尝试,如与企业或者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合作培养、定制化培养。通过双方研讨确定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内容与方式,有针对性地满足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及就业质量。

四、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原则与内容

1.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原则。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的制定、培养内容的设置及培养训练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突显特色原则。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作为突出人才培养特色的重要尝试,一定要明确人才培养特色,并在主修能力确定、培养与训练等各个环节突出这一特色。(2)实践为主原则。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训练,应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用学生实践为主、教师指导为辅的模式,让学生有更多的实践机会,形成自主、自觉训练的良好习惯。(3)职业标准原则。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过程中,实践能力的确定、训练和培养必须贯彻法律职业标准,以取得良好的培养效果。

2.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的内容。由于专业实践主修能力是与职业工作对应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在其内容设置上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对人才职业能力的现实需求、学校的培养条件、学科优势等因素。渤海大学法学专业在制定实践主修能力培养方案的过程中,经过系统分析和充分论证,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职业工作中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应当是以语言表达能力、法条查询与适用能力、案件分析能力为基础的法律文书处理能力。因为初入法律职业的人最先接触到的工作就是法律文书的写作,同时,在职业活动中各类法律文书的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可以说法律文书处理能力是应用型法律人才要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必须具备的重要能力。

法律文书处理能力是涵盖案件分析与法律文书写作的法学专业的综合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法律查询与适用能力,即找法能力。主要培养学生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法律性质,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并加以正确适用的能力。第二,案件分析能力,主要培养学生全面分析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出具法律意见并对案件中涉及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的能力。第三,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培养学生写作各类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的能力。在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中,结合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实行分阶段培养。第一学年为基本素养培养阶段,主要进行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训练。第二学年为专业技能培养阶段,将分阶段进行法律查询与适用训练、案件分析训练和法律文书写作训练。第三学年为专业技能提高阶段,训练内容包括法律文书写作及模拟法庭训练。渤海大学法学专业的实践主修能力培养工作已经在2013级本科生中开展,目前已经完成了第一学年的基础素养训练。从训练情况来看,在学生尚未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情况下,进行口头语言表达训练是合适的。經过系统的训练,学生口语表达的心理障碍得到排除,语言表达能力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可以说,目前渤海大学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是顺利的,有成效的。但作为一种新的尝试和探索,法学专业实践主修能力的培养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评价与考核标准如何细化、如何提高能力训练的“实战性”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我们在工作中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参考文献:

[1]杨延东.传授到素质养成和能力提升——适用性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吴富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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