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培训范文

2022-06-29

第一篇:营改增政策培训范文

税务培训课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改增免税政策更新

营改增系列-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营改增免税政策更新

课程介绍:

自营改增以来,免税和差额征税一直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关注的焦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出新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进一步解决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由于国际货代的免税范围过窄,而导致间接提供国际货代的企业无法享受优惠,且税负有所上升的问题。对国际货代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个利好的消息,但是42号公告中的免税是仅指差额部分免税还是全额免税呢?企业必须披露支付给一代的成本吗?种种新问题,又再次摆在了企业的面前。 铂略财务培训本次的在线课程,将由专业人士和企业高管为广大会员分析国际货代企业营改增的政策与实务问题,为参会者就国际货代的营改增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操作的指引。 流程

15:00课程开始

15:05国际货代企业营改增政策梳理 营改增主要政策:财税[2013]106号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 国际货代差额征税政策的范围

国际货代差额征税的凭证要求及实际操作 国际货代免税相关政策 -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免税政策范围及执行

国际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的执行前瞻 国际货代在营改增中主要面临的问题

陈志坚 北京营改增工作小组成员 著名税务专家 15:40国际货代营改增热门问题探讨

-免税和差额征税是择一使用还是一并使用? -免税是针对差额免税还是全额免税? -是否存在暴露国际货代企业成本的隐患?

-为享受政策国代财务/业务处理系统需做那些改变? …… 陈志坚 北京营改增工作小组成员 著名税务专家 税务经理 某知名国际货运企业 税务负责人 某大型国际货运企业 16:00互动问答 16:30课程结束

来源:http:///events.asp

第二篇:营改增政策介绍

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增值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在原来的17%和13%两档税率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于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按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篇:营改增政策学习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题解答(之一)更新时间:2013-7-29

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税收管理方式将发生哪些变化?

自治区国税局印发《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指南》,明确了该行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基本要求,多数企业纳税人以自主、全面核算应税服务收入为主,对个体户、无证户采取查帐征收或定期定额管理方式。在具体管理措施上,分别制定客运、货运业务相应的管理要求,管理方式上略有差异。

二、城市公交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增值税管理

1.城市公交企业按月核算全部营运车辆当期全部营运收入及其他增值税

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2.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发票使用

城市公交企业发生销售IC卡、IC卡充值、增值税其他应税业务时,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通用机打发票或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专用发票。向乘客提供的乘车票据,使用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三、长途客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长途客运企业通过场站窗口售票的,以其全部营运车辆当期实现的营运收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二)长途客运企业或部分车辆未通过场站窗口售票的,由国税机关确定定额标准,按月核定征收。

(三)向乘客提供的乘车票据,逐步改用由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四)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增值税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出租车公司以自有车辆(含对外承包车辆)从事营运服务的,出租车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以当期全部自有营运车辆实现全部营运收入、管理费收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二)出租车公司部分或全部为挂靠车辆从事营运服务的,以挂靠车辆为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定额标准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出租车公司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出租车辆向乘客提供的乘车票据,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

五、如何确定货运纳税人增值税管理方式?

(一)从事货运业务的企业以自有车辆(包括以自有车辆投资入股)进行营运,以货运企业为纳税人,按当期取得的全部营运收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

(二)货运企业中的挂靠车辆,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则被挂靠企业为纳税人,按当期取得的全部营运收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以车主个人名义对外经营的,以车主为纳税人,视同个体工商户管理。

(三)从事货运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不符合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

六、货物运输业个体业户是如何核定定额的? 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业户按照1250元/月、吨核定销售额。

七、一般纳税人货运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货运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发票,国税机关不为其自有车辆或挂靠车辆代开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八、小规模货运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小规模货运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发票。对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九、从事货运的个体业户如何开具发票?

(一)已领购普通发票的个体业户应自行开具普通发票。未申请领购发票的个体业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及其确定的委托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对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个体业户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缴纳税款后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专用发票。

(三)非货运个体业户不得申请代开货运发票。

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货运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货运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及其委托的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代开普通发票时按次(日)执行500元起征点政策,国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考虑到“营改增”工作平稳过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货运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缴纳税款后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做好宣传工作。

十一、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

4.货运车辆的《车辆营运证》或《机动车行驶证》。

(二)2013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货运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十二、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哪些备案资料?

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应将增值税核算方式、自有车辆及挂靠车辆的车辆所有人、车型、车号、载重(客)量等信息和逐车管理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当上述报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报备信息。

十三、客运车辆车身、车内广告如何征收增值税?

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业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四、班车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班车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交通运输业”。且一般纳税人接受该服务属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篇:“营改增”政策执行情况

红原县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执行情况

县发改局:

一、总体情况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局共接收“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22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有3户,小规模纳税人223户。按行业分,生活性服务业218户,金融保险业4户,房地产业1户,无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红原县局营改增收入情况

2016年度共征税收收入2772万元,其中增值税2355万元,(其中国内一般增值税1023万元,“营改增”入库1332万元。)、企业所得税348万元、车购税69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238.88%,增收1611万元,为全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政策性减税情况

(一)、国务院确定的营改增工作确保所有营改增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5月1日前建筑业、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地税局移交到国税局纳税人22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只有3户,6月共申报98326.83元,县级入库2.46万元。

(二)、营改增后税率变化影响税收收入,造成我县财政收入下降。

1、生活服务业的征收率由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率)5%-20%调整为(增值税征收率)3%,下降幅度为40%以上。根据2015年县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入库情况分析得到以下结论:2015年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收入332.00万元,入县级库166.0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今年6——12月预计营改增入县级库29万元(166/12 *7*50%/5*3)。

2、我县建筑企业全部为跨地区经营。除旧项目外,建筑业的征收率由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率)3%调整为(增值税征收率)2%,下降幅度为33.33%。根据2015年县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入库情况分析得到以下结论:2015年建筑业营业税收入1785.00万元,入县级库892.5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今年6——12月预计入库营改增入县级库173.54万元(892.50/12*7*50%/3*2)。

3、房地产业2015年营业税县级入库9.00万元,预计2016年增值税县级入库1.58万元(9/12*7*50%/5*3)。

(三)、税收收入入库级次的调整影响我县财政收入。

从2016年5月1日起阿坝州人民政府调整了增值税税收收入入库级次,营改增地方收入由营业税的50%调整为现在的增值税收入的25%,收入减少了一半。根据同一政策国税局未营改增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较大,2015年县级入库增值税98.36万元(增值税98.36万元、企业所得税县级入库45.17万元);2016年度共征税收收入2772万元(国内一般增值税1023万元、“营改增”入库1332万元、企业所得税348万元、车购税69万元),其中县级入库增值税514.48万元,为全县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营改增”宣传及培训情况

2016年3月28日按照省局、州局分项目、分环节协同推进调查核实工作的要求,红原县国税局组织业务骨干深入“营改增”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数据进行核实,收集纳税人的问题和需求,确保调查核实数据真实、有效,为营改增工作落地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在瓦切镇、安曲镇、刷经寺镇、红原县城公告栏张贴了《营改增告知服务书》,并充分利用电视台、QQ群、“微红原”等平台向纳税人宣传“营改增”相关内容,

2016年4月20日下午,在家圆宾馆会议室举行由红原县国税局和红原县地税局联合开展的“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宣传暨培训会。此次宣传暨培训会由红原县常务副县长郑子强,红原县国税局、红原县地税局负责人,全县60余户企业代表及红原县国、地税干部职工参加。培训会前,常务副县长郑子强就 “营改增”工作的推进提出四点要求:

一、思想认识要到位。只有认清形势,深化思想认识才能有效推进工作;

二、宣传工作要到位。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工作,让纳税人清楚了解相关政策与办税流程;

三、组织力量要到位。加强领导,确保“营改增”工作稳步推进;

四、服务工作要到位。拓展纳税服务措施,最大可能方便纳税人办税。同时郑子强同志还对近几年红原县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介绍,激励各企业在红原发展的信心、决心。在培训会上,航天金穗公司工作人员对金穗软件安装及操作步骤进行了讲解;县国税局对“营改增”相关法律法规作了解读与交流、对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等进行了培训;地税局有关同志就资源税等进行了讲解。

2016年4月21日,红原县国税局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以办税大厅为阵地,开展“局长接待日”进一步增强营改增宣传实效。接访过程中,接待局长和业务科长针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进行一对一耐心辅导,对税收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尤其是纳税人重点关注的营改增税收疑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答,向纳税人发放营改增办税指南与纳税服务联系卡。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倾听纳税人的需求与意见,提升纳税人对营改增改革的支持和了解。

2016年4月22日至24日,红原县国税局10名干部分4个小组以全县“营改增”纳税户为目标,宣传半径200余公里,往返路程500余公里,对红原县全县226户“营改增”纳税户开展了上门宣传辅导工作。在宣传过程中,工作人员发放了《营改增告知服务书》和《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同时我局干部围绕“营改增”相关政策,办税流程等问题不厌其烦,挨家挨户地讲解,对纳税户提出的问题也一一详细作答。

五、管户移交及运行情况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局共接收“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22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有3户,小规模纳税人223户。按行业分,生活性服务业218户,金融保险业4户,房地产业1户,无本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2016年5月1日,红原县快捷三一八汽车旅馆有限责任公司在红原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成功为游客张婧开出第一张生活服务业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80元;协助县地税局代开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金额5250元。同时,办税大厅预约红原县红粮洗车行前来办理税务登记证和领购发票150份。标志着红原县“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2016年5月4日红原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设立地税办税服务窗口,实现国地税联合办税。

2016年6月1日,红原县国家税务局迎来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的首个申报征收日。申报当日,局领导与分管领导值守办税大厅,税源管理人员电话预约“营改增”纳税人进行申报,并及时解决纳税人咨询问题,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处理申报中出现的网络拥堵、系统故障等问题,办税服务厅秩序良好,未出现纳税人拥堵现象,首个申报日平稳顺利度过。截止2016年6月2日18:00时,共受理“营改增”企业纳税申报5户次,建筑安装企业预缴税款7笔,征收税款147,402.53元,配售发票16户,代开发票20笔,接受纳税咨询21人次。

到2016年6月底,我局共为37户纳税人安装防伪税控设备并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为67户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配售增值税了定额发票。

红原县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8日

第五篇: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

(二)

作者:杨蓉 日期:2016-05-10 10:22:22

1、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是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暂不征收增值税:(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客户;(2)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2、车辆停放服务营改增后适用税率是11%,税负可能增加。

答: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收入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交税。

3、实行差额征税的营改增纳税人怎样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营改增后,部分行业适用差额征税的增值税政策,这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时,应该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免税的政策。

4、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还能用吗?

答: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总局规定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厦门市国地税已联合通知延用至2016年8月31日。

6、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7、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相关答复意见,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8、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能否补开发票?开什么发票?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

(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包括哪些?

答: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包括:

一、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

二、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预收款)。

10、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12、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1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收到的预收账款是要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在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

14、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15、公司对达到条件的安置房店面承租户给予20—40%的租金减免,该项减免金额从收取的租金中进行支付,该笔金额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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