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

2022-05-14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一、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1.企业身份选择筹划企业刚设立时会计处理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值得企业认真计算和衡量的一件事。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

第一篇: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

增值税及增值税纳税筹划与利润的关系

[摘 要]文章主要阐述增值税及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否影响会计利润。并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增值税不影响利润,但是存在三种特殊情况: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视同销售。而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是通过增值税影响利润的方式和收入不变情况下的增值税最小化来影响利润的。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利润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2.095

首先,增值税到底影不影响利润。增值税、消费税和“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最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它属于利润表项目。增值税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应缴税费”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不影响利润表科目,但若是增值税不影响利润,那么增值税纳税筹划会影响利润吗?在如今已全面实现“营改增”的大背景下,理清这个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1 增值税与利润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是一种价外税。

举例说明,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购买价款为117万元,进行加工之后销售给乙企业,销售价款为234万元。价款中包含了增值税。甲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进项税=234/(1+17%)×17%-117/(1+17%)×17%=34-17=17。从该例中可看到,甲企业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为其成本100万元;甲企业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为34万元,其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收入200万元。甲企业缴纳的17万元增值税并非由甲企业承担,而是转嫁给了乙企业,随同收入一起收取了。甲企业只是负责缴纳税款给国家。对于乙企业也一样,甲企业的销项税额成为乙企业的进项税额,当乙企业将货物销售出去时,又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所以在理论上,增值税最终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消费者承担,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在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下)。对于这一交易流程,以会计分录表示为:购进货物时:借:原材料10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7万元,贷:银行存款117万元。销售货物时:借:银行存款234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34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贷:库存商品100万元。显然,增值税科目并没有影响到损益类科目,不会影响利润。当然,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会造成重复征税。这里只考虑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在增值稅抵扣链条完整的情况下,增值税确实是不影响利润的。很多企业仍然觉得增值税纳税负担过重的原因是增值税虽然不影响利润但是影响企业现金流,在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的各项税费”中反映。事实上,这不是销货方支付的税款,购货方向销货方支付了商品价款和增值税税款,销货方留下价款,上交增值税价款,说到底对于增值税而言,销货方只是个“中介”。

但存在三种例外情况:第一,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包括企业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未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和购进货物劳务之后的增值税链条中断。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增加相关产品成本,影响利润。第二,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企业因销售货物或者劳务确认的应收账款中包括增值税部分,因坏账确认的损益中包括了部分增值税。第三,视同销售行为,虽然企业并没有真正实现收入,但是在税法上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于是这部分增值税便会进入相关成本或者费用,从而影响利润。

2 增值税纳税筹划与利润

2.1 特殊情况下纳税筹划

根据上述分析,增值税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影响利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会影响利润,而这些特殊情况恰恰可以成为增值税纳税筹划点。

以视同销售为例。丙公司为了提高产量,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销售价款为117万元,产品成本为40元。在税法上对于买一赠一业务,赠出的商品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即使是赠出的商品,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其额外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57万元,贷:库存商品40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7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40万元,贷:库存商品40万元。而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之前,在合同中约定该经济事项是捆绑销售,并在经营销售过程中体现这一销售方式特点,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了。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80(40×2)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两者差别在于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多计了17万元的销项税额进入销售费用。若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买一赠一方式需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17×(7%+3%+2%)=2.04万元,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影响利润。该项纳税筹划共可增加企业利润19.04(17+2.04)万元。

视同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部分通过影响销售费用影响企业利润,纳税筹划的思路是如何改变该经济事项的性质,规避这部分因视同销售引起的成本或者费用的上升。纳税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经济事项发生之前,通过事先筹划,改变经济事项性质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同时需注意的是要将买一赠一的经济事项改变为捆绑销售,就必须在该事项发生之前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经济事项本质而不是仅仅依靠企业会计人员在会计期末的账项调整。合同决定了经济业务发生流程,而经济业务发生流程决定了纳税负担。在该经济业务流程中,相关票据和操作必须与合同规定相匹配。

2.2 一般情况下纳税筹划

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2015年6月丁企业报废一台机器,该机器于2007年7月购入,丁企业将其分拆,将废钢铁销售给戊企业。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对于这一业务,丙企业销项税额=100/(1+17%)×17%=14.53万元。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85.47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万元。这个业务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本例中报废的机器于2007年7月购进,满足文件中对于时间的规定。本例的纳税筹划方案是丁企业在销售前不要对机器进行拆除处理,直接将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整体出售给戊企业,由戊企业自行拆除。那么,纳税筹划之后丁企业的销项税额=100/(1+4%)×2%=1.92万元。该业务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98.08万元、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1.92万元。显然,纳税筹划的结果是营业外收入增加了,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表项目,当然会影响利润,使利润增加12.61(98.08-85.47)万元。

当企业通过纳税筹划降低本企业的纳税负担时,在含税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降低增值税,会使不含税收入增加,从而导致利润增加。不抵扣进项,会使成本增加。但是收入的增加额会大于成本的增加额,否则该业务不具可行性,所以企业的利润会增加。这个案例说明,在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的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筹划也有可能影响企业利润。

3 结 论

综上所述,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除了上文提到的三种特殊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影响企业利润。但是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有必要的,因为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有可能会从两个方面影响企业利润:一方面是通过增值税影响利润的特殊情况进行纳税筹划,因增值税影响利润,增值税纳税筹划自然也会对利润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是在含税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利用税收优惠,通过降低增值税,增加税后收入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能伴随着与利润表相关的项目的变动,或者是增加相关收入,或者是减少相关成本和费用,从而影响企业利润。

参考文献:

[1]徐孟波.增值税对企业利润有何影响[J].商业文化月刊,2011(11).

[2]赵恒群.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J].中国集体经济,2010(33).

作者:王小芳

第二篇:浅谈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

1.企业身份选择筹划

企业刚设立时会计处理是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值得企业认真计算和衡量的一件事。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假定一工业企业平均每月的销售额为X,可抵扣的购进额为Y,则在一般纳税人情况下每月缴纳增值税为(X-Y)*17%,在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每月缴纳增值税6%X,税负相等时(X-Y)17%=6%X,求得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Y=64.7%X。由此可知,当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一般纳税人合算;如果该企业销项税额远大于进项税额,也就是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较少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合算。

2.企业投资方向及地点的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对投资方向不同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现行税法规定: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等适用13%的低税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部分新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投资者选择地点时,也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

二、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

通常企业采购应以原材料供应及时为原则,所以采购时间往往不确定,但市场是变化的,企业采购所支付的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选择恰当的购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有很大帮助。筹划时首先必须注意适应市场的供求关系,作为买方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的供求关系为自身谋利益,在不耽误正常生产条件下选择供大于求的时候购货,因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容易使企业自身实现逆转型税负转嫁,即压低产品的价格来转嫁税负。另外,在确定购货时间时还应注意物价上涨指数,如果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现象,而且无法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那么尽早购进才是上策。

2.合理选择购货对象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不实行抵扣制,购货对象的选择比较容易。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进货中所含的税额肯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比较划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

三、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1.选择恰当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销售折让方式,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以旧换新和还本销售方式,都应以全额为计税金额;此外还有现销和赊销。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有自主选择权,这为利用不同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销售方式的筹划可以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来结合起来,因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减轻税负提供了筹划机会。

2.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

兼营是指纳税人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各项业务。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混合销售是面向同一购买者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这里所指“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作者:肖 路

第三篇:热电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刍议

摘要 本文从热电公司这一特殊的公司类型角度出发,探讨了其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的一系列问题,希望对热电公司未来能够更好的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热电公司 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热电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热电公司处于关系着国计民生的行业,主要职责是在冬季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冬季供暖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扩大,不可再生性能源日益匮乏,煤炭价格也一日比一日攀高。成本的提高给热电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营困难,民众取暖也受到一定的间接性干扰。

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发布了一系列文件用以保障热力公司的正常经营,其中09年的第11号文件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相关热力公司进行了界定,将其分为生产型的和经营型的;而生产型的热电公司又进行了细分,分为专营热电产品的公司、兼营热电产品的公司以及自给自足的公司。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对热力公司的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仅局限在那些生产型的热电公司中,而且将优惠的外延扩大化,使经营型的热电公司同样可以享受此种待遇。这就需要热电公司本身应该对本企业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09年的税收第11号文件又对热力公司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列明,规定对热电公司向居民供暖所收取的这部分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而这部分收入所收取的方式有多种,有的是居民直接缴纳给热电公司的;有的是享受供热的个人集团上缴给企业,再由企业统一上缴给热电公司;亦或者居民将取暖费交给第三方或者中介机构,再统一上缴热电公司。政策规定,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相关热电公司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而热力公司在经营期间需要对自己经营或者生产的产品进行分类,对产品的每个品种或者销售方式也要进行划分。采暖费是以何种方式征收的,这些都要进行归纳。因为税法对这部分的规定较为细致,哪些免征增值税,哪些部分减免增值税,减免的力度如何,这些都是有详细规定的。只有企业本身将这些划分清楚,并按规定区分开自身产品销售额,才能享受此规定带来的优惠措施。否则是不予以享受的。

二、纳税筹划切入点的分析

(一)从纳税人身份着手

增值税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作为一般纳税人热电企业自然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的减免政策;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纳税抵扣一说,但其缴纳的税款却可以计入产品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利润,使企业所得税的有效降低。作为企业集团性质的热电企业便可以有效利用这一点,对旗下的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有效的分拆和合并,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二)从企业的纳税方式着手

在现实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的产品可能是多样的,有的产品在销售时需缴纳增值税,而有的产品则营业税或者消费税的征税对象。这样,多种的税种征收方式便给了企业多种的选择。对于热电公司来说应深入研究,以便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

(三)从国家税务政策着手

国家对销售产品时的价外费用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以避免某些企业在此做文章进行避税。但我们应该看到还是有些费用是不在规定之内的,比如说运费。运费就有自营与外购之分,有补贴与代垫之别,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调整对税收的进行合理的筹划。

三、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我们对增值税关于热电企业的一系列优惠规定有所了解之后,就可以进一步进行缴税筹划工作了。我们先要对09年11号文件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进行细致的分类,在根据所分的类别分别取找对应的条款,享受相应的待遇。我们把这项工作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看热电产品成本。热电企业常常会犯一些看似简单却又很容易犯的错误。那就是,经常有一项费用它包含了一些不在免税范围内的成本,如果统一来看,它是不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但是如果将这几项费用剥离呢?其实就只是多开据两张收据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其中剥离出来的居民取暖费收入便可以享受到减免政策。

其次,热电公司常常为公司职工免费提供供暖作为公司的一种福利。而这种职工福利性质的供暖来源有两种,分别是自产和外购。自产暖气可以享受减免,而外购暖气则相当于购进货物,自然无法减免了。财务上如果把这两者细分开来,便可以有效减免财税成本。

再者,企业对于代收代缴业务要严格对待,一定要根据居民的性质逐张开据销货发票。有的人人为这是一种降低工作效率的笨办法,但我要说,只有这样不厌其烦的细致分类开据才能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因为如果只开据一张大的增值税发票,化繁为简了,但会存在一些弊端。例如有的是购入用于职工取暖的产品,这些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就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利益。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还有一种相对简单的处理方案。因为物业代收取暖费是免税的,所以就可以由物业公司向居民开具发票,热电公司只对物业公司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即可。

参考文献:

[1]尹彦力.也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3).

[2]杨海华.浅谈电力物资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广西电业.2011(11).

[3]宋淑婷.浅析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现代商业.2009(17).

[4]梁文涛.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方式的传统理论质疑.财会学习.2011(05).

[5]单伟力,孙洪哲,贾冀南.试析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02).

[6]蔡兰.新增值税条例下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探讨.中外企业家.2009(10).

[7]黄宁宁.浅谈增值税税收筹划.会计师.2009(10).

[8]薛香梅,孙永生,陈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法探析.商场现代化.2010(31).

[9]王震,赵娟.利用购货对象纳税人身份的差异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4).

[10]李成双.税收筹划方法简要分析.吉林财税.2011(11).

作者:周丽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自动化本科毕业论文下一篇:音乐学院毕业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