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制度改革范文

2022-06-06

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审判制度改革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审判制度改革范文

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汇报

根据市中院()号明传《关于组织有关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精神,我院组织了民商事、刑事、行政、审管等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员进行了座谈,现将座谈内容经整理,按通知分类汇报如下:

一、当前全省三级法院审判管理组织机构应采取以审判管理为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

我院座谈认

为,法院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置,首先要把审判管理的概念加以定位,无论从法院的职能上还是从法院所肩负的使命上,法院都是一个集审判、执行业务性较强的国家司法机关,因此宏观上必须定位于以调整审判策略为落脚点,其次从法院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上,是要紧紧围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法定职能来构建保障机制,这里的审判权管理与法官的职业化管理是等同的,因此从微观上定位于协调各业务庭之间的审判业务,提出合理化的资源配置,科学评价法官的审判业绩,为院党组、审委会当好参谋,提供直接的决策依据。人数较少的法院可改革业务庭为几个法官办公室,明确各个法官办公室处理一类或几类案件,隶属于审管部门来协调管理。针对我院一年来的实践,通过对管理机构的重新整合,确立了以审判管理机构为中心的三大部门的职能(政工监察、审判管理、行政管理),条块之间的分工更加简洁明确,审判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大,权威性越来越加显现,法官的质效意识、质量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以审管为中心,其他部门紧紧围绕审务保障和审判服务的职业化管理模式。

二、审判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审判管理的内容要综合案件审理的各个要素加以分类,什么是法官和书记员的审判业务范围,什么是思想意识形态政治范畴,什么是行政服务和行政保障范围,必须加以明确区别,职能上各负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要彻底改变政治决定化的通管色彩,行政业务化的模糊色彩,可大至分为三大类,一是法官队伍的业务管理,可称为静态的管理,包括法官的业务管理和培训、书记员队伍的业务管理、审判资源的配置建议、提出审判方式的改革方案、审判调研;二是案件审理业务,可称之为动态的管理,包括案件流程跟踪的节点管理、、司法统计、庭审考评、效率指标考评、案件质量考评、优秀法律文书考评、疑难复杂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能力评定、法庭指导及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

三、审判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应定位于下列几点

目标和价值定位的前提,主要是把审判管理放在法院整体工作什么位置上。我院研讨认为,审判工作是法院各项工作的核心,一是通过制定规范,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执法行为,保持高效的审判运行,其公正性才得以体现,二是要定位于抓审判质量的稳步提高上,只有好的审判质量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否则司法公正也是句空话,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法官的权威性才能得以体现,法院的公信力也才能得以提升,三是把落脚点立足于司法为民的效果上,只有审判与执行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司法为民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其司法的公正性才更具有广乏的群众基础。

四、与案件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的审判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是审判管理必须以制度管理为落脚点。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度的实施要防止学用脱节,要作为工作的流程融入到每个管理的节点,作为管理法官的理论工具,作为考评法官的依据,切实用制度去管人、管事、管物、管案件,把管理的结果直接作为法官奖惩和用人的依据,记入法官的个人业绩档案;二是突出案件流程节点的关口管理。通过案件送评加大对个案从立案到案卷归档每个流程节点的程序合法性考评,不断发现问题、通报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增强审判人员的程序关口意识,更能有效地减少程序上的不合法,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强化案件的质效考评管理。采取规则面前人人平等,采用同岗同位比较考评,实施权利义务均等、机会均等的动态分案,细化效率、效果、技能各项指标分值,让法官各尽其能,发挥内在的潜力,形成多办案多得分,少办案少得分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质效指标考核;四是实施难案申报,注重法官的庭审小结考评。要从综合考评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入手,调动法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的积极性,在办案机会均等的前提下,采取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申报制度,通过申报评定,肯定其价有所值的业绩加分,以此激励法官在难案面前不推诿;五是强化案件信息的录入管理,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案件的流程节点,使之更加客观、真实、全面;六是正确处理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在不干预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有效地行审判监督职能和案件管理职能,通过审判管理中的案件流程管理、质效评查与分析、奖惩落实与错案责任的追究,强化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当前全省三级法院审判管理组织机构至少应承担六个方面的具体职责和其他四个方面的职责。

具体应承担的职责:一是

统一案件的考评尺度,杜绝虚假数据的发生;二是数据指标的设定要结合办案的社会效果,不要为数据而盲目追求和攀比。如,结案率指标的设定,要的是案件的审判进入正常流程,效率指标中有超审限指标、法定正常审限指标、案件审理天数和四项未结案等多项指标的控制,有的法院为了一味追求结案率年指标,在每年进入十一月就不再算当年的收案,甚至有的法院干脆停

止收案,这既不符合案件审理流程规律,也不符合司法为民的落实;三是实施案件流程联网的跟踪管理,通过网络信息的输入,结案的扎口管理,加强对个案流程节点的提醒和督办,以及通过个案评查发现和通报,直至追究责任,防止程序违法和超审执限;四是各级审管办在对案件效率指标加强网络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质量评查和分析,通过管理和评查分析提高法官的效率意识、质量意识,评查的结果记入法官的个人业绩档案,为院领导及时提供审判信息的决策依据;五是审管办要作为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把审委会的日常事务的办理落到实处;六是负责对法官庭审能力的考评,通过庭审观摩考评、书面庭审小结的考评、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疑难复杂案件的评定,提高法官的综合审判水平。

应负有的其他四个方面职责:一是负责审判调研,通过审管所发现的题材加强研究,并积极引导法官完成好调研工作任务,通过调研促进审判理论水平的提升;二是为院领导当好审管参谋,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审判资源配置;三是提出对法官审判业务的培训计划;四是加强对全院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协调,统一执法口径。

六、在人民法院内部应当构建一套相对完整、较为系统的审判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公正审判各类纠纷案件。因此,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的审判管理体系,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我们必须要跳出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要用法院人的眼光去审视法院过去的行政化管理弊端,用法官职业化的思维去构建职业化的管理体系,才能符合审判规律。

研讨认为:原有的管理职能过于分散,条块多,政出多门,看起来谁都在管,越往基层执行的多头就越多,很大程度上上面的许多指令下面也只能疲于应付,实际形成了谁也管不好,因此必须构建一套突出由上而下的专业的审判管理部门,专门从事与审判有关的专业化对口管理,真正用业内体制、业内人去管理业内事,其他部门为审判工作做好政治保障、纪律保障和后勤保障。我院已对原有的管理部门和职能于××年底加以重新整合归类,将原有的行政装备科、办公室撤并为行政管理办公室,专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将原有的调研、法庭指导、案件质评、指标的统计与分析重新整合为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专司效率指标的统计与分析、案件质效考评、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审判调研、审务协调、法庭指导及审委会的日常事务等;将监察室、纪检组、政治处意向性的归并为政工纪检监察办公室,专司法官的思想品德、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执法执纪、廉政守纪考评,负责法官业绩扎口管理。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已初步显现出以审管为中心的管理体系,上下条块清析,职责分工更加具体明确。

七审判管理与案件审判、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应充分加强协调配合

人民法院这一名词,包含政治理念和职业概念,从政治的角度离不开思想的熏陶、队伍的人事管理;从政务的角度离不开行政化的后勤保障;从专业的角度应以审判为核心。因此无论从案件审判、司法政务管理、还是司法人事管理,三者之间均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要形成准军事化的管理模式。讨论认为,属于思想意识形态方面的归政工部门管理和协调,属于行政事务类的归行政部门管理,属于审判业务方面归审管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在各自的职能上各负其责,归口管理,各自为法官的业绩扎口提供考评资料。

法院审管办提供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二篇:法官助理制度——审判机制改革的突破口

------郭信主

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最高法院作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官员额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动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几年来,作为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起点,以落实法官员额制度为契机,在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法官助理制度,建立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模式。此种审判运行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结合房山法院近几年的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从“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和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特点和优越性来论述法官助理在审判机制改革中的灵魂地位。 “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及其运行效果

所谓“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就是指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一、 “三二一”到“3N1+1N1”

为了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和审判管理行政化的现状,2000年初,房山法院探索实行“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所谓“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其特点是“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所谓“精选审判人员”是指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通过法官选任,使少数优秀的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岗位,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局面。所谓“强化审判职责”即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模糊的审判机制,将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交给法官,但法官同时对案件结论负责。所谓“优化资源配置”即根据审判规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三二一”审判模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判,由两名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一名书记员负责开庭记录。所谓“强调职能分离”即改变传统的法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责任不明,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的现象,明确庭前准备的独立价值,法官专职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实现权责的统一。所谓“加强内部监督”即通过职责划分和审判工作环节化,法官庭前不再对案件进行预审,达到客观上加强内部监督的效果。由于此项改革达到了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改革目的,先后引起了最高法院领导及全国各地法院的关注,最高法院为此专门成立调查组对其进行调研,认为房山法院建立了一种新型审判机制。2003年初,北京高院提出在部分法院建立合议庭固定模式、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意见,提出在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机制,将基层法院审判模式规范为合议庭固定模式。

为了贯彻实施最高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北京高院关于固定合议庭改革的意见,房山法院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发展和完善“三二一审判机制”,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相结合,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及相应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以法官助理制度为切入点,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较好地处理了法官选任、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与书记员聘任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的衔接问题;在克服一审一书弊端的基础上,客观上解决了案件的繁简分流问题,实现了“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走出了一条别具特色的改革之路。 所谓大合议庭,以数字形象表示,即“3N1+1N1”,系一个固定合议庭和一个简易组的结合,简易组为合议庭审判的前置程序。“3N1”中的“3”指固定合议庭中的三名法官,“1N1”中的第一个“1”指简易组的简易法官,其职责是专司审判;“N”指配备的法官助理数量,是一概数,具体人数根据案件的数量、案件的性质和人员编制情况来确定,其职责是除法官及速录员职责外的全部事务性工作;二者中的后一个“1”统指分别为固定合议庭和简易法官配备的速录员,其职责是专职法庭记录。大合议庭是对传统意义上合议庭制度的演绎发展,系审判庭内的基本审判单元。在传统合议庭形式下,三名法官随案组合,案结组散;而大合议庭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是固定不变的(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分则独任审判,合则共组合议庭,既符合合议制原则又灵活机动。房山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普遍采取“351+121”的配置,即“三名合议庭法官、五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简易组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备,其中“351”中五名法官助理有三名为文字助理,两名为负责庭前准备的程序助理。

按照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各审判庭收案后,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将案件分至不同的大合议庭。对大合议庭的所有案件,首先由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筛选,法官助理在审查、送达中客观地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五日内最终决定是否作为简易案件由简易法官审理。此时,案件流向两个方向——简易案件归属简易组,其它案件移交给固定合议庭,由合议庭的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原则上,简易组与固定合议庭各负责大合议庭中50%的案件的审理。

(一)“1N1”简易组案件流程

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兼有调解的职责,对繁简分流中或分流后的全部简易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1.经调解成功的,报简易法官审查签发文书结案;调解不成的,则由简易法官开庭审理,直接裁判。

2.诉讼中,对于简易案件中出现的案情复杂、无法在短期内审结的案件,应转为普通程序,由简易法官与庭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了防止简易组繁简分流过程中随意截留案件的情况发生,合议庭规则规定,简易组转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简易法官审结案件的5%。

(二)“3N1”合议庭案件流程

“3N1”合议庭的法官助理分为庭前程序助理和庭后文字助理两类。

1.繁简分流后的复杂案件由简易组法官助理转固定合议庭的程序助理。程序助理负责为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作好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前准备期间,法官助理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证据指导或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需要开庭审判的,为法官排期开庭。

2.三名法官各自独任审判由自己承办的案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与其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文字助理负责法官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及法官审结案件70%的文书起草工作。

二、 以“一套办法”保障“一个机制”的良好运转

所谓“一套办法”即为保障一个机制的实施,建立的以法官为中心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也是一个人员相互协作的系统,即各类人员在岗位责任基础上的互相合作、互相配合,从而实现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所谓分类管理,即将人民法院内各工作人员所担任的工作,根据其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归纳分类,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区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书记员和行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并根据其职业特点对他们实行分类管理。

自2000年初房山法院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审判机制起,经过几年的反复探索和总结,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方案,以“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保证“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开展。改革方案源自对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的深层思考。在大合议庭审判机制中,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无论从保证法官的中心地位角度出发,还是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要求法官助理必须服从法官,为法官服务。但在延循行政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将两个行政隶属上无联系的独立个体纳入审判规律的运作轨道成为困扰改革的难点问题。分类管理、业绩考核为这一难题指明了解决方向,很好地贯彻了“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的理念,突出了法官的中心地位。在法官助理的业绩档案中,首先,突出合议庭或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的评价意见占到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值的20%,法官助理任命为法官时还应当考虑所在庭对其业务能力的评价。其次,细化职责,以职责的完成质量作为业绩考核内容。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法官助理需要对案件初步审查与依法送达、组织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官指派调查收集证据、排定开庭时间、根据法官的意见起草裁判文书等等。能够量化考核的予以量化,比如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结案数量、为法官起草文书的数量及保全案件的数量,不能量化的由法官分项出具评价意见,最后予以综合评定。此外,房山法院在人员分类管理中,突出了法官和审判岗位的重要性,在年终评优评先中,评先比例向法官适当倾斜,每年定期组织先进法官外出考察,并给法官提供优先晋级的机会。房山法院通过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了法官的中心地位,赋予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权,对法官和法官助理进行分类管理,保障了法官的权威和法官职位的吸引力,充分调动了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间的和谐,充分挖掘了法官助理制度的优越性,为“一套机制”的良好运转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三、“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取得的良好效果

“3N1+1N1”的审判机制将各种审判模式的优势融于一身,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种种弊端。通过繁简分流,达到“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法官助理的设置,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形成了职责分明,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每个大合议庭作为一个审判庭内的独立审判单元,在审判长的组织协调下各自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既有利于培养专业型法官,又能突出审判长的地位,弱化审判庭的行政管理色彩,实现程序的合法性;简易组办理普通程序案件的组成人员的规定,落实了院、庭长办案制度,也充分利用了人民陪审员这一审判资源。因此,虽然近年来房山法院面临着收案量连年递增的巨大压力,但得益于“3N1+1N1”审判机制的创建和人员分类管理的落实及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各项工作仍然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简易出效率——缩短了审理周期。合议庭内部的繁简分流,化解了在庭、室之间分流案件不可避免的流转阻滞,最大限度地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诉讼周期,大大提高了民事审判效率。几年来,房山法院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到了案件审结量的63%。简易法官每年审结的案件量可占整个机制中法官案件审结量的50%,有些案件从审查立案到调解审结仅需1-2小时。简易案件从立案到分案,再到送达,排期,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并发放法律文书,平均审限仅为20余天左右。如房山法院民二庭简易法官在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合下,结案量占到了所在大合议庭收案数的65.3%,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上述成果的取得与法官助理对案件的分流以及在简易法官指导下进行的调解工作密不可分。

(二) 复杂出精品——保证了案件质量。简易组对案件数量的大量消化,加快了案件的整体诉讼进程,减轻了固定合议庭内法官案件多的压力,使得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审理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由合议庭内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避免了由不同庭室分别负责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产生的制约弊端,使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衔接科学合理。合议庭固定模式,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法院的陪而不审现象。大合议庭制度在提高案件效率的同时,也使案件质量得到了保障。几年来,房山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上诉率不足8%,二审平均发改率低于7%,案件质量连年居北京市法院系统前列。

(三)法官精英化——规范了人员管理。大合议庭机制推行后,房山法院现有法官数量比改革前减少近30%,审判岗位法官与辅助人员的比例由原来的1:1调整到1:2。由于减少了法官数量,设置了法官助理岗位,不但增强了法官岗位的吸引力,提高了法官整体素质,还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创造了条件。几年来,我院先后建立了法官、法官助理、政工行政人员、速录员等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办法中突出了审判岗位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地位,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机制(3N1+1N1),一套办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良好运行局面,法官在法院中的中心地位逐渐得以体现,法官助理也在这一制度中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在2005年底的全院总结工作中,全院评出的38名优秀人员中,法官就占据了20名,突出了审判业务部门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增强了审判业务部门的吸引力。 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灵魂——法官助理制度

如果说“一个机制、一套办法”是一幅勾勒精美的图画,那么法官助理制度便是马良之神笔,是“一个机制和一套办法”的灵魂,是保障“一个机制和一套办法”良好运转的关键。它主要涉及法官助理来源与条件,法官助理性质与职责,法官助理的配备与工作流程,法官助理管理与发展等八个方面问题,这些都是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制度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房山法院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使这项机制和办法由构思变为现实,才有了“3N1+1N1”的诞生,才有了房山法院审判工作运行和谐、高效和良好的局面 。

一、 法官助理的来源与条件

(一)法官助理的来源

法官助理是个全新的职业,根据我国法院改革的基本构想及我国法院的人员构成现状,法官助理的来源主要包括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大类。新招助理主要指向社会公开招收的人员,主要是来自法律院校的专业应届毕业生。转化助理指已取得了法官资格、但法官选任制度实行后未能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有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政工、行政人员。具体来源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已经被任命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但法官员额确定后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内的审判人员; 法院中已经通过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或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官任用资格但尚未任命为法官或进入法官员额范围的人员;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尚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

目前不符合担任法官助理的学历条件,但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经考核合格的在编优秀书记员或在岗位调整中进入审判庭室的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关于新招助理是否可以暂时不占行政编制,实行聘用制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支持者认为,鉴于当前审判任务繁重,政法编制有限,为了落实法官助理制度,和保证审判任务的高质量完成,可以考虑短期聘用部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充实到法官助理岗位,这样既可以缓解审判压力,又可以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对其中优秀的受聘人员,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逐渐转为行政编制,对不胜任的人员可以不再聘用。

反对者认为,法官助理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国家司法机密,是公务员的岗位,只能由公务员完成。另外,当前有些法院法官数量比较多,案件压力不大。从法官职业化的角度出发,应通过减少法官数量来提高法官素质和落实法官助理制度。

房山法院认为,法院改革是综合性改革,各地区、各法院发展不平衡,故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也不能一刀切。对审判任务繁重,人员编制有限的法院,可以考虑暂时聘用一些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做些庭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待人员编制有空缺的时候,择优录用,这样可以缓解改革给繁重审判任务带来的压力。但是,聘用人员不能从事涉及审判实质内容的工作,而只能从事一些程序性工作。对法官数量明显偏多,案件压力不大的法院,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职业化的要求,通过减少法官数量的方法落实法官助理制度。

(二)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结合我国法院的实际,考虑到法院现有人员的现状,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助理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素质,同时法官助理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法官助理的条件应当低于法官的任职条件而又高于对书记员的要求;二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很不平衡,对法官助理的选任应当遵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基于以上两个考虑,对于新进入法院拟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的学历条件,一方面要坚持高标准,即法官助理应当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但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实事求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情,有必要对法官助理的任职标准在特殊地区予以特别的放宽,即在某些特殊地区,可以考虑允许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如规定具有主要法律课程的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接受过国家法官学院或其他专门高等院校的培训课程)的人员担任法官助理。当然,也可以规定,放宽任职标准的,必须经所在高级法院的同意或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不可否认,在司法机关中确实存在一大批仅具有大专学历(多为继续教育)的优秀书记员,经过培训与考核后完全可以胜任法官助理工作。

对于法官助理的任职标准,房山法院认为,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法官助理首先是一个职业,其次才是法官的重要来源。对于法官助理的任职条件,不能一律要求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应该确定一定的比例。实行法官职业化以后,有些法官助理可能终生从事助理职业。只有具备司法考试资格的经过一定年限司法实践的优秀法官助理,经过法官的推荐,才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官。这既有利于调动法官助理工作积极性,又有利于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培养出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的法官助理。 二 法官助理的性质与职责

(一)关于法官助理的性质

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这是房山法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法院实行的法官选任制度进一步确定了这一观念。 最高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从形式上看,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所做的工作都是围绕庭审这一中心工作展开。从审判机制上看,一方面法官助理代表法官负责庭前准备工作,他是法院与当事人联系的纽带,是法院或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具体执行者。法官助理的出现,既体现了司法的服务职能,同时又避免了法官对案件的包揽行为,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私下接触,客观上也起到了内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联系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法官助理在工作中既要接受法官的业务指导,又担负着协调书记员开展工作的职责。从法官助理本身的职责看,又有一定的权限,如庭前准备及主持庭前调解等,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机会和职权,为法官助理未来做法官打下了基础。

房山法院认为,实践《纲要》第33条应当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结合考虑。取消助理审判员制度,不是取消现有助理审判员的审判资格,而是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即法院院长今后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对现有的助理审判员,应当许可他们参加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通过选任进入审判岗位的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列入法官员额编制,继续从事审判工作;未通过选任的法官(或助理审判员),则可以调整其审判岗位,列入法官助理编制,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法官助理应是从事审判事务的辅助人员,是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的人员,不具有审判权。否则、选任就等于穿新鞋,走老路,法官职业化很难实现。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

职业的性质决定职业的职责,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诉讼活动明确划分为庭前准备与庭审裁判两个阶段,是许多国家诉讼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多年来,由法官独揽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状况,带来了不少弊端:其一,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实际上行使了对案件预审的职权,在开庭前即对案件形成预断,容易造成法庭审理流于形式,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浪费了审判资源;其二,由于案件数量激增,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往往没有时间和精力充分开展庭前准备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当事人庭前准备阶段的参与权,影响了审判的整体效率;其三,庭前准备阶段的独立价值被忽视,法官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不仅降低了审判效率,影响了审判质量,也使审判过程的监督机制十分薄弱。 为了避免上述弊端,房山法院认为,庭前准备工作是辅助性工作,应该由辅助人员完成,即在明确庭前准备与庭审环节的基础上,法官仅负责案件的庭审和裁判工作,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庭内部的法官助理完成。由于庭审与庭前准备工作同在一个业务庭或合议庭内,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既做到了分工负责,同时又能默契配合。法官助理可以随时向法官汇报准备程序的进展情况,遇到需要调取证据或涉及实体法律问题时,法官助理可以随时请示法官,由法官裁决、确认。这种做法,通过明确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职责,使庭前准备阶段与庭审阶段衔接自然,转换顺利。 综上,法官助理的职责可以划分为庭前准备和庭审两部分,由此也可以将法官助理划分为两类:负责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的法官助理我们称其为程序助理,负责开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的法官助理我们称其为文字助理。 程序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审查诉讼材料,指导、引导当事人举证,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对案件客观实行繁简分流;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负责案件在庭前准备阶段的管理工作;排定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对简易案件进行调解等等,即管理办法中第一至第八项职责。文字类法官助理的职责主要包括:按照庭前程序类法官助理的安排,代表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固定证据;代法官接收、管理、查阅卷宗材料,提出诉讼争执焦点,起草阅卷笔录;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旁听法官开庭并为法官草拟一般性法律文书,办理文书印制、卷宗装订及案卷管理事务,协助法官调解等等,即管理办法中第九至底十二项职责。

三、 法官助理的配备与工作流程

(一)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 任何职业都有一个运行环境及与之相关职业的配合问题,法官助理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如此。法官助理的配备,涉及到法官员额、书记员聘任、法官助理与法官职责的划分等诸多问题。

实践证明,合议庭固定模式是法官助理与法官配备的基础模式。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要求,法院改革的核心就是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就是要在现有体制内,建立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的新型审判机制,及与这个审判机制相配套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

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机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审判资源的配置问题,核心就是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备问题。

谈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置问题,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问题。法官员额制度是法官助理产生的基础,法官助理制度保证法官员额制度的实现。根据我国法院的人员现状,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就要减少法官或取消非审判岗位法官的数量。减少法官数量,就要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减少法官的工作量,就要设置审判辅助人员来协助法官完成审判辅助性工作。仅谈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不谈法官员额;或仅谈法官员额,不考虑法官助理的配置,都是不科学,不现实的,二者是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为此,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客观上必然涉及法官员额问题。 应该说,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是审判管理内部改革的突破口。它与法官的业务能力、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审判辅助人员的储备情况及诉讼程序的特点都有直接的关系。

为此,房山法院认为,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与法官助理的配备虽然不宜确定固定比例,但应该有一个基础模式。应根据本院人员编制、诉讼案件的数量及我国诉讼法的特点,采取合议庭相对固定的3:N:1模式,即法官和书记员的数量相对固定,法官助理的配置则灵活可变。每个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案件数量多少,决定设立多少个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合议庭数量确定了,法官员额就明确了。合议庭与法官助理的配备,可以根据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辅助人员的储备情况、案件性质及案件数量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

房山法院实行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基础的大合议庭固定模式,主要是根据诉讼法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和基层法院存在简易程序案件与普通程序案件交叉的特点决定的。在简易程序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分别为独任法官,可以各自按照法官助理排定的时间分别审理案件;在普通程序案件中,这三名法官自然组成合议庭,实行合议制。其特点是机动灵活,分则适用简易程序,合则适用普通程序。而法官助理的数量则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不同的安排。这种模式既适合一审,也适合二审,既适合民商事审判也适合刑事审判。如:民商事案件,由于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多,可以实行3:5:1的配置,5名法官助理中,可配备2名专门的程序类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配备3名文字助理负责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刑事审判由于庭前准备工作量较少,可以实行3:2:1的配置,三名辅助人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共同负责三名法官的事务性工作。

另外,房山法院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案件繁简各异的特点和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的原则,在固定合议庭受理案件前,还可以设置一名简易案件裁判法官,同时为其配备法官助理1-2名和书记员1名,作为合议庭的前置。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简单的案件实行快速处理,可以确保简易案件的诉讼效率,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予以合理分配。固定合议庭受理的案件均应是繁简分流以后相对复杂疑难的案件。 总之,在配备法官助理时,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原则:一是合法原则,保证法官居中、独立裁判,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三是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原则;四是统筹、合理使用司法人才的原则;五是回避原则。

这种在审判庭内部将审判工作环节化的作法,充分体现了以法官为中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运转高效的审判工作特点,完全符合审判规律。这一流程下,辅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完成,由于助理由法官负责管理和考核,法官助理树立了为法官服务的思想,较好地实现了庭前准备与庭审工作的衔接,避免了将庭前准备工作放在立案庭或准备庭由预审法官或准备法官完成等两种情形所形成的庭前准备与庭审人为割裂的弊端。

有关法官助理的工作流程,由于在“一个机制、一套办法”中已进行了论述,此处便不再赘述。

四、 法官助理的管理与发展方向

房山法院自2000年初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固定模式的审判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政工、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合议庭固定模式的改革方案。六年多的改革实践证明,对现有法官实行选任,为法官设置辅助人员、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做法,在审判资源配置、法院内部监督、审判流程管理、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相统一原则是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管理的重要特点,这是由法官助理性质决定的。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是为法官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官对法官助理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统一,法官助理必须对法官负责,同时法官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行为承担责任并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作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否则,在现有体制下,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就会逐渐淡漠,最终形成制约。

(一) 中国法官助理管理模式的探索

中国的法官助理管理模式既不能简单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也不能完全复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我们应该结合中国国情,合理扬弃,探索并设计出一套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法院建制及与诉讼法相适应的法官助理管理模式。

首先,对于法官助理如何管理的问题,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应作为独立的司法类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因为法官助理不是法官,自然不应列入法官序列,对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才能真正体现法院不同岗位人员的分类管理。 其次,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人员,法官助理是法官的“智识型”的助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务,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因此,房山法院认为,必须要为法官助理提供一定的职务晋升空间和较高的待遇,才能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性,确保审判工作的完成。法官助理属于公务员,但又是特殊的公务员,即司法公务员。因此,在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时,应设立科学合理的职务、职级序列,其职级配备应略高于普通公务员;待遇应低于法官,但要略高于普通公务员。

第三,关于法官助理的录用程序,我国的法官助理采取的是职业化的模式,其基本性质是职业化的司法辅助人员,应该有一套严格的录用程序。具体而言,法官助理作为公务员中特殊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应当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方式,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最好能够考虑到法官助理的特殊需要,在考试中突出专业内容)、考核,择优选用。

第四,关于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问题,房山法院认为,要将法官助理管理模式的着眼点放在有利于保障法官的中心地位,有利于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降低审判成本,提高审判效率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否则,虽然对法官助理进行了分类管理,但是管理政策没有突出法官助理的职业特点,等于穿新鞋走老路;或者为了协调与衔接,仍沿用同一管理模式管理不同类型的人员,同样是不科学的。从这一点看,分类管理的核心应该是管理政策的定位。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在同一个审判庭,根据审判需要组成不同的审判单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案件审理中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岗位的工作,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这就是改革的初衷。至于法官助理是否需要由专门的机构管理,合议庭与法官助理的搭配是固定或相对固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和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摸索确定。但是,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法律规定的独立审判、公务回避、秉公执法、以法官为中心以及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等,是相关人员都必须要遵守的。

(二)法官助理的分级管理及发展方向

法官助理实行分级管理,是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管理的又一特点。法官助理根据能力、业绩的差别可以划分为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高级法官助理若符合担任法官的条件,在法官员额空缺时,经合议庭法官推荐,可以晋升为法官,初级助理不能直接晋升为法官。

法官助理由所在合议庭考核,初级法官助理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或业绩考核优秀的,取得晋升为高级法官助理的资格。高级法官助理应当具备较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扎实的程序控制能力,并应熟知庭审程序。高级法官助理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低于法官助理平均成绩或者累计三年考核低于法官助理平均成绩的,降为初级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一个职业,在这一职业中的助理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在本序列中由初级向高级发展,从而保持在本职业的高端位置;另一个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官助理,在成为高级助理后经过遴选被任命为法官,从而进入另一职业通道。从这点讲,法官助理也是法官人选的培养和储备基地,可以为选任法官提供充足而坚实的人才储备。

(二) 关于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性质来看,二者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法官助理是审判辅助人员,应为法官服务。它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同时,也要求法官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为法官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房山法院认为,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担任法官助理期间,履行法官助理的职责,已进入高级助理范围,并通过法官助理条例规定的考核;

必须经其服务的法官的推荐,才能享有晋升法官的入选资格; 通过全院组织的法官选任考试。

应该说,第一和第三个条件都是一种晋升的固定模式考核;而在第二个条件之中,通过法官提名这一瓶颈的设置,有利于树立法官的权威,培养法官助理为法官服务的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形成法官对其辅助人员培养和指导的氛围。

在正确处理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关系的同时,还要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从二者的职责来看,二者是一种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关系。不难看出,法官助理现在从事的工作大部分是原来“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从事的工作,并且两者均是审判辅助人员,但究其本质,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在录用标准、工作内容上存在质的区别: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属于法律辅助性工作,包括送达、调取证据、协助法官进行案情调查,在法官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等等,而书记员的工作范围应仅限于庭审记录等文秘性工作;基于两者的工作性质不同,决定了其录用标准亦有差异,法官助理的选拔录用标准要高于书记员。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聘任制书记员仅担任法庭记录将成为书记员单独系列改革的趋势。 结 语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意义深远的长期工程,作为职业化建设整体部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型的审判机制改革成为法官员额、法官选任制度等众多举措的载体,承载着人们对未来中国司法事业的众多美好愿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最早推出“三二一”审判机制的基础上,房山法院人历经六年多的艰辛探索,既坚持内在的连续性,又有因时因事而异的可变性和转化性,确立了以法官助理制度为灵魂的“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和“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合议庭固定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制度,是房山法院经过长期的改革实践,不断总结完善的,是房山法院“一个机制,一套办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法院实行新的审判机制、实行法官职业化的重要基石,对人民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审判机制,必将推动职业化建设的前进步伐,我们期待着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光辉明天。

第三篇:浅析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法官考评制度之构建-以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为视角

浅析省级统管改革背景下法官考评制度之构建

——以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为视角

内容提要:法官考评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通过科学的方法、客观的标准,结合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的一种制度。(1)在当前省级统管改革的背景下,科学合理的、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就从当前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来看,基层法院对法官的考评大多是沿用对党政工作人员的考评方式,存在形式主义浓厚、考评标准不统

一、考评组织不中立、以数字论英雄、考评程序不完善及考评内容偏离法官职责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由此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重构,建立更为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在现代司法改革的新浪潮中尤为关键。

关键词:法官 考评制度 省级统管 审判规律 管理机制

一、省级统管改革中构建法官考评制度的重要性

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法官素质的高低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正义能否得到真正实现,法治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而符合审判规律法官考评制度的建立对于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将起到风向标的作用,对于促进法官积极 (1) 周道鸾等编《法官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页。 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是对现有法官队伍实现优胜劣汰的有效措施。由于我国尚没有完善的法官遴选机制,在法官的选任上采用低门槛的做法,造成了当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这一状况已严重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虽然近些年来对于初任法官的来源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但是仍然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机制,才能对在职法官进行客观的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其次、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是法官职业化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官法》第二条对法官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考评便是对法官的审判工作成绩、法官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测定。目前,我国法官的总人数已经较为庞大,而我国各地法院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发展不平衡,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当前审判执行工作越来越繁重的情况下,目前法官的素质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还存在较大的距离,严重影响了法官职业化的进程。由此,构建科学合理的、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体系,成为法官职业化发展必然要求。(2)

(2)曾露:“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载http:///?p=3860, 于2015年5月23日访问。 掺杂了很多的个人情感和利益,随意性大,无法对法官实际业务水平、审判绩效进行科学的评价,有时甚至造成踏实工作、不善人际交往的法官吃亏。长此以往下去很容易导致法官偏离审判工作实质而将一些经历放到人际关系的处理当中,内心很难真正做到自我的独立,进而影响到其承办案件的公正。

(4)

4、考评结果未能与法官职业晋升有效挂钩,对法院管理的促动作用不显著。对法官的考评不应只是单纯的对其工作业绩和能力进行一种认定,更重要的目的应该是将考评结果作为法官奖惩、评优、调整、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实践中法官等级的晋升,通常不是通过考评来实现的,而是以任职业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或是行政级别的晋升为依据。这样造成法官对考评不够重视、参与热情不高,也使得法官考评体系在提升法院管理水平和推动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一管理上未能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三、省级统管改革给法官考评制度构建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对于人民法院而言无疑是一场及时雨,为法院系统规范内部管理,构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在这一契机之下,如何构建更为符合司法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首先,省级统管后法院所要面临的是地区更为广阔,情况更为复杂的法官考评情况。

(4)于范:“法官考评客观化的理性探讨”,载于《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

四、构建我国法官考评制度的现实选择

司法的改革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一个制度的构建亦需要几代法律人的呕心沥血方能小有所成。同时受到我国法院体制定位、管理模式的影响以及地域广阔、区域差别明显、情况复杂这一现实国情的制约,想要一蹴而就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法官考评制度将显得不切实际。如此,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环境,逐步完善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考评,成为了我国法官考评制度构建的现实选择。

(一)、明确建立法官考评制度的目标价值

一个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明确其目标与价值,构建法官考评制度其根本作用是不断促使法官从他律走向自律,实现法官的职业化,最终保障司法独立、司法正义的实现。

法官是司法的主体,司法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法官行为去实现,拥有高素养的法官是实现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独立获得社会(5)认可的基本条件。由此使法官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充分实现自我,保证个体的独立应当作为法官考评制度构建的首要目的。与此同时,法官考评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实现司法的正义必然是该制度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与价值。

(二)、设置权威、独立、相对稳定的法官考评机构

科学的设置法官考评机构是法官业绩考评的基础环节,设立权威、独立、相对稳定的法官考评机构,并规范运行,以确保对法官考评的公正性,是法官考评机制的重要内容和程序保障。

(5) 张启楣,《法官岗位培训读本》[M],北京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我国《法官法》规定对法官的考评由所在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进行。但就从实践来看大多法官的考评最终是由院政工部门负责,缺乏一个相对独立,具有权威的机构对法官予以考评。目前我国在司法界对如何设置法官考评机构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考评组织的人员应该由被考评法院以外的人员,诸如其它法院法官、律师、法学教授等组成,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法院内部考评与被考评者之间关系熟悉,而造成对法官考评公正的影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法官的考评理当由法官所在的法院组织实施,因对被考评的法官的各方面较为熟悉,对法官的情况较为了解,操作起来也更为方便简洁。

(6)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法院省级统管改革的进行,必然要求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对法院的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而这一新兴机构的出现将为在省一级建立独立的法官考评机构提供可能。由此笔者建议,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一个独立、专业、权威的司法考评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法官进行考评。为增强考评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考评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各地区的优秀律师以及法学教授。同时适当引入考评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机制,避免考评委员会的成员与考评对象有任何利害关系,影响考评的公平。

(三)、设置符合审判规律及利于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考评内容 法官的考评,应当符合司法审判规律,同时应当针对法官职业特点,结合新时期对法官的素质、能力要求方面加以构建。在整个法官 (6)潭日飞主编.法官考评与评价机制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55页. 考评制度中,对法官考评的内容是最为核心的部分。只有设置科学合理、能够满足法官职业化发展需求的考评内容,才能使考评结果更为准确地反映法官的综合能力水平。根据审判权的独立、中立、被动性等相关特性结合法官职业要求及我国《法官法》对法官考评内容的指导性规定,笔者认为,对法官的考评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将审判工作实绩作为重要的考评项目。审判业绩的考评是法官考评的重点内容,对该部分的考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考评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具体可从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技能三个方面进行细分。

对审判质量的考评是法官考评的核心内容,它使得法官的综合素质能够总体上得到体现。对一个法官审判质量的考评主要涉及到审判程序及实体的公正与否、裁判文书质量、产生的社会效益等项目指标。公平与正义应是法官追求的最终目标,在这一指标的细化项目上应当包含: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案件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案件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等。裁判文书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所呈现的最终成果,最为直接的反应出法官的思维特征、专业素质、理论水平、语言修养和社会阅历。在对法官文书具体考评时,应对文书样式是否规范有无错漏字、文字是否简洁流畅、逻辑是否严密、说理是否充分有无针对性以及表述是否清楚无歧义等进行逐项考评。法官承办案件的质量最终将通过其产生的社会效益所展现出来,其具体表现为案件的结案方式、当事人的服判与否及所产生的法律宣传效益。在这项指标中,应适当改变现有审判管理机制下在上诉、上诉改判率方面的做法,以法官结案总数为基数,只要上诉率在合理的区间范围内均可以在该项指标中评为优秀,如此才能让承办案件数量多的法官在考评中得到公平对待。

审判效率考评方面,应主要考评案件有无超审限案件即可,而无需再对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作为考评细化内容,如此更为科学合理。毕竟每个每个案件都有难易之分,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亦是千差万别。就以法院现有不同庭室所要处理的案件为例,民一庭所审理的案件难度系数远远超过法庭所审理案件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将不同庭室法官按平均审理天数进行考核明显对审理案件难度大的法官不公平。

对审判技能的考评主要应考核法官运用理论知识裁判案件的审判实务能力。具体包括独立裁判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独立判断证据的能力、文书制作的能力、矛盾调处的能力等。对于该考评项目的细化可以依据法官是否全面遵守诉讼法及实施意见、庭审程序规范,是否查明了案件事实分清了责任;庭审是否紧扣了争议焦点、庭审准备是否充分、是否有庭审小结;能否正确把握当事人心态、是否掌握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处理庭审突发事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言语是否简练等来权衡。

2、对法官个人道德品格进行考评。法官作为审判权行使的主体,往往处在纷繁复杂的利益纠纷的中心,如何抵制诱惑,作出公正的裁决,离不开法官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但是对于个人道德品格往往难以通过量化进行考评,以至于许多法院存在畏难情绪,对法官该部分的考核只是通过法官抄写了多少篇“政治学习笔记本”参与了多少次“廉政例会”等内容作为考核标准。这种做法不仅无法达到考核的目的,甚至会影响到法官品格的提高。因此笔者建议在法官个人道德品格考评方面应以日常考核为主,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方面具体衡量。具体可以细化到诸如:法庭内外言行是否公正,是否平等的对待了诉讼当事人;是否与诉讼当事人有利益往来,是否如实申报了财产;是否尊重诉讼参加人的人格尊严,约束亲属行为;是否谨慎从事职务外活动,行为举止得当等。

3、将法官理论调研水平纳入考评内容范围。基于法官工作实质而言,办好案件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官所要面临的问题也将变得更为纷繁复杂,法官唯有不断增强自身理论水平及时总结审判规律及经验,才能做到从理论到实践再到理性升华的蜕变。因此,对法官理论调研能力的考评,是法官考评内容中必不可少的项目。在对法官具体考评时,可以将调研成果作为法官考评的加分项,具体施行方面可以依据出版理论、审判实务专著等加几分;业务论文、调研文章被国家认可的学术刊物、报刊采用加几分(刊物的级别档次不同加分亦当有所不同);撰写论文在市级以上正规评选活动中获奖情况加几分。当然,在对法官调研能力的考评过程中应当着重强调理论调研的质量,并注重对创新能力的考察,否则,考评只会助推法官群体的“学术造假”,而不能真正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四)、重构法官考评各项指标权数

法官考评目标、内容明确后,需要对各项指标权数加以科学确定。指标权数应该反应所考评指标内容的重要程度。指标项目所应当含有的权数主要取决于与法官个体联系紧密程度、指标包含的信息量以及指标所反映的内容。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出发点以及法官职业化发展方向,对法官考评的指标权数应重点偏向于审判工作实绩,并对其中的审判质量作为重中之重。基于此点,笔者建议审判工作的实绩的指标权重应占法官考评全部指标的60%以上以突出法官本质工作的重点,防止本末倒置,导致考评结果有失偏颇。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程序及考评方法

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考评制度,必须依托严谨的考评程序、科学的考评方法,唯有如此才能保障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基于前文已对我国当前在法官考评程序及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法院省级统管改革的环境,笔者认为在考评程序及考评方法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在考评的具体程序方面,首先,应当由考评法官自己述职。述职的内容应当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审判工作实绩、调研成果、存在不足和改进方向等。其次,由考评组织进行考评。考评组织主要对法官的个人道德品格、审判业务实绩、调研能力等进行考评。在考评组织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进行评议决定考核结果并形成书面的考评报告或报表。最后、考评委员会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法官,如果被考评的法官对考评过程或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考评委员会复议,考评委员会应当在适当期限内重新考评。(7)同时针对我国地域广阔、区域差别较大,法官人员众多的情况,由省级司法考评委员会单独完成对全省法官的考评是不切实际的,因此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可以由省级司法考评委员会派员参与基层法院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考评,后将考评结果统一提交至省司法考评委员会,由省考评委员会最终公布法官考评的结果。省司法考评委员会有对被考评法官予以抽查的权利。

2、在具体考评方法上,应当将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当前基层法院在考评方法上大多采取定期通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法官日常考评的几乎没有,这容易导致对法官的考评流于形式、考评结果不全面、不具体。针对这种情况,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月工作情况汇报、季度工作情况通报的形式对法官日常职业行为予以考评。于此同时可以适当引入当事人、律师评价机制,由法官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评价并记入在案,在考评法官时予以适当考虑。在考评技术上,由于当前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日益发达,对法官的考评亦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司法考评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在线观看庭审直播了解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等。同时通过司法管理系统建立法官业绩考评档案,省司法考评委员会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对法官的办案数、结案、上诉案件数等进行了解,并可通过该系统直接浏览法官裁判文书,以此作为在考评时的参考。

(7)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考评制度——关于法官考评制度与评价制度的调研[J].法律适用.2007年第12期.第30页. 总而言之,法官考评机制的创设,应该是为了达到考评法官业绩的目的,考评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应该是为了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因此,我们急切地呼吁并倡导符合审判规律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的建立与健全。

(六)、强化考评结果的科学、合理运用

构建法官考评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对于法官的管理,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对法官的考评目的在于约束、刺激、鼓励法官,让法官群体不断提高综合能素质能力。从法院管理者的角度来说,科学的运用考评结果可以更加合理的配置司法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人事调整。为此,强化考评结果的科学、合理运用成为当前法官考评制度构建的实际选择。首先,法官考评的结果应当同法官晋级、选拔任用挂钩 ,把考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做到有能者上,在法院人事管理上营造出一种积极向上的良性竞争氛围。与此同时在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进行法官遴选的时候对于考评分值高的法官可以优先考虑。 其次,考评结果应当同法官继续教育挂钩 ,通过对法官的考评可以了解法官的不足,并对法官队伍进行整体的摸底,从而对法官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工作。 最后,法官考评结果应当同物质奖励挂钩 ,这主要体现在对法官绩效、奖金的分配方面,将考评结果作为法官年终绩效、奖金的重要依据。

结语

构建法官考评制度是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着法院省级统管改革、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构建、法官职业化建设等重要内容。我们应当把握当前司法改革潮流所带来的机遇,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在遵守审判规律、尊重法官独立裁判的前提下对法官进行科学的考评。

本文以现行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在对法官考评方面依据现行法官业绩考评模式下考评指标设置方式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传统考评模式、改良的传统模式以及综合考评模式三个类型,并结合福建法院法官业绩考评的实践对当前比较流行的综合考评模式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借鉴美、德两国的有关资料,依据法院管理者、资深法官、律师、陪审员等评价主体的不同,设置了细分的考评指标,这几部分内容对以法官业绩考评制度为对象的研究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对于改进司法工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当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高下不均的情况下,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评制度对于激发法官队伍的潜力具有重要的作用。故而笔者在对现行制度进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六方面改进建议,即开展法官业绩考评是必要的;以保障司法正义为终极目标,以司法独立为前提基础;设立一个由法院管理者、资深法官、法学界专家及陪

审员乃至律师等组成的考评委员会;依据法院管理者、资深法官、律师、陪审员等评价主体的不同设置细分的考评指标;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评组织方式;将业绩考评与法官业务督导、法官晋职晋级、法官教育培训相挂钩,逐步建立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性的业绩考评制度。限于司法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不高,本文的不少观点仍不够成熟,期待更多同论题的研究者予以补正。

第四篇: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范文)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单一的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得社会经济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利益格局大幅调整,新旧社会矛盾不断交织;原先作为调节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行政手段不断弱化,而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经济关系的一种最重要、最主要的手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公开、公平

、公正成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因为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公民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治国战略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人民法院的现行审判机制却难以与上述要求相适应,人民法院的自身改革势在必行。下面笔者结合实际,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基层法院审判机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晋升以行政职务晋升为体现,由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逐级提拔。二是对案件操作进行行政化管理,体现在案件裁判的逐级审批与汇报制度上,造成审案者不判、判案者不审的局面,不能充分发挥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员的作用。这种审判机制,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与现代法律制度追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违背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一个国家中两个不同的权力执行机关,其权力动作的表现方式也是不同的。审判权力的动作表现方式最通常的是合议制,行政权力的动作表现方式则是首长制。首长制体现的是长官意志,强调服从,暗厢操作往往多一些,难以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合议制体现的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能更好地体现司法制度强调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行的案件裁判逐级审批与汇报制,在法院内部管理上一定程度地体现了司法裁判权的行政化,我们强调行政机关和其他团体不能干涉司法机关办案,这是就整个社会的执法环境所作的要求,在法院内部同样也不能允许以行政命令去干扰合议庭的裁判权。且层层审批也人为地繁琐了办案程序,造成审判效率降低,也使得合议庭成员责任心不强,模糊了职与责之间的统一,难于保证案件质量。

(二)、与全面提高审判队伍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

上面已经谈到,现行审判机制对法官的晋升总与一定的行政职务挂钩,法院的中层领导干部大都从优秀的审判人员中选拔,而这些人员晋升到一定的行政职务,由于其从事行政事务的增多,参与审判就相对减少,特别是副院长这一级,表现尤为突出。这就造成了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素质相对降低,使得全面提高法官业务素质没有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渠道。

(三)、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不相协调

由上述

(二)引申出来的一个问题,即审判队伍相对不稳,浪费审判资源的问题。一方面,是优秀法官晋职后,参加一线审判相对减少。另一方面,随着法官初任资格司法考试的开展,法官任职的门槛相对提高,造成新任法官的断层现象。所以,有必要改革法官队伍的管理体制,建立审判长选任制或主审法官制,进一步稳定法官审判队伍,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二、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缩小行政编制,充实审判队伍

1、院长、副院长应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按现行法官等级,为四级高等法官、一级法官,其职称要求其应承担办案职责。院长、副院长同时又身兼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笔者认为院长、副院长对案件的指导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二是从办案中总结经验,写出高水平的调研文章,指导审判实践。此应形成一种制度,不能流于形式。

2、对庭长实行竞争上岗制、轮岗制管理

庭长是基层人民法院中最重要的中层领导干部,受院领导委托,既要对所在单位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又要对审判业务直接进行指导,一岗双责,既管人又管事,责任重大,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要打开工作新局面,重在用人。在法院内部要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局面,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必须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动态管理。实践证明,庭长竞争上岗制和轮岗制是对中层领导干部管理的一种有效机制,它对庭长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所谓庭长竞争上岗制,是指符合庭长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民主推荐,其人选与庭长名额形成一定差额,进行业务考试、民主测评、竞职演说,然后综合院领导意见,确定庭长。参与竞争人员在竞职前可拟定自己所竞选的职位,考核合格确定该庭长资格后,根据其业务专长,并参考其所竞选意向,确定其任职所在庭

第五篇:审判委员会改革和主审法官责任制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在解放初期和文革结束后审判人员法律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下,对保证审判质量、总结审判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专业化要求的提高和司法去行政化成为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法学法律界围绕审委会的“存”、“改”、“废”,各抒己见。有的主张原封不动,有的主张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有的主张审委会仅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有的主张将审委会的功能定位为审判管理和咨询机构,有的主张建立专业性的审判委员会,有的主张直接取消审委会,您的观点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的建议?主审法官责任制,是一项旨在遵循审判亲历性、实现审判权力与责任相统

一、去除司法行政化的改革举措。该制度应当如何设计?需要建立怎样的规范和保障措施予以支撑?如何防范主审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渎职?请您贡献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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