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22-08-27

第一篇: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职工年休假管理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 1

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

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休假权利,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实施年休假的原则

1.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原则。各公司要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充分考虑职工意愿,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确保职工年休假的兑现。

2.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各公司要统筹安排、均衡实施职工年休假,确保生产安全。

3.集中与分段休假相结合的原则。各公司根据工作岗位特点,以及作业连续性和间断性等不同情况,对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集团公司内全部在册(不含个人外出劳务人员办理事假人员)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 1.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工伤医务鉴定为1-6级(不含从事工作的5-6级)工伤人员;

(4)因生产经营状况不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并支付职工生活费的歇业人员;

(5)由于生产不均衡、季节性工作量较为明显,职工实行集中或分段放假的企业,职工放假天数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

(6)个人外出劳务办理事假、长病、长伤、长学、女工长假办理事假等返岗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10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9个月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返岗工作时间不足8个月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冲减年休假天数

(1)脱产1年以上在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和出国劳务、援外的已经休假人员;

(2)当年已享受健康疗、休养(不含国家、省、部、局级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健康疗、休养)人员。除国家规定外,各级组织安排职工先进休养、健康休养、疗(休)养等时间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的形式

根据XX企业生产连续作业、不能间断的特点,职工年休假确定以下四种主要形式,各公司对应执行:

1.集中休假形式。从事季节性较强的日勤制(含部分轮班制)工种岗位人员采取集中作业、集中休假的形式。 2.分段休假形式。从事维修、维护作业(含部分特有工种)的工种岗位人员,可根据年休假天数长短,采取分段休假的形式。

3.替换休假形式。对轮班制工种岗位(含特日制)人员,可根据具体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量饱满程度,采取替换休的形式。

4.轮换休假形式。对群体作业(含日勤制)的人员,可根据重点工作时段和岗位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休假时间表,采取轮换休的形式。

四、年休假人员调剂方式

1、实行岗位间调剂。一是对作业性质相近、作业流程相似、作业内容相同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式调剂;二是对工作量不饱满、工作时间不足的工种岗位实行兼职并岗。

2、跨地区阶段性驻勤。地域性人员余缺矛盾突出的单位,可通过跨地域阶段性的驻勤方式,进行单位内部人员的余缺调剂,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年休假的需要。

五、带薪年休假管理

1.职工工龄年限的认定。工龄年限认定以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应按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足年足月计算。集体外出劳务人员的工龄认定,由劳务输出单位负责,年休假时间由劳务输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年休假“交路图表”的制定。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以车间(班组)为单位,针对各工种岗位(日勤、轮班、特日)作业性质不同,分别拟定年休假“交路图表”,做到安排合理、休假有序。

3.日常管理与审批。各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年休假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附表1)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附表2)。职工年休假结束后,职工在《职工带薪年休假卡片》上签字,卡片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留存。职工调转时年休假卡片随人事关系转移到调入单位。每年初,各分公司、子公司自行制定休假方案,并填报《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附表3),经领导审核,报各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XXXX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先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具体审批程序如下:工作人员经部长审批;副部长休假,经部长同意,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长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XXXX副职休假,由正职审批,请假单报路局领导干部科;正职休假经路局领导同意,请假单报人事处领导干部科和路局党办各一份。司机与服务人员休假经车队长或食堂主任同意,分管部长审批。休假填写职工代薪年休假申请表(附表4)。

各公司要根据职工年休假兑现情况,按月累计汇总后,于期后5日内报XXXX人力资源部。

4.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日勤制职工年休假按工作日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可顺延休假。轮班制(含特日制)职工年休假按休假天数连续计算,如休假期间遇有法定休假日的可顺延休假。其中,24小时四班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3个班;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7个班;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10个班。三班半及以下班制(含乘务制、特日制):年休假5天的,连续休假7天;年休假10天的,连续休假14天;年休假15天的,连续休假21天。

在年休假期间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必须服从工作需要,中断休假立即返岗,事后单位按职工应休假天数给以补休:(1)为国防、运输紧急任务或预防公共灾害,必须于短期内完成工作的;(2)生产经营活动发生较重大问题或故障必须及时解决修复的;(3)生产经营工作受不可预见的偶然因素影响,正常工期内无法完成工作,生产经营活动面临重大损失的;(4)生产经营工作特殊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年休假期间的待遇

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1)年休假为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夜班津贴、乘务津贴、施工津贴、加班费停发。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发放;出勤工作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计发(本月应得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实际出勤天(班)数)。 6.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享受年休假的职工,除正常休年休假外,其他假期(探亲假、搬家假、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假、计划生育假等)可按有关规定天数照常休息,均不冲抵年休假天数。在正常生产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单位批准的事假可累计冲抵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天数冲抵完毕后,发生的事假仍按原休假规定执行。

7.相关问题的处理。对未经批准自行休假和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职工在单位间调动,凡在原单位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不得重复享受。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职工本人自愿申请不休年休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有效,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六、要求 1.各公司要承负年休假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职工年休假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部实行归口管理,对职工病、事假及考勤情况要严格进行掌握和考核。

2.在安排职工年休假中,不许通过采取压缩劳动班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方式,造成职工超劳。

3.兼职并岗人员必须符合高职代低职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准入要求。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休假需替换时,要超前做好培训安排。

4.各公司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台帐》记载,要不定期抽查各车间年休假执行情况,人力资源部要定期进行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各公司要保证职工充分享受年休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对违反年休假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XXXX人力资源部解释。

第三篇:公司“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了使本公司员工对 “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充分的理解,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保证这项福利制度能得到贯彻和落实,现对该制度进行说明,并制定实施办法。

二、年休假天数的规定

年休假的天数以自然年为计算跨度,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1、工作满一年,从第二年开始,享有每年5天的带薪年假。

2、工作满五年,从第六年开始,享有每年8天的带薪年假。

3、工作满十年,从第十一年开始,享有每年10天的带薪年假。

4、年休假天数以十天为限,不准于月初、月末,大型节假日休假。

四、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上各类请假累计达到30天的。

2、上有旷工记录的、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处分的。

3、上离职后又入职的。(以入职日起重新计算工龄)

4、大型节假日期间有休假的。

五、其他规定

1、符合申请条件的,需提前15天填写《年休假申请单》,报各级负责人、行政人事部、总经理批准。

2、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累积,不得再增请其它假期且与相邻的休息日合并;无特殊情况,不得将假期拆开来休。

3、当员工提出辞职时,年休假不可用来冲抵通知期。

4、总部人员凡享受完春节带薪长假的,不得再次申请年休假。

5、考虑到省外员工利用年假返乡,公司酌情给予1-2天带薪路程假,但事后须凭相关票据消假。

6、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有权利对申请年休假人员的批次及日期进行调整。

六、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将适时作调整并另行通知。

万顺通讯行政人事部

2013年12月1日

第四篇: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推荐]

文件编号:RX/PF0109-2009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1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我公司特制定本条例。

2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 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年且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享受年休假7天;职工在本公司工龄已满3年的,4年开始享受年休假14天;职工累计工龄已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本公司年休假已14天为最长天数。

4 新进公司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 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6 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7.1累计工龄满1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3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7.2累计工龄满10年在,本公司工龄不满6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3累计工龄满2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文件编号:RX/PF0109-2009

8 公司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服从公司统筹安排,则视为主动放弃。

9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10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

11 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2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13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各项福利费用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4 公司如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5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16 公司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7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文件编号:RX/PF0109-2009

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令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依据,由人力资源部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施行,人力资源部对该条款负有解释权,修改时亦同。

制订: 编制日期:

批准: 批准日期:

第五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四大热点解读

年休假天数按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来定,跳槽到新单位年休假天数要折算,请假过多第二年年休假要泡汤,月工资不含超额劳动报酬,单位不付加班费又不改正要被强制掏六倍赔偿金……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一号部长令,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并自9月18日起施行。它与此前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起,为我国城镇所有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提供了制度保障。昨晚,针对广大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约请著名工资法研究专家、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研究员,国务院《劳动合同法》起草专家组实际负责人彭光华教授,进行了专门解读。

热点一

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1、累计算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

“南京市民王先生在甲单位工作了8年,跳到乙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他的累计工作时间就是11年,他在乙单位的年休假天数,就按11年计算。”彭光华教授表示,这一点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致,实际是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因而不是根据对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

2、打折算

“对于刚跳槽到新单位的劳动者,他第一年的年休假天数,办法也有例外的规定。”苏海南研究员表示,办法提出,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这一规定,在保障了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苏海南说,这里的日历天数,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假如王先生在甲单位干满了8年,是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9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通常来说,跳槽越早在新单位休得越多。”苏海南说,第二年起,王先生在乙单位的休假天数就按第一种累计算了。

热点二

哪些假不影响年休假

1、产假休了照休年假

《办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都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彭光华教授说,劳动者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也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他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那么用人单位应当补足他的年休假天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要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职工本人同意。

2、四种情形不能再休年假

彭光华说,根据国务院规定,如果当年出现四种情形,职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这四种情形分别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办法》又补充规定,如果劳动者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此后请假太多,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那么第二年的年休假就“泡汤”了。不过,第三年仍可正常享受。

热点三

加班工资报酬怎么算

1、加班工资不含超时劳动所得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苏海南研究员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办法》明确,月工资指的是职工在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这里界定了两点,一点是月平均工资平均的是单位发放3倍工资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第二点是月工资不包括超时劳动所得,但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比,它缺少了一块超时劳动所得。”苏海南说。

2、拒不付加班费单位要赔6倍工资

如果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又不支付应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报酬,该怎么办?对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县以上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责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由劳动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苏海南研究员表示,这里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该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注意,它指的是单位应按3倍日工资和劳动者未休假的天数而发放的加班工资报酬。比如说,王先生的日工资是100元,年休假5天都被单位安排了加班,那么他加班时每天应得300元,5天就是1500元。假如单位一分也不发,也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加付赔偿金,那么王先生这时应该得到3000元。“所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这笔钱才是最合算的。”

热点四

合同终止未休假折算报酬

不少劳动者面临这样的情况:单位跟他解除劳动合同了,但是当年的年休假还没享受到,该怎么办?

对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当年已安排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扣回。

这里确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

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苏海南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3倍日工资。假如小王在单位工作了3年,应得到5天的年休假,但今年单位跟他终止合同,终止时小王在单位度过200个日历天数,但小王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80元,那么他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是:[(200÷365)×5-1]×80元×3=1×240元=24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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