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诈骗范文

2022-05-29

第一篇:抵押贷款诈骗范文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诈骗常见诈骗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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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担保无抵押贷款诈骗常见诈骗手段有哪些

无担保无抵押贷款,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贷款的方式,有一些不法机构利用大家贪图小便宜的心里,来进行诈骗。那么,无担保无抵押贷款诈骗常见诈骗手段有哪些呢?如何辨别无抵押无担保个人贷款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无担保无抵押贷款诈骗常见诈骗手段有哪些

无抵押贷款又称信用贷款,就是说借款人申请此项贷款时,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信证明等材料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那么,银行是凭是什么发放贷款的呢? 据了解,银行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贷款利率比抵押贷款利率稍高,所以借款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贷款期限、还款方式。

正因为申请无抵押贷款无需提供抵押物和担保,一些不发法子就趁虚而入,诱导借款人落入圈套。那么,无抵押贷款骗子惯用的诈骗手段是什么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般是先在小广告上声称“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手续简便”等来吸引急需用钱的人;一旦您与骗子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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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就会让您将所谓的“利息”、“手续费”、“保证金”等划入骗子指定账户;待您存入钱后,骗子就失去联系了。

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无抵押贷款小广告,若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

骗局特点:

1、公司名头比较大,所谓的“诚信集团” “xx贷款集团” “xx贷款集团公司” 等,这类公司根本不可能存在,工商部门也不可能允许此类公司名称注册。

2、没有办公地址,也无法提供真实的公司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

3、广告信息中一般只提供手机号及联系人,通过手机号码查询可看出发布者集中位于国内少数几个省份。

4、放贷条件容易,不需抵押也不需查看收入情况,基本上是一个身份证就可以贷款。

5、当求贷者动心后,骗子们会利用各位理由要求先收取费用,比如 “利息、律师费、核实费、保险费、手续费、保证金”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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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求贷者先付费后,发现骗子的手机再也拨打不通,甚至某些求贷者不知道对方的公司、个人姓名,身份证,甚至连对方身处何地都不知道就已经上当受骗。

二、如何辨别无抵押无担保个人贷款

像上面所说,社会上许多金融机构都设有无抵押物无担保个人贷款的业务,那该如何辨别其中的真假呢?小编这里给您支上几招。

1、利用网络虚拟性骗登广告,撒网钓鱼。

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在各类网站上刊登或利用短信息群发无抵押贷款广告,多采用极低利率为诱饵,目标直指急需贷款但通过正规银行渠道无法实现的借款人。这是最多类型的骗局。

2、混淆视听,步步设局,套取信息资料。

“无抵押贷款”、“网络签约客户”等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名词、新业务,一般群众对此较为陌生。从网友反应的特征来看,犯罪分子利用人将信将疑的心理,多番电话联系,迂回反复,步步套取个人信息资料。犯犯罪嫌疑人从受害人处套取身份证号及银行卡密码后,完全可以进入受害人的网上银行帐户,并操作交易,直接转走受害人账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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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3、远程操控,异地作案。

在骗子调查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网络的跨地域性,往往采取异地作案的方式,上网发布广告、无主手机号码、取款地等都不在同一个区域。在涉网“无抵押贷款”诈骗中,犯罪嫌疑人始终未露面与受害人接触,均采用电话联系方式,而恰恰有不少人轻易相信,从而上当受骗。

4、电话联系,隐身作案。

涉网“无抵押贷款”诈骗,犯罪嫌疑人始终未露面与受害人接触,均采用电话联系方式,不愿意直接面谈。这是在正规贷款程序中不可能出现的情况!

所以,选用正规机构申请无抵押无担保个人贷款比较安全放心。仅凭一个电话或者一张身份证,任何正规机构都不会放款给借款人。此外,如果申请机构在办理的过程中,向你索要不必要的高额费用,你也应该引起警惕,很有可能是一个骗局。

综上所述,关于无担保无抵押贷款诈骗的手段,我们在进行选择无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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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无抵押贷款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方是否会利用各位理由要求先收取费用,来诱导大家先给他们支付一定的费用,然后就无法拨通他们的电话了,另外,他们的公司一般也是虚假的,是不存在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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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的概念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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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担保 http://s.yingle.com/l/zw/574591.html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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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编辑推荐法律知识 http://s.yingle.com/l/zw/574589.html

 债务转让后还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吗 http://s.yingle.com/l/zw/574588.html

  债务人死亡 http://s.yingle.com/l/zw/574587.html 企业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问题有什么原因 http://s.yingle.com/l/zw/574586.html

 担保期间一般约定多长时比较合适 http://s.yingle.com/l/zw/574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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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l/zw/574584.html 担保关系中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 http://s.yingle.com/l/zw/574583.html

 完善新债务重组准则相关问题的建议 http://s.yingle.com/l/zw/574582.html

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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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580.html

 关于代理1998年II期(10年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兑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579.html

 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578.html

 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http://s.yingle.com/l/zw/574577.html

  一般保证 http://s.yingle.com/l/zw/574576.html

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原因 http://s.yingle.com/l/zw/574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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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车辆重复抵押贷款是否涉及贷款诈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车辆重复抵押贷款是否涉及贷款诈骗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抵押物价值有余额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二次抵押,这种情况并不违法。

如果车辆抵押人重复多次抵押同一辆车,取得的贷款金额远高于车辆本身价值,就可能构成金融犯罪。但是,构成犯罪并不一定就是贷款诈骗罪。在贷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贷款人贷款之后并不准备还钱,而仅仅是通过抵押车辆非法取得资金,且骗取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如果贷款人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则应该属于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在量刑上要比骗取贷款最高,骗取贷款罪可根据具体情节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贷款诈骗罪可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的罚款或没收财产。

综上,车辆重复抵押贷款并不一定涉嫌贷款诈骗,但是违法的车辆重复抵押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三篇:房产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及风险防范

一、简要案情

2008年5月6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信贷部到我局报案,称在2007年11月该行办理了一笔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贷款金额约20余万元,然而在放贷后,贷款人拒不还贷。经查,该套被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位于本市某某新村,总房价约30余万元,李某于2004年经过房改获得该房产权,然而李某在未获得该套房屋产权前就将该套房屋使用权私下卖给了王某,经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享有该房终身使用权。李某明知其本人不拥有该房使用权,伙同林某凭房产证、土地证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买卖手续,经过公证处公正用该套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20余万元贷款放贷后,李某分得16万元,林某分得4万余元。现查明林某为单身,名下仅有被抵押这套房产,李某名下无财产,由于王某享有该房屋终身使用权,银行无法通过保全方式收回该处房产,为此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林某涉嫌贷款诈骗。

二、案件产生原因

1、银行对房贷风险认识不足,贷前考察形同虚设,经办人失查,审批人失核问题突出。多数银行只看到未来的利益,而忽视了对抵押物的审核,仅凭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的真实性就随意放贷,忽视了房屋使用权的归属,没有进行实地考查,给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2、房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本案中李某在取得房屋产权前就已经将房屋使用权卖给了王某,通过法院判决王某已取得房屋终身使用权,而李某却在没有该房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房产部门轻易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不力,导致李某仅凭该房产权证自由买卖房屋。

3、对贷款诈骗的打击力度任然不够。由于银行内部考核机制的原因,一些信贷员明知所放贷款无法收回,但考虑到单位内部考核问题直接与其本人经济挂钩,不愿第一时间到相关部门报案,而是试图通过一些金融服务公司通过其它方法提前索回贷款,至使犯罪分子有较长的时间转移财产,挥霍赃款,该类诈骗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给银行等部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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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范和打击对策

1、银行应把好审查关。从房贷客户申请贷款之时起就提前抓审核,把申请人的身份、房屋产权、使用权、负债情况及有无固定收入都彻底了解清楚,必须实地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防止出现虚假的、失实的证明,真正做到零风险。

2、房产部门要把好监督关。房产部门无论在办理房改房还是商品房的时候,都应加大监督力度,对房屋属性的每个细节都要进行细致的调查,调查结论将被银行视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一旦有涉嫌诈骗的线索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金融及房产部门的安全防范教育,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宽,新的贷款种类和项目不断出现,可供犯罪分子作案的机会也逐渐增多。银行是一个利益与风险共存的部门,在业务和利益得到拓宽,增长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安全防范。公安机关应对金融房产部门及时进行防骗教育,切实搞好安全预防。同时,公安机关要和金融、房产部门建立横向联合执法体系,银行及房产部门在办理业务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切不可侥幸通过不法渠道弥补损失。

转载自:风险投资

第四篇: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贷款诈骗罪定义: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贷款诈骗罪的相关法律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为拘役刑;1.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贷款诈骗达4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有期徒刑五年;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部分,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贷款诈骗达16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有期徒刑十年;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部分,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僳。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

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 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

第五篇: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最终版]

龙源期刊网 http:// 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作者:张娜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张娜(1989-),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摘要】贷款诈骗罪是金融领域中常发的一类犯罪,虽然刑法理论界对该罪进行了广泛讨论,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处理仍然存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方面存在困难。本文通过分析实务中发生的典型案例,旨在探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贷款欺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妹妹不知情且不同意的情况下,假冒妹妹的名义,用妹妹的身份证、离婚调解书及公安机关的证明和妹妹的产权证作抵押申请贷款,获取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3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房开饭店,利息按月交清。贷款后因房主不同意出售房屋,购房不成。王某某便将贷款用在装修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开办某火锅连锁店以及交加盟费、给工人开工资等事项上。在借贷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妹妹的名义两次偿还贷款利息分别为816638元和4941元。在借贷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还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台价格为249万元的自卸车,并在购车后分两次支付了车款13万元。贷款到期后信用合作社信贷员多次找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都以做生意亏损无能力偿还为由拒不偿还。后被告人王某某向信用社的人说出自己是冒充其妹妹的名义贷款的事实,信贷员将此事告诉王某某的妹妹,其妹妹表示不承认也不同意王某某用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信用社认为王某某有诈骗行为,故将此案移交司法机关。

二、本案争议点

本案的争议点即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妹妹不知道且不同意的前提下,假冒妹妹的名义,用妹妹的房屋抵押贷款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本案的二审法院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30万元贷款的目的,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属于贷款欺诈行为。

三、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判断行为人的行为

龙源期刊网 http:// 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既要求该行为在客观上属于骗取贷款的行为,又要求该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但这种心理活动又往往能够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活动表现出来。因此,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认定,在这里就存在一个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心理状态的过程。所谓推定,即通过证明某一个已知事实的存在而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因此,已知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然会存在某种内在联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推定的基础事实的重要性,它会直接影响推定结论是否正确。

对于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提出明确意见。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事实包括:(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转移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通过欺诈方法获取贷款。这是贷款诈骗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欺诈的事实,也就不存在贷款诈骗的问题。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欺诈方法,《刑法》第193条列举了5中情形。

第二,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贷款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非法占有贷款,如果行为人到期已经及时归还贷款,也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三,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贷款,等等。

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若借款人所实施的行为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一般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本案评析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王某某在妹妹不知情也不同意的情况下假冒妹妹名义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30万元,在贷款时,所提供身份证明及财产均为妹妹所有,可见王某某在贷款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因此,判断王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之目的,是决定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关键,这也正是本案一审与二审法院的意见分歧所在。

我们认为,王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属于贷款欺诈行为。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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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贷款用途看,王某某无挥霍、恶意处分或者携款潜逃的行为。其申请贷款的目的是购房开饭店,贷款后,也将该贷款基本都用于装修房屋及工人开工资等饭店经营所需费用上,与贷款用途相符。

(二)从还款情况看,王某某虽然在信贷员催贷后没有还贷,但王某某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及贷款期限届满后多次主动偿还贷款利息,因此不能表明王某某拒不归还贷款,对贷款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从不能还款的原因看,王某某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确实有因为其经营不善造成饭店亏损的事实存在而暂时无法偿还贷款。

综合本案中王某某的贷款使用情况、还款态度及不能归还贷款的原因等事实来分析,并不能证实王某某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及取得贷款之后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3条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判断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不存在,因而不能认定王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参考文献:

[1]苏凌,王新环无罪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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