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安全论文范文

2022-05-13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儿童安全论文范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儿童安全问题关系着家庭和国家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儿童安全保障工作面临巨大挑战。2018年英国颁布《共同保护儿童》,致力于建立一个儿童安全保障系统,具体包括原则、如何确定需要帮扶的儿童、各相关机构的责任、各机构如何协调、后期督查、儿童死亡事件的处理等。

第一篇:儿童安全论文范文

家园携手 关注儿童安全

近日,由上海市妇联主办的2015年度儿童安全宣教活动启动仪式在上海市杨浦区本溪路幼儿园隆重举行。

根据上海市科学育儿基地与松江区妇联合作开展的《0~12岁儿童家庭安全教育调查》显示,超八成的孩子的安全知识获得渠道主要来自于父母,而近六成父母缺乏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可见,对家庭开展儿童安全教育已经刻不容缓。

基于此,上海市妇联的儿童安全教育项目应运而生,今年的主题是“家庭应急避险”。

在活动启动仪式上,上海科学育儿基地针对家长最担心的儿童安全问题——防拐骗、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结合多年儿童安全教育培训经验,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与活动范围,设计了一系列新颖有趣、寓教于乐的儿童安全家庭亲子活动,希望孩子和家长能在游戏中了解并掌握更多的儿童安全知识。

据悉,今年的儿童安全宣教活动将持续到年底,进入社区、校园,面向全市儿童及其家庭,使其从中受益。

第二篇:英国儿童安全保障系统的建立对我国儿童保护的启示

【摘要】儿童安全问题关系着家庭和国家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儿童安全保障工作面临巨大挑战。2018年英国颁布《共同保护儿童》,致力于建立一个儿童安全保障系统,具体包括原则、如何确定需要帮扶的儿童、各相关机构的责任、各机构如何协调、后期督查、儿童死亡事件的处理等。在借鉴英国的基础上,我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儿童安全保障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完善儿童安全保障系统;从儿童立场出发,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合力构建全社会的儿童安全保障之网。

【关键词】英国;《共同保护儿童》;儿童安全保障系统

【作者简介】张傲子(1998-),女,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牛晓(1996-),女,山东泰安人,齐鲁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师,硕士;石小加(1998-),女,北京人,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曲方炳(1987-),男,山东青岛人,首都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博士。

近年来,儿童安全保障工作从内而外都面临巨大挑战。就内部而言,来自家庭和学校的虐待、体罚事件屡见不鲜;就外部而言,针对儿童的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保障儿童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有关政府部门和组织机构的责任,各机构有必要相互配合建立针对儿童的安全保障系统。英国2017年修订的《行动起来——儿童和社会工作法》(Get in on the Act——Children and Social Work Act)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阐释,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警方及事件调查组应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保障和促进当地儿童的福利”[1]。在此基础上,2018年7月,英国教育部颁布《共同保护儿童——协调各机构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的工作指南》(Working Together to Safeguard Children——A Guide to Inter-agency Working to Safeguard and Promote the Welfare of Children,以下简称《共同保护儿童》)[2],致力于建立沟通各机构的儿童安全保障系统,以维护儿童与家庭的利益。本研究对英国《共同保护儿童》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和总结,旨在为我国儿童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共同保护儿童》的主要内容

(一)原则

儿童由于自身发展尚不完善,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受到来自家庭、学校或社会的伤害,需要得到保护。《共同保护儿童》中将“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定义为:保障儿童不受虐待,防止儿童的健康受到损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儿童在呵护中成长发展[3]。这适用于所有与儿童有关的部门与组织。其中,地方政府、警方及事件调查组这三个部门起协调组织的作用。在保护儿童的过程中,应把儿童的需要放于首位,这是首要的原则。儿童的需要具体包括:儿童需要被注意、被倾听、被理解,这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的前提;儿童需要被信任、被尊重、被接纳,这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的基础;儿童需要被支持、被参与、被保护,这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的关键。《共同保护儿童》侧重于强调法律要求,明确个人、组织和机构为保护儿童安全应该和必须承担的责任,并强调有效的保障要将儿童置于系统的中心,力求充分发挥每个人、每个机构的作用。

(二)如何确定需要帮扶的儿童

儿童在成长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任何问题,均需得到及时引导和帮助,并且越早越好。这有助于防止问题的进一步恶化,从而更高效地处理问题。因此,应尽早确定需要获得帮扶的儿童。地方政府应与有关组织和机构合作,制訂有效办法,查明需要帮助的儿童和家庭。其中,有几类儿童需给予格外关注:特殊儿童、有犯罪背景的儿童、出生于不良家庭环境中的儿童、酗酒或吸毒的儿童、领养儿童等。在确定需要帮扶的儿童后,需取得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对其所需要的帮助进行评估。

评估是一个动态和持续的过程,评估的主体为相关组织与机构的专业人员。《共同保护儿童》提出了评估框架模型图,主要对三个领域进行调查:一是儿童发展的需要,包括健康教育、情感与行为发展、自我意识、家庭和社会关系、社会表现、自理能力等;二是监护人的养育能力,包括基本护理、确保安全、情感温暖、引导帮助、稳定性等;三是家庭和环境因素,包括社区资源、家庭的社会联系、收入、家族历史、住房等。每一项评估都应反映儿童在其家庭和社区环境中的独特特征。如下图所示:

高质量评估有如下特征:以儿童为中心,即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做出决定;注重儿童的行动和结果;妥善处理儿童在家庭和社会中的需要;确保机会平等;让儿童参与其中,倾听他们的声音;让家庭参与其中;识别可能给儿童带来风险的因素;增强优势,发现困难;整合方法;多机构跨学科;持续性;评估后采取行动;后期审查;公开透明。

具体的评估流程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进行评估。地方政府在接到对儿童进行评估的委托后,应组织多机构人员根据1989年《儿童法》(Children Act)的相关规定对儿童进行评估,以确定儿童可能的需要和服务,做出决策。警方和其他有关机构也应参与其中。二是立即行动。在儿童生命受到威胁或可能会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警方和国家儿童保护委员会应利用其法定的儿童保护权利,立即采取行动,甚至可以申请紧急保护令,以确保儿童安全。三是召开跨机构儿童保护会议,制订儿童保护计划。目的是汇集并分析相关信息以最有效地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四是进行审查会议,主要审查儿童保护计划的进展情况。会议应在首次会议后三个月内举行,此后最多每隔六个月举行一次审查会议。五是儿童保护计划的终止。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如判定儿童不再可能受到重大伤害,儿童及家庭搬迁至另一地区,儿童已满18岁或已死亡或更改国籍。

(三)各相关机构的责任

在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的过程中,还需明确各个组织机构的责任。英国2004年《儿童法》第14条规定:一系列与儿童相关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履行其职能,保障和促进儿童的福利需要[4]。涉及的有关组织机构包括地方政府、早期教育与儿童保育机构、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协会、警方、慈善组织、儿童安全中心等。这些组织之间权责明确,并安排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保障儿童权益。

1.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应指定一名或一组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与监督儿童事务,处理针对有关人员的指控。此外,地方政府不应孤立地处理有关儿童的事件,而应采取协调一致的方式,联合警方、事件调查组等,监测案件的进展。

2. 早期教育与儿童保育机构。根据英国2006年颁布的《儿童法》的规定,早期儿童保育与教育的提供者应遵循《早期奠基阶段法定框架》(Statutory Framework for the Early Years Foundation Stage,EYFS)中规定的儿童安全保障与福利要求,做到以下几个方面:警惕儿童生活中的问题;制定并遵循保护早期儿童的政策与程序;早期教育机构中安排专人负责安全问题,并接受儿童保护培训[5]。

3. 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协会。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协会负责确保整个卫生系统有效地工作,以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卫生工作者包括儿科医生、妇产科医生、护士、保健医生、心理咨询师等,他们在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其任务具体包括了解儿童身体状况,与儿童和家庭沟通和分享信息,与其他组织和机构联合评估儿童的需要并对这些需要做出反应,为多机构评估和审查做出贡献。

4. 警方。警方是负责保障儿童权益的三大部门之一,掌握可能遭受重大伤害的儿童的重要信息,可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儿童。他们应与其他组织和机构共享信息,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认定儿童可能遭受重大伤害,警察有权将儿童带离原有家庭[6]。即使儿童被关押于警察局,警方也应始终确保满足儿童需要。

5. 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和机构在保护儿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在为儿童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的同时,也负责保护儿童、支持家庭和社区工作等。慈善组织应该制定政策,建立制度,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在儿童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及时向地方政府、警方或事件调查组汇报。

6. 儿童安全中心。儿童安全中心是具体负责保障儿童安全的机构,旨在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儿童安全中心应制订每年度具体的儿童保护计划,涵盖相关领域的支持策略,其中包括儿童保护、伤害风险、工作人员的征聘和信息共享等问题。此外,儿童安全中心应与当地儿童保护的三方机构,如青少年犯罪中心进行合作,商定职责分工和配合机制。

(四)各机构如何协调

英国2004年《儿童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警方和事件调查组是负责保障儿童福利的三个主要机构,在保障儿童福利上具有共同的责任[7]。这三方机构首先应在服务方式上达成一致;其次,作为战略领导小组,应支持与动员其他组织参与保障儿童福利;最后,应积极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儿童的有关经验,并进行总结反思。其目的是增强组织领导能力,更好地将有关组织机构动员起来;开展有效问责,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共享,及早发现并处理新出现的问题,更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

在地方政府、警方和事件调查组的有力带动下,有关机构也应灵活地参与其中。第一,划定区域,确定领导。儿童安全系统的建立不仅可以在单一地方部门进行,还可以由两个及以上地方政府联合举办,并由三方机构共同确立总的负责人。第二,三方机构列出相关机构的清单。相关机构以协作的方式灵活地参与到工作中,为儿童和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重要的相关机构。第三,信息共享。一个强有力的多机构系统内的组织和机构应当有效地分享信息,使相关机构能够履行职责,保障和促进儿童福利,以促进儿童及其家庭的发展。第四,资金来源。三方机构及相关机构可获得地方的资金以及捐款,并做到公开透明。第五,定期审查。为了了解各个机构的进展,加强机构间的沟通理解,提高工作的有效性,设置定期审查制度。为了使儿童、家长和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活动,地方的三方机构需至少每三个月发表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有待加强之处、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五)后期审查

儿童安全保障是一个复杂的多机构系统,涉及许多不同的组织机构。在不断寻求完善儿童安全保障系统的对策时,审查机构也应及时进行反思:反思儿童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反思不同机构的行动给儿童和家庭带来的影响,反思最后的结果等。审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追究个人、组织和机构的责任,而是为了防止或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审查主体有两个:一是地方一级的审查小组,二是国家一级的专家小组。国家一级的专家小组负责审查严重的儿童伤害事件,如严重伤害、死亡等。在审查人员的选拔上,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下列知识与能力:与当地审查儿童安全保护事件有关的专业知识,包括与儿童、家庭等接触的能力;与儿童保护问题有关的知识;解决复杂情况的能力;从个人的角度理解实践的能力;有效交流和发现的能力;认识事件严重程度的能力。

(六)儿童死亡事件的处理

儿童死亡是一种毁灭性的损失,对家庭会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因此,在尊重儿童及其家庭权利的基础上,系统地审查儿童死亡,了解儿童死亡原因和死亡过程,對防止儿童死亡的发生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儿童死亡审查小组是地方政府依据2004年《儿童法》设立的调查儿童死亡事件的小组,负责调查区域内发生的所有儿童死亡事件[8]。审查小组可依据法律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儿童死亡的资料。审查小组应由一名资深的儿科医生担任负责人,审查的目的是查明该地区与儿童死亡有关的安全、卫生事项,并考虑是否应就所查明的事项采取相关行动。儿童死亡审查小组在他们认为有必要时,须编写和发表报告,来说明他们在本地区的儿童死亡审查中所做的工作,以及这些工作在实践中的效果。

二、对我国的启示

儿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儿童安全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存在明显不足,如责任主体不明晰,协调、整合机制未有效建立,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社会化监督、保障机制缺乏,覆盖面严重不足,保护形式单一、水平低等[9]。有关儿童安全的问题层出不穷,如拐卖儿童、虐童事件、儿童自杀事件、针对儿童的暴力事件等。因此,我国应大力加强儿童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一)有法可依:以法律的形式完善儿童安全保障系统

儿童安全问题关系着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更事关国家的未来。为切实保障儿童安全,应在国家层面加强法律建设,致力于建立集预防、行动、督查为一体的儿童安全保障系统,完善与之相关的安全标准体系。

1. 确立儿童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明晰责权

通过颁布《共同保护儿童》,英国建立起了中央政府统筹领导、地方政府具体负责的儿童安全保障体系,将儿童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具体到每个地区,并由每个地区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细化了责任分工,落实了儿童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提高了办事的效率。当前我国在保护儿童方面的权责主体仍不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设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虽在省级以下有设置,但在资金、经费以及权威性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在儿童权益受损时,不容易追责[10]。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在中央政府的统筹领导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将保障儿童安全的责任交由地方政府具体落实,并确立责任主体,由其具体负责该区域内儿童的安全保障事务。

2. 明确各机构的责任分工,有效开展跨机构协作

英国保障儿童福利的责任由地方政府、警方和事件调查组三方机构统一负责,在这三方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其他机构,参与儿童安全问题的评估、调查和审查过程。此外,涉及的机构主要有早期教育和儿童保育机构、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协会和慈善组织等。当前,我国国家机关的儿童保护的职能往往与其他职能混杂在一起,或归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化,各部门组织协调能力非常有限,难以有效开展跨机构合作[11]。儿童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的宏观工作,在确立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我国应统筹协调各相关组织机构,建立系统的保障机制,有效开展跨机构协作。

3. 加强儿童安全督查法制体系的建设

及早发现儿童的异常或儿童周围的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是较为高效的方式。英国在构建儿童安全保障体系中,首先就强调以儿童的需要为中心,对儿童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评估,以便及早发现问题,防止事态的严重化。当前,我国儿童安全督查体系的建设,主要集中在儿童学校教育阶段,包括幼儿园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学校安全水平,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主要侧重于评估功能,对学校进行分级分类;督导体制尚不完善,具体实施流程仍需进一步完善等。此外,家庭和社会领域的儿童安全问题仍缺乏明确的监察主体[12]。因此,我国应加强儿童安全督查法制体系的建设,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防止儿童严重伤害事件的发生。

(二)有据可循:从儿童立场出发,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1. 建立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儿童安全保障系统

儿童正处于发展阶段,受其身心发展特点的限制,儿童容易处于危险中。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发展水平不同,安全意识和行为能力不同,因此,其所需要的安全方面的保障各不相同。此外,不同地区的儿童对安全方面的需求也不相同。例如,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留守儿童由于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约束,意外伤亡事故频频发生,如溺水、触电等。此外,儿童的發展还具有个体差异性。因此,在保护儿童的过程中,我国应把儿童的需要放于首位,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的原则,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均应给予其平等的关怀、倾听和理解,建立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儿童安全保障系统。

2. 加强对困难儿童的安全保障力度

《共同保护儿童》中除了对一般儿童的安全防护外,还特别强调对家庭不利儿童以及特殊儿童的关照。家庭不利儿童是指在父母离异、赌博、吸毒等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儿童。由于家庭或自身条件的限制,此类儿童遭受伤害的概率高于一般儿童,因此,《共同保护儿童》中规定:应给予此类儿童特殊关注,并且可依据有关法案给予具体支持[13]。在我国,留守儿童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据统计,我国当前的留守儿童已达902万人,他们由于缺少直系亲属的照看,在生理和心理上都极易受到伤害[14]。诸如此类的困难儿童,我国应加强对其的安全保障力度,必要时可建立专门的安全保障体系。

(三)众人拾柴:合力构建全社会的儿童安全保障之网

1. 支持民间儿童公益组织建设,共同形成社会合力

除政府有关部门外,广泛的社会组织在保护儿童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英国在儿童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中,积极协调政府、警方、慈善组织、英国国民健康服务协会等参与到儿童保护中。借鉴英国的经验,我国首先要积极引导儿童安全保护民间公益组织的建立,对社会保护政策和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其次,鼓励民间儿童公益组织积极参与到儿童保护事业中,与政府有关机构共同探索儿童保护机制,服务于儿童;最后,引导民间儿童公益组织关注当前儿童保护系统尚未涉及的领域,在为其提供服务的同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共同完善我国的儿童安全保障机制。

2. 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升全社会儿童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英国儿童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不仅注重对儿童的评估及保护,也重视相关机构的总结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成果。这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也提升了公众对儿童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因此,我国儿童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而且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安全保障之网,这就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参与,提升全社会儿童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应合理利用新媒体技术,增强对公众的宣传力度,如儿童安全教育常识的普及、恶性事件的惩处等;同时,做到家庭、学校和社区三位一体,共创安全环境,将多方参与的安全保障机制融合于儿童的生活环境之中。

【参考文献】

[1][3] UK Parliament.Get in on the Act——Children and Social Work Act,2017[EB/OL]. https://services.parliament.uk/ bills/2016-17/childrenandsocialwork.html.2021-02-07.

[2][13] UK Parliament.Working Together to Safeguard Children:A guide to inter-agency working to safeguard and promote the welfare of children,2018[EB/OL]. http://qna.files.parliament.uk/qna-attachments/997091/original/HL11095_Working_Together_ to_Safeguard_Children_2018.pdf.2021-02-07.

[4][7][8] UK Parliament.Childcare Act,2004[EB/OL]. https://api.parliament.uk/historic-hansard/acts/children-act-2004.2021-02-07.

[5] UK Parliament.Childcare Act,2006[EB/OL]. https://publications.parliament.uk/pa/pabills/200506/childcare.htm.2021-02-16.

[6] UK Parliament.Childcare Act,1989[EB/OL]. https://api.parliament.uk/historic-hansard/acts/children-act-1989.2021-02-16.

[9][12] 李迎生,袁小平.新時期儿童社会保护体系建设:背景、挑战与展望[J].社会建设,2014(1):33-46.

[10] 周虹.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J].海峡法学,2008,10(4):76-80.

[11] 宋文珍.加强合作 共同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J].中国妇运,2014(7):18-21.

[14] 钟昭会,余文盛.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研究[J].继续教育研究,2008(4):29-31.

本文系北京市教委社科一般项目“基于社会情感学习的幼儿情绪表达自我意识的发展特征与促进研究”(项目编号:SM202010028010)、北京市教委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婴幼儿情绪调控能力发展与促进研究平台建设”(项目编号:20530290062)的研究成果。

通讯作者:曲方炳,qufangbing@cnu.edu.cn

(责任编辑 王平平)

作者:张傲子 牛晓 石小加 曲方炳

第三篇:流动学前儿童安全教育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流动学前儿童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学前儿童的安全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流动学前儿童安全教育存在教育内容不全面、教育方式单一、教育过程缺少互动、教育缺乏耐心等问题。为此,从社会工作视角提出提升流动家庭安全教育意识、构建安全教育网络、链接安全教育资源等对策。

关键词:流动学前儿童;安全教育;问题;对策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关注点。北京市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流动人口的数量相当庞大。截至2016年底,北京市常住外来人口807.5万,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37.2%[1]。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动人口的“举家迁移”。截至2005年底,纯外来人口家庭户数约为北京市家庭总户数的1/5,在被调查的2 532户流动人口家庭中,“举家迁移”所占的比重为41.2%[2]。流动人口“家庭化”趋势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越来越多的流动儿童加入到流动人口队伍中。流动儿童数量随儿童年龄的增大呈金字塔状,学前儿童规模较大,数量为628.13万,他们跟随父母一起流动到城市生存[3]。2010年,中国有24 500名流动学前儿童因交通安全事故受伤或是死亡。据不完全统计,流动学前儿童遭受性侵犯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仅2013年上半年通过媒体报道的性侵犯案件就超过100件[4]。流动学前儿童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这一群体的安全教育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文献回顾

流动学前儿童安全教育主要指流动家庭在尊重和保护学前儿童生命的前提下,为提高学前儿童防范和处理危机事故的能力,增强学前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而对其进行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

国外学者主要关注幼儿园对学前儿童的安全教育。美国幼儿园采用具体场景设计的方式进行安全教育[5]。新加坡教师将安全教育内容渗透到日常生活中[6]。澳大利亚的幼儿园采用定期组织演习的方式巩固学前儿童安全知识[5]。美国幼儿园提供校车安全、饮食安全、秩序安全及情感安全等方面的教育[7]。加拿大提供安全用电、识别危险标志、防火、食品卫生、物品及药物自取安全教育[5]。

国内学者研究集中于学前儿童安全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教育内容及教育方式等。学前儿童安全教育主要存在家长对安全教育认识不足、教育方式单一[8],缺乏安全教育知识及技能[9]等问题。学前儿童安全教育包括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活动安全以及防触电、防溺水、防跌落等[10]。此外,还有家庭安全、户外安全、园内安全[11]、公共安全、安全自救、疾病预防以及预防人身侵害教育[9]。儿歌是儿童最喜欢的文学体裁,家长和教师可用儿歌进行教育[12]。也可采用游戏进行教育[13],运用“数字故事”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效果很好[14]。学者对流动学前儿童安全教育的研究相对较少,提出流动家庭父母对学前儿童安全教育的内容甚少,但认为安全是最重要的[15]。家长重智轻德,对安全教育关心不够[16]。安全教育方式较单一[17],教育意识薄弱[18]。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对学前儿童安全教育的研究多集中于幼儿园,但其安全教育方式和内容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国内学者对学前儿童安全教育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对流动学前儿童安全教育的研究不足。为此,本文选取流动学前儿童为研究对象,试图运用访谈法,在了解流动学前儿童安全教育现状的基础上,尝试从社会工作视角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研究对象

本文选取的研究对象来自北京市海淀区X社区,X社区总面积2.3平方公里,本地户籍4 221人,非本地户籍11 000人,是典型的流动人口聚集社区。X社区以三口之家为主,丈夫外出工作,妻子多在家照看孩子兼做家务。家庭居住环境较差,居住面积仅十多平方米,吃饭、睡觉、会客均在同一空间进行。笔者通过滚雪球方式选取2—4岁流动儿童的8位母亲进行访谈,访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安全教育观念较强

观念是行为的依据,人们的大多数行为都是其观念的体现。安全教育观念主要表现为对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发现,流动家庭父母对安全教育重要性具有较高的认识。Case1:“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那肯定有必要。因为这涉及他的人身安全。现在就得跟他说,对他来说是有好处的,对我们来说也有好处。”Case3:“父母想要孩子健康长大,安全肯定是很重要的。我平常带他出门也会跟他说,安全第一。”

(二)安全教育内容不全面

流动家庭父母对安全教育内容的选择,直接影响安全教育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安全教育的任务能否完成。合理、科学、全面的安全教育内容是学前儿童安全教育质量的保证。研究发现,流动家庭父母对学前儿童的安全教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家庭安全教育

家庭安全教育包括防触电、防烫伤、防摔伤、玩具安全以及食品卫生安全等。绝大多数流动家庭父母对学前儿童进行了防触电、防烫伤教育。Case1:“告诉他有电会打到你,会很疼。”Case2:“告诉她触电是很危险的,不能碰电。而且她也知道热水是热的会烫。”Case3:“家里的插座不能碰,都有电。”

有些流动家庭父母对学前儿童进行过玩具安全教育。Case1:“告诉他不能把玩具放到嘴里,特别是比较小的玩具,会卡到肚子里,很危险。”Case2:“玩具在地上玩是很脏的,上面有很多细菌,吃到肚子里会肚子疼。”

有的流动家庭父母对学前儿童进行过食品卫生安全教育。Case6:“东西掉到地上了,不能捡起来吃,因为脏了,上面有细菌,要洗过之后才能吃。” Case7:"饭前饭后要洗手。”

2人身安全教育

人身安全是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前提,也是流动家庭幸福生活的保障。流动家庭父母对学前儿童的人身安全非常重视。他们对学前儿童进行了防走失、防拐卖的教育。Case1:“对孩子多次进行过防走失教育,就怕他哪天乱跑把自己弄丢了。告诉他找不见妈妈的时候,要站在原地等着妈妈去找你,让他知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时自己应该怎么做。” Case3:“有时候会告诉他出去玩不要走远,有时候也会吓他说,要是被别人抱走了会有危险,就见不到爸爸妈妈了。”Case4:“告訴她不要去陌生地方玩,出去玩要有家人大人跟着。”

但人身安全不仅包含防走失,对于女童来说,防止性侵害也是非常重要的。性的发展是一个连续过程,一个人出生后,从婴儿期、儿童期,直至青春期都在发展。大多数学前儿童在2—3岁时能够说出自己的性别,并能够正确分辨周围人的性别[19]。父母对学前儿童进行性安全教育是其成长过程中所必须的。研究发现,流动家庭父母对学前儿童性安全教育是相当缺乏的。

3户外安全教育

随着学前儿童的成长,家庭已不再是其主要活动场所。对于外界事物的探索,使得他们需要户外活动。所访的流动家庭父母都对学前儿童进行过交通安全教育。Case2:“会告诉她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Case3:“在马路上走的时候要靠右手边。”Case7:“在路上行走的时候会告诉他不能乱跑;有车的时候要靠边站,让车先过去。”

人的需求是从低级到高级不断满足的过程。人首先要满足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即生存所需的食物、水及呼吸的空气、性等,之后在生理需求得到满足以后才会进入到下一个层次,即安全需求。对安全的需求包括人身安全、环境安全及情感安全等[20]。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中安全需求的解释,流动家庭父母对学前儿童进行的安全教育主要集中在交通、防触电、防烫伤、防丢失,而食品卫生、防溺水、性安全等方面的教育明显不足,而这些对于提升学前儿童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更为重要。

(三)安全教育方式单一

安全教育方式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学前儿童安全教育的成败。研究发现,流动家庭父母对学前儿童的安全教育多为“说”和“告诉”这种单纯动口的教育方式。Case4:“我们家用的最多的是说的方式,有的她听进去记住了,有的听不进去。”Case6:“我只会用说的方式,别的也不会,虽然也知道有时候说的他并不听,但是也没有办法。”

2—4岁学前儿童的认知水平较低,且3岁左右会迎来人生的第一个叛逆期。因此,流动家庭父母在对学前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时,最好不要单独采用一种方式,尤其是说教的方式。2—4岁的儿童,由于自身发展需要,会对周围事物表现出强烈的好奇心,他们会对自己未知的世界进行探索,而父母越是阻止往往越会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所以,当流动家庭父母对学前儿童进行说教的时候,其效果也是适得其反。

(四)教育过程缺少互动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父母在学前儿童的教育过程中扮演着教育者角色,发挥着教师的作用。教育使人认识生命、尊重生命,从而了解生命的可贵。生命教育是生命和生命之间交流的一个过程,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互动[21]。这就要求流动家庭父母在对学前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特点,适时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与儿童互动,强化安全教育效果,促进教育目的达成。

流动家庭父母对学前儿童的安全教育多采用说教的方式,没有深入解释或与儿童进行互动,教育过程短暂,导致他们很难判断学前儿童是否已掌握安全知识,无法真正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五)教育缺乏耐心

流动家庭父母对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较高,但在实际教育过程中,因需要对学前儿童不断重复教育而缺乏足够耐心。Case1:“有时候你不耐烦,他可能就更不配合,说什么都当你没说一样。”Case6:“我这个人脾气不好,就吼他,有时候还会打他,因为我没有那个耐心。”

学前儿童在2—4岁阶段记忆速度较快,能在最短时间内记住一些东西,但忘记东西也很快。因此,对学前儿童的安全教育应不断地让其重复记忆。

五、对策建议

(一)提升安全教育意识

安全教育意识的提升对于流动家庭具有重要意义。其中,主流媒体宣传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安全教育宣传片和公益广告等宣传学前儿童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强化流动家庭父母的安全教育意识。通过社区活动传播安全教育知识,提升对安全教育的关注度。在社区举办“安全在我心”流动家庭安全教育交流会,通过分享经验,开展讨论,激发安全教育热情;在社区开辟安全教育专栏,建立安全教育网站,定期上传安全教育尤其是性安全教育知识与技巧的文献,进一步提升安全教育意识。

(二)构建安全教育网络

社区应积极关注流动学前儿童安全教育,建立安全保护及教育机制。以社工机构为依托,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流动家庭父母的社区归属感,同时可在活动中传达安全教育知识。此外,流动家庭之间应建立支持网络,可开设“流动家庭父母安全教育能力提升”小组,在小组中通过交流安全教育经验建立信任和支持,通过分享获取更多的安全教育内容及方式,共同提高安全教育能力。

(三)链接安全教育资源

社区工作者首先要具有服务流动家庭的意识,为其链接相关资源,使其能够享受应有的社会福利。此外,还要有服务流动家庭的行动,要把工作目标落实到具体活动中。如定期邀请消防队、交警队以及公安局的专业人员为流动家庭进行防火、交通安全以及如何保证人身安全的讲座,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利用社区与街道的资源,组织流动家庭观看消防演习,以亲身体验的方式对学前儿童进行防火及火灾逃生教育,以此启发流动家庭父母发掘更多适合学前儿童发展特点的安全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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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琰)

作者:李敏 臧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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