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分析论文

2022-04-1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分析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在现实生活中,随着都市型社会的兴起和媒体的发达,人们在空间上更容易、快捷知悉他人的事务,使得人们更加珍视个人生活的安宁和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隐私权就是这方面的重要表现之一。隐私权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一个很受学者关注的重要研究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每个公民权利的现实问题。

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分析论文 篇1:

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以及金融信息化的快速发展,银行掌握了许多客户财务数据,这些金融信息成为重要的商业资源,依法保护客户金融隐私权已经成为银行需要履行的重要职责。当前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各国银行业务法的重要内容,其已经成为现代银行进行业务竞争和树立信用形象的关键环节,因此我国需要对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加以明确,不断完善《金融隐私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全面保护银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本文就对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法律保护

金融隐私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其主要是在信息技术和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得以发展,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和人身价值。当前由于银行侵犯客户金融隐私权的事件日益增多,客户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保护,对其保护类型和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在金融隐私权方面的研究尚处于学术层面,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加强我国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十分之必要。

一、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概述

对于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而言,其主要是指银行客户个人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权利,其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能够进行自我支配。一般来说,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具有以下几点权能:①知情权能。知情权是前提性与基础性的权利,其与隐私权属于既互补又冲突的权利,客户要想对自身的金融信息加以保护,需要对银行的部分实施行为加以知晓,如信息公开范围、信息用途和信息内容等。②保密权能。金融隐私权最为本质和基础的权能就是保密权能,这是因为客户的金融隐私权无关公共领域或公共利益,客户不愿被公众知悉自己的财产信息,其有权决定公开或隐瞒其金融信息。同时客户有权要求银行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禁止银行许可他人使用或对外泄漏信息。③支配权能。支配权能作为权能体系中核心内容,其主要是指客户传播、使用、储存和收集个人财产信息,且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与控制权利。银行客户为了保证交易或业务的顺利办理,往往会向银行告知相关的金融信息,但是其仍然可以支配和控制这些信息,从而有效保护自身的隐私权。④救济权能。义务人不能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其违反义务而造成侵害,这时会产生救济权,银行客户可以寻求相应地救济,如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

二、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对于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而言,其不仅具有自身独特的个性,也具有一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共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律保护的方式。一般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包括间接保护和直接保护,而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采用这种方式,在实践中形成了一般保护方式和专门保护方式。首先,专门保护方式。该方式主要是指以各行业的保护手段、保护目的和特点等为基础而分别进行规定,如美国采用这种方式对金融领域进行单独立法。美国人主要是对社会利益或社会组织与个人隐私权益相冲突问题进行思考,坚持分别考虑各领域的信息保护问题,从而保障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信息的充分自由流通。其次,一般保护方式。该方式主要是指不区分行业而统一保护个人金融信息,如欧盟采用统一保护信息数据的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纳入金融信息的保护。相较于美国分散式立法方式而言,欧盟属于全面的立法体例,更为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程度。

另一方面是法律保护的范围。由于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由内容、客体和主体构成,因此其范围也需从这三点加以表现:①权利内容。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赋予了银行客户知情权的权利,其需要保护自然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维护、利用、隐瞒和知情权,不能对这些信息加以非法滥用与泄漏。而一般隐私权则是保护自然人对个人隐私的维护、利用、隐瞒和支配权利,避免受他人非法干涉。②权利客体。一般隐私权主要是对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加以保护,具有较广的范围;但是金融隐私权是对个人金融信息加以保护,尤其是财产性信息,范围相对较窄,保护客户交易中的信息以及相关账户信息等。当然个人金融信息主要是对财产性内容加以涉及,影响客户的物质利益。③权利主体。对于一般隐私权而言,其主要是对自然人加以保护,其他组织或法人不具备与自然人相同的情感因素,无法成为保护主体。但是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自然人——银行客户,其主要是指自然人客户,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客户存在较大的不同。通常公民银行客户的身份多是随账户的注销而消失,但是客户在开设账户时将自己的基本信息让渡给银行,即便账户注销,银行仍然掌握客户的交易等信息,因此可以将这类客户纳入在金融隐私权保护范围内,以此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各个银行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源,这些资源能够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当前由于银行客户信息泄露事件频繁发生,客户和银行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矛盾,需要加强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充分发挥金融隐私权的知情权能、保密权能、支配权能和救济权能。这样才能有效保护银行客户的金融隐私权,保障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伊士国,吴丹.试析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湖北社会科学,2010,10:149-152.

[2]张璇.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法律界定[J].宜春学院学报,2011,10:36-39.

[3]刘晶艳.刍议新时期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4:287.

[4]邓蕊,王雪.银行客户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64-67+79.

作者简介

叶浩文(1975.1.26—)汉族,籍贯:广东惠州,学历:大学本科,工作单位: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

作者:叶浩文

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分析论文 篇2: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都市型社会的兴起和媒体的发达,人们在空间上更容易、快捷知悉他人的事务,使得人们更加珍视个人生活的安宁和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隐私权就是这方面的重要表现之一。隐私权法律保护,这不仅是一个很受学者关注的重要研究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每个公民权利的现实问题。我国法律虽多处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理论界关于隐私权的学说也较多,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和完整制度,对隐私权问题的探讨往往陷入具体问题的争议,对具体问题背后的根源性问题研究深度不够。

一、 隐私权的内涵

对隐私的分析是隐私权研究首要解决的问题,理解隐私的内涵是为了更好地探究隐私权。

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学者们对隐私权的理解众说纷纭。沃伦和布伦迪斯认为,“在一般情况下,隐私权是个人的思想、情绪和情感在同别人交流的时候,享有的决定处分的权利。不管在什么时候,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悉,都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在何孝元先生看来,隐私权是指:“享有秘密权利的人,就是在私人生活中有不便他人知道的私人信息,这种隐瞒是隐私权人享有的权利。”吕光对隐私权的理解是这样的:“隐私权是保障每个人能够安宁的居住,不受外界干扰,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人,不得公布或讨论权利人的私人事务,权利人的姓名、照片等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利用,更不能用在商业上。”

在我国大陆,对隐私权的研究已有较大的进步,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其一,所谓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以公民个人私生活不愿让他人知道的秘密和个人自主决定的生活自由为内容,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其二,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享有的隐私利益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其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保护公民安宁的私生活不受非法打扰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在已有的隐私权研究基础之上,通过反思与检讨隐私权传统定义,本文认为,隐私权是独立支配个人隐私的权利。

二、 我国隐私权的现状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但从现有的法律条文看,宪法、民法及刑法分别从根本法、基本法的角度肯定了隐私权的价值。

1.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1)宪法保护

从我国宪法的条文看,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或私生活权利的概念,而且相关的隐私权宪法性法律文件也不多。但从立法精神上看,我国宪法文本不可否认地仍然包含了对隐私权的关注,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了间接的保护方式。比如,《宪法》第38条关于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侵犯的规定。

(2)民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用专节确认了我国公民享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人格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在确认和保护公民依法享有人格权时,遗憾的是,没有在《民法通则》的条文中直接明确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这并等于说隐私权就不受民法保护。这就表明,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间接的保护方式。在公民隐私受到他人非法侵犯寻求法律救济的时候,民法依然为隐私权的保护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在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清楚地说明了,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通过扩大名誉权侵权的解释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畴进行的。

(3)刑法保护

《刑法》(1979年)第131条规定,公民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受法律保护,若他人或其它机关非法侵扰,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刑事处分。从这一规定看,没有直接涉及到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但从立法精神和原则看,公民的住宅安宁受刑法保护。公民私人住宅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也就间接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4)诉讼法保护

我国诉讼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涉及隐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即在审判过程中,应秘密审理公民隐私的方式。这一规定显示了我国司法制度对个人隐私权关怀,至于在审理过程中司法活动如何处理隐私权的相关问题则是由立法所规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即使需要在法庭出示,也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可以公开审理。诉讼法关于不公开审理制度的规定是从司法程序的角度保障公民隐私权,以保证公民的隐私不至于因发生诉讼被泄露或公开。

2.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缺失

(1)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保护

首先,法律保护层次不高。直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尚无一席之地,在《民法通则》这样的民事基本法律中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只是依据一些司法解释对其进行有限的保护,弱化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地位。

其次,法律保护内容缺失。在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宪法》和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民法通则》中,均没有承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而是把隐私权附着在其他具体人格权下或是作为一种利益加以保护。而且也没有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条文,当事人在实践中受到隐私侵犯的时候,很难寻求司法救济。

再次,法律保护手段力度不够。大多数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了直接的保护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更直接、充分的保护隐私权。我国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手段力度不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没有一席独立的位置,而是其他权利的附属体,不能作为诉因单独起诉。

(2)缺乏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

首先,司法保护的尺度不统一。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缺乏直接保护隐私权的内容,因此隐私权的具体规定,如侵犯隐私权行为及赔偿的规定,也就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这就导致了不同法官在审理同一案件时,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难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其次,司法保护的效果欠佳。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尚未规定隐私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在公民隐私受到侵害的时候,只能依据司法解释寻求保护或者借助于其他权利提起诉讼,在当事人仅就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求提起诉讼的时候,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致使公民的隐私利益被挡在法律的门外。

(3)缺少系统精深的理论保障

首先,理论研究的广度不够。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探讨隐私权的是民法,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研究。对隐私权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在民法,而应该多部门法共同配合、协调。

其次,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立法上的保护不足和司法上的制度混乱,从某种原因上讲,是由理论研究缺乏深度导致的。已有的研究大多是从立法角度讨论如何保护隐私权,没有更加深入地分析和研究理论。对理论的分析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更有助于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三、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障体系

1.以宪法保护为核心

宪法是一国的最高法,从宪法的角度保护隐私权,有利于提高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第一,针对宪法本身的条文,以人格尊严为总纲,通过诠释人格尊严的内涵,将隐私权明确纳入人格尊严总纲中进行保护,并把隐私权的规定居于公民基本权利之首。

第二,在部门法的适用过程中,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制定个人隐私保护法成为我们的首选。在宪法基本权利的指导下,落实部门法,可以把公权力对公民隐私权造成的威胁降到最低。在政府收集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时,个人隐私保护法应该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个人的私人记录不被泄露或非法利用。

2.以民法保护为重点

第一,将隐私权明确界定为独立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谈到对权利的救济,也只有这样,才能加强隐私权法律保护。

第二,采取直接的保护方式。直接保护方式,就是在个人隐私受到侵害的时候,侵权行为及责任由法律直接确认。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方式保护公民隐私权,为了在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时能够直接找到依据,尤其是法律直接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人格权,确立了隐私权的独立法律地位。

3.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保护为辅

刑法是保护公民权利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所以,应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这一章中,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客体分类的标准,把侵害隐私权列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内容。在分立侵害隐私权犯罪后,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类型之一,可以在该章中单设隐私权一节,具体规定隐私权犯罪的处罚方式。

刑事诉讼法主要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就侵害隐私权的案件而言,应当建立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制度。赋予隐私权人自诉的权利,其不仅可以行使自诉权利对司法机关提出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要求,也可以在私下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后不再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隐私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

“民众的法典应时而立,但确切地说,人们尚没有将其完成。”如果没有法官的司法实践,那么任何法规定都永远仅停留在字面上。司法实践是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它能通过权威性的判断形式,对正当权利进行救济,令公众信服。虽然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但我们可以运用司法手段保障隐私权,实现对隐私权保护的司法救济。

(三)树立公民隐私权意识

在这个经济迅猛发展、科技快速进步的时代,对隐私权的保护敲响了警钟。在近些年来,侵害隐私权诉讼的案件呈现递增的趋势,这不仅是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人权的体现,更是公民隐私权意识增强的表现。“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在被公民意识接纳的法律才能体现出其有效性,也才能被公民自觉地遵守。因此,树立以人为本的隐私权理念,对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作者:李星

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分析论文 篇3:

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人类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早在人类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时已萌发,只是最初仅限于人体和两性秘密。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隐私的观念进一步发展,内容不断丰富。到了现代,隐私内容已涵盖了有关私生活的所有秘密,包括个人信息、公民私生活情况和公民私生活安宁,而且对隐私的要求上升为受法律保护和调整。

现代社会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人们要求支配的私有空间日益扩大,从而自觉不自觉地意识到应尊重他人的私生活方式,维护自己的私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这种要求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生活安宁的愿望经过法学家们的提炼升华,便发展成为公民人格权的一项重要权利——隐私权。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隐私权保护仍存在不足之处,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在立法上,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

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立法,且我国的各种法律均未明确包含“隐私权”一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散见于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中,内容缺乏衔接性、统一性。

未确认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

宪法、民法中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中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是以他人名誉是否受损为前提,把隐私与名誉放在一起。我们认为,尽管名誉权与隐私权有许多相似之处,有时司法实践中会有侵权竞合的现象,即一个行为既侵犯隐私权,又损害了名誉权,但二者有明显的不同。

从司法实践来看,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分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未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民法权利,因此,对于侵犯隐私权而引起的纠纷,也只能以侵害名誉为由提起诉讼。但在某些案件中,将隐私权与名誉权扯在一起是十分困难和牵强附会的,处理因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时尤其如此。如从正面报导一个非公众人物,并不侵害其名誉权(甚至是对其名誉有利的报道),但是却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毕竟,隐私权与名誉权这两种侵权行为的动机、行为方式及结果也存在着差异,因而将侵害隐私权归结为侵害名誉权是不严谨的。

公民无准确起诉权

诉讼法未赋予公民以隐私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其法律体系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由于宪法、民法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也就未承认其实体权利的法律地位,而诉讼法保护的是实体权利,对于只具有“人格利益”法律地位的隐私权来说,它只能在以名誉权、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力诉因时提起诉讼,从中得到一定的司法救济,而不能以纯粹的隐私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隐私权立法明显滞后。

现代社会不断向着高科技化,微型化的方向发展,电子设备在生活中无所不在,收集、分析个人资料的能力也将成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隐私权将面临极大的危险,甚至可以说未来世界人类将无隐私可言。然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极为有限的保护,早已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显得十分滞后。例如,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以及传媒对隐私权的侵犯等许多方面,法律仍然是一片空白。

加强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权利只有在法律的设定、保护下才能自由存在和行使,利益只有在权利受保障的情况下才能充分实现。针对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成系统,很不完善的现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形成以宪法保护为核心,以民法保护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保护为辅助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具体说来,加强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宪法确认隐私权为公民一项独立人格权

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因此,加强隐私权保护,首先应在宪法中确认人格权的保护,并对几种主要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分别列举。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人格权,从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来看,虽然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都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或多或少的规定,但隐私权未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因此,要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就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通过修改宪法,确认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人格权。

建立以民法为重心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建立以民法为重点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民法是公民民事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保护民事权益的实体法。“维护人的社会主体资格,必须强化人身权的民法保护体系。”首先,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建议我国在制订未来的民法典时,将隐私权明确地规定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其次,在民法中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前文已经说明,此处不再赘述。再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还或销毁隐私权资料及物品、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应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的赔偿。

刑法中设立侵犯公民隐私权罪

我国现行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过于狭窄,条文中除了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个别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外,对其他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很难再找到处罚条款,这很不利于更有效地惩罚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罪,所以无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而且,从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来看,把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是一种世界性的立法倾向。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都规定了侵犯隐私权罪、妨碍秘密罪或类似罪名。因此,应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规定,增设“侵犯隐私权罪”。

加强对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

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国家、政府在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利用个人信息过程中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加以规定。比如“国家。政府可合法收集个人信息,但负有合法使用,保密的义务;未经公民同意不得对其个人资料非法利用和不合法公开;公民对保存在政府中的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范围。方式有知情权;对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公民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加强隐私权的理论研究

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诸多不足,与我国的理论研究不无关系,相对于国外的隐私权理论,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不小进步,但是仍与国外存在很大的差距。为此,应当加强理论学习,加强与国外交流,这也是提高我国隐私权理论水平的必要途径,只有用成熟的理论指导实践,才能建立起我国科学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加强理论研究也是摆在我国法学理论家和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在我国,现今对隐私权之保护还主要局限于民法及侵权行为法领域,无论从保护范围,保护程度及手段上,现行法律所起的作用都是十分有限的。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尤其是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为大量的普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情形提供了方便条件。侵犯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使得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既迫切又因难。监听监视技术以及信息收集,传播技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但是隐私、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没有什么现成的可以照搬照用的东西,都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从理论到实际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权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编辑/袁昕)

作者:张李辰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及对策论文下一篇:民营银行发展的市场定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