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保证书范文

2022-06-19

第一篇:合同履行保证书范文

履行合同能力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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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能力保证书

(工程业主): 履约保证书第

根据本保证书,我们双方,即以下简称“承包人”的公司(地址

)与以下简称“保证人”的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

),明确向以下称为“业主”的

立约承担总额为美元的保证金。对该项金额的支付,承包人与保证人双方本身,其继任者及受让人均应共同根据本保证书受有不可推委的约束。

有鉴于根据业主与承包人双方达成的协议,承包人业已签订了一项合同(以下简称“上述合同”),并遵照上述合同规定条款,完成

工程的供应、安装、建造、配套竣工、试运转及维修等工作。

兹将上述保证书的条件开列如下:如承包人正确履行和遵守上述合同中根据实际目的、意图和含义需由承包人履行和遵守的条件及规定,或如承包人违约时,保证人应根据本保证书履行约定义务,以最高达到上述保证金的款额赔偿业主由此而蒙受的损失,此后本保证书的义务即告终止无效,否则直到

月 日以前,本保证书仍应完全有效,但必须业主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或按合同拟予施工工程的范围或性质有任何变更,以及业主或工程师对合同所规定的期限有所修改或业主或工程师一方就有关上述合同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缓期或减免,均不应使保证人不承担上述保证书规定的责任。

为以上事项,承包人与保证人业已在本保证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承包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与盖章______________

第二篇:合同履行情况评价

解读国企的合同履行监督制度

随着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得到了不断加强。但目前国有企业的合同管理依然普遍存在重签约审查、轻履约管理的现状。

对企业来讲,签订一个高质量的合同只是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合同履行过程往往较长,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不仅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细节,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做出补充或者修改。在以往的合同管理中,一般只片面重视合同订立审查管理,而疏于对履约的监督管理,产生严重的合同纠纷隐患,导致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效益流失。因此,为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重视履约管理。这样不仅能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互相协作并用最经济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使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得以全部终结的整个行为过程。履行异常指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履行的情形,又分为情势异常和人为异常。情势异常有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二种形式。合同变更指合同订立后,因为当事人的协商或法定原因而将合同部分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情形。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基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人为异常指出现合同一方违约、履行不能等情形,是一种完全人为违约情形。

概括来讲,合同履行监管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履行异常的一种监督和管理。合同履行监管的主体是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员,监管的内容是合同履行与合同约定的符合性,监管的对象是合同履行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合同履行监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例行管理,一种是检查监督。

例行管理是将监管主体审查处理合同履行异常情况和审核合同履行情况嵌入合同管理业务流程,使其成为管理必经环节的一种监管方式。具体方法有情势异常管理、人为异常管理和审结管理三种。

情势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情势异常,我方或对方当事人提出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申请,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变更或解除协议经监管主体审核后签订。合同当事人产生变更或解除合同诉求,往往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并且一般会给一方甚至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主体审核合同变更或解除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对较少甚至避免损失、消除纠纷隐患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为异常管理。当合同履行出现人为异常,监管对象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合同履行异常报告,报经监管主体审核后予以处理或实施。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催告和异议两种。催告一般是用来催促对方按合同履行,也是进一步采取某些行动的必备前置程序。而异议一般是在接受对方交付的情况下,发现对方的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接受对方交付的货物后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催告和异议的书面形式必须经监管主体审核把关。监管对象必须妥善保管处理异常情况过程中的相关书证,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形成备忘录,签收对方送达的函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并作出相应的回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监管主体,以便尽早发现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减少乃至消除纠纷隐患。

审结管理。合同对方履行完结合同主要义务与我方结算前,监管对象须填报合同履行报告,经监管主体审核。监管主体“四做四看四核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形式审查,看结算业务合同,核对该笔结算业务有无合同依据;做实质审查,看结算内容与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符合性,核对与合同是否一致;做内部程序审查,看验收及复核程序的完备性,核对是否与相关规定相符合;做外部实体审查,看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全面适当性,核对是否与法律原则相一致,进行外部的法律风险判断。无监管主体的审核,财务部门一律不予结算。

检查监督是监管主体根据监管计划,对定时定量随机抽取的合同的履行情况,按一定的方法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监管方式。监管主体每季度按照类别分别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开始履行或履行期限到期合同,形成具体合同履行监管计划,按计划抽查核对合同履行情况,依据抽查情况形成合同履行监管记录,并将监管情况同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方法有书面审核抽查、现场穿刺测试抽查、全程跟踪抽查、验收抽查四种。

书面审核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向承办单位或部门调取相关履行资料,核对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现场穿行测试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履行期限到期的合同,查找合同文本和合同履行报告,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报告中填写的合同履行信息,查看发票、实物或成果等,核对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合同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履行报告中的履行信息相一致,把合同履行现场实地监管作为监管侧重点。

全程跟踪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已成立生效并开始履行的合同,对其履行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方式分为见证点、仿站点和停止点。见证点依据标准,察看资料,资料是否齐全、合规;仿站点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跟踪、盯紧目标点,有问题不能进入下一程序;停止点合同履行有问题,停止进行。该方法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履行实地监管方法。

验收抽查。监管主体随机抽取合同对方履行完结合同主要义务但还未经验收的合同,通过参加合同履行情况验收会或其他验收形式,核对履行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合同履行中的一些问题,其实很多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技术性与专业性较强,监管缺位或失位,都会种下法律隐患或产生法律风险。所以,对合同履行实行统一监管,是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员不可推卸的一种责任。只有监管到位,才能提高履约质量,真正实现合同的目的和价值。

第三篇:《集体合同》《工资合同》履行情况报告

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

履行情况的报告

各位代表:

二O一一年是我单位第六轮《集体合同》履约的第一年,同时年初依照《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和工会分别代表企业方和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年来,在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两个合同的履约率达到98%,现在我受公司委托,将本单位二O一一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向大家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体合同》

1、劳动用工

我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进行用工,不以任何理由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

2、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推行以岗位、工种等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月标准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月兑现,年终结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职工加班按国家规定结算加班工资。

3、保险福利

企业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职工核对确认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4%作为职工福利资金,绝不挪作他用。特殊工种和一线施工人员还办理了工伤保险。

4、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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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安全帽等。

5、职工教育

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教育与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职工教育与培训,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每年用于职工教育的培训费用11万多元。

二、关于《工资专项合同》

二O一一年我单位实现利润76.8万元,比上年增加18.1万元,企业劳动生产率达13万元/人,全年职工工资总额达2026万元,职工人均货币工资达3.63万元,圆满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并能按照《工资专项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

三、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总体上来说,职工对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与《江苏省一办法两条例》规定的标准相比,我们在合同履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工教育培训。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还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抓好。

二是职工的保险。虽然已经搞了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工伤,但职工的还没有办理失业、生育保险等。

三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但还没有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厂务公开未能长期开展。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报告人:朱家宝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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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篇一: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从履行地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作者: 卢国平 发布时间: 2002-12-03 08:50:10 民事诉讼中,买卖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实践中,由于对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个案中合同履行地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管辖权争议愈演愈烈。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试图解决此类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问题。 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分析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那么,一个买卖合同因有两个履行行为而有可能有两个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在甲地付款,在乙地交货,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买卖合同也是如此,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而他人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应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基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均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既包括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包括转移价款的所有权。其原因在于买卖合同是比较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合同法对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规定了三条,而对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也规定了三条,要求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约定价款的所有权转移给出卖人。众所周知,价款也是财物,仅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义务的履行看成特征义务而不把价款义务的履行看做是特征义务的履行,厚此而薄彼,显然从理论上讲不通。

既然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是两个,那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即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和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可以说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具有二重性。接下来,我们分开来讨论: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地点。这一点最高法院在1988年4月22日的司法解释中已有提及,1996年的司法解释精神也与之暗合,只不过这两个司法解释未将标的物交付地与所有权转移地加以区分,使人容易产生歧义。到底是以实物交付地点来确定合同地,还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不甚明了。在一般情况下,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对于买卖合同,其义务清偿地应是所有权转移的地点,只有将所有权转移给了对方,才能算合同义务履行了。而在法律定有要式行为所有权转移之条件时,例如登记,只有履行了要式行为,所有权才算转移,如果出卖人在此之前已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占有、控制,若以标的物事实上交付之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则要式行为地又为何地点呢?不可能不是合同履行地。实际上此时要式行为地才为合同义务之清偿地。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由此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一是应以交付为标志(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交付方式);二是对特殊动产应以登记为标志,而交付与交货显然不是同一概念,交付与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完全等同,故而确定买卖合同卖方义务履行地应以双方约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地为履行地,约定不明的,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确定。

其次,我们谈谈如何确定买方义务(即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地,这个问题显然比较简单。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条均有明文规定。归纳起来,可以概括表述为: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的,以接受价款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二重性对管辖权的影响

纵观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例,以“合同履行地”这个概念来确定管辖的并不多见。如前所述,由于各国民法对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依据不同,从而影响到了民事诉讼的相关立法。一是以法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意思主义”认为,合同生效时,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了买受人。基于此,法国民诉法第46条规定:“合同案件,物之实际交付地法院”管辖。二是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形式主义”认为,所有权的约定和转移,除了须有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形式,交付行为即为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基于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争议,由有争议的债务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之。”在这里,德国民诉法作了非常理性的划分,它以“涉诉债务”为联接点,轻而易举地解决了确定管辖的难题,即涉讼债务履行地法院为有权管辖法院。

由于我国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采用形式主义的观点,故可依民法与合同法理论并借鉴德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即买卖合同中应有两个特征义务,出卖人的特征义务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价款”,故而买卖合同可有两个履行地(尽管有时可合二为一)。因此,笔者建议,摒弃依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陈旧做法,为减少管辖权争议可作如下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当事人争议的债务履行地法院管辖。进一步说来,凡合同履行中因标的物而产生的争议由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地法院管辖(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凡因价款支付而产生的争议,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如此看来,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一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一方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它包含两个相对的所有权转移。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篇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篇三:买卖合同履行地法规归纳

买卖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

(二)项及第141条第

(二)项,本案可基于履行义务方即供货方所在地为湖里、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湖里、标的物所在地为湖里、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为湖里等四个事实,向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6

1、6

2、141条。其中,第6

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第141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篇:扶贫合同履行情况总结

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小微企业,去年通过扶贫办申报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五百万元,国家财政实际贴息8万元。一年来,华阳工贸有限公司抢抓机遇,勇于创新,利用项目资金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动周边农户实现了脱贫致富。

一、促进富余人员就业。公司充分利用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新上红茶、绿茶清洁化自动生产线设备加工项目,由此直接带动周边富余人员36人实现就业,增收70万元以上。

二、就近采购原材料。为更好地带动周边居民增收,公司在建筑厂房时优先就近采购建筑材料、就近选用建筑承包商及劳务人员、就近采购米面粮油等生活用品。通过以上措施,年均带动周边居民增收400万元以上。

三、免费提供技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公司周边三面环山,农户均以种植茶叶为主。但由于农户自己缺少精加工设备,又未能掌握技术,导致农户每年都是以出售鲜叶为主,产品附加值较低。公司发展不忘回报社会,在茶叶生产季节,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帮助农户对茶叶进行精加工,以此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

一年来,拒不完全统计,华阳工贸有限公司共辐射带动 1

贫困村15个,带动贫困农户1000家,户均增收8000元以上;直接和间接促进就业360人,人均年增收12000元以上;企业直接投入帮扶资金8.6万元,扶贫成效显著,企业也更加光彩。

信阳市华阳工贸有限公司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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