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责任书

2022-11-26

第一篇:重大火灾隐患责任书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书

我单位消防安全存在 火灾隐患,已被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为了确保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毕,并确保在整改期限内不发生任何火灾事故,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建立一把手领导具体负责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制度,成立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并在7月20日前,将整改计划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大队);

二、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在2014年9月25日前将重大火灾隐患全部整改完毕。

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部位严格按照定人、定岗、定责、定时“四定”的工作要求,制定周密、详细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确保火灾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四、在市场营业期间,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道畅通,现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整改火灾隐患要保证施工现场监管到位,严防火灾的发生;

五、认真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单位和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并落实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隐患整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强化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员工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等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法定职责;

六、如果在2014年9月25日前未整改完毕,自行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实行停产停业,否则,接受《消防法》有关规定的相关处理。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篇: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书[小编推荐]

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责任书 Xxxxxxxx单位:

XXXX年x月x日,消防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xxxxxxx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及隐患:

1、该建筑主体地上5层,只有一个疏散楼梯(第二疏散楼梯可连通屋面,不接通地面;且

三、

四、五层与第二疏散楼梯不连通);

2、场所内未设封闭楼梯间;

3、场所未设室内消火栓;

4、场所内灭火器配置不足。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第6.1.3.2条、第6.1.3.9条、第6.1.4.3条和第

6.2.1条规定,该场所符合确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条件。为确保长城大饭店在法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保证在整改期限内的安全。根椐《xxx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规定要求,现下达如下整改责任: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重大隐患督促整改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解决整改中遇到困难,确保火灾隐患在法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二、要与隐患单位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督促隐患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以及隐患场所在整改期限内的防范措施,加大对隐患场所的巡查力度,保证整改期限内的消防安全。

三、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定期检查隐患的整改进度。

四、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公众聚集场所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疏散演练。

五、有计划地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本责任书自下达之日起生效,xxxxxx单位要认真履行好隐患的督促整改职责,确保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顺利完成。

(印章)(印章)

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x日

第三篇: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报告

关于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的报告

安庆市建筑管理处:

*月*日贵处对怀宁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我公司监理的迎宾小区(南苑)

11#-13#楼工程进行了检查,查出存在安全隐患,并下发了《重大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事后,我们予以高度重视,开展了以下工作:

*月*日下午,按贵处《重大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汇报建设单位,向施工

单位下发了停工通知。

*月*日上午,和施工单位项目监理一起,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全面检查。

*月*日上午安全检查结束后,在工地召开了安全隐患整改布置会,对要求整改的内容,

责任到人,进行了逐项落实: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项目经理不在岗,工地部分工作人员未佩戴安全帽:

整改要求:停工期间,组织人员对工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新城建司后续施工必须保证

和主体结构施工时一样,项目经理每天到现场。施工单位安全员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一次节

后复工安全教育,重点对施工现场个人防护提出检查考核要求,此项工作必须在*月*日下

班前完成。

2、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员工宿舍;用铜丝代替保险丝;

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解决租房难的问题,*月*日下班前建筑物内员工必须全部搬

出,开工、插座全部拆除。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线乱拉乱接现象严重:

整改要求: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一次专项检查,通知监理单位电气监理工程师参加。

不用的机械设备电源线全部拆除。现场制定临时用电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完善方案,立即落

实整改。对现场临时用电电源进行规范整理。

4、龙门架未经检测擅自使用,操作人员无证操作;

整改要求:立即停用。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办理报验事宜,尽快完善有关准用手续。12

#楼必须重新聘用有证操作人员。

5、接料平台无安全门、无两侧防护、站人板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且与脚手架相连;

整改要求: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负责,按规范要求整改。我们将按贵处的时间要求,督

促施工单位,尽快完成整改项目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后续施工中,我们将努力克服自身缺

点,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督促施工单位不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请贵

处多检查督促并予以指导。

安庆市营造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20**年

*月*日篇二:关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告

关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告

凤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年*月*日你大队对我单位填发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文号:

20**第0002号),责令我单位于20**年*月*日前整正完毕。现将我单位收到该通知后

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1.重视程度。会所针对此事开会研究情况,对员工的消

防安全教育情况。

2.隐患的整改情况。整改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逐条填写。

与消防工程公司联系整改.

3.长效管理措施。修订完善了哪些消防管理制度,定期

开展消防演练等。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加强本单位的“四个能力”

建设。

4、恳请对我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承诺单位:万紫千红会所负责人:

20**18篇三:浅析重大火灾隐患的成因及整改措施

浅析重大火灾隐患的成因及整改措施

赵德杰

摘要火灾隐患整改是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是保障单位消

防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建筑物不断增多,火灾隐患也随之增多,为了预防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和公民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针对一些火灾隐患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整改措施,以防止火灾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重大火灾隐患成因整改措施

1.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装饰材料的不断开发应用,特别是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各类建筑物的大量竣工和投入使用,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新旧体制并存交替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应运而生,大大增加了火灾的危险性。而重大火灾隐患是防火工作的核心问题、根本问题,也是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是防火工作整治的重中之重。查处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重要性及紧迫性不言而喻。

2.火灾隐患的概念及其含义

火灾隐患一般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隐藏的祸患。但我认为这样定义更科学——些:火灾隐患,是指潜在的有可能引起火灾事故的或能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切不安全因素。这一概念从内涵上揭示了火灾隐患懂得本质和特征,其含义包括以下三点:

2.1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如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气、明火作业等。

2.2一旦发生火灾,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如建筑物内部装修、装饰违反规定使用易燃材料等;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

2.3一旦导致火灾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如缺少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堵塞,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电梯等不能使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等。

火灾隐患绝大部分是因为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造成的。所以,确定一个不安全因素是否是火灾隐患,不仅要在消防法律法规上有依据,而且还应在消防技术上有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全面细致地检查,实事求是地分析确定,并注意区分一般工作问题和火灾隐患的界限。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包括的范围很广,一般是指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措施上和包括火灾隐患在内的所有影响消防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只是直接造成火灾和火灾危害的那部分问题。

3.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原因

3.1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监督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能拖则拖,敷衍了事,导致养患成灾。我们在一次检查时,一个企业的领导竟然说防火安全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企业不用管,总认为单位多少年没有发生火灾,更不可能有什么火灾隐患,发生火灾的企业也只是少数。企业领导对防火工作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这是最大的隐患。

3.2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形成,一些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导致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空白。其次,近几年来,个体、私营、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人租赁经营的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大量涌现,其中不少是因陋就简,土法上马,不具备起码的消防安全条件。有些冒险非法生产经营,增加了火灾危险性,加大了火灾荷载。

3.3大型集贸市场、商场、购物广场在消防设施建设上投入不足,消防基础设施差,缺

少消防水源,随意乱搭乱建,占用消防通道现象比较严重。很多市场都是由一个小小的零售市场逐步扩容成为大市场,但是由于原来没有考虑市场再发展,在消防投入上、硬件设施上没有进行必要的规划,留下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屡经治理还是达不到防火要求。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3.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报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动工、盲目装修、随意改变建筑结构,大量使用可燃材料,随意安装电器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赶工期,边设计、边施工、边审批,投入使用前,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留下

了隐患。个别消防监督机构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明知其使用也不闻不问,不督促其限期整改,使隐患继续存在。有些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随意取消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3.5单位职工消防意识不强,缺乏必备的消防安全知识。有些单位对职工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不组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前不久,我们在防火检查时,询问某商场营业员,让其讲解使用灭火器,这个营业员既不会讲解、又不会使用。其次,对火源、电源、气源管理不严,乱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一些单位依赖保险,总认为单位参加了保险,就进了“保险箱”,对火灾隐患熟视无睹。

3.6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差,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法从资金上得到有效的保障,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使许多隐患久拖不改。有些属历史遗留的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存在问题较多,与现行规范差距较大,整改非常困难,有些已无法整改。

3.7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一些上级领导写条子、打电话、托熟人,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说情;有些领导甚至就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靠山和保护伞;有些停产、停业对社会和经济有影响的重大火灾隐患,报到当地政府后,或无回音或仅作原则性批示,没有表明态度,使公安消防机构工作被动;有些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置需要强制执行时,报人民法院后,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使处罚无法进行,失去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的威严。有些政府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怕停产、停业后,工人下岗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顾虑较多,所以下不了决心进行强有力的处罚。

3.8个别消防监督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对火灾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监督人员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甚至袒护隐患单位,使火灾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

4.几点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及对策

4.1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各级领导对整改火灾隐患重要性认识。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整改火灾隐患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整改火灾隐患是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践行“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体现。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工作形势。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重点,以整改火灾隐患为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方案,明确分工,落实时限,责任到人,确保把隐患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4.2实行重大火灾隐患和整改工作由有关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的责任制度。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企业单位内部“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指导思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由其行政首长或法人代表负责整改。其中危害特别大、投资特别大、涉及范围大、单位确实无力整改的,应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整改,特别是在资金来源方面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灵活采用合法的市场操作手段盘活和筹集资金,如转变服务功能、招商引资、股份拍卖、资产抵押贷款等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人民政府要尽快作出明确的答复。并与公安消防机构签

订整改工作责任书,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对于没有按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要时还可充分利用人大、政府和行政监察部门等在消除火灾隐患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职责,落实整改责任。

4.3严格建筑防火审核程序,消灭“先天性隐患”。建筑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于不符合规

定、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坚决杜绝“条子”工程和“人情”工程。其次,对于审核过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工作,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或营业,对于强行投入使用的需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建筑防火审核上杜绝“先天性隐患”的存在。

4.4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立销案制度。要坚决抵制隐患整改工作中说情风、关系网的影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该罚款的罚款,坚决依法处罚;该停产、停业的,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并建立健全监督整改工作档案,为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作好基础工作。

4.5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舆论监督。一方面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实施公示,由新闻宣传媒体公开披露曝光,加强对隐患形成和久拖不改的原因深度分析报道,对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追踪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以此促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另一方面,对有关单位和政府下力气多方筹措资金、采取多种措施消除重大隐患的先进工作经验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报道,使各级政府领导和隐患单位深刻认识消除隐患的法定职责和工作紧迫性。

4.6国家或地方标准的颁布,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从实施日期起执行,不能要求原有工程或场所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而给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造成被动局面,给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带来因难。

4.7应提高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大型综合检查的实效性,坚决摒弃大轰大拥式的形式主义的检查,让基层和监督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帮助督促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消防监督机构要对重大火灾隐患逐一进行排查,适时组织一篇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中的难点问题及相关对策

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各地的城余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模日益扩大,超高、超大的建筑物和地下商业场所越来越多,与之相关联的不安全问题随之增多,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引起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20**年*月全区消防工作会议上通报了***个重大火灾隐患场所,涉及宾馆饭店、高层写字楼、商场市场、医院、礼堂、公共娱乐场所、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储存燃气油品的易燃易爆场所等各行各业,各地各部门都十分重视,加大了督促整改的力度。然而在年底验收时,这些场所仅有***个场所整改合格,整改合格率为**.*%,尚有***个场所未整改完毕。为什么整改难度如此之大,作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如何才能有效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保障本地区的安全,作为隐患单位,如何才能尽快摘掉重大隐患的帽子,恢复正常的生产和营业,这是一个已摆在我们面前又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的主要难点

阻碍重大隐患整改的因素很多,在每个隐患单位场所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但归纳分析,可以发现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不足是制约隐患整改的客观因素。从重大火灾隐患的具体内容来看,大多是缺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白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或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等,上面提到的***个全区重大隐患中有***个是这种情况,占**.*%。这类隐

患整改需要投入的资金较多,动辄需要几十万、上百万元。可以说,有相当部分企业是难以一次性拿出这么多现金的,特别是那些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隐患单位,很多面临着关、停、并、转或经济滑

坡,下岗职工增多、内外包袱日趋加大、而生产规模越来越小、产品滞销、成品积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有的甚至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证。就此情形,虽然想整改火灾隐患,而在经济上确无力承受,因此导致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二)安全意识淡薄是隐患久拖不改的重要因素。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主唯眼前利益至上,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效益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像抓经济效益那样抓好安全工作,对火灾隐患心存侥幸,思想麻痹,甚至漠不关心、听之任之,虽然具备整改隐患的条件,但也不愿加大投入,干脆以缺乏资金等种种理由为借口,推脱搪塞,以致整改工作措施不得力,整改期限一再拖延,有的还酿成了严重后果。20**年*月*日,被列为全区***个重大火灾隐患之一的荔浦县工贸市场正是由于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90多万元,受灾个体工商户520家,教训十分深刻。

(三)隐患单位自身缺乏必要的整改能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到安全,又要考虑到生产;既要考虑到可靠,又要考虑到经济;既要考虑到人的因素,又要考虑到物的因素;既要考虑到眼前工作,又要考虑到长远规划;既要考虑到迅速彻底,又要考虑到企业的实力等。由于一些隐患单位自身缺乏专业的消防管理人员,而这些要求对他们来说确是又难以达到,因此影响整改工作进程就在所难免了。

(四)隐患场所产权和使用权分散,整改责任不明确。现在许多大规模的商业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建筑物不再归属一个单位专有,而是按照摊位、铺面、楼层等划分区域,进行产权出卖、使用权出租、转让等,其消防设施却是所有产权人共有,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这些场所一旦因先天不足或管理不善出现重大火灾隐患时,便会因各产权人、承租人、物业管理人等各方利益难以平衡而相互扯皮,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难以落实,整改难度相当大。

(五)规划选址和建筑结构的先天不足阻碍火灾隐患顺利

整改。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大多是在选址阶段未作长远规划,或在建设施工前未经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或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标准,又或是建成后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甚至还有的就是现有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或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章装修等等,这些都使得建筑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如: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建筑内部防火分区过大、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等隐患,整改起来难度极大,有些则根本无法整改。

(六)就业问题的压力影响到重大隐患的整改。许多重大隐患场所的整改需要停业整顿,甚至要彻底的拆除或改变其使用性质,这就会带来这些场所从业人员下一步就业的问题,处理得不好还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这也是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久拖不决的重要因素。

上述这6处难点中,前三个是最常见的,而后三个却是解决难度较大的。

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和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单位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往往是在技术上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为衡量的标准,通过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来确定的,但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中,起阻碍作用的因素却不限于技术和行政的问题,更多时候是经济上、意识上和实施步骤上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整改重大火灾隐患过程中,要抓住主要矛盾,综合运用行政的、技术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等方方面面的手段,促使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彻底整改。具体说来,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政月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建立联台督力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关系到布绘的稳定问题和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因此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工商、文

化、建设、教育、卫生、旅游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协调一致,已形成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职台督办机制,监督指导隐患牟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火灾隐患整忍妊务,其优势体王贝在

以下几方面(即该机制应具备的功能):一是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和增训,提高单位和公民的消防意识,加强舆论监督,促使单位和公民自觉遵守消防法规,自觉加大消防方面的投入;二是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约束和警示对隐患单位形成督办合力,如对于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的宾馆饭店,可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商、文化部门限制其证照的年审,旅游部门限制其星级评定等,共同促使其尽快行动,整改隐患;三是可以为隐患单位解决难题提供帮助和指导,如由建设规划部门协调解决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问题,对一些困难国有企业,可以在政府领导下结合企业拍卖、改制等时书l-并解决隐患问题,或帮助筹集资金;四是可以起到联合执法、共同关停取缔重大火灾隐患场所的作用,即对于一些无法通过补救措施进行整改、确需关停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重大火灾隐患场所,可以在政府协调下,各职能部门耳抬执法,尽快予以处理,彻底根除火灾隐患,并妥善安置好下岗职工等棘手问题。许多隐患单位的整改实践也证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合力和协调机制是解决整改重大隐患问题布之有效的手段。

(二)从隐患单位自身来说,要加强《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重大隐患整改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来说,就是:一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真正树立消防责任主体意识,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消防工作计划,逐步加大消防投入,整改火灾隐患,实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改,法律责任自负“;二要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和整治火灾隐患的能力;三要完善消防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消防管理活动,如: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或进行内部装修前要将消防设计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严格按消防设计图纸施工,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在实行承包、租赁等活动时,要首先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从而避免在整改火灾隐患时相互扯皮。

(三)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加强消防中介组织在整改隐患过程中的作用,并逐步探索消防与保险联合的机制。鉴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复杂性,对一般隐患单位来讲,要靠自身能力完成整改,并使整改效果实现安全与经济的统一、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时间与实力的统一、形式与效果的统一,短时间内是难以做到的。因此要借鉴国外经验,在隐患整改工作中,引入消防中介组织,例如消防咨询公司,借助他们的专业工作经验,为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同时,还要探索消防与保险行业合作的可能性,通过努力使保险公司成为投保单位的“非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员”,促进隐患单位对隐患整改的积极性。

(四)要把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几个基本要求:

抓住主要矛盾,选择最佳方案。隐患,就是一种矛盾,主要隐患就是主要矛盾,只要把握住了主要隐患,就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其他隐患会迎刃而解。操作中,要分析影响火灾隐患整改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制定出几种整改方案,经反复研究论证,选择最经济、最快捷的方案,避免顾此失彼而造成新的火灾隐患。篇五: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当前,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各类火灾隐患也大量涌现。近几年来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在一些地区的相继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因此,作为消防部门如何能够做到依据充分、界定准确、监督严格,做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已经成为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项迫切任务。由于重大火灾隐患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等多个方面,涵盖制度建设、责任体系、资金保障等多个层面,因而成为消防工作中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做如下分析。

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安全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单位的领导者,消防安全意识十分淡薄,对消防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心存侥幸,思想麻痹,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像抓经济建设那样抓好安全工作。思想观念跟不上去,自然就忽视了内部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对火灾隐患漠不关心或听之任之,对整改要求置之不理甚至公然对抗。有很多单位具备整改条件,但是也不想把资金投到隐患整改上,认为那是在浪费,花大笔的钱却看不到什么效益,把经济利益看得高于一切,置消防安全于不顾。有些单位则干脆以缺乏资金为借口,推脱搪塞,得过且过。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大量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

二是权责关系模糊。现在许多大规模的商业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建筑物不再归属一个单位专有,而是按照摊位、铺面、楼层等划分区域,进行产权出卖、使用权出租、转让等,其消防设施却是所有产权人共有,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这些场所一旦因先天不足或管理不善出现重大火灾隐患时,便会因各产权人、承租人、物业管理人等各方利益难以平衡而相互扯皮,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难以落实,整改难度相当大。

三是资金投入短缺。越来越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能够认识到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对生产、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主观上也并非不想整改或者推托不改,而是确实受现有经济条件的制约而无力整改。有的单位下岗职工明显增多,内外包袱日趋加大,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有的甚至连职工的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证,因此导致大量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四是制度约束乏力。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文在内容上存在一定问题,不适应现时消防监督执法实践的需要。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许多实际情况是,一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有的根本就不予受理,有的勉强受理后不给予执行,有的执行时不彻底,还有的甚至

以向公安消防机构索要企业账号为受理条件。再如对拒绝执行公安消防机构处罚决定的,消防部门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提请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予以拘留处罚时,有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消防问题有专条规定,其他条款不适用于消防问题;有的还认为消防处罚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而不批准执行拘留。

五是合力尚未形成。目前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把法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看成消防部门一家的事,重行业管理,轻消防安全;重审核发证,轻证后监管,甚至以“消防安全,关口前移”为借口,把本该属于本部门审批的事项推到公安消防部门,造成消防部门不堪负重。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对消防部门通报本行业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不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不积极督促整改,睁眼看经济效益,闭眼管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不了了之。

二、产生重大火灾隐患的常见原因

一是历史遗留原因。即消防技术规范(包括各种专业技术规范)及《消防法》颁布实施前形成的重大隐患。由于消防法制不健全,消防技术规范不完善,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等,使建筑抵御火灾的能力先天不足。其主要问题是,平面布局不合理,建筑耐火等级低,生产工艺及消防设施等方面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

二是行政决策原因。个别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决策失误,在城市建设中未将消防安全列入统一规划,造成部分重大火灾隐患的遗留。个别行政领导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存在行政

干预消防执法的现象,如为提升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强行干预,致使出现“先上车,后补票”甚至“只上车,不补票”的现象,个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消防审验就施工并使用,埋下“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

三是单位自身疏于管理的原因。有些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投入使用后,在日常使用中往往失于管理、维护和保养,导致消防设施损坏后不能及时得到维修,有的甚至在出现故障后关闭消防设施,使花费巨大资金设置的消防设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留下了消防安全隐患。

四是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个别消防监督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精力外移,有些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对火灾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监督人员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甚至袒护隐患单位,使火灾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有些人员交流快,只顾眼前,存在短期行为,对重大隐患能拖则拖,能推则推,致使隐患长期存在。

三、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对策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修改、完善《消防法》有关处罚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强制措施,以法的形式赋予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权,用法的威严提高消防机构的执法威信,也直接以法的手段震慑拒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行政相对人。如可在《消防法》中增设条款,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的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查封、扣押等。

二是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这是做好监督整改工作的关键。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紧紧依靠政府的坚强领导,努力赢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并针对隐患整改工作适时作出安排和部署,科学、规范地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

三是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必须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积极落实隐患整改资金作为整治重大火灾隐患的重要手段。整改火灾隐患的资金投入是一项隐性投资,无任何经济效益可言,造成一些需要大额投入和经济效益较差单位的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采取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通过政府投入、社会集资、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第四篇: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日期】2006-10-2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

引言

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标准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5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6 重要场所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

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

4 总则

4.1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4.2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3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根据场所类型、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4对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场所类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的具体情形和发生火灾可能的过火面积,以及物品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4.5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可以立即整改的;

b)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c)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d)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6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a)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b)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d)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e)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f)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5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c)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d)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e)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6 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6.1综合判定要素 6.1.1总平面布置

6.1.1.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6.1.1.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6.1.1.3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1.1.4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6.1.1.5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1.1.6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6.1.2防火分隔

6.1.2.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6.1.2.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6.1.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6.1.3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6.1.3.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6.1.3.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6.1.3.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6.1.3.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6.1.3.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1.3.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6.1.3.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6.1.3.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6.1.3.9除5.4规定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6.1.3.10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6.1.3.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6.1.3.1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6.1.4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1.4.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6.1.4.2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3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4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4.5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1.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5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6消防电源

6.1.6.1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1.6.2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6.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1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1.7.3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6.1.8其他

6.1.8.1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6.1.8.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6.1.8.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6.1.8.4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6.2综合判定规则

6.2.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6.1.3.1~6.1.3.9和6.1.5、6.1.8.4规定要素2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6.2.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6.1.1.1~6.1.1.4、6.1.4.5和6.1.4.6规定要素2条以上。

6.2.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3条以上。

6.2.4其他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4条以上。

6.3综合判定步骤

6.3.1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6.3.2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6.1规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6.3.3按照4.6的规定,对照6.2规则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6.3.4对照4.5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五篇: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法规类别】 技术标准

【法规标题】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颁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颁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7-01-01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全文】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2 5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3 6 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6.1 综合判定要素 3 6.1.1 总平面布置 3 6.1.2 防火分隔 3 6.1.3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6.1.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3 4 4 6.1.5 防排烟设施 4 6.1.6 消防电源 4 6.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6.1.8 其他 4 6.2 综合判定规则 5 6.3 综合判定步骤 5 参考文献 6 前 言

本标准的4.2、4.

3、4.6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阚强、吴丹、马锐、吴雪佳、王伟、殷李革、黄振兴、庄文遥、严洪、湛宝华、丁波、归小平、魏利军、徐浩良、倪照鹏。 引 言

如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是消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标准以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为目标,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了科学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方法,也为消防安全评估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是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借鉴国内外有关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原则,提供了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

7、GB 1226

8、GB 13690、GB/T 1410

7、 GB 500

45、GB 5006

7、GB 5007

4、GB 5008

4、GB 501

16、GB 501

56、GB 501

57、GB 502

22、GBJ 1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公共娱乐场所 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 人员密集场所 assembly 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place of flammable & explosive chemical materials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5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operating areas for ladder 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6 重要场所 important places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 4 总则

4.1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4.2 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3 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根据场所类型、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4 对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场所类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的具体情形和发生火灾可能的过火面积,以及物品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4.5 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 可以立即整改的;

b) 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c) 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d) 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6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a) 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b) 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 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d)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e)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f) 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5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c)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d)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e)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6 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6.1 综合判定要素 6.1.1 总平面布置

6.1.1.1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6.1.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6.1.1.3 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1.1.4 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6.1.1.5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1.1.6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6.1.2 防火分隔

6.1.2.1 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6.1.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6.1.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6.1.3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6.1.3.1 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6.1.3.2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6.1.3.3 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6.1.3.4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6.1.3.5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1.3.6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6.1.3.7 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6.1.3.8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6.1.3.9 除5.4规定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6.1.3.10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6.1.3.11 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6.1.3.1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6.1.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1.4.1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6.1.4.2 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3 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4 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4.5 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1.4.6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6 消防电源

6.1.6.1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1.6.2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6.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1 除5.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1.7.3 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6.1.8 其他

6.1.8.1 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6.1.8.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6.1.8.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6.1.8.4 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6.2 综合判定规则

6.2.1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6.1.3.1~6.1.3.9和6.1.5、6.1.8.4规定要素2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6.2.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6.1.1.1~6.1.1.4 、6.1.4.5和6.1.4.6规定要素2条以上。

6.2.3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3条以上。

6.2.4 其他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4条以上。 6.3 综合判定步骤

6.3.1 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6.3.2 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6.1规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6.3.3 按照4.6的规定,对照6.2规则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6.3.4 对照4.5的规定进行核定。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公安部令第39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 公安部令第73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5] GB 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7]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8] GB 50160-9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9]公通字【1996】82号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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