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与现实生活

2022-09-11

生活中人们总是有目的的从事着各种活动, 或者按照自己习惯的方式力求实现自己所认肯的价值。为了保障人们的各种基本权利, 程序的正义总是作为首要的价值来调节着人际关系。博登海默曾经说过: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 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个人认为这里的正义应该包括程序的正义, 正义更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任何事情的决策不仅要追求结果的公平、正确, 而且在决策过程中所有的步骤也要体现公平性与合理性, 也就是符合程序正义。

那么程序正义的标准首先体现在法律程序的正义, 任何法律活动都应该受到一定程序的制约, 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 做到法律程序的公开透明。程序本身的价值在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 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其次, 程序的正义还应该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同, 要想在法律界树立起程序正义的理念, 必须要让案件当事人充分参与法律程序, 体会程序的正义。更为重要的是要当事人了解法律程序的内容, 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见解, 真正明白自己胜诉或者败诉的具体理由, 从而让当事人产生对程序正义的认识和信仰。同时, 也能够树立起法院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与权威, 让人们产生一种发自内心的信服, 即使对败诉的当事人来说, 在充分参与的前提下会认识到之所以败诉并非法院的不公, 而是自己在证据或者答辩的方面没有做好, 这也更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的和谐。要让民众从中国传统的根据情理裁判定案的思维模式中转变过来, 树立如果程序是正义的, 并经法院的严格执行, 那么审判的结果就一定会是公正的信念。

司法的权威来源于民众的确信和承认, 而对于这种确信通常是由证明过程来决定的。在一个公正的程序当中, 如果当事人的异议可以充分的得到表达, 不同的诉求可以得到合理的考虑和权衡, 那么最终的悲愤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会被一个合理的解释来化解掉。在经过这种正当程序决定的事情也会得到大家的认同和遵守, 正如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举得一个例子, 即“两个人分一个蛋糕, 最公平也能够为大家所接受的方法是由其中一方将蛋糕分成两份, 同时给另一方选择蛋糕的权利。”其实即使这种方法也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平等, 而之所以能够被双方接受的原因在于分配过程的合理性, 也就是程序的正义得到了充分的彰显。对于一个裁判最终的结果是否公正, 可能只有双方当事人心里清楚, 而对于一个裁判的程序是否公正则不仅当事人能够感知到, 而且一般的民众也可以感受的到。同时, 民众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标准也是通过程序的运行来感知的。当然, 有些程序可能确实存在一些瑕疵, 但是如果连一些可以看得到的程序的基本公正都无法保证的话, 那么还有什么理由让我们去相信司法的公正呢?

程序正义的实现是我们一直在追求的理想状态, 但是当我们把这一西方的理念移植到我们的社会时却还存在着许多社会现实。首先, 需要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 尽可能的减少对司法人员的干预。除非出现个别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或者徇私枉法行为时, 否则在法官遵守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应充分保证其自由裁量权。其次, 需要树立判决的效力观念, 审判是一个寻求正义的过程, 追求的是公正与效益的平衡点。出于对司法资源的尊重, 在判决生效后, 一般不允许反复的申诉和再审。最后, 为了避免出现媒体的道德绑架对审判的施压, 应把程序正义最为评价审判结果的严格标准。民众可以根据个人的价值标准发表对判决的感想, 但是法官必须遵从判案的准则, 即“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程序正义在社会现实中也显露出了许多矛盾。一方面, 程序正义与我们传统的情理法正义观念冲突加剧, 使民众对法律的过高期望转向失落, 甚至出现了对法律的规避, 对于公力救济而言反而更不如私立救济来的实在。另一方面, 司法腐败的现实又使社会本身对法律的运行充满着警惕。例如, 呼格吉勒案, 聂斌案的错案追究和个案监督程序, 乃至新闻舆论对审判的影响, 看到社会对程序正义的影响, 我们的目标是不仅在法律上更要在民众的内心观念上来保障程序正义在社会现实中的普遍运行。

虽然程序正义已经深入到现实生活, 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完全接受程序正义的理念仍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如果说制度正义是整体正义, 那么程序正义应属于个体正义。现实生活中不遵守程序正义的个案还有很多, 但是通过对个体正义的不断矫正却是最具体有效的。程序正义将会以渐进的, 多元的方式逐步影响着我们的社会, 最终会形成法治的社会。

摘要:程序正义不仅存在于法律上, 更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程序正义要求我们每一个人或者每个团体都必须遵守社会生活中的制度与规则, 主动将程序正义意识落实在行动上, 用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公平的程序来决策每一件事情。这样俨然就会在人们的心目中就会形成一种秩序, 所以通常人们也能够知道对他们的要求以及如何采取行动以避免不公平的后果。

关键词:程序正义,公平,现实生活

参考文献

[1] 范愉.程序正义观念与中国的社会现实[D].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05.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

[3]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4]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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