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型政府范文

2022-06-20

第一篇:建设法治型政府范文

法治型政府建设

题目:建立法治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学院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班级2010

姓名文江

学号20100402032

任课老师王树梅

建立法治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摘 要:和谐社会”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状态,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谐理念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法治型政府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基础。然而,面对今天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面对转型期行政权力过大、权力失衡、监督乏力等问题,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呢?怎样才能实现和谐的法制社会呢?这是一个难以避免的话题。

关键词:政府;依法治国;政府体制改革;权力制约。

韩非子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华民族跨入21 世纪的今天,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如果没有法制、没有法律的调整和支撑,社会公平正义就不可能实现,社会有秩序的运行就没有保障,实现社会和谐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目前政府工作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暴露出来。我国建设法治政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工作中权限不清,责任不明;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规范;政府工作人员中官本位意识仍然存在,政府工作人员素质较低;政府执法中,深层次的保护人权、发扬民主的要求没有满足;政府工作中立法、执法、监督的体系还不完备,法治工作效能发挥有限;政府工作中廉政方面,仍是一个薄弱环节等等现状。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千千万万个“奉法者”的不懈努力,努力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制社会,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国家是我们必须做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当前的大事,也是我们走向法制社会的必经之路。为做到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型政府,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合法性、程序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一> 树立法制观念。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维护法律权威,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美国著名的思想家潘恩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二> 树立权力制约观念。只有使权利得到制约,才能推进依法行政。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也指出:“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正如学者哈托格所说:“大多数形式的法制概念被说成是导致一种受限制的政府形象。一个政府只有在它认识到有些事情是它不能做的时候才是合法

的政府。”所以,方政府放下架子、增进共识、服务于民的姿态,这意味着“责任政府”的宏伟目标已经深入行政系统末端。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政府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一种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是以完备的行政立法为前提条件,有了法,行政机关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

1、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立法的良性化;

2、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必须坚持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

<四>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执法是各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是法律得以实施的关键。从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入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2、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 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3、要加快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权力行使的有力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只有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工作人员才不会滥用手中的权力。

1、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2、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要加强政府专门监督;

4、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于机制问题

什么是机制? 机制是关于事物发生、发展的机理,是其内部矛盾运动的过程和方式,是促进其发生、发展的原动力。三十年前,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并从此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长足发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机制系统庞大,关系复杂,需要研究和完善的机制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具有关键作用的“三大机制”,即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长效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三大核心机制。一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长效机制。我们经常说,依法行政取得成绩的原因在于领导重视,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领导。这说明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机制是“首长”推动型。调查中普遍反映,现在依法行政的氛围不如《纲要》出台那个阶段。一方面我们十分重视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我们很多方面的工作没有形成合力,没有成为一以贯之的主线,抵消了已经取得的一些成果,甚至又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一方面,我们已经看到存在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又让这些问题长期存在,成为“问题”的“问题”。依法行政要破除首长推动型的机制,矫正行政首长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方式,需要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转化机制。必须建立机制推动型为主的建设法治政府新体制,弱化以个人的“看法和注意力”起决定作用体制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动力问题,确保其可持续健康发展,使这种动力具有原生性和内生性,形成保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本的、有效的和长久的机制。通过强化机 制的作用使政府法治建设回归到“法治”的应有之义上。

二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的监督保障机制。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既是建设法治政府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对上述动力机制、长效机制先天不足的有效弥补。现实生活中,要真正做到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现行规定中,有的规定比较超前,有的规定难以兑现,有的规定还不完善。由于缺乏必

要的监督,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还是粗放式的,不论在一个部门还是在一个地区都显现出与落实《纲要》的要求有较大差异性和发展的明显不平衡性。因而总是把依法行政当作软指标,在工作目标考核中把依法行政的情况纳入干部考评、升迁等管理的内容,与个人利益建立相关的联系机制。如何整合力量,加强监督,需要很好地研究。

三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评价机制。当前, 改革与发展又进入到了一个重要时期和关键时期。应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 们决不能再走就经济抓经济的老路, 必须高度重视法治的作用,发挥法治的力量,用法治来保障改革发展的成果不会得而复失,用法治的来创造和实现更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推动作用,是先进、成熟的社会管理理念。法治先行,必然步步先行;法治天下,必然昌盛久安。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法治工作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我们将按照“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新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做好常规性和面上工作的同时,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着力抓好法治政府标准的实施。制定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标准已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和社会管理创新规划。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目前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草案和评价方案。一旦审定后下发实施,各级政府将认真承担起牵头单位职责, 组织做好宣传、指导和评价等工作,努力推进法治政府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着力抓好立法方式的改进。更加注重主导协调, 把立项论证、草案起草审核等工作做得更深、更细、更扎实。更加注重立法实效,着眼于解决现实突出问题和上位法 的具体实施性问题,有几条规定几条, 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以及大量搬抄上位法规定的现象。更加注重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切实改进立法调研,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选择一些项目,探索网上与登报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探索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三>着力抓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推进。在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 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认真总结一些地方和单位开展说理式行政执 法、行政指导工作的经验,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性意见, 积极予以推进。开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试点,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以结果公开促执法规范。组织开展以行政强制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快政府法制监督网络平台建设。

<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行为;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审查工作职责的落实;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合法性审查能力和水平。

<五>着力抓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认真履行职责, 健全工作机制, 规范工作流程,做好省本级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有关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职责。同时结合“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推进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文件清理等工作,努力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全面、科学、有效管理。

<六>着力抓好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切实担负起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牵头职责,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行政调解人员业务培训,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做好行政调解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调解社会参与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七>着力抓好行政复议的能力建设。以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为目标,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切实防止和整改法

定办案人数不落实、复议职责不履行、案件办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健全案件办理规程,完善行政复议格式文书,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进一步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 加强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推行行政复议听证。组织开展行政复议专项监督检查。试行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指导。

<八>着力抓好政府法制的信息宣传。进一步增强政府法制信息报送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信息的准确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和互动合作,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依法行政以及政府法制等工作动态、工作成效。加强政府法制门户网站建设,使之真正成为工作交流平台、信息公开载体、公众参与渠道、法治宣传窗口。

第二篇:强力实施行政许可法努力建设法治型政府

同志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今天县政府召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精神及工作安排,进一步贯彻落实

我县《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希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好贯彻落实。稍后,许教授将为大家讲授《行政许可法》,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对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做好新时期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行政许可法》是一部以规范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宗旨的重要法律,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简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和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内在要求。

第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是政府权力配置和运用的基本准则。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要求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治国者先受治于法”。《行政许可法》从主体、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许可都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出发,严格控制行政许可设定权,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减少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有利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不仅使行政许可有法可依,也必将有力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大提高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

第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手段。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和监督,必将导致腐败。过去行政审批条件不透明、程序不健全,随意性比较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各个环节的严格监控,确保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设租”和“寻租”,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

第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推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县的经济发展环境还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行政审批项目仍存在过多过滥、程序繁琐、权责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部门缺乏大局观念,可以立即解决的一拖再拖,办事效率低,成本高;少数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低,职业道德差,处处为自己着想,不是为企业,为百姓着想,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办事不负责任;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耍特权,抖威风,吃拿卡要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是个别现象,但这些现象只要存在,就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事业和形象,阻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遏制他们的特权,触动他们的利益,加重他们的责任,迫使其痛下决心,打破陈规,对现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进行更大改革,把政府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保持政治稳定,促进人民安居乐业。

二、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政府行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标志着我国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这对政府的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在具体工作中务必做到“七个必须”。

第一,行政许可设定必须遵照法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的行政审

第三篇: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的理论思考

杨小军 宋心然 范晓东

2014年04月18日15:55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以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为契机,为落实《纲要》中所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各地开始探索通过制定和实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措施和途径来具体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因此,厘清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中的理论问题,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产生背景及建设实践 (一)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产生的历史背景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落实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产物,而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过程是与民主法治的发展历程相伴随的,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

1.起步阶段:从依政策办事到依法律办事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行政管理基本上以人治为主,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政策办事,依领导人的指示、命令办事。经过“文革”的十年浩劫,法律虚无主义的危害已被深刻认识,中国社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民主法制。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全会公报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重新确立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最高地位,至此,我国的法制建设才开始真正进入了新纪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并在宪法层面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84年,党中央提出了“从依政策办事,逐步转变为既要依政策办事,又要依法律办事”的方针。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又从宏观上提出了改革开放背景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据此,从1978年—1988年十年间,以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和许多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行政管理由原来的单纯依靠政策逐步向更多依靠法律办事过渡。

2.确立阶段: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以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为起点,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到了以约束行政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为重点的阶段。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1999年3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写入宪法。如此,在1989年—1999年的10年期间,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被逐步确立起来。

3.全面推进阶段: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1999年宪法总纲为开端,1999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这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开始进入了全面规划和整体实施的新阶段。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等作了全面部署,此成为了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一部重要的纲要性文件。接着,国务院又于2008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于2010年10月提出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这些都延续和深化了《纲要》的内容。近来,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强调,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据此,自1999年以来,主要以国务院先后提出和发布的决定、纲要和意见为标志,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得以全面推进。 也就是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这一大的背景下,基于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原则和要求等予以细化和量化的考量,全国的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和实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

(二)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目前在我国的建设实践

目前,我国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主要在地方政府层面展开,并正在经历由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向全国更大范围推行的发展趋势。

首先尝试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是深圳市。2008年12月,深圳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制定和实施<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决定》,将法治政府的建设具体细化为12个大项、44个小项、225个细项的重要指标。此后,在市级政府层面,温州市、渭南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苏州市、惠州市、沈阳市等也先后出台了各自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在省级政府层面,湖北省、四川省、广东省先后出台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如2010年6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以8个大项、35个中项、160个小项,并大多以完成式的语态,说明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要求达到的结果和状态。此外,县级政府层面,河北省永年县、江西省玉山县、贵州省普安县、江西省修水县、浙江省鹿城区、青岛市市南区、苏州市吴中区等也都对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立进行了实践探索。

可见,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已加入到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行列,这是因为国务院《纲要》等文件虽然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等内容,并对工作推进提出了全面部署,但总体上来说,这些规定基本还是原则性的、框架性的,对于如何落实以及法治政府的具体标准都缺乏统一认识。而制定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意义,就在于将《纲要》等文件中规定的法治政府的大致轮廓予以细化和量化,由此法治政府的轮廓就从粗线条变为了细线条、抽象变成了直观,更加清晰,可以看得见、摸得着,这就使得践行法治政府有了更为具体明确的内容和实施路径。也正是因为反映了目前法治政府建设更为深入、规范、精致的客观需求,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得以在这种背景下应势而起,并作为政府法治建设进程和发展方向的一个侧影,被各个地方政府所采纳,成为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具体“抓手”。

二、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对于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体现和反映

法治政府有基本要求,这是法治政府内涵的体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应当紧紧围绕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进行内容设定。

(一) 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法治政府从字面上讲就是“法律统治下的政府”,即政府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现代的法治政府作为一种理论主张和政府模式,其思想源于西方的“法治”理论。但对于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答案。总的来说,西方“法治”理论视野下理解法治政府的关键和要害在于政府行为均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的运行应体现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而从实质法治观的角度来看,法治政府中对于行政权力加以约束的法律还必须是符合正义的良法,这是因为实质法治观看来,法律也可以成为权力的工具,权力的装饰,所以“善法”、“良法”或曰“公正的法律体系”被视为实现法治的前提。[1]

我国自2004年《纲要》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于法治政府内涵的理解主要体现在《纲要》中对于依法行政所提出的六项基本要求上。具体如下:

1. 合法行政,强调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这就意味着在法治政府的范畴内,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全能政府”应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

2. 合理行政,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时也要合乎比例原则。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应当为一个能够保障公众权利、为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服务政府”。

3. 程序正当,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严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阳光政府”。

4. 高效便民,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遵守法定时限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意味着法治政府应达到“效能政府”的基本要求。

5. 诚实守信,要求行政机关信息公布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撤销或变更时,要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给相对人损失补偿。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打造的是一个“诚信政府”的形象。

6. 权责统一,强调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这就意味着法治政府的范畴内,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

可见,“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就是《纲要》中对于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解,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下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但若从行政权力依照法治原则进行运行这一法治政府的精髓来分析,“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内涵都是直接指向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方式的,理应属于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而强调行政应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内涵,则更侧重于强调政府行政的宗旨和导向,这其实是对法治政府建设所提出的更高目标和要求。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来说,法治政府的内涵应首先是符合底线标准和体现最低要求的,这是因为,就公权力的运行规律来说,依照法律进行运行这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底线,只有坚持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坚守了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这也就意味着,要达到“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更高目标,基础和前提首先是法治政府。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应首先是达到法治政府基本要求中的最低标准,即合法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

(二) 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应以分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内容设定的基本依据

目前各地基本上是以《纲要》中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框架进行指标体系的内容设定的。为落实关于法治政府的六项基本要求,《纲要》中从七个方面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任务和措施,即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包含5项内容;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包含3项内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包含5项内容;理顺行政执法体系,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包含5项内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包含3项内容;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含8项内容;不断提高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包含4项内容。这七个方面33项内容构成了《纲要》中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轮廓,各地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即主要依此轮廓设定出了具体的指标体系内容。以深圳市为例,其指标体系共设置了12个大项、44个子项、225个细项。12个大项是: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机构、职责和编制法治化;行政决策法治化;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行政审批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行政服务法治化;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行政救济法治化,行政监督法治化,行政责任法治化,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再如湖北省,其设置了8个大项、35个中项、160个小项的指标体系。8个大项为:政府职能界定与机构职责配置;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服务;社会矛盾的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可见,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虽然基本反映了《纲要》中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但内容并不完全对应,各地往往结合自身的实践,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方面有所侧重,有所取舍,并在具体内容上有所突破。

那么,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否可以被看作为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具体规定?达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要求是否即意味着实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笔者认为,若单纯将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抓手”,从手段和工具的意义上,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是可以超出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方方面面提出更高的要求,此时指标体系本身并不等同于法治政府,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但是若要以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评判标准,则就应当围绕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进行内容设定,或者将体现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的内容确定为指标体系中的基本部分,此时,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内容才可以被看作为法治政府的具体规定,这种对应关系就涉及到了法治政府基本要求能否被量化为指标体系具体内容的问题。

三、法治政府是否以及能否运用

指标体系予以量化法治政府的内涵是丰富的,基本要求也是抽象概括的,一套具体化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法治政府的内涵和基本要求?这是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所要回答的理论问题。

(一) 法治政府可以被量化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法治政府如同法治一样都是抽象概括的,而法治的基本要素在学理上和实践上是能够被细化分解、指标量化的,这构成了法治政府可以被量化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1. 理论依据

学理上关于法治构成要素的分析,为量化法治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就认为:法治秩序的主要指标是科层制行政活动的持续性、客观性,行政活动要权责分明,公私严格区分,禁止买卖官职,公务员的人格要保证独立化、专业化等。[2]又如我国法学家张文显教授认为,根据不同时期法治的原理和各国法治实践,可以把不同法治国家共性化的标志分为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形式标志是指法治国家的外在表现方式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技术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等等;实质标志则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理性化制度的确立和运作,涉及法律与政治、公共权力与国家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关系。[3]这些理论,说明了法治可以分解为不同的构成要素,而这些构成要素是可以通过具体指标来予以计量的。

2. 实践依据

目前世界上一些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尝试运用社会指标的方法,对部分地区的法治发展状况进行考察和分析,具体开展了法治指数的量化实践,这些实践活动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实践依据。例如世界银行推出的“全球治理指数”,认为对一个国家治理情况的评估主要由六项指标构成:反馈与问责、政治稳定与减少暴力、政府效力、规制质量、法治和腐败控制。其中,对法治评价的标准,主要为政府对隐私、合约的保护力度,以及警察、法庭等部门削减犯罪和暴力的能力。再如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的世界正义工程,其于2008年7月出台了旨在形成全球统一规范,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治程度的“法治指数”,其通过将行政、立法与执法过程等原则浓缩为联合国公约的13个核心原则,再对每项原则制定出3—7个具体指标,形成了一套包含60个指标的评价体系。还有我国的香港地区也于2005年出台了“法治指数”,它通过量化罪案率、法律援助、司法复核申请、各级法庭每年听取的案件、当值律师服务处理的案件、以及质化公众对法治几方面的观感数量来计算法治指数。且在及格分为50分,满分为100分的情况下,具体评定出2005年香港的法治指数为75分。这些实践活动均直接说明了抽象概括的法治是可以通过具体指标予以量化的。

(二)法治政府能够运用指标体系予以量化的可行路径

相比于法治被分解为不同的构成要素和具体指标,法治政府又如何被分解量化呢?笔者认为,从建设法治政府基本要求的横切面上,可以通过设定制度性指标、行为性指标、系统性指标和效果性指标四个方面将法治政府予以量化。

1. 制度性指标。依法行政的前提首先是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供合法合理的依据,这是法治政府的基础性和前提性的要素。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制度性规范,则完全可以在规模、质量、规范等方面量化为具体的制度性指标。首先从数量规模上,尽管制度的绝对数量并不必然导致法治政府的形成,但是法治政府下,制度的数量或者规模必须能够达到足以覆盖大部分的政府行政领域的程度。此时,制度的有无、多少、是否已经有效公布等均可以通过指标进行量化。其次,在质量要求上,制度建设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具备完善的规范要素,如施行时间、有效期等,也可以通过设定具体指标予以判断。再次,在规范性上,制度内容是否统一清晰,也完全可以通过制度是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和清理的工作进行指标性的考评判断。

2. 行为性指标。依法行政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的一系列行政行为,这是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之所在。而政府在具体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救济、信息公开、行政服务等方面的行为表现,可以通过设定具体行为性指标予以量化。比如行政决策行为,就可以通过对决策程序是否进行了意见征求、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内容予以具体的指标设定和判断。再比如对于行政复议行为,也可以通过对复议机关是否依法受理、办理、作出等环节进行分析判断,形成具体指标内容。

3. 系统性指标。依法行政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为主要内容,但并不局限于此,法治建设中从立法到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各个层面的法治环境都是依法行政的土壤。可以说,若没有整体的法治环境,单独的法治政府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些构成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体系性要素。而与政府行政行为相关的其它法治要素,则可以通过外在性表现进行指标考量。比如法治观念,就可以采取对行政领导实施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强化集体学法以及开展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等途径进行提升,而这些途径的开展情况作为具体实践本身又可以运用指标予以量化。再比如行政机关与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监督关系,也可以通过落实行政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率,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的出庭率和执行率等情况予以指标设定,进行量化考核。

4. 效果性指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最终还是要体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及其取得成效的认可和满意程度。可以说,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如何,群众感受最真切,评价也更客观,这些构成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不可或缺的民意要素。而公众对于法治政府的评价,则可以通过设定反映人们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感觉、愿望、态度、评价等主观状况的评价性指标进行考核。

当然,法治政府指标体系能够被设定是一个层面,而这些指标如何在实践中被测量、被验证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这涉及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中数据获取的方式和途径。应该说,制度性指标、行为性指标、系统性指标作为客观存在,“大多可以通过统计报表或现有资料获得”。[4]而效果性指标作为主观评价,则可以通过设计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获取公众主观感受的相应数据。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为保持指标体系评价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客观性指标所获取的数据应当选取的是公开数据,而主观性指标所获得的数据则应侧重于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四、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

应当处理好的系统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也不可能是政府系统自身就可以实现的目标。因此,在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 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人民群众由外及内驱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目前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基本由政府主导推进,政府通过公共权威,采用自上而下、有目标、有计划的法治政府的建设路径,这种模式下,上级政府、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领导的安排和指令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的直接动力,上级政府及行政领导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视程度,往往决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程度和推进速度。不可否认,在现阶段,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推动的优势和有效性是非常明显的,政府作为一种“初始推动力”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5]但对自上而下的推动来说,行政机关更注重也更擅长使用上级要求下级服从的方式,如命令、指示以及相伴而生的处分、问责等,其强制色彩较为浓厚,手段也较为单一且刚性。这样一旦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不能认同,出现有形或无形的抵制时,法治政府建设的动力也就难以长久的维持。同时,单纯依靠政府的推动模式也往往会导致法治政府建设失去应有的社会基础而无法推行。按照现代政治哲学理论:“政府公共权力的运行不仅取决于自身的支配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在某种意义上还取决于作为相对人社会公众的同意。只有当公众认为政府行政行为具有了法治化特征,政府在公众眼里才是合法的。”[6]社会公众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体验者和最终评判者,其本身从外部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回应、认可和支持,将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不可或缺的动力源泉和民意基础。

所以,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行政机关和公众的沟通和协作,应当积极引导政府之外的社会公众参与到指标体系的内容建设、评估考核的过程之中,整合两种推动力量的优势,从不同角度发挥合力。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关系

政府建设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面,又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家的依法治理、社会层面的法治建设,成为了与法治政府建设息息相关的政治“生态环境”,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生态环境”,法治政府建设也难以“孤军深入”[7]。关于这一点,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召开的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75 周年大会上,强调了新时期的法治中国建设问题,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这里提到的全面推进、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这正是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关系内涵的深切解读。具体来说就是,建设法治国家是根本任务和远大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是核心任务和关键环节,建设法治社会是基础任务和普遍要求,它们的建设标准有同有异、互系互动、异曲同工。

故此,在确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时,需要站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大框架内进行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一方面,法治国家建设所需具备的政治、经济、思想基础需要在指标体系的设定过程作为背景予以参考和体现;另一方面,法治社会中除了制度要求外,其他法治精神层面的要素也应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本理念,成为指标体系确立时的价值依据。

(三)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与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

目前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只是在部分地方政府层面展开,而在国家层面,虽然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并提交于同年12月召开的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讨论,但这个指导意见并没有正式印发,也就意味着国家层面目前并没有出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在国家层面统一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缺失的情况下,部分地区率先进行指标体系建设,并主张要在地方范围内率先实现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这样就有个问题:在统一的法域内能否存在部分地区建成法治政府的状态?地方法治政府建设与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是有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的,站在这个角度,依法行政不能因为地区、层级、城乡等不同而不同,否则就会导致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缺乏内在的统一性。由此出发,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也应强化整体性和科学性,从国家层面应当出台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的“基本版”,对于全国范围内指标体系的统一建设提出最低要求。但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却是复杂和多样的,各个地方社会、文化、经济条件的不平衡,自然会使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度和关注点有所差异和不平衡,因此,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在地方层面可以有“充实版”,这可以体现出不同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特色和重点。

可见,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共同推动。只要在国家法治建设的统一框架内,地方政府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出台,不仅不会破坏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统一性,不可能导致所谓的“法治割据”,相反,它还会使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更加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四)法治政府的不断发展性与基本规定性之间的关系

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发展一样具有渐进性特征,其处于不断完善的长期历史过程之中。同时,法治政府的建设也并非无源之水,它受到社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制约,而政治的民主化程度、社会理性文化的积淀、国家安定的内外部环境等本身也处于一个不断积累的历史进程,这些都决定了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不断发展的,而且这个过程没有终点。此时产生的问题就是,既然法治政府建设始终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那么《纲要》中提出的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及党的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又如何来理解呢?此时需要关注法治政府建设所具备的基本规定性,即法治政府在历史长河中虽然是不断发展的,但在某一历史时期内,法治政府的建设还是有基本要求的,也就是意味着法治政府是有最低标准的,如此达到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最低标准,我们就可以认为此阶段内基本实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可见,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不断发展性和基本规定性的统一。受此特点影响,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建设也应当区分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其中,静态指标反映法治政府的基本规定性,由此确定出一个阶段内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完成的任务;而动态指标则反映法治政府的不断完善性,由此来明确未来法治政府建设发展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张树义主编.法治政府的基本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79. [2]季卫东.法制的轨迹[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91.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0. [4]袁曙宏.关于构建我国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4):12-14. [5]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66. [6]彭国甫等.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184. [7]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组.以职能转变为核心推进行政体制改革[J].行政管理改革,2013,(5):15-20.

第四篇:建设法治政府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怎样理解《意见》的总体思路?

答:一是以加大《纲要》的贯彻力度为主线,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根据《纲要》确定的推进依法行政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针对当前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规定了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7个方面的任务。

二是围绕上述7个方面任务的落实规定具体措施,增强各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关键是要提高对建设法治政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特别是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强调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还分别就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问: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强,法治观念比较淡薄,“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然比较严重。《意见》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决定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意见》规定:①要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问题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②同时,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问: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够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意见》在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制度建设是依法行政的基础。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意见》规定:①政府立法要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③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④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把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

问:当前,一些行政机关违法决策、随意决策、拍脑袋决策问题仍然存在。《意见》在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减少决策风险,《意见》规定:①要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②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③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问: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乱执法、粗暴执法、执法谋利等问题时有发生。《意见》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经常、与人民群众权益最直接相关的管理活动。针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加强程序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要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问: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意见》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答:推进政务公开,是规范权力运行、方便群众监督、有效防治腐败、提供高效便民服务的有效措施。为此,《意见》规定:①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②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③深入推进办事公开,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问:孳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不到位。《意见》在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制止腐败的关键。为此,《意见》规定:①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高度重视舆论监督。②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③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④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问: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导致小问题拖成大问题。《意见》在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行政机关负有重要责任。为此,《意见》规定:要建立由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问:《意见》在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意见》规定:①要建立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②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④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第五篇:如何建设法治政府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是确保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前提。近几年我国在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行和防治腐败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也有相当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在分析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措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政府依法行政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有目共睹。但是,由于历史及现实的诸多复杂因素,法治政府建设依然缓慢,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现象。主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现象仍然存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力。当前,中央加大了行政问责的力度,对于不依法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行政有了很大的推进。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在行政执法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尤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企改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我们常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应雷厉风行地设法解决,以尽政府理应承担的职责。但我们常常看到这种情形:有些地方和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麻木不仁、视而不见,遇到矛盾总是绕着走,常常导致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小矛盾酿成大矛盾,一般事件演化成恶性事件。在其位不谋其政,既是渎职之错,也是违法之过——行政法规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

(二)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

两百多年前,法国作家沃维纳格曾说过这么一句格言:“给别人带来不幸的人有一个共同的借口,那就是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透过今天的一些新闻事件,此言的判断仍有其生命力。广西浦北要求“一江两岸”住户自掏腰包装修外墙立面,旨在“提高县城品位和居住环境”;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将17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示众,意在“普法宣传”;一些地方的城管人员对摊贩大打出手,为的是“维护城市秩序”„„ 这类现象都属于对行政权的滥用,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时有所见,社会各界的批评也不绝于耳。这种滥用,既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值得注意的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类似强制性规定,在许多地方并不是什么新闻,甚至有些部门至今仍觉得天经地义。而滥用行政权问题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违法行政,却以“法律”正义的名义

据《潇湘晨报》报道,安徽省灵璧县的村民梁茂荣20世纪90年代初把20多万元钱借给当地一家乡镇企业。后来企业换了领导,就以“破产”为由赖账。为追讨债务, 1

梁茂荣多次上访,因种种原因被拘留八次,判劳教三次。2010年,宿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开出劳教决定书,称梁茂荣去年1月、2月两次进京到“非上访地带上访”,2010年3月11日再次进京“非法上访”,决定对其进行一年零六个月的劳教。经过其家人的不断努力,第三次劳教的梁茂荣终于被释放回家。宿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的劳教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人民群众上访的权利,是宪法、法律和信访条例所赋予的。从理论上讲,凡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是,近年来少数地方政府为了“维稳”,对群众上访采取的“非常措施”屡见不鲜,看似维护了眼前的、表面的稳定,却给长远的、真正的稳定埋下了严重隐患。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常以法律之名行违法之实,借法律的威严来打压群众的合法诉求。这种“饮鸩止渴”的行政行为不但会毁掉法律的尊严,还会毁掉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四)“钓鱼”执法,损害法律权威

上海等一些地方,为打击出租黑车,而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钓鱼执法的违法之处在于,非执法人员采用了引诱、欺诈、胁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证,违反了执法取证的基本要求,事实上,通过这些方法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钓鱼执法不仅反映出执法部门法律意识淡漠,依法行政观念不强的问题,而且也暴露出一线执法人员大胆越界随意行政的执法恣意,为了达到处罚的目的,可以任意创造执法方式,用奖励的方式将国家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让渡给牟利的个人(钩子和钓头)。钓鱼执法不但对某些基层执法机关产生了负面影响,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二、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文明的国家、一个进步的社会,必须有一套完备而又实施良好的法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对发展经济、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更在于它们本身就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在当前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依法行政要认真研究解决这样一些问题:一是降低经济活动中的行政管理成本;二是最大限度地激发人们的创业积极性,利用各种制度和机制构建一种只要付出辛劳就能获得成功的社会预期;三是打破因行政管理而形成的垄断,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四是维持统

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政令畅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裁,等等。因此,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行为,已经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构建法治政府是一件关系到政府形象和人民利益的大事,它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构建法治政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我国市场秩序在国际上排名在110多位,近年来连连出现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三聚氰胺,瘦肉精,圣元奶粉事件等等。可见市场秩序相对混乱,公民法律意识也很淡薄。构建法治政府能起到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作用,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构建法治政府是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由于政府背后拥有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也就是法治国家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过程中首先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建设好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利益。

(三)法治政府建设是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要求比过去要高,所以政府工作人员要本着主权在民的观念提供服务,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在进行各种探索,比如湖南省通过了地方行政程序规定,对湖南省行政管理经验系统化、条理化,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管理创新。

(四)法治政府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实践证明,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承担责任,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平衡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比如说汶川大地震,政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灾区的最新情况,不仅维护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让谣言失去了生存的温床。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政府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建设法治政府的着力点

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转变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切入点。只有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才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

(一)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民主科学依法决策,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保障。各级政府必须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轨道,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各级政府要坚决做到“五不决策”,即没有调查研究不决策,没有向专家咨询不决策,没有听取群众意见不决策,没有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论证不决策,没有政府集体讨论不决策。要建立健全“五种制度”,即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全市的经济发展规划、财政资金安排、重点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规定进行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还应当进行听证,真正使决策体现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重要行政决策前,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或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凡是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二)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中央、省、市的重大决策,体现的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部署,一旦公布实施,就必须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维护法制统一,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提高执行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是抓好落实的保障,有了执行力,才会有抓落实的成效;只有在抓落实的过程中,才能看出各级政府执行力的高低,抓落实的成效就是检验执行力的试金石。各级政府要自觉以领导方式转变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立足基层,站位全局,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有效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大决策,依法履行各项职能,严格规范行政执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政府执行力,确保顺利完成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在形式上,要求行政主体及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越权,不滥用权力,不违法行政;在实质上,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活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律原则、目的与法理等;在责任上,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体现权责一致原则。实践表明,90%的行政争议发生在市、县两级的行政执法活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上狠下工夫,确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一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敢于碰硬,敢于动真,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时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二要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坚决杜绝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三要文明执法,体现公平正义。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置执法于人本之中,确保执法的社会效果。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坚决杜绝粗暴执法,用人本、文明的执法行动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提升执法水平。

(四)强力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坚决实行政企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切实解决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特别是在经济管理上,要强化“看不见的手”,弱化“看得见的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

用,做到凡是市场能运作的,政府不包揽;凡是企业能自主经营的,政府不干预;凡是该社会办理的,政府不插手;凡事能由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领域,政府尽快退出,真正做到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系。要进一步搞好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

(五)不断优化法治环境。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宜居城市、吸引外来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也是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的关键环节。要通过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来促进经济加快发展。法治环境由众多因素构成,但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要围绕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六)努力提高干部队伍自身素质。要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要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3、法治政府建设亟待加速(作者:晓 理)

4、当代中国政府法制建设研究(东北师范大学 唐德先博士)

5、 “七项措施”助推政府依法行政(作者:刘春萍)

6、我们需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政府?(作者:杨 君)

7、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者:国务委员马凯)

6、《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2008年2月28日)

7、论转变政府职能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作者单位:陕西省 汉中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门玉琨 )

8、法治政府:从理论到行动(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

作者简介:张薇,女,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80号)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邮编276826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金沙大气本底站范文下一篇:加盟协议书免费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