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建房纠纷分析论文

2022-04-26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垫资建房纠纷分析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楼市是投资的“风向标”,近年来最受关注的楼市新闻除了房产“涨价”,还有房企“破产”。房企破产成为当前经济形势下房企生存困境的一个缩影,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作为专业律师,承办过多起房企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案件,所获得信息和总结的经验表明,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控并非导致房企破产真正原因。

垫资建房纠纷分析论文 篇1: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空心村”问题改造探讨

【摘要】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部署,吹响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伟大号角。中国乡村延续了五千年的中华文明,是中华文化传播的有形物证和稳定载体,是中国传统农耕文化的发生地,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自信之根、复兴之本。然而,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面貌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村庄却不同程度地出现“村中心衰败、村外围无序”的现象,影响着乡村整体发展。可以说,“空心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乡村振兴的一个时代课题。

【关键词】乡村振兴;“空心村”;问题研究

务农重本,国之大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回顾乡村改革发展历史,我们会发现,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工作。1978年,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征程。邓小平同志指出:“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做起的。”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40年来,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在发展的同时,农村的“空心化”问题不同程度地出现,导致“内空外扩”现象,严重制约农村的发展。

下面以江西省丰城市新溪口村改造实践为切入点,探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空心村”改造遇到的困难及解决的办法。

一、“空心村”改造工作情况——以江西省丰城市新溪口村为例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新溪口村及早部署“空心村”改造工作。在改造进程中,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村民自治,联审联批,因地制宜”等原则,整合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

1.政府指导,政策支持

成立由乡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共同組成的“空心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分析、解决“空心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对所有住户减免建设规费,只收成本费。同时,对困难村民给予低保,并提供基本居住保障;对购买了地基没钱建房的村民协调银行给予贷款;对孤寡老人由乡敬老院集中赡养。

2.组织牵头,村民自治

由村级组织牵头,村民理事会具体开展“空心村”改造工作。新溪口村在村委会的牵头下,组建规划小组,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改造方案,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空心村”改造的整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同时,村委会组织村民选举出在村里有威望、能干事的村民代表组成村民理事会,具体负责村里拆房、建房等事宜。

3.批新交旧,分步改造

新溪口村严格按照乡(镇)制定的《“空心村”改造实施意见》,认真执行“一户一宅”标准,建新房必须交旧房,有序地开展改造工作。村与户签订批新交旧协议,新批宅基地限地点、限面积、限时间,宅基地统一由村民理事会分配,先拆旧房的村民,村民理事会先批给其新宅基地,不签订协议的村民,村民理事会暂不给其批新宅基地。

4.扶贫解困,消除阻力

新溪口村以保护村民利益为出发点,集思广益,尽力消除“空心村”改造工作中的阻力。例如,针对部分村民担心拆旧房后没有宅基地建房的疑虑,村干部提议村民理事会收回所有宅基地和耕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然后重新分配,消除村民的顾虑;针对村里的困难户建房资金紧张,采取免收建房费的方式,鼓励他们拆旧建新。

二、“空心村”改造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空心村”改造认识不到位

农村大多数青壮年都外出务工经商,长期不在家,留在家的绝大多数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而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青壮年几乎没时间参与家乡的“空心村”改造工作。村里每次开会,几乎都是留在家的老人、妇女去参加,而老人、妇女在自家拆房、建房上话语权很小,再加上老人、妇女的知识文化水平有限,对“空心村”改造工作认识难以到位。

2.“空心村”改造可能引发家族恩怨

有些村自古以来就民风彪悍,封建传统的家族势力依然强烈存在,平常村里的大事小事都可能会出现家族势力大的村民欺负家族势力小的村民,而家族势力小的村民又拉拢其他家族势力小的村民共同对抗家族势力大的村民。在“空心村”改造工作中,有些房屋可能会涉及到不同家族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家族利益分配不均,从而引发家族恩怨爆发,最终影响“空心村”改造工作。

3.“空心村”改造可能引发新的冲突

由于房屋有新有旧,地基有大有小,因此,有的村民会觉得自家被拆除的房子比别人的大,位置也比别人的好,自己吃亏上当了,于是提出各种条件,如提出要位置最好的地基,补偿标准要比别人高,要比别人多得一块宅基地等等。在没有满足其条件的情况下,有些村民往往会采取过激的行为。如有些村的村民对村干部进行人身威胁。更有甚者,以非常手段阻止“空心村”的改造工作。

4.老房子多人共有,难以拆除

农村人口多,特别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多,很多人有五六个甚至七八个兄弟。这导致村里不少老房子为几家几户共用,或是几兄弟共有。有的村民想将老房子留下来给老人住;有的村民想留下来存放老人的棺木;有的村民想将老房子留下来堆放柴草……因此,这种房子只要一家不同意拆除,就很难拆除。

5.村内房屋杂乱无序,难以改造

由于村庄规划落后,村庄内房子杂乱无序,大多数房屋不方不正、不成排成行,很不规则。而且新房与老房混杂在一起,村庄内的道路也是七弯八拐,大小不一。这样的村庄由于房子数量多、新旧不一、大小不一,所以很难从整体上进行拆迁改造。

6.“空心村”改造资金难以筹集

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收购村民的闲置宅基地。结果,要么靠乡(镇)政府垫资,但政府的财力也是有限的;要么以村民理事会的名义去借贷,但谁都不愿承担责任,银行出于自身收益考虑,也不太愿意贷款给村民。因此,筹集资金问题已经成为限制农村“空心村”改造的瓶颈。

三、破解“空心村”改造难题的对策

1.加强宣传,引导村民转变思想观念

宣传与教育相结合。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要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党和政府关于“空心村”改造的方针、政策以及“空心村”改造后将给大家带来的实惠。一方面,村民理事会可以利用节假期间,特别是春节前后这段时间,尽可能走村串户地去宣传党和政府关于“空心村”改造的相关政策和事项,要让村民人人知晓、了解,从而尽可能支持工作。另一方面,以“三会一课”的形式组织在外经商务工的党员学习党和政府关于“空心村”改造的方针、政策,并请在外成功人士列席。

思想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乡镇、村委会和村民理事会应该利用村广播、村宣传板等多种载体加强对村民的思想教育,加强正面教育和引导。同时,积极向村民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引导村民逐渐改变封建的、粗暴的、违法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培养村民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引导村民遇事找法,解决矛盾靠法,化解利益纠纷依法,使村民善于、乐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各种恩怨纠纷,尽快化解家族之间的恩怨,建立和睦、友善、互帮、互助的邻里关系。

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乡村干部应加大对积极支持“空心村”改造工作的村民进行鼓励。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可以利用国家的一些帮扶政策给予适当的资金帮助,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空心村”改造工作;对于积极配合村里“空心村”改造工作,自愿、主动、带头拆除自己老房子的村民,还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激发村民对“空心村”改造工作的热情。

2.创新方法,多途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合理估价,妥善处理。在“空心村”改造过程中,乡村干部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村民的房子进行估价,整个评估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让村民真正了解自己房屋的价格以及定价的标准。然后由村集体统一购买后整体拆除,并将整理出来的土地统一公开对全村村民拍卖,拍卖获得的资金按照之前的相关规定分发。整个过程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帐目要向村民公开。

整体规划,因地制宜。乡村干部应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对村庄建设制定好统一的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建设,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任何建筑都不能批准建设,违法、违规建筑物一律强行拆除。对于村内的主干道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根据村庄内房屋间距情况,规划出横、竖主干道。主干道遇到房子能拐弯修建的尽量拐弯,如果不能拐弯,则坚持“能拆附房的则不拆正房,能拆旧房的则不拆新房”的原则进行。同时,要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生态旅游资源。

市场运作,兼顾公平。在“空心村”改造全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所有村民都能了解全过程,特别是资金的获得以及使用情况。在拆房补偿问题上,也要根据房屋的地理位置、新旧、大小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组织全村村民或村民代表投票,以此来决定房子的补偿标准,绝不能让老实人吃亏,要让村民享受到“空心村”改造给自己带来的真正实惠。

3.拓展渠道,化解资金筹集难题

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市(县)、乡(镇)两级政府,特别是市(县)政府,应制定一个“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梯度发展、整体推进”的发展规划,从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分批分量地给各村“输血”,帮助各村推进“空心村”改造。这应该成为农村“空心村”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

银行多发放贷款。市(县)政府应该鼓励银行积极向农村发放贷款,必要时,政府应该为农村建设贷款提供担保或者贴息。银行自身也要积极扩大涉农贷款业务,出台支持“三农”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三农”发展。

成功人士主动捐赠。政府应大力鼓励本地成功人士为家乡的建设慷慨捐赠。当地成功人士也应该不忘家乡的养育之恩,积极、主动地回馈家乡,为家乡的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在推进“空心村”改造进程中,要顺应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立足本村实际,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树立绿色、低碳、环保理念,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居住环境品味和幸福指数,努力使“空心村”改造成果惠及更多村民。

参考文献:

[1]刘立新,张冲.农村空心村现象及原因分析——以涞水县为例[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2011,(9).

[2]童荣萍.“空心村”现象的科学认识及治理[J].农业经济,2006,(10).

[3]刘洪彪.新农村建设中“空心村”的整治[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7,(9).

【作者简介】聂雅庆,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校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刘财安,江西省丰城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万静,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校講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作者:聂雅庆 刘财安 万静

垫资建房纠纷分析论文 篇2:

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实务问题研究(五)

楼市是投资的“风向标”,近年来最受关注的楼市新闻除了房产“涨价”,还有房企“破产”。房企破产成为当前经济形势下房企生存困境的一个缩影,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作为专业律师,承办过多起房企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案件,所获得信息和总结的经验表明,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控并非导致房企破产真正原因。实践告诉我们,某些房企的破产并不意外,房企破产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国家房地产调控所致。房企破产的背后,实际上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本文以MK公司、JFY公司、DZH公司破产共性问题为例,以房企融资风险和公司治理风险方面为切入点,对房企破产的成因进行分析,以期防范房企出现破产风险。

一、房企的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结合导致破产的案例

笔者认为,房企破产必然是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相结合所导致,MK公司、JFY公司、DZH公司破产案例表明,进入破产程序的房企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类似的共性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企破产的外在原因和内在原因。

案例一:JFY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开发的铭楼项目地处城市核心。因公司自有资金不足、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公司债务负担沉重,由于拖欠工程款,讨债的人络绎不绝,纠纷不断,涉及各类诉讼上百件,房产抵押未还款以及项目在建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导致无房源可供销售。最终,项目停工,引发购房户、建筑商、材料商、农民工多个群体近500个债权人恐慌,继而群体上访。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JFY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案例二:MK公司破产案件的情况与JFY项目的情况基本一致,但又有其特点,以房抵债、一房二卖、假按揭、房企的法定代表人将房屋销售的款项转移到境外等因素,成为导致楼盘烂尾的重要原因。该案件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同时公安机关以法定代表人涉嫌挪用资金罪,贷款诈骗罪立案侦查,但法定代表人潜逃至今未归案。

案例三:DZH公司的破产除了房企破产的共性问题,还存在自有资金不足,债务负担沉重,加之经营管理不善、各类诉讼频发,法定代表人触犯挪用资金罪犯罪等等,还具有关联公司众多,涉及公司股东、管理层、公司员工、资金调度使用、场地等高度混同的特点。

上述三个案例所涉房产原来都是热销项目,楼盘地理位置相当好,有的项目毗邻当地政府行政大楼附近,有的项目周边有名校学区和成熟的商业配套,以及三甲医院,有的项目旁边就是地铁,可谓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交通配套都非常方便。但房产项目资金链断裂,最终进入破产,都是房企的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综合爆发的结果。

二、房企的融资风险

房企开发的房产项目具有项目时间长、资金需求量大等特点。如没有畅通的融资的渠道,房企将举步维艰,防止融资风险的出现是房企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一)房企的主要融资渠道和融资风险

1.银行贷款风险

信贷政策变动导致融资不能和融资不畅的以及还本付息风险是造成银行贷款风险的主要原因。众所周知,房企对于商业银行的依赖程度较高,其房地产开发资金至少有60%来自于商业银行贷款。随着土地市场竞争激烈,房企拿地金额也相应大幅上涨。有鉴于此,证监会表示房地产企业通过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将受到严格限制,再融资所募资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建设,而不能用于拍地和偿还银行贷款。像这种国家政策变动风险和金融机构金融政策变动风险就是房企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对于已经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房企来说,需要面临巨大的还本付息压力。

2.预售回款主要风险

预售回款主要风险包括合同无效风险和预售周期风险。

合同无效风险:房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对外预售房屋,会面临预售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并且需要向购房者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以“诚意金”“排号费”“认购费”“认筹款”“预订卡”“预约卡”“贵宾卡”等销售形式都不能改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认购、定购等方式收取房款的,均属无证违法违规售房行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楼盘预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预售周期风险:没有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支持,房企很难把商品房預售出去,同时,也就很难获得预售回款。而这个时间段正是房企资金最为短缺的时间,预售回款的不足,会使自有资金压力更大,项目开发更加难以为继。而商业银行只对购买“主体已经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根据通常情况,一般的项目从开工建设,到办得“五证”,再到“主体封顶”平均周期需要一年左右,因此房企预售周期的风险的会成为融资渠道不畅的重要原因。

3.建设单位垫资风险

在房企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施工单位垫资的情况是常态。垫资方式之一是由施工单位提供部分工程材料,方式之二是事先约定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实践中,施工单位在自身利益无法保障的前提下,即使施工单位与房企之间有垫资约定,仍然会采用停工、窝工的手段将导致周期加长,资金成本更高,从而使房企的的损失扩大。JFY破产案例就是施工单位垫资后,在利益不能确保或难以确保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多次以停工或者窝工方式对房企施加压力,导致房企资金更加紧张,加速房企进入恶性循环的轨道,成为房企进入破产重整的重要成因。

在上述三种融资方式无法融得资金时,房企采用的融资渠道通常都是采用民间借贷融资方式。而选择以民间借贷方式除了还本付息的压力增大之外,还存在着刑事风险,房产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案列不在少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向社会中的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将被立案侦查。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以下情形的,被认定為“集资诈骗罪”: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DZH公司破产案例中,单位被指控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79人,涉案金额1.3亿元人民币,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DZH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该案例就是在其他融资渠道枯竭,DZH公司只能采用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DZH公司短期内融到大量资金,注入企业后使项目有了充沛的周转资金。但借入的资金的成本大大高于银行资金,房企还本付息的压力增大,加之宏观调控导致房屋销售回笼资金不畅等原因,房企出现入不敷出,最终出现资金流量枯竭,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

三、房企内部治理出现风险成为破产的重要原因

房企内部治理出现问题,同样严重影响房企的正常运营,也会成为或者加速房企破产的进程。

1.投资战线过长过快

房企的投资现状连续圈地,连续建房、连续售房,即使如此,房企仍然每天缺钱。大型房企融资能力强,抗风险能力强,即使在连续拿地,高价拿地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在房企的激烈竞争站稳脚跟。而小房企则不同,本身抗风险能力就很弱,一旦遭遇政府宏观调控,马上就显示弱不禁风的状态。JFY公司就是典型的吃在碗里、看在锅里的失败教材,JFY公司在房地产市场刚刚兴起时赚到第一桶金,尝到房地产开发的甜头,继而规划“铭楼”系列房产开发,在某知名城市东南西北连续圈地,意图大展宏图。在某核心地块的竞标刚刚结束之际,JFY公司以高价竞得某核心地块,以临时周转的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意图通过其他铭楼系列房屋的销售回款和银行融资盘活更大的房产盘子时,政府推出强有力的限购限贷措施,瞬间打破JFY公司的美梦,楼盘滞销,资金链断裂,最终终于走向破产。

2.人格混同

“人格混同”的现象在房企中非常严重,即房地产企业与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人格或者财产混同的现象,房企的财产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难以分割,甚至导致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还需要以其自身的财产为房地产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人格混同”具体表现有:股东与房地产企业之间存在资产、财务账簿、银行账户等混同使用的现象;股东与房地产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相互借款、相互担保的现象;股东所经营的业务与房地产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基本一致;股东的工作人员、工作场所与房地产企业的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基本一致等;数个公司之间存在资产、财务账簿、银行账户等混同使用的现象;数个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相互借款、相互担保的现象;数个公司的经营业务与母公司或者控制人的经营业务基本一致;数个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场所,与母公司或者控制人的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基本一致等。

人格混同会突破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仅以其自身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公司股东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房地产破产实务中,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可能会走向关联企业破产。DZH公司关联公司多达9家,管理人经过调查,对其中3家与DZH公司在人、财、物以及债务上密切关联的公司,向法院提出DZH公司及3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

3.一房二卖

房企作为出卖人先后以两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同一个房屋出卖给两个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房二卖”还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MK破产清算案中就涉及MK公司先后以两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同一房屋(或者车库、车位)出卖给两个买受人的情况,并且收取了款项,数量达到50多户之多,这种“一女二嫁”的情况出现在破产房企,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4.假按揭

房企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来套取银行贷款作为开发资金来源的“假按揭”行为。“假按揭”本质上是一种房地产企业涉嫌将其积压的房产、车位、储物间来套取银行贷款,具有刑事责任风险。《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房企只看到眼前利益,觉得可以迅速获得银行的钱。但一旦案发,银行只会“锦上添花”,并不会“雪中送炭”,如MK破产清算案引发出骗取贷款罪案件,法定代表人以及办理贷款的经办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5.挪用资金以及隐匿会计账簿

房企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在企业面临破产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挪用房企的剩余资金,以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是“挪用资金罪”。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加速房企业破产的进程。而且“挪用资金罪”往往与隐匿会计账簿结合在一起,MK公司、JFY公司、DZH公司三个破产案件的债权人都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以及存在隐匿会计账簿情况进行侦查。

第一作者系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第二作者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作者:徐淑华 黄耀

垫资建房纠纷分析论文 篇3:

中国农村阶层分化的政治社会后果

[文章导读]

进入20世纪80年代,资本和市场的力量被引入中国农村社会,以应对后革命时代基层治理的危机。但正如本文作者所描绘的,在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获得极大提高的同时,市场经济的深入也给中国基层社会结构带来严峻挑战,带来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原本存在于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对立和冲突,进一步演化为社会心理层面的情绪对立。这种日益泛化的社会阶层分化与矛盾,成为新时期中国基层治理无法回避的难题。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给农村的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的变迁,农民的物质生活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也发生严重的分化。社会结构的阶层化和利益关系的市场化使得中国的社会管理面临新的挑战。[1]早在上世纪90年代,陆学艺就指出:“目前中国的农民实际上已经分化成若干利益不同、愿望不同的阶层,而且正在进一步分化之中。” [2]农村阶层分化使农村社会成员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 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利益新格局和社会矛盾新体系,对社会利益协调和人民内部阶层矛盾的处理提出新的挑战,如若处理不当,阶层矛盾就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 危及社会和谐发展。[3]

不过,既有研究更多关注的是阶层分化过程中引发的利益矛盾,事实上,随着农村的经济分层、政治分层与社会分层高度重合,农村阶层分化所产生的政治社会影响远不止于利益层面,而是日益覆盖生活层面,形成全方位的影响。换句话说,中国农村阶层分化所形成的政治社会后果开始从利益政治向“生活政治”蔓延。这种“生活政治”指的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意志在日常生活中的泛化、日常生活被提升到政治层面予以解读的一种范式,[4]它的展现路径往往是“政治生活化”与“生活政治化”,前者将政治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后者将日常生活转化为政治。[5]

富人治村:村庄经营下的利益政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民营经济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勃兴,先富能人当选村组干部成为农村一道常见的政治风景。从1993年开始,浙江、重庆、吉林、山西等地在农村选举过程中,一些先富裕起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养殖业大户积极参加竞选,他们以较强的致富能力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甚至还以承诺和捐赠的形式赢得多数选民的支持而当选。2005 年以来, 先富能人参政的迹象更加明显,乡村新富阶层通过政治民主的竞选方式走上了政治前台。[6]其中最典型的当属浙江地区,在2005年浙江省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由先富能人当选村主任的比例已高达60%~70%;据2008年3月一项在义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者所在的行政村里,由先富能人担任村支书或村主任的高达69.12%。[7]我们的大量调研发现,在2006年农业税费改革以后,随着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的任务从提取资源向输入资源转变,全国范围内已经普遍出现“富人治村”的趨势。[8]

富人参政首先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农村经济社会分化的结构性后果。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城乡的快速流动,使得农民的职业发展空间大大增加,但因个人能力、关系网络和机遇等各种因素的差异,农民家庭收入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进而导致村庄出现经济分层。[9]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中西部资源(如煤矿资源)较为密集的地区,由于个体私营经济较为发达,或者资源开发较早,村庄中的少数人通过经营生意率先成为村中的富人。与之对应的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具有一定的技艺,且家庭劳动力较多、负担较少的家庭则成为村庄中的中间阶层。那些纯粹以打工为主且家庭劳动力稀缺的家庭通常沦为村庄中的底层。

村庄的经济分层构成村庄政治分层的社会基础,富人因为具有较强的致富能力更能获得多数民众的认可,满足民众一些朴素的期待,比如,富人或许可以带领我们致富?富人这么有钱至少不会贪污集体的钱?让先富的能人不仅带头致富,而且带领致富,成为民众还有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重要政治期许,许多地方政府都在积极开展“双带”工程。当然,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动员富人参政主要是为了应对乡村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发展”与“稳定”的矛盾。尤其是随着近年来不断涌现的农民上访,富人因为拥有更为广大的关系网络,甚至黑白两道通吃,成为地方政府非正式的摆平社会矛盾的重要依靠力量。因此,在这一意义上,富人群体参政也是地方政府积极动员的结果。

不过,富人参政并非是完全被选举或被动员的结果,也并非如媒体上所报道的,是因为富人拥有桑梓之情、希望回报家乡。这种理想的富人治村模式虽然存在,但却是个别化的典型,并非群体属性。个体典型不能代表一个群体,更不能代表富人阶层,否则就容易出现分析单位的层次谬误,而对富人治村充满美好的想象。作为一个“生意人”,富人参政首先是他们理性考虑的结果。客观来说,富人主政可能很少直接从村庄集体中谋取利益,甚至一些干部还为村集体的公益事业建设垫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参政毫无所图。调研发现,富人主政主要基于以下四点:一是拓展各种关系人脉,解决自身遇到的各种困难,服务自己或家族经营的产业;二是在资源下乡的背景下,从承接和实施的工程项目中获取利润或其他灰色收入;三是优先捕捉地方发展的各种信息,在地方资源开发过程中,获得投资先机;四是转变参政之前存在的不太光彩的身份(如原来就是混混,或者有过大偷税漏税行为),洗“黑”为“白”,甚至变“红”,寻求更大的利益保护。

总而言之,富人村干部多是工具理性的行动者。在地方资源资本化和资源输入的大背景下,乡村社会的巨大利益流量是吸引富人老板积极参与主政的主要动机。当然,这并非完全否定其中也可能夹杂一些回报乡民的动机。但诚如地方政府干部所言,富人参政主要是为了攫取资源、积累政治资本和获得社会地位。也因此,大量的富人参与村庄选举,仍然主动利用四种手段,一是以私济公,通过先捐赠部分资金、物资作为获取民意的手段;二是贿选,不惜重金购买选票;三是依托乡村中的家族力量,形成派系;四是动员一些灰色力量胁选。无论何种形式,富人参政都大大抬高了普通村民参政的门槛,形成了较强的政治排斥。调研发现,发达地区农村或资源密集型地区农村,从两委干部到村委代表均出现明显的富人化,致使底层群体的政治参与空间大大萎缩。

基于此,富人主政的主要逻辑便如经营生意一般经营村庄,进而撬动村庄中的利益政治。具体来说,富人经营村庄,主要通过两种形式,一是经营土地,二是经营项目。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土地作为稀缺资源,集体建设用地成为竞相争夺的重要资源,但也因此成为乡村社会阶层矛盾的主要发生领域。

以宅基地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换言之,村庄中的每户家庭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在符合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的前提条件下,农村宅基地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分配。然而,一些地方的富人村干部卻对宅基地进行拍卖,形成别墅区、农民公寓和老旧住宅的居住格局,阶层之间的住房区隔凸显[10]一些地区的富人村干部则意图通过整村住房改造,集体修建“小康住宅”别墅群,然后以成本价出售给本村村民,并主要依赖修建小产权房来启动和弥补资金空缺,但最终却引发底层老百姓接连的举报和上访。[11]具有公益性质的宅基地分配尚且如此,其他类型的土地经营开发则蕴藏更多的矛盾。

换言之,富人村干部在村庄经营中讲求效益和效率的逻辑与底层村民讲求公平道义的逻辑存在重大冲突,然而富人治村所形成的村庄政治格局,又具有较强的专断性,难以有效吸纳底层群体的呼声,最终导致阶层之间形成了难以逾越的利益鸿沟。

此外,在国家资源输入的背景下,经营项目成为许多地区富人村干部经营村庄的又一重要方式。在农业税费时期,农村公共品供给主要依赖于从村民手中筹资筹劳,与此不同的是,当前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自上而下的国家输入。虽然许多地方都出台了“一事一议”的财政奖补政策,即鼓励地方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同时,配套自有资金。自有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资金自筹和劳动力自筹。但事实上,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几乎难以从农民手中再次筹集资金和劳动力。

而富人主政因擅于与政府部门官员打交道,甚至建立起非常深厚的私交,使其更加容易从上级政府各部门手中争取资金项目。[12]但也因此,项目资金的获取变得与普通村民无关,导致农村公共品供给的需求表达和项目工程的实施监督都出现自下而上的缺位。不过,村落中总会出现一些维权或谋利钉子户,但具有强大经济基础和广大人脉关系的富人村干部,很快能够通过运用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力量和手段来摆平在项目落地实施中引发的各种矛盾。比如花钱买平安、寻求村级商会的协助、与派出所联合打压,甚至动用灰黑势力等。

试举一例,笔者在浙江西村调研发现,西村商会成立于2011年,由本村的企业家组成,约30人。每名会员需要每年缴纳一定的会费。商会每年组织会员1~2次的外出考察,并将部分会费支持村庄公益事业的建设,如每年过年开展对困难户的慰问。除了这些常规化的活动之外,商会中的村庄企业家隔三差五便会聚在一起喝茶,互通有无。商会对村级治理的重要作用主要在于摆平村庄政治精英无法摆平或者不适合其出面摆平的纠纷。比如在公共建设中遇到“钉子户”的高要价,村干部如若满足他的需求,便会产生扩散效应,而商会老板以私人名义“掏腰包”来摆平钉子户,则为村干部省去了许多麻烦,也有效规避村干部的风险与责任。另外,村庄中70%的村民都在本村的企业务工,商会老板与村民之间尚有隐形的身份关系——老板和员工的关系。这一隐含关系使得村民既碍于面子,也受制于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威胁”而不得不妥协。[13]

由于在利益关系和阶层意识上具有较强的亲和性、甚至一致性,村庄上层精英的阶级化得以可能。这也造成在国家资源输入的背景下乡村社会形成分利秩序。这一分利集团中,在“争资跑项”中寻租或获取工程利润的乡村干部,包括富、恶、灰黑社会势力,以及日益崛起谋利型的钉子户、上访户等机会主义者,几个利益行动主体之间聚合成为相互利用的稳固利益联盟。普通的农民本应作为国家资源输入与地方资源资本化的最大受益者,却被排除之外,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被动的享有遭遇层层侵蚀的剩余资源,落单的农民最终也就成为了真正的弱者。[14]

底层抗争:笼罩性支配下的生活政治

农村的经济分化,在政治领域触发阶层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在富人治村的背景下,上层精英之间的联盟,不仅触及政治领域,而且日益向社会领域延伸。经济与政治上的分层也日益渗透到村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熟人社会内部形成阶层之间的社会区隔与社会排斥,并最终倒逼底层群体的抗争。这强化了阶层分化背景下农村生活与政治的关联,村庄陷入“泛政治化”的对立。

近年来,阶层之间的社会排斥近乎涉及民众生活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

在住房上,一些地区农村已经出现明显的区隔,别墅区、农民公寓和老旧房子的居住格局犹如在村庄中划分出了富人区和穷人区。在消费上,富裕阶层以炫耀性消费强化社会分层中的地位,典型表现为村庄中豪车、标配与无车的分化。在社会交往上,人情原本作为村民互助的功能丧失,却因阶层分化而形成人情排斥。酒宴规模不断抬高,部分农村一桌酒席高达四五千元。更有甚者,富人阶层中日益盛行酒席不收礼金。这就意味着酒宴席收支无法平衡,逼迫底层家庭只能遵循“能不办就不办,能少办就少办”的原则。但是少办酒宴或不办酒宴,不仅意味该家庭无法在熟人社会中获得相应的脸面,而且将使其社会关系网络难以维持。显然,办奢宴、不得不办的酒宴与不办酒宴这样的鲜明对比,并非农户的个体理性选择,而是阶层分化所产生的结构性社会排斥。在婚嫁上,作为婚姻缔结中的重要条件之一的“彩礼”日益攀高。在笔者调研的浙江西村,2007年,当地彩礼上涨到10万元,2010年彩礼上涨到18.8万元。村民估算,不包括建新房、买车这些前提条件,娶个本地媳妇,彩礼、金银首饰加酒席至少也得花费30~40万。加上建房和酒席等成本,普通家庭不堪重负。阶层分化产生婚嫁流动差异,典型表现为本地媳妇与外地媳妇的分类,而“只有没钱才会娶外地媳妇”成为村民的基本共识。

概言之,无论是住房、人情、车子还是婚姻中的彩礼,一定程度上均可作为农民的一种消费形态,阶层分化型塑的社会排斥弥散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之中。而阶层的社会排斥主要是通过富人阶层不断抬高消费标准,或者设定新的消费规则,普通阶层或贫困阶层则完全被裹挟在“水涨船高”的消费洪流中,难以喘息。

底层群体之所以被裹挟并产生激烈的社会性竞争,在微观上是上层群体“求异于人”的心理与下层群体“求同于人”心理耦合的结果,而在熟人社会里,建房、娶媳妇等本身构成农民重要的社会价值,甚至影响他们人生任务这一本体性价值的实现,这就致使阶层结构形成之后,个体的行动自主性受到极大的制约。阶层之间的张力,以及富裕阶层对普通阶层和贫困阶层的社會排斥,最终导致绝大多数的村民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这种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不断累积,便在内心郁积一股情绪,甚至形成“仇富”的“气”。

这种“气”是一种“常识性正义衡平感”,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感受,一种顾及人的全部与整体的观念,而非就事说事的观念,即“中国人具有不把争议的目标孤立起来而将对立的双方、有时进而涉及周围的人们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和总体考察的倾向;而且中国人还喜欢相对的思维方式,倾向于从对立双方的任何一侧都多少分配和承受一点损失和痛苦中找出均衡点来”。[15]尽管,普通阶层和底层村民极力试图通过勒紧裤腰带过日子,民间借贷,以及将家庭的社会竞争压力层层向上进行代际转移[16]等办法进行自我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遭遇的生活危机,避免自我认同的彻底丧失,以及在社会竞争中快速被甩出社会结构之外,却也无法从根本上扭转他们较为弱势的经济社会地位。

由此看来,由于中国农村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分化开始出现高度的重合,并未出现韦伯意义上的财富、权力与声望的多元分层。相反,经济分化日益转化并主导村庄的政治分层与社会排斥。当然,随着阶层之间在情感、利益上的不断交汇,村庄便会形成“气场”。与具有强大经济基础、社会关系网络和政治能量的富人阶层不同,底层群体受资源、能力等多种方面的束缚,底层群体呈现高度的分散化、碎片化和无组织化。在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渠道受到阻塞后,底层群体中的大多数主要采用弱者的武器进行抗争——在公开场合中表现出对上层精英的服从,而在隐秘场合则以造谣、倒垃圾、剥树皮、举报等形式进行匿名化和细碎化的反抗。农民个体化的自助日常抗争形式避免了直接地、象征性地与权威对抗,但这种低姿态的反抗恰是与农民的社会结构最相适应的。[17]仅有少数已经完全被甩出当前社会结构的村庄边缘人,才会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进行无底线、无尊严的“耍赖”,与村庄上层精英进行直接面对面的斗争。

不过,底层群体虽然在抗争手段上细碎,但底层群体恰在公开或隐蔽的反抗部分宣泄了心中愤懑的情绪,释放了心中的“恶气”,而且相互激发并强化了阶层意识。底层群体虽未成为“自为的阶级”,但在大量细碎的无组织的“出气”中可能在未来逐渐形成“自在的阶级”,进而形成阶层之间的组织化对抗。在社会变迁和利益斗争加剧的情况下,阶层结构位置与集体行动可能发生紧密的关联。[18]

综上所述,伴随农村经济分化的加剧,以及政治社会分化的高度重合,底层群体遭遇了阶层分化所诱发的笼罩性支配,凸显阶层分化下的“生活政治”,一方面,上层精英将政治渗透到日常生活中以实现其阶层的政治意志,另一方面,底层群体则将日常生活转化为政治表达进行抗争。然而,阶层的“生活政治”将贫与富、公与私的矛盾混杂在一起,并未达成问题的实质解决。相反,这一“泛政治化”的解决方式可能进一步让问题滑向“强者压制”与“弱者反抗”的对立与冲突,并使冲突的内涵与外延无限扩大。

余 论

中国农村的社会阶层分化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已不仅在经济、政治领域表现为阶层之间的利益政治,而且辐射到社会领域,演化为社会心理层面的情绪对立,形成阶层间的“生活政治”。由于上层精英的阶层化意识较其他阶层更为突出,并形成了如孙立平所言的“上层阶级化下层碎片化”[19]的社会形态,这决定了绝大多数普通村民无法依靠个人力量与上层精英进行斗争或博弈,未来一段时间内,村庄仍可维持表面的社会秩序稳定。但是,阶层之间的利益、权力与地位的愈发失衡乃至对立,村庄社会中的“气场”便会扩大,一旦出现导火索,便可能出现井喷式的爆发,这为新时期的社会治理和社会稳定提出重大挑战。如何从源头治理,从根本上重构阶层结构与关系,实现阶层间的政治整合和社会整合是实现阶层社会有效治理的基础。

在学界,通常认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是阶层分化之后所型塑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庞大的中产阶级被假定为具有对社会贫富分化较强调节功能和对社会利益冲突较强的缓冲功能。这一理论假设的前提首先是具备庞大的中产阶层,其次是中产阶层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当前,中国的农村社会呈现的贫富分化,并未出现明显意义上的中产阶层或中间阶层,普通阶层和底层仍然占据村庄中的大多数。从调查经验来看,中产阶层因为具有中间性的结构位置而具备调解和缓冲的功能,这更多是基于一种结构化的想象。恰恰从阶层关系来看,中间阶层也被激烈的社会竞争裹挟,在政治经济上都趋向于依附富裕阶层,甩离底层,从而难以发挥在基层治理中的“中间价值”。在这一意义上,意图通过结构自发调整的形式消解阶层分化所产生的政治社会后果,不仅过程缓慢,而且未必能够实现。

鉴于此,党和政府以及民间力量对于缓和阶层分化所引发的社会阵痛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及时介入,促进阶层间的政治整合和社会整合。在政治整合层面,原本建立在均平化社会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制度需要在阶层分化的背景下及时做出调整。

第一,需要畅通群众的政治参与渠道和完善群众政治诉求的表达,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警惕富人主政背景下的寡头政治的生产。尤其要保障底层群体或弱势群体的政治权利,吸纳更多的普通民众参政议政,扩大党和政府执政的群众基础。

第二,建立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保护底层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实现不同阶层的共治共享。

第三,新时期的群众工作不仅要在利益分配中形成规则,而且要在“人心”安抚中树立道义,如此方能化解阶层之间利益与情感交汇所形成的社会矛盾。

第四,在社会整合层面,要打破公共生活领域的消费异化,塑造乡风文明的社会,通过地方政府政策引导,村两委、村庄社会组织(如红白理事会、乡贤会等)落实和监督,在涉及村民生活的重大事项(如人情消费、酒席规格和规模、彩礼等)方面制定基本标准,改变和抑制盲目攀比、无序竞争的社会不良风气,降低群众的生活压力,消除阶层竞争的紧张感和焦虑感,进而降低贫富分化所形成的相对剥夺感。

作者: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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