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2022-04-30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文章利用安徽省六安市、湖北省咸宁市、广西省桂林市269位消费者的问卷调查资料,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了消费者对流通领域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度。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篇1: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摘 要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及“四严”的新要求,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产地环境、生产经营方式、标准化生产、支撑体系、执法监管等方面面临的新挑战;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强化依法监管,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十三五”规划、加强科技支撑和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促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等三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挑战;对策

知网出版网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50.1186.S.20160126.2254.004.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6/1/26 22:54:16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主要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进入了数量与质量并重的新阶段。近年来,在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农业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保持了平稳向好,突出问题得到遏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通过无公害认证的产品已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的40%以上;例行监测范围已基本覆盖主要城市、主要农产品产区及大宗农产品。2014年,农业部组织开展了4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共监测31个省(区、市)、151个大中城市、5大类产品、117个品种、94项指标,抽检样品43924个,总体合格率为96.9%。其中,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3%、99.2%、93.6%,水果、茶叶合格率分别为96.8%、94.8%。

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社会公众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对象已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向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等多方面信息转化。目前,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状况,与城乡居民的关注度、容忍度相比,与日益加剧的国际贸易技术性壁垒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在产地环境污染凸显、农业比较效益仍然较低、农业经营管理方式仍较落后、农业标准化生产比例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仍较薄弱的情况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和突发问题时有发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

1 挑战

1.1 产地环境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符

良好的产地环境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1)农产品产地污染严重,短期内难以改变。据环保部数据,全国中重度污染耕地已达333万hm2,本底性污染治理难度较大。(2)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基础监测较差,有限的监测数据也不公开,绝大多数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基层从事农业生产指导的技术人员自身对产地环境的污染情况并不清楚。(3)缺乏针对不同生态区、不同污染物对不同农产品质量影响的分类控制技术,产地安全科学区划、净化产地环境等监管措施难以落地,而且这种状况在短期内还不会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1.2 生产经营方式与标准化生产要求不相适应

没有农业标准化,就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食品安全保障。目前虽已制定发布农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技术规范2万多项,但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农田仅占耕地面积的3%。(1)技术规范针对不同土壤类型、不同经营方式、不同气候特点、不同农产品生产者的可操作性不强,生产企业难以直接应用。(2)我国农业生产的主体是2.3亿个承包农户,2/3为自给型,南方丘陵地区的精耕细作农业,更表现为“超小规模”的分散经营。由于农产品生产单位小而分散,高龄化的农民普遍缺乏安全意识。(3)经营投入品的网点规模小,进货渠道复杂,开展统一的安全生产指导与管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标准化生产规程,不仅难度大、成本也高。(4)大多数农产品产地都没有建立和实施农产品生产档案制度,农产品的流通方式也比较落后,因质量安全追溯的组织成本高而实施困难。即使标准化示范在试点地区取得了成功,但向面上推广实施的难度大。据世界银行测算,2013年我国农业劳动力人均农业增加值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4%、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2%、美国的1%。从国内看,2013年第一产业劳动生产率与第二、三产业的比值仅为1∶4.57和1∶3.75。农业生产经营小而分散的状况在较长时期内还将存在,这种生产模式不仅与发展现代化农业不相适应,也增加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度。

1.3 支撑体系与安全监管的任务还不相适应

我国现行的农业产业体系和技术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产量而开展工作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近年来,虽然政府不断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支撑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但因起步较晚,农业周期较长,涉及的领域和范围较宽,支撑体系与安全监管全覆盖的“四严”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1)科技支撑能力不适应。不同污染物对农产品质量影响的基础研究较差,研究周期较长,有限的科学数据没有形成系统的创新资源,科技对面源污染治理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的支撑能力明显不足。(2)标准支撑不适应。因危害物的品种和农产品的品种都很多,各地生产条件差异大,农业标准的制(修)定难度大。以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例,目前已制定的标准还不及美国的一半、日本的1/10、欧盟的3%。因标准种类少、指标体系科学性差、限量指标间相互矛盾的问题较为突出,且与国际通行标准不接轨,从而影响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3)检验检测能力不适应。2014年,农业部对277家区域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能力进行验证考核,合格率为87.7%。多数机构更缺少对复杂农药、生物毒素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未知污染物鉴定、检测及风险排查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特别在风险排查与预警等方面有的尚属空白。县级基本都建立了农产品质检机构,因仪器设备维护成本大,普遍存在检测范围偏小、仪器设备利用率低的问题。乡镇大多数人员和检测经费落实不到位,检测能力差,运行管理滞后,开展日常工作都较困难。(4)农技推广体系不适应。现有农技推广的工作重心还没有转移到质量安全上来,对本地的绿色生产技术集成示范不足,虽在示范点的某些单项上取得了成功,但形成可复制的面上推广模式仍有较大差距。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推广机制,标准、检测等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生产、经营、推广部门对标准不知不懂和错用等问题是制约农业标准化深入实施的障碍之一。(5)我国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介机构等发展滞后,由社会资源提供的技术支撑能力也比较弱。

1.4 执法监管能力与监管责任还不相适应

由于农产品监管对象复杂多样,监管范围存在点多、量大、面广等特点,鲜活农产品具有易腐败变质、保鲜难的自然属性,生产、流通规模小,从业人员复杂,决定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很多困难。(1)在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行政执法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监管不能实现无缝对接。(2)监管权力纵向配置不协调,实行分级管理的农业执法,因人事、经费由本级地方政府管理,必然影响监管部门的执法独立性。(3)法律只赋予农业部门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监管的权力,而散户农民只能以教育引导为主,往往处在监管之外。而处在监管一线的乡镇农业部门,检测的实用性不高,执法力度较弱。(4)农业部门内部协调不够。市场监管、质量检测与行政执法,标准制定与推广、生产指导与科技培训等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监管与服务的合力,监管过程脱节严重。

2 对策建议

2.1 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强化依法监管

新修订并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以来,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必须加快修订完善,形成与《食品安全法》并行对接,并着力解决从严要求、制度安排、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边界、检验检测、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消除监管盲区。修订《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或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建立“法不允许即禁止”的农兽药残留“目录制”管理方式,对国内登记使用的农兽药,接轨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残留限量。加快修订农药、畜禽屠宰等相关法规,完善与《标准化法》等相关的配套规章,主管部门和责任分工可以不同,但监管制度必须高度一致。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食用农产品的概念、界定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加工环节监管的职责分工。健全农产品生产区域分类管理,明确产地分类的标准和划分权限;完善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规范投入品使用。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和追溯制度,规范农产品生产过程管理;完善检测和标识制度,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从制度上解决政出多门、交叉重复、标准打架等问题。国家负责统一制定强制性安全标准,行业(团体)地方和企业则可因地制宜制定选择性、非强制性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标准缺失、标准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

2.2 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十三五”规划,加强科技支撑和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理应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内容,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应按照保基本、补短板、兜底线、重基层的原则,着力解决欠发达地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加快推动县乡两级监管机构建设,在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进一步填平补齐,切实加强基层的执法监管能力,实现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全覆盖、均等化。同时,要优化人才和设备资源配置,推进共建共享,明确各级安全监管的重点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防止上下一般粗,监测指标、监测对象重复,提高安全监管的效率。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要以科学数据为依据。破解农产品质量安全困局,必须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技创新驱动。建议国家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统筹制定全国的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整合优化省级以上财政科技投入和人才资源,稳定实施一批农产品安全与环控技术的重大项目,建立主要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的定点监测和评估制度,以做好产地安全科学区划、加强产地污染治理、安全环保型农业投入品筛选、生产过程控制、农产品安全标准与检测技术等重点,为制定区域性农产品安全生产规划提供科技支撑。

2.3 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促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

从短期来看,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分层负责的体制、机制不会有太大改变。目前,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引发的产业变革,信息手段具有的高效率、低成本特点,为创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现代农业的发展对质量安全管理的数字化、便捷化、智能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解决生产体系、监管体系、追溯体系的“信息孤岛”问题,有效整合各层次、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的资源,强化统筹协调和分工合作,强化各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必须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围绕创新管理、强化服务、加强协同为目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将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经营、产品检验、包装标识、执法监管、物联网监控等模块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改善乡村监管薄弱甚至无人监管的局面。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依法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信息的透明度,对内全面共享、对外有序开放,发挥信息的倍增作用,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利用整个体系和社会的力量来实现监管的目标,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水平。

(责任编辑:丁志祥)

作者:张洪松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篇2:

关于消费者对流通领域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度的研究

摘要:文章利用安徽省六安市、湖北省咸宁市、广西省桂林市269位消费者的问卷调查资料,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了消费者对流通领域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度。结果表明,城镇消费者普遍关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且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度与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知晓度、对相关知识了解程度、对监管部门对农产品安全监管作用的认知度以及消费者自身食源性疾病发病史、婚姻状况、体质健康特征等六个因素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但是,与消费者生活环境、教育程度相关性不显著。

关键词:Logistic分析;信心;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流通领域

一、引言及综述

自进入21世纪来,随着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经济状况和消费观念的改变,大众对农产品的消费结构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尤其大众对安全农产品的需求心理,甚至对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发生也了变化。在此背景下,如何及时发现大众需求与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之间的矛盾,妥善解决食用农产品供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增强监管部门科学监管,对保证大众日常生活的食用安全,增进监管部门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内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谢敏等从市场失效角度分析查找在已有的政府措施下未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王志刚首次采用实证研究法,利用消费者个体对食品安全反应情况作为调查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科学依据。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的着力点也开始细化,施晟等借助产权经济学、博弈论等理论工具对食品安全治理机制进行多维度分析,提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应构建包括信誉制度、监督制度和激励制度在内的三重监管体系;在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周洁红等研究结论显示产品上下游加强合作、增强法律法规的压力对降低公开召回风险及对追溯行为有显著影响;王秀清等提出农产品安全信息对消费态度有重要影响,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可以起到显著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和质量安全监管的总效率,同时,强调政府部门的介入,确保生产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这些研究虽然从消费者角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分析,但侧重于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分析,以及对影响消费行为因素的分析,进而分析由消费行为导致安全农产品市场供需的变化,提出在市场调节机能时效时部门调节措施。

此外,前人研究多集中在影响消费行为因素、购买意愿分析、政府部门监管、促进质量安全技术手段、政策建议等方面,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或是信任度研究,多是将信任度作为自变量研究信任对某因变量的影响,由于我国特殊的文化因素影响,只能对国外相关研究适当借鉴,不能直接在国内应用。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实证分析我国消费者对流通流域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探讨影响消费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任度的因素,旨在为监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决策参考。

二、数据来源与描述分析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15年7~8月期间对安徽省六安市、湖北省咸宁市、广西省桂林市,3 省3个地级城市的抽样问卷调查。本次抽样调问卷查调查遵循科学、效率、便利的原则进行,分别选取华北、西南、华中地区食用农产品生产大省,在省内选取省会周边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较大的地级市为代表。在问卷调查时,充分考虑了单样本选取的分散性、随机性,选取各地菜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公交车站等为调查地点,调查对象分为不同的性别、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生活环境情况;同时,对受访者个性特征也进行简单统计,例如身体素质、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等。问卷中关于受访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关注程度多选项题目;关于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了解程度、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程度、对政府部门监管能力、对未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期望等为单选项题目。在调查过程中,共发放问卷300份,经过对回收调查问卷的审核,最终得到有效问卷269份,有效回收率约为90%。对有效问卷调整理后,将受访者普性特征和个性特征统计情况汇如表1。

从被调查数据分析来看,受访者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已婚者人数多于未婚者。此次调研受访者当中,已婚受访者比例达63.2%,高出未婚人群26.4%。

2. 长期在城镇生活的受访者居多。在所有受访者当中,除了在城市工作以外的时间生活在乡村的占25.3%,完全在城市生活的受访者占74.3%。

3. 受访者体质状况和近一季度食源性疾病史分布情况合理。在被调查对象中,体质一般及良好以上的受访者人数占97.8%,在近一季度中因购买使用质量问题的农产品而发生食源性疾病一次及以下的受访者占比77.0%。从个性特征统计的结果来看,各项指标能够说明此次调研数据的客观性。

4. 受访者受教育程度低中高分配较为合理。高学历人群所占比例为40.9%,较高;初等学历受访人数所占比例为24.9%,比例相对较少。

5. 受访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注度。本次调研将“黑鸭子”事件、甲醛鸭血、甲醛白菜、蛆虫柑橘、禽流感、黄金大米、毒龙虾、海南毒豇豆、“五得利”硼砂面粉、肯德基“速成鸡”、瘦肉精“双汇”等11例近期在国内发生的影响范围较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作为具体指标,通过对各个事件知晓度来判定受访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注度。为反映每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了解的总体状况,就每个消费者对11个事件关注度进行统计。知道1~2例事件的受访者占到28.3%,知道3~4例事件的占到35.3%,知道5~6例的占到24.1%;7~8例的占到8.9%;9~11例的占到3.4%。

6.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知晓度。知道一些相关知识的受访者占到14.1%,对其十分熟悉的仅有1.9%;有29.2%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3.7%的受访者表示完全不知;而55.8%的受访者表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了解程度表示一般,即这部分受访者可能对某些知识有所耳闻,但是对其不熟悉,更不会将相关知识运用到生活当中。

7. 受访者对监管部门监管作用的评价。有30.5%的受访者表示有作用;46.5%的受访者就表示一般,有8.1%和9.7%的受访者分别认为监管部门之监管作用作用不大和没有作用,仅有5.2%的受访者表示政府部门监管作用显著。

三、回归分析

(一)变量定义与赋值

受访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度结构属于离散型,本研究根据有关计量经济学理论依次假设Yi满足logistic或是probitic分布,由于Logit的条件概率比probit的以更缓慢的速度趋近于0或1,故本研究选用Logistic模型(表2所示)。

(二)模型选择与分析

受访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Y),只有两种结果:有,则Y =1;无则,Y=0。假设,Y=1的概率为p,设Y遵从Bernouli概率分布,则Y的函数可以表示为:

f(Y)=p(Y=1)*p(Y=0)=p(Y=1)*(1-p(Y=1)):Y-0.1(1)

采用二元选择Logitic回归模型进行估计,设μi~[0,],可将(1)式变化为相应的Logitic模型,基本形式如下:

log it(pi)=ln=ln=α+∑βixi+μi

Li=ln()=β1+β2Xi+μi(2)

即:

LCONF=C(1)+C(2)/MARRIED+C(3)×ENVIRONMENT+C(4)/HEALTH+C(5)×EVENTS+C(6)×EDUCATION+C(7)×KNOWLEDGE+C(8)×GOV+C(9)×RECORD(3)

在该模型中,pi为Y取值的概率,xi为解释变量;α为常数项;βi为解释变量的影响系数;μi表示随机误差。

本文利用EVIEWS 7.0软件对(3)式进行最大似然估计(ML-Binary Logit Quadratic hill climbing)(表3所示),并对模型拟合检验(McFadden R-squared)、模型斜率系数整体显著性检验(LR statistic)、模型系数进行Wald检验,残差进行White异方差检验,模型稳定性进行Ramsey-Reset检验结果显示,模型总体拟合良好,同时平行性、稳定性良好,可以采用Logistic回归(表4所示)。

三、研究结果及分析

1. 受访者食源性疾病发病史对其质量安全信心度有极显著负向影响作用。流通领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购买食品之前缺乏充分的质量信息,在消费者购买消费之后能够认识到产品质量特性,或是经过长期购买能够积累经验进而对食品质量特性做出判断,即农产品对消费者来说应该先成为经验品、再有可能成为信任品。消费者购买食用农产品而发生食源性疾病,说明农产品有质量问题,随即会使消费者产生不好的购买经历,随着因食用问题农产品而发生食源性疾病次数越多,消费者对产品的食用经验感觉越差,进而对产品失去信任。本研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受访者因食用问题农产品而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次数越多,则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越低,这与事实相符。该结论与有易感人群的消费者对液态奶的质量安全性的信任度偏低的结论相近。在受访者群体当中,发生过一次以上食源性疾病的消费者有103名,占比38.3%(如表1所示),说明国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现状令人堪忧。

2. 受访者对质量安全事件知晓程度影响其对对其质量安全信心有极显著负向影响作用。随着网络等自媒体时代的到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经发生,会得到大范围传播;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不乏夸大事实报道或负面报道,消费者一旦看到相关事件,尤其看到与自己日常生活密切先关的安全事件,就会产生“宁愿信其有”的认知心理,最终造成对安全事件知道越多,对质量安全信心度就越低。此次调研,挑选11件具有代表性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对消费者进行调查,其中知道3条事件以上的消费者193名,占比71.7%;知道5件以上的有98名,占比36.4%(如表1所示),说明大众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注程度较大,同时也说明,由此导致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降低的可能性很大,这与权威部门对信息的发布存在隐瞒遮掩,或是监管部门预警机制不完善有关。

3. 受访者婚姻状况对其质量安全信心度有显著正向影响作用。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已婚的城市消费者对质量安全信心指数更大,这与婚后对生活质量的关注以及自身思想观念更加成熟有密切关系。这一研究结论与消费者结婚后更愿意购买可追溯食品的结论相一致。在受访者群体当中,已婚消费者170名,占比63.2%,说明在选购食用农产品的消费群体中,已婚人士占比较大;也暗示未婚消费者是潜在的客户,农产品销售者通过广告等宣传途径吸引未婚消费者,扩大销售量。

4. 受访者掌握质量安全相关知识程度对其质量安全信心度有显著负向影响作用。本研究涉及与质量安全相关的知识是指消费者对维权渠道了解程度及维权经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熟知程度、掌握辨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程度等内容。结果统计表明,受访者掌握相关信息量越大,则对质量安全信心指数越低,消费者对相关知识掌握越多,对我国食用农产品行业了解程度越深,则可能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是担忧,暴露出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际问题较多、整体环境较差;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程度越大,表现出越低的信心度,说明我国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消费者维权、生产者奖惩等等方面的法律条款不够详尽完善;消费者掌握辨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知识越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度越低,说明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不规范,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质量信息不透明等诸多问题。

5. 受访者对政府部门监管作用评价与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度有显著负向相关关系。对政府部门监管作用评价指受访者认为流通领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在政府部门的监管前后有无提高,即消费者对监管部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力的大小或是有无监管作用的评价。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不需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依然能够实现产品的安全营养,说明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较高,不存在问题产品,政府部门不需要监管,则纳税人可能因此而减低纳税额度、获得更和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相反,如果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依赖政府部门的强力监管,则说明当下食用农产品质量情况不容乐观,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信心度肯定较低。从调研数据来看,认为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作用显著的有179人,占总样本的66.5%,这说明政府部门监管工作实施较好,得到大部分受访者的认可;同时也说明,目前我国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复杂,一旦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随即会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该研究结果暗示,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体力量是政府部门,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等其他主体并没有起到自我监管和相互监管的作用;监管体系的单一,会导致政府财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的低下。

6. 受访者身体健康程度对其信心度有较显著的正向影响作用。受访者身体越健康程度与身体免疫体抗力正相关,越健康抵抗质量不安全食用农产品的能力越强,则消费者可能不会一时食用问题农产品而当即出现食源性疾病,因此受问题农产品质量问题负面影响相对较低,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相对较大。

7. 受访者的学历和生活环境与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心之间没有相互关系。不论消费者学历高低,其追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愿不分高低,说明当今大众饮食结构发生着变化,对食品质量非常看重。该研究结论与教育程度不相关结论相一致;与文化程度对消费者信任有负的显著影响,或是对消费者信任有正向显著影响的结论不一致。同理,不论消费者生活在城镇、乡村,亦或是国外,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有一样的标准。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本研究,第一,受访者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共同影响其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度。然而,消费者受教育程度和生活环境两个因素对消费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度没有显著影响。此外,国内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追寻意识较强,但是我国流通领域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较为单一、总体情况不容乐观。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透明化、常态化、现代化,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使信息发布及时、有效,避免因发布滞后而引发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消费的恐慌。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体现法制性、高效性,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使大众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产生正确预期。

三是建立健全全社会共同监管的监督体系,全力建构消费者、生产者、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共同监管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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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张晓峒.EViews使用指南与案例(第1版)[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项目基金: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基金(SKL-2016-364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273107)。

(作者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作者:梅星星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篇3:

农产品批发市场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

摘 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而言,其存在着极大的特殊性,在为监管对象的同时,又发挥着相应的监管作用,对所在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其作为食用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一直倍受关注。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展开了相关的研究,对其角色进行定位时,主要从既是被监管对象又是监管主体等四个方面开展,期望能够发挥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角色定位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被监管对象又是监管主体

现今,就农产品批发市场而言,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在农产品质量把控方面发挥着极其关键的功用。然而作为企业,其亦要接受主导部门的监管。与此同时,又要对市场范围里的相关农产品展开相应的管理,由此承担着主体责任。对批发市场而言,它是农产品进行流通时的一个中间环节,能够有效的促使零售商和生产方进行连接,这对产品的集散展开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在这些年,农产品在进行流通时,往往会呈现出多渠道的态势,然而以终端环节来说,一个城市的农产品消费的绝大部分依旧借助批发市场进行有效的流通。所以,能够把批发市场看成是一道质量的防线,也因此,其被赋予了更多的监管责任。在相关的政策里,对批发市场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阐述,尤其是明定了它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在主要负责人方面,必须对所辖市场产品质量负责,发展销售与储存。环境方面,相关的设施设备必须能够满足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而且要依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进行公开。对于那些集中交易的商家则是要规定其能够构建相应的溯源机制,借助信息化的方式实现农产品信息的有效整合以及记录,应该构建销售者的档案,且要查验并保存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还有购货凭证等,假若销售方无法给出上述证明文件,那么在批发市场方面则是应该对入场的农产品展开相应的抽样检验,这种状况之下,在批发市场方面必须拥有检验检疫的能力,或者可以委托第三方展开相应的检验工作,且要依据农产品的种类以及风险等级进一步明确检验的评测。

二、批发市场难以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检验责任

(一)批发市场进行检测检验的能力和动力不足。

以批发市场的检测工作而言,往往会表现为检测能力不足,对于相对较大的市场,相关的检测设施往往都是由政府部门进行配备,还在市场方面则是要配备检测人员,且要对相关的费用进行承担。如果要委托第三方展开相应的检测,那么必须要支出一定的费用,而这个成本相对较高,为了能够降低商家的负担,这些费用往往都会由市场承担。如果全部展开第三方检测的话,那么势必存在成本过高的情况,造成市场无法负担。所以,这种方式只能够在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展开。以市场来看,如果抽检品种更多,而且频次越高,那么其所承担的成本就会越高。批发市场的具体属性是企业,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盈利,所以存在着降低成本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说,其无法出现内在的检测动力。详细的说,有效的质量检测作业能够很好的促使批发市场形象得以提升,增加客源。然而其所能够辐射的范围则是相对有限的。有些区域往往会呈现出独此一家的情况,即使是形象得以提升,然而却无法给市场带来更多的客人。还有,市场在进行批发交易时,往往是在凌晨展开。检疫人员方面的缺失必然会造成工作上的不足。如此则是会造成在具体的抽检经过里,存在着随意性的问题,也就是说有的批发市场会表现的好一些,而有的市场则是会表现的差一些。

(二)批发市场的检测检验缺乏公信力

现今,当批发市场进行相关的检测作业时,往往都会借助快速检测的方式展开。但是以快速检测的实际情况来说,其本身并不存在法律效力,无法当成处罚的依据。因此。当市场展开相关的准入检查时,假若在初检的时候未能合格,那么只能展开复检,而两者之间则是存在着一个时间差。一些鲜活的农产品便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果在复检的时候,这类产品是合格的,那么便会存在着品质下降的问题,市场则是要对其进行承担。还有,再进行复检时,必须经过认证的第三方所展开,且要支付相关的费用。因此,对批发市场而言,其最好的科学选择为对那些初检无法达标的产品应该予以明确的拒绝。还有一种情况为,批发市场存在其所构建的检测室,然而未能够获得认证,那么在检测公信力方面必然无法和政府检测机构相比,当然也无法和第三方机构进行比较。

(三)批发市场没有执法权

就批发市场而言,其并不存在执法权,没有能力去销毁农产品。如果从法律的层面出发,农产品市场的属性为企业,它和商户的地位是一样的。其会与商户借助合同的形式,从而对彼此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在市场方面,主要负责提供相应的摊位,还有展开一些服务。还在商户方面,则是要交纳相应的费用。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内容上对商家进行约束,亦应该对经营的农产品范围进行详细阐述,假若违反了合同,那么管理者则是可以进行下架处理。然而,以批发市场而言,它的权限只为下架,还有禁止入场销售。实际执行经过里,由于批发市场往往和商家存在着相应的利益关系,若要展开严格管理的话,那么会造成商家流失。所以,在一些市场检查里,即使存在不合格的产品,其亦只会做下架处理,而这些不合格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在其他地方继续贩卖。

(四)现行法律法规无法对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形成硬约束

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如果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是关闭,直接影响农产品的销售和城市居民的生活。因此,只要是不吃倒人,市场监管部门很少处罚批发市场,现在的法律法规很难对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构成直接约束和威慑[1]。

三、结束语

批发市场应保证市场销售人员的资质、场地环境、设备设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查农产品合格证明,把好入市关口。同时,应强制推行农产品質量安全的可追溯制度,这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曾寅初.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智慧化升级——新冠疫情警示下的再思考[J].商业经济研究,2020(23):5-8.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N].安徽日报,2020-12-07(006).

作者:刘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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