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

2023-03-02

第一篇: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

银行贷款资金需求额度测算

附件1: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应基于****愿意承担的借款人风险限额、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并充分考虑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影响因素综合确定。经办机构应按以下步骤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一、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一)测算公式

营运资金需求=上销售收入×(1-上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关键指标及参数说明

1.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一般应基于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最新报表,因非常规因素导致借款人财务数据不能反映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2.为确保借款人在波动的经营环境中保持适度流动性,周转天数计算时可根据行业特点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一般不应超过1.5。

3.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一般应根据过去三年的平均增长率估算。有充分证据证明(例如已有订单和明确意向订单)借款人存在超常发展需求的,可按实际需求估算其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三)特殊处理

1.对于经营时间不足一年、没有可供测算财务报表的借款人,或有充足证据证明按上述方法测算不符合借款人生产经营特点的,可按分项详细估算法、扩大指标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2.借款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的,其合理部分应计入增加/减少营运资金占用。

3.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营运资金需求(此时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二、测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

(一)计算公式

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二)各项目说明

1.借款人自有资金:指借款人的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支持借款人长期资产之后剩余的、可用于支持营运资金的部分,即借款人自有资金=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非流动资产。

2.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人已经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原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或流动资金贷款类额度项下贷款用于置换/归还他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可不扣除;借款人短期贷款中来源于有追索权票据贴现的部分,可不扣除。

3.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发行的除贷款外的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等。

三、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在******银行愿意承担的借款人风险限额内,根据测算所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例外处理:

(一)借款人有预付多期租金(经营租赁项下)等大额支出事项,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总额度。

(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财务报表的小企业融资,可经过现场调查和财务报表还原后测算,也可在有充足可靠的押品等风险缓释措施、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总额度。

(三)对事业单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特殊借款人,其财务报表中没有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相关数据项的,可使用其报表中的类似数据项测算,没有类似数据项的,可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四)对于因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政策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事业单位,可在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在明确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二篇:新增贷款额度测算为负数原因分析

测算不准(出现负数)的原因分析:

1、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他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占比极少,而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考虑的科目占比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

2、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很多不健全,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测算出的营运资金量、自有资金量大多不准确,造成最终测算得出的银行可授信额度无实际参考价值。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中小企业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被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用,造成测算的银行可授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与企业实际所需存在较大偏差。如,很多中小企业都是民营企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往往通过隐藏销售收入和利润来减少交税,同时企业利润多被老板抽资用于私人支出或对外投资,再以个人投资的方式反映至“其他应付款”内,造成企业财务“公私不分”,进而造成测算结果与实际结果偏差较大。自有资金用作固定资产, “短贷长用”的情况很普遍。

3.有些企业为征地等方面需要虚增实收资本,造成测算时企业自有资金较多的假象,而实际自有资金不足。

测算中应考虑的因素:

1、《办法》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2、自有资金指的是自有流动资金,即所有者权益扣除固定资产等其它资金占用后的,用于营运周转的自有流动资金。扣除全部自有资金显然存在问题,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有大部分是用于固定资金投资的,并不是用于流动资金,应该是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中用于流动资金的部分较为合理。否则现在算的借款企业都不需要资金,其实并非如此。

3、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他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占比极少,而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考虑的科目占比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所以测算时如果考虑非公式中其它科目,还要通盘考虑。

4、银行审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是否合理,判断贷款风险大小,在测算时,不仅要将主要指标多测算几年,以真实反映本企业指标的发展变化趋势和历史先进水平,还要了解国内、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这样便于企业知己知彼,明确目标。通过测算,结果为正数,则应该考虑给企业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反之,结果为负数,不仅应拒绝企业不合理的贷款要求,而且要收回相应数额的贷款,说明企业挪用了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挪用的具体去向,可以通过分析企业现金流量表,或从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其他项目如短期投资、不合理的待摊费用,非流动资产项目如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中找原因。

第三篇: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

银监会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并列出了具体的测算方法。各行在授信项目申报审批时,也运用了该测算方法对流贷需求量进行了测算,但还存在着简化测算过程、测算缺乏依据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银监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授信申报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我部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要求,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各行申报的额度授信客户,如分项额度中含有流动资金类额度的,除了要对授信额度合理性进行分析外,还要按照银监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

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统一反映在:额度授信申报书

第二章授信方案判断 第二点授信评价 第1点授信额度合理性评价中。

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过程,需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不得简化测算过程:

1、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营运资金量=上销售收入×(1-上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2、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第四篇: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之我见

时间: 2012-06-20 16:07 浏览:4239次 字号:大 中 小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现实性问题。为此,笔者结合银行实务和工作经验,尝试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以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理论、制度与银行实务的矛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是贷款审查的必要内容和审批的重要条件。但在银行信贷实务中,根据公式测算之后,往往出现测算值偏低甚至为负值,难以反映企业真实资金需求的现象,贷款的审查审批也无法进行。 此外,从制度设计理念出发,做进一步考量就会发现,能满足需求量测算要求的,往往是存货和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多、资产周转率不高的企业,而资产周转率低往往导致盈利能力低、偿债能力弱等后果,不利于信贷资产安全。相反,盈利能力强、偿债能力强、发展速度快的企业,几乎是资产周转速度快、资金占用少的企业。这样一来,优质企业的贷款需求量测算结果往往数值很小,或为零甚至为负值。

因此,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以及信贷实务产生了偏差。从银行实务角度来看,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指标更适用于政策性银行而非商业银行。

二、解决方案

1、应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季节性、周期性特点

建材行业、洗煤行业、部分贸易行业等公司的业务高峰期多在年中,年初和年末一般为业务淡季,存货、应收账款等时点数据普遍偏小,难以代表和全面反映全年的真实业务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况。

2、应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非均衡性的特点

企业业务经营的非均衡性,体现在内非均衡性和跨非均衡性。

内业务运营的非均衡性,其原因多种多样,如与大客户签订大额购销合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成功导致业务运营出现爆炸式增长、政策层面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全行业经营环境发生系统性改变、地域因素影响行业或企业经营、集团母公司经营战略转移影响集团内单一企业等等。

另外一些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高速公路工程、大型建筑安装工程、以及一般企业新上项目等,工程周期长,结算周期长,成本和收入无法平均计入各,而表现为忽高忽低的波浪形,造成了跨的非均衡性。

3、测算方法

为消除企业经营周期性和非均衡性对贷款需求量测算的不利影响,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a、数据可以反映企业真实资金需求的,可采用数据来计算各项平均余额,在此基础上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b、数据无法反映企业真实资金需求的,可采用季度数据来计算各项平均余额,在此基础上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c、季度数据仍无法反映企业真实资金需求的,可采用月度数据来计算各项平均余额,在此基础上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为例: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年初+年末)/2 (季度)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年初/2+1季度末+2季度末+3季度末+年末/2)/4 (月度)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年初/2+1月末+2月末+3月末+4月末+5月末+6月末+7月末+8月末+9月末+10月末+11月末+年末/2)/12 d、跨非均衡性影响贷款需求量测算的,对经营状况稳定、市场前景良好,三品(人品、产品、押品)可靠的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项目进度、回款预期、重大经营事项等影响因素后,对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进行合理调整。

4、此外,在实际计算过程中,还应考虑以下内容

应收票据性质类似于应收账款,可纳入应收账款一并计算;

同理,应付票据性质类似于应付账款,可纳入应付账款一并计算,但应付票据的保证金应作为应付票据的减项予以扣除;

存货应以原值计算,不考虑跌价准备; 应收账款应以原值计算,不考虑坏账准备。

5、合理测算借款人自有资金

6、案例

笔者此前曾为一家钢材批发企业办理信贷业务,该公司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初步测算结果为负值。究其原因,该公司主营的钢材批发业务有着很强的季节性和周期性,80%以上业务集中在每年的4-10月,业务量很大,期间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数额也很大。而每年的年初和年末为淡季,业务量很小,期间存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数额也很小。如果只取数据进行测算,结果为无需求。后充分考虑该公司业务季节性特点,改用月度平均,测得结果为二千余万元。

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是信贷业务的必要条件和原则底线

值得注意的是,要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必须准确掌握企业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因此必须取得企业真实、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决不能为了迎合贷款需求量测算的要求而随意调整报表,编造资金需求。否则,财务数据不实必然造成财务指标失真,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贷前调查、评级授信、贷款审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都将成为空中楼阁,失去最根本的基础和支柱。

四、解决贷款需求量测算问题的其他方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同时指出: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1、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财务管理水平不高,报表数据和指标欠准确和完整,往往无法准确测算贷款需求量。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金融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而小微企业正是我行的传统业务领域和强项,因此,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经由服务小企业的渠道,合理规避贷款需求量测算的要求,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2、订单融资、应收账款保理、存货质押商品融资、预付租金等贸易融资业务由于原材料采购、应收账款增加、存货占款等,其对营运资金的占用是显而易见的,对贷款资金的需求也是不言而喻的。

贸易融资是国际上非常成熟的信贷产品,国内各大银行、股份制银行也都已开展各具特色的国内贸易融资业务,而且正在取代传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成为银行信贷业务的主导产品,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今后信贷业务的发展方向。我行也应尽快研究开办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可能性,引进和开发新的信贷产品,拓宽业务领域,提升市场份额。

风险控制部 耿超芳

第五篇:附件7 联保流动资金贷款融资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经协商一致签署。各方当事人承诺恪守信用,严格履行。

借款人(共 方,任一方借款人同时也是其他各方借款的保证人): 客户一: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客户二: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客户三: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客户四: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客户五: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客户六: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贷款人(全称):中信银行

1 负责人: 邮政编码: 住所:

第一条 联保融资额度及总额

本合同所称的联保融资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贷款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分别向 方借款人提供的融资本金余额的限额。同时,任一方借款人均对其他各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任一方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其他 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形成的全部债务之和。联保融资额度总额是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贷款人向 方借款人提供的联贷联保融资额度之和。

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任一方借款人只要占用的或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余额不超过约定的贷款人授予该借款人的融资额度,该借款人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连续申请融资,不受次数和金额的限制(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该借款人申请的融资金额与其占用或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借款人被授予的融资额度。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全部 方借款人申请的及占用(或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约定的联保融资额度总额。

第二条 释义

(一)本合同:系指本合同及全部相关附件,本合同的“附件”是指任一方借款人每次使用本合同项下融资额度时,依据本合同签发或签署的相关文件及凭证等,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通知书、借据、附属合同、保函、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

(二)联保贷款:指 方借款人基于各自及相互之间共同的意愿,向贷款人联合申请贷款,贷款人对借款人分别授予融资额度,每一借款人在贷款人授予的融资额度范围内申请使用。同时,每一借款人对其他 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形成的全部债务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按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每笔融资业务分别计算,自每笔融资业务发放之日起始日至该笔融资业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单笔融资的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2 第三条 融资额度种类、用途及金额

贷款人同意向本合同项下的各个借款人提供联贷联保融资额度,每个借款人被授予的融资额度分别为:客户一为人民币 万元、客户二为人民币 万元、客户三为人民币 万元、客户四为人民币 万元、客户五为人民币 万元、客户六为人民币 万元。融资用途仅限于 。

第四条 融资额度有效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联贷联保融资额度有效期间(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间)为以下第 种:

(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

(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借款人具体使用本合同项下融资额度的,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届满的限制(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时,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 第五条 额度的使用

一、使用额度的前提条件: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借款人方可以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融资额度:

(一)任一方借款人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融资额度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

(三)任一方借款人均未发生或延续本合同所列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额度管理费的,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支付额度管理费;

(五)借款人须按贷款人要求签署有关文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的前提条件:

二、本合同项下的融资额度一经任一方借款人使用,即构成该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债务,也构成其他各方借款人分别对贷款人承担的保证担保范围。贷款人对任一方借款人的债权是指本合同项下该借款人对贷款人未清偿的一切到期和未到期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相关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3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贷款人对任一方借款人的保证担保债权是贷款人对除该借款人之外其他各方借款人的债权之和。

三、任一借款人支用其融资额度向贷款人申请借款时,必须提前向贷款人提交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借款人使用融资额度所形成的每笔债务的金额、起始日、到期日、利率、用途均以贷转存凭证、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或附属合同等附件的记载为准。

四、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额度内申请调剂使用约定币种以外的其他币种融资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所调剂使用的币种和金额。借款人使用其他币种融资的,由贷款人折算成本合同项下约定币种计算借款人可使用的额度金额。贷款人同意以其他币种向借款人发放融资的,有关该融资所执行的利率、罚息利率、计算方式等由双方另行约定。

五、任一方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时,贷款人有权调整直至取消该借款人及其他借款人尚未使用的额度。 第六条 利率、罚息利率和计结息

一、人民币借款

(一)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具体以该笔借款提款通知书和借据的约定为准:

1.如果为固定利率,则在基准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调)(% 或BPs),在借款期限内(借款提款通知书和借据上的期限),该利率保持不变;

2.如果为浮动利率,则在基准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浮)(% 或BPs),自该笔贷款起息日起每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1.罚息利率为月利率;

2.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具体以该笔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1)如果为固定利率,则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 或 BPs);

(2)如果为浮动利率,即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

4 或BPs),自该笔贷款起息日起每 个月调整一次。罚息利率调整日为该笔贷款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罚息利率调整日。

(三)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具体以该笔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1.如果为固定利率,则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 或 BPs);

2.如果为浮动利率,即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 (% 或BPs),自该笔贷款起息日起每 个月调整一次。罚息利率调整日为该贷款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罚息利率调整日。

单笔贷款的起息日,指该笔贷款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

在单笔贷款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该笔贷款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单笔贷款依前述约定调整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时,则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的各笔贷款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如借款人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五)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单笔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单笔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二、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额度管理费,按借款额度的 %计付。 第七条 还款

一、借款人须在本合同项下每一附件约定的到期日,清偿所负债务。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5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或贷款所涉及的项目已停建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

(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借款人预计不能按约定还款而需展期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的书面申请,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展期。

三、借款人应于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约定的还款日前在贷款人开立的账户备足应付之款项,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该账户主动划收。

四、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还息时,需提前通知贷款人。

(二)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借款人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或附件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还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提前还本金额×提前还款月数×违约金率,违约金率为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五、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分期还款计划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应按分期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冲销。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后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余额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三、借款人应通过贷款人或贷款人分支机构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融资有关的结算等银行业务;

四、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额度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借款人应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额度,不得用贷款人的融资从事非

6 法、违规交易;

六、借款人应按本合同及每一附件的约定及时清偿债务;

七、借款人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资产或采取行动,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九、本合同项下任一借款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合同项下融资相应的担保能力,作为本合同项下融资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其他各方借款人均有义务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十、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股权、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其他借款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也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一、在债务清偿前,任一借款人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 、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征得贷款人同意,其他借款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也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该借款人及其他各方借款人均有义务按贷款人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二、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债务清偿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其他借款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也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该借款人及其他各方借款人均有义务按贷款人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三、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四、由于汇率变动导致借款人占用的融资额度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立即归还超过融资额度部分的款项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贷款人还有权就由于汇率变化而增加的额度数额不再提供融资。

十五、在债务清偿前,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人提供的额度所形成的资产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7 十

六、在债务清偿前,各个会计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该会计决算后清偿贷款人的到期债务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十七、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贷款人认为影响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情况时,贷款人有权调整直至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融资额度。

十八、借款人保证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十九、在贷款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参与借款人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的违约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有以下情形的构成违约: 1.未按期清偿全部债务;

2.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3.股东或股权状况发生变化,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4.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

5.未履行其对中信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的其他到期债务;

6.在债务清偿前,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收购重组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7.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8.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贴现或质押,套取贷款人资金或融资的;

9.任一方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视同全部借款人均违约;

10.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

8 违反法律法规及《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任一方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融资额度的使用,或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二)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立即到期,有权要求任一方借款人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其他一切费用,并有权要求其他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发生的全部债务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有权向公众披露违约事实,列入贷款人的高风险企业名单和相关部门的类似名单。

(四)贷款人有权从任一方借款人在中信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币种不同的,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债务币种清偿债务。

(五)要求任一方借款人对本额度项下所有债务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六)贷款人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七)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借款人因违约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贷款人损失,各方借款人对该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九)按融资本金余额的 ‰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十)借款人使用流动资金借款额度,单笔借款到期前,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单笔借款逾期后,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单笔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违反约定,未按期清偿该笔借款或超过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该笔借款的行为。

(十二)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融资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罚息利率和结

9 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十三)贷款人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贷款人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延缓履行协议中的义务,或贷款人对借款人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贷款人依本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贷款人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贷款人放弃对借款人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经 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者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各执 份, 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声明

全部借款人在此向贷款人声明: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

10 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且无异议。

三、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

客户一(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客户二:(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客户三:(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客户四:(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客户五:(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客户六:(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人:中信银行 (公章)

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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