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2022-07-28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市场食品安全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

(一)食品市场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式。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提高日常监管规范化程度

(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八)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三、创新巡查监管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市场监管水平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以工商所为单位,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巡查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实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十)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日常信息;引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十一)工商所应当指导本辖区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及时报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信息,及时收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信息。

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效能

(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的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遵循“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同时,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市场质量、食品抽样检验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并与工商机关其他方面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

五、强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十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落实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建立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档案,充分利用巡查监管情况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场巡查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市场巡查监管情况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巡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十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以当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申(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申(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处理情况应当记录、保存。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经营者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篇:食品市场检查记录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市场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式。工商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完善检查方式,增加检查频次,提高检查效率,层层落实检查监管责任,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食品市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票据是否完整齐全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销售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被污染的食品;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查制度建设,看是否全面建立和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广告是否有违法行为;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

三、工商所应当对本辖区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和明确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和任务,推行“两图一书”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四、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检查记录,准确记载检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食品经营者签字,建立食品市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档案,充分利用检查监管情况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场检查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应当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市场检查监管情况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六、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以当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七、在市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篇: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市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市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市场食品经营斱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监督管理部门。本市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审查市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市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市场内经营者匀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3、市场内经营者均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4、市场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5、检查进场销售的食品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指导市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台帐。

6、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建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得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7、指导市场内经营者审验供货方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索证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

第四篇:食品市场质量巡查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场(超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人身安全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所(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市场(超市)食品质量进行巡查监管,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巡查监管重点对象:

(一)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 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 土法特殊事件涉及的食品;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巡查监管的其他食品。

第四条 巡查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市场(超市)的食品质量 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星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条 巡查监管内容:

(一) 检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准入管理各项制度;

(二) 检查食品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1. 包装食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

2. 包装食品的商标、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标准方式;

3.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 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5. 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应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语。

(三) 检查经营者是否符合规定:

1. 食品进销货台账;

2. 对食品的广告、宣传行为;

3. 是否经营禁止上市的食品;

4. 其他经营行为。

(四) 检查食品相关票证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 度》的要求,索取相关票证,索取的票证是否符合规定;

(五) 按照流通领域商品抽查的管理规定组织对市场食品质量进行抽查。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食品监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快速检测色设备。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食品质量进行定性检测,也可以委托 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予以检验认定。

下列项目,可使用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食品中甲醛、甲醇、二氧化硫、亚砷酸盐、吊白块;植物产品中有机氯、有机磷、胺基甲酸农药残留;水产品中氯霉素药物残留和甲醛污染;牛羊肉注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快速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按规定抽取样品,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经复检认定后,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检查监管部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和其经营单位,有管辖权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没有管辖权的,应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按机关处理。

第五篇: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 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 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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