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纪检监察监督细则

2023-05-05

第一篇:学校纪检监察监督细则

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改进履行监督职责的途径办法,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第四条 驻在部门要关心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党员干部在思想、队伍、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党的纯洁。

(三)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监督。围绕中央和省、市制定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二)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部门和行业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等重大决策事项及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驻在部门干部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招考录用、职称评审等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驻在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驻在部门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驻在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深化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和时间,监督驻在部门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

(二)监督驻在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阳光执法”、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业务活动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二)了解掌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驻在部门科级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配偶子女从业和接受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加强对驻在部门执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还可派员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各类业务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通报重要情况

(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廉政鉴定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党风廉政鉴定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会研究讨论。对驻在部门干部拟提拔为市管领导干部的,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要求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供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八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驻在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监督,督促指导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臵机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工作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驻在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完善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含防止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情况。

(四)信访、案件查处、作风建设、执法效能监察、纠风治乱等方面有关问题的反映及调查结论。

(五)经济责任审计及涉及的其他审计情况。

(六)受驻在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情况。

(七)受处分、处理情况。

(八)廉政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驻在部门中心工作的需要,对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督查

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对所属单位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处理

(一)受理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二)受理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的申诉。

(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交办件、转办件、督办件。

(四)根据需要协助办理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查办案件

(一)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并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需立案调查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参与调查。

(二)立案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相关情况同步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三)经批准,给予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开展问责

督促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一)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管理的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每年至少要与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发现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

(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下属单位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并报市纪委备案。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二)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经市监察局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和有关人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要情况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以下情况: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和问题;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件;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方面的问题;查办驻在部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廉情报告 每年年初,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递交驻在部门上一年度廉情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驻在部门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德述廉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情况与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廉情报告递交前,应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将相关说明材料附后一并呈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室(中心)根据廉情报告及委局领导批示要求,督促驻在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重要情况建议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按规定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函请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者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对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三十条 科技监督 利用电子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驻在部门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积极探索科技监督防控的新方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作保障

(一)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职责,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不得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委托,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工作,不得分管所负责监督的工作。

(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认真听取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就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如有异议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情况,听取市纪委、市监察局意见。

(三)驻在部门内设处室及下属单位要积极配合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有关情况的了解、核实,相关台账资料的查阅、复制等工作提供便利。

(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协调驻在部门业务处室及下属单位的工作力量共同参与有关工作。在实施重大复杂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中,可提请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相关业务室(中心)支持配合。在查办案件中遇到力量不足等情况,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申请启动办案协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

(一)驻在部门应确保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严格按照财经纪律使用相关经费。

(二)驻在部门应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履行监督职责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保障等,并安排案件查办、信访谈话等所需要的场地和设备设施等。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擅自对外泄露监督情况和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应积极协助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对影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或提请市委、市政府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发现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直属其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村级纪检监督小组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社区)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9]5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村(社区)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体制机制为核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规范组织建设、工作职责和配套保障,重点实施村(社区)纪检组织“五落实”(组织、人员、责任、制度和保障落实),着力夯实基层纪检组织基础,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我镇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村纪检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纪检干部队伍素质。

(一)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钻研纪检监察业务,提升运用政策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村党组织、村(居)委会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坚持党性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带头遵守和维护党纪国法。

(四)切实加强对村纪检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督促检查。

三、组织建设村(社区)设立纪检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设纪检小组长1名,由村(社区)“两委”党员副职担任。纪检小组成员由村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镇纪委备案。纪检小组任期与村(社区)党组织相同。村(社区)纪检小组在村(社区)党组织和镇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处置和使用,监督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开展工作。

(二)协助村(社区)“两委”做好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工作。

(三)监督执行村级民主管理“五议五公开”制度。

(四)收集本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

村(社区)纪检小组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建立和规范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配套保障

(一)村纪检监督小组要悬挂机构牌子,配备单独办公室,安装举报电话。

(二)村(社区)纪检小组成员工资补贴,按每年每村(社区)1200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由镇纪委考核拨付。

(三)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每月不少于四次参与村级事务管理。

六、工作要求、要落实责任追究。各单位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纪检组织建设的重要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到认识、组织、措施、工作“四到位”,机构、人员、经费、活动“四落实”。纪委(纪检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切实形成镇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要强化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组织建设工作要求高,时间跨度长的认识,各村必须注重质量,强化督查,建立领导干部、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检查组“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确保不走过场,务求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严肃处理存在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各挂点班子成员、蹲村干部要加强对各村纪检组织建设工作的督办和落实。镇纪委对各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与督导,并以简报的形式通报各村活动开展情况。

、要坚持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快速推进镇村纪检组织建设。在取得初步实效的同时,纪检组织建设工作要不断改进、不断创新,建立推进纪检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以适应灵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

灵乡镇村纪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在镇纪委指导、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村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法规的情况,监督全村党员干部特别是“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

、落实镇纪委部署的纪检监督工作任务,督促“两委”抓好本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配合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协助镇纪委对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及评议工作。

、参与对本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和重要资产及重大项目的监督。

、做好本村信访接待工作,开展各类信访问题的排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苗头性问题。

、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本村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协助上级纪委在本村开展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

、承办村党组织和镇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村纪检监督小组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应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纪检监督小组组长主持村纪检监督小组全面工作并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协助纪检监督小组组长开展工作,并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二、会议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重点传达学习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分析研究本村范围内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对策,检查部署党风廉政阶段性、专项性工作任务等。会议由纪检监督小组组长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同级党组织或上一级纪委有关人员参加。

三、报告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每半年向本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遇重大问题和特殊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续报有关情况。

四、保密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严守党的保密纪律,在协助上级调处信访、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

五、追究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重大问题或因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的,取消村纪检监督小组评先评优资格。

议事制度

一、会议由纪检监督小组组长主持,全体小组成员均应参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二、定期组织召开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会议,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策。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研究有关工作或问题时,每个小组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

四、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坚决执行会议决定,不得将会议内容擅自外传,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五、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维护纪检监督小组领导班子的威信。

六、纪检监督小组会议由专人记录,存档备查。

信访接待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拘私情,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记录并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善于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要求和建议要积极向村 “两委”领导汇报,对本村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部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单位。

四、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减少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来信来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镇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

五、反映的问题,政策明确规定不可能处理的,也要给群众明确答复,解释清楚,以免重复来信来访。

六、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把来信来访转到被告手里。

监督检查制度

一、对村“两委”班子决策、党务、村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办理党务、村务进行检查。

三、受理群众对本村党员、干部的控告和检举;

四、协助镇纪委对本村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新时期新形势反腐倡廉工作需要,不断增强纪检小组成员履行职责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培训、政策法规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以及文化素养和技能培训。

、教育培训的途径和形式:

集中教育培训。包括办培训班、以会代训、讨论学习等。每年举办一至两期全镇村级纪检监督干部业务培训。

专职培训。由镇纪委根据纪检小组成员的工作表现,结合上级要求,合理安排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到纪检工作开展得好的外地、外单位学习。

、全镇村级纪检监督干部应按要求认真做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

工作考勤制度为使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村级事务公正公开运行,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特制订如下工作考勤制度。

、本考勤制度对象为各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

、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严格保证每月至少有四次参与村级日常事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重大村务工作要及时介入并监督。重大村务工作是指: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检查、村级“三资”变动及处置、重大工程招投标监管、村干部民主评议、村务公开、村级民主决策等。

、对重大村务工作村两委要做好签到手续,对拒不履行职责或不参与工作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及时向镇纪委报告。

、全年累计达到三次或以上不参与工作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镇纪委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其误工补贴中根据年工作量给予扣款。

、考勤工作记录由镇纪委、各村委会分别记录,一月一汇总,半年一小结。

工作报告制度、为进一步转变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强化民主管理村务工作,实现村级办公程序化,建立和完善村级办公的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涉及的报告内容及报告人为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

、报告事项内容包括:发展党员、培养后备干部、征地款使用、经济项目的开发引进、重大建设项目、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水利建设、工作中因失策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集体上访以及其他它重要决策。

、报告程序:纪检监督小组参与村级重大事项;并如实向驻村干部汇报重大决策内容。对涉及人员伤亡事故或集体上访事件,要通过镇纪委向镇主要领导报告。

、责任追究:对知情不报的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将追究相关责任。对参与不经过合法途径上访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相关纪律处分。对重大事项来不及报告的要及时采取可行的措施进行前期处置。

、重大事项报告经审批后要及时在相关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范围:党委、政府下发的各类文件、纪检监督组长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村务公开资料、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干部述评资料、群众信访材料等及相关图片资料。有关文字材料,窗口形成的告知书、回执属于中心归档资料;、各类档案资料统一由纪检监督小组组长或指派专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对各种档案资料合理分类,按类存放,重要资料要加密存放。

、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随便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更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因工作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的,须经纪检监督组长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借阅或复印。

、对遗失档案造成损失的人员,由镇纪委根据相关的法律条规进行处理。

纪检监督小组参与村级民主决策工作监督制度为提高村“两委”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村级民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纪检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避免村“两委”在民主决策中的工作失误,确保村级工作高效运转,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监督范围监督全村工业、农业等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监督村两委成员分工及调整实施、聘用村干部及村两委人员工作安排。

、监督各有关部门及村两委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在本村的落实情况。

、监督村两委干部的述职述廉实施情况。

、监督村两委在部署重大工作任务和出台重大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监督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党员干部的评模评先合理性。

、监督村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工程施工及资金拨付情况。

、监督村“三资”变动、处理情况。

、监督村两委其他重要事项及镇党委、政府安排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村纪检监督小组在村两委进行民主决策前,要进行村民走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村纪检监督小组在参与监督村民主决策过程会议过程中,要通过组织方式提出,不得干预村两委的职能发挥。

、村纪检监督小组在参与村级民主决策过程中应注意保守会议保密事项,自学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

、对村级民主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先服从村两委工作决定,但保留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主决策的监督村级民主决策一旦通过,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以主人翁的精神参与监督过程,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中心工作或突击任务,应相互支持、配合,较大问题及时通气,防止各行其是。

对民主决策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建议,由村两委讨论后再执行,不得推诿、扯皮。

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及普通群众的意见,使监督实施更有成效。

参与村(财)务公开工作监督制度

一、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认真对待村(财)务公开工作,积极为公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村纪检监督小组履行监督工作职责,受镇纪委授权,各村及相关个人不得干扰、威胁或打击报复。

三、对村(财)务公开在如下方面监督:

、对村(财)务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尤其是监督检查村(财)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督促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规定时间准时公开村(财)务公开。

、审查村(财)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两委反馈工作,督促村两委对村民提出的意见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

四、对公布的内容不真实,或者村民提出的质询问题,纪检监督小组成员有权查阅档案资料和财务收支帐目等,村两委及民主理财小组等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经查证落实,有权向上级和在关机关举报。

参与“三资”监管工作制度

一、监督范围

(一)监督资金代理服务管理。

、监督执行资金代管流程。村集体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存入村设在财经所的资金收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监督执行资金支出流程。村级财务支出是否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

(二)监督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

、监督资产统一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台账,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

、监督资源联合协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出售、租赁、转让等由村制定方案,报“三资”交易中心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现市、乡、村三级联合协管。

(三)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

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是否先由村“两委”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讨论提出意见,按“四议两公开”(党支部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代表会议决议、议案公告,结果公布)程序民主决策后村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级申请作出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原则,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同时在网上发布交易公告、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二、监督程序与原则对村级资金的使用、资产的处置、资源的租赁等进行有效监督,主要从安全与合理性实施,但不得干扰村两委的正常工作。对村“三资”处理有不同意见的,有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权利和责任。

参与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检查情况工作制度、为加快我镇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纠正和查处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根据市纪委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对中央和省各项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各村纪检监督小组要协助相关责任单位做好本村内涉农项目政策和资金的清查工作,做好农户的思想工作,确保各项强农政策和惠农资金有效落到实处。

、 各村纪检监督小组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各系统在本村的涉农政策和资金的项目、对象、金额落实等重要指标进行认真核查,及时向镇纪委或上级反映工作中的情况。

、各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应主动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务公开小组成员取得联系,协助镇财经所对惠农政策和资金进行核查,并就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各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注意安排时间进行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明察暗访工作。并向各相关涉农单位的资金发放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相关惠农资金或强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为相关部门查案提供相关材料。

参与村级工程建设工作监督制度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增加农村集体收入,维护农村集体利益,规范建设项目操作程序,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村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工程项目监督内容: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农村集体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道路、农田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组集体组织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畜牧、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农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它固定资产。

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山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矿产等。

二、监督村级工程项目程序监督村级工程项目决策的程序是否合理。村级项目工程是否经过“四议两公开”。参与招标竞标人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民主理财小组是否提交预算报告等。

监督村级工程是否实行招投标监管。监督村两委是否采取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负责对50万元以下的村级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承包方式、工期质量等级、招标方法、招标时间和投标企业资质的审核。监督招标(竞争性谈判)过程、及组织等工作。

监督村级工程建设是否进入镇产权交易中心(或市招投标中心),是否在相关公开平台发布招标及中标公告。

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交付使用情况。

三、监督村级工程建设纪律村级工程是否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在交易活动中是否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

村级工程是否存在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行为。

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监督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健全纪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我镇村纪检监督小组参与村干部民主评议工作监督制度。

、纪检监督小组参与并监督本村经镇组织部门任命以及经村两委研究同意聘用的村级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

、纪检监督小组参与并监督本村干部的评议内容,主要从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工作任务完成任务情况、个人廉政建设、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情况的评议实行监督。

、纪检监督小组参与并监督本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分为二的分析问题。要注重实绩,得到群众公认,既保障评议人的民主权力,又保障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

、收集本村主职干部的民主评议材料。对党员干部的评议意见、测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报镇纪委及组织部门,此结果将作为对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村纪检监督小组在责任和义务督促被评议人在接到群众的意见后积极进行整改。

、镇纪委和组织部门保护村纪检监督小组的合法权益。对攻击被评议人、栽赃诬陷,或趁机进行非组织活动,制造事端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灵乡镇村纪检监督小组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村纪检小组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村纪检小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全镇21个村(社区)纪检监察小组组长及成员。

二、考核方法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分为工作考核和民主评议考核两部分,分别占权重80%和20%。对一些工作有特色和受到上级表彰的另行加分。

三、工作考核

(一)考核内容、加强教育和监督,督促所在村(社区)党员和其他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议的情况。(30分)(1)积极协助镇党委抓好本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及时上报镇纪委。(5分)(2)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在村及党员、群众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廉政文化“六进”工作,全年开展廉政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5分)(3)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小组工作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所在村(社区)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加强对所在村(社区)重要工作和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5分)(4)认真探索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新途径,注重工作创新,完成上级党政部门安排的源头治理工作任务。(5分)(5)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关规定,预防和制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5分)(6)对所在村(社区)党员和其他干部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镇纪委报告,无漏报瞒报现象。(5分)、认真查办案件,维护党纪政纪。(20分)(1)积极支持配合镇党委、纪委工作,确保人员、经费、后勤保障到位,无干扰、妨碍查案工作行为。(5分)(2)向镇纪委提供辖区党员违纪违规案件线索(非信访稳定问题),无压案、瞒案、对案件线索不及时上报现象。(10分)(3)镇纪委向各村(社区)移送审理的案件一个月内处理结束并执行到位。(5分)、信访工作。(10分)(1)上级要结果、要情况、要回音的信访件或督办案件按期报结率达100%。(5分)(2)工作认真负责,无业务内越级上访。(5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20分)(1)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小组。各村(社区)纪检监察小组人员、经费、办案装备配备到位,工作正常开展,设纪检组长一名,成员两名。(5分)(2)调整纪检小组干部按规定程序向镇纪委报批。(3分)(3)认真组织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按要求参加镇纪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完成培训任务。(5分)(4)纪检小组成员补贴执行到位。(3分)(5)纪检小组成员无违法违纪问题。(4分)

(二)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以上考核内容的第

一、

二、三项工作中各小项工作,属于定性任务的,完成任务的得全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两种评价,分别得70%基本分和0分;属于定量任务的,按照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

、第四项工作中各小项工作,完成得全分,未完成不得分。

四、民主评议考核

(一)镇党委班子成员评议(10分)。由全体班子成员对各村(社区)纪检小组进行评议,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按10分、8分、6分计。

(二)群众评议(10分)。由各村(社区)群众对本村纪检小组进行评议,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按10分、8分、6分计。

五、优秀加分

(一)业务工作受镇、市、省、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同一业务工作受不同级别表彰奖励的,只取一项高分。

(二)工作经验在镇、市、省、国级范围推广的,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同一业务工作既受表彰,又被推广经验的,只取一项高分。

(三)在市、省、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发1篇文章,分别加2分、3分、4分;在市、省、国家级信息刊物上刊发信息1篇,分别加1分、1。5分、2分。

六、考评办法

(一)年底由考核对象依据本办法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镇纪委报告自查结果及有关考核材料。

(二)在考核对象自查的基础上,由镇纪委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三)各村(社区)最后得分为工作考核得分、民主评议得分和优秀加分三项相加之和。考核结束后,按分数高低分别排出名次,按30%、10%的比例分别确定出优秀和不达标等次。

七、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经镇党委研究后,可确定为全镇纪检监察先进集体,纪检组长或纪检员为先进个人。

(二)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纪检组长,建议所在村党(总)支部给予调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终评先资格:一是监督不力,小组成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是有业务内赴京访、赴省集体访和信访案件当年未结案的。

第三篇: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 学校设立

第五条 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

(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

(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资产 第二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二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第四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节能监督实施细则

1. 总则

1.1制定本细则是为了贯彻我国“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方针。为加强我厂节能监督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有关节能技术监督的法规、制度等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节能技术监控管理网络体系,降低发电成本,提高企业发电设备的经济运行水平。

1.2主要工作内容是:以质量监控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对厂内耗能设备及系统在生产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开展全过程的技术监控。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影响发电设备经济运行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控、检查、调整及评价。使电、油、汽、水的消耗达到最佳水平,保证我厂节能工作持续、高效、健康的发展。

1.3制定本细则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节能技术监控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4贯彻执行GB/T199001质量管理标准,实行全过程管理,推行标准化作业。

1.5本细则适用于华能湘祁水电站。 2节能管理组织机构 华能湘祁水电站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实行三级技术监督网络。一级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二级为技术监控办公室及生产部,三级为运维部及班组。 2.1技术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技术监控办公室

2.1.1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节能管理的政策、法规,落实《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电企业节能管理办法》的要求。

2.1.2组织编制全厂节能规划和节能项目实施计划。 2.1.3指导本厂节能技术监控网络的建立和监督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2.1.4组织节能管理应用课题研究,督促本厂节能管理先进技术、先进经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节能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2.1.5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厂节能管理分析会,对节能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就存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2.1.6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节能意识,组织节能培训,对节能工作进行指导。 2.2生产技术部节能技术监控专职职责

2.2.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关于节能技术监控的相关法规、规定、制度。

2.2.2结合检修计划和技术改造工程,制定本厂节能技术监控工作年度计划,协调、解决技术监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2.3组织召开本厂节能降耗分析会议,对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对存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解决。

2.2.4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进行全过程技术监控,对电力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节能整改措施并颁布实施。

2.2.5积极参加和组织开展节能降耗的科技攻关,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

2.2.6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和广西电力技术中心组织的节能技术监控网络活动,提高节能监控管理水平。

2.2.7认真做好节能技术监控报表和总结,及时上报各相关单位。

2.3运维部维护节能技术监控专责职责

2.3.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节能管理的法规、规定、制度和本厂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2.3.2提出节能设备经济运行、维护、改造合理化建议,积极配合节能设备的维护、改造工作。

2.3.3 做好年度水库调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加强汛前水情预报和水库调节工作,做好水库合理化运行,提高水量利用率。 2.3.4每月2号前完成机组发电量、水能利用提高率、水库水位、水文预报准确率、最大出力平均值、水量利用率、发电耗水率等节能指标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2.3.5积极配合热工、电测专业做好节能计量装置和仪器仪表的维护检定工作。

2.4发电部运行节能技术监控专责职责

2.4.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节能管理的法规、规定、制度和本厂的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2.4.2做好与电网调度中心、上下游电站水情联系工作,及时根据来水情况调整负荷,提高机组负荷率,尽量减少弃水量。 2.4.3配合设备检修和改造工作中节能技术的推扩和应用工作。

2.4.4做好厂用电负荷巡回检查、数据采集记录和分析工作。 2.4.5配合做好节能计量仪器仪表维护检定工作。

3 监督范围和内容

对百龙滩电厂能源利用状况实施监督,对发电量、水能利用提高率、水文预报准确率、厂用电率、节能仪表校验率和投入率对节能指标进行监测和考核。 3.1节能设备管理工作

3.1.1机组大修前后组织进行效率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对机组经济性提出分析意见,以指导机组大修改造及厂内经济调度运行。

3.1.2 在水电站上、下游,坝前、水库渠道等水工建筑物上设永久性标志,每日定时测定记录入库、出库水量、逐日进行水量平衡计算,分别算出每台机组使用水量和分别通过其它水工建筑排泄的水量,绘制供节能考核计算用的水库库容曲线,水头—流量—出力关系曲线。

3.1.3加强厂区照明系统管理,做好户内、外照明的维护,防止开关失控白天照明,减少长明灯的数量。

3.1.4做好通风系统、空调系统、等耗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用电,降低能耗。

3.1.5做好基建用电管理,加强工程施工用电,杜绝无表用电现象。

3.1.6加强节能设备、仪器仪表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努力维持设备的设计效率,使设备长期保持最佳状态。

3.1.7认真做好设备巡回检查工作,严格消除设备漏水、漏油、漏风现象。

3.1.8利用机组检修工作时期,认真开展节能设备、仪器仪表的检修、测试、试验等工作。

3.1.9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灯具,稳步推进光控开关的应用。 3.2推进技术进步

3.2.1不断进行技术革新,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发电设备运行经济性,积极推广低能耗设备、元器件的选用。

3.2.2认真做好技修、技改项目中节能设备、工艺的应用研究, 3.2.3不断提高和充实水情预报的技术措施和设备的配备,提高水情预报准确性,使汛期水文预报合格率不低于90%,枯水期不低于95%,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数据畅通率不低于92%。

4基础管理工作

4.1按照三级网络管理原则,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条件的人员从事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并保持节能管理网络队伍的相对稳定。

4.2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配置和管理能源计量装置,保证计量装置的型号、测量范围、数量、精确度满足节能管理工作的要求。

4.3及时参加大唐集团公司、广西电力技术中心组织的节能技术监控培训工作。

4.4认真做好节能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于每月3号完成节能技术监控报表上报和归档工作。

4.5建立、建全节能技术监控的基础资料和档案管理,收集相关的国家法规、行业标准、上级单位制订制度和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等,保证档案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节能技术和管理要求,尽可能实现节能台帐微机化管理

第五篇:质量监督检查细则

3.7.1员工基本素质标准规定 仪表、仪容

1、仪表仪容整洁、端正、规范,精神状态饱满。

2、上班时间着装统一,一律佩带工作卡

3、制服保持清洁、挺括,工作卡涂污或破损及时更换。

4、严禁穿着私人衣服上岗,严禁穿拖鞋上岗,严禁无卡上岗。

5、仪容举止文雅有礼、热情;严禁不雅观、不礼貌的举止和行为,如懒散地依靠在台椅或墙上。

6、严禁与地铁工作人员或读者发生争吵和打骂行为;处理违章,对待无礼行为,要耐心、容忍,以理服人,教育为主。

7、办公区域内,禁止大声喧哗;办公时间禁止哼唱歌曲、吃东西、聊天、随意串岗、打私人电话。

8、注意个人卫生,禁止蓄须、留长指甲;注意个人清洁,以免因异味引起领导和同事的尴尬。

文明用语

1、要养成使用礼貌、文明的词语的习惯,彬彬有礼、态度亲切。

2、接听电话要注意:要在第一时间接听电话;首先向对方问候“您好,项目管理部”;禁止用“喂、讲话、要哪里、找谁”等生硬失礼的词语。

3、与工作人员或读者交谈要使用普通话或白话,说话要清楚,用词准确,言简意赅。不讲与工作无关的话。

办公物品管理规定

1、办公物品分类: 1)办公设备 A.电话 B.电脑及打印机 C.办公桌椅 D.资料柜 E.办公文具. G.其他

2、办公用品: A.材料纸 B.各种表格 C.笔 D.笔记本 E.计算器 F.直尺 G.其它

3、管理规定:

1)办公用品发放程序按公司制定的“办公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2)由项目部主管负责保存、发放和登记。

3)办公设备中,电脑及打印机由资料员负责操作、登记、收费和保管,以及联系维修事宜,主管负责监控。

4)办公桌椅由领用人负保管责任。

4、有关使用规定: 1)电话:

A.禁止拨“声讯”服务台。

B.禁止上班时间闲聊,私人电话通话时间不超过3分钟。 C.非管理人员禁止使用办公电话。 2)电脑及打印机:

A.非项目部指定操作人员必须经项目部主管人员许可方可上机。 B.外来磁盘或软件严禁上机操作,以防止带毒传染,破坏电脑程序。 C.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电脑操作规程”。

5、相关文件与记录:

各种登记表格执行公司《办公室工作手册》中的有关规定。

3.7.2日巡视检查规定 日巡视内容:

项目部内务巡视检查工作内容:

A.仪容仪表:着装整洁,佩带工作牌。 B.服务态度:说话和气,使用文明用语。

C.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现象,上班不闲聊,共同打扫办公室的保洁卫生等; E.员工更衣室(集体):保洁卫生,摆放整齐,无垃圾堆放等。 2)物业巡视检查内容:

有无垃圾乱堆放,垃圾池是否及时清理,楼道是否按规定进行保洁等。

巡视记录和记录的处理:

1)在周末或周一应在“管理事务记录表”中列出下周或本周巡视的重点、每天巡视的路线。 2)巡视中,主要记录发现的问题,对馆内工作人员及读者的提议、建议以及自己在工作中发现的需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想法也应该作好记录。 3)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

A.收集的管理意见急需项目部主管决策的,应填写《转呈表》。

B.即行关闭的轻微不合格在日巡视表中关闭,要求在表中反映出“发现的不合格已安排何部门整改”、“何时复检”和“复检结果是否合格”; C.严重不合格,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 D.发现违章行为填写“违章处理规定”执行。

巡视时间:

每日上午、下午、闭馆后不定时巡视,并做好记录。

注意事项:

1)每天的巡视检查能覆盖要求检查的内容,可以分不同内容或服务项目来检查;检查的内容要有侧重点,在一周内要求基本对城西基地保洁区域内的楼层、公共配套设施、台阶及其他范围内的保洁服务工作均作过检查或重点检查。

2)有多名负责人的要注意分工,所分保洁区域、保洁内容搭配检查合理。

3)日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均记载管理事务记录表上,记录要求清晰、简洁,作为日巡视检查依据及本人工作考核依据。

5、相关记录:管理事务记录表

3.7.3周检工作规定 范围:

项目部周检。

职责: 1)项目部主管负责组织周检。 2)项目部主管负责作好周检记录。

3)项目部主管负责对周检中发现的不合格现象及时制订整改或纠正措施;发现严重不合格时制定纠正措施报告并上报公司物业管理部。

周检要求:

1)项目部必须按“5”所规定的九项进行周检工作。 2)每月抽查总量不少于本文件的规定。 3)检验标准应依据各工作手册中的规定。

检查的方式方法:

1)时间安排:

每周一下午,检查上周的服务情况,因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滞后一天。 2)参检人员的检查组织形式:

采用集中与分组相结合,以集中形式为主。 3)检查方法:

实行巡查或抽查,以抽查为主;每次抽查面覆盖“5”各项,并应侧重两项加深检查深度。

检查项目和抽查内容:

1)保洁工作:

检查城西基地内各保洁区域的卫生间、电梯、楼梯、走廊、开水间、公共部位实施设备、公共部位玻璃门窗等的保洁情况;抽查馆内保洁区域隐蔽处卫生、楼内墙面、地角、垃圾桶等处的卫生保洁情况。抽查垃圾池(果皮箱),巡检消杀工作。 2)检查对上次周检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处理结果:对不合格服务及时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 检查记录:

1)检查出的轻微问题记入管理事务记录表,整改后关闭。 2)属于不合格服务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

3.7.4不合格服务控制程序 目的:

让不合格服务得到及时处理。针对存在的或潜在的不合格原因及时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

范围:

适用于存在的或潜在的不合格服务的处理。

职责:

1)项目部主管负责不合格服务的处理。

2)物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处理各部门在实施纠正措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此进行跟踪验证。

3)管理者代表负责对公司所有预防措施实施控制。 4)公司所有员工均有责任提出预防措施。

程序:

不合格服务的控制:

不合格服务的发现来源于公司内部检查和用户的评价。不合格服务分为轻微不合格和严重不合格服务,对不合格服务的控制重点在只对不合格事项进行整改纠正,让用户满意或满足服务标准要求即可,如还需要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则按要求制定纠正措施。 1)日检中发现的即行关闭处理,处理结果记录在日检表中。

2)周检中发现的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由项目部主管批准认可后交由责任人处理,主管进行验证。

3)物业管理部组织的季检和临时检查中发现的由检查人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物业管理部主管批准认可后交由责任部门处理,由物业项目部进行跟踪验证。

4)在夜间查岗中,由公司和物业项目部发现的由物业项目部填写《不合格服务处理表》,项目部发现的通知相关责任人处理,处理结果记录在查岗表上。 5)内审中发现的其控制具体见《内部质量审核控制程序》。 6)用户投诉的处理按《用户投诉处理程序》处理。

纠正措施的控制:

1)制定纠正措施是为了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以防止将来类似不合格的再次发生。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有以下不合格服务需要制定纠正措施。

A、季检、周检中服务项目轻微不合格数超出控制次数;用户意见征询满意率低,规定指标和用户反映有严重不合格服务项目时。

B、在季检、周检中发生的轻微不合格超出控制且集中在某一过程或区域时。

C、凡工作和检查中发现的除整改之外还需另外识别原因制定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的轻微不合格服务。

D、各项检查中服务质量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况时。

E、内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需制定纠正措施的具体见《内部质量审核控制程序》。

2)在制定纠正措施前应识别出产生不合格的根本原因,根据原因评价确定,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所需要的措施。

3)若不合格原因发生在本部门,本部门负责人应主持制定纠正措施,督促责任人实施纠正措施,并进行跟踪验证。若发生的原因与其他部门有关,则由本部门负责人上报物业项目部,由物业管理部主管安排制定纠正措施,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实施,并进行跟踪验证。 4)在验证时应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评审,确定是否达到预期作用或效果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

预防措施的控制

1)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潜在不合格进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以防止不合格的发生。 2)各部门根据内部和外部反馈的质量信息,发现有潜在不合格时,应组织人员识别潜在不合格的原因,根据原因结合风险程度确定是否采取所需要的预防措施。

3)预防措施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跟踪验证,并且对采取措施的结果进行评价,确定是否达到预期作用或效果,是否需要继续采取措施。

4)各部门预防措施的报告(包括结果)均应报物业项目部备案。

对存在或潜在不合格服务进行处理,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时,其整改纠正或制定的措施应考虑与所遇到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在考虑问题的严重性、风险程度时,同时要考虑利益和成本。 3.7.5物业公司服务规范实施细则 目的

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员工的服务行为,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提升公司全体员工的服务水平,为南京城西基地提供优质的服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所属各部门员工的服务工作。

职责

主管负责监督、考核员工的服务行为。 全体员工负责按照本规范开展服务工作。

程序要点

总则

主管每天至少巡视一次所属班组员工的着装、仪容仪表及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日巡视记录表》或者《工作日记》中,作为员工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仪容仪表 服饰着装:

a) 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服要整洁,钮扣要扣齐,不允许敞开外衣,非工作需要不允许将衣袖、裤管卷起,不允许将衣服搭在肩上;

b) 制服外衣衣袖、衣领不显露个人衣物,制服外不显露个人物品,服装衣袋不装过大过厚物品,袋内物品不外露;

c) 上班统一佩戴工作牌,工作牌应端正地戴在左胸襟处;

d) 鞋袜穿戴整齐清洁,鞋带系好,不允许穿鞋不穿袜,非工作需要不允许打赤脚或穿雨鞋到处走。

e) 非特殊情况不允许穿背心、短裤、拖鞋; f) 男女员工均不允许戴有色眼镜。

须发:

a) 女员工前发不遮眼,不梳怪异发型;

b) 男员工后发根不超过衣领,不盖耳,不留胡须;

c) 所有员工头发应保持整洁光鲜,不允许染除黑色以外的其他颜色; d) 所有员工不允许剃光头。

个人卫生:

a) 保持手部干净,指甲不允许超过指头两毫米,指甲内不允许残留污物,不涂有色指甲油;

b) 员工应经常洗澡防汗臭,勤换衣服。衣服因工作而弄湿、弄脏后应及时换洗; c) 上班前不允许吃有异味食品,保持口腔清洁,口气清新,早晚刷牙,饭后漱口; d) 保持眼、耳清洁,不允许残留眼屎、耳垢。

女员工应淡妆打扮,不允许浓妆艳抹,避免使用味浓的化妆品。

每天上班前应注意检查自己的仪表,上班时不能在客人面前或公共场所整理仪容仪表,必要时应到卫生间或工作间整理。 行为举止

服务态度:

a) 对馆内员工及读者服务应面带笑容,和颜悦色,热情主动;

b) 在将读者劝离工作场所时要文明礼貌,并做好解释及道歉工作;

c) 谦虚和悦接受馆内员工及读者的评价,对投诉应耐心倾听,并及时向部门主管汇报。

行走:

a) 行走时不允许把手放入衣袋里,也不允许双手抱胸或背手走路; b) 在工作场合与他人同行时,不允许勾肩搭背,不允许同行时嬉戏打闹; c) 行走时,不允许随意与馆内员工及读者抢道穿行;在特殊情况下,应向馆内员工及读者示意后方可越行;

d) 走路动作应轻快,非紧急情况不许奔跑、跳跃; e) 与上司或馆内员工及读者相遇时,应主动点头示意。

就坐时姿态要端正,入坐要轻缓,上身要直,人体重心要稳,腰部挺起,手自然放在双膝上,双膝并拢,目光平视,面带笑容。 就坐时不允许有以下几种姿势: a) 坐在椅子上前俯后仰,摇腿跷脚; b) 趴在工作台上;

c) 在上司或读者面前双手抱着胸前,跷腿或半躺半坐; d) 晃动桌椅,发出声音。 其他行为:

a) 不允许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 b)

不得浪费公司的水、电、纸张等; c)

不得穿越草坪,践踏绿化带;

d) 在公共场所及访客面前不吸烟、抠鼻孔、抠耳朵、搔痒、不允许脱鞋、卷裤角、衣袖、不允许伸懒腰、哼小调、打哈欠;

e) 谈话时,手势不宜过多,幅度不宜太大; f) 不允许口叼牙签到处走。

语言

问候语:您好、早安、午安、早、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 欢迎语:欢迎您来我们南京城西基地,欢迎光临。 告别语:再见、明天见、欢迎您下次再来。 道歉语:对不起、请原谅、打扰您了。 道谢语:谢谢、非常感谢。

应答语:是的、好的、我明白了、谢谢您的好意、不要客气、没关系、这是我应该做的。 征询语:请问您有什么事?我能为您做什么吗?需要我帮您做什么吗?您有别的事吗? 请求语:请你协助我们„„、请您„„好吗? 商量语:„„你看这样好不好? 解释语:很抱歉,这种情况,公司的规定是这样的。 基本礼貌用语10字: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办公室上班制度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上班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迅速清洁办公室环境。办公室应保持整洁,不在室内放置杂物,办公桌台面上摆放的办公用品应整齐有序。

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工作时间不得离岗、串岗、不聚众聊天,不打瞌睡,不在办公室内吃零食。

个人物品自行保管,节约使用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和公用物品按规定存放,取用后放还原处,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资料。

电脑由专人负责,不得使用非指定的软盘,禁止上班时间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上班时间严禁私事外出,因工外出需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说明去向与工作内容,确定返回时间。

参加各类会议,应按时到会,保持会议肃静,对重要事项做好记录;中途有事离开时,需举手向会议主持人示意。

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人走熄灯,关好门窗,切断室内电源,座椅摆放整齐。

本规范作为项目部、各部门员工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对于严重违反本规范的员工,还要按《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奖惩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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