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04-08

第一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十不准两严格”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

“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要求,为深刻汲取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教训,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各项目部必须配备矿井相关类型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项目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其安全施工的监理、设计责任。 各煤炭集团承担各子公司及所属煤矿建设安全领导责任,要建立相应的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属矿井、尤其是兼并重组整合改造矿井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等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矿井建设安全。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上级集团公司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的,不准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二、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凡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以及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开工报告等违规项目一律不准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拓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已经开工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违规违法建设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并备案。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矿井建设。施工队伍必须经过招标择优选择,签订施工合同,遵照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不得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成员,保持职工队伍相对稳定,严禁各种形式的工程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

四、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组织施工。加强煤矿施工管理,规范施工建设秩序。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在施工安全的要求下合理安排,井筒施工完成后,首先施工井底车场、中央水泵房、水仓、中央变电所、回风大巷等主要硐室工程,形成永久和安全可靠的通风、供电、排水、压风、通讯等主要系统,上述系统未建成,安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不得进入后续工程施工。严格控制掘进工作面数量和下井人数,单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三个掘进面,双翼开拓的最多可布置五个掘进面。

五、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

矿井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个月、入场安全培训教育不得少于一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所有用工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工伤保险率必须达到100%。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建设单位要对施工队伍人员进行建档登记管理,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其安全基础知识不合格的应予清退。

六、“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稳定可靠;矿井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治理工作,组织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并督促落实到位;高瓦斯矿井要严格落实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掘平衡的技术措施,确保抽掘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及揭煤前的防突措施,瓦斯抽放系统要在揭煤前投入使用。凡通风系统不符合要求的、该抽未抽、措施不到位、瓦斯经常超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报警及断电功能不全的建设矿井,不得复工,已复工的一律停工整改。

七、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要切实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建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足水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和专门探水队伍,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全面做好防治工作。以钻探为主,结合其他技术手段,加大地质勘探和采空区调查探测力度,准确掌握采空区位置和范围、水患等情况,为矿井安全建设和生产提供可靠依据;要加强掘进面淋水、渗水、涌水等突水征兆观测预报工作,若发现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撤人;建立健全严格的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开拓掘进作业;未经专门探水队伍按规定标准进行探放水的,任何人不得安排掘进作业;未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的,未执行掘进面渗水、涌水情况观测预报等规定的矿井不准建设。

八、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

建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防灭火综合措施,选用先进、有效的防灭火技术,按规定应建设以黄泥灌浆为主的两套防灭火系统,必须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矿井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切实做好煤层自燃防治和采空区防灭火工作,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定期监测。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加强井下电缆和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火防爆管理工作,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定期检修、测试,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运行可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运行安全。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等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九、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

建设和施工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同时加强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熟知应急知识及避灾路线,一旦发现瓦斯、水、火、顶板等异常情况或安全隐患征兆,必须立即停工迅速撤出人员,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处置得力”。

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

建设矿井已按设计全部建成完工,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等具备安全资质持证上岗,制订了联合试运转方案,经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不得延期或超期,严禁建设矿井擅自生产出煤或在扩建区域内生产出煤。

十一、严格建设矿井安全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制、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月季检查制度、停产停工矿井驻矿盯守责任制等,加大检查力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未经或越权核准、未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对擅自开工、擅自生产、盲目扩张、批小建大、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违法转包、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工整顿;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立即停止作业;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对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十二、严格建设矿井复工验收工作

市、县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13号)规定,加强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规范验收程序,严格验收标准,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国有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重组整合的煤矿须由副总经理负责复工验收签字,切实把好建设矿井复工关。未经复工验收的煤矿一律不准恢复建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进一步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推动兼并主体切实到位,严禁非主体企业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

二、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三、要加大关闭矿井力度,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煤矿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四、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进入煤矿承揽工程。

五、要严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不经验收、不经签字擅自生产作业。

六、要强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瓦斯管理制度不健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八、要加强煤矿火灾预防和管理,严格落实火灾预防和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业。

九、要加强煤尘防治与管理,严格落实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在煤层未注水、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十、要加强矿井顶板支护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严格落实顶板支护措施和机电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和机电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十一、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技术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主的煤矿安全技术责任体系,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

十二、要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落实“六大员”安全管理责任,矿领导必须跟班指挥,区队长必须带班作业,“三项岗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严禁违反上述规定生产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四安六常”

居安思安、居安想安、居安干安、居安紧安,常思安全工作重要性、常想履行职责重要性、常看制度落实强不强、常念安全文化管理、常做安全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常学安全知识与技术,确保安全工作求安、求稳、求长久);

第四、"十必须十严禁" 吴永平董事长在集团公司3月29日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上,提出了"十必须、十严禁",全矿各采掘队组必须严格执行"十必须、十严禁"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1、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凡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楚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2、采掘面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3、井下发现渗水、滴水、煤壁发潮.煤壁挂汗等透水征兆. 必须立即断电撤人、查明原因,否则严禁继续组织生产。

4、必须将"人人都是通风员"理念落实到现场,未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瓦斯超限、无风微风、粉尘超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规范运行的区域严禁作业。

5、必须加强双回路供电质量和主扇、提升设备、现场防爆的管理,机电设备的防护设施不完善、提人设施保护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的严禁作业。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支护数量和质量未达标准的区域严禁作业。

7、必须认真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安全专项措施,并贯彻落实,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完善安全基础设施、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严禁组织生产。

8、必须执行干部带班入井制度、采掘工作面开工安全准入制度,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9、必须严格执行用工制度和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采取小包工方式组织突击生产。

10、矿井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否则严禁组织生产。

第二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煤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由于我省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本质安全水平较低;一些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生产责任难以有效落实;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人员伤亡或多人涉险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仍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和“安全环保”的原则,确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环保保障设施。对规划园区内涉及需要搬迁的居民和设施要尽早组织搬迁,为化工发展创造条件。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规划的指导工作。从2010年起,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原则上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申请,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环保部门不再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要积极推进现有化工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严格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内无序违规建设。

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要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从事建材交易的市场,要本着便民、安全的原则,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对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核要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要把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臵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一致作为审核的重点。对达到安全生产

一、二级标准化的企业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2010年底以前,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臵实现自动控制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纳入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要求。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审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程序。未经相应政府投资部门核准(备案)和未经规划部门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安全设立审查手续;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合格的项目,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供电部门不得直接供电或转供电。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等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城市建成区和居民集中地区不再批准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剧毒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4、逐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2010年开始,凡新领或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要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带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中要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要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职工素质的提高,逐步使管理人员和一线技术操作人员达到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继续淘汰、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09年底前,对使用列入国家、省政府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化工生产装臵的企业,各级产业主管部门应进行清理核实;有关人民政府要在限期内组织关闭。安全监管部门对使用淘汰工艺、设备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

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6、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企业应将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臵,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臵,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臵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臵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连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臵紧急切断装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以提高装臵安全可靠性。

8、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指导大型化工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臵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9、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制订完善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和各工种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各个岗位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职责,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并加强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

10、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我省制定的氯碱、合成氨、焦化、其它危险化学品等有关行业安全标准,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11、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第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要通过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等形式,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生产方案,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要领,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13、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证书。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4、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配合建设和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实时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压力、温度、液位、有毒有害气体泄露检测记录,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5、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规模较小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要加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应急救援建设和管理。在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应依托专职消防队伍或大型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和公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及周边范围的事故应急处臵提供技术支撑。

16、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17、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有关中央和省属企业要同时向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生产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8、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率先实施“责任关怀”行动。2009年,全省化工企业要大力推行“责任关怀”理念,促进企业以转变观念入手,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采取自律行为,自愿在安全、环保、健康方面更多地投入,以消除安全环境隐患、降低事故风险、提高产业形象,从源头上减少高危、高污事件的发生机率,努力达到零事故、零污染的目标。

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完善法制体系建设

19、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发展规划、监管机构、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19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交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商务部门、农业部门、国防科工办、气象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邮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中的监管职责。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做好配套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突出问题;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提高依法监管效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物处臵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2、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3、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按照政府授权,积极开展和参与本行业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各级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应急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动安全专项整治

2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实际,探讨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监管的有效方法,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各级安监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要提高执法检查能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提高执法的权威性。

要进一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规范各级重点监管范围,依法界定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5、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臵秩序;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落实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的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未经批准、许可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处罚;凡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各级政府要在限期内组织取缔、关闭。

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整治与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运输相关人员考核、资格认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发货(或收货)企业装载(或卸载)环节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收货和卸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载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实施对危险化学品运辆车辆的全程监控。

26、 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督察管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省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市级以下查处事故情况的督查工作;各市、县安监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各市、县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意见和落实措施,以取得更大实效,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第三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入开展矛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办发[2001]8号 【发布日期】2001-02-07 【生效日期】2001-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1]8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首要环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2000年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收到了明显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全省的社会政治稳定。实践证明,只有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才能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牢牢掌握维护稳定工作的主动权。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7号)精神,在全省进一步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经常研究排查出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本地影响大、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分管政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同志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其他领导同志要按照维护稳定分工负责的要求,抓好分管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综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组织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省里依托省综治办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各市(地)、县综治办也要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公安、司法行政、法庭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的职责;协调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检查、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落实;收集、整理、上报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资料和进展情况。

二、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各种矛盾纠纷的力度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认真分析研究,梳理归类。在此基础上,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县级以上单位每个月一次,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地方、单位要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根据排查出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本着“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按照中办发[2000]17号文件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部门分工,将处置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对于群众反映强烈,处置难度大,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并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组,及时进驻矛盾纠纷发生地调查处理。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将分解情况和所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置的期限等,以督办卡的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督办卡一式4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留存1份,用于跟踪督办,其余分别送交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本地、本单位的矛盾纠纷。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认真开展工作的,要向同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写出书面说明。

三、

三、实行定期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本级解决不了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报告上级党委及综治委,由上级党委、综治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对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每月总结一次,报告上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对本地发生的造成一定影响或越级赴市(地)以上群体上访的事件,要写出专题报告。同时,要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月报表制度。由省综治委统一印制《全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月报表》,各市(地)矛盾纠纷排查办公室逐月将本地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及各县(市、区)的情况汇总填写后,于下月的15日前报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每月要对本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领导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处置得力,辖区内社会稳定的地方要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地方、单位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

四、加强对矛盾纠纷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排查、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要实行重大矛盾纠纷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同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在当地、全省造成影响的重大矛盾纠纷,省、市(地)综治委要挂牌督办,直至解决。二是要组建督导队伍,定期深入基层现场督办。各市(地)、县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督导组,深入基层单位调查研究,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帮助各单位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三是要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及时听取责任单位、责任人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展情况的汇报,帮助各单位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四是对因排查处置工作措施不力,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单位,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通过督办卡的形式,督促该单位限期解决。对解决不力,再次发生上访的,同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责成该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三次发生重复上访的,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要到上一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说明情况。

五、

五、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畴,列入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下级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和上报的材料,要建立档案,作为考核的依据,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激励制约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要写出专门报告,在报送党政主要领导的同时,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政绩的依据。对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否决该单位当年评选先进及主要领导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发生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地方领导实行责任查究的通知》精神,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地)、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意见,迅速开展工作。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设处室

省政府办公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省政府研究室下设3个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下设3个处。

(一)秘书一处。

办理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监察、审计等方面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秘书二处。

办理人民武装、信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资源、税务、法制、残联、测绘、政府采购、金融、保险、信托、石油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秘书三处。

办理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含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含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人防、检验检疫、民用航空、重点工程、开发区、贸易促进、地震、海关、红十字会以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秘书四处。

办理发展改革(含物价)、经济和信息化(含国防工业、中小企业、城镇集体工业)、社会保障、环保、交通运输、煤炭(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煤炭安全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粮食、发展研究、地勘、资本市场、证券、煤炭交易、工会、电力、邮政、通信、电信、储备、成套、烟草、铁路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秘书五处。

办理教育(含考试中心)、科技、水利、农业(含农机、农科、扶贫)、林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体育、民族宗教、供销、文物、引黄、社科、科协、农村信用、气象、史志等部门的文、电、函、请示(报告)、会务、政务活动、督查和文稿起草等工作;及时答复或转办省长信

箱的有关函件;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秘书六处。

指导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审核制发工作。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部委、兄弟省(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文、电的收发运转工作。办理省军级文件、密电及内部资料、刊物的分发、传阅、清退和销毁,负责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交换及收发工作。负责办公厅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友人捐赠物品的审理、报批、归档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办公室。

负责省政府办公厅日常政务、会务和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和各市、各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负责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印鉴管理,承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以及厅属局的印章刻制;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兄弟省(区、市)副部(省)级及以下领导来晋有关政务接待的安排;负责编写《省人民政府大事记》、《办公厅工作》及办公厅工作总结;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会议处。

承办省政府党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召开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编写会议纪要;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的会见、会谈等活动的组织安排工作;办理国务院由我省参加或组织的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安排公务活动;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具体承办国务院领导同志来晋视察的公务活动;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兄弟省(区、市)在职正部(省)级及以上领导来晋考察及政务接待的安排;承办政府系统大型会议的审核、报批等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督查室。

负责对省政府各项决策、会议议定事项、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省委机关联合开展对有关事项的督查工作;承办省政府系统目标责任制工作;负责征集人民群众建议与意见;负责联系省人大、省政协等相关方面工作;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政府信息公开处。

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助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做好省政府重大事项、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承担省政

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省领导信箱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提供省政府领导阅示、反馈。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负责省政府参事、文史馆员的遴选、聘任、管理及服务等工作;组织政府参事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组织文史馆员进行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交流、统战联谊;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人事档案、公务员考核及扶贫工作;负责协调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工作。

(十三)行政处。

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行政后勤的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机关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

(十四)保卫处。

负责省政府办公场所及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协助处理省政府机关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兄弟省市驻晋机构的党群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组织省政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参与省委、省政府有关大型会议的文件起草工作;及时为国务院、省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制定实施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各地、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3个处:

(一)研究一处

围绕全省财税、金融、发展改革、工业、交通、农业、农村、水利和林业等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相关问题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和讲话。

(二)研究二处

围绕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组织调研;负责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旅游等行业重大问题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讲话。

(三)研究三处

承担国务院、省政府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对省直各部门、各市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承担

省政府领导对政务信息批示的督促落实工作;完善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网络建设,做好与国务院及兄弟省市的信息联络和交流工作,积极进行信息理论的探讨和研究;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承办省政府研究室的日常事务。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省政府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障省政府与国务院、省委、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办理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负责组织编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全省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3个处(室):

(一)应急值班室(省人民政府值班室)

承担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省委,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检查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承办值班要情、专报,信息处置反馈,督促落实。及时提供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应急协调处

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应急现场的指挥协调;办理省政府应急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应急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专题会议;组织修订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处

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全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协调指导全省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以及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等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4名(含离退休人员管理处10名编制)。省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7名;研究室主任1名(正厅长级)、副主任2名(副厅长级);应急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长级);参事室主任1名(按副厅长级配备)。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第五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小编推荐]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办发[2000]44号 【发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2000-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办发〔2000〕44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乡镇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山西省撤并乡镇工作方案》精神,现就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与本地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发展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提高效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关系,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

二、乡镇类别、机构、编制、职数

(一)乡镇类别

乡镇类别的确定以人口为依据(人口基数以1999年底统计数据为准),3万人以上的为一类乡镇,1.5-3万人的为二类乡镇,1.5万人以下的为三类乡镇。

(二)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采取两种形式:

1、一类乡镇设置4-5个综合性办事机构: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城镇建设办公室(或乡村建设办公室)

二类乡镇设置3-4个综合性办事机构: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可挂城镇建设办公室或乡村建设办公室的牌子)、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类乡镇设置1-2个综合性办事机构:综合办公室、经济社会发展办公室。

2、根据工作需要,乡镇也可只设置1-2个综合性办事机构,确定必要的助理员。

(三)编制测算标准

乡镇机关编制按类别统一重新核定,一类乡镇35名,二类乡镇26名,三类乡镇20名,4万人以上的乡镇每多辖1万人,可增加1名编制。

(四)领导职数

乡镇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3人(其中1人由乡镇长兼任,1人兼任纪委书记)。乡镇人大主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的可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2人,一类乡镇可增加1名领导职数,非党人员担任副乡镇长的可增加1名领导职数。

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不设乡镇长助理。

(五)其它

乡镇撤并后,其所属的事业机构要进行相应撤并或调整其隶属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试点。事业单位的改革要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要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结合起来进行,要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

三、

三、组织实施

(一)时间要求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要于2001年3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二)报批程序及实施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与撤并乡镇工作结合进行,撤并后设置的乡镇与没有撤并的乡镇均按新的标准划分类别,测算编制。

乡镇分类和拟编意见由各县(市、区)编办进行测算提出,地、市编办审核汇总,报省编办批准(报批时要附撤并乡镇文件及人口有关情况)。

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由县(市、区)编委审核后,报县(市、区)委、政府批准,并报地、市编办备案。

乡镇党政改革方案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的工作,人员分流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

(三)检查验收

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机构编制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省编办要对部分地方进行抽查。

四、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撤并乡镇工作,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的任务。在具体实施时,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做到思想不散,循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国有资产不流失,工作正常运转。

(二)各地要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方针。首先要做好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的清理清退工作。然后按照精简的要求,一次性定编定岗。根据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农村、企业,优化结构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人员分流的途径,拟定人员分流的具体措施。

(三)为确保乡镇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巩固改革成果,省、地、市、县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卡资金、卡项目、卡评优等任何手段干预乡镇机构改革,否则要追究干预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乡镇机构改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乡镇干部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研究制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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