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022-08-01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什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内容(精选篇)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什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内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什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内容

2016年6月5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意见》中的 三重一大 是指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由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 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 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本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本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3)本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专项资金、救灾物资分配使用; (5)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局的规章制度; (6)涉及本局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8)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涉及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的调进和调出; (2)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调整和任免; (3)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4)市级以上荣誉人选的; (5)对本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犯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交通机具大增加;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四)大额资金标准: 支出金额一个事项一使用现金在1万元以上和局属各单位一性花费00元以上的,使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考察学习、会议、培训、燃修、高规格公务接待等。

二、决策的原则

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论证,实行科学决策。

三、决策的实施

(1)集体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要求,带头执行 三重一大 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所分管的科室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凡涉及 三重一大 问题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的程序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 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局党支部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 由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3)重大项目大安排必须由承办或有关局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室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必须由使用局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由党支部会议决定大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局办公室拟定会议纪要并起草相关文件,经局长签发执行。

第二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农开办关于完善“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工作的暂

行办法

为严格规范各类决策程序,提高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机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的意见和措施;

2、党风廉政建设、市级以上荣誉人选推荐、对干部职工的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机关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1、权利配置,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事

1 项;

2、本单位内干部任免和调整;

3、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

4、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5、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大项目安排

各类项目安排对照农业开发政策,坚持申报信息公开、确定项目公正、实施项目规范、验收项目严谨,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可追溯、可督查、可问责。

(四)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严格执行上级财经纪律和机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支部书记、主任或分管副职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任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本单位干部的任免,应通过个别酝酿、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向组织部提出书面报告等必要程序后,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

2 出方案或报告,经分管副职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主任办公会或党支部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办公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提交主任办公会或党支部会讨论决定。

3、机关经费开支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共同审批;大额资金支出由主任办公会或党支部会讨论决定,形成决议后实施。

4、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办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全体同志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主任办公会、党支部会,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对于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规定要求签字的,办公室拒绝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人员拒绝拨款报帐。

4、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定或不按领导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

3 的;

3、擅自泄露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领导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单位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

第三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关于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各二级单位:

《建设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4月15日

建设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科“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体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单位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全局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全局党政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5、整体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6、财务预算调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的更改、补充和完善;

7、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8、全局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局性的奖惩事项;

9、工资、待遇、医保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10、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全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

2、市管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2、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参照《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实行局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组会的正式成员为局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党组扩大会为局党组成员和机关党委成员,局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局行政班子成员及相关中层干部,出席部门联席会的正式成员为相关部门党政领导成员。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股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可行性论证或制定出具体方案,提交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中层以上干部的任免,在决策之前,先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组扩大会作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六)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局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局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党组会,党组扩大会,部门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局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

党组会,党组扩大会,局长办公会或部门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书记汇报,局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休、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四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党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地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党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1

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党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党校内部组织机构中层领导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的确定,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党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党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党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未列入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校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党委报告。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开展校巡视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校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

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篇:“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1.惠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四)根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正确贯彻执行,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滋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有关事项。

须经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2、全县城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制度的制定和调整等重要问题;

3、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管理、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综治维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5、局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状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状况;

6、机关及下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7、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职工工资福利、职称晋升、住房保障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分配办法的确定和审核;

9、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整、流动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1、局机关中层干部及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推荐、提拔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

4、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5、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需要引进的人才及调入、调出的人员研究,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调配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及上级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

2、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办公等重要基础设施等项目;

3、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发包、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车辆等大型设备采购;

4、机关及下属单位土地、房屋及大型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与处置;

5、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方案审批;

6、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大额度资金支出使用项目需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局后备干部、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局管干部考核、奖励、分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局计划财务科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组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组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局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事项的决策可以邀请县纪委监察局列席会议。

2、在局党组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局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专题会议记录。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科室(单位)人员进行决策的实施,局督查室要协同督办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2、党组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在贯彻本制度时对相关程序加以补充和细化。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科室(单位)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局督查室应对局党组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执行监督情况及时向党组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局党组应督促下属各事业单位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主动县纪委、县监察局监督。

五、责任追究与考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做出正确决策;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7、其它因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由党组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发现责任人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上报上级机关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

(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2.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教纪〔2010〕11号

各中小学、市职高、进修学校、幼儿园:

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明光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室监督检查“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办法(暂行)》和明纪[2010]28号《关于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检查情况的通报》文件精神,经教育局党组局长办公公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所属二级机构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1、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本单位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3、本单位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中层干部任免:

1、各处室负责人的聘任提名

2、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3、市级以上表彰人选推荐

4、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包括借用借调)

(三)学校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基本建设在5千元以上的项目,单项修缮改造在3千元以上项目。

2、大宗物品采购在3千元以上项目。

3、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学校土地承租,小店承包等)。

4、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由校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初步意见,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要干部聘任

学校中层干部的聘任推荐,根据学校管理工作需要议定职位,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提出初步意见,经全校教职工推荐后,经学校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人选,报教育局,如遇意见分岐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决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安排由相关处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告,经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2、大额资金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后勤总务处审查后提出意见,报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学校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下由校长批准,3000元以上的计划外开支由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

4、凡属于政策采购范围内的物品,都必须通过市招标采购中心统一进行采购。

(四)民主决策程序和集体决策规则

1、根据上级相关规定,教育局监察科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实施监督职能。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领导班子研究决策之前,要告之局监察科,会后将决策情况送监察科备案。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涉及重要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循招投标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

3、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进行采购。

4、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天通知班子全体成员。

5、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出席会议人数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采取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有争议的事项可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记录在案。

三、学校集体决策执行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为牵头人。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

3、加强督查反馈,对决策执行结束后,将事项情况以书面形式送教育局监察科备案。

四、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三)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明光市教育局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3.规范中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研究 当前,中央企业面临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在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面对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企业的科学决策尤为重要,要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精准性,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势在必行,责任重大。日前,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了督查调研,初步掌握了中央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情况。

当前中央企业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现状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基本健全。绝大多数中央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按照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确立了党委(组)会、总经理(裁)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的会议制度,制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并将它们作为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载体。二是按照业务分类,制定了涵盖“三重一大”事项的财务、采购、人事、投资等多个方面的业务管理制度,作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配套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比较规范。中央企业不仅普遍重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而且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集体决策、依法决策,不搞“一言堂”、拍脑袋,不允许重大决策停留在纸上、规章制度挂在墙上,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逐步加强。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通过健全监管体系、法规体系、责任体系,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特别是加快推进企业改制、实行董事会试点、引进外部董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工作,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体制和制度保证。部分企业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或者“党政分设”等组织措施,从领导体制上保证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体现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的职能,为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

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顺利实施的企业治理结构尚未完全到位。当前,绝大多数中央企业正处于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过程之中,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有建立起来,尚未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机制。部分企业由于党政决策机构的人员高度重合,决策、监督、执行的体制构架不清楚;部分中央企业存在集团公司干涉或代替子公司决策的弊端,致使现代企业制度对集体决策的机制保障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个别企业领导人员集体决策意识淡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企业领导人员作风不够民主,担心完善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会影响到个人权威;有的领导人员认为重大问题按集体决策程序走一遍,影响决策效率,会贻误市场机遇;有的领导人员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不愿接受监督;个别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担保事项以及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业务等随意决策、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系统性不强,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和程序等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由会议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组成。会议制度往往规定得比较原则,业务管理制度一般是由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问题来制定的,彼此之间的协调性和系统性不够。由于对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权限规定得比较笼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某些企业,同类的事项有的上会集体决策,有的由个人决策;还有的企业不分大事小事都上会走程序,分散了领导班子抓重大事项的精力。由于集体决策程序规定不够系统、规范、严格,在某些企业,有的事项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就开始实施,事后补程序、补手续,这样一来,发挥众人智慧,提高集体决策科学性以防范决策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还有的不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资料、通报情况,使得参会人员没有足够时间进行研究,对所要决策的事项把握不准,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或者不能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

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不力。企业内部的同级监督乏力,个别企业的同级监督甚至形同虚设。个别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渠道不顺畅。不少企业至今没有成立工会,也不召开职代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难以实行民主监督。企业普遍感到在监督“三重一大”事项方面,自身的内部监督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上级或其他部门的外部监督更有力度。

4. 指导中央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对策建议

明确决策范围。一是要从规范组织行为入手,充分体现集体决策的本质要求。集体决策是企业领导班子的组织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就是要通过明确决策范围、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方式等组织行为,把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负责纳入到集体决策和民主管理规范的组织行为之中,以解决“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二是要结合企业实际明确“三重一大”的事项范围。要根据《企业法》、《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决策事项的范围;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明确决策事项的范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企业主业发展、对外投资、产权转让、业绩考核等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凡是明确规定由企业集体决策的事项,或依法要求企业向出资人备案、报批的重要事项,均要纳入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的范围;要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集体决策事项的范围,准确全面体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

规范决策程序。一是在决策酝酿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前的提议、会商、通报、酝酿程序,不能违反程序随意提出决策事项;要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的经济、法律、技术等可行性论证程序,防止决策的草率、随意。二是在决策形成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过程中的议事规则,试行票决制,不能将不同意见置若罔闻;要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参与企业管理、表达意见建议的程序,充分保障职工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三是在决策执行阶段,要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程序,不能将决策结果放任自流。

健全决策体制。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内容。党委(组)、工会、职代会是企业主要的决策参与主体。国有企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是企业重大问题,主要是企业方向性、原则性、政策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在党组织领导下,工会、职代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法参与决策。二是要进一步理顺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程序。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参与主体、法定决策主体相互衔接的议事规则,明确决策参与主体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按照责任、权利、义务相互统一的原则,逐步将决策事项告知企业党委、工会等决策参与主体,各决策参与主体按照程序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并向法定决策主体及时反馈。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要准确体现厂长经理负责制,充分保障党组织、工会、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权,可以采用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由企业党委(组)与经营管理班子共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三是要进一步分清决策参与主体与法定决策主体的工作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主要是履行决策之前的审核权和建议权,即通过集体研究对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进行政治把关,审核监督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各股东方的利益及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并提出决策建议或意见。因此,国有企业的党组织主要是对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承担政治责任。企业的法定决策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决策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加强决策监督。一是要加强出资人监督。要研究制定中央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以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的名义下发,为中央企业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指导作用。要进一步扩大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试点范围,认真总结在决策管理中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基本原则、组织设计和职能分工的成功做法,并加以全面推行;暂时没有进行董事会试点的企业,要明确要求在企业内部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建立相关信息系统,为集体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决策风险管理。要加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企业章程,体现到企业的规章之中。要通过加强对产权管理、财务管理、重组改制、业绩考核、董事会试点等业务工作的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要加强党组织监督。坚持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明确党组织通过双向进入董事会,依法体现党组织监督的政治要求;明确纪委领导通过双向进入监事会,把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保证党组织在参与企业决策的过程中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巡视工作之中,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和奖惩的依据,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规定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要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央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加强监事会监督。监事有权对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监事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提出罢免建议的权利。四是要加强民主监督。要进一步健全职代会,明确职代会监督的职责权限和途径,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在决策过程中,要通过厂务公开等方式,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等民主权利的实现。

5. 靠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国内外关于腐败问题的研究文献表明,腐败更多地与经济体制、社会制度及政府行为相关。我国当前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之所以多发易发,根本原因就在于经济体制转型期存在制度缺陷。因此,我们必须首先确定最容易诱致腐败的制度环境是什么,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制度建设来遏制腐败,这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廉政实践中的一条成功经验。

腐败易发多发与制度不完善有关

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仍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这种状况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产生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

制度建设与形势变化总是紧密相连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反腐败斗争越来越复杂,原有的一些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这就要求反腐倡廉建设要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制度创新。笔者认为,制度创新必须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既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适应,又要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相适应,及时总结规律,把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转化为对全局工作有指导作用的制度。

对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性,我们党是有清醒明确的认识的。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要不断认识和把握规律,以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建设性的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注重发挥反腐倡廉制度的整体功能,做到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完善权力授予制度,理清权力授受关系

所谓理清权力授受关系就是做到谁授权就向谁负责。比如,党的各级机关的权力由党员授予(通过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应向党员负责。同样,政府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应向人民负责。如果名义上的权力来源和实际上的权力来源不相符合,必然导致权力授受关系混乱,从而使一些人不负责任、不受监督,乃至滥用权力。确立正确的权力授受关系,有利于对权力运作进行监督和制约,提高遏制权力腐败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权力授予制度的关键在于完善选举制和罢免制。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权力都应当被代理、都可以被代理。作为权力行使后果承担者的委托人,应该合理地把某些权力委托给代理人行使,而相应地保留一部分权力,譬如选举权、罢免权等。政府主要是掌握对国家事务的具体决策和管理的权力。唯有如此,才不至于造成公共权力的变异和滥用。

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公民素质的提高,为公民参政议政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中国近年来村民自治的政治实践表明,委托人公共权力所有者的抽象地位一旦在制度上得到具体化,将极大地激发其参政议政积极性,重视对代理人的选择和控制,从而大大压缩代理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空间。在党内,要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的范围,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改善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完善选举制度。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行为

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一个“职能配置科学、机构设置精简、权责划分合理、人员配备精干、运行机制高效”的现代化政府管理模式,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这包括: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将生产要素市场化,尽量减少和杜绝权力“寻租空间”。

———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斩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纽带,从体制上减少党政机关与企业之间发生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现代公务员制度。现代公务员制度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也符合民主政治发展和反腐倡廉的要求。这种制度的择优机制和科学精神对于吸引多数人参政议政、选拔优秀人才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府的稳定与廉洁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的完备的法规体系、系统配套的管理办法、科学的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考试、培训、奖惩和监督等制度,对于规范公务员行为、保证公务员廉洁自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反腐倡廉制度设计应与改革同步

在做一项事业的规划或者在拟订和设计某一政策、法律以及某种社会规范的时候,必须同时设计出反腐败的配套措施。也就是说,要在事前结合所要出台的某项事业和某项政策、法律、规范,仔细地设想可能会出现的各种制度风险,并对这些可能的风险设计对策,从而形成与某项事业或政策、法律、规范等完全配套的反腐倡廉制度。

首先是完善教育机制。我们应该加强思想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典型,确立合乎现代社会的从政价值标准,使广大政府官员牢固树立人民公仆的观念,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勤政爱民,廉洁自律,并自觉地远离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腐化堕落等不良思想的影响。

其次是强化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这是现行政治体制的一个薄弱环节。就遏制腐败而言,强化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规划,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二是人大监督。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切实强化人大的行为能力和监督政府的能力;落实责任政府制度,要求各级政府首长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负领导责任,实施引咎辞职制和失责追究制;建立和健全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如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反腐败法等,使之真正起到威慑腐败分子的作用。三是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四是社会监督。它是对腐败行为施加社会压力、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要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为着力点,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管理过程,对官员的腐败行为加以曝光;要完善举报制度,鼓励和保护群众的举报行为;还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等。

第三是强化惩治机制。一方面,司法追诉及时,破案率高、判刑率高,是加大腐败成本的直接方法,也是一定时期内防范腐败的最有效方式。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司法队伍,提高打击腐败的效率。另一方面,刑罚严格,对腐败的惩罚力度大,是加大腐败成本的直接手段。可以考虑修改刑法,通过延长刑期和提高罚金数额,加重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完全剥夺腐败收益,使腐败分子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

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与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2008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是新时期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推进反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中,关键在落实,即制度的执行力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提高制度制定者的政策理论水平、立法技术水平,提高创造“良法”的能力。其次要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即要着眼于制度的准确适用,保证制度逻辑严谨、表述清晰、指向明确。三要提高制度的“刚性”,加大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通过对制度执行状况进行严格监督、严明责任,切实维护制度的尊严和权威。

总而言之,我们要把反腐败措施寓于各项改革之中,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制度的规范功能,着力解决导致腐败滋生的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作者系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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