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

2022-09-14

一、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随意性

所谓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随意化, 一般是指的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过程中, 主观上忽视适用法律原则的时机, 而且在大量事实清楚、争议较小与规则明确的简单案件中, 漠视已有的具体规则。一方面, 我国多数法官对于是否需要适用法律原则的时机把握尚不准确;另一方面, 一部分法官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法律原则适用的不受制约。其实, 对于是否应当适用法律原则, 很多法官往往未经过周密的思考, 而是简单的把法律原则当成是规则来使用。此时, 法律原则对于审理个案的价值和作用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一) 简单案件随意适用法律原则

大陆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 因此法律规则都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官不能“造法”, 而只能适用法律。因此, 法官具有维护法律的安定性, 法官只有依法裁判的职权, 或者称之为义务。以简单案件举例, 在法律适用于事实认定都未有较大争议时, 法官就必须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规则进行断案裁决。尽管可以援引法律原则同样可以获得相似结论时, 主审法官同样也必须要先援引法律规则, 而不得随意适用法律原则。否则将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与权威性, 将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随意化。

(二) 司法适用的法律原则选择的随意性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 贯穿于整部法律条文之中。我国各部门法中都在总则中列举了法律原则, 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审判依据。法律与道德相伴而生, 因而法律原则大多数源于道德准则, 就又导致法律原则较为抽象与模糊, 直接适用于个案的审判时又难于把我。因此, 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做出详细说明, 适用法律原则的原因, 而且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外延与内涵, 以及适用范围进行必要的阐述。因此, 法官在适用时就必须明确指出应该是适用哪一个法律原则。然而在实际审判实践中法官只会笼统的将整个条文罗列在审判文书之中。这种做法是简单机械的套用法律原则, 适用法律方法的意义不大, 甚至会使得法律原则的适用形同虚设, 就算是将其删去也不会影响判决内容的完整性。

二、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对法的安定性的消极影响

(一)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

众所周知, 法律原则缺乏法律规则的规范性结构, 而且法律原则的外延与内涵都不确定性。因此, 在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决时, 不少人对于法官的裁量权会进一步扩大。是不是会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正因如此, 法律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引发了较大的争议。鉴于大陆改判率长期不高, 主要是受制于大陆审判制度有关系。大陆民事诉讼模式是典型的“职权主义”, 然而学界不断呼吁应当向“当事人主义”进行转变。然而, 职权主义的思想根深蒂固, 短期内难于从根本上予以扭转。

现行的司法改革的路径, 主要是强调要限制法院审判权, 还是忽略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事实。在审判制度设计上, 还未明确一审与二审职能分工。同时, 也并未有严格意义上的上诉审, 而只是二审。二审在审判过程中关注的焦点依旧是解决纠纷, 一般而言是法律审与事实审同时开弓, 并未将主要精力与时间集中在法律审上。这就导致我国的二审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监督和指导一审, 基本放弃了或至少没有自觉寻求协调整合两级法院范围内的法律适用, 推进法律规范的完善和发展。

(二)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为个案正义而牺牲法的安定性

大陆法院适用法律原则主要是为了追求法律体系的和谐稳定, 维护的是法律整体的完整性与安定性。我们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原则做出裁判时, 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将其作为主要的裁判依据时, 法院有可能会通过破坏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去追求个案正义。如此一来, 就对法律体系的横踢安定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害, 也就是个案正义与法律体系安定性的矛盾。来实现个案的正义, 从而对法律体系的整体安定性造成损害, 这就导致了个案公正与法律体系的安定之间因法律原则的适用而出现了紧张关系。法的安定性和个案正义都是法治的目标, 法官在动用法律原则裁判时, 注定是在这二者之间走钢丝, 他既要追求个案的正义, 又要维护法的安定性。这就需要把握好二者的平衡, 不能为实质正义而牺牲了形式正义、为个别正义而丢掉了普遍正义, 否则最终的结果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是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将会愈来愈低, 而我们所力求的法治还要为恢复正义付出代价。

摘要:不管是遵从法条主义, 或者是能动主义。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都从事着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不断涌现出新的权利诉求与利益诉求, 就使得法官经常处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关系之中。法官要面对法律的稳定性 (安定性) 和社会的变动性之间的牟盾, 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法官在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中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同时, 法律原则在司法适用的过程里有不合时宜的部分, 也一定程度上违背理论。通常法官一般不会对适用法律原则有着较深的理论研究, 往往是学界的观点左右了法官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方向。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适用,公信力,稳定性

参考文献

[1] 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J].中国法学, 2013 (3) .

[2] 郭道晖.法理学的定位与使命[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6) .

[3] 林来梵.卧室里的宪法权利[J].法学家, 2013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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