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23-06-02

第一篇: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地址:×××××××××××××××

邮编:××××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件:××××××××××××××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

(一)受甲方委托,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或法律风险评估;

(二)受甲方委托,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

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受甲方委托,对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论证意见;

(四)受甲方委托,审查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受甲方委托,代理政府参与和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应甲方要求,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七)受甲方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八)应甲方要求,对政府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九)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承办律师及助理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乙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经甲方允许、授权,乙方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约定的时 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五)乙方律师有独立、自由地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六)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代理人;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三)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四)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五)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六)甲方对乙方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满意的,有权提出更换。

第五条法律顾问费及代理费

甲方依据×××〔2011〕××号文件精神,支付给乙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的所需工作经费(××××元)。

对于涉及第一条第

(五)、

(七)项内容的,双方按照《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另行协商收费事宜。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当地司法局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 年(与本届政府任期一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九条考核与续签

由当地司法局组织考核组,对担任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进行统一考核,并征求甲方单位意见,考核合格的,原则上同意合同续签。

甲方:××××人民政府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 甲方:××××人民政府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续约日期:××××年×月×日续约日期:××××年×月×日 ————————————————————————————— 甲方:××××人民政府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续约日期:××××年×月×日续约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职能,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单位,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具体负责甲方的法律事务工作。

二、本合同聘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可续签。

三、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是为甲方日常管理工作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范围包括:

1、接受甲方的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或应邀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甲方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参与甲方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业务活动的谈判,以及必要的调查工作,收集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文件,为甲方更好的决策提供事实、政策、法律依据。

4、代理甲方及下属单位各类纠纷案件的诉讼、调解及仲裁或代理非诉讼案件处理。

5、应甲方的要求,对甲方的职工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办理其他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6、乙方为甲方从事以上法律事务第

3、

4、5项工作应按事务的难易程度及标的收取代理、交通、食宿等费用。(具体金额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四、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

1、常年法律顾问为不定期或定期提供法律服务。如遇紧急法律事务,应聘律师应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拖沓。

2、甲方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便于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3、甲方根据需要,可邀请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发表意见供甲方参考。

4、甲方为法律顾问工作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法律顾问应保守秘密,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5、甲方可指派固定的联系人,与常年法律顾问保持必要联系。

五、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 1

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经双方协商,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贰万整。(户名:,开户行:,账户:)

六、甲方视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可给予奖励。

七、法律顾问为甲方代理的普通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下限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双方另行协商代理费用。

八、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工作而产生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代表人:

本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三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 方:[·] 签约地点:[·]

1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 址:[·]

乙方:[·] 地 址:[·]

甲方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甲方保证其已取得母公司的充分授权而具有独立签订、履行本合同的资格。乙方系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聘用乙方执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1.1根据甲方要求,参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对重大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依法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1.2根据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重大合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目策划和谈判,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对合同项目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提供法律问题解决方案或专项法律意见。

1.3协助甲方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4根据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文书或律师信函,参与纠纷的谈判、调解、处理等非诉讼事务。

1.5根据甲方委托,代理甲方民事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诉讼、劳动争议、刑事案件有关法律服务等诉讼事务,具体负责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诉讼程序等工作,具体事宜双方另行签署案件委托代理协议。

1.6根据甲方委托,负责办理催讨债权、处置债务、发表律师授权声明、出具律师函、公证或见证、进行专项资信调查、签署、送达或接收法律文件等非诉讼类事务。

2 1.7根据甲方需要,审核甲方对外出具或签署的重要文件、商务信函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1.8根据甲方需要,参与重大项目投资、大宗房产/土地资产的购置、租赁、转让、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等涉及甲方重大权益的经济活动,处理与法律有关的事务。

1.9根据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定期针对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向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书》,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改进建议,指导甲方提高依法营的管理水平。

1.10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定期为甲方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具体主课题和内容由甲方确定。

1.11解答甲方提出的各种法律咨询,向甲方提供专业、及时的日常法律咨询服务。

1.12如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办理工商登记、年检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务。

1.13协助甲方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管理、案件处理、企业普法、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项法律论证等。

二、服务对象

2.1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向下列范围内的机构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服务: 1)甲方本部;

2)甲方在市区内分设的经营部/营销部/营业部; 3)甲方下属的县(市、区)分公司。

2.2甲方下属机构或分公司有法律服务需求时,可自行向乙方提出,也可通过甲方向乙方提出,甲方对乙方对下属机构或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给予相应的协助或指导。

三、责任律师

3.1乙方指派本律师事务所 (至少两名以上)执业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之责任律师,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律师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3 律师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3.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责任律师,乙方更换责任律师应当说明原因,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3乙方指派的责任律师出现下列情形之的一,甲方有权应当要求乙方更换责任律师:

1)未能按时提供法律服务达三次以上的; 2)连续三个月未提供工作月度小结的; 3)工作存在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4)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甲方需要的; 5)其他不适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情况。

四、服务方式

4.1乙方以“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如能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完成的,也可采取“远程服务”方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应当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提供上门服务或到甲方指定地点服务:

1)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咨询、论证; 2)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合同起草和审核; 3)法律纠纷争议(含诉讼、非诉讼)的处理; 4)接受甲方委托处理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5)其他与法律相关的重要事务的处理。

4.3甲方需要乙方上门或到指定地点提供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责任律师,以便乙方责任律师合理安排时间,做好工作准备。如遇情况紧急未能提前一天通知的,乙方责任律师应当尽量到达甲方公司或指定地点,如因开庭、出差等合理无法到达的,乙方应当及进指派其他执业律师代替到场提供服务。

4.4对于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予以处理或回复。如甲方未明确时间要求,乙方应视工作紧急程度及时予以回复,且最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

五、服务量化指标

5.1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应当保证至少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每季度向甲方提供 一 份专项《法律意见书》,针对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2)每针对甲方干部员工开展一次普法培训讲座;

3)每月提供 一 份《法律顾问月度工作小结》(格式见附件一),详细列明当月开展的具体工作和完成情况;

4)每至少参与二十个重要合同、文件或方案的审核,并提供书面审核意见;

5)每至少参与 五 个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并提供书面意见。

六、服务费用

6.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元(大写: )人民币,该费用为乙方提供除本合同1.5条以外的所有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 6.2除非另有约定,以下费用不包含在6.1条的服务费用中,由乙方提供正式票据后甲方予以报销:

1)乙方在处理甲方事务时产生的差旅费;

2)处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行政收费、其他第三方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 6.3如甲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委托乙方代理的,要求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1.5条约定的法律服务,双方另行签署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但乙方承诺在代理费用上给予甲方优惠,即按照《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收费标准 %计取。

6.4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用 %支付给乙方,服务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服务费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当在付款前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发票。

6.5乙方指定下列银行/帐号作为收取服务费用的帐户,如乙方的开户银行和/或帐号发生变更,乙方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开户银行: 帐 户 名: 帐 号:

5 6.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甲方应付账款,任何乙方转让应付账款的通知、协议、文件等均对甲方不产生效力。

七、双方权利义务 7.1甲方权利义务

6.1.1及时向乙方责任律师提供与法律服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1.2有权根据需要对本合同服务范围内事项,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7.1.3有权对乙方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要求;

7.1.4有权享有乙方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的优先权和排他权,甲方各项法律事务乙方应当优先受理,并不得在同一法律事务接受甲方相对方或有利益冲突方的委托;

7.1.5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7.2乙方权利义务

7.2.1乙方指派的责任律师应当熟练掌握与甲方生产、业务、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政策,以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应具有法律专业性和行业专业性;

7.2.2乙方责任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依据其专业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对甲方所委托的事务做出判断、妥善处置,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7.2.3乙方责任律师对所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具有合理的知情权,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

7.2.4乙方责任律师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限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辞、拖延。如因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服务导致甲方需要另外聘请律师完成的,所发生的律师费用在甲方支付的服务费中抵扣;

7.2.5乙方责任律师应当根据甲方指示和要求开展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甲方,对于重大或重要事项的处理,应当事先请示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2.6乙方责任律师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其他单位、个人以及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7.2.7乙方责任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商业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6 7.2.8乙方应视甲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优先提供法律服务,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提供的服务可不限于本合同第一条的服务范围。

7.2.9如期完成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量化工作,接受甲方及甲方省分公司的评价。

第八条、工作资料及保密

8.1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法律服务有关的资料信息、法律文件、案件证据、物品财物等,如因保管不善丢失、损毁或灭失等给甲方造成利益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或承担相应责任。

8.2乙方应当建立并保存重要的工作记录档案,对于乙方向甲方、或乙方代表甲方向第三方发出的文件、信函、声明、法律意见书、书面审核意见等重要资料,乙方应当将其原件或复印件作为每月工作日志的附件定期移交甲方归档备案。

8.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本合同1.5条规定的法律案件时,应当在案件程序终结后一个月内将案卷材料整理一份移交甲方归档备案,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代理词、辩护词、裁决文件等重要法律文书及材料。

8.4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所有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法律服务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情况、甲方的决策方案、以及乙方获悉的其他信息,无论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与否,乙方均对其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免除。

第九条 服务期限

9.1乙方向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期间为 年1月1日至 年12月31日。

9.2甲方及甲方上级省分公司将于乙方服务期限届满之前完成对乙方服务情况的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是否续约。

第十条 违约责任

8.1 如果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付款额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2 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有关的关键性信息资料,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限相应顺延。

7 8.3如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导致乙方据此做出错误判断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8.4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限提供法律服务的,甲方视情可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给予负面评价;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扣减100——1000元服务费;3)解除合同。

8.5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第七条量化工作的,甲方有权按照每项未达项工作500——2000元的标准扣减服务费,未达标事项达三项以上的,可解除合同。

8.6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失误导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7乙方在处理甲方事务过程中,接受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一方委托造成甲方利益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8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它

1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

签署页(此页无正文)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

第四篇: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 方:

乙 方: 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服务原则及宗旨:

1、勤勉忠诚,最大限度维护甲方利益;

2、服务及时,服务手段方式合理合法;

3、防范为主,既重视处理当前的法律问题,又注重为甲方防范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二条、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提出法律意见;

2、就企业的重大计划事项向决策层提供可行性报告和法律意见;

3、参与行政管理活动中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工作;

4、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律师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解决方案,供甲方采用;

5、以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与聘方有关的商务项目法律事务的审查和洽商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6、如 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范围以外有仲裁和诉讼,代理甲方参加诉讼活动,另行收取律师费用,按照《 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确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7、代理甲方参与重大纠纷的处理或办理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8、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产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通过非诉讼方式参与谈判、调停,将纠纷化解于诉讼前;

9、为甲方制作相关的催要债务的律师催告书。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所列法律服务工作;

2、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3、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如承办律师因故不能及时处理法律顾问工作,可及时指派其他律师完成工作。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或者乙方承办律师提供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2、因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制,甲方可根据需要随时通知常年法律顾问前往工作,但必须提前两日通知协商时间,以便乙方妥善安排。

3、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加相关的工作会议,提供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门联系人与法律顾问联络。

第五条、乙方及其承办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甲方必须承担并及时予以报销:

1、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代理甲方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产生的相关费用;

3、乙方及其承办律师为甲方到外地工作所需差旅费;

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篇: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律顾()第号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为了新农村综合体产业发展的需要,为更好的依法行政、建设美丽××、防范法律风险,为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如下:

(一)常规法律服务

1、向甲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应甲方要求,就甲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决策、行政执法等行为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甲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协助甲方审查重大的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件;

4、参与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的协商调解工作;

5、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申请强制执行;

7、应甲方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

8、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

9、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0、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常规法律服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

1、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采购、招投标等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参与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应甲方要求,为招商引资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接受甲方委托,为招商引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应甲方要求,就管辖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管辖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应甲方要求,就管辖集体所有土地流转承包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管辖集体所有土地流转承包事宜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4、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有影响的重大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甲方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5、应甲方要求,就政府列入计划的BOT项目出具法律意见,或接受甲方委托,为该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6、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专项法律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遇重大项目事宜,乙方应指派律师团(不少于3人)完成委托事务。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的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

(一)、

(二)项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

甲方的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特殊情况下,乙方律师应当在甲方要求的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及时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

1、

2、

3、

4、

7、

8、

9、10项非诉讼法律事务乙方不收取费用。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

5、6项涉诉法律事务,按照《四川省律师

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由双方协商优惠收费。

对于第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事项,双方另行协商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当结清有关费用。涉及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的结算,由该另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预期30个自然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的。 上述

1、2项因甲方的过错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经支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5—8项规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损失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于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者超出保险机构承保的部分,乙方以本合同的律师费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律师代理费,并支付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解决。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地址和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传真号码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对于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甲方:

代 表 人:

签约日期:

乙方

代 表 人: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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