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2023-04-03

第一篇:商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宁夏丽水瑞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殷小勇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三区六楼

电话:0951-507273

3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购买“瑞银财富中心”号楼层室商品房签订了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现就该商品房最终结算的相关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元/建筑平方米,该商品房总价款为(RMB:_________),(大写:_ _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室内建筑面积为方米,公摊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增加○减少○)了____ 平方米;

第三条: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元/建筑平方米,该商品房总价款为:(RMB:________),(大写:_ _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四条:本协议于该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五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宁夏丽水瑞银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1、买受人愿意按照以下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本合同签订时支付总房价的%即元(包含定金);

(2)年月日前支付总房价的%即元;

(3)总房价的%即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自行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即按银行要求提交齐全资料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获取银行按揭贷款或足额获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未获批准的房价款买受人应在7日内一次性付清或选择出卖人同意的其他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买受人未按以上时间付款或办妥银行按揭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额(或贷款额)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买受人应按总房价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按揭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导致出卖人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按以下方式处理:①出卖人在该商品房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前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房屋另作处理,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30%的违约金。②出卖人在该商品房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出卖人除有权向买受人追偿其代为支付的银行本金、利息和滞纳金、违约金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外,还有权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30%的违约金。

2、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差异时,按照建筑面积(下同)进行面积差异处理,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偿,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0.6%以上的,双方据实结算。面积测绘结果出来后,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与出卖人办理房款结算(即退、补)手续;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退款的,视为买受人放弃追索房款的权利,面积多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房款的,买受人应按日支付应补交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3、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买受人同意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给买受人:(1)施工期间遭遇的地震、水灾、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2)施工期间新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状况(如发现文物遗迹等);(3)配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引起的延误;(4)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单位对有关工程验收的延误或对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误;(5)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6)其他出卖人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的事件。“第八条中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亦适用“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的约定。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商品房在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即可交房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后个月内安排买受人收房以及在收楼后的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安排收房及办理备案手续期间不视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买受人属于一次性付款方式的,须付清全部房价款及《认购须知》中相关费用,方可要求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属于按揭付款方式的,须于银行贷款放款后且买受人付清到期房款及《认购须知》中相关费用后方可要求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否则,双方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相应顺延,出卖方无需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

4、由于买受人原因,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给了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或收房通知中收房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毁损等责任。

买受人在收房时如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除经有资格的机构鉴定证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除外),应在房屋交接单中载明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出卖人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维修,但只要该商品房具备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则买受人不得以此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否则由此造成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

买受人在收房的同时须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及本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政府指定的银行交纳物业维修资金并向出卖人提供已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单据凭证,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交付房屋且此种情形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5、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办证期限内,如出现买受人未交齐全额房款(含面积差异补款)、或未交齐办证资料和税费、或按揭银行不给予办证协助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办证迟延情形的,则出卖人无须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

6、买受人所购商铺门头广告位的使用权属于买受人,但门头广告位的范围和广告制作方案按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安装、发布。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在楼宇外墙面或屋顶等任何公共部位设置有利于本项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等设施。

7、该商品房所在整栋楼宇占用土地范围之外的土地的用途,以政府规划部门最后批准的用途为准。出卖人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因自行经营需要在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会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8、如本项目内有与该商品房同类的带装修样板房(出卖人明确为交付标准的除外),买受人理解样板房的装修系装修单位自己的风格和品味,仅供买受人自行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时的示范和参考,不作为该商品房交付标准。

9、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如买受人已收房的,买受人应在30天内将该商品房恢复到交付使用时的状态并交还给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对该商品房所做的固定装修及留置在该商品房内的物品的所有权,该固定装修和物品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无须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

10、买受人愿意接受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品房进行物业管理,并在本合同签订时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11、除出卖人就该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以外的广告、网络信息、售楼书、模型、样板房、销售人员承诺等有关本项目的资料或信息,仅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前述文件资料、物件等中有关商品房的承诺均以本合同为准。

12、买卖一方基于本合同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到双方在本合同中所记载的地址或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的地址,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直接签收或邮寄送达。买受人更改本合同内记载的地址,须在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非出卖人原因导致通知不能送达或被邮政局撤回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买受人自担,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

13、涉及到买受人拖欠购房款(含面积差异款)事项、逾期收房的,双方同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及到出卖人延迟交楼、延迟办证及其它出卖人违约事项的,双方同意选择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1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条款与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附录1:购房应交税费及其他应收款项

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缴交的费用

二、收房时需缴交的费用

三、办理房产证需缴交的费用

备注: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称总房价不包括应由买受人交纳的以上所列税费。

2、上述税费如遇政府变更标准或增加新项目的,则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宁夏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盐池永生物流园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总价元,其中按揭贷款元,为了保证乙方按时足额向银行还本付息,维护双方的权益,经双方协商,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资料及相关证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二、乙方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借款,乙方不按期还款,只要发生银行从甲方账户扣款的情况,无论数额大小视为乙方不支付借款,甲方一次性偿还乙方下欠银行贷款及利息,乙方同意将购买的甲方房屋以原房价八折的价格由甲方回购归甲方所有,产生的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扣除代为乙方偿还的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税费等费用外,下余部分退还乙方。

三、乙方拒绝搬出房屋时,甲方有权采取封门的方式收回房屋,造成乙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搬出的时间为甲方账户内资金扣划至银行账户两个月时间,乙方如在两个月之内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银行借款合同》继续生效。

四、本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宁夏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夫妻双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第四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威海市丰荟集团有限公司

买受人:王晶

第一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经平等一致协商,双方同时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出卖人保证具有合法、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向买受人出具的销售该商品房的全部证书、批准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买受人保证自己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有权购买所售商品房。

第三条:价款包括所售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占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在楼栋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第四条:双方约定商品房装修、装饰(含家具)价格为人民币 12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装修款收款收据。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价作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以及缴纳有关税费、房屋维修基金等的计算依据。按照有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办理登记时需要增加交纳税费的,增加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二者均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方才同时生效。

第七条: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出卖人保存二份,买受人保存一份。

出卖人签字盖章:买受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鉴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买卖合同”中第一条第2项各强度等级混凝土每方单价为固定价,不论是泵送,还是一级配均不调整单价。

第二条:在混凝土生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混凝土配合比,供甲方审查。

第三条:“买卖合同”第七条中:施工场地,乙方应在混凝土浇筑前对施工场地实地查看,向甲方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甲方未能有效改进,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买卖合同”第十条中:一个批次抽查出一车或数车混凝土的数量不足的,均按不足量比例结算。

第五条:“买卖合同”底十四条中:在施工场地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双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后处理。

第六条: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及时蒋砼送至施工现场,导致工期延误,甲方有权使用其他砼站的商砼,造成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地址:地址:阿克苏市314国道101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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