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业设计协会

2022-10-24

第一篇:苏州市工业设计协会

苏州市工业设计协会章程

(苏州市工业设计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苏州市工业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为“SZID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苏州市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创新设计需求的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联合会员,创建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开展苏州市工业设计的资源协作、创业支持、信息交流、宣传推广、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技术服务、政企沟通等服务,促进苏州工业设计产业链的发展,促进苏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科学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和社团登记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9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开展工业设计产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专业行为规范;进行专业内部的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及时向有政府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建议,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推广服务。建设维护好苏州工业设计协会网站,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工业设计,表扬先进;

(五)通过形式多样的专题讲座,开展工业设计先进理念和技术的推广工作,开展工业设计职业培训,促进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创新思维模式的转变。

(六)联合协会成员单位进行协作,创建工业设计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七)开展工业设计咨询服务,组织高技术和大项目的联合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工业设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证须每年经本协会核准后方可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苏州工业园区热处理行业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热处理设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 Suzhou Industrial Park Heat Treatment Equi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IPHTE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以苏州工业园区热处理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企业法人为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促进地区、行业的经济发展;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增强各企业市场竞争力;协调会员的关系,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本协会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

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指导单位是苏州工业园区经济贸易发展局,登记机关是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第二章 职 能

第五条 本协会的职能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本行业在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和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组织本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行业产品,促进行业内部及相关行业间的配套合作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四)制定行业内规章制度和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并监督会员执行,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五)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六)促进与政府沟通,反映行业心声,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协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职考核、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八)组织经验交流,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院校、及其它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由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名誉会员不享有上述权利);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协会制度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章,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所需资料、报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退出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或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章的;给协会名誉及行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缺席时,指定一名副会长代行常务副会长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提议决定秘书长的任免

(八)根据秘书长提议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行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争议处理规则并监督会员执行,审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

一、

三、

五、

六、

八、

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区域代表性,对所在区域的对外服务业务发展有一定影响力;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除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两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是理事单位负责人,能胜任协会领导工作。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置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可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必须是专职人员。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员开展工作;

(三)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辞退;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苏州市电力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苏州市电力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协会的正常工作,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行协收入的主要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收取。

2、事业收入:指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展览会、评审会、培训费、信息费、课题研究、咨询服务收入等。

3、其他合法收入:指各种捐赠、投资收益、活动经费、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行协对其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不同形式的管理。

1、会费收入:依照会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行协业务活动所需经费。

2、事业收入:行协对事业收入实行激励机制,即对事业收入进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将税后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支配。

3、其他收入:作为行协经费来源的补充。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三条 行协的支出是指按《章程》规定,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各项管理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购置、修缮等费用。

第四条 支出审批原则:行协对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费用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单位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

第五条

支出审批程序:行协的各项支出应:由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行协理事会会长(简称:会长)审批。

第六条 支出审批权限: 行协会长是行协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行协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责。行协实行会长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单笔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资金,由会长授权的人员也可审批。

第七条 行协报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时要求如下:

1、 购入办公用品时,要附有购物明细清单。

2、 差旅费:⑴ 有关人员因公出差报销时要附上由秘书长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办班通知,秘书长出差时,要附上由会长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办班通知。⑵ 其它事项出差,以书面形式说明出差的目的,按以上程序办理。⑶ 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回来后十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 召开会议费前,先由有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做出会议预算,说明召开会议的内容、会议规格、参加会议的人数。报秘书长或会长审核批准,报销时应附有会议消费清单。

4、 接待费支出时,应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说明来访人单位名称、规格、人数,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行协应建立固定资产、存货及办公用品出入库领用制度,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大宗采购按规定走招标程序。

第九条 行协已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员工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或津贴,由经办人员负责造表,报会长审批。

第三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十条 行协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预付款、其它应收款和存货。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各种借款,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二是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三是单位价值较高。

第十三条 行协应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帐。财务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工作。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行协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行协的所有投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行协名称、标识、信誉、服务等无形资产应当有偿使用,行协对外投资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行协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十六条 行协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协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行协财务人员年终应提交财务报告,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九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协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目前或今后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收缴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

第五章 现金、银行支票、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协现金、银行支票管理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现金收入必须开给发票或收据,并当日入帐,当日送存银行。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设帐。

第二十三条 出纳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出纳应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人员对现金的库存情况有权随时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随意互借现金,不得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付必须符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不足转帐金额起点的零星开支可使用现金支付,其余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六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及空白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得填写假用途,不得将支票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二十七条 签发银行支票的印鉴必须分人保管,严禁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第二十八条

实行钱帐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和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必须做好现金和银行支票的保管工作。如发生现金被窃,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对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取、开具、保管登记工作,不得将票据借作他用。

第六章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协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内部财务会计工作,使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内部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务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财务人员要熟悉业务知识,对行协财务收支进行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和控制,并进行分析,使财务工作合法、合规,经得起各种财务检查。

3、财务人员应恪守职责,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定财务部门的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范围。

2、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行协会计核算的实际,确定会计凭证格式,进行凭证填制,规定审核要求。

3、财务账簿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帐由计算机录入;辅助账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和行协实际情况,财务人员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会计报表附,主要有支出明细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经营支出明细表。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人员应定期对行协现有资产进行清查,以保证帐实相符。对财产清查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严格财务收支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应按季度向行协财务主管领导报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向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

1、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逐步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适应知识不断更新发展的需要。

3、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学法、知法、执法、宣传法、守法、维护法。

4、财务人员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事要主动热情、耐心服务。

6、财务人员应保守财务秘密,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能向外提供或者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第七章 人员调动、离职的交接

第三十九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移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

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

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

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第四十二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四十二条

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实行计算机软件进行会计核算的科目,应当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篇:苏州市中小企业协会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苏州市中小企业协会一届一次理事会选举通过

会长

吴文元 苏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会长

副会长(按姓氏笔划排列)

贝聿综 苏州市中小企业局 原副局长 毛金龙 昆山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会长

孙 雨 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建青 江苏恒凯电气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吴时欣 苏州少士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 吴海标 吴江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会长 陈永良 常熟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会长 陈冬根 苏州科达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林森 苏州苏大维格数码光学有限公司 董事长 沈友根 江苏华东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董事长 赵义元 常熟市精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徐卫康 苏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主任 徐义新 苏州新阳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长 唐德生 张家港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会长 谈家琴 太仓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副会长 蒋文俊 张家港市AAA轴承有限公司 董事长 蒋根源 吴中区工业经济联合会 会长 潘国明 苏州市菀坪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董事长

秘书长

吕美中 苏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副秘书长

陆益勤 苏州市中小企业局 原处长

第五篇:滨州市拳击协会概况

滨州市拳击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暨滨州市拳击协会成立大会,于2014年6月21日在滨州市滨城区格林豪泰大酒店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滨州市拳击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滨州市拳击协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长及组织机构。协会现任会长常麦林,副会长高星、任东晓、时龙龙,秘书长常立林,副秘书长薛磊、吕帅帅,协会办公地址设在现代职业拳击俱乐部。滨州市拳击协会旨在团结广大拳击爱好者,维护滨州市拳击行业的秩序,把滨州市的拳击运动推向一个运行良好、发展快捷的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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