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思考论文

2022-05-06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银行监管思考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是发展我国银行业的关键。文章主要是从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与内容方面来进行研究,并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在最后对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发展一、引言2010年的叶巴塞尔协议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的银行监管新框架已经建立。

银行监管思考论文 篇1:

金融危机后我国银行监管的法制思考

【摘要】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银行业在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我们不难看出,银行业在监管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结合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监管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可行性建议,希望以此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

【关键词】金融危机;银行监管;改革

2007年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化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受此影响全球经济呈现多米诺骨牌效应陆续放缓了发展的进度,我国也不例外。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核心,其受到的影响是最大的。认清经济危机后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在金融证券保险业市场日益开放的情况下,意识到如何化解金融风险,改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有助于中国银行业在世界银行业格局中占据有利地位,为长远的发展奠定基础。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银行监管,其本质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是调整银行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票据法》和《担保法》等;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次是行政规章,包括《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贷款通则》、《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等。[2]《银监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方面的法律[3]。银监会的成立和《银监法》的颁布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大举措,顺应了国内与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态势。但我们必须意识到,银监会的成立和《银监法》的颁布只是迈出了第一步,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或化解银行业存在的问题还值得思考。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的法制建设落后

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三个层面对银行业监管做出了规定,但是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着法律空白、缺失以及不适应现代银行业发展的问题。如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中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不够完善以及金融机构市场的准入制度存在缺陷等。

2.监管权不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法律在对各金融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的规定上,存着规定不明确或者在某类机构上指定了过多的监管主体等问题,造成大量的监管盲点、重复监管与监管冲突,引起三家监管机构出现对有利监管对象进行争夺、对交叉责任进行推诿的行为。[4]

3.缺乏严格的监管制约机制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法律机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一套对监管者进行再监管的指标体系来衡量监管者的监管成效。[5]由于这一制约机制的缺乏,致使监管人员在对银行依法监管的过程中无人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其是否秉公办事,廉洁公正;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利益;在审慎银行经营行为时无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管。

三、对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

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但它同时又是一个风险集中的行业。“没有有效的金融管制,真正的货币安全就难以实现”[6]因此,加强银行监管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1.完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制度

结合金融危机后银行业暴露出的问题,对《中华人民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加以完善,即使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对存在的法律空白及时补充,以完善的監管法律制度规范银行业的监管。

2.明确监管权

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对各机构的监管权予以分配,避免中央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上的冲突。同时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3.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

对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行使监管权利予以规制,明确从事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其工作加以严格的考核,对其失职行为追究个人责任。

参考文献

[1]申佳慧.次贷危机下的我国银行监管制度[J].黑龙江:科技信息.

[2]王敏如.试论我国商业银行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J].金卡工程,2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张劲,冼宇航,李万业.关于人民银行金融法律监督权问题的研究[J].海南金融,2009(11).

[5]李阳,徐人平,王坤茜.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市场化问题初探[J].商场现代化,2010(1).

[6]杨春林.商业银行依法监管的现状评析与改革设想[J].金融论坛,2003(6).

作者:姜丽娜

银行监管思考论文 篇2:

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若干思考

摘 要: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是发展我国银行业的关键。文章主要是从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与内容方面来进行研究,并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在最后对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发展

一、引言

2010年的叶巴塞尔协议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的银行监管新框架已经建立。同时也是反思了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一个现状,提出了关于重视立法的规划的系统化。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银行的监管进行了研究、设计了一套关于如何去衡量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的指标体系。提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的基本框架,研究了关于审慎监管等一些现代化银行业的监管的前沿的问题。对于近些年来中国银行业已经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对于先后出现的房贷等,同时也暴露出了银行监管的问题。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管工作起步比较晚,工作的经验比较不足、在理论与实践的方面上仍然是存在着一些漏洞。这也是为了金融体系的健康的发展带来了长期的隐患。本文是通过我国对国内外银行的监管体系以及发展额趋势来进行比较与分析、系统地总结出了我国银行监管的体制中仍然存在的缺陷,并且总结了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以及结合了中国的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合理性。

二、进行银行监管的目标

在构建一个银行监管体系的过程中,进行银行监管通常是有以下的三个主要目标:

第一点:保持金融的稳定。尽管现阶段货币的政策与中央银行的存在也是在保持的金融稳定为主要的目标,但是由于它们都无法在金融的市场中扮演一个仲裁者的角色,因此银行的监管部门所具有的立法功能使得其可以在监管中处于一个超然的地位,并且以中立的地位来确保金融的稳定。

第二点: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因为在市场中的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所以,正式需要对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来进行适当的一种保护。

第三点:对于保持市场的完整。银行的监管机构是通过立法,来防止市场的欺诈行为和金融的犯罪,并是通过信息的披露制度对银行的资产质量与风险的状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来以保持市场的一个完整性。

三、对于银行监管的内容

对于现阶段来说,我国的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包括: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营运与市场退出的三个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关于在市场准入方面阐述,人民银行一般是实行审批登记与备案制的机制,主要是对一些新的设机构的资本金、高级管理的人员进行任职资格、业务的范围、营业的场所以及银行机构的一些重要的变更事项等来进行审查。在业务的营运方面,主要是从业务经营的合法与合规性、资本的充足性、资产的质量与流动性、盈利的能力、管理水平与进行内部控制的六个方面来进行基本的监管。然而,在市场的退出环节,主要是指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风险的化解与处置,就目前来说,中央银行的救助方式主要是有接管、审慎的提供再贷款与给予流动性的支持、协调其他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收购等,对一些不可救助与救助失败的问题银行的来进行风险处置的措施主要是有收购、兼并与依法行政关闭和撤销等的方式。

为了更好地剖析银行的风险,并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些防范的措施,我们有必要最首分析一下银行风险的特征。

第一点:客观性,只要是有银行业务的活动,银行的风险总是不要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的存在,这是因为银行的业务特点所决定的。其最客观性的主要原因在于:①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由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与主体对客观认识的有限性,因此需要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做出决策的同时往往需要不及时、不全面与不可靠,有的时候甚至可以是错误的,然而在一些客观的方面上就会导致经济金融在运行中的风险产生。②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人类的天性有着一种干预冒险的精神与趋利避害的一种动机,因而在可能运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进行投机与冒险等,在一些客观不导致银行风险的不可避免。③是信用中介与对象的复杂性,这是导致信用关系的那种原始的期限结构与数量供求与借贷关系的发展,这种的对应关系可以逐渐演变成为相互交织与相互联动的一种关系,使得信用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银行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防范与化解风险也就成为了银行形式管理的人士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第二点:不确定性,风险就对于其最完整的意义来说,就是指与人们的预期出现了较大偏离的一种可能性。而这种偏离也可能好于预期的偏离,也很有可能会坏于预期想法,尤其是我们经济学所定义的泥中风险,就是指在出现的不利后果或者遭受损失与损害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能够及时的识别金融风险的一系列的征兆,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与管理的措施,将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不一定会转化成为现实性。

四、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监管法规的不完善

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建设起步的较晚,最近的几年虽然已经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但是都相对的比较笼统,比较缺乏相关的实用性。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也是比较不完善的,使得银行的在监管上也不是很规范的,尤其是随着一些金融的电子化与网络化的发展,在有的规定条文中规定的与当今社会的发展是很不适应,应当进行一些适当的修改,也是影响了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银行业的监管力度还是不够

我国现存的监管的手段与监管的水平还是不够完善,这很有可能会对银行业的导致监管不够全面。比如说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有两种,一种是现场的检查,另一种则是非现场的检查。这两种检查都有其各自把优点但也同样也有不足。比如在现场的检查虽然可以有效地检查了银行的每个方面上是否合规,可是对银行风险方面的监控力度也是不够。因为在现场进行检查毕竟是一个少数的行为,很难将全程对银行的每个业务做到全面而准确的掌握,所以很可能发现不了银行所存在的风险隐患。而非现场的检查虽然很方便,但通过对有限的财务资料也是无法真实而准确的对银行的各方面信息的加以掌握的。同时这种检查的方法虽然仅仅重视了对信贷资产与及时风险的检查。但是,却很容易忽略对一些非信贷资产与潜在风险的掌控。

3.对与信息披露的重视度还不够

银行业对信息的披露认识也是很缺乏,对自身的信息披露还是不够重视。中央银行早应该向全社会发布了有关的信息披露的规范与规定,对一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在也是标准中、内容与方式上都作出了规定,但是目前仅仅只有几家国有的商业银行可以按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披露信息,还有一大部分的银行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仅仅作为一些高级的管理层对与监管的要求做出了一些最简单的回应;在另一方面银行对一些社会公众也应该享有一定的信息权利还是不够重视。

4.监管人员的普遍素质不高

因为监管人员是监管工作的核心,但是对于监管人员素质与能力有时候也是达不到监管工作的要求,其主要的表现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是不够专业、知识储备还是不足够,可能无法达到对银行的各项信息进行更全面更深层次的掌握。最主要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监管部门的成立时间比较短,各个方面的业务还是不够完善,对一些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还是不够等。

五、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的改进的建议

通过上述的研究不难发现,现阶段,我国的银行监管状况有一定的历史与国情的原因。 在许多的发达国家的监管工作的启示下,结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的发展的作为指导方针,本文最后给出了以下改革的建议:

第一点:完善监管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经为进行混业经营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所以为了逐渐的适应金融控股集团的业务需要涉及很多个金融领域,也应该逐步的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混业的监管机制,于此同时,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与独立性的监管主体。保证监管的机构可以自动的采取相应的干预与处罚的措施,尽可能的避免受到政治的影响,减少监管的偏差。加强对政府机构的监管,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能,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行动上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协调与沟通的机制,确保信息与资源共享,建立监管的人才培养机制,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再培训,打造一支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强与业务水平高、知识面广的监管的队伍。重视银行业的自律监管,提高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不断地普及社会的监管意识、不断地发挥中介机构在银行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培养专业人才,强化内部的控制与监管,要将银行的监管理论与公司的治理理论相结合,不断地提高银行审计部门的信息技术水平。

第二点:加强监管的理念与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的手段。转变监管的理念,从最传统的观念审慎的原则转向一个新的宏观审慎原则。监管的手段要做到突出合规性的监管,强化风险性的监管。现场的检查与非现场的检查需要齐头并进、一起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数据库、及时的收集与更新数据、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一个持续性监管的方面上来。在这个不断完善的市场准入与监管和银行业务在运营监管的同时,不断地加强对市场退出的监管,不断地明确监管主体在破产银行中处置的程序与权限、防范与防止风险溢出,特别是在当前正在推行的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大环境下。不断地引入杠杆率进行监管标准,弥补资本充足率上的缺陷、考察银行在经营风险时的问题,不仅仅是注重对特定的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还需要对银行的内部传染的机制加以关注,将系统性的风险运用在实际操作之中,并与之 使用压力测试来相结合客观评价。

第三点;改善监管的法律体系。在吸收了许多的发达国家在监管立法上的经验与教训基础上,把握一个监管体制改革的新动态,有针对性对加快法律与法规与相关制度的建设,不断地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法的法制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制定一个与市场退出监管相符合的法律条文,加强我国监管部门与国外的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在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定的时候既要借鉴叶巴塞尔协议,又需要结合我国自身的情况。

第四点:积极的建立存款的保险机制。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努力,当前我们建立了存款的保险制度的各个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并且内部已达到了一个共识、要逐步的稳步推进利率的市场化、存款保的险制度这一过程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一个存款的保险制度。首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部与保监会与银监会等机构合作一起共同的建立一个专门的存款的保险公司,去全权的负责银行的存款保险。其次一点是出台一系列与存款保险制度有关的法律与法规。建立一个完善的进行银行风险评估的体系,存款保险的保费不仅仅是要与银行的存款进行大小相适应比对,还要与银行进行偿债的能力,运营的能力,盈利的能力打到相一致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也是保持相符合。

第五点:加强对信息的披露机制。完善信息的披露制度是建立一个存款保险机制的一个基础、所以需要必须提高对于监管资本的透明度,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对于各大商业银行应该也要做到充分进行社会公众的披露信息,并且监管机构应该不断的加大对银行的数据审查力度,并且要求每个银行都必须公布自己的财务报表,统计的信息。对外公布的信息更是要做到及时与准确,清晰与客观,全面与同时加强对银行业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行立法力度、建立媒体监管与督促的体系,设立网络监管系统等一些方便公众的参与监督。最后加强对与监管部门进行再监督的意识。

参考文献:

[1]张晓冬.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中存在若干问题及对策的研究[J].新财经(理论版),2014(2)

[2]吴慧珊,周小攀.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若干思考[J].现代管理科学,2013(12)

作者简介:王影(1993- ),女,安徽省宿州人,金融学专业

作者:王影

银行监管思考论文 篇3:

完善电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思考

【摘要】伴随着现代技术迅猛的发展,电子银行越来越成为银行业务开拓发展的重要渠道来源。鉴于我国现行电子银行监管存在的种种弊端,笔者认为,电子银行监管应当遵循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将机构型监管体制加以转变,将电子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加以完善、重视强制信息披露监管、风险性监管及对客户隐私保护的监管。

【关键词】电子银行;安全;监管;完善

一、我国电子银行及其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有关法律制度已得到了初步确立,大致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仍可适用于网上银行的传统银行监管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二是有关电子银行业务的专门性监管规定。以上相关规则成为了电子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监管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是从网上银行业务监管的发展态势来看,目前有必要将电子银行的监管体系加以完善,这更加有利于网上银行的良好发展青年。

二、我国电子银行监管存在的弊端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制度刚刚确立,因此电子银行监管还存在着以下弊端:

1、电子银行监管体制不完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经营类别上存在混业经营,如果在混业经营基础上实行机构型监管,那么电子银行在从事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时的监管将出现空缺。再者,目前我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法律规定在《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没有体现,而从银行监管机构制定的电子银行监管法规、规章方面来看,网上银行监管相关制度和规定也是有限的。

2、电子银行信息披露规制不足。网上银行业务是无纸化操作的,这就增加了监管部门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查的难度,因此更电子银行信息披露应当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只对适当披露有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零散,没有制度化、法制化,这大大阻碍了有效监管。

3、客户权益保护不足。《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实际情况中,银行一般会在协议中事先声明,对由客户引起的事故不负责任。

电子银行风险监管不足。我国银行监督坚持合规性监管,若国有商业银行丧失流动偿债、资本清偿能力,最终风险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来承担,在理论上,监管者也就无法得到风险监管所有的激励机制。但是,对于网上银行来说,只重视合规性监管是远远不能达到对电子银行监管的要求的。

三、我国电子银行监管规则的相关完善

笔者认为,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来控制电子银行存在的各项风险,较之于外国经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电子银行的监管规则加以完善。

1、细化和丰富电子银行监管规则的内容

总体而言,我国现有的网上银行业务监管规则仍是原则性的,因此应该在已有原则框架下对监管规则加以细化。目前,我国在网上银行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空缺,例如:跨境经营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问题。从监管机关方面来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一系列网络银行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风险预测系统;建立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尽快制定和《电子签名法》相配套的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增强保护客户金融信息隐私的监管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各种网上银行业务种类的交易规则,银行应当向客户充分说明和明确公开,而且,如果客户选择了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应当向其银行说明交易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权利义务,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对电子银行客户的权益进行切实保护,所以应将其规则具体化。

3、完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為防范电子银行业务钟的未知风险,电子银行发展初期,建立市场准入审批机制是很有必要的。目前来说,我国还没有对电子银行业务区别监管,为突出行业优势,针对不同种类的银行业务,网上银行可以根据其自身特点,分别规定不一样的准入标准,根据电子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技术条件等来判断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市场准入标准。

4、转变我国网上银行机构型监管体制

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我国所实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伴随着电子银行的日益发展和金融产品创新,金融产品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传统的机构监管机制下,混业经营的存在使得电子银行监管既存在重叠,同时又有空白。因此,将传统模式下的机构型监管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是亟待解决的。从混业经营对监管体制的要求来看,功能型监管体制更加合适,在我国新形势下,也更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孙  森. 网络银行[M]. 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89.

[2] 张军亮. 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与监管体系建设[J]. 商业研究, 2003(1):63.

[3] 余素梅. 香港电子银行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 环球法律评论, 2006,2:218-225.

[4] 潘辛平. 网上银行基本问题探究[J]. 金融电子化, 2008(2):25-26.

[5] 任燕燕. 我国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对策研究[D]. 济南大学, 2008.

【作者简介】

赵素依(1993—),女,河南驻马店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赵素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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