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2022-04-26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税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市场较为复杂的税收环境,如何整理好税收模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是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的主要目的。

税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篇1:

税收争讼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摘 要: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直接、最稳定和最有效的途径。通过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不仅可以对经济进行调控,满足财政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征收重税、轻税或适度征税等方式来影响和改变各纳税人之间和纳税人群体之间以及纳税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比例和格局,贯彻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目的。要保证税收的顺利征收和税法的顺利实施,必须注重研究报税登记和征税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同样也不能忽视对税收争讼救济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而且错误的纠正、损失的补偿或赔偿、权利义务的平衡、权利的救济都利于公平正义理念的维护、体现,以便促进国家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税务争讼;先行纳税;复议前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税务争议和解决税务争议的一系列活动制度的总称[1]。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一般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对税务争议做出裁决,以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适用的主要是行政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司法救济主要是当事人诉诸法院,由司法机关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适用司法程序。税收争讼制度中蕴涵着许多可资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仅拟从先行纳税和复议前置之质疑、完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两个方面入手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先行纳税和复议前置之质疑

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等制度共同组成了税务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救济体系,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处理决定而提出复议申请,并由税务复议机构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裁决、处理税务争议的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参加下,审理和裁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参加下,审理和裁判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与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税务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

(一)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在前后适用程序上的关系,各国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模式:复议前置模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时,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加拿大、美国、奥地利、德国等国家都选择这种模式。另一种是复议选择模式,如英、法等国家采取此模式。当事人既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实行复议选择模式为主导,以复议前置模式为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获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以先行纳税为前提,且应当先进行复议。该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可利用税务行政复议先天的优越性,如可以根据行政管理领域专业性强、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高的特点,使行政案件得到及时、全面地解决,保持税收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拖欠税款,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可以通过上下级监督关系,及时了解本系统、本地区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强化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并且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压力。

但该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两种机制各有利弊,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知识的宣传来提高纳税人税收知识水平,没必要硬性规定复议前置,强制纳税人只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应赋予选择权予当事人。况且,如果税务行政机关的“公正”形象深入人心,即使是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纳税人也可能选择行政复议的方式;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官僚作风盛行,办事效率低下,那么,行政复议作为前置,则会产生恶劣的后果。

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作风、效率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情形,基本没有摆脱过去的办事模式,角色还未随着经济发展而完全转换。在此前提下,依然采取复议必经模式利小于弊,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保障。政策性和专业性不能成为复议前置的理由,立法阶段已经体现了税法的政策性和专业性,税收征管更多地体现了法律适用问题。

1.该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限制了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税款、滞纳金、担保金数额较大,超出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能按期交纳或提供,那么即使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违法,纳税人也不能申请复议,且在纳税争议上,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纳税人也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无从保护和救济。

2.税务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且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完全可以保证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以限制诉权的方式规定先行纳税实不可取。

3.复议前置虽然发挥了税务机关业务性强及复议程序简便的优势,但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执法解释往往倾向于维护本部门利益,且上级税务机关往往还是下级税务机关所执行税收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因而税务行政复议维持率较高,这样既会挫伤当事人参加复议的积极性,也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产和经营。

因此,笔者主张应当取消复议前置,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是复议还是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利益。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知识,可以寻求代理人的协助或帮助,并不影响其选择权利救济的方式。权利救济方式的选择是纳税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有人担心取消复议前置可能会使大量的争议案件都集中到法院,大大加重了法院的负担,其实事实未必如此。复议与诉讼各有利弊。复议由于其专业性更有利于争议的迅捷解决,我们不能因为现实中存在复议机关有失公正的做法而放弃这一优势途径,行政机关本身应该树立一个公平正义的形象,设计一套完整的可以保证复议公正、公平进行的制度,注重培养和提高行政人员的高素质,依法行政的意识,另外加强对复议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监管,从多方面入手提升复议机关的形象,使越来越多的人愿意申请复议,而这也应当是行政机关追求的目标。在加拿大每年收到的税务复议申请约5万多件,其中在复议环节解决的已达85%,另外15%的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个例子也充分显示了复议制度巨大的潜力和解决问题的实力[2]。

二、完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如果取消了先行纳税的规定,那么税收强制执行对于税款的及时上缴国库就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所谓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体现[1]380。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当管理相对人对其纳税义务进行逃避、设障和抵抗的时候,税务行政强制执行便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了,在必要的时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多种可行的手段措施,如同时采取划拨存款、拍卖财产等多种措施,还可以执行多次,如纳税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即可不受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得二罚”原则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再次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直至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全部实现。

改进和完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可以考虑以下方面:

1.扩大强制执行的范围,不仅仅局限在以从事生产、经营为主的纳税人为执行对象,对非从事生产经营为主的纳税人同样适用税务强制执行措施。

2.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

(1)在我国,税务机关因没有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的权力,而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由税务机关独立行使搜查权或是由公安机关协助税务机关共同进行搜查的做法无疑对税款的征收有着重要的意义。当然,也应当注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程序以及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进行。

(2)对预谋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的纳税人可以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来加以规制;对实施了以上行为的纳税人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来加以规制;对有根据认为已经实施但尚未查实的以上行为,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

(3)除由银行冻结、划拨存款外,法律还应规定通过向纳税人的债务人发出扣留通告,要求其直接将欠付纳税人的款项缴付国家,充抵纳税人所欠税款,也据此消灭与纳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明确规定银行、出境管理机关等部门在执行协助中应履行的具体义务,不予协助或不依法协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税务部门和协助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用法律规范协助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5)应当把限制人身自由列入税务强制执行措施,这也是借鉴国外立法(如美国稽征机关、奥地利和联邦德国等)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的结果。限制人身自由顾名思义就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是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得以实现的保障。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是否能够实现,除了刑事制裁,行政上的限制人身自由最为严厉,当然也是最为有效的措施和保障了。

参考文献:

[1] 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 冀保旺.加拿大税务司法体系的特点及启示[J].海外税务,1999(8).

[责任编辑 杜 娟]

作者:李 娜

税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篇2:

关于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相关的法律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市场较为复杂的税收环境,如何整理好税收模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是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的主要目的。本文结合当前电子商务税收情况的分析,对电子商务中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的背景进行了讨论,然后再对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探索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促进电子商务这一经济模式的持续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效益,截止2015年全国80%以上的企业都在应用电视商务进行商品、服务交易,而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征管及监督一直落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大问题,也是进一步维护我国经济市场秩序的重点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税收现状

电子商务是个新兴的经济形式,当前世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还不统一,一些国家是“零税收”,而一些国家则提倡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目前主要的交易形式有企业与企业交易、企业与消费者交易、消费者与消费者交易。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较为复杂,很多人将网上交易看成逃税、漏税的一种手段,在大众的意识里也认为“网购,不开发票,不上税”很正常,这种意识下会使经营者、消费者的税收意识淡薄,也不利于网络购物环境的维护和这一经济形式的持续发展。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研究的背景

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问题之所以得到重视,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线上线下的不公平竞争打击了实体经营者的热情,也使网络购物存在多种多样的恶劣竞争,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利益。第二,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缺失,使一部分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淡薄,也使国家一大笔税源流失,且随着网络交易量的增加,这笔税收预算还将不断的增加。第三,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不解决,容易滋生企业、个人的一些“侥幸心理”、“不良竞争心理”,网络购物环境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

三、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分析

(一)电子商务纳税人主体确定问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首先要研究“纳税人主体”问题,在网购过程中纳税人识别相当困难,其一,网络交易具有一定的隐蔽行,交易者的信息资料很难获取,特别是在计算机安全技术发展的情况下,交易者通过加密等手段隐藏其身份、地址,税务部门很难获得纳税人的真实信息,也难以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其二,网络交易不进行税务登记、没有有形的交易合同,在纳税人主体确立过程中很难寻找到相关的交易痕迹。其三,网络交易的形式多样,一些交易类型的税收性质难以确定。例如软件、书报等商品,无法确定其是销售盈利还是提供服务盈利。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公平问题。税收公平问题是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这一问题更加突出,例如,在一些国家电子商务实行的是“零税收”,企业在这些国家从事电子商务不用交税。一些国家则有税收,且不同国家税收的标准不一样,这一,企业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交税标准也有差异,这种电子商务税收不统一的现象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且不同的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有差异,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时考虑到这些。而且税收的公平问题影响到我国一大批人的就业、创业,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结合全球市场,依据我国实际国情,结合我国公民的就业、创业现状等进行探讨,以便最大程度的兼顾各方利益。

(三)电子商务税收成本问题。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的事物,其运营过程中纳税人主体难以确定,税务征收的成本也较高,因此实现“依法治税”的法律成本也较高。例如,电子商务的合同问题,一般情况下网购开具有效发票的情况都很少见,涉及网购合同的更少。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的《合同法》受到了挑战,合同法的一些条例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又如,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电子证据问题,大多数网络交易用户的交易行为都不进行税务登记,即便有法律维护也很难找出相关痕迹,这就需要纳税者的自觉配合,显然纳税者与税务管理者的亲密配合较难实现。且传统法律中一般不将聊天记录等作为法律依据,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形势下,这些电子文件颠覆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一些聊天记录、电子文件等可以作为税收的电子证据。即便如此,依托計算机网络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电子文件丢失、损坏等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税收的推展。再如电子支付相关的法律问题、电子货币相关的法律问题等,这些和电子商务税收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都需要进行探讨和研究。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法律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研究对象,在研究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各方面的因素还在不断的发生变化,虽然我们也在不断的研究、实践,但要真正的使电子商务的税收模式成熟起来还需要一定时间和持续的努力。 (作者单位为郑州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张慧芹

税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篇3:

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对于母子公司的要求也更为严格。为了提高母子公司间法律问题的工作效率及质量,从而保证母子公司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进而为母子公司节约更多成本,便有必要在综述母子公司概念的基础上,分析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关系,以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就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进行深入探究。

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关系;法律问题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母子公司的管理水平已取得一定的进步与发展。与此同时,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满足母子公司的发展需求,母子公司的工作重心逐步向公司关系及法律问题转变。其中,母公司指拥有子公司股份,以公司协议为依托,控制支配子公司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公司;子公司指母公司控制一定数额股份,以公司协议为依托,被母公司控制支配公司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公司。子公司自行拥有财产、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及民事活动,独立负责公司行为,但是涉及公司利益的决策,例如:人事安排,统一由母公司进行决策。鉴于此,本文针对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关系及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1.控制关系

子公司指母公司控制一定数额股份,以公司协议为依托,被母公司控制支配公司业务、财务、人事工作的公司。子公司自行拥有财产、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及民事活动,独立负责公司行为,但是涉及公司利益的决策,例如:人事安排,统一由母公司进行决策。由此可见,子公司最大的股东是母公司,母公司完全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及股东会,二者间存在着明显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例如:以信托机构为例,机构拥有公司股份,但是无法参与公司事务,不属于母公司的概念范畴。

同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产生途径包括股份控制及协议控制。按股东大会多数表决的原则,股份数额与公司事务决定权存在着密切联系,即股份数额越多,公司事务决定权越集中。由此可见,一个公司拥有另一公司超过45%以上的股权,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实时控制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在现代公司制度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公司股权由个人化、集中化逐步向社会化、分散化转变,公司股票拥有者普遍超过万人。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主导股权,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此外,协议控制指两个公司签订具有支配性质的协议,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相较于股份控制,协议控制的应用范围较窄,股份控制以公司间经济利益为基础,协议控制以公司间合作态度为基础,无法形成长效有序的控制机制。一旦公司间形成控制关系,子公司的人事工作、会计工作、财务工作、生产工作均由母公司统一管理。

2.投资关系

除特殊情况外,母公司与子公司间普遍利用投资手段实现控制目的。按出资比例,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投资关系可分为全资子公司与非全资子公司。其中,全资子公司指母公司出资比例高于其他投资公司;非全资子公司指母公司出资比例低于其他投资公司。同时,母公司能全权控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针对非全资子公司,受董事会及其他投资方经济利益的限制,母公司无法自主完全支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3.财务关系

作为独立法人,子公司自主进行财务核算,由母公司统一制作子公司在内的公司集团年度财务报表。母子公司间财务关系独立互不影响,但是受母子公司社会关系的限制,即母子公司无法孤立存在,以整体形式组成公司集团,母公司必须保证股东及其他人员大致了解各个子公司的经营概况,特别是从母公司股东的角度来看,股份价值与子公司的发展前景与财务状况存在着密切联系。换而言之,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股东的关注,是对股份价值的关注,并且一部分子公司的贷款信用源于母公司的生产经营概况。

同时,公司集团年度财务报表与普通公司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基本一致,涉及资产负债项目、资产变动项目、公司收益项目等方面内容,由母公司财务账目与子公司财务账目共同汇总,母公司董事会统一通过,母公司审计人员及监察人员统一审核,与母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统一提交于股东会,并且送入政府登记注册机关统一公告。此外,公司集团财务报表主要面向政府、社会、股东三方公开,便于大致了解公司集团的生产经营概况,无法作为母公司的决策依据,例如:禁止母公司以公司集团盈亏为公司利益分配标准;税务机关无法以公司集团盈利为标准调制母公司的纳税标准。

4.管理关系

子公司自行拥有财产、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自主进行经营活动及民事活动,独立负责公司行为,但是涉及公司利益的决策,例如:人事安排,统一由母公司进行决策。由此可见,母子公司间存在着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除自身生产经营活动外,母公司负责子公司的领导权、管理权、分配权,但是母子公司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公司集团内部事务的范畴,不存在法律硬性要求。母子公司间的管理形式、管理方法与公司集团的生产经营概况、市场占有率、基本构成存在着密切联系,即公司集团不同,母子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尽相同,并且随着公司的发展概况不断变化,便有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

同时,大多数大型公司集团中母公司的管理机构由董事长、计划部、财务部、技术部、销售部、人事部等部门共同组成,子公司隶属董事长直接管理,利用管理机构开展具有强制性、协调性、积极性特点的管理工作,涵盖人事、会计、财务、经营、生产等方面内容,例如:母公司任命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母公司划分各子公司的销售市场;母公司协调各子公司的产品价格;母公司协调各子公司的资金缺额等,尽可能赋予更多的自主决定权激发子公司的积极性及主动性。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问题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复杂,涵盖禁止母子公司互相持有对方公司股份、股份表决权、禁止同一个公司成为2个以上公司的子公司、母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不需要共同承担公司集团债务。其中,禁止母子公司互相持有对方公司股份,意味着子公司不能拥有母公司股份,不能成为母公司股东,预防公司资本无限制重复累加,造成公司资本信用无限度扩张,影响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股份表决权指A公司拥有B公司一定份额股份时,必须及时通知B公司,否则视为A公司丧失股份表决权;禁止同一个公司成为2个以上公司的子公司,即公司控制权无法分散,一旦A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份,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一旦C公司取得B公司的股份,A公司与B公司的母子公司关系结束;除去特殊情况下,即母公司承诺担保子公司债务,或母公司欺骗债权人造成子公司管理不当,母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不需要共同承担公司集团债务。

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关系,特别是二者间的控制关系,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性,例如:母公司开设与母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高风险项目;母公司法人机构与子公司法人机构混淆,雇佣同一批管理人员,开展相似的经营业务,忽视第三方对母子公司关系的错误理念,造成公司信誉受损;跨国公司集团集中向海外投资,操作子公司非法逃避法律责任、非法对抗公共政策、非法避税、非法定价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存在着一种流动说法,即某几个公司共同设立1个母公司,视为公司集团,集团公司资本为各小公司资本总和,主要为了扩大各小公司的行业影响力,但是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各小公司忽视集团利益,促使公司集团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各小公司以集团名义为借口开展经济借贷活动,一旦公司集团负债,各小公司间互相推卸责任,影响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三、结语

通过本文的探究,认识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公司数量不断增多,母子公司的管理水平逐步成熟。如何妥善解决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问题,是母子公司在实际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综述母子公司的概念,分析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以法律问题为切入点,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具备显著价值作用。

参考文献:

[1]任左菲,郭昌炤.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的权利困境与解决方案[J].河北学刊,2014,04:142-145.

[2]张靖苑.浅谈国际投资中跨国公司地位及其责任承担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20:289-290.

[3]王晓泉,金子阳.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法律问题解析--以全资子公司为例[J].法制与经济,2014,08:91-92.

[4]李方叶,张晓燕.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控的三种模式[J].经营与管理,2015,03:55-58.

[5]徐向艺,方政.子公司信息披露研究--基于母子公司“双向治理”研究視角[J].中国工业经济,2015,09:114-128.

作者:赵世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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