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结算中心制度

2022-07-04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成立结算中心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成立结算中心制度

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学校各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经济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吸收学校内部各经济核算单位的存款,把全校各项资金集中起来,在本校范围内统一使用,以保证重点,它是学校资金的结算中心、调控中心和出纳中心。

第三条

凡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经营的校办企业或承包单位,均可在资金结算中心申请开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学校各经济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后,其核算和监督职能不变、管理方法不变、财务管理权限不变。

第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执行存款有息、不透支、履约付款、结算收取手续费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隶属学校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学校,并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

第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业务范围:

(一)办理校内各开户单位间的结算业务;

(二)办理学校对外结算业务;

(三)办理工资转存业务;

(四)办理所得税缴纳业务;

(五)开展业务咨询与会计服务业务等。

第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严格按《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照规定做好年度决算和会计分析,按月、季、年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第八条

资金结算中心会计年度为公历1 月1 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十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依据,资金结算中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票据凭证是支票,银行汇票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结算凭证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

第十三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四条

支票的签发、付款期限、背书、挂失等,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汇款银行发电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银行办理汇票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转账支票及汇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持票人的回单代收账通知,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现金。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款单位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九条

签发电汇凭证、汇票委托书、进账单必须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具 体 结 算 办 法

第一节

现金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审查无误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资金结算中心现金付讫”章,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结算中心将现金支票作为记账依据。

第二节

转账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写的出票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按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持票人与出票人同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和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只有持票人一方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交存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进账单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受理该支票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款项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按转账支票所列金额汇总填写汇总表,按照汇总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连同进账单第二联交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转账支票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在审查支票有误时,有权拒绝付款,拒绝付款时需填写二联河北省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加盖资金结算中心印鉴,送银行退票。

第二十八条

支票丧失,失票人到资金结算中心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第

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资金结算中心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经到银行确认未付款的,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支票挂失止付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并在出票人账户作明显标记,凭以掌握止付。

第三节

银行汇票委托结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银行汇票的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银行汇票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结算中心受理持票人交来的汇票、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一)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汇票填写的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名称是否一致;

(四)收款人是否为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五)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六)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七)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算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八)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九)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处”签章;

(十)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

经审查无误,按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资金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汇票审查无误,在进账单、汇票及汇票解讫通知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委托银行办理专用章”及经办人手章,另填写盖有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账号的进账单,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后委托银行办理汇票进账,待银行受理完毕,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能作为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汇票收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汇票结计有多余款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在进账单、汇票及解讫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在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资金结算中心按第三十一条审查完毕后,送交银行办理汇票收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汇票委托人交来的三联汇票委托书,应认真审查:

(一)申请办理汇票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申请办理汇票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申请办理汇票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五)收款人是否按要求填写 。

经审查无误,在汇票委托书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退申请人,作为接受委托的依据,按所列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委托银行办理汇票,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加盖“转讫”章办妥汇票后,汇票申请人或取票人在资金结算中心汇票委托登记本上登记签收后,方可取走汇票,委托事项结束。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汇票委托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七条

汇票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票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函或身份证件,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送交银行办理退汇票。

第四节

委托汇兑结算办法

第三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结算包括信汇、电汇。

第三十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电汇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电子汇兑凭证。

第四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将银行机打电汇通知单作为电汇进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将该电汇通知单复印后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交开户单位作为进账依据。

第四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受理三联电子汇兑凭证,应认真审查:

(一)汇款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汇款人及收款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审核完毕在进账单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电子汇兑凭证第一联退出票人,按所列金额填写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委托银行办理汇款。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电子汇兑凭证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汇款人对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消。

第四十三条

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由资金结算中心到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手续,待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明款项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四十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不接受已加盖“转汇”字样的电汇退汇。

第五节

委托缴纳税金结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缴纳税金的范围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委托依据为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四十六条

结算中心受理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应认真审查: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共六联)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盖有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付款单位是否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三)印鉴背书是否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该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五)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缴款书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审核通用缴款书完毕,按照税金支付金额填写转账支票,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第

一、

五、六联退开户单位,第

三、四联连同资金结算中心转账支票交银行,作为税收部门和银行入账依据,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校部,用于资金结算。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开户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华北电力大学计划财务处。

第二篇: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来源: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 发布时间:2009-10-13 10:57:33 查看次数:117

校财发[200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中心是学校财务处下属财务机构,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为开户单位办理开户、撤户和各项日常银行结算业务。

第三条 经批准允许在结算中心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和其他非法人经济实体,必须遵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第四条 结算中心对各开户单位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负责为开户单位的存款保密,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他开户单位的资金进行查询或扣款,不得无故停止开户单位的正常支付。

第五条 开户单位的各项资金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必须办理银行转账结算。各单位必须在结算中心存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正常支付,结算中心负责对各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进行监控,防止出现透支。

第六条 结算中心不向开户单位办理借款,不替开户单位垫付资金。

第二章 结算办法

第七条 开户:

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前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单位开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须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再经结算中心审查同意,财务处批准,方可开户。

申请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时必须办理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预留印鉴应为开户单位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人名章。若开户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及时到结算中心更换预留印鉴。

每个申请开户的单位只能在结算中心开设一个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第八条 撤户: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撤销账户时,必须先与结算中心核对账户余额,确认无误后提交书面撤户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结算中心对撤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财务处长批准签字。开户单位须按照要求交回各种空白凭证和票据,方可办理撤户手续。

第九条 现金结算:

(一)开户单位每日超出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规定时间内送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统一送存银行。开户单位送交现金时需由经办人填写现金送款簿(二联),现金出纳清点现金并审核现金送款簿各项内容无误后,在现金送款簿上加盖“现金收讫”印章。

(二)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支取现金须凭加盖“内部”印章的现金支票办理,支出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时需提前一天向现金出纳预约。现金出纳审核现金支票上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预留印鉴是否齐全、清晰,审核无误后按照支票金额支付现金,并在支票上加盖“现金付迄”印章。

第十条 支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作为持票人送交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银行出纳审核转账支票各项内容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作为出票人借出转账支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由开户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借款单的合法性、完整性无误后,按要求签发转账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银行出纳应先核实开户单位的账面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转账支票密码由借款单位根据支票密码条自己填写,因支票密码填错造成的问题和损失由借款单位负责。

(三)若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和持票人都是结算中心开户单位,可由任何一方同时持填写完整、正确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出票人借款单(三联)和持票人银行进账单(二联)办理转账手续。

(四)作为出票人的开户单位主动向收款单位划款(即反提),需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三联)和银行进账单(三联),一并交结算中心办理转账手续。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签发转账支票,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十一条 银行汇票结算:

(一)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进账单(二联),在汇票背面指定位置加盖预留印鉴,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和银行进账单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进账单上加盖“转迄”印章。

(二)开户单位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出纳逐项审核收款人、支付金额、申请人、申请日期、预留印鉴等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同时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

开户单位送交银行承兑汇票,应由经办人填写委托收款凭证(五联),并在第二联“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预留印鉴,连同银行承兑汇票一并交结算中心。银行出纳逐项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各项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上加盖“转迄”印章。

第十三条 电汇结算:

开户单位办理电汇业务,应由经办人填写电汇凭证(三联),并在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银行出纳审核电汇凭证和加盖预留印鉴的借款单(三联)无误后,加盖“转迄”印章,并在登记簿上登记借款人姓名。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领用:

结算中心各项结算业务所使用的票据均由结算中心统一负责购买、下发和管理,各开户单位应委托出纳或会计到结算中心申请领用,并按要求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五条 票据填写和使用:

(一)支票:

支票正面必须正确填写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支付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应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背书人签章栏内应由持票人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除出票人在支票正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况以外,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使用范围内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支票背面签章并填写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支票不能折叠,付款期限为十天,北京为自出票次日算起,到期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必须正确填写出票日期、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允许更改,其它事项如有更改应由原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或自行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其后手应对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以及与被背书人名称的一致性负责。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背面空白栏内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的,应加附粘单,使用粘单的第一人应在粘单的连接处骑缝加盖预留印鉴。

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月的对日为最后一日,该日为法定假日顺延。

(三)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上必须正确填写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票据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提前通过结算中心委托收款。

(四)电汇凭证:

电汇凭证上必须正确填写支付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内容填写不确切、不完整的,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票据遗失:

开户单位从结算中心开出的票据若不慎遗失,应及时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提交开户单位有效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结算中心人员一同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只有内容填写齐全的票据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票据遗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票据责任人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结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北京科技大学结算中心结算试行办法”(校财发[1995]17号)同时废止。

财务处 2004年10月19日

第三篇: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资 金 结 算 中 心 管 理 办 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总公司的“战略决策中心、指挥协调中心、管理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能,规范和加强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结算中心是根据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在总公司内部设立的,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融通和结算的内部监督、服务机构。

第三条.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行应遵循“资金集中管理,帐务分帐核算”的原则,即由总公司统一进行资金管理,各法人企业的财务核算由其内设的财务部独立核算。

第四条.资金结算中心隶属于总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其业务受财务资产管理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结算中心管理的企业的财务会计事项.

二、结算中心的任务和职能

第六条.资金结算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成员企业办理资金结算和融通,监督和控制企业的资金收支,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收益。资金结算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资金融通为以企业整体的名义进行的外部融资和在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

1 资金融通。

第七条.结算服务职能:统一办理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经济业务结算工作。按总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或办法及时、准确、优质的做好结算中心成员单位的内部和外部结算服务工作。

服务范围:所有成员单位所涉及到的货币资金收入、支出以及成员单位之间往来结算等经济事项。

第八条.监督控制职能:结算中心办理每一笔结算业务时通过审核原始凭证等手段来监督、控制各成员单位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杜绝不正常开支,以促使各单位有效的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内部资金调配职能:调剂总公司内企业资金余缺,减少企业外部贷款,降低资金成本。

第十条.外部融资功能:发挥企业整体规模效应,开拓筹资渠道,获取授信优惠和扩大授信额度,以联合授信的名义统一管理企业外部贷款,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职能:根据总公司董事会的长期战略决策所确定的投资计划和长期资产构建计划,筹集资金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信息反馈职能:结算中心通过日常的核算资料,准确的反映各单位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结存情况,及时为总公司和各单位的各级管理层提供经营决策和资金信、贷信息。

三、 结算中心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资金结算中心所有成员单位均需

2 再在兰开设一般账户统一交由结算中心管理,成员各单位可以保留本单位基本结算户和预储税款账户,用以满足各单位备用金限额内的日常支付和税款的支付,但是基本结算户和预储款账户的来源只能从结算中心账户按照规定划转,除此之外成员各单位一律不得再自行开设新的账户。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各成员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结算中心一般户中。现金的支出只能从各单位基本结算户中支付并且必须经由成员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结算中心各单位一般户的付款只能采取转账结算,不允许支付现金。

现金的支付范围是:

职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 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向个人支付的劳务费或其他另星物资采购以及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购买办公用品、接待费等小额零星支出;

凡能用转账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所有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无凭证办理现金收、支业务。严禁利用银行账户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现金支付。

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可以申请从结算中心一般存款账户提出来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存入本单位基本结算户,用以满足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备用金额度由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结算中心备用金管理办法》核

3 定,一经核定,备用金的提取数量将限定在核定额度内,不得随意增加,定期持有关原始单据经结算中心审核后补足。

第九条

支票管理:转账和现金支票根据经批准的经济业务的结算单据,在支出限额内出具。非因特殊原因,不得向结算中心借用空白转账支票。空白支票的借用要根据结算中心建立的空白支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分项填列《空白支票借用申主表》并在登记册中登记,借出支票后必须在七天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在办理以上结算业务时,必须向结算中心提出明确、详细的结算信息,所提出的结算信息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业务相符合,包括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谎报,不得要求结算中心开出与上述三项内容填写不全的支票。

第十条

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分、子公司所有收入应先存入由结算中心管理的相应账户中,不允许资金沉淀,更不得进行资金“体外循环”;各项资金支出,按先存后支的原则,由结算中心统一拨付,严禁透支、坐支;各分、子公司的收款凭证应及时交结算中心办理存款挂账手续,结算中心根据各分、子公司挂账金额来确定各分、子公司当天可以支配的资金。若结算中心该分、子公司的账面反映的挂账金额不足以支付时,结算中心将不予受理该项结算,以避免出现透支现象。

第十一条

专款专用:结算中心根据资金管理部按专项业务拨付的款项,各分、子公司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特别是务分、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的借款有规定用途的,结算中心有权定期跟踪

4 资金去向,行使监督职能。

四、结算程序及办法

第十二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资金支出必须按要求填写支款单,支款单必须有本公司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发票背面必须有单位领导人、经办人签字,内部付款结算凭证上单位印鉴、经办印鉴必须齐全;各公司财务人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事项及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否则结算中心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收入结算:各分、子公司在进行现金结算时,出具内部现金收入交款单,与现金一并交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入账并送存相应的银行账户。

通过支票结算、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形式的,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收到的支票、银行汇票交结算中心,结算中心集中办理相应的银行进账手续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到期解付工作;

支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开具收款收据、内部转账通知单后作为各分、子公司收入的入账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入由结算中心出具内部结算收款凭证并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并作为各分、子公司的入账凭证。

其他直接由银行划账的如汇款、贷款等,结算中心在收到银行收账凭证后通知各分、子公司作入账处理,通知方式是一式两联的内部转账通知单。

第十四条

支出结算:各分、子公司的各项采购支出,由各

5 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请款单、发票、入库单和内部付款结算单一并提交结算中心审核,请款单上注明结算方式,有采购合同的不定期应将采购合同一并交结算中心审核;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将各项原始凭证,包括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单、发票、请款单、部结算单全部交兰州结算中心审核;

各种费用的报销由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将所有审批手续完备、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请款单)连同内部付款结算单交结算中心审核;

其他款项的支出同样需将各项原始凭证交结算中心审核,各分、子公司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意见的,应将审批意见报结算中心。

结算中心有权对以上原始凭证予以审核、复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单位领导及时反馈;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于不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予以纠正。

经审核、复核后出纳人员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办理完后,结算中心只留存请款单、各级领导的批件或费用报告、内部结算单,其他原始凭证全部退回各分、子公司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支出的结算业务,原则上一单一结,收入和支出同时要求办理结算的,一般优先办理收入结算;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确定其公司的账面存款余额中有足以

6 支付该款项的数额时,方能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母公司、各分、子公司会计期末(按月)应及时结账,及时与结算中心本公司的存款余额进行对账工作,对存在的不符事项及时查对清楚,在下月初(每月期初3 日以内)编报银行余额调节表一式两份,交结算中心一份。各月在未办理完上述事项前,结算中心将不予办理该公司的任何结算业务。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财务结算中心工作职责

一、 结算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结算中心管理工作;

2、负责镇创收项目的结算工作;

3、财务结算中心劳务结算计提;

4、负责安排本中心人员装订凭证及帐册。

二、现金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全镇预算内外的现金收入和支出;

2、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

3、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

4、大宗现金收入要及时、安全解付银行;

5、完成其他交办的任务。

三、出纳岗位职责

1、 负责全镇预算内外的银行收入和支出,外币的收付及外币日记帐,银行的提现及解现;

2、登记银行日记帐,每日结出余额与电脑对帐相符,月末余额与银行对帐无误。做好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款要查清原因,正确及时进行调整处理;

3、严格执行支票管理规定,印鉴分别保管等;

4、其他交办的任务。

四、现金(银行)审核制单岗位职责

1、负责所有原始凭证的审核,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完整;

2、正确编制记帐凭证,编制“现金、银行出纳日报表”;

3、每日与现金、银行出纳做好对帐工作;

4、负责各种经费的镇内支票结转及工资制单工作;

5、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五、经济核算岗位职责

1、负责镇内转制部门的收入、支出明细核算;

2、负责转制部门的明细帐目及台帐登记;数据查询、核对整理和结算工作;

3、负责对镇内学费收费系统的日常操作,即收费数据导入、查询、银行托收,新生银行卡制卡等工作;

4、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五篇:内部结算中心管理办法

随着集团规模不断扩大,涉足行业不断增加,业务量不断增长,根据集团管理的需要,建立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设立集团内部结算中心,在集团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收、付业务的统一办理。

一内部结算中心业务分工及岗位职责

(一)内部结算中心是集团实行资金收付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综合部门,集团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收付款业务,必须全部纳入内部结算中心集中办理,实现集团各项资金业务的统一收款、统一付款、集中控制、统筹安排。

(二) 岗位设置及职责描述:

1、出纳岗位:

内部结算中心是集团总现金报销机构,设现金出纳一名,负责集团所属各单

位的现金收款、报销支付业务,并编制各单位付款凭证。(现付字凭证)工作描述:

(1) 办理集团所属单位的各项收款业务;

(2) 按集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办理所属各单位的各项现金报销支款业务;

(3) 登记集团各单位的现金日记账;

(4) 每日进行库存现金盘点;

(5) 月末同所属各单位财务核对现金账余额;

2、对外结算会计:

全面负责办理集团所属各单位对外资金收、付业务。

(1) 办理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收款业务;

(2) 办理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外付款业务;

(3) 负责所属单位上报资金计划的审核和汇总;

(4) 负责资金日报和月报的编制;

(5) 根据现金支付的需要,办理银行承兑贴息业务;

(6) 负责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7) 搞好资金调配,合理使用资金;

3、融资管理与会计核算机构:

(1)负责集团所属各单位所涉及的各种形式融资贷款等业务的管理,包括:账目设置、登记、日常融资结算以及与融资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2)按集团所属各单位设置“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等货币资金项目日记账,根据结算中心办理的对外收支业务留存的收据、资金结算单等收付凭证进行登记,

(3)月末同各单位核对日记账余额;

(4)办理与融资相关的其他事务;

二、业务范围及流程控制

(一)现金收款:集团出纳对所属各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现金收入,依据各单位提供原始收款凭证进行收款,并以业务发生单位名义开具现金收款收据,其中:存根一联、结算中心存一联、转缴款人一联、业务单位财务一联。

(二)现金付款:

1、 集团所属各单位主管业务部门,按规定经办的各项业务,必须取得原始的发票;

2、业务经办人填制“现金支款审批单”一式两联,由单位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财务主管签字;

3、单位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领导审批、集团财务签字。

4、结算中心出纳根据审核后的单据办理报销付款手续,并在发票及现金支款单上加盖业务章,一联留存,一联连同发票记账后退给业务单位。

(三)拨付备用金:结算中心现金出纳,根据各单位资金需要情况,申请由集团账户向各单位拨付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日常紧急业务需要,业务完成后,各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及时催缴票据和余款,到结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补足单位备用金。对没有现金支款审批单、没有加盖结算中心业务章的单据,各单位财务不准记账。

(四)对外结算会计

1、结算收款:结算会计根据业务单位提供原始收款凭证,对除现金以外的其他结算方式收款,并以业务发生单位名义开具收款收据,其中:存根一联、结算中心存一联、转缴款人一联、业务单位财务一联记账。

2、对外付款:结算会计根据集团审批的资金计划,按用款时间顺序向外付款,以承兑汇票结算的,用款单位向出票单位开具收据,挂往来账户,电汇或以支票结算的,直接由各单位账户划款。票据、财务章统一由结算中心结算会计保管,各所属单位财务向供应商付款时,索取收款收据并记账。结算会计定期将汇款单据、支票存根、收据等返各单位财务记账。

3、月末,中心结算会计与各单位财务核对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余额,如有未达账项及时调整,帐实相符后,各单位才可结账。

4、根据银行对账单,对各单位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与对账单一起装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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